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广州市政府的戏剧管理——以《广州市市政公报》中的戏剧史料为对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戏剧论文,广州市论文,公报论文,史料论文,市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14X(2013)04-0130-08
民国时期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转型期,也是农村戏剧进入城市、融入现代化进程的关键时期。作为我国最早的对外通商口岸和近代革命的发祥地,民国时期的广州在现代城市建设和城市文化管理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尤其在戏剧管理方面的探索,不仅对于我们认识民国时期广州市戏剧城市化进程和城市戏剧管理历史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而且对于反思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和城市戏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建立了戏剧管理的新机制
民国初年,广州戏剧演出活动已日渐兴盛,但市政府对城市中的戏剧活动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也缺乏基本的管理经验,在管理上仍然承袭清政府的旧例,以“禁”为主,以“禁”代“管”。1920年,广东省政府设立督学局,派出专人对各戏院的上演剧目“实地监视,随时报告”,有不合统治者要求的就加以取缔。这一时期,政府的戏剧管理逐步建立起了分级、分工管理的体制,但由国民党党部和政府的社会、教育、警察三局监管的体制还不完善,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政府和党部多个部门插手,共同管理,存在着“职责不明,体制不顺”的弊端。1922年《广州市政公报》就有一则训令,对南关戏院改演大戏的呈请,涉及财政局和公安局等相关职能部门。①可见,当时演剧活动已经受到政府多个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约束,但未成体系,也未设立独立的主管部门和具体的办事程序。
1926年,广州市政厅批准设立戏剧审查委员会,“委员会定额二十一人,由社会教育课长介绍市内新旧戏剧专家,与制造声片及批评戏剧之记者,呈请局长函聘为义务委员。”②戏剧审查委员会的宗旨是“改良戏剧”,管理范围包括“广州市内之锣鼓戏、白话戏、影画戏、傀儡戏及其他关于戏剧种类者”。戏剧审查委员会以广州市教育局长为主席,主要工作是“督促各戏剧团体;根据总理三民主义,编演革命新剧,以期改造社会,促进国民革命;培植民德,促进文化,提倡美育,奖励艺术;禁止辱国迷信、诲盗诲淫等词曲及表演。”③显然,戏剧审查委员会是对广州演剧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个重要机构。
戏剧审查委员会在成立之初曾涉及多个管理部门,在职能划分和协调上经历了较长的磨合过程:“其后因市党部宣传部亦有派人临场审查戏剧之举,民国十八年陆幼刚任教育局长,为统一审查起见,乃将该局原设之戏剧审查委员会结束,另由该局会同广州特别市党部宣传部、本市公安局、社会局等派员另行组织广州市戏剧审查委员会,委员定为十六人。除市宣传部、市教育局长为当然委员外,上列四机关各派三人充任委员,内设常务委员会四人,处理日常会务,于十八年十月三日开始工作,所有戏剧、电影、杂剧均在审查之列。逮民国二十年十月,简又文任社会局长,以戏剧、影画、歌曲关系社会风化甚大,特提出市行政会议,划归社会局主办,仍约同市党部宣传部、公安局、教育局三机关共同组织,内容多有更变,工作增加审查歌曲一项,名称易为广州市戏剧影画歌曲审查委员会,职员除社会局长任主席外,四机关各派员四人任委员。未几,又以广州市娱乐场所开业日多,四机关原派委员审查工作太忙,对于原定十六人之外,增加教育厅长派代表一人,并有批评资格之专家若干人为委员。民国廿一年六月九日,又以原定组织规程委员名额未有规定,特修正为委员名额二十四人,由社会局、市党部、公安局、教育局各派代表五人,其不足之数,由会议决聘请专家人员充任之,但充任期以六个月为限。”④
