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实瓶颈_公共服务均等化论文

试论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实瓶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均等论文,瓶颈论文,公共服务论文,试论论文,现实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DOI:10.16326/j.cnki.1008~7168.2015.06.001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5)06~0003~08

       均等化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虽有人说该思想源于西方①,但其实在我国也由来已久,典型思想有诸如“患不均”和“大同”愿景(即“大道之行,天下为公,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等。当然,这些思想因历史和阶级局限,多流于空想;如今,从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到十八大强调2020年要总体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②,公共服务均等化已成为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终极目标③。与此同时,关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研究之窗”得到开启,研究者就教育、卫生、社保等领域中均等化的实现路径、测评体系、价值内涵、理论支持以及国外经验等方面做了深入的剖析④,这些应然性研究帮助人们明确了均等化的方向和标准,但也要指出,实然的考察也急需跟进,比如加强均等化政策建议的针对性,首先就需要对“非均等化”之所以存在的机理做必要的挖掘,本文拟就此有所补充。

       一、公共服务的“真实世界”视角:以就业服务为例

       尽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涵还被认为较模糊[1],但据十六届六中全会对公共服务均等化项目范围的界定(包括教育、卫生、治安、文化、社保、就业服务等),同时根据学界关于公共服务均等化项目的通行理解(包括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社保和就业服务等[2]),下面就以政策和学术都认为应均等化的就业服务为例,来探析公共服务均等化理想在真实世界中受到的约束。

       诚然,就业服务在宏观上带有公共性,但对微观的就业个案来说带有明显的私人物品属性。在实际的就业市场上,排他性与竞争性显而易见,求职人与用人单位都有着市场的自由选择权,而这种自由并不等同于阿玛蒂亚·森所说的“实质自由”。换句话说,就业服务即便应该均等化,也不能不尊重市场选择的独立性。以大学生就业为例,2015年中国大学毕业生达749万[3],其中除少数学生将深造或创业外,大多数将面临就业问题。据北京大学一项调查,目前最受大学生追捧的是体制内工作,其次是高校、科研单位、国企,最后是三资企业、其他事业单位、私营企业(民营、个体)以及其他用人单位[4]。另据社科院一项研究,体制内工作及事业单位的用工岗位仅占就业需求总量的0.6%,而企业用人需求高达97%(其中国企能提供的就业岗位只有3.1%)[5](pp.126~142),这意味着大学毕业生将主要流向非公有制组织。由此可知,目前大学生就业服务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非公有制经济与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其吸纳劳动力的能力与偏好,便成为就业服务均等化实效的关键变量。

       既然这些组织的运营要遵循现实市场的逻辑和规则,那就未必能充分体现就业服务均等化的政策要求,或者说这种均等只能是程序上的机会均等,却不能确保就业服务结果的均等化。例如,尽管国办发〔2013〕35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大学生毕业院校而差别对待,但是真实世界的就业市场说明,大学生的毕业院校仍是极为重要的考量指标。最近的“孙梦涛现象”虽见仁见智,但从经济学角度看也有其自身的逻辑。面对大量求职者,用人单位(尤其是好单位)为提高交易的收益,通常会抓住“买方市场”的优势地位而增设种种门槛。如此,求职者进入就业市场前所带有的“非均等化”禀赋,往往会导致其在就业市场上获得非均等化的机会。对此,有人归结为是“市场失灵”,进而主张用“看得见的手”来矫正,但对于矫正的路径是不容易达成共识的。一方面,靠政府直接雇佣所有求职者来保证就业结果的均等化,显然行不通;另一方面,在“政企分开”原则下,“看得见的手”对非公有制单位的经营事务(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又因防止越位而“收手”。有鉴于此,政府在职能转变的要求下便需要通过恰适的制度安排,让经济与社会组织得到良性发育,从而增加就业岗位,为改善民生、增加财税进而用更充裕的物质资源去满足人民更多公共服务需求打好基础。在这里,政府角色更多的应该是登哈特所说的服务者、促进者和协调者[6](p.131),而不宜在推进就业服务均等化的过程中模糊政府职能的本位界限。

