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国有企业改革的总方向不是“非国有化”,也是以集体小企业实行合作制为原则的_股份合作制论文

小国有企业改革的总方向不是“非国有化”,也是以集体小企业实行合作制为原则的_股份合作制论文

国有小企业改革的大方向不是“非国有化”——兼论集体小企业应贯彻合作制原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小企业论文,合作制论文,论集论文,大方向论文,原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分类指导、抓大放小,是我们加快企业改革的一项战略性的工作方针。在集中力量抓好大型国有企业的同时,对一般小型企业要放开放活。根据近年各地实践经验,我们对放开放活小企业工作,想在两个问题上提出一些看法。

一、要支持国有小企业资产的有偿转让,但不宜鼓吹国有资产从所有小企业中全部退出

国有小企业的改革采取了多种形式,主要有承包、租赁、联合、兼并、外资嫁接以及出售、拍卖等。近两年,少数地区率先加大国有小企业改革力度,大幅度地实行小型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即出售、拍卖。通过有偿转让,有的企业改制为国有资本和其它多个投资主体共同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少数企业拍卖给个人或几个合伙人,改变为私营企业或私营合伙企业;而大多数的小企业则是有偿转让给本企业全体职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这种形式成为放开放活国有小企业的一种主要形式,而且呈现向其它地区推广势态。这就引起全国上下很大关注。

国有小企业资产有偿转让及其推广趋势,引起部分同志不少疑虑,他们主要是担心国有资产的流失,担心公有制丧失主体地位。我们认为这种疑虑应该消除。国有小企业资产出售,本身并非国有资产的流失,只是使国有资产从实物形态转变为价值形态。让渡了资产的实物形态,而在价值形态上收回,以求更好运用。在正确操作条件下(正确处理转让价格、债权债务、原已退休职工社会保障基金的补偿以及转让收入的受理运用等问题),这样做非但不是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恰恰相反,还可以终止原来经常发生的浪费、亏损、补贴等实质性的严重流失。

有条件地出售一批国有小企业,也不致于使国有经济丧失主导地位、使公有制丧失主体地位。因为第一,过去由于盲目追求一大二公,使国有经济覆盖面过度扩大。部分国有资产长期困守在一些不适宜国有资本运行因而效益低下的小企业中,而亟需国家资本加大投入的重要产业和骨干企业则投入不足。目前确有必要适当调整国有资产的布局。有条件地出售一批国有小企业,让国有资本从部分低效的小企业退出来转投到重要产业和骨干企业,是盘活了这部分国有资产,优化国有资产的组合,其结果不是削弱反而将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第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入股者主要是本企业劳动者,股金虽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但归集体共同占有使用,用于谋求共同富裕。从所有制性质看,基本上是劳动者集体共有和按份共有相结合的合作社所有制,是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国有小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不过是国有企业转变为新形式的集体企业,大公有转变为小公有,并非是私有化。它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情况,摆脱了政企不分、吃大锅饭的旧体制,为这些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建立起新的制度基础,促使小企业转机搞活。

在国有小企业有偿转让取得成效的情况下,近来有的同志强调国有资产应从所有小企业全部退出。有的则提出,国有小企业改革方向应是“非国有化”。我们认为这种主张不妥。改革的目的在于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益和企业经营效益,只有那些不适宜国有资本运行因而效益低下的企业,国有资产才宜于退出。部分中小企业国有资产运行状况良好,在市场上有竞争力,效益较好,没有必要强使国有资产从这些企业中也全部退出,可以让它们继续发展壮大,逐步进行公司制改造。有的地方提出什么“靓女先嫁”口号,实际造成的后果是不良的。

