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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这部被温家宝总理称为“行政机关自我革命”的法律从酝酿到正式颁布历时7年之久,终于尘埃落定。其制定时间之长,讨论次数之多,改动幅度之大,参与面之广,在我国行政法立法中非常罕见。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其所确立的行政许可设定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制度、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等等,都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和重大改革。有学者认为:它不但直接改变了行政管理者的理念,改变了旧有的管理模式,而且也改变着被管理者的地位和生活。这部法律所蕴含的法律精神和透出的信息都强烈宣示着行政法的最新理念,表现了中国政府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决心。
税务机关是国家的重要执法部门,行政许可是税务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将为现行税收管理工作带来哪些变化?将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提出哪些新的要求和挑战呢?
税务审批的瘦身行动
《行政许可法》从2003年8月27日颁布到2004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历时近一年。这300多个日夜,是中国各级政府自我“瘦身”的预热期。在此期间,国务院启动了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截至目前,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确认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包括:取消69项(其中第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税务行政审批10项,第二轮取消15项,第三轮取消44项),下放6项,保留54项。
在取消的69项中,主要涉及减免税审批、会计核算方法审批、税前扣除标准审批、从事代理业务审批等方面。国家税务总局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介绍说,“走形式”的审批被取消了不少,比如对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审核中,主要审查目标为两高企业的认定,但实际企业是不是高新技术企业,是不是在高新技术区内经营,税务部门并不能真正掌握,是由科技部门主管的,以前的审批“走形式”的成分很大,这次被取消了。另外,自由裁量权过大的审批被取消了不少,比如对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核准审批,由于各个企业类型不同,要求不同,很难统一审批标准,所以此项审批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容易出现权力寻租现象,在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也被取消了。
在保留的54项中,许可项目6项,非许可审批项目48项。经国务院确认,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其中,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包括5个子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拆本使用发票;使用计算机开票;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值得说明的是,税务行政许可中属于国税部门许可的事项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属于地税部门许可的事项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对48项保留的非许可审批项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必须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进行逐步规范,尽量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规范审批程序。目前,国务院准备就非许可审批项目的设定、实施等问题作出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也在研究新的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新办法出台前,对非许可审批项目暂时按照现行管理办法实施,但各地可以先行试点,积累经验。
目前,清理审批项目的工作还在继续进行,总的原则有三个,一是对于已经公布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保留;二是要遵守法定权限,各级税务机关不得违反上位法增设许可条件;三是要清理文件依据。对涉及取消项目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文件依据,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权限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据国家税务总局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透露,未来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还会陆续减少,重点集中在内资企业减免税和有关地方税的审批事项。
税务管理 未现真空
税务机关的审批项目从原有的129项,锐减到54项,人们不禁会问:“审批取消是否会造成管理真空?”为防止取消审批项目之后出现管理空白,国家税务总局对取消和保留下放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逐项制定了管理措施。据了解,这些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细化政策的法定条件,由纳税人自主适用、自行申报。以前审批的标准掌握在税务机关,现在将所有标准全部公开,由纳税人自己对号入座,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合法申报并依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证明,如此一来,不但税务机关免去了大量审批的工作,同时也节约了纳税人等待税务审批的时间。纳税人王女士欣喜的告诉记者:“以前一项业务进行完,该做账务调整了,但由于相应的审批没有下来,调整的工作就不能做,因为不知道税务机关批准不批准,不能够及时进行会计确认。现在自己可以决定,只要报税务机关备案就可以了,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
二是强化税收日常管理。过去,通过审批,税务机关可以掌握很多企业经营状况的资料,现在,这种手段取消了,税务机关就要采用事后备案、典型调查等多种形式,做好对纳税资料的统计分析和评估。对此,国家税务总局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介绍说,管理中,一方面要简并和规范信息采集方法,对于纳税人经营状况、财务资料等共性信息,由纳税人在申报环节一次报送、一次采集,对于不同税种要求的个性信息,可以通过事后备案等方法专项采集;另一方面,要对采集进来的各种纳税人信息实行一户式管理,各部门信息共享,加强交叉比对,提高分析能力和水平。
三是加强事后监管,要充分发挥纳税评估、日常检查、重点稽查等事后监管手段的作用,注重三者之间的协调配合,既要避免过分扰民,又要确保管理效果。税务机关应当定期采用书面评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纳税人遵从税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天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为了将行政许可法贯彻好,国家税务总局相应制定了《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强调:今后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手段,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任何机关不得再增设许可。另外还严格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一方面,只有依法设定许可项目的文件中明确规定的税务机关才有权实施,比如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项目,文件规定,百万元版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其他税务机关就无权实施此项权力。另一方面,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和下属的事业单位都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也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五大变化
有人做过统计,在中国,建一个批发市场要盖112个公章,办一家房地产公司要盖80多个公章,办一个养鸡场要盖270多个公章,一个农民工进城打工,也要办上好几个证才行……办一件小小的事情,都有数不清的公章,数不清的费用。如今有了《行政许可法》,公民可以“法无明令禁止即可为”,而对于政府来说,却必须“法无明令授权即不可为”了。一件行政许可,办不办;多长时间办妥,不是由行政机关说了算,而是由法律说了算。实施《行政许可法》后的税务机关会给纳税人带来哪些变化呢?