从涉及的监管部门来看,由原来教育局牵头,到由社会局主办,市党部宣传部、公安局、教育局三个机关共同组织,再到由社会局、市党部宣传部、公安局、教育局各派代表,并聘请专家人员充任。从管理范围来看,由原来的“戏剧电影”到“戏剧、电影、杂剧”再到“戏剧、影画、歌曲”,审查内容不断增加,审查范围不断扩大,对不同文化管理部门的职能进行整合,将多种艺术类型纳入社会城市文化管理范畴。从禁演剧目来看,亦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从制度建设来看,市政当局对于戏剧审查工作也制定了一系列章程、条例,如《广州市戏剧审查委员会章程》、《广州市审查委员视察戏剧凭证简章》、《广州市教育局取缔新旧戏剧条例》以及《广州市教育局取缔影画戏条例》⑤等,使得戏剧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这些表明市政当局对演剧活动的控制和监管力度不断加大,行政干预色彩不断增强。
民国以前,虽然已有专为皇室、官府服务的戏曲管理机构,如教坊司、升平署等,但面向民间的戏剧专门管理机构和制度尚未建立。民国以后,一方面,随着广州城市戏剧的发展,戏院、戏班、从业人员不断增多,由其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愈来愈多,使市政府面临更为复杂的戏剧管理问题,必须采取新的措施加以克服;另一方面,随着市政建设的发展,运用新的现代城市管理理念,建立并完善新的市政管理体系,已经成为市政府的必然选择。当时通过的《广州市暂行条例》扩大了市政府的职权,将公共工程也纳入其职责范围,并建立了相对独立的文化管理系统,在组织上实现了事务权、管理权和行政权的统一。“戏剧审查委员会”的建立,是民国时期广州市政建设发展的集中体现,也是现代戏剧管理机制正式形成的重要标志。
二、明确了政府管理戏剧的新角色
民国之前,除了有利于自己统治的戏剧活动外,统治者一般采用限制或禁毁的手段来管理戏剧。正如王利器所言:“我国的小说戏曲,随着城市经济的繁荣,到宋代已经盛行,元、明、清三代更有很大发展。由于小说戏曲作者大都是接触下层社会的知识分子和民间艺人,他们利用感情丰富的笔触,揭露封建统治阶级对人民的压迫和剥削,激励人民进行反抗和斗争,这就引起封建统治阶级的惊慌不安,对小说戏曲实行严厉禁毁的政策。”⑥
在古代,历代统治者多将民间戏剧视作与庙堂文化相对立的文化,以“诲淫诲盗”、“废业闹事”等理由加以限制,官府多充当民间戏剧活动的限制者或禁毁者的角色。民国以后,随着人们对戏剧认识的发展,政府在戏剧管理中的角色也悄然发生了变化。
(一)引导者
广州市政府对戏剧活动的态度,在《广州市政公报》中常有述及。1927年《广州市教育局十六年份行政经过概况》一文指出:“戏剧本为社会教育之利器,有时亦足为社会教育之盗贼。故对于此种事业不能不加以特殊之注意,虽不能望其有裨风化,亦当不令其流毒社会,贻害青年。”⑦到了1929年,市政府又再次强调:“戏剧为国民公共娱乐之需,且为社会良好工具”⑧。可见,在当时广州市政府眼中,戏剧不全是“诲淫诲盗”或供人赏玩的消费品,而是可以通过改良,成为教育民众、改良社会的重要工具,可以加以引导。因此,在戏剧管理活动中,市政府开始充当引导者的角色。