国有资产从所有小企业全部退出的主张,是和国有资产从非竞争性行业退出的主张相互联结并存的。这种主张的实际立足点,是认为国有经济命中注定效率低下、缺乏竞争力。这是一种偏见。即使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也有部分国有企业效益良好、有竞争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经济提高效益更具有现实可能性,关键在于改变政企不分和吃大锅饭的经济体制。在我国,非竞争性行业越来越狭窄,竞争性领域则愈益广泛,如果要强使国有资本从竞争性行业退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势必落空。旧摸式的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或企业制度是必须改变的,要进行公司制改造,但是决不应要求国有资本从竞争性行业全部退出。

国有小企业的改革,应当从实际出发,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改制形式。许多企业可以有偿转让给职工改组为股份合作企业,少数还可以拍卖给个人或几个合伙人,变成私营或合伙企业;也有不少企业可以在全部或部分保留国有资本的同时,吸收其他法人、个人资本或外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有的可以兼并、联合,组建集团,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国有资产的退出,并非小企业制度创新的唯一形式。针对企业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改制方式,是国有小企业改革健康推进的重要方法。要坚持“一企一策”,避免一哄而起脱离发展生产的需要盲目出售国有资产。有鉴于此,我们认为不宜提出“非国有化”作为国有小企业改革的总方向和口号,它不能概括我们多种形式改革的实际情况。

二、要重视小型集体企业的改革,进一步明确集体小企业的改革方向

我国集体企业大多数是小企业,而在全国小型企业总数中,集体小企业占压倒多数。1994年9月全国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中, 小型企业约37万多个,其中城乡集体小企业约30万个。这些小企业基本上尚未摆脱苏联模式的集体经济体制的束缚,需要进一步改革,放开搞活。

过去一段时间,集体小企业的改革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在80年代初期为了解决就业问题,曾经一度对发展城镇集体经济较为重视,但随着就业问题缓解,这方面的关注逐渐淡薄。邓小平同志赞扬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大大提高了对乡镇企业重视程度,但对乡镇集体企业的进一步改革,仍缺乏及时的指导。中央提出抓大放小、放开放活小企业的方针,理应包括加快集体企业改革这一重要方面,但在不少场合,一讲加快小企业改革步伐,常常只讲国有小企业,很少讲或不讲集体企业的改革。这种状况应当改变。各种形式的集体经济是构成我国国民经济主体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994年底,集体经济的产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是44.8%,超过国有经济近两个百分点。集体经济的广泛发展,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的、基本的特点。没有集体经济的广泛发展,就没有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没有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快速的发展,就没有发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这些年来,集体企业的改革方向,常常是若明若暗。在不少问题上,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行政隶属关系和用行政方法管理已成习惯,往往忽视集体经济的特性而简单仿照国有企业的改革办法。在国有企业普遍推广承包制的时候,集体企业也以承包作为改革的主要形式,而且照样由政府机构承担发包人角色;在国有企业探索股份制改组时,不少地方要求集体企业也以股份制作为改革方向,而且把股份合作制当作股份制来对待。其实,有条件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集体企业只是少数,适合多数集体企业的股份合作制,虽然局部引入了股份制的形式或因素,但它以劳动者合作制为基础,基本上是合作制的一种新形式。在股份合作制改组时,许多地方要求把本企业职工集体所有的资产“量化到人”,但遭禁止,因为国有企业资产不应量化到人、集体企业资产也不应量化到人;近年来出售了一些国有小企业,转让所得收归政府,有的集体企业在出售集体资产后也收归政府掌握。这种简单仿照国有企业改革的做法,不符合集体经济的特性,侵犯劳动者的权益,不利于调动集体企业中劳动者的积极性。

