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为社会控制的社会竞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论文,竞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所谓社会控制,是一种社会行为和互动发展的过程,是社会通过各种因素、运用各种方式、调动各种社会力量,促使社会个体和群体有效地遵守社会规范,从而使社会呈现有序化的过程①。
社会竞争作为一种行为模式和互动方式,反映了社会运行过程中资源配置的一种途径和方式。人们制定一系列的竞争规则,使竞争能在程序化制度化的框架内进行。社会竞争不仅需要被置于社会控制之下,而且在理想型竞争中,纳入社会控制下的社会竞争反过来也发挥了社会控制的效能。本文即着重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中国科举制的启示
自隋唐开始的中国封建社会的科举制,作为一种选拔录用政府中低级官员的方式,加上封建官僚体制内部的递级升迁制度,在理论上形成了一种政治上开放的录用制度,给了民间广大士人以参与朝政、向上流动的机会。在实践上,确有一批士人通过竞争性的科举考试制度而进入官僚体系之中,成为统治阶级的成员,在中华帝国行政体系的不同层次上发挥着作用。对于参与科举竞争的士人来说,中举及第在物质和精神上获得的酬报是巨大的。优厚的俸禄和权力地位吸引着广大士人终其一生、穷经皓首,为了在科举制的道路上一步步上升而奋斗着。1000多年来,历代王朝虽然在具体行政管理上有许多变动,中央集权统治一再被强化,但变动很少的制度之一是科举制。从科举制的具体运作中,我们可以得到什么启示呢?
作为文化知识的主要拥有者和中国文化的主要创造者和传承人——士人,即知识分子,是中国社会各阶层中最有活动能力、拥有经邦济世人才最多的阶层。士人的社会活动能量不仅表现为他们拥有主要的高级文化(High Culture)之各种知识,具有在理论上管理国家的技能,还在于这批士人大都是充满抱负、雄心勃勃的奋斗者。中央集权的政治体系建立一整套控制知识分子的严密制度,其中最为有效的就是科举制度。如果说“水可载舟,亦可覆舟”,那么这对知识分子与封建政权的关系亦是适用的。这个充满活动能力、自认为是文与德的承载者的阶层,如果其能力得不到发挥、抱负得不到实现,那么它将变成对封建统治秩序有巨大威胁的破坏力量。中国历代农民起义队伍中,都有这样一批失意的文人充任出谋划策的幕僚或直接的领导者。社会资源总是有限的,官僚机构无论如何扩大,永远只能容纳知识分子的一小部分。唐代290年间取士总数不过6000多人,宋代每年取士数相当于唐代的几倍乃至10倍以上,宋太宗在位22年,进士一科取近万名,平均每年也只有四五百人。然而,科举制度却向每一个读书人展示着进入官僚集团的可能性,他们出入科场,头白身衰仍然锲而不舍地追求着仕途理想。一方面确有一大批知识分子,不管其出身多么卑微,一经考取就无可争议地进入了统治阶级之列。科举制度扩展了封建国家引进人才的社会层面,为庞大的官僚机器输送了新鲜血液;另一方面则可将天下士人“尽揽囊中”,如唐太宗所说,令“天下英雄入吾彀中矣”②。科举官僚们依靠的不是地位、血统等先天的社会背景,而仅仅是以皇帝名义召集的科举考试。封建皇权以科举的刺激和利益使知识分子成为自己的同盟者。入仕的文人“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是王朝统治的直接参与者;出仕后则大多为家乡农村社区的领导者,“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③。不同层次的入仕文人和处于民间的士人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成为相对自治的广大农村社区与封建王朝的联系人,也是古代社会保持完整与稳定的主要社会“纤维”。可以说,无论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稳定有序之态势,还是它的长期停滞不前之状况,无不与科举制度的施行有着密切的关系。
科举制与中国社会结构其他方面的关系可能是很复杂的。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科举制度是王权统治者实行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由于科举制的存在,千百年来绝大部分士人从行为模式到思想体系,都处于封建皇权的牢牢控制之中。广大士人寒窗苦读,除从事各种边缘性的文化教育活动外,最高的人生理想就是金榜题名,几十载宦海浮沉,最后衣锦还乡、荣盖故里。一小部分知识分子实践了这种理想,但大部分知识分子对此却可望而不可及。然而,对于封建王朝的统治者来说,通过形式上平等的、程序化的竞争制度——科举制,争取支持者同盟者以保持统治稳定的目的实现了。
