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的治理结构———个交易费用经济学的透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治理结构论文,透视论文,经济学论文,费用论文,农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区型股份合作制是我国农村股份合作制的主要类型之一。迄今,相对稀少的研究(注:据笔者所掌握的资料,关于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的专门研究基本上停留于90年代初期。由此形成一个鲜明的反差,关于企业型股份合作制的研究文献“汗牛充栋”,而关于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的却寥若晨星。理论界对此似乎并未感到不安)大多数集中于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的产权安排。其实,产权界定只是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改革的一部分,产权的配置和运行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治理结构和机制。本文运用交易费用经济学的理论,对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的组织治理结构进行分析。
一、治理结构的理论
美国著名新制度经济学家威廉姆森(Williamson,O.)认为, 新制度经济学实际是在两个层面研究, 一些新制度经济学家, 如诺思(North,D.),运用的是产权分析方法,侧重“社会游戏的规则”即产权的界定,而他本人及另一些经济学家运用的是契约分析方法,即假定产权既定,将经济组织问题作为一个契约问题,侧重于研究经济组织内部交易得以进行的契约规则的制定、执行及其完善。威廉姆森把交易的规则和制度框架称为治理结构,把这一研究称为交易费用经济学。他认为交易费用经济学与产权经济学应是相互补充的,他批评一些产权经济学家过份地强调一方。
交易费用是理解治理结构的关键。交易费用的思想是科斯(Coase,R.)首先提出的。科斯敏锐地指出, 企业和市场是不同的制度或经济组织形式,企业的出现是对市场机制的替代,因为市场机制的运行是有代价的,企业用内部的非市场安排(权威、命令)代替了市场机制;不过,企业对市场的替代是有限的,企业与市场替代的边界在于交易费用的比较。但是,科斯没有对企业内部的交易费用进行分析。科斯的交易费用思想在经济学上具有火炬的作用,它引发了现代经济学中的新制度主义革命。70年代以来,交易费用理论在后继学者们的努力下才获得了“指数式的增长”。 1972 年,
两位著名的产权经济学家阿尔钦(Alchian,A.)和登姆塞茨(Demzets,H.)在一篇影响广泛的论文《生产、信息成本和经济组织》一文中,分析企业内部的“管理的费用”,提出了著名的“团队生产”(team production)理论。 阿尔钦和登姆塞茨设计的治理结构具有所有权、剩余索取权和经营权(监督)统一的特点。资本主义的古典企业——业主所有制企业——的产权安排与阿尔钦和登姆塞茨的分析十分吻合。合伙制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投资,分享剩余,共同监督和管理企业。由于一个合伙人的监督努力会给其他合伙人带来更多的剩余份额,而每个合伙人的行为不易观察,或监督合伙人的行为需要花费较大代价,就会在合伙人之间出现道德风险问题,合伙人就会萌生偷懒的动机。由此,团队生产理论解释了合伙企业的规模不宜过大。阿尔钦和登姆塞茨还认为南斯拉夫的工人自治企业正是由于剩余被普遍分享,使管理者失去监督的积极性,从而效率低下。阿尔钦和登姆塞茨没有深入分析现代股份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
威廉姆森沿着科斯交易费用的思想研究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他承袭了康芒斯(Commons,J.)的传统,把交易作为分析的最小单位(注:交易即商品和服务从一个个人到另一个个人的转移。交易一词虽然在经济学中早已存在,但只限于物品交换的含义,把交易作为比较严格的经济学范畴建立起来并做了明确界定和分类是早期制度经济学家康芒斯。康芒斯(1934)在《制度经济学》中对交易提出了影响深远的独特看法。)。威廉姆森认为,任何交易都是通过合同关系进行和完成的,这些合同可以是书面的,口头的,甚至默契,但它们都包含规制交易的治理条款。这些条款的内容或详或略,或明或暗,或依据法律,或依据习惯,规定了交易当事人的行为方式、利益格局和环境变化时的决策程序或再谈判规则,形成了不同的治理结构。不同的交易需要不同的合同关系,不同的合同关系便利不同的交易。交易费用经济学的目的就是要用“差别”的方式将合同关系(治理结构)与交易的特征匹配起来,换言之,也就是为不同的交易分别找到相宜的交易成本最小化的组织形式。只有选择了恰当的治理结构形式,才可能降低组织内部的交易费用,提高经济组织的效率。这就从节省交易费用的角度,解释了各种经济组织的性质和存在理由。
二、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的治理结构
