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意识与国家、国民意识的关系——兼论国家凝聚力的重要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意识论文,国家论文,凝聚力论文,重要性论文,国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是由多民族构成的,特别是中等规模以上的国家,几乎都是由多民族构成的。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里,凝聚力是至关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稳定,直接关系到发展的根基和进度,甚至于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前苏联的分崩离析,前南联盟的四分五裂,无不说明一个问题——凝聚力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生存的基石,而凝聚力是建立在强烈、稳定的国家、国民意识基础之上的。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多民族国家,在数千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中国各民族共同创造了中华文明史,共同构筑了中华传统文化。所以,中华民族虽不是一个单一族体,但却是一个历史与命运的共同体,历史相系、命运相连、文化相通、血缘互融、经济互补,构成了现在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的牢固基础。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得到了进一步巩固。但不容忽视的是,近些年来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巨大变化,部分西方国家对我国采取了遏制政策,利用各种手段对我国施加压力,特别是在民族问题、宗教问题和历史问题上,利用各种手段挑拨我国的民族关系并进行渗透活动,破坏我国的稳定局面,其分裂、瓦解我国的图谋昭然若揭;在国内,民族分裂主义、极端民族主义和极端宗教主义的活动在部分地区有所抬头,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
我国是一个拥有56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超过1亿的国家, 国家凝聚力是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它的作用绝不亚于经济、科技和军事实力所起的作用,是我国未来稳定、发展的基础。而要增强国家凝聚力,就必须正确地认识民族意识与国家、国民意识的关系。
一、民族意识的两种属性和范畴——多国籍民族意识和同国籍民族意识
长期以来,中国民族理论界对民族意识的研究予以高度重视,有关这方面的论文已达数百篇。但有几个重要问题至今未曾涉及,如民族意识与国家、国民意识的关系;多国籍民族意识和同国籍民族意识有什么区别;在不同的国家,民族意识的内容、功能及作用有何不同,这些问题都没有作认真仔细的研究。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民族理论界对民族意识的研究和认识尚处于起步阶段。
1904年8月31日, 孙中山先生在《中国问题的真正解决》一文中率先使用了“民族意识”一词。(注:参见《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64页。)1922年梁启超在《中国历史上民族之研究》中指出:“何谓民族意识?谓对他而自觉为我。”(注:《梁任公近著》第一辑下卷,商务印书馆1923年版,第43页。)1980年费孝通教授在《关于民族识别》一文中提出,民族意识是“同一民族的人感觉到大家是属于一个人们共同体的自己人的这种心理”。(注:费孝通:《关于民族识别》,《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1期。 )以上内容实际上是论述了民族意识的两个部分,即民族分界意识和民族认同意识。1988年金炳镐教授首先提出民族意识包括认同意识和分界意识两部分。
关于民族意识的内涵和实质,我国民族理论界提出了很多内容不同或相近的定义。归纳起来,主要分为以下6 种:民族意识是综合反映民族生存、交往和发展的社会意识;民族意识等同于民族共同心理素质;民族意识等同于民族自我意识;民族意识是具有民族的一切特点的各种观念形态的总和;民族意识是对民族自我文化特点的觉察;民族意识是社会意识中对民族存在的知识、意向、决策三类观念的总和。
在民族意识的结构和层次上,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分类。从内容上,可分为民族属性意识(包括民族自我意识、认同意识和分界意识)、民族交往意识(包括交往、平等、自尊、优越、自卑等意识)、民族发展意识(包括自我发展、自立自主等意识)、族际性意识、宗教意识、爱国主义意识、语言文字意识、种族意识、乡土意识、亲疏意识、族籍意识、族源意识、民族地域意识、民族环境意识、民族发展意识等。从民族意识的发展级序分,有的学者将其分为民族社会心理层、民族自我意识层、民族精神层。有的学者从意识发展上把民族意识分为三个递进的阶段,即族体自我意识阶段、性格自我意识阶段、社会自我意识阶段。从人员及空间构成的角度,有的学者将民族意识分为个人民族意识、个体民族意识、群体民族意识、全球民族意识、国家意义上的民族意识等。从感知的角度,有的学者将民族意识分为感性层和理性层。还有的学者将民族意识划分为具体和抽象两种形态。(注:有关中国民族意识的研究情况,参见周传斌:《民族意识研究回顾》,《黑龙江民族丛刊》1998年第1期。)
