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浙江金融业健康发展的法律思考_金融论文

促进浙江金融业健康发展的法律思考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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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发展与法制建设的关系 

1.法律制度是金融发展的基础。任何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都必须在法制环境下生存和发展,即使是新的金融组织、金融服务、金融产品、金融工具的出现,也必须接受现有的法律制度的规范,或者需要新的法律制度给予肯定。

2.法律制度决定金融活动的交易费用。一个好的法律制度有利于降低金融活动交易费用,提高金融交易效率;反之,法律制度的不利变化,会弱化金融功能,影响金融发展。

3.法律制度对金融的发展有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在金融发展中,无论是解决市场失灵还是避免政府失灵,都要倚重法律制度手段。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可以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提高金融机构的内控水平,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金融业务的法律制度,可以优化金融结构,推动金融机构创新;金融自律的法律制度,有助于防范金融恶性竞争,增强金融生态的稳定性与适应性。

我省金融法制建设的环境

(一)我省经济金融发展态势

2005年,浙江省经济发展继续保持良好势头,发展的稳定性、协调性、科学性明显提高。综合经济实力迈上新台阶,地区生产总值达13365亿元,人均超过3400美元,物价涨幅回落趋稳,城乡人民生活继续改善;三次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投资、消费、出口三大需求关系更趋合理;供求关系出现变化,房地产价格增幅回落;率先探索城乡统筹发展新路子,就业和社会保障不断加强。金融业积极顺应经济社会需要,继续保持健康稳步发展。货币信贷运行平稳、存贷款增长适度;金融市场功能得到增强、直接融资比例继续提高;各项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2006年,在市场制约和宏观调控下,浙江经济进入稳定增长和转型调整期;金融运行继续肩负保持总量平稳增长和结构调整的双重使命,金融业改革发展走在全国前列,金融市场活跃,金融产品丰富,金融竞争充分,金融资产质量较好,金融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不断增加,地方金融改革和发展既快又稳,在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发表的《中国城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课题报告中,浙江金融资产质量连续两年排名全国第一,全国生态环境前10位城市中,浙江又占6家,其中宁波、温州、杭州被评为金融生态环境1级。

(二)我国金融法制建设概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十几部金融法律,特别是自1995年以来,多部重大的金融法律相继出台。《中国人民银行法》进一步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地位。《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先后颁布实施,有效规范了金融从业行为。《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制定,使金融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得到提高,《担保法》《票据法》等法规的出台和《刑法》关于金融犯罪的规定,都是对金融法制建设框架的有益补充,我国金融领域初步形成了以金融法律为核心,金融行政法规、金融规章、金融规范性文件为配套,金融自律性规范、金融司法解释、金融行政解释以及国际金融条约为补充,多层次、全方位的金融法律体系框架。

(三)浙江省地方金融法制建设现状

近年来,省政府积极支持金融业改革开放,制定出台了《关于我省地方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我省保险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积极支持加强国内外金融合作。为打造“平安浙江”,确保金融安全运行,省政府成立了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强化对金融业的服务与协调。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民间融资管理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优化信用环境的政策措施。切实强化政府信用,行政、司法、金融部门联手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整顿金融市场秩序取得明显成效。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已初具规模,以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为主体建设的企业与个人信贷征信系统实现全省、全国联网,为金融机构贷款决策提供强有力的信用信息支撑。通过完善房地产抵押登记政策措施、推动发展中小企业担保体系、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小企业贷款实施风险补偿等,为金融机构积极创新信贷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我省金融法制建设面临的问题

(一)国家的金融法制体系还不完善

在金融主体方面,法律制度的欠缺,阻碍金融主体的健康成长。在市场准入方面,法律设置了高门槛,尤其是对不同所有制的金融主体采取歧视性态度,阻碍了非公有制的金融主体发展;在金融产权制度方面,缺乏股东行使权利的有效制度保障,造成所有者缺位现象和内部人控制的问题非常严重;在市场退出方面,虽然《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已经规定了金融机构被接管和终止的基本原则,也制定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但在实际操作中,金融机构依然难以按市场化要求实施市场退出。

