暮光之恋协奏曲_婚姻法论文

暮光之恋协奏曲_婚姻法论文

“搭伴养老”:黄昏恋的协奏曲,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黄昏恋论文,协奏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背景

曾几何时,搭伴养老成为老年再婚群体中悄然兴起的一种准婚姻模式,而且在媒体中也曾掀起过不小的波澜。所谓搭伴养老,就是老年男女双方不进行结婚登记而生活在一起,实现晚年相互照料的一种老年再婚的生活方式。说它是准婚姻模式,是因为它不经过正式的结婚登记的途径,直接由当事人自愿结合而生活在一起。

据报载,如今社会上搭伴养老并不属于个别现象,在有的大城市地区达到半数以上的比例。在有的老年公寓中,赞同搭伴养老的老年人比例甚至达到85%。而且这种现象在某些地区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毫无疑问,搭伴养老已经成为现实生活中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

从传统观念来审视,老年人结婚或再婚本身就应该算作一件略为新鲜的事情,但是如今又加上一条搭伴养老,令人倍感新奇。即使从现代观念来考察,不履行结婚手续而同居生活,也算得上是超乎寻常了。

从近一个时期的社会反响来看,坚决反对者有之,极力赞同者有之,既同情又不提倡者亦有之。反对这种做法的观点主张一切公民都应该遵守法律,老年人也不应该例外,不履行结婚手续的婚姻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后果是危险的。赞同者认为,老年人的婚姻具有很强的特殊性,牵涉到财产权属、继承和子女关系等一系列“剪不断、理还乱”的难题,因此,对老年人再婚可以网开一面,认同或允许搭伴养老,甚至有人主张婚姻法应做修改,国家应在新婚姻法中设立老人的同居制度,作为婚姻制度的补充(所谓老年人同居制度,同居者原则上是双方已满五十周岁以上,无配偶的老人,不以生育为目的,为共度晚年,摆脱孤独寂寞,在生活上相互照顾而同居,同居人之间在法律上没有相互赡养的权利和义务,他们由各自的子女尽义务,老人各自的财产归各自的后代继承,百年后与原配安葬,如果老人有遗嘱,财产按老人遗嘱办理。同居关系实质上是一种较长期的异性朋友关系。同居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法律上确定的同居制度凭双方达成的同居协议到民政部门备案即可。如果要解除,实行无错原则,一方要求就可解除)。(注:中国法制网,老人再婚难与设立同居制度。http://www.law-china.com(2003-4-25-16:20))第三种观点认为搭伴养老的做法值得同情,可以理解,但不可以提倡和推而广之。

值得在此提及的是,本论坛的缘起是从一位首都经贸大学外语系退休教师陈国库来稿开始的,他在来稿中明确提出:搭伴养老是人类的第五种婚姻家庭形式,一夫一妻制不过是人类历史上的第四种婚姻家庭形式,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的婚姻家庭形式必然要发生变化,因此搭伴养老是一种值得肯定的新的婚姻模式。

纵观未来,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深入发展,人口寿命的延长以及老年丧偶现象的增多,加之人们思想观念的不断转变,老年婚姻家庭问题将更加凸显出来,不可避免地成为更加普遍化和复杂化的社会问题。有鉴于老龄问题研究的强烈使命感,我们对于搭伴养老这一新奇现象及其强烈的社会反响不可回避。因此,本刊特邀请四位对此问题颇有见地的学者,展开学术讨论,以就教于更广大的社会层面,推动这一领域研究的深入健康发展。

我看老年非登记再婚同居

郝麦收 (天津社会科学院)

在我国大城市,老年非登记再婚同居比例高达50%以上。为什么这么多的老年人再婚时选择同居方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要求,登记再婚是合法的。既然不登记而同居不合法,为什么一半以上的再婚老年人选择同居?这是一个实际难题。

1 老年非登记再婚同居的原因

首先是财产制度上的障碍。建国以后,家庭中实行的是夫妻财产共有制。夫妻一结婚,我的财产是你的,你的财产也是我的,财产不分你我。在这种夫妻共有财产制度条件下,不离婚还好,一旦离婚,夫妻“打”的就是财产分割仗。长期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形成了牢固的夫妻共有观念。老年再婚时,也把这种夫妻财产共有制度和夫妻财产共有观念带到再婚关系中来了。这是老年人再婚的主要障碍。老年再婚不论登记还是同居的,离婚率都很高,可谓十对再婚离八九。其原因是什么?主要是财产问题。再婚过程中,男性老人不愿登记,女性老人要求登记,其奥秘就在夫妻共有财产制度里。老年再婚同居,排斥夫妻财产共有制度,认同夫妻财产个人权力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这样,老年再婚同居,就巧妙地绕开了一个很大的财产难题。这种做法实际是再婚老年人为解决再婚财产难题的一大创造。