1929年,戏剧改良委员会明确提出了改良戏剧的十大原则:“(1)提倡科学化、民众化、革命化的艺术教育,以破除一切宗教思想的谬见,养成团结协作之精神,确立革命的人生观;(2)表演帝国主义侵略政策之凶暴残忍,以促进民众参加国民革命之决心;(3)提倡民主政治,打破封建思想,消减阶级观念,并藉舞台演习四权之运用以培养民众参与政治之能力;(4)提倡勤俭、耐劳、互助为人类生存之要件,打破骄奢、怠惰、自私之恶习;(5)提倡人类幸福均等,反对藉特殊势力以凌压民众社会之蛮贼;(6)表演社会一切恶癖之毒虫,以引导民众从事于有用之职业,及趋向正当之娱乐;(7)提倡男女平等,在政治、经济、社会、教育各方面男女均有共同享受之权利,反对纳妾宿娼之恶习,以尊重女子人格;(8)提倡纯爱情的自由婚姻,打破买卖式的婚姻制度;(9)提示青年向上途径,表演意志薄弱之可耻,鼓舞独立奋斗之精神,藉以挽回厌世自杀之颓风,增进人生之兴味;(10)提倡人类自体应有完全发育之自由权,反对野蛮时代所遗留损害身体一切之装饰”。⑨
(二)规范者
民国时期,广州市政府通过各种方式规范城市戏剧活动,扮演了规范者的角色。
首先是加大了对戏院治安的投入。戏剧进入城市剧场后,随着戏剧受众构成日趋复杂,加上时局动荡,战乱频仍,引发的社会事件时有发生,规范演戏秩序便成为当时市政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这在当时对戏院治安投入上有集中体现。如1925年关于南关戏院特务警长的委任;⑩1925年宝华戏院唱演锣鼓大戏时派警保护并维持演剧秩序;(11)1926年市财政局考虑对各戏院的特警经费加大投入等。(12)
其次是强化了对戏剧各利益主体的协调。在城市剧场,激烈的商业竞争必然会导致不同戏剧活动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戏院业主、投承商人、戏班班主以及同业公会等之间无不存在着利益的冲突和矛盾。戏院业主对高价租金的需求、投承商人对营业利润的追逐、戏班班主对高额戏金的渴望、同业公会对演员利益的维护等等,都充斥在看似游戏人生、娱乐升平的演剧活动中。任何一方发生矛盾纠纷,都会影响演出质量和效果,甚至使演剧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为此,市政府通过行政指令加以规范,在各利益方之间所进行的斡旋,对各利益主体的矛盾冲突起到了类似缓冲器和润滑剂的作用。
最后对戏剧演出内容进行了规范。戏剧审查委员会成立之后,剧本送审成为例行公事。1930年《广州市市政公报》总结道:“统计十年取缔各剧、影戏类、全部禁影者,有《孔夫子》等四套。局部禁影者,有《妖光侠影》等十一套。准予放影者,有《飞剑侠》等一百一十七套。锣鼓戏类,全部禁演者,有《魔缘动佛心》等三出。局部禁演者,有《神眼蛾眉》等十二出。准予开演者,有《十载假须眉》等五十四出。拟予奖励者,有《雪国耻》等五出。”(13)随着时间的推移,戏剧审查委员会准、禁演剧目逐渐增加,仅1933年5月至1934年5月一年中,广州市内准演剧目共196个,禁演剧目76个。(14)
(三)服务者
随着服务意识的增强,民国时期广州市政府在戏剧管理中还扮演了服务者的角色。
一方面,市政府提供技术、资金支持。清末民初,大批留学归国、学有专长的人员直接从事于市政管理。广州历任市长中,孙科于1916年在美国加州大学毕业,后获哥伦比亚大学硕士学位;林云陔被派赴美国留学,入纽约州圣理乔斯大学学习法律、政治;刘纪文先后就读于东京志成学校和早稻田大学;市政厅各局的课长、课员80%以上为留洋学生;工务局工程师皆为欧美大学毕业生。他们在城市戏剧管理上受西方影响,多从安全、美观、文明、卫生以及戏剧艺术本身的内在规定性等方面来考虑,并投入大量的财政资金,改进戏剧舞台照明、道具装置等,大大提升了城市戏剧的演出效果。