       同理,在教育、医疗、社保等公共服务领域,也存在“真实世界”视角下“应然均等化”跟“实然非均等化”之间的张力,倘若“存在即合理”[7](p.11)[8](p.45),那么就有必要探究一下“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存在机理。

       二、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社会物理学分析框架

       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提出本身就蕴含一个预设命题,即现实中的公共服务存在可观的“非均等化”情况,因为只有先存在差别才有“均等化”的必要。鉴于公共服务在实际生活中广泛存在的差别(或非均等)现状,就有必要对其背后原因进行挖掘,在某种意义上说,只有厘清这些原因,才能为均等化提出有效对策,犹如医生治病:只有找到病根才可开出有针对性的疗方。

       自从孔德提出社会物理学方法[9](p.51)以来,人们逐渐开始用物理学(后来扩大为自然科学)的思维方式和基本定理来研究经济与社会问题[10]。既然公共服务均等化从性质上说也是一种寻求变化的运动,那么,物理学运动定理也就在这方面有着一定的适用性。比如,惯性定理告诉我们,任何事物在不受外力作用时,将保持静止或匀速直线运动,除非有外力作用使其改变原状态为止。由此推知,公共服务的“非均等化”状态也带有维系现状的某种惯性,或许也类似于诺斯所说的“路径依赖”,假若没有外力作用来改变“公共服务非均等化”原有的力学平衡,那这种状态就将持续下去,从而让均等化愿景停留在应然和想象层面。

       此外,物理学还告诉我们,作用在物体上的合力等于物体质量与运动加速度的乘积,即f=ma,或a=f/m。假定公共服务均等化也适用于社会物理学而遵循这一定律,那么均等化的实际效果(作为一种变化量,可用加速度a来表示)跟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努力(f)成正比,而跟“非均等化”因素的惰性程度(m)成反比。易言之,主张均等化的力度越小,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效果就越不明显;而如果非均等化的各种约束或阻力因素所导致的惰性越大,公共服务均等化也就越难以推进(参见图1)。

      

       图1 关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受力分析”框架

       关于均等化的推动力(包括民意或者说部分民意的诉求、合法性维护、分配正义使命、社会团结和稳定的要求乃至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等),在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占据主动地位,在国内外很多研究中已多有阐述,限于本文的主题及篇幅,这里仅梳理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约因素。

       三、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瓶颈梳理

       如前所述,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作为一种变化和运动,其实效不仅取决于推动因素,而且还受制于跟“非均等化”状态密切相关的各种约束因素,下面就遭遇的瓶颈进行论述。

       (一)基于户籍制度的共同体界定与公共服务非均等化

       丁水木提出,“户口在一定意义上衍生出了阶级与等级”[11]。即便在建国初期,户口可能并不带有明显的等级色彩,但从后来的发展看,户籍制度客观上营造了差别或非均等,以至于有人认为我国一度出现过“农户—非农户—城镇户—城市户—大城市户—直辖市户”的“户口等级制”[12],并且户籍制度还成为机会不均等、权利不均等、服务不均等的习惯性依据,从而在就业、教育、社保、公共设施等方面造成明显非均等的配置状态。例如,马科·布里切尔(Marc Blecher)在我国改革开放初,就从户籍在工农间、城乡间所引起的巨大差异角度论证了广大农村劳动力选择进城务工的理性[13](pp.733~734)。然而当农民进城后,发现由于农村教育、文化等条件“先天”不如城市,使其“先天地”表现出禀赋不足,进而让他们在市场择业中范围受限。即便市场规则确保公平,但因为进入市场前的资源禀赋本来就悬殊,让这些进城务工者只能投身于低端行业,成为“二等公民”[14]。虽然时代变迁让“二等公民”的说法不再提起,但代之而起的“农民工”称呼,同样意义含混:常年做工者却被视为农民、常年定居城市却不被当地社会接纳和认同,在实际管理中基本上不算做“合法”或“在编”的居民,以至于“农村管不到、城市管不着”成为农民工社会地位的一种尴尬描述。这种认同感与归宿感的缺乏,不仅在增强社会的碎片化,还给和谐社区的治理、社会资本的涵养以及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落实带来挑战。当然,户籍制度改革因牵涉面过于复杂而一直不易推进,但其存在恰恰构成了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巨大惰性。居住在同一社区的居民,很可能因为户籍差异而造成公共服务享受资格的很大区别。例如,2014年北京市新街口街道的“人户分离比”高达50%,造成居民间公共服务配享资格的明显非均等化。这个问题可在共同体界定框架下进一步分析。