(一)组织框架 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引入股份公司的组织制度和治理结构,建章立制,把原来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改变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在行政村一级称为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在自然村一级称为股份合作经济社。
股份合作社实行股东代表大会领导下的董事长负责制。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利:(1 )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2)选举和任免本社董事会干部;(3)审查和批准本社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经济预算;(4 )讨论和通过其他重大事项。
董事会是股份合作社的常务决策机构和管理机构,实行董事长负责制。自然村股份合作社设立的相应机构是理事会。董事会负责管理本村集体企业,制定发展规划,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制定本社资金的使用和规划,监督和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分年度做好股金的偿还本息和社员分配股的分红工作,健全和保管好本社的有关工作资料,完善有关事宜,根据集体经济的发展情况,适时研究本社的扩股、配股和分红等问题。
大多数股份合作社还设立了监事会。监事会行使下列权利:列席董事会;监督董事、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检查业务、财务等有关材料;审查股东提出的重大质疑事项。
(二)结构特征 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借鉴了现代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但具有独特的地方。首先,社区型股份合作社呈现为一种社区行政型的法人团体。社区型股份合作社从传统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脱胎而来,通过集体财产的折股量化、土地使用权入股和村民的现金入股,把传统的社区改组为一个新的经济共同体,村民成为共同体的股东,但全部财产由股份合作社占有并独立经营,具有法人产权的特点。但是,股份合作社具有社区性和行政性的特点。股份合作社存在于传统的乡村体系内,它事实上又是作为一级行政组织。社区型股份合作社采取党、社、企合一的领导体制,党务、社区管理、经济发展的机构和人员相互重叠,普遍是“几块牌子,一套人马”。由于要服务于整个社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因而其目标远比一般的企业要复杂。
其次,社区型股份合作社的治理结构表现出强烈的社区封闭性。一般来说,股东仅限于社区天然成员,外来人甚至难以通过现金入股。股份合作社的中高级管理人员也基本上都是本社区的天然成员,虽然这些人不少是当地难得的能人,在村民中具有较高的威望,但是,社区股份合作社生活于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特别是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化,管理人员局限于本社区显然是不妥的。
第三,社区型股份合作社员作为所有者与劳动者身份统一的特点越来越淡化。农村社区的非农产业最初主要依靠本社区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因而实行股份合作制时,成员具有所有者与劳动者身份统一的特点。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生产的技术复杂程度越来越高,社区企业越来越多地使用外来的打工族,但这些人一般不能通过入股取得社员资格。本社区成员在社区内就业的困难,使社区股份合作社成员所有者与劳动者身份相统一的特点趋于淡化,相当一部分成员甚至成为纯粹的“食利”股东。 据深圳对该市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的调查, 大约只有10%的股东参与社区的经济活动。龙岗区横岗镇荷坳村490个劳动力,参加劳动的只有231人,近60%的村民坐享其成。
第四,社区股份合作社与其经济实体的关系多种多样。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经济实体由社区集体企业、房地产出租和“三来一补”企业组成。集体企业若由企业职工集体承包,则与社区股份合作社有紧密的关系,基本上由社区来组织营运。出租租赁企业则按契约缴纳租金,社区一般不过问日常经营。大多数“三来一补”企业是外商为主经营,社区与它们的经济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收取租金,其经营和发展社区不能过问。