总之,我国学者对民族意识的内涵已经做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其中有些内容已大大超出了民族意识的范围。与此同时,有的学者开始认识到民族意识的范围差异,并提出了国际民族意识的概念,这一点十分重要。但遗憾的是,对于这一重要概念的研究尚缺乏明确性和目的性。
我们认为,民族意识无论从属性和范畴来看,大多是由多国籍民族意识(指居住于不同国家、拥有不同国籍的同一民族成员的民族意识)和同国籍民族意识(指拥有相同国籍的同一民族成员的民族意识)两部分组成的,而且两者之间在某些内容上还存在本质的区别。
从民族意识的角度而言,民族意识的内涵由两部分内容构成,一是民族认同意识和自我意识,它产生的基础是一个人们共同体的主流历史、传统文化、血缘关系的趋同认识及由此形成的民族的特征和特点;二是民族分界意识,也就是在民族认同和自我意识的作用下所产生的本民族与其他民族的区别意识。概括起来说,多国籍民族意识就是民族成员对其共同历史、传统文化、血缘关系和这个人们共同体的特征、特点的综合认识和反映,它的功能包括民族学概念上的认同、区别作用。同国籍民族意识即存在于主权国家范围内的民族意识,一方面有些内容与多国籍民族意识重叠和交叉(但它的功能和作用要比多国籍民族意识更强烈),另一方面与多国籍民族意识有着本质的区别,就是同国籍民族意识带有政治属性,比如我国各民族平等权利的行使、各民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都是同国籍民族意识的内容。
而我们所要阐述问题的关键是,多国籍民族意识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首先,多国籍民族意识不属于政治学范畴,它的范围不受主权疆域的限制和制约,也就是说它属于跨越国界居住的某个人们共同体的意识,因而也称跨界民族意识。多国籍民族意识是一种民族学概念,所以它对不同国籍的同一民族成员在政治、法律上不存在任何约束力。同一民族不同国籍的成员要严格地对本国的宪法和法律负责,享受各自国家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从我国宪法规定的有关内容看,居住于不同主权国家的同一民族成员在有些情况下完全有可能转化成敌对的关系。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行为。”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抗拒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位公民的神圣职责。”以上规定明确说明,不同国籍的同一民族成员在政治上和法律上有本质的区别,如不同国籍的同一民族成员因上述内容发生冲突,其关系就会转化为敌对关系。抗美援朝战争期间中国朝鲜族军人与“南朝鲜”军队成员之间就是这种关系。应该特别说明,这里的“祖国”,含义是“自己的国家”,而不是指自己民族的祖先的国家。
作为中国公民,不论属于哪个民族成员均可享受《宪法》规定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义务。各民族成员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如果中国公民离境到国外学习、旅行、侨居或者从事劳务,虽然要遵守当地的法律,但享受不到所在国的主要国民权利,当然也无需履行所在国的主要国民义务。这一点,不会因为你是同一民族而例外。新加坡的汉族与中国的汉族、中国的朝鲜族与韩国及朝鲜的朝鲜族、中国的蒙古族与蒙古国的蒙古族、中国的哈萨克族与哈萨克斯坦的哈萨克族等等,就是这种关系。作为某一跨境居住的民族,由于其成员拥有不同的国籍,事实上就是一国人与另一国人之间的关系。多国籍民族意识并不包含法律和政治的含义。
或许有人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当今世界民族冲突不断,民族分裂主义也屡见不鲜,极端民族主义更是遍布世界,有些还打着“泛民族”的旗号,这是否说明多国籍民族意识带有政治属性呢?我们认为,这是打着“泛民族意识”或“泛民族利益”的旗号的极端民族主义行为,而同多国籍民族意识本身的属性无关。民族主义是政治学概念,在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体制下其内涵有较大的区别,有时它表现为正义的行为,但更多表现出极端利己的性质。在一个没有民族压迫、各民族处于平等地位的国家,任何形式的极端民族主义行为都是违法的和非正义的。如果说多国籍民族意识是伴随民族的形成而产生的,是一种自然形成的意识类型,是一种纯粹的民族学概念的话,民族主义则完全相反,是一个典型的政治学概念。极端民族主义的主要表现,其一是将民族分成“优等”和“劣等”,“优等”民族是人类文明的创造者,可以奴役“劣等”民族;其二是将所谓“民族”的利益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为了谋求这种利益,甚至可以牺牲本民族人民的利益;其三是极力抹杀民族内部的阶层差异和矛盾,用激化民族矛盾的手段来转移人们的视线;其四是以维护“泛民族”和宗教利益为幌子,将自己扮成民族利益或宗教利益的代表和维护者,谋取个人和小集团的利益;其五是奉行民族压迫和分裂政策。很多人分不清正常的民族意识和民族主义的界限,或者将极端民族主义的内容视为民族意识,或者将多国籍民族意识的内涵扩延至政治学范畴,其患无穷。今天的世界,疆域基本划定,绝大多数国家由多民族构成,如果多国籍民族意识属于政治学概念,那么未来的世界将会动荡不安,世界将永无宁日。我国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多民族国家,更应正确地认识多国籍民族意识,不能将其视为单纯的学术问题。