另一方面,市政府修建了各种公共娱乐场所,包括公园和游艺场,并在此基础上兴建了许多平民戏院和影画院:“市政当局以欧美文化之邦,对于国民公共娱乐场所,靡不尽量建设,蔚成大观。盖欲纳国民于正常娱场中,使之有活泼精神,并于不知不觉间轮进其优美之德育,故有目剧为美感教育者,实基于是。但本市近来对于此种正常娱乐,多所忽略,且各戏院所演者,多属艳情神怪戏剧,而复昂收票价,对市民毫无美感教育之可言。故市政当局现拟特设平民戏院一所,选择爱国革命及有美感德育之戏剧然后表演,俾于娱乐之中,而收感化之效,现已计划一切,俟觅得适中地点,即行开办云。”(15)将戏剧教育纳入公民美感教育系列,通过艺术熏陶来改良社会风气,这就是市政府管理戏剧的最直接目的。为此,市政府通过完善和增加各种公共娱乐设施、开展戏剧活动如在公园增设播音台,邀请名家唱曲等,以推动城市戏剧活动的发展。
显然,市政府对戏剧功能的重新认识,大大改变了其在戏剧管理中的角色定位。作为城市的管理者,市政府凭借其强大的资源和权力优势,在资金、技术和设施等方面对刚进入城市的戏剧加以投入和支持,将戏剧活动纳入城市文化建设的总体布局中,充分凸显了市政府在戏剧管理中的新角色、新意识和新思维,既强化了政府的政治意识形态,又促进了城市戏剧的发展。从戏剧的限制者、禁毁者,转变为戏剧的引导者、规范者和服务者,市政府对戏剧的管理意识逐渐加强,戏剧的城市化程度也愈来愈高。
三、采用了管理戏剧的新手段
随着商业剧院的兴起,民国时期广州戏剧活动已开始形成了一套较为有效的商业运作方式。演剧场所开始从传统的广场、庙台向商业性的剧场演变与过渡,改善了戏剧的演出环境;观众群体不断壮大,并呈现出不同的消费特征;剧场、戏班和演员作为戏剧活动中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相互之间已建立了较为成熟的商业合作机制;外江梨园会馆、八和会馆等行业组织扮演了重要的中介角色,发挥了重要的管理和协调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市政府管理戏剧必然面临巨大的挑战,如果管得太紧,必然会影响戏剧市场的发展;如果管理力度不够,又无法控制戏剧市场。因此,适时调整管理手段、完善管理模式,便成了当时市政府管好戏剧的必然选择。
(一)行政手段
行政是民国政府管理文化最常用的手段。《广州特别市娱乐场所戏班及艺员登记规则》的颁布,可以说是用行政手段对娱乐场所、戏班以及艺员的全面清查和规范。对于营业场所,要求提供包括娱乐场所名称及所在地,设立人姓名、年龄、籍贯、职业、住址,设立日期及期限,娱乐种类,设备情形,每日开演时间,入场券最高及最低价格,缴纳税捐名目及数额等情况的登记申请书。对于戏班,要求提供包括班名,设立人姓名、年龄、籍贯、住址,成立日期及期限,演艺种类,班员各种角色及助手人数,班员待遇,戏金日计或月计总额及其分配,规约等情况的登记申请书。对于演员,要求提供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教育程度、演艺种类、加入戏班名、担任何角色、受雇佣条件、每日每月或每年薪额等情况的登记申请书。(16)娱乐场所、戏班的主要负责人是设立人,全权负责戏班与政府部门的交涉以及处理其他社会公关、交际、联络等事宜。政府通过自己的职能部门对院团进行管理,同时也维护了剧团和艺员的法人资格。
此外,市政府还常常借助各种行会组织作为中介进行管理。早在光绪二年(1876),为了业务发展的需要,粤剧艺人就成立了八和会馆。八和会馆是伶人开展自主管理的行会组织。该行会组织有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管理内容涉及戏剧经营发展的多个方面。广州市政府在接管城市戏剧管理工作时,并没有将其取缔,而是作为政府管理戏剧的中介组织,表现了对原有戏剧管理模式的尊重。相对于古代官府的戏剧管理,民国时期广州市政府对戏剧的行政管理,多采用宏观的粗放式管理,尊重原有的戏剧业链,使得戏剧的发展实现了平稳的过渡。
(二)法律手段