二、社会竞争——实施社会控制的过程
任何社会的多种组织体系,都要通过一些程序化的方式,选拔人员在组织结构中担任角色,并给予角色提升、降职或奖惩。在正式组织中担任某种角色,特别是在社会的政治体系中担当某种角色,总会获得相应的报酬、地位、荣誉乃至权力,这些东西构成了人们竞争某种角色、角逐某项奖励的趋动力。美国政治学家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指出:“录用角色包括了两个方面,按照标准选择人员担当角色并使他们按照所期望的方式发挥作用。”④角色录用是任何组织都要履行的职能之一。而在角色录用过程中,无论是由选举程序产生的还是由上而下任命的角色,都是一种候选人竞争过程。由于丰厚的报酬和物质上的保障以及社会声望和地位有足够的吸引力,组织中的角色总会引来角逐者。希望获得某种社会资源的人数往往超过实际资源可分配给的人数,尽管许多机构的角色经常更换,这种供求关系的矛盾是一种永恒的存在。通过竞争的办法录用比较合适的理想角色,成为一种普遍的选择,控制作用也就由此而产生了。
在竞争性选择中,应选者必须比别人显示出更强的优势来,才有被录用、任命的可能。这就要求应选者必须按照组织的需要、录用的标准和领导人的选择倾向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去进行自我塑造。应选者正是在这个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了组织的控制。如果不按照录取的实际需要去规范自己、塑造自己,就面临被淘汰和取代的危险。如果说,组织和组织的领导人是控制之源,组织的需要、录用标准和选择的倾向是控制的内容,那么竞争的存在就是控制得以实现的推动力。竞争的存在强化了控制的威慑力,在大多数场合下,竞争都是控制得以实施的不可缺少的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竞争机制是社会控制系统中一个特别的要素。具体分析起来,竞争机制在社会控制系统中发挥了如下效能:
第一,扩大了组织和领导者权力的影响力,加强了权威。
影响力是社会关系中一些人对另一些人所施加的作用及其结果。法国学者莫里斯·迪韦尔热认为:“影响力(或影响)是一种实际地位,谁处在这种地位,就至少可以在一种社会关系或社会相互作用中把他的观点强加于另一个人(或另一些人)。”而权力则“指的是一个人处于这样的地位:他有权要求其他人在一种社会关系中服从他的指示”⑤。竞争关系中的仲载者,即是拥有这种影响力和权力的人或组织。希望选民能够投自己一票的政治家,等待被录用到某单位的求职者,谋求更高职位的政府官员,试图再晋一级的军官等人,当他们周围有许多竞争者的时候,他会对权力的依赖性更强;只有诉诸于权力,依赖有权者的挑选、任命和录用,他才能实现自己的目标;对权力的敬畏和服从,是同他的个人利益紧密攸关的,是他实现自己目标的基本选择倾向。当权力在众多的竞争者中间进行选择的情况下,就会处于施加影响的更加有利的地位。竞争越是激烈,仲裁者就越容易建立起权威。在政党拥有决定政府官员的人选的权力时,它所具备的权威性是至高无尚的。
第二,竞争的存在有利于行为方式价值观念的培养和诱导。
在角色录用和升迁、在考试考核和竞赛等一系列竞争中,录用录取标准和获得奖励,对竞争者来说是奋斗的目标。竞争者按照这些标准规范和目标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也就对竞争者产生了关于自身行为方式、价值观念的培养和诱导的过程。在我国,具有高等学历的人在谋求职业和升迁上占有相当的优势,但我国高等教育处于金字塔教育结构的顶部,能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毕竟是少数,这一切均决定了高考竞争的异常激烈。我国高考注重书本知识考核,一考定终身。大部分中学生按此路子发展,注重知识的死记硬背,创造性思维能力较差,社会实践能力更弱。而高等学历对学生来说具有不可抗拒的诱导作用,按照高考的要求掌握好书本知识是谋求前途的唯一途径。一个谋求升迁的公职人员,对党的奋斗目标和指导思想的信仰、对党的事业的忠诚等因素,也培养造就了他的价值观念,否则他将难以在政治体系中立足。
