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后我国农业发展的对策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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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在WTO的框架下,我国现行的一些农业政策必须进行调整,对不符合WTO规则的政策应终止或修正,对符合WTO规则而我国政策力度不够的则应加强,同时,农业政策(包括国内政策和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必须提高。本文在对我国农产品政策评述的基础上,提出未来我国农业发展的政策选择。

我国现行农业政策述评

1.WTO规则限制的政策。自1947年成立以来,GATT(即关贸总协定,WTO的前身)就致力于全球贸易的自由化和透明化,并一直把“非关税壁垒关税化”和“不断削减关税”作为其任务的核心。为了促进各国之间的公平自由贸易,消除贸易扭曲,WTO明确限制某些政策的使用,包括价格补贴、营销贷款、牲畜数量补贴。面积补贴、种子肥料灌溉等生产要素投入补贴等。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明确规定:如果某种农产品(或所有农产品)的国内支持总额超过该产品的生产总值(或农业总产值)的5%(对发展中国家的要求是10%),就必须做出减让承诺,并按要求逐渐削减其支持水平。

2.WTO规则允许的政策。在WTO框架内,有些政策是不会引起贸易扭曲的(即“绿箱”政策),也是每个成员国积极采用的。这些政策包括:一般性的政府服务(如农业科研、病虫害控制、培训服务、推广与咨询服务、检验服务、市场促销、基础设施建设等)、食物安全目的的公共储备、国内食品援助、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支持、自然灾害救济支付、通过投资提供的结构调整计划、地区援助计划、通过生产者休耕计划提供的结构调整援助、通过资源休闲计划提供的结构调整计划、环境规划计划等(乌拉圭回合“农产品协议”)。但这些政策在我国则往往被忽视,同时也为我国农业政策的调整提供了较广阔的空间。

3.我国现行农业政策。我国的农业政策涉及到农业再生产(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每个环节,总体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生产(产业)政策。具体包括生产补贴政策、生产结构政策、粮食省长负责制政策等;(2)农产品购销政策。包括支持价格(保护价)政策,粮食定购政策、市场建设政策等;(3)农业财政信贷与税收政策;(4)农村土地政策。包括土地承包政策、土地使用权流转政策、耕地使用政策等;(5)农民收入政策;(6)区域发展政策。包括商品粮基地建设政策、扶贫政策、农业资源综合开发政策等;(7)农业科技教育政策;(8)农村人口与就业政策;(9)农业环境政策;(10)国际农业合作政策;(11)国际贸易政策(关税与非关税政策)。

这些政策大部分是与WTO规则相一致的,但由于我国长期在WTO规则约束之外,因而有些政策与WTO的规则并不相符,有些政策的使用力度又极其不够,这些都应该引起特别的重视。例如,我国对农业的支持长期以来主要是生产的投入补贴,用来购买化肥、种子等生产资料,但这一政策属投入补贴政策,与农产品价格密切联系,是WTO规则所限制使用的,它不仅使贸易发生扭曲,也使国内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出现扭曲,降低了农业生产的效率。

通过分析比较我国现行的农业政策以及WTO允许和要求予以减让的规则,我国农业政策的大致框架,可用表1来说明,其中“○”表示我国可以完全采用的农业保护政策;“●”表示农业正保护政策,在过渡期内(即到2005年前)仍可采用,但以后应逐步减少,当然,农业负保护政策则要严格控制。

我国农业发展对策

我国农业政策的调整,必然牵扯到农业以至于社会经济的诸多方面,但重点应抓好以下几方面:

1.重视国际范围的农业产业转移规律,形成我国农业的新的经济增长点。

我国加入WTO将是国际分工更加深入的一种表现,因而农业政策的制定必须重视国际范围内的产业转移规律。这一规律主要表现为发达国家不断调整结构,通过输出资金、技术和管理等,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其一部分农产品的生产,以获取更大的利益。主要有三种情况:(1)把本国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如蔬菜、果品、花卉等,转移到劳动力价格较低的国家,利用其廉价的劳动力资源,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2)把容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如畜禽、水产品等,转移到国外生产,保护本国生态环境,实现本国农业资源永续利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3)由于国内农业资源紧缺,为了充分利用国外资源,从而把相关农产品的生产转移到国外。

入世后,我国应充分利用自身的比较优势,主动吸引产业的转移,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新兴产业,并促使其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2.根据我国农业生产的比较优势,积极推进农业结构调整。

众多研究表明,我国粮食已失去了竞争优势,棉花也失去了竞争优势,油料作物具有竞争优势,糖料生产有优势,羊毛不具备竞争优势,奶制品不具有竞争优势,水产品有一定的竞争优势,肉类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水果、蔬菜、园艺等产品具有较强的优势。

表1 我国农业保护政策框架

遵循国际农业产业转移规律和WTO规则的要求,根据我国农产品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我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应是:除粮食外,其他农产品原则上均按照比较优势进行生产,把不具备竞争优势的产品生产减少到最低安全标准,大力发展具有优势的产品,以扩大优势产品的国际市场。调整的重点应是:(1)在确保粮食最低安全水平前提下,压缩劣质粮食品种生产,积极扶持优质粮食品种的生产。(2)大力发展肉类产品生产。这类产品不仅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而且具有较大的出口市场。肉类生产应注意保证产品卫生和质量。除供应港澳地区外,应不断扩大对相临的日本、独联体国家、印尼及中东地区国家的出口。(3)继续强化水果类产品生产。我国水果类产品的出口水平很低,鲜果出口量仅占总量的1%左右,且售价很低,例如柑橘售价为其他国家的一半左右。水果生产的重点也是提高质量。(4)进一步加强水产品的生产与市场竞争力。特别是发展一些名优稀特水产品。重点是要通过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与此同时注意产品包装等。