其次,再从民族学角度分析多国籍民族意识的内涵。我们在给多国籍民族意识下定义时,指出了多国籍民族意识的主要内容,但如果认真加以分析,就会发现这些内容也并非指向具体清晰、标准一致的民族学概念。当然,对于某个具体民族而言,情况有所不同。
第一是共同历史的复杂性。任何民族都有相对完整的形成、发展史,但很多民族的历史同其他民族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些民族同源而形成不同民族,有的民族由不同的来源汇聚而成,有的民族有主源而支源不断,有的民族则由多个民族的再融合而形成。在我国的西北和北方,古代有些著名的民族消失了,她们完全融合到了现在的北方民族和汉族中。在我国的西北,有很多民族在那里交替崛起,但现在已成历史民族,很难准确说清继承者是现在的哪一个民族。元朝和清朝分别由蒙古族和满族建立,但这显然不能说是某个民族的历史,而属于中国历史的组成部分,也可以说是中华民族历史的组成部分。
第二是共同文化的嬗变性。共同文化是一个民族形成的基础之一,特别是共同的语言在民族形成初期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但一俟民族体完全形成,共同文化的作用就会逐步减弱。如果一个民族居住于不同的国家,其文化特点会发生急剧的变化,有的民族的文化最大限度地同所居国的主体文化相融合,甚至连民族语言也会发生变化。一个民族体使用不同的语言文字或者多个民族体使用一种语言文字的现象已多有存在。朝鲜语属阿尔泰语系,语法结构与满、蒙古语接近,是一种粘着型语言。但从铁器时代以后,朝鲜族的祖先引入了汉字,一直使用到19世纪,其词汇中有大量的汉语发音。两种不同语系的语言与文字能够结合在一起,在世界语言史上是罕见的。事实上,“共同文化”对一个民族的维系作用,更多体现于有广泛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上。
第三是血缘关系的模糊性。在民族意识的内容中,似乎血缘关系是最具权威性的依据,而事实上,共同血缘关系并不能完全反映出民族发展规律。在民族形成的最初阶段,血缘关系确实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其后它的作用不断弱化,甚至于消失。特别是那些人口较多的民族,血缘关系更为复杂。汉族是在吸收、融合了许多民族人口的基础上形成的,现在汉族内部的人种特征的差异就很明显。朝鲜族的形成也很典型,其中较多来源于我国东北古代民族貊,如高句丽人主要来源于貊,新罗、百济人主要来源于。一部分粟末靺鞨人也加入了朝鲜族,至今还留有族谱。朝鲜族的形成错综而复杂,除上述来源外,还包括朝鲜半岛的原始居民和源源不断流入的汉族。从上面提到的两个民族的情况可以反映出,任何民族的血缘关系都是多元的,人口越多,成分越复杂,试图将某个民族的来源划分得一清二楚或认为某一民族的形成十分单一的认识是极其片面的和幼稚的。
以上我们对多国籍民族意识的民族学属性进行了分析,可以说明民族体本身的民族学属性并非十分严格,在民族形成以后的发展过程中更不会一成不变。在民族之间毗邻的情况下,或者在某个联系密切的地域内,民族之间的共性会逐渐增多,在文化上如此,在血缘上更是如此。欧洲很多民族的文化和血缘都很接近,但不妨碍形成多个民族体。在东亚,朝鲜族和大和族都受到汉字文化的深刻影响,朝鲜族在公元前就使用汉字,这说明民族间的共同性在一定范围内是存在的。
从一般规律来看,民族体有三个发展阶段。在形成时期,共同的地域、文化(包括语言文字)、经济联系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在发展时期,这些因素仍然起重要作用,但开始弱化,各民族间的交流日益频繁,文化上兼收并蓄,经济上互相补充,血缘上互相融合,有些民族通过同化其他民族有如滚雪球般壮大;在成熟时期,民族体已是现代民族类型,各民族间的文化共同性进一步增多,血缘构成更趋复杂,语言文字和地域因素已不是构成民族体的必备条件。现代民族的存在,更多体现于其对历史和传统文化的认同上,当然也取决于现实的环境(对小民族更为如此)。
结合上述内容,我们提出以下几个重要观点:
其一,当今世界的多国籍民族体,是一种民族学属性的人们共同体,既不是政治集团,也不是共同的利益集团。现在绝大多数国家是多民族国家,同时许多民族(特别是大民族)的成员分别居住(入籍)于不同的主权国家。入籍于不同国家的同一民族的各部分,其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完全被分割,也就是说各自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受所在国法律的制约和保护。因此,多国籍民族意识中的认同只具有民族学属性,或者说只具有历史象征性,而绝不具有政治和法律意义。
其二,现在世界上确实存在着民族分裂主义和极端民族主义者利用民族因素,对主权国家的现状和权力进行挑战的现象,但这不能说明多国籍民族体的政治属性。任何形式的民族分裂和极端民族主义行为,都是一种政治行为,是某些集团以非法手段谋求政治利益的体现,这种行为本身不仅违反主权国家的法律,也违反国际法。