除了行政手段外,民国时期的广州市政府还通过法律手段对城市戏剧活动进行规范,包括对戏剧活动的组织建构、目标、职能、任务、内部分工、权责关系、活动方式、运行程序等进行了严格规定。如为了规范戏剧演出场所,市政府颁布了《修正影画戏院章程》,对影画院的演剧类型、戏院票价、缴纳饷额以及承办方式等做了明确的规定。(17)为了创造卫生文明的演戏环境,卫生局制定了《广州市卫生局修正取缔戏院章程》,规定戏院要按期洒扫清净,保持座位、厕所、食物餐具的清洁,不得随地吐痰,保持戏院通风以及规定观演距离等。(18)为了加强对戏剧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市政府也制定了《广州市取缔演唱瞽姬简则》(19)和《广州市特别市娱乐场所戏班及艺员登记规则》(20)等。此外,为了保证戏捐的征收,市政府颁布了《开投广州市娱乐场院附加教育经费简章》和《承投广州市娱乐场院附加教育经费章程》(21),对开投和承投娱乐场院附加教育经费的相关程序做了具体规定。
(三)经济手段
随着戏剧城市化的加强,戏剧的商业属性被进一步凸显,适应戏剧市场化发展,适时调整管理戏剧的手段,运用经济手段管理戏剧便成为民国时期广州市政府管理戏剧的新举措。
首先,通过加大财政投入,为戏剧市场运作提供保障。戏剧的城市化,需要相应的城市剧院等设施建设,而这仅靠戏剧艺人是难以实现。市政府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加大对戏院的财政投入,建立了许多新型戏院和平民戏院,为戏剧的市场化运作奠定了基础。
其次,通过限定票价,规范演出市场。针对戏剧市场化中唯利是图、哄抬票价的现象,市政府还通过限定票价来规范戏剧演出市场,规定:“(影画戏)院中座位最高券不过五毫者为甲等,每月饷银大洋一百五十元;院中座位最高券不过四毫者为乙等,每月饷银大洋一百二十五元;院中座位最高券不过三毫者为丙等,每月饷银大洋一百元;院中座位最高券价有超过五毫者,每增一毫,每月增饷大洋二十五元,但所增之价,虽不及一毫,仍作一毫计算。”(22)1929年经市政厅181次市行政会议议决,对影画戏院票价又做了如下限制:“市内影戏院所售票价原有限制,惟各院商人时有藉故高抬票价,殊与定章不符。兹查市府特于前日提出市行政会议议决,自后特种影戏院票价最多不过一元,甲种最多不过八毫,并令财政局转饬各院遵照云”(23)。
最后,通过征收捐税,强化市政府对戏剧活动的管理。戏捐是民国时期广州市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之一。据《广州市政公报》记载,1932年5月广州戏捐收入为9525.75元,占全部税捐收入的2.6%(24);1932年9月份戏捐收入为9791.39元,占全部税捐收入的2.8%(25);1934年10月份戏捐收入为8965.81元,占全部税捐收入的2%(26);1934年11月份戏捐收入为8821.88元,占全部税捐收入的1.9%(27)。1935年1月份戏捐收入为10701.9元,占全部税捐收入的3.1%(28);1935年2月份戏捐收入为11079.58元,占全部税捐收入的2.2%(29)。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戏捐收入与当时各大戏院的经营状况之间挂钩,成为了市政府管理戏院有力的经济杠杆。
当然,迫于经营捐税压力,戏院商人也常常提出减免饷捐的呈请,并与市政府展开了长期而艰巨的论战。如1926年,海珠戏院因演戏筹款援助北伐,拒绝缴纳娱乐捐教育附加经费。(30)但未获得财政局的批准,理由是:“惟该商承办本市娱乐捐肩饷甚巨,且此等附加教育费又系出自购券之人,似与筹款不受若何影响。现在借院演戏既系照常缴纳租饷,则该商应收之附加教育费自应一并缴纳,以免藉口。”(31)1927年,戏剧游乐场同业维持会再次提出减免教育附加费的申请,此次申请仍以失败告终(32)。1929年影画院戏商们又提出:“查此项娱乐捐始自民国十三年刘杨秉政时之附加军费,改为征收附加教育费之别名,阕后附加军费业奉明令撤销,而附加教育费因系别名依然存在。然附加教育费之章程虽许向观客抽收,但画院方面有种种困难及窒碍营业,宁由画院吃亏认额包缴不收顾客。惟各画院除已肩承巨大影戏捐外,复负担娱乐捐附加教育费,因此亏折甚巨倒闭,随之遂致全行岌岌朝不保夕。况每届承办捐商非常骚扰,而各院附加之额亦有加无已。”