       共同体就意味着在某个界限内其成员在某些福祉方面应均等化。只要承认属于一个共同体,那就应赋予成员特定服务均享的权利,这是共同体的典型特征,是共同体得以稳固和发展的基础。就我国现阶段而言,现在的共同体概念比较复杂,也可叫复合共同体。除全国层面的政治共同体以外,还因为地域差异、户籍制度、人口结构、经济状况、群体诉求、财政分权制等因素,而让大共同体之内又细分出具有不同特征的次级共同体,主要包括地域共同体、阶层地位共同体、户籍共同体、行业共同体乃至特定利益的共同体等。随着共同体的复杂化,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涵就会变得模糊起来,难以形成统一的标准与内容。因此,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需要预先明确共同体的范围和服务的内涵。比如,在什么范围、什么人、可构成何种层次的共同体以至于该共同体成员可享受何种均等化的服务或权利?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及整个经济社会的转型,对该问题的解答迫切需要明确化。比如,对于某位居民而言,首先考虑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大共同体而可以无差别地享受何种服务;其次考虑因其户籍在某行政区而可享受何种服务;最后考虑由于该居民常住地在某区域因而又可享受哪些服务。这些都对共同体的认定、公共服务的供给以及整个社会治理提出了新课题。

       对大国治理而言,因其地域过大,必然会造成千差万别的次级共同体;而共同体的复合性就容易让大国范围内某项具体政策在适用于A地或甲群体的同时未必适合B地或乙群体,为此就容易招致不同力量的博弈;博弈结果往往会导致宏观政策随博弈力量的消长变化而频繁更改,带来弊端,就像烹制小鱼时过频的翻动让小鱼易烂一样,大国内公共服务政策的随意性也多会带来意外后果[15]。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很多具体的公共服务仍适用地方提供的体制,也就是我国目前实行的财政分权制度让具体公共服务的事权归地方负责,但这种地方负责的体制本身从某个角度看又会成为导致区域间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一个因素。

       (二)财政分权制度下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的“非均等化”

       目前我国实行财政分权制,按事权划分,很多公共服务多归地方管理和供给。这种制度安排使得公共服务的内容和水平因地而异。毕竟,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财政实力不均等、人口规模和结构也有不同,因而各地居民所能获取的公共服务质量也就不均等。孔子曾因追求“大同”的政治理想而被说是“知其不可为而为之”,今天要在拥有十几亿人口且各地发展极不平衡的中国这个大共同体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势必也将面临类似于“不可为而为之”的难题,除非明确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的内涵只限定于国家共同体层面的服务内容,如基本制度、国防和秩序等;如果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共服务,那么政府在履行其“正位”职能的过程中其实不难做到均等化,比如捍卫了基本的宪法制度、保证了安全的生活环境、维护了健全的司法体系、保障了良性的交易秩序等,其他则可按照广义的分工原则交给社会和市场。但事实上,政府职能并不能停止在上述层面,在实践中还要提供具体的公共服务事项,如教育、医疗、社保、就业等,而所说的公共服务均等化难题,通常也是就这类服务而言的。第一,这些公共服务离不开财政资源支持;第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资源分布不均衡,各地税基和政府吸纳税收的能力存在较大差异。如财政部长楼继伟所说,由于地区差距,通常都必须通过财政援助来推进地区间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化[16]。在现行税制下,中央层面一般会形成财力剩余,而地方政府多会出现财力缺口,为此,中央和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而转移支付制度的漏洞多、资金使用效率低等因素,都不利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17]。财政资源若不能实现横向与纵向的有效均衡,那在全国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无疑将困难重重。