3.结构调整与扩大生产规模和劳动力转移相结合。

为了改变经营规模偏小、成本高(导致粮食等农产品价格居高不下)和劳动生产率低的局面,中国的农业生产将不得不适当扩大规模,提高竞争力。因此结构调整必须与扩大生产规模相结合,这也意味着大量农村劳动力将向非农化转移,可以通过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广大农村地区的工业化等实现。

为此,政府应制定相关的政策,一方面促进土地市场的发育,促进土地的流转,从而扩大农户生产经营规模;另一方面要建立公平竞争的城乡劳动力市场,使农村劳动力能够获得更多的和更平等的就业机会,不断促使农业劳动力向农业外转移。

4.建立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

加快我国优势农产品的出口,是加入WTO以后我国农业的必然选择,而规模狭小的农户是无法直接面对国际市场的,因而,建立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以基地带农户进行生产和贸易,将是快速高效地将我国的优势农产品推向国际市场的重要手段。出口农产品基地的建设,可以和我国的商品农产品基地建设结合起来。我们必须看到,出口农产品基地将是我国农产品走向国际市场的“重要阵地”,政府应为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和运营提供各方面的支持。

5.加强农产品的标准化研究,尽快制定农产品标准。

与国际市场相比,我国农产品总体质量较差,这和我国缺乏科学统一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有很大的关系。提高农产品质量,主要包括外观质量和内在质量两个方面。外观质量要求在品种、生产技术、产品分级、包装和贮运等方面改进;内在质量主要包括营养、安全和适用性等指标。营养主要是指有利于人类改善体质、增进健康。安全指清洁生产环境和生产加工过程,减少污染,在这方面发达国家的食品进口有严格控制标准。WTO也有食品和健康安全的明确规定,如植物与卫生检疫协议、农业协议、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等。适用性主要是就食品而言,指要求符合不同国家和地区消费习惯。

制定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是提高农产品质量的重要保证。它不只关系到进出口贸易,更主要的是可以引导农民的生产。如果连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都没有,又怎样能让广大农民生产出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呢?

6.充分利用WTO规则的国内支持空间。

尽管WTO规则对农业生产的国内补贴支持作出了明确约束,如禁止对农产品价格和投入的直接补贴。但据测算,在WTO框架下,我国有485亿元人民币的活动空间(注:WTO规则的基期是1986~1988年,中国今后对农业的支持水平不能超过基期农业生产总值的10%,即485亿元。)。虽然与发达国家相比,485亿元人民币的支持额度不是很多,但与目前我国的实际支持水平相比,还是很可观的,同时目前的国内支持投入中还有许多属于不受WTO规则约束的“绿箱”政策。因此,我国对农业生产的国内支持仍有较大的活动余地。当然,支持的重点应是,通过农业补贴,促进农业增长向依靠科技进步方面转化,从而不断改善提高农业的生产能力。

7.充分利用WTO规则内的“绿箱”政策。

WTO规则对政府支持农业的限制,仅限于能引起贸易扭曲的政策。而不引起贸易扭曲的政策,称“绿色”政策或称“绿箱”政策,则不在被限制之列。今后农业支持政策应突出以下重点:

(1)增加农业科技投入。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农业科技推广工作以及对农民的基础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以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推动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增强农业的竞争能力。其中,笔者认为“种子工程”是目前我国政府应加大投入的重要领域,可以采取独立研制和国内外合作研制的方式,积极推进优质高产品种的培育,这将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根本。

(2)增加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强以水利建设和节水工程为核心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为农业生产提供良好的交通、通讯、能源等方面的服务,以间接减少农民用于生产农产品的成本支出,相对增加农民的收入。同时,加强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从日美等国家的情况来看,农产品市场建设都主要由政府承担,目前我国批发市场的储藏保险设施的建设远远不能满足要求,政府应加大对批发市场基础设施和市场信息系统的建设。

(3)增加农村环境和生态保护投入。加强农村环境监测、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农业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控制工作,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8.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和保险体系。

农业生产的特点是周期长,市场反应能力差,自然风险大。为了增强农业的风险承受能力,保护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和维护农民的利益,从长期来看,必须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和保险体系。

在国外,农业保险受到广泛重视,成为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美国政府为所有参加保险的作物提供30%的保险费补贴,投保的农民当年作物收成减产25%以上时,可以取得联邦作物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日本政府对主要农作物保险给予15%的补贴,遇到灾害时给予正常年景10%~30%的保险费;加拿大的作物保险范围几乎包括了所有的农产品,农民自愿参加作物保险,联邦及各省政府支持50%的保险负担。作物保险成为农民收益保险,取代灾害救济及价格补贴。

目前,我国应着手进行农产品保险制度和保险体系的试验,并逐渐推行和完善。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农业保险成为WTO框架下世界农业政策的重要走向之一,今后农业保险在我国也将越来越重要。

以上各项政策的调整应分步进行,短期内应加大力量研究我国主要优势农产品的生产和国内外需求,特别是在生产方面,应结合资源、气候和技术等因素,积极建立我国优势农产品出口生产基地;加强我国农产品的标准化研究,尽快制定农产品标准;充分利用WTO规则的国内支持空间等等,通过这些政策使我国农业不断适应经济全球化和WTO规则的要求。但从长远来看,我国农业发展政策的重点应建立在科技进步基础之上,要充分利用WTO规则的“绿箱”政策,大力加强农业科技、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投资力度,同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逐渐建立和健全农业保险制度和保险体系,这些也将必然是未来我国农业发展的重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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