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税收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收论文,经济增长方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是今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全局意义的两个“根本性转变”之一。税收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民经济发展的综合反映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既是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经济效益提高的直接受益者,又是重要的促进者,无疑应在这一重大转变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税收应着力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其核心就是企业经营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在追逐超额利润的内在动力和市场竞争的外在压力双重作用下,经营方式会自然而然地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但是这种转变有一个极其重要的前提条件,那就是企业必须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否则,企业就会缺乏走集约化经济增长道路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可行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就是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对国有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度改革,使企业真正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可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促使国有企业走向集约化经营的必由之路,也是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前提条件。
税收作为以国家为主体的特殊分配形式,在推进企业改革的进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不仅因为有马克思社会再生产理论作为理论基石,而且,十多年来,我国两步利改税和税利分流等改革的实践已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当前,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税收理应适应这一改革要求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确定合理的企业宏观税负水平, 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企业发展营造一个较为宽松的税收环境。
企业宏观税负水平高低是税收政策决策、执行和管理中最为复杂、最为重要的问题,也是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力求解决而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这一问题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搞活企业密切相关。尽管一国企业税负的高低是由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职能范围和收入分配格局决定的,但是,作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基本目标的企业,总是具有节税的动机。为了节税企业会根据税负环境调整其经济行为,其中包括调整经营方向和经营方式,调整投入量与产出量等,进而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影响。因此,确定合理的企业宏观税负水平,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企业发展营造一个较为宽松的税收环境成为我们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2.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坚持依法治税,规范税收秩序, 使企业税负结构趋于公平化、合理化。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既要切实加强税收的宏观调控,又要充分体现税负公平,鼓励平等竞争的原则。尽管1994年税制改革在这方面迈出了相当大的步伐,但是由于税制不完善和一些税种不够规范等原因致使企业之间税负不够公平、企业不在同一税收起跑线上竞争的问题仍然存在。如:现行增值税没有把交通运输和建筑安装等行业纳入征税范围,造成流通领域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使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税负不公平;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并存,而且由于各自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不同,也难以实现内、外资企业之间的税负公平。在税收执法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地方口头上讲“依法治税”,实际上却实行“依任务治税”,致使违法预征、违法多征和有税不征或少征现象常有发生,导致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税负不公平。此外,偷税、漏税、欠税的存在,不仅扰乱了税收秩序,也破坏了税负的公平。企业税负结构的不合理,不仅使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大打折扣,而且也严重阻碍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因此,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坚持以法治税,规范税收秩序,使企业税负结构趋于合理化、公平化,成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一项重要任务。
3.开征社会保障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内容就是要建立企业的用人机制,实行减员增效和兼并破产。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也有一个重要表现,那就是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的转变,这也会将一些富余劳动力推向社会。这些都从客观上要求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剥离企业不应承担的社会职能,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开征社会保障税作为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最有效的渠道,是建立社会保障的物质前提。这不仅符合马克思关于社会总产品分配原理中进行“社会必要扣除”的理论,而且已经被西方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实践所证明。因此,在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严重滞后的现状下,积极研究并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推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成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安全保障。此外,在解决下岗人员的安置问题上,在鼓励兼并、规范破产政策实施中,税收也应有所作为。比如,对企业富余人员下岗后组建新企业实施再就业,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税收优惠;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对劣势企业所欠税收可考虑区别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税收豁免照顾等等。
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税收应着力于支持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促使产业升级
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实质就在于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经济效益。合理的产业结构是国民经济高质量良性循环,经济增长高效率的客观要求和必要前提;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必然会制约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和宏观经济效益的提高。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产业结构虽然比以前有较大改善,但是,失衡问题仍较严重。据统计,工业由于短线制约和长线过份发展,全国大约有40%的工业生产能力不能很好发挥作用,一年少创造4000亿元的产值,500亿元的利税。 因此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充分考虑国际经济结构加速重组的趋势,着眼于全面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效益,对我国现存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和优化,促使产业升级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迫切要求和重要任务。