其三,一个民族体如果居住(入籍)于不同的国家,其政治利益是完全不同的。由于民族认同意识的客观存在,一定程度的感情交流是存在的,这种交流如果在正常的范围内可以促进国与国之间经济、政治、文化关系的改善和发展,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这种交流不能超越国家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界线,一旦突破这一界线,就属违法的政治行为。
其四,在一个多民族的主权国家范围内,各民族虽然族属不同,但由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高度一致,所以是一个政治利益共同体,也是一个生存发展的命运共同体。从这个意义上说,同一国家的各民族成员,存在一种十分紧密的依存关系,这种关系是十分牢固和持久的,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是人类群体中存在的最高层次的关系。比如在我国,各民族保持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各民族共同为国家和中华民族的强盛而奋斗,凝聚为一个牢不可破的整体。而国内民族与国外同一民族的关系,则仅仅是一种不具备法律和政治属性的民族学概念的认同,在很多方面只具有历史象征意义。
二、同国籍民族意识与国家、国民意识的联系与区别
同国籍民族意识是对应于多国籍民族意识而言的。同国籍民族意识与多国籍民族意识有着明确而严格的区别,绝不能将两者相混淆。多国籍民族意识没有国别限制,而且是民族学概念,不具备政治属性;同国籍民族意识则是受国别限制的,即其民族意识的主体局限于某一主权国家的范围内,当然前提必须是入籍。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同国籍民族意识具有较强的凝聚力,而且具有一定的政治属性。比如我国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都关心如何行使这种平等权利,也十分关心本民族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等。同国籍民族意识的作用也较明显,可以起到关心本民族的发展、增进民族成员之间的感情交流、增强凝聚力的作用,这一点,与多国籍民族意识有关着本质的不同。比如中国朝鲜族的民族意识,其功能和作用十分明显,民族成员的利益呈现为一致性;而世界朝鲜族的民族意识,则是一种多国籍民族意识,其功能和作用仅限于民族学范畴,而且没有任何政治属性,在利益上存在本质的不同。
目前在我国各民族的民族意识中,有些民族的民族意识属于同国籍民族意识的范畴,有些民族的民族意识则同时具有多国籍民族意识和同国籍民族意识两种内涵,这种划分,对跨境民族的未来发展尤为重要。
在讨论同国籍民族意识时,我们必须重视它的地位问题。我们承认民族意识是一种正常的意识活动,这是每个民族对自身存在形式的认定,对民族体的生存、延续起着纽带作用,对民族平等权利的享受也具有重要作用。但我们也要对民族意识有清醒的认识,即同国籍民族意识的功能和作用也是有限的,它无论如何也不能超越国家意识和国民意识,国家、国民意识与同国籍民族意识是一种上下层次的意识类型的关系,也就是说我国各民族的民族意识的内容不能与国家、国民意识的内容相冲突,也可以理解为任何一个民族的利益在任何情况和条件下,都必须服从国家和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当然国家也会保障各民族平等权利的实现。
应该强调的是,民族意识同宗教意识是有严格区别的,宗教意识可以跨国界、跨民族,民族意识不能跨国界,如果是跨国界的民族意识,则属于多国籍民族意识。宗教意识也分为正常宗教意识和极端宗教意识,正常宗教意识受到法律的保护,极端宗教意识是反社会的行为,如泛宗教主义或原教旨主义,则是民族分裂主义和极端民族主义者以宗教为外衣进行的非法政治活动,同正常的宗教活动差之千里。
在多民族的中国,各民族应该首先树立牢固的国家、国民意识,这样,民族意识(同国籍民族意识)才能发挥积极的作用。如果中华各民族的国家、国民意识淡漠,或者根本没有这种意识,那么正常的民族意识有可能蜕变为极端的民族利己主义,甚至滑向极端民族主义。在我国,各民族建立了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平等权利和利益的获得既要建立在不损害其他民族平等权利和利益的基础之上,同时也不能损害国家和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民族之间的权利、利益是平等和共享的,国家与民族的利益是一种上下层次的关系,只有国家和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得到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利益才能得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意识,包括如下内容: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民族共同创造了悠久的历史和光辉灿烂的文化;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建设现代化国家,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各民族关系是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行使自治权;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反对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以上是国家意识的核心内容。