(33)从这段话可以看出影画院同业工会对于教育附加费的深恶痛绝,请求减免言辞恳切,但最后仍以失败告终。市政厅给出的答复是:“批商华乐公司因征收手续发生纠纷系属章程上一部份之争执,与该项附加费根本问题绝无影响。前据财政局呈报办理情形,业经令饬传集各影画院全体院商切实调解在案。现该商业工会呈控各词殊多失实,所请撤销上项附加教育费一节似应毋庸置疑。”(34)长期的纠纷无法解决,为了从根本上将教育附加费落到实处,也为了解决戏商和承捐商之间的长期矛盾,1930年,市政厅干脆做出决定,由财政局直接征收,不再批商承办。(35)从上述事件来看,戏捐论争是市政府与戏院商人之间博弈、对话的重要方式之一,市政府既通过规定戏捐、征收戏捐来强化戏剧市场的管理,又通过公文往来给予商人表达请愿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戏剧管理民主化发展。
民国时期广州市政府在戏剧管理上,由传统单一的行政管理发展到行政、法律、经济等的综合管理,形成了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的管理机制,对于规范城市戏剧活动,扶植和培育新型的城市戏剧市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对于身处城市商业文化中的传统戏剧来说,市场化和商品化是必由之路。但与一般的商业或商品相比,戏剧活动是一种特殊的商业或商品,既有说教性与艺术性,又有经济性。这种复杂性,使民国时期广州市政府的戏剧管理,经历了一个艰难的探索过程。
民国时期,广州政局动荡,内忧外患频仍,社会矛盾突出,但城市戏剧演出活动却发展到了鼎盛时期,个中缘由颇值深思。当时,广州戏剧正处于从农村演剧到城市演剧、从传统城市演剧到新型城市演剧的巨大转型时期,市政府对戏剧活动的介入和管理,大大促进了城市戏剧的发展、转型。从管理体制来看,戏剧审查委员会的建立,标志着戏剧管理体制的初步形成和最终定型。从管理职能来看,市政府通过对戏剧事业的重新认识和定位,一改之前作为限制者和禁毁者的角色,转而扮演引导者、规范者以及服务者的角色。从管理手段来看,市政府摆脱了以往单一的行政手段,采用行政、法律和经济并用的管理手段,为戏剧适应市场竞争提供有力保障。
民国地方政府在文化管理体制的探索和试验过程中所确立的一些基本理念,对民国后期国家文化体制模式的确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同时也对后来戏剧管理体制的建立提供了历史的借鉴。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一时期广州市政建设对于戏剧活动的管理始终弥漫在政治服务的气氛中,也使得戏剧的发展潜藏着内在的危机。到了后期,时局动荡,政府对戏剧的管理开始出现职能错位,管理职责不清,既造成了行政资源的浪费,又违背了艺术生产的规律,使城市戏剧偏离了自身发展轨道而走向衰落。
民国时期广州市政府的戏剧管理,是当时政府管理戏剧的一个缩影,也是传统戏剧进入城市并逐渐被纳入城市文化管理的代表。从中,我们不仅可以看到民国政府如何把现代市政管理的理念用于戏剧管理,而且也认识到现代的市政管理如何影响了戏剧发展的路向。这对于我们研究近现代以来中国传统戏剧在城市发展的盛衰变化及其原因具有重要的意义。
注释:
①④《训令财政局奉省批南关戏院改演大戏案仰局查案呈复以凭转呈并训令公安局知照由(训令第二零三五号)》,广州市政府秘书处:《广州市政公报》,1922年第102期,第19页。
②广州年鉴编纂委员会:《广州年鉴》,卷八,1935年,第89~91页。
③《广州市戏剧审查委员会章程》,广州市政府秘书处:《广州市市政公报》,1926年第277期,第21页。
⑤广州市政府秘书处:《广州市市政公报》,1926年第277期,第21~26页。
⑥王利器:《元明清三代禁毁小说戏曲史料》,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前言第1页。