在金融业务方面,法律制度对有关业务的规范不完备,对违法交易惩戒力度不够。在资产业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除十年前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通则》外,没有专门规范贷款管理的新法律,信贷债权缺乏特别的法律保障;有关担保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主要是对一些新担保物权未作规定,如对以公路、学费、供电、供水、供气等收费权、矿山开采权、出口退税等权益作为质押的,担保法上没有明确规定;

在金融监管方面,法律制度规定存在错位和漏位现象,监管效能受到影响。没有明确及时矫正措施,市场风险得不到及时处置;金融机构出了问题由中央银行实施救助,导致金融机构的预算约束机制软化,形成了金融机构倒逼中央银行再贷款机制,使得金融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合理使用;对监管主体监管职权的规定过于原则和宽泛化,监管权力的动作缺乏有效监督,缺乏严格的问责制度。

(二)有些金融法律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现况

一些旧的规章办法与央行履行的新的职责不能相互吻合,在执行时缺乏说服力。最突出的莫过于1988年出台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实施细则》。该条例规定的结算起点1000元显然已不适应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个别金融法规与国家法律相冲突。如1997年我国颁布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在一定程度上与《行政许可法》存在着矛盾。目前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制定的。在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进行了修订,两法均未明确设定贷款卡行政许可权。按照行政许可的合法、合理原则要求,贷款卡行政许可制度在实践推行中缺乏法律依据。现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未充分考虑行政许可审查中对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保护,也有违《行政许可法》所倡导的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

(三)区域信用体系建设需进一步完善

金融交易是以信用为基础的,信用信息的充分对称是金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实现金融资源有效配置的前提条件,而信用体系是消除信用信息不对称的基础性条件。目前,我省信用分布于金融、工商、税务、海关、技术监督、法院等部门和机构,还没有建成一个统一信息处理、查询系统,而一些不法中介机构为谋取私利,不惜出具假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更是导致整个社会信用水准下降和社会信用关系动摇,对金融机构正常经营和金融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四)金融债权保护力度不够

金融债权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法律保护,影响了金融资本的正常循环。债权担保以不动产抵押为主,动产抵(质)押形式少、数量小,靠不动产抵押来支持流动资金融资导致融资费用高、效率低;抵押登记机构分散,登记手段落后,时间长、收费高;房产重复抵押、重复登记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金融执法效率较低

金融债权诉讼和执行周期长、成本高、效果差。违约时债权的执行时间过长,往往造成担保物价值降低,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都不利;执行费用高,金融机构通过法律诉讼主张债权,除了立案、诉讼保全、执行等环节需要先垫付费用外,在案件审判或执行阶段,往往还需支付鉴定、评估、执行过户等费用,收费的环节多而且费率高,导致诉讼费用基本要占到诉讼标的金额10%至20%。而且常由于债务人无能力,最后变为金融机构自己负担。

促进浙江金融业健康发展的法律途径

(一)从国家法制大环境看

1.完善金融主体法律制度

金融产权改革的主要目标就是要加快金融产权多元化进程,构建充满活力的、多元化的金融体系。要调整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涉及金融主体构造的法律规范,在法律上明确股东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核心地位,赋予股东选择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律权利,从根本上解决金融机构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问题,使金融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这里,金融业最主要的是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确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尽快消除金融产权所有制歧视的法律障碍,统一不同性质的所有制资本介入金融的法律规定,鼓励民营金融发展,鼓励金融竞争,为构建充满活力的金融组织体系创造良好条件。

2.完善金融业务法律制度

要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照权、责、利对等的原则,从严落实股东的法律责任,完善信贷管理法律制度,制定《贷款法》等规范贷款的专门法律,对贷款程序、贷款质量管理、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贷款债权的保全和管理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从法律层面上对金融机构的信贷行为进行规范。

3.进一步完善担保法律制度

适当扩大担保物的范围,对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质押纳入担保法调整的范围;统一抵押物的登记机关,由专门机关负责财产的抵押登记,既方便债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也有利于抵押物的公示;明确无效担保的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对无效担保的具体情形及法律后果作出更明确的规定,使银行充分认识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