国民意识由国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两部分组成。凡是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在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劳动与休息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等等。公民的义务主要包括:行使自由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权利;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义务;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纳税的义务,等等。(注:有关国家、国民意识的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从内容看,国家、国民意识要比同国籍民族意识丰富得多,它包含了同国籍民族意识中政治属性的内容并对民族与民族的关系、民族与国家的关系、国民与国家的关系都作了明确的阐述和强制性的界定。因此,民族意识尽管是一种正常的人类意识,伴随民族体而始终,但在多民族的中国,不能触犯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自然、合理地存在并发挥作用。
三、国家、国民意识状况直接影响国家凝聚力的强弱,是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
在传统的观念中,综合国力似乎仅体现在经济、科技和军事实力上。但近年来的世界发展轨迹证明,国家凝聚力也是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之一,在多民族国家,甚至是最重要的体现。前苏联的解体,南斯拉夫的分崩离析,阿富汗的内战,非洲的民族仇杀,无不证明了这一点。
国家凝聚力主要反映国民对国家的认识和对自身的责任、义务的认识,包括对国家的忠诚和献身精神;国民对国家的高度责任感和勤奋的工作精神;国民之间的团结精神;各民族间和睦相处、互相帮助,热爱并建设好自己国家的意识。
我国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尽管历史长短不一、发展程度高低有别、文化和宗教信仰差异明显,但共同创造了中国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中华各民族由此形成了命运攸关、患难与共的历史和命运共同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华各民族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是中华各民族关系最好的时期,也是国家凝聚力最强的时期。但我们认为,国家凝聚力仍有进一步提高的必要。
我国的凝聚力由以下几个层面构成:中国各民族的关系建立在平等、团结、互助的基础之上;正确处理民族利益与国家、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的关系,国家保障各民族平等权利的实现,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各民族应该将国家和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当个别民族的利益与国家及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相冲突时,应该放弃个别民族的局部利益;坚决维护国家主权的统一和领土的完整;中华各民族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极端民族主义势力;国家凝聚力的核心是国家、国民意识,我国公民无论属于哪一个民族,都应牢固地树立这种意识,并将其置于民族意识之上。
应该肯定地说,在21世纪,我国必定发展成为世界经济强国和科技强国,但如果我们的国家凝聚力不强,将极大地削弱我国的综合国力。一个边疆动荡、分裂主义猖獗的国家,一个不思进取、没有忧患意识和竞争意识的国家,一个没有强烈的国家、国民意识的国家,必将耗尽其发展成果,中华民族的整体繁荣不可能实现,中华各民族也不可能整体进入发达阶段,我国跻身于世界强国之列的宏伟目标也难以实现。所以,如何加强国家、国民意识,进一步增强国家凝聚力,是我们所面临的一个十分紧迫的任务。
四、我国的国家、国民意识状况与对策
目前中华各民族的团结已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状态,稳定的局面确保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高速增长。但我们也必须承认,我国的国家、国民意识仍有待加强,否则将影响我国的凝聚力,并成为稳定发展的隐患。