(三)激励和约束机制 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的激励机制来自于剩余索取权的普遍分享。改革以前,集体经营的剩余及其分配完全由少数干部掌握,普通社员只能分享其中一个极小的部分,其余部分则以或明或暗的方式被少数干部占有或控制。社区股份合作制的改革通过折股到人明晰个人在集体财产中的份额,并按股分红,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普通社员的权益。虽然分到自己头上的股份其最终归属还有待进一步明确,但分红的多少却直接取决于集体经济的“蛋糕”能做多大以及“切块”办法,这就调动了他们对集体经营状况、剩余使用流向的关心。股东代表大会的“一人一票”以及监事会制度则给予他们表达意愿和行使权力的机会。如果社区股份合作社领导和经理人员的业绩过分地不佳,或过分地“以权谋私”滥用剩余,就会招致他们的强烈不满,直至否决领导做出的决策,罢免领导和经理人员。
但是,剩余索取权的普遍分享带来的激励和监督机制不会是很强的,由于每个成员的收益只是其中的一个很小的部分,集体行动中不可避免的“搭便车”行为及其程度,就会削弱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这一激励和监督机制。此外,激励制约的强度还要受到领导和经理人员的任选是否、以及取决于“民意”的程度。
相对来说,普通社员群众是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最大的受益者,改革对社区领导阶层产生的激励要比普通群众小。改革是利益的重新分配,改革使社区领导人原来对剩余的享益权和控制权都受到削弱。因此,如果没有来自上面、下面的推动,社区领导对改革及其深化,未见得有很大的热情。实践中,干部对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几怕”(如怕丢官、怕丢权、怕丢利)就是写照。但是,基层合作社领导在改革中也不是一无所获。首先,作为社区的一员,他们同样获得一份明确界定到他们头上的股份,而且担任的领导职务在折股到人时也将按能力和责任大小配得一定股份,如果再考虑到“领导生命周期”不可能超过自然生命周期,早迟都要退下来,情况就更是如此。其次,增强了与上级的谈判能力,股份合作社领导作为本社区全体村民的“法定”代表必须反映村民的意愿,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改革以后,可以以制度的力量抵制依然存在的上级干预,特别是这种干预也将损害自己的一份利益。第三,缓和了紧张的干群矛盾,减少了社区工作的交易费用。最后,改革的渐进性决定了不仅既得利益不是瞬间消失(如集体股明显或隐性地存在),而且还存在寻租的大量活动空间,身在其位有利于制定对自己更有利的政策。因此,即使从自身利益的角度考虑,顺应改革比反其道而行之更为有利。但是,改革毕竟使权力受到约束,明智的态度是改进工作方法方式以适应新的环境。由此,也就推动社区经济发展和管理工作机制的改进。
(四)委托代理关系 经济组织是一系列契约关系的总和,委托代理关系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每个人在经营能力、个人资产和风险态度上有很大的差异,由那些在经营能力和风险态度上具有优势的人去从事经营,将会实现分工效果和规模效果。由此便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不从事经营的生产要素所有者把自己的生产要素委托给别人经营,而后者则成为代理人。但是,委托代理的分工效果和规模效果是有前提的,即代理人忠实地服务于委托人,把委托人的利益看成是自己的利益。这实际是说代理人与委托人的目标函数是一致的,但现实中却是做不到的。究其原因,除了代理人有自己的目标函数,两个重要的原因是信息的不对称和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对称是指当事人双方关于代理人的条件秉赋(能力)和行为(努力)的信息严重不对称,由于观察的困难,这里存在着阿罗(Arrow,J.)所说的“隐藏信息”和“隐藏行为”(1985)。不确定性是指影响经营结果的变量不确定,从而导致结果的不确定。当这两方面的原因同时出现时,就必然产生“道德风险”和“逆选择”这样的委托代理问题。因此,委托代理理论的核心就是要设计一种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励和监督代理人,使其行为接近于委托人的目标,并使代理的成本最小。
经过分析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的委托代理关系,我们发现,相对于国有企业,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的委托代理链很短,基本上呈现为四级:合作社社员(初始委托人)—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经理,因而其监督和决策效率都明显地高。这是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效率所在的缘由之一。
三、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制度性质
在股份合作制上,最具争论的问题之一是股份合作制企业制度的性质。企业制度是经济组织财产的运作方式,属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实现形式的范畴。不同的企业制度是不同的治理结构。迄今为止,企业制度已有了业主制、合伙制、合作制、股份制等不同形式,股份合作制名不见经传,它是否一种独立的企业制度形式呢?