4.完善金融资产的刑事保护制度

扩大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和适用条件,将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扩大到包括法人在内,以遏制企业法人骗贷行为;取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贷款诈骗罪的主观要件,以借款人的客观欺诈行为作为认定贷款诈骗罪的标准,解决对贷款诈骗罪定罪困难问题;增设故意逃废债务罪,将在经济往来中故意逃废债务,情节严重的行为以犯罪论处,以遏制经济生活中故意欠债不还,逃废债务风气的蔓延;完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维护司法裁判权威,解决执行难问题。

5.制定金融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恢复金融机构的企业本性,完善金融机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规范行政行为。应尽快出台一部有利于保护金融机构债权人利益,督促金融机构更加稳健经营,有效引导金融资源高效配置,良性循环的《金融机构破产法》。自1998年以来,我国已有近300多家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城信社等)被关闭破产,兑付的自然人债务超过1700多亿元。金融机构破产要建立在市场原则基础上,破产的成本要由失败金融机构的股东及其相关利益人,如高管人员、存款人等来承担,而不能再由国家财政来处置金融机构的破产。为此,必须建立一个以市场原则为基础的存款保险制度,解决完全由国家承担金融机构破产风险的问题,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实施市场退出。

(二)从浙江省法制建设出发

1.加强地方金融立法

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市场建设和区域金融发展中的作用,把金融业发展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把金融立法作为推动“法治浙江”的一个重要工作,为金融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可以根据浙江实际情况,制定有关信用管理、房产抵押登记、金融债权保护、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有效保护金融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有关当事人的金融行为。同时加强地方产业政策、财政政策与货币信贷政策的协调配合。由于金融风险涉及面广、影响大,地方政府要积极支持、协调金融监管部门依法防范化解地方性金融风险,制定和落实应急预案,以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

2.加强监管法制建设

应当抓住本区域经济加速发展的有利时机,努力探索市场化的监管方式,注意有效配置监管资源,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透明度,创造有利于金融机构竞争和创新的外部环境,从而促进金融机构在审慎经营的前提下提高竞争能力。以增强监管有效性为重点,建立和完善监管问责制度。为加强风险控制,应建立启动及时矫正措施的法律制度。通过提高监管效能,研究设立金融稳定法律框架,合理构建金融稳定协调机制、金融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等相关法律制度,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

3.加快诚信法制建设

金融是以信用为生命的,信用缺失等于扼杀了金融生存的基础。因此,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是金融环境建设最重要的内容。但信用必须建立在法律基础上才有牢固性,所以强化法律的作用对信用建设至关重要。应尽快出台征信管理、信息披露等法规,完善企业、个人信贷征信系统,推动部门沟通协作,努力扩大企业和个人非信贷信用信息的入库面。积极抓好政府行政管理、执法部门的社会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互联互通,提高开放和共享程度,使社会信用信息数据真正成为行政管理和各经济社会主体进行经营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要完善社会信用征集与评价体系,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严肃市场纪律,增强法律威慑力。

4.加强地方司法工作

要完善执法环节,强化公平执法,提高执法效率。要积极推广简易诉讼程序,降低金融债权案件诉讼费用,提高诉讼效率;要改进执行程序,提高金融债权的执行回收率;要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保证金融债权得到公平清偿。增强执法机构执法的独立性,杜绝地方政府的干预,严厉的打击欺诈、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和金融诈骗、制贩假人民币、洗钱等金融犯罪,合法保护金融债权,有效维护金融秩序。

5.重视法律规范和法律运用

金融交易活动与法律密切相关。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从存款到贷款,从传统业务到创新业务,从宏观调控到日常监管,都涉及法律问题,而且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里,每项金融业务和金融活动都应该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只有重视法律规范和法律运用,金融发展和金融安全才有基础。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规范金融运作的基本法律框架,但法律对金融发展的促进作用能否得到充分发挥,还取决于法律能否得到正确运用。金融机构学法、用法、守法经营,是维护良好金融秩序的基础;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监管、依法办事是提高金融运行效率的关键。

总之,要构建浙江省金融发展的法制保障体系,通过建立完备的金融法律体系,严格的执法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为金融市场参与者提供一个可预见的规则,以保护金融市场主体,特别是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秩序,保障金融市场的公正与效率,只有这样,浙江省的金融业才能在公平规范的法制环境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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