社会规范、社会评价和社会性格,均反映着一个特定社会的价值取向和观念。按照社会规范行事是大多数人的行为准则,但是只有少部分人能获得较高的社会评价和荣誉,这本身就是遵守社会规范的竞争。社会舆论对某些人的褒扬,大众传播媒体对先进模范人物的宣传,组织对一些人的表彰奖励,实际上也是在利用竞争的机制来引导规范人们的言行。具有社会所推崇的品格的优秀楷模,是从众多优秀人物中筛选出来的,如中国每年一度的“十佳青年”就是这样。可以说,大部分楷模都是有竞争精神的人,他们之所以能赢得荣誉和声望,也正是由于他们在竞争中比别人做得更好。任何社会成员要想赢得赞誉和嘉奖,只有在某一方面比别人做得更好,才有可能实现这个目标。在一个社区或一个群体内,获得较高评价的人总是那些比别人表现更出色、也就是更具有竞争精神的人。因此,大到整个社会,小到一个组织,竞争的存在都推动人们努力按照社会的或某个社区与组织所特有的规范准则来约束自己。而社会的楷模和典型又往往成为群众效法的榜样,对影响他人的行为与观念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当然,也不能把竞争机制作为人们遵守社会规范的唯一原因,但是竞争确实是社会控制系统中不可缺少的要素。
第三,竞争对于维持社会的平衡、缓和冲突、强化社会的秩序具有一定作用。
在资源分配过程中,社会分成几大利益群体和集团。就个体来说,在社会资源的获得上是不平等的。在资源配置过程中总会不可避免地产生冲突,用程序化、制度化的竞争机制来解决资源配置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使人们以实力较量过程来决定获得社会资源的多寡,再配置以社会保障体系,无疑会对缓和矛盾和冲突、加强社会的有序性产生积极作用。假如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从人们的心理承受状态来看,实力较量引起的差别总比暴力劫掠造成的悬殊更容易使人们认同接受;依靠竞争得到的酬报,也比依赖地位、权势和血统等先赋因素或不正当手段谋取的利益更容易让人们认同接受。因为竞争虽然不可能消灭社会差别,竞争与追求绝对平等也不一致,但是它毕竟体现了一种现实的社会公正。人们对于在竞争中超越自己、比自己显示出较强能力的人,哪怕后者在社会资源的占有上比自己高出很多,只要自己的生存权利不受到威胁,一般是可以接受和认可的。
对于人类社会来说,在国家之间、地区之间、群体之间、个人之间,围绕着各种利益(主要是资源配置和占有)不可避免地也会有各种冲突;另一方面,社会发展和人类生存又必需基本的秩序。解决这二难处境的合理办法,就是把冲突规范化、制度化。竞争,特别是理想型竞争,是人类在必须共存于同一个社会的前提下,达成的解决矛盾和冲突的一种妥协方式;是一种规范化的和平的冲突方式。竞争关系,是人们之间有利益冲突但又必须相交往而可能采用的一种比较现实的社会关系,是一种保持社会结构性平衡的途径和方式。理想型竞争本身要求社会高度的有序性,在强制与暴力横行的社会里不可能有理想型竞争的存在,意大利的法西斯党和德国的纳粹党就公开宣扬“竞争永远不可取”⑥;在混乱不堪的社会里也不可能有理想型竞争。参与理想型竞争,就必须遵守规则,这也培养了人们遵守社会规范的习惯。理想型竞争不同程度地广泛存在于社会各个领域,也会促进社会的有序性。
第四,竞争增强了群体的凝聚力,从而强化了群体对个人的控制。
在一个团结一致的群体内,群体成员对群体的目标、价值和规范有较高的认同,这时在与其它群体的竞争中它就能起到增强本群体内部凝聚力的作用。
美国社会学家L·科塞在论述齐美尔的思想时认为“冲突有助于建立和维持社会或群体的身份和边界线”⑦,“与其他群体的冲突能动员起群体成员的活力,进而增强群体的团结”⑧。竞争是一种和平的、非暴力的冲突,冲突对于群体凝聚力所起的作用在大多数情况下对竞争是成立的。一个人,如果他所在的群体与其他群体处在激烈的竞争中、而且群体的利益与他本人的利益休戚与共时,他首先会对自己作为该群体的一员有更明确更强烈的感受;同时,在这种情况下他对群体的规范和价值观念更易于接受。维护和实现群体目标的共同需要,使群体成员之间能捐弃前嫌、互相团结。群体成员对自身群体认同与归属感的有意或无意强化,促进了群体对个人控制的强化。
有时候,一个管理者为了加强对群体成员的控制,会有意识地渲染和扩大竞争带来的威胁。本来学校里的班级之间不存在优胜劣汰的危险,但是会管理的班主任有时用集体的荣誉和处处争先的目标来激励学生的群体竞争意识,以此要求学生遵守纪律努力学习。制造竞争对象,成为群体对成员实施控制经常使用的方略。当然,对于那些缺乏责任感认同感、觉得群体对其无所谓的成员来说,这种方法就难以奏效。