税收是配合国家产业政策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重要杠杆。税收调整产业结构就是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以一定时期产业政策以及产业发展序列为依据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具体说,就是通过税种的开征和停征,税率的提高和降低,辅之以宽严有别、多少各异的税收优惠,定向、定量、定时对应鼓励和支持的产业和部门,采取轻税负和相应的税收优惠,对应限制的和压缩的产业和部门实行较重税负和相应的税收制裁,以此调节各产业和部门的收入结构,造成必要的利益诱导,促使生产要素流向需要支持和大力发展的产业,偏离需要限制和压缩的产业,以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
我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和近年来的一些补充规定,从总体上来说,在兼顾税收中性和税收调控两原则的基础上,努力体现了对国家产业政策的贯彻和对不合理产业结构的调整,但在某些税种、某些具体方式、措施上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如:增值税对购进固定资产、专有技术等长期资本所负担的税金不予抵扣,造成重复征税,不利于鼓励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同时,对贯彻国家发展专业化、协作化企业集团的产业组织政策和奖出限入的对外贸易政策有一定的阻碍作用;税收优惠形式多采用较为单一的减免税、低税率和零税率等直接性优惠措施,间接性优惠措施不够;税收优惠政策的取向主要以经济主体的经济性质(内资、外资和国有、乡镇)、资金来源(预算内、外)和地域(东、西部和发达、老少边穷地区)为主,以产业取向不突出;在体现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的具体措施上,较多的采用了鼓励性措施,相应的限制性措施不仅较少,而且力度不够。此外,税收在支持和促进企业集团建设,发展规模经济和支柱产业方面;在控制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方面还存在空白。
根据我国产业结构现状,针对上述存在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进一步整顿有关结构调整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提高税收优惠的质量和效率。
首先,有必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序列的要求,制定统一的产业税收优惠条例,对产业税收优惠的具体方向、范围、形式、审批程序和方法作出原则性规定。至于具体运作可以授权国务院或有关行政机关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从而使产业税收优惠工作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其次,在运用减免税、低税率和零税率等直接税收优惠的同时,也要注意运用加速折旧、纳税扣除、税收信贷、税收抵免、税收饶让等间接税收优惠方式,实现产业税收优惠调节手段多元化。再次,税收优惠取向应以产业产品取向为主,地域取向为辅,同时取消以经济主体的经济性质和资金来源规定税收优惠的作法。针对目前我国的产业现状和产业政策要求,当前,产业税收优惠的重点应选在支持农业发展,推进农业商品化、专业化、现代化的进程上;改造和提高传统产业,发展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推进国民经济信息化;鼓励和引导第三产业快速发展等方面。最后,尽快制定支持规模经济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可考虑实行在企业合理经营的前提下,按经营规模大小,所得税征收比例高低不同的税收政策。
2.在实施产业税收优惠的同时, 也应增加对依据产业政策需要限制和压缩产业的税收抑制力度,以充分体现奖惩分明。
特别是对于一些夕阳产业、长线建设性项目和不利于优化产业结构的项目,更应实行严厉的税收制裁,促其减产或转产。具体税收制裁措施包括:采用加成征收、实施税收附加、征收消费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并设计较高的税率等。
3.根据调整产业政策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各项税收制度。
主要包括:(1)改革和完善增值税, 把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改革为“收入型”增值税,并逐步过度到“消费型”增值税,以彻底消除重复征税的种种弊端。(2)改革和完善农业税制,制止“三乱”,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发展。(3)尽快设置环境保护税, 以法律手段增强对环境污染过程的控制和防治能力,这也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保证经济长期健康发展的必要手段。
三、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税收应着力于大力支持和推进科技进步
现代经济增长理论认为,经济增长不仅取决于资本增长率、劳动力增长率以及资本与劳动对产量增长的相对作用的权数,而且主要取决于科技进步。可见,科技进步是经济发展的主要决定因素。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关键也在于科技进步。目前,我国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仅为30%左右,而发达国家在60%~70%。这说明在运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增长方面,我们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同时也说明我们在这方面大有潜力可挖。因此,在我国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必需贯彻党中央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大力支持和推进科技进步,切实把经济增长由过去主要依靠资本投入、依靠上新项目转变到主要依靠科技进步的轨道上来。
税收与科技进步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一方面,科技进步使剩余产品价值的相对量增加,从而带来税收收入的增长;另一方面,由于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风险性较大,投入的财力往往不足,而税收的多少又直接影响科技进步的成本大小,科技进步更需要税收的支持和引导。其具体表现在通过组织足额的税收收入,为财政加大对科技的直接投入提供保障和通过实施必要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作为间接投入,引导和鼓励科技投入主体增加对科技的投入两个方面。
目前世界各国都注重运用税收政策来扶持和鼓励科技进步,我国也不例外。近年来,随着我国税收制度和科技制度的不断改革,税收与科技进步之间的内在联系得到了进一步的体现。在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投资方向调节税等税种都程度不同地实施了支持和鼓励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国家通过税收对科技进步的大力支持。这些政策的实施无疑对于促进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发挥着重要的推进作用。但是,由于这些政策的出台缺乏一个具有整体意义上的总政策作指导,致使科技进步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优惠程度宽严不一、优惠重点不突出、优惠范围不规范和优惠形式单一等问题。为了适应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更好地发挥税收促进科技进步的作用,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应根据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让法》,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条例,明确税收促进科技进步的方针、目标重点、鼓励形式、优惠范围、优惠程度等,使税收支持科技进步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2.针对我国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速度慢、比例低的现状,税收促进科技进步的重点应放在应用技术的开发和推广上。可考虑对科研主体应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费用采取税收抵免、纳税扣除和对用于此类活动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间接税收优惠政策;对中间实验产品实施免税等直接税收优惠政策。
3.正确把握税收优惠的程度。对新技术、新产品按先进程度、使用期限长短和对经济、社会的贡献程度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技术先进程度越高,免税数额越多,免税时间越长。
4.定期开展对税收优惠对象的检查工作,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和修正税收优惠的范围和程度,避免因不合理的税收优惠可能形成保护落后,限制市场机制的负面作用,使税收优惠真正落实到促进科技进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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