其次是亲子关系上的障碍。《婚姻法》和《继承法》规定了子女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可是,再婚后,女方本人和女方子女就轻而易举地继承了男方的财产,削弱了男方子女继承父母财产的份额。因此,男方子女心里极不平衡,于是或明或暗的抵制老人再婚登记。意味深长地是,男方子女反对父母再婚登记,但并不反对再婚同居。因为再婚同居并不改变再婚双方的财产所有权关系,也不改变双方子女对父母财产的继承关系,男方子女就放心了。

再次是社会政策上的障碍。我国沿袭的某些社会政策是不利于老年再婚的。如遗孀政策规定,老干部遗孀如果再婚,就不能继续享受遗孀待遇,而不再婚则可继续享受遗孀待遇。所以,再婚的遗孀只能同居而不能登记。还有住房补贴、取暖补贴也规定,不再婚一个人可以享受一份待遇,一旦再婚两个人共同享受一份待遇。而再婚不登记,只同居,则可以继续享受个人的全部经济待遇。

此外是价值取向上的障碍。社会对老年再婚的理解度、宽容度、赞誉度、支持度都低。在我国城乡,还没有形成老人再婚光荣的社会风尚。在人们的内心里,有的还以此为耻,也有的对此不以为然。为了不找难堪,老年人再婚就不登记而同居了。

2 老年再婚的基本特征

从初婚和再婚的比较可知,亲子关系上,初婚夫妻承担生育、抚育、教育子女的责任,而老年再婚夫妻则不再承担生育、抚育、教育子女的任务;初婚夫妻有共同的子女,而老年再婚夫妻面对的是双方的子女和孙子女。在财产关系上,初婚夫妻是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劳动中,形成了共同的夫妻财产,而再婚老年人各有各的财产。具体说,初婚夫妻只有夫妻共同的住房,而老年再婚夫妻可能分别有自己的住房;初婚夫妻有夫妻的共同储蓄,而老年再婚夫妻各有自己的储蓄。初婚的婚姻关系比较牢固,而再婚的婚姻关系比较脆弱;初婚的功能有多元性特征,而老年再婚的功能有单一性特征。老年人再婚的特点要求婚姻的形成和婚姻的解体都具备方便的性质。而目前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婚姻登记制度,对老年再婚是很不方便的。老年再婚多数人选择同居,就是用实践对登记制度投了否决票。再婚实行同居模式,这是再婚老人的意愿,也是他们的自主选择。在再婚的形式上,我们应当尊重老年人自己的意愿。

3 《婚姻法》要给老年同居以合法的地位

《婚姻法》要反映老年再婚的特点,要给老年再婚同居以合法的地位。现行的《婚姻法》增加了维护老年再婚权益的内容,这是巨大的历史进步。但是《婚姻法》至今,没有完全反映老年再婚的特点。现在的《婚姻法》更多地反映了初婚的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讲,《婚姻法》仅仅是初婚法。《婚姻法》应成为初婚和再婚的统一法。应系统地增加老年再婚的内容。如老年再婚的起始年龄、老年再婚的财产制度、老年再婚的亲子制度、老年再婚的模式、老年同居的合法地位、老年再婚的见证制度等等。以亲子制度为例,应规定老人对年满18岁的子女已没有监护的责任,成年子女应完全自立,祖父母对孙子女更无抚育的责任;老年人应当通过夫妻的互相扶养,度过晚年。

4 对老年再婚实行“三不变”原则和约定、见证制度

执行“婚前财产所有权不变、婚前财产继承权不变、亲子关系不变”的“三不变”规定。再婚双方以“三不变”为基础,制定双方的婚前协议。实践中许多老人照此办理。到1996年9月,针对两位再婚老人制定协议的情况,笔者以老年再婚专家的名义,对二位老人的详细协议进行了见证。这对老人就是长期同居的,现在已同居7年。1996年9月至1998年1月我们对这对老人进行了见证实验,证明他们的婚姻质量较高。1998年2月我们建立了“天津市老年再婚见证处”,对老人的婚前约定进行见证。到现在,已见证140多对,其中,稳定率为95%,而离婚率仅有5%,创造了老年再婚稳定率的奇迹。