根据多年实践经验,许多同志认为集体企业改革的主要方向,应是重新贯彻合作制原则。苏联模式的集体经济体制,是本世纪30年代初违背经济规律扭曲了合作制而建立起来的。在十月革命后经济恢复时期,列宁针对当时五种经济成份并有的现实,提出恢复商品货币关系、发展商品经济和引导小商品生产者走合作制道路的正确政策。但由于追求清一色公有制和行政计划经济体制,到20年代末就放弃了列宁的正确政策。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进程中断,同时合作制被抛弃而代之以人工塑造的特定的集体经济体制。这种集体经济模式名义上还被称为高级形式的合作社,实际上是否定了合作制。合作制是市场经济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为维护自身利益而自筹资金、自愿入股、互助合作、共同从事生产和经营的经济形式。它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社员个人股权的联合是它的产权制度的特征,自愿结合和民主管理是它的重要原则,利益共享风险同担是它的利益机制。这是市场经济中合乎规律自然形成的经济形式。但是苏联模式的集体经济体制抛弃了合作经济组织中劳动者自愿结合、个人入股、在市场竞争中利益共享、风险同担的特征,使之成为行政计划的工具和政府机构的附属物。这种体制不利于调动劳动者在市场竞争中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对这种体制需要大动手术,大多数集体小企业应当重新贯彻合作制原则。

小型集体企业重新贯彻合作制原则的关键,在于重建劳动者入股制度。近年来为恢复劳动者入股并使个人股金达到有效数量,许多企业探索了多种办法,包括职工掏钱入股、企业增量资产按一定比例折股到人以及把存量资产中属于本企业职工集体公有的部分按劳动贡献量化到人等等。这些办法原则上都是可以允许的。但是有的同志认为无论是国有资产还是集体企业中属于本企业职工集体公有的资产,都不能允许量化到人。他们混淆了国有和集体两种不同公有制的区别。国有资产属全民所有,把它无偿量化到本企业职工是侵犯全民利益;集体企业则不同,本企业职工公有的资产本来就归这些职工集体共有,量化到人,不过是改集体公有为按份共有,实际上是转变为合作社所有制。在我国条件下,劳动者合作社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形式,合作社不是私人企业,而是集体企业,不应误认为是私有化。

目前,我国许多集体企业中产权关系已经复杂化,集体所有的资产已经并非仅仅是企业中现有职工的财产,不应当全部量化给现有职工。存量资产中属于退休老职工劳动积累的部分,应采取适当方式用于退休老职工的社会保障;投入企业的“联社资产”,属于参加联社的全体成员单位集体共有,不应量化给该企业现有职工,而应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并妥善处理成员单位的权益;至于社区性集体所有的资产,则属于创办该企业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如果仅仅量化给企业内部职工,是侵犯其他成员的权益。这些不能量化到现有职工的资产,宜于继续保留为集体公有,利用股份制规则以集体股形式留在企业。与此同时,在我国现实条件下,许多集体企业需要吸引社会资金和技术的投入,而外部资本和技术的投入已不能像过去那样作为无偿援助,也宜于利用股份制的规则采取参股的形式。上述实际情况,决定许多集体企业的改革,只能在劳动者合作制基础上,引入股份制的某些形式或因素,推进股份合作制。

放开放活集体小企业,应当放手让集体企业职工依法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政府的任务,是要发挥指导、服务、协调的作用,特别重要的是制定法律、法规、条例,正确把握股份合作制的规范方向。目前社会上对股份合作制的实质内涵存在一些误解,常常把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混同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制定法律法规时,需要纠正这种误解。股份合作制的基本特征在于入股者主要是劳动者及其集体组织,它的基础是劳动者互助合作的合作制。个体性质的家族企业,不应混同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几个合伙人出资雇佣若干劳动者组建的企业,应作为合伙企业来规范;有的企业虽然有内部职工少量持股,但居于主体地位、控大股的是少数几个人的资本或来自外部的资本,这种企业应按公司法来规范。在政策上我们完全允许发展个体家族企业、合伙企业、以至私人资本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但在企业性质界定上,不但不应把股份合作制企业同个体企业、合伙企业以及私人资本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混同,而且也不要同公有资本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混同。股份合作制是以劳动联合为主的合作制的一种新形式,不是资本联合为主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演变为股份制企业,我们在政策上应当允许,但它本身并非是股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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