股份合作制在传统集体经济的基础上,引入股份制和合作制的一些因素,融合生长,在社区股份合作制中,既没有纯粹的合作制,也没有纯粹的股份制。首先,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合作经济某些因素,如承认个人产权,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保持一定的封闭性。但是,社区股份合作社与经典合作制存在差异。合作社进退自由,而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成员资格主要取决于是否社区天然成员,并不体现自愿加入,也不允许退股。合作社中的个人产权是社员入股形成的,而社区股份合作社的个人产权是集体财产折股量化分配而来,大多只具有分红的权利,其产权最终归属依然不明。“一人一票制”在股份合作社也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政社政企不分的集中管理制度遗风还非常严重。其次,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借鉴了股份制的一些做法,但也不完全相同。股份制成员资格开放,而社区股份合作社组织封闭。股份制股东拥有完备的产权,而社区股份合作社个人产权残缺。社区股份合作社虽也实行按股分红,但权利与风险不对称,社员一般只分红,不承担风险,具有较多的福利性质。股份制的法人治理具有很大的独立性,而社区股份合作社虽然成立了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这样的组织机构,但大多形同虚设,政社政企基本未能分开。
综上可见,从经典的角度来看,目前的社区型股份合作制既不是纯粹的合作制,也不是纯粹的股份制,而是二者兼有,即所谓“非驴非马”。对此,我国学者长期争执不下,不少人认为“非驴非马”不好,意欲用某种经典的形式去规范。其实,运用交易费用经济学的观点,使我们对这个问题的看法豁然开阔。经济组织(企业)治理结构的性质取决于其内部交易的性质。股份制经济交易的目的是谋取资金的规模收益,合作制经济交易的目的是成员的互助,而社区型股份合作社交易的目的主要是明晰传统集体经济模糊的产权。由于交易的目的不同,决定了这三种组织形式不能截然替代。对农村社区集体经济财产制度的改革来说,正确的选择只能是融合股份制和合作制制度安排的特点,创造一种新的企业制度,这就是股份合作制。
由此,我们得到的一个重要的推论是,既然交易的性质决定企业治理结构的性质,只要社区型股份合作制交易的基本性质不变,换言之,它明晰传统集体经济模糊产权的目的没有达到,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就会呈现出一种特殊的治理结构形式,与纯粹的股份制或合作制相区别,它就不可能、也不应该为股份制或合作制完全替代。倘若社区型股份合作制交易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股份合作组织的性质也就会发生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变化。
我们还要指出的一点是,一些人认为股份合作制“非驴非马”是不规范的表现,以此否认股份合作制是一种独立的企业制度形式。我们不这样看待。什么是规范的企业制度?我们认为,凡是能形成特定的制度结构,有特定的制度功能,就是一种独立的企业制度形式。股份合作制的制度结构特征就在于融合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因素,其特定的制度功能就在于对我国农村传统集体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具有不可替代的历史作用。我们认为,应当把现实生活中具体股份合作企业的不规范性与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企业制度的相对规范性区分开来。毫无疑问,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不规范的股份合作企业,即它们不按照股份合作制的基本原则组建和运行。如果以此来证明股份合作制是不规范的企业制度,那么也同样可以证明股份制和合作制是不规范的企业制度,因为现实生活中同样存在大量的不规范的股份制和合作制企业。此外,股份合作制是不是一种规范的企业制度,还要看它的历史地位。如前所述,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功能就在于明晰农村传统集体经济的模糊产权,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我国农村传统集体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渡才刚刚开始,目前社区型股份合作制仅仅发生在沿海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即使将来现有的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发生了向别的经济组织形式的变化,在其他地方也会不断产生新的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正像“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因此,把股份合作制看作是农村传统集体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这个较长的过渡时期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企业制度形式,是符合历史发展辩证法的。
需要指出,我们说股份合作制是一种规范的企业制度形式是从其基本制度构造的稳定性和特定功能来说的,并不是说目前的股份合作制已是一种完美的企业制度形式。目前的股份合作制其制度安排是有缺陷的。同时,也不意味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制度形式会永远存在下去。但是,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将向何处发展,应当取决于经济组织交易性质的变化,现在说它必须向股份制或者向合作制发展,不仅为时过早,而且过于武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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