我们进行的“关于婚前财产归属和婚后生活规则的约定书”的见证是完全符合《婚姻法》的要求的。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婚姻法》的最大突破是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明确了财产的夫妻共有制、个人所有制和约定制。在约定财产制的规定里,指出“约定要采用书面形式”、约定要明确、要第三人知道。婚前财产归属和婚后生活规则的约定书所以能保障再婚老人的婚姻稳定,一是因为约定书在婚前就解决了再婚后的主要矛盾。这些矛盾有八个方面:双方对“三不变”的态度、双方对房产的共识、双方对婚前金融资产的共识、双方对生活费的共识、双方对医护费的共识、双方对亲子关系的共识、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共识及双方对后事处理的共识;二是由于有老年问题专家对约定书进行见证。作为见证人,承担四项责任:签订约定书的协助人、婚后矛盾的调节人、法律诉讼的证明人及婚姻结束的善后人。

老年再婚不论登记或不登记而同居,关键是要进行约定见证。其好处是把《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的法律规定具体落实到再婚的过程中,使老年人再婚沿着《婚姻法》的轨道运行。由于签订了婚前约定书,再婚老人一方谢世时,活着的一方能按约定书的规定办理善后事宜。少数分手的老年再婚夫妻,也不打不闹,按“约定书”中早已规定的离婚条款悄然分手。现在,再婚老人把“约定书”看得比“结婚证”更重要。我们主张,“约定书”和“结婚证”齐备。“约定书”是内核,“结婚证”是外壳。让“核”和“壳”形成的合力,为老年人的再婚保驾护航。

“搭伴养老”,弊大于利

姚远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 教授)

“搭伴养老”是近几年出现的新事物。这个新事物从其出现的那一刻起,就引起了社会和老年人的关注。各种宣传媒体也都进行过相关报道,展开了不同形式的讨论。尽管如此,“搭伴养老”依然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1 “搭伴养老”有利也有弊

“搭伴养老”是什么时候形成的,是在什么地方首先形成的,恐怕已经很难讲清楚了。但是,有一点可以断定,“搭伴养老”一定是老年人首先发明的。当然,谁发明的或许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搭伴养老”与其他新鲜事物一样,自其出现之时起,就存在着争论,褒贬不一。

1.1 “搭伴养老”之弊。

其一,缺乏法律基础。“搭伴养老”的意思是两个老人生活在一起相互照料和扶持。但其法律本质却是非婚同居、无证同居。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凡是作为夫妻一起生活的均应履行结婚手续。“搭伴养老”未遵守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缺乏法律基础,不受法律保护。

其二,不符合道德规范。婚姻是人生的大事,婚姻制度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社会从杂婚经多夫多妻制再到一夫一妻制的演变,反映了社会的进步和人类文明的提升。而结婚规则是维护人类文明的法律和道德手段之一。“搭伴养老”将严肃的婚姻随意化,不符合道德规范。

其三,有损老年人传统形象。老年群体的社会价值不是其经济价值,而是其文化价值。遵纪守法、沿袭传统,都是这种文化价值的具体体现。自古以来,老年人就肩负着传播优秀传统的历史使命。而“搭伴养老”不仅没有体现老年人的历史使命,而且从根本上扭曲了老年人的传统形象。

其四,未必能够解决养老和照料问题。赞成“搭伴养老”的理由之一是能够在避免许多家庭矛盾的同时解决养老和照料问题。这是一个很好的想法。但实际情况是,旧的矛盾没有解决,又会产生新的矛盾。特别是临时夫妻的现实使老年人双方在家庭生活投入上持保留态度。

其五,潜在的心理压力。中国毕竟是有着几千年文明传统的国家,文化积淀构建了人们既定的价值判断和是非标准。“搭伴养老”的形式可能会被社会和子女们有条件的接受,但其从根本上违背道德原则和是非标准的内涵会成为老年人永远的心病,也会成为影响家庭代际关系的潜在因素。

1.2 “搭伴养老”之利

其一,引起社会对老年人问题的关注。老年人问题需要社会的关注和支持。但是,与其他社会问题相比,老年人问题又常常成为—个不稳定的话题。与前年相比较,去年媒体对老年人问题的关注力度就明显减弱。“搭伴养老”以超乎常规的方式将老年人问题推向社会,有利于引起社会的兴趣,并提升社会对老年人问题的关注程度。

其二,推动社会文化的变革。婚姻关系的变革常常成为文化变革的先导。“搭伴养老”实际上就是一种特定情况下老年人婚姻关系的变革。这种变革与社会大环境是联系在一起的,其影响也不仅仅局限于老年群体。从特殊性问题入手,使问题普遍化,或许是文化变革的基本思路。在老龄社会中,老年婚姻关系变革对社会文化的变迁可能具有一定的意义。

其三,有条件地解决部分老年人问题。在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的情况下,老年人的照料问题将会成为一个严重的家庭问题和社会问题。社会支持体系的不完备性和子女资源的有限性都强化了问题的严重性。“搭伴养老”作为老年人的一种生活组合,能够利用老年人的自身资源,对于解决老年人照料和情感需求等养老问题,不失为一种新的尝试。