变化一:办事方便了
“以前在很多税务机关,发票认证、领购、缴销……都是不同的窗口,《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这种情况一去不复返了。”某企业的办税员小李说。正如他所言,2004年7月1日后,所有税务行政许可项目都将由税务机关中的一个内设机构或办税场所统一受理、统一送达,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办、理许可事项。
另外,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法制办的答复精神,凡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某一事项由某级行政机关审批,该机关就不得将初审权委托下级行政机关,否则就是增加了一道行政许可,为法律所禁止。因此,所有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特别是一些需要较高级别税务机关审批决定的项目,都应当由其本级受理、本级决定,如果在审查过程中需要委托下级税务机关调查情况,也要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变化二:涉税审批更加规范了
就拿受理环节来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许可申请资料后,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不受理;(2)不予受理;(3)要求补正材料;(4)受理。无论哪知情况,税务机关都要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让人觉得样样有法可依,件件有据可查,办理审批时心中有数。
变化三:行政许可不收费了
根据《行政许可法》确立的许可“不收费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制定的《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提供各类文书,都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有实施许可需要的费用,都要纳入预算管理。
变化四:“暗箱操作”少了
当政府行政机关将“立法者”、“立法权”和执法权集于一身时,其权力就有着巨大的“模糊空间”,所以公共权力的正当合理使用必须置于公众的监督和制约之下。现在,各级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税务机关,都要在办、税场所公布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对每个具体许可项目中授权省级税务机关补充规定的内容,也要一并公示,凡没有公布的事项,都不能作为决定许可的条件。纳税人可以随时到税务机关进行查阅。另外,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变化五:政策不能朝令夕改了
由于政策的随意变动而给老百姓带采损失的例子不胜枚举,为解决这个问题,《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做出许可后,不得擅自改变和废止已经依法生效的行政许可,即使是因为政策变化、工作失误或经验不足等原因。如果由于公共利益的原因,确需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也要依法进行,尽可能提前告知老百姓,并对老百姓因此受到的损失给予合理的、适当的补偿。
责任与风险
行政审批的大面积取消和《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纳税人无疑是一种自由和解放,但对税务机关来说则意味着增加了责任和风险。
“又让我管理又不给我审批权,我怎么管啊?”一位税务机关的老同志曾经这样发牢骚。这种认为“管理就是审批”的想法在行政机关中并不鲜见,政府管理权限的后退与管理职能的增加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初期常常让很多同志感到无所适从。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郭勇平教授认为:要推行《行政许可法》,首先要打破原来那种“重审批、轻监管;重权力、轻责任;重利益,轻服务”的管理理念,过去,政府管了很多不应该管的,也没有办法管的,更管不好的事。郭教授说,政府的管理方式应该尽量减少直接管理,加强间接管理,又称事后管理。以税控加油机的审批为例,税控加油机的生产资格,以前要经过税务机关和质检部门审批,现在只需要公布技术标准,由企业自己来招标,谁的生产水平达到了谁就可以生产,可不可以生产和生产多少,完全交由市场决定,避免行政机关对市场的干预。这样也使得行政效率大大提高,因为以前100个人来申请要审批100次,现在把标准公布,企业自己对照执行,行政机关只需进行事后检查,对个别不符合标准的企业进行处理。
除了管理观念上的改变,在管理方式上《行政许可法》也对税务机关提出了新的挑战。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举了这样一个例子:以前缴纳各个税种都要给同一税务机关的不同部门报送很多资料,其中大部分是企业的基本材料,如三大会计报表等,每个部门甚至每个税种都要一套,有的大企业一个月光资产负债表就要报送多达40~50份,现在针对税务机关只要报送一套资料,税务机关对信息进行集中处理。此项措施大大方便了纳税人,但同时对税务机关的数据处理与分析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某地税务机关反映当地有家建筑公司已经开业8年了,几乎没有做过一件与建筑有关的事情,却从当地税务机关大量领购发票然后虚开,8年之后被发现了,当地税务机关说企业长期违法领购发票,但如果换个角度,我们不禁要问:“税务机关是否存在长期违规发售发票的问题呢?”过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往往只有权力没有责任,该批不批、不该批的乱批的现象时有发生,一旦审批事项出了问题,又互相推诿、责任不明。《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所负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钱冠林在“全国税务系统实施行政许可法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税务人员办理许可过程中的过错责任,严格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许可行为的规范是一个长期而渐进的过程,我们不能期待《行政许可法》一出台,一切行政行为就都马上规范了,但毕竟行政机关已经迈出了坚实而有力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