       以教育服务为例。虽然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应统一领导作为公益事业的义务教育,并建立了相应的经费保障机制,但在具体落实和保障中,还要靠地方政府来操作,特别是由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资源配置。财权与事权的这种安排结构,很容易导致决策与执行之间出现空隙。譬如政策要求义务教育的提供不能因家庭财产状况而有差别,但各地在安排教育资源的过程中,不免会造成一些差别或非均等化,于是在国家之内会有省(市)际差别,在省(市)之内又有有区(县)际差别,此外区(县)之内还存在学区与学校的差别。曾经一度盛行的择校费、赞助费现象就是这种差别的产物。2014年国家为扭转这种状况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大城市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相关县(市、区)从2015年开始实行100%的“划片就近入学”政策,对择校、乱收费保持高压态势。这固然是通向教育服务均等化的努力,但就像马基雅维利说的,人们在解决一个问题的同时往往又可能带来一个问题[18](p.43)。就“划片就近入学”而言,如果在实践中不能配以其他制度(包括相对落后地区的师资培训、优秀学校师资的轮岗制、教育经费拨付的均等化等),也会导致政策出现一定程度的变形,甚至构成对部分群体的排他却又对另一部分群体的利益形成强化,结果导向另外一种不均等。

       因此,均等化评估必然涉及视角选择,某个角度旨在促进均等化的制度安排,换个视角或许反而演化为另一种非均等化的原因。事实上,所有的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在受益方面考察都不会是完全均等的,因而不能将公共服务均等化进行绝对化理解,要做好政策宣传,防止社会产生不理性的预期。

       (三)公共服务的产品属性与“非均等化”的关系

       从一般产权理论看,物品或服务若不能排他,人们就缺乏生产和贸易的积极性。这或许与道德无关,而是人性常态。三十多年前我国农村施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本质上就利用了深植人性的“恒产恒心”、“多劳多得”的激励机制,其背后机理就在于此:“凡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关注,人们只操心属于自己的东西,或只留心公共事务中跟自己搭边的事物。”[19](p.24)就公共服务(也被认为是公共产品)而言,虽然理论上属公共所有和消费的产品,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但在现实中,这些公共服务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都是有保留的概念。譬如,北京101中学的入学名额虽属公共服务范畴,但实际上明显带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即便按“划片就近入学”原则也只能照顾和保障那些符合要求的群体的利益,其他群体则被“一刀切”地排除在外。再如作为公共服务的城市地铁,由于具有“商贸发动机”的外溢效应,可带动周边商业、物业的人流和财气,甚至可以带动地价、房价的升高,因而其线路与站点的选择牵动着私人利益的分配。杭州2004年2月曾通过《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方案》,但在实际施工中超过一半的线路、线位设计都做了改动,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总有各种单位和领导干涉说情,这边弯一下,那边动一下,都要求尽量靠近或在自己单位附近设点。”[20](p.262)因此,现实中的纯公共物品并不常见,更多的是带有一定私人物品属性的准公共物品,所以说,基于公共财政资源的公共服务或产品,对不同民众的外部性存在质和量的差别,从而使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愿景受到实际利益的校正。

       不应回避的是,现实中不仅存在要求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动议群体,也存在主张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利益群体。尽管非均等化的诉求表现得或隐或显,但其对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影响绝不能忽略不计,甚至正因为这种力量的长期存在,并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动因素进行着有力的博弈,才让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话题更多地停留在应然层面,而非常态。如果说“存在”有其“存在”的理由,那么“不存在”也必然有其“不存在”的机理。

       (四)市场体制对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影响

       虽然说市场体制一般适用于私人物品的分析,但市场体制的存在对公共物品供给的影响也不能不考虑。从长远看,市场通过竞争及正负激励促成创新,进而使生产力提高,最终将惠及全社会,实现社会成员受益的均等化,就像手机从奢侈品到日用品的普及过程;而且市场崇尚的交易原则就是公平,以至于在国外“市场”和“公平”就共享一个词(Fair)。然而,市场的公平性更多地体现在市场过程上,并不必然体现在每一起交易的具体结果上,甚至从短期结果意义上看,市场非但不是追求结果的均等,而恰恰是要制造不均等。因为只有结果收益的不均等,才能从根本上触发人性中趋利避害的机制,像亚当·斯密所说,通过自利实现公利,最终成为市场创新和社会繁荣的引擎。