L·科塞指出:对于那些在冲突之前内部团结非常松散的群体来说,群体成员并不认为有必要保护群体,或者群体成员把外部威胁视为对“他们”、而不是对“我们”的威胁时,外部冲突的结果将是群体的瓦解而不是增强内部团结⑨。这种情况同样适合于竞争中的群体。如果一个群体缺乏内部团结和彼此起码的信任,而处于无休止的“内耗”之中,那么越是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竞争就越是可能成为群体衰败瓦解的催化剂。
至于竞争是否会象战争时期那样导致高度的集权,首先取决于共同的价值观念体系和群体的结构。处在现代竞争制度下的各类组织,因其群体的结构不同、目标各异,并非必须实行高度的集权。例如一个庞大的企业集团,内部实行科层化的管理方式,绝对的高度集权会妨碍企业的运行,比较合理的是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管理方式。而对于管理层次较少、规模较小、结构比较简单的组织来说,在竞争中实行集中化的领导,有利于统一力量和步调,集权是必要的。但不管是否实行集权,竞争确实促使了群体获得强有力的领导、良好的秩序、内聚力和对成员的有效控制。
第五,竞争提高了社会的组织化程度,促进了社会的联合,这表明了社会的控制能力的增强。
一个组织化程度高的社会不一定就有普遍的竞争存在,但如果社会各个领域有普遍和广泛的竞争机制在起作用,而且又是程序化的理想竞争,则表明社会的组织化程度一定是高的。竞争,特别是理想型竞争,是在一定规则规范约束下进行的,如同L·科塞所指出的:“冲突总是在一个有约束力的规范空间内展开,并且执行它自己的限制和调节规范。”⑩竞争活动不仅需要规则和规范,而且要通过严密的组织活动保证这些规则和规范得到遵守。体育竞赛和高考都是正规的竞争活动,实施这些竞争活动的是十分严密的正规组织。竞争越是激烈,就越需要严密的组织活动。程序化的理想竞争也不断创造更新着社会规范和规则,结果是社会控制能力有所强化和优化。
竞争使参与竞争的个人和群体建立了一种过去从未有过的联系和互动交往的基础,当所有人都处在“生存竞争”状态时,尽管这里存在着如同斯宾塞所说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但是人们又必须与他人联合与协作,因为这是实现自身目标的重要条件。竞争促使有着共同利益基础的群体或组织联合起来,这种联合符合双方更大的共同利益,当然这并不排斥它们彼此之间在其它方面仍处于竞争状态。地区或全国性的行业组织囊括了同类性质的所有企业,这些企业一方面彼此竞争,一方面又试图通过联合来保护共同的利益。国际间的政治、经济的结盟也是这样既竞争又合作的系统。齐美尔指出,即使是一种暂时联合的创立,也会导致内聚力的增强和社会系统的组织化(11)。群体和个人在竞争中实现的联合,一开始可能仅在有限的领域内合作,如果它们之间的共同基础增加了,就有可能走向更加稳固的联合。一些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就是这样,由松散的联合到一体化的企业集团,联合体的巩固是由于联合体内的所有企业可以在竞争中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
三、以竞争实施社会控制的条件
社会竞争,特别是程序化的社会竞争,要有裁判者。社会角色的录用,社会地位、荣誉和权力赋予某些竞争者,都需要具有权威性的组织作出裁判,进行选择。裁判和选择的过程也就是实施社会控制的过程。社会控制需要有控制主体或者称作社会控制的本源,一般是指一些组织或个人。在作为社会控制的竞争中,谁掌握了可资分配的社会资源,谁就成为以竞争实施社会控制的主体或本源。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军队、企业、学校、各类群众团体、大众传播媒体,等等,都具有控制力。公众在行使选举权时也可以成为实施控制的主体。社会控制可以是一个正式组织对其成员约束的过程,也可以是人们对他人行为的影响过程。控制不仅是由上到下进行的,也可以是水平式的控制,还可以是由下到上的方式。在作为社会控制的竞争中,裁判者可以是某些组织的领导人,也可以是表现为道德规范或习惯性规则的一般公众。如生产者为争取产品销售的竞争中,买主的选择是评判标准,但顾客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带有权威性的组织之领导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曾出现过商品短缺的情况,顾客为争得紧俏产品而进行竞争,销售者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上级。在一个工厂评选先进工作者和职工代表时,一个车间、一个工段的工人根据参选者的表现进行选择,这时的裁判者则是与竞选者同一条件的工人。