我国是一个民族众多的大国,必须具有一个能够被各民族广泛理解和接受的精神支柱,以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笔者认为只有国家、国民意识才是这个精神支柱。为什么这样说呢?一是它跨越了民族的界线,不论你属于哪个民族,都是中国人,都是中国公民,都负有相同的责任与义务,享有相同的权利,同外国的任何民族都有本质的区别;二是跨越了阶层和地域的界线,即不管你从事何种职业、何种工作,或居住于哪个国家(仍拥有中国国籍),权利和义务是高度一致的;三是它跨越了文化属性的差异,即不论你属于哪一类型的文化体系,不管你信仰何种宗教,都要对国家意识的内容予以承认,同时也必须承担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当然也会享受平等的公民权利;四是国家、国民意识为一种由法律约束的强制性的意识,每一位中国公民都应该具有这个意识,并有不断增强这个意识的责任;五是国家、国民意识为一种高度一致的意识,即凡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其意识的一致性主要体现于此,是中华各民族凝聚力的核心部分;六是国家、国民意识为一种最高层次的意识,即任何其他意识,诸如集团、地区、阶层、职业等意识,都不能同它的内容相冲突,特别是民族意识、宗教意识也不能同国家、国民意识的内容相冲突,这就从法律上确定了民族分裂主义、极端民族主义和极端宗教主义(如原教旨主义、泛宗教主义)行为是违法的,是违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的,必须给予坚决、彻底的打击;七是国家、国民意识为一种区分功能最强的意识,国家、国民意识可以明确地区别加入不同国籍的同一民族的性质,将其本质的区别给予清晰的界定。从上述内容可见,国家、国民意识确实是我国凝聚力的核心体现。
目前,我们对国家、国民意识的认识尚有模糊之处,这主要反映在传媒、文学作品和教育中。一是政治概念表述不清。例如,我们经常可以听到、看到“中国人是‘龙的传人’、‘炎黄子孙’”的表述。严格地讲,“龙的传人”、“炎黄子孙”并不能代表中国所有的民族。故而,不分场合地这样表述是不甚妥当的。二是混淆使用国籍与民族概念。一个人拥有某国国籍,便具有该国公民的资格,与该国发生永久的法律关系,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他享受一定的权利并履行一定的义务,要维护本国利益,也受到本国法律管辖。当他移居国外,一旦合法权利受到外国侵害,他的国家有义务也有权利对他进行外交保护。当一个人丧失了某国的国籍,事实上也就解除了与该国的法律关系,无需承担义务,也无法享受该国予以的主要权利。如果一个人改变了国籍,其法律关系则相应发生变化,但其所属民族成分不可能发生变化。国籍与民族的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分,如果将其混淆,将造成极大的混乱。还应严格区分拥有我国国籍和放弃我国国籍的华人的关系,他们之间存在明确而严格的法律区别,其本质是中国人与外国人的关系。他们各自要维护本国的利益,受到所属国法律的保护和限制。从另一角度而言,我国有不少跨境民族,如果我们在界线上出现偏差,对我国本身的稳定和各民族的团结也会产生不良的影响。三是我国的教育体系中,国家、国民意识的教育还较为薄弱。国家、国民意识教育应该从小抓起,从小就不断灌输这种意识,使其成为一种思维定式,但现实状况令人失望。四是在民族历史、民族关系、民族学研究中,应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学风,不能为追求轰动效应而对重大历史问题轻率下结论,应对我国的民族关系做实事求是的分析,对重大历史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每一个结论都要考虑它对我国民族关系可能产生的影响。五是我国的跨境民族在国家、国民意识上存在认识上的模糊现象,这既同我们的教育、宣传有关,也同外国渗透的影响有关。
针对上述现象,我们提出几点对策:(1)我们要把国家、 国民意识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国策提出来,将其视为增强国家凝聚力的重要手段和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传媒、教育界、文艺界都要重视国家、国民意识的宣传、教育问题。(2)制定《国家、国民意识法》,确定国家、 国民意识与民族、宗教等意识的关系,对削弱或破坏国家、国民意识的行为予以限制和惩罚,在每位国民心中牢固地树立国家、国民意识。(3)将各民族的主流意识集中到国家、国民意识中来, 坚决打击和清除民族分裂主义、极端民族主义和极端宗教主义的行为,将稳定的局面长期保持下去。(4)抓紧培养21世纪的少数民族年轻领导干部, 将国家、国民意识状况作为考察民族干部的重要标准之一。(5 )在国家教育体系中将国家、国民意识内容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特别是在中、小学和大学教育中将国家、国民意识的内容置于突出的地位。
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21世纪的中国不仅要成为一个经济、科技高度发达的国家,也要成为一个民族大团结、凝聚力极其牢固、强大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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