⑦《广州市教育局十六年份行政经过概况》,广州市政府秘书处:《广州市市政公报》,1927年特刊,第75~76页。
⑧《关于戏剧宣传》,广州市政府秘书处:《广州市市政公报》,1929年第322期,第67页。
⑨《教育局改良戏剧会之新进展》,广州市政府秘书处:《广州市市政公报》,1929年第335~336期,第31~32页。
⑩《指令五区署呈请委任冯剑琴、袁来二名为南关戏院特务警长照准委任》,广州市政府秘书处:《广州市市政公报》,1925年第177期,第14~15页。
(11)《准财政厅公函核准宝华戏院唱演锣鼓大戏行九区一分署知照并派警保护》,广州市政府秘书处:《广州市市政公报》,1925年第184期,第13页。
(12)《财政局审查各戏院特警经费如何缴纳报告书》,广州市政府秘书处:《广州市市政公报》,1926年第222期,第7~9页。
(13)《教育特刊》,广州市政府秘书处:《广州市市政公报》,1930年第349期,第104页。
(14)(20)广州年鉴编纂委员会:《广州年鉴》,卷八,第109~114页。
(15)(22)《市府筹设平民戏院》,广州市政府秘书处:《广州市市政公报》,1929年第316~317期,第104页。
(16)《广州特别市娱乐场所戏班及艺员登记规则》,广州市政府秘书处:《广州市市政公报》,1930年第351期,第10~13页。
(17)《修正影画戏院章程》,广州市政府秘书处:《广州市市政公报》,1925年第162期,第27~29页。
(18)《广州市卫生局修正取缔戏院章程》,广州市政府秘书处:《广州市市政公报》,1926年第277期,第27~28页。
(19)《广州市取缔演唱瞽姬简则》,广州市政府秘书处:《广州市市政公报》,1926年第230期,第27~28页。
(21)《承投广州市娱乐场院附加教育经费章程》,广州市政府秘书处:《广州市市政公报》,1926年第299期,第9~11页。
(23)《影画戏院票价须受限制》,广州市政府秘书处:《广州市市政公报》,1929年第316~317期,第136页。
(24)《各项税捐统计表》,广州市政府秘书处:《广州市政府市政公报》,1932年第396期,第102页。
(25)《各项税捐统计表》,广州市政府秘书处:《广州市政府市政公报》,1932年第406期,第98页。
(26)《各项税捐统计表》,广州市政府秘书处:《广州市政府市政公报》,1934年第483期,第129页。
(27)《各项税捐统计表》,广州市政府秘书处:《广州市政府市政公报》,1934年第487期,第105页。
(28)《各项税捐统计表》,广州市政府秘书处:《广州市政府市政公报》,1935年第492期,第113页。
(29)《各项税捐统计表》,广州市政府秘书处:《广州市政府市政公报》,1935年第495期,第30页。
(30)《呈一件呈报联义海外交通部特别党部借用海珠戏院演戏筹款援助北伐不允交娱乐捐教育经费一案应如何办理请示遵由》,广州市政府秘书处:《广州市市政公报》,1926年第240期,第41~42页。
(31)《批财政局仰函促联义特别党部将欠交之娱乐捐照缴如不照缴应停止开演由》,广州市政府秘书处:《广州市市政公报》,1926年第240期,第41~42页。
(32)《戏院游艺场附加教育费案》,广州市政府秘书处:《广州市市政公报》,1927年第265期,第25~26页;《批财政局关于广州市娱乐场院附加费应照旧办理一案由》,广州市政府秘书处:《广州市市政公报》,1927年第285期,第33页。
(33)《影画院附加教育费案》,广州市政府秘书处:《广州市市政公报》,1929年第337期,第67~68页。
(34)《呈省政府奉省令据影画院商业工会呈请撤销影画院附加教育费一事饬府查核办理由》,广州市政府秘书处:《广州市市政公报》,1929年第337期,第67~68页。
(35)《戏院附加教育费将由财局直接征收》,广州市政府秘书处:《广州市市政公报》,1930年第359期,第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