       可见,市场过程中的“不均等”有时候恰恰是需要的。我国市场化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打破平均主义的“大锅饭”,“让一部分人或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而共同体中部分成员或地区先富起来就意味着其他部分处于相对贫穷的状态。即便政策提出“先富带后富”,但市场过程有时并不完全契合政策“善意”,甚至在资源配置中会倾向“反均等化”的马太效应。前文所提到的“孙梦涛事件”,就折射出市场主体对禀赋较优的“211大学”或“985大学”毕业生的垂青。市场影响下的就业状态并不是在促成均等化,而是在促成“学业优者”获得“事业优”的平台。尽管市场机制总体上会让商品服务趋向均等化结果,但从性质上看,“风险才是市场社会的典型特征”[21](p.1),而市场体制就意味着不确定,意味着在动态中寻找均衡和秩序。就具体的交易过程而言,交易中收益损失的差别性,才是鼓励竞争和创新的条件,因而市场主体也就更为乐见这种差别即非均等化,以至于有观点认为中国市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便是不均等的一个渊源[22]。鉴于围绕市场的这些争议,不妨追溯一下市场的内涵。林德布鲁姆曾表示自己在“大学毕业时都没搞清什么是市场体制”[23](p.2),但复杂的问题或许不妨用简单线索来解析。通俗地讲,“市场”就是做买卖的地方,詹姆斯·卡里尔(James G.Carrier)进一步认为,市场就是具有自由身份的买者和卖者之间的游戏,按买方欲望和需求来启动双方交易,而市场的两个基本假设为:一是买者如有需求且具备支付能力就应在市场上得到他想要买的商品;二是买卖方都试图用较少付出换回较多收益,以便省下较多资源来交换更多货物以满足自身的更多欲望。在市场上,买方通常居于主动地位,一个个买者的选择的总和就生成一种信息,卖者须搜集这些信息来判断消费者愿在什么价位上购买何种产品。因此,市场的重要职能就是信息传递,最终买方的选择促使卖方竞争,而卖方为此会竭力创新,以便提供更多、更好、更适合买方需求的产品或服务,同时压缩成本、提高生产率,扩大自身的盈利空间。事实上,市场机制对消费者无疑是有利的。可见,市场机制的核心特征在于买方选择与卖方竞争之间的逻辑链条即“选择—竞争—效率”,而任何妨碍这一过程的东西都被认为是坏的,包括企业卡特尔、劳动者工会、政府补贴、关税、铁饭碗乃至失业保障及政企不分等[24](pp.2~7)。

       然而,照此逻辑会让很多公共服务项目遭遇理论瓶颈。由于公共服务的很多内容(像失业保险或其他福利政策等)会干扰“市场过程”传递信息的真实度,从而延误市场均衡的实现,所以很多公共服务的具体项目很可能恰恰就是市场体制所反对的对象。甚至有论者认为,“全方位(犹言均等化)的社会保障措施降低了劳动者参与市场交换的心理动力,使他们心安理得地躺在福利的摇篮里睡大觉……福利国家还背上沉重的包袱,导致税收越来越重,最后出现一种悖谬性结果,即旨在维护市场交换关系的福利政策却使得正常的市场交换越来越难以实现”[20](pp.2~3)。易言之,福利国家乃至民粹倾向可能带来的反市场效果,会构成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论障碍。反过来说,斯密意义上的市场逻辑(如通过面包师的趋利性来满足社会需求,达到通功易事的均衡状态)可成为公共服务(比如基础教育)供给的备选路径,比如,我国大力倡导在公共服务领域引入公私合作模式(PPP),而该模式所看重的要素就在于市场机制的力量。就教育服务领域而言,既然小学生入学难和大学生就业难共存,那为什么不可以放开市场准入、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导向下压缩行政审批、减少交易成本,最终通过鼓励大学生兴办民办小学的方式让小学生入学与大学生就业问题同步化解呢?这样一来,既能通过社会和市场的自发秩序来改进现实的公共服务质量,也可促进社会和谐、增加财税、提高政府公信力。