要通过社会竞争实施社会控制,裁判者必须具备权威性,而权威性来自公众对竞争的规范及其所反映出来的价值取向和倡导的行为模式的认同。竞争的规则只有被严格遵守,竞争者才可能对其表示认同。如果竞争的规则被随心所欲地破坏,竞争的社会控制作用就会大大降低甚至产生相反的作用。在现实社会的竞争中,规则经常被数不胜数的走后门、拉关系、讲私情及违法行为所破坏,这样,竞争的获胜不是个人能力的较量,而成了个人在社会关系网中所拥有的“资本”的较量。竞争者不能进行平等竞争,裁判失去了权威性,竞争的失败者会把失败的原因归结于非个人的因素,产生的行为导向是:或者对竞争怀有对抗敌意情绪而退出竞争,或者放弃个人奋斗而去仿效他人、寻找可以依赖的“资本”。竞争的过程没有发挥出应有的社会控制的效果,规则和程序被任意破坏,成为社会风气败坏的重要原因,这意味着社会控制能力的下降。
作为社会控制的社会竞争,通过竞争的方式来配置数量不能满足所有人需要的有限的社会资源,使社会成员按照竞争的需要塑造自己,纳入社会规范的约束之中。要达到这种控制,除了前述的几个条件外,社会资源或社会目标本身应满足如下要求:
(1)这种资源必须是人们均有所企求的,即为社会内部或一个群体内部成员所普遍珍视的东西。
(2)这种资源必须是可获得的、实实在在的,能够为竞争者感受到的东西。
(3)这种资源应该是可以转换的,即一种资源的获得可转换为其他资源,或至少为获得其他资源增加了可能性(12)。由于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多样性,决定了社会资源的可转换性。荣誉的获得可以为角色的录用提供有利条件,而被录用担任某种角色不仅有物质酬报还可以有社会地位。人们常用“含金量高”来影射某种权力角色可能获得的巨大物质酬报。社会中的权力腐败现象之本因,就在于权力这种社会资源能以非正常的途径转换为其他社会资源,或者为获得其他社会资源而有了非常便利的条件,当然这是由于对权力缺乏有效控制的情况下造成的。反之,如果金钱不能带来支配他人的权力,不能使人们产生对自己的敬重,亿万资产对一个有丰裕生活的人则没有多少吸引力,一般来说,大部分社会资源都有其可转换性,如名誉、地位、声望、财富之间常常可以互相转换。
当社会不同集团的利益不相一致时,服务于某种控制的竞争中的优胜者,在获得竞争优胜的酬报后,可能会因竞争损害了其他集团的利益而丧失某种东西。一个公司的管理层为提高生产效率而鼓励工人竞争时,竞争的优胜者会得到某种精神或物质的奖励;但因竞争优胜者突出的工作表现,公司管理层提高了生产定额,使其他工人受到损失,这位优胜者可能因此遭致工友们的不满,一个工作群体对这位正式竞争优胜者的反应一般是孤立之,即收回在群体工友间不可缺少的互相尊重,这是非正式组织的一种控制。这类情景,在中国模范工人和先进工作者的经历中并不少见。西方工业社会非正式组织的研究中也发现过此类事例(如有关“霍桑”效应的研究),其结果是人们争当先进模范的热情大为降低。
总之,社会资源如不为人们所珍视、所企求,竞争便无从发生;如果资源是可望而不可得的,至少会对一部分竞争者失去吸引力;如果一种资源不能转换为其他资源,或不能为获得其他资源提供更多的可能性,这种资源至少对一部分人(即已有足够此类资源的人)便没有多少吸引力了。
至于对竞争的社会控制问题,我们将另文专述。
注释:
①参见郑杭生主编:《社会运行导论》,第430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
②《唐摭言》卷1。
③范仲淹:《岳阳楼记》。
④《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
⑤《政治社会学》第113~114页,华夏出版社,1987年。
⑥见罗素《权力论》第175页,东方出版社,1988年。
⑦⑧⑨⑩(11)《社会冲突的功能》第23页,第81页,第109页,第80页,第125页,华夏出版社,1989年。
(12)见Goode(1978).The Celebration of Heroer:Prestige as a Control System,Uni·of california.
标签:社会控制论文; 社会冲突论论文; 社会资源论文; 群体行为论文; 冲突管理论文; 角色冲突论文; 社会论文; 理想社会论文; 政治论文; 冲突规范论文; 经济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