       就“看得见的手”而言,由于在操作中常受到信息和手段的制约,直接的公共服务供给就宜审慎界定其范围,对由政府自身提供的项目内容做出调整,从而将政府服务职能重点放在宏观的方面,诸如法治、良性竞争与交易秩序的维护等,而对于公共服务中很多具体的事务,尤其是社会和市场可以做到的,都归入政府以外主体供给范畴,否则政府在“越位”中不免遭遇太多困境。为此,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最终实现还需进一步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实现治理结构的调整,在遵循“增加税负然后通过再分配政策实现均等化”的传统思维之外,更需要充分调动社会的积极力量,让市场体制充分发挥作用。

       四、结论

       综上,真实世界的公共服务均等化在本质上带有利益协调和财富再分配的性质,它的实现并不是自然衍生的结果,涉及不同力量的博弈和公共选择。我国的党和政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以及将受益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群体的选择,将构成均等化这项民心工程的主要推动因素,而那些支撑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制度安排和实际的利益群体,也将构成均等化的实际制约。比如,户籍制度、共同体认定机制、财政制度、公共产品复杂性,以及市场制度本身等因素都可能在不同程度上对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努力形成某种牵制。由于这些因素在我国现阶段都是比较稳固的制度,有些因素还带有基础性,使得公共服务的非均等化带有很大惯性。因此,既要有愚公移山般的决心和信念,又要从实际出发,防止平均主义现象的产生,避免陷入福利国家“搭便车”泛滥的困境,更不能重蹈欧文“新和谐实验”中无原则均等化的覆辙。因此,要尊重基本的因果逻辑,维持付出与回报的平衡,兼顾服务的均等化与程序的正义性,在公共服务均等化过程中切记让预期留在理性界限内,不可放任民粹倾向;同时合理规定政府服务的职能范围,审慎选择公共服务的供给方式。民生与公共服务的质量固然是政府责任,但其实现路径终归离不开社会和市场主体的参与和付出,在均等化取向与劳动积极性保护之间要做理性协调,特别防止因政府服务职能的越位而陷入困境。正如孔子所说的“为政以德,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在理性地履行政府本位职能时,需将具体事务中很多内容尽量交给社会和市场主体,实现政府主导、市场和社会参与的多元供给的格局。当然这需要深刻的制度变迁,更需要在政府职能界定的范式上有所转变。

       习近平告诫我们,“人世间的一切幸福都是要靠辛勤的劳动来创造的”⑤。追求共同富裕就不能阻遏财富生发的活力源泉,而要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也必须保护劳动的积极性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为此,便有必要尊重真实的世界、真实的人性和真实的市场规则,在考虑均等化的实现路径之前先从实际出发划出公共服务宜均等化的疆界。

       注释:

       ①参见唐钧:《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6种基本权利》,《时事报告》2006年第6期;郭小聪、代凯:《国内近五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综述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皮灿、杨青山、明立波、谭勇、刘静:《马赛克式聚落景观下的广州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经济地理》2014年第3期等。

       ②参见十八大报告(全文),http://www.xj.xinhuanet.com/2012~11/19/c_113722546_2.htm,2012~11~19。

       ③参见楼继伟:《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国财政》2006年第3期;韩伟、卫东刚:《马克思主义平等观视域下的社会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西部学刊》2014年第12期。

       ④参见颜德如、岳强:《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路径探析》,《学习与探索》2014年第2期;王敬尧、叶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评估指标分析》,《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第4期;徐翠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评价指标体系研究》,《调研世界》2014年第3期;刘琼莲:《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质》,《教学与研究》2009年第6期;刘琼莲:《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建构》,《学海》2009年第2期;刘琼莲:《试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及其系统》,《江汉论坛》2010年第8期;“公共服务均等化”课题赴美加考察团(团长为马晓河):《加拿大和美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情况的考察》,《宏观经济研究》2008年第2期;黄恒学、孔雪琳:《国外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研究》,《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

       ⑤参见新一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同记者见面会,http://www.xinhuanet.com/18cpcnc/zhibo/18da/wz.htm,2015~06~12。

标签:;  ;  ;  ;  ;  

论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实瓶颈_公共服务均等化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