其四,缓和家庭代际矛盾。影响老年人再婚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家庭代际矛盾,严格地讲就是家庭财产问题。“搭伴养老”不履行结婚手续,自然就不存在财产转移等问题,这对于因财产问题而形成的家庭代际矛盾具有缓和的作用。

2 “搭伴养老”,弊大于利

从社会角度看,法律和道德规范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全体公民的利益。任何违背或损害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行为最终还是要损害自身利益。在整个人类发展史中,婚姻关系从其生物属性到社会属性的演变,昭显出其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和秩序规范的本质特征。缔结婚姻关系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维护了婚姻双方的利益,维护了家庭及其子女的利益,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秩序和正常发展。“搭伴养老”无疑是一种新生事物,体现了一种新的思维,甚至可能代表了未来老年婚姻的方向。对此,我们可以讨论,可以提出建议,甚至可以容许个案的存在。但是,在目前情况下,就整体而言,“搭伴养老”作为一种普遍意义的老年婚姻形式,不应该受到支持和鼓励。随着人口老龄化发展,特别是政府关注老龄问题以后,老年群体越来越像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老年群体为国家发展做出过巨大贡献,退出生产领域后理应受到照顾和尊敬,这是无庸讳言的,也是其他群体的责任。但是,特别关照的群体不应该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群体。在一次北京电视台讨论老年人再婚问题的现场录像中,有老年人提出,老年人驾车,应该允许没有驾驶证。这种特殊化的思想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不相容,而是封建社会糟粕文化的延续。老年人首先是一个公民,其次才是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群体,这是我们认识老年人婚姻问题的基本出发点。

从老年人角度看,弱势群体的权益更需要法律的保护。有专家认为,社会弱者是一个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老年人就属于弱势群体。从目前情况看,老年人的权益常常受到侵害,甚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都无法得到完全的保证。赡养、住房、婚姻等权益成为其中的焦点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依靠法律,老年人的权益才能得到维护。而不遵守法律的行为则很难给老年人以应有的保护。今年1月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播出了一个案例。女性老人薛桂珍与另一老人未婚同居,她的四个儿子和两个女儿以此为借口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虽然经法律判决,子女们最后还是要赡养薛桂珍老人,但是这个案例可以引起我们诸多的思考。为什么老年人就不能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自己的问题,而非要逆法律而行?作为弱势群体的老年人应该如何充分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依靠法律,老年人的权益可以得到维护;离开了法律,弱势群体将更加衰弱。所以,法律是老年人的利益,也是老年群体的生命线。

3 “搭伴养老”不是一个简单的老年人问题

在论及“搭伴养老”问题时,老年人常常愿意强调自己的理由、自己的特殊性。而实际上,任何群体都不可能离开社会而独立存在。“搭伴养老”所反映的是一个老年群体与社会关系问题、老年群体自身发展的问题以及老龄社会中的文化变革问题。

群体是社会的构成。法律就是调整群体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手段。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老年群体是一个特殊群体,法律规定了维系老年人特殊地位的条文,但同时也规范了老年人的行为,比如,子女有权拒绝赡养再婚的母亲。在现代社会中,老年群体享有与其他群体同样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没有任何特殊的方面。虽然在家庭关系和社会道德上,老年群体理应受到更多的关照,但在法律关系上,其他群体与老年群体是完全平等的。因此,“搭伴养老”令人同情,但决不应该肯定。因为法律不允许特殊群体的存在。

随着社会的变革,老年群体也在发展。如何看待老年群体的变化,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尽管变化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是,从特殊群体向普通群体的变化,应该是变化中的基调。第二届国际老龄大会提出的“社会参与是老年人的基本权利”的观点,“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观点,以及我国形成的“提高退休年龄”的观点,实际上都反映了这种基调,并为今后调整群体与社会之间法律关系奠定了基础。但是,变化与对变化的肯定完全是两个概念。变化是客观的,无所谓价值判断问题,而对变化的肯定则是主观的,基于一定的价值观和价值标准之上。有些老年人提出,年轻人可以“试婚”、“不婚同居”,为什么老年人不可以“搭伴养老”?理由似乎是充分的,但有两个问题需要讨论:一是价值标准适用于所有群体,不应以某个群体的变化而变化。所以,老年群体的行为应遵循普遍意义的价值标准,不应该也不能与其他群体相互攀比。二是价值判断有客观标准,不以某个群体的变化而变化。在近几年,年轻人中出现了一些“新”的婚姻形式。从价值判断来说,“新”的不一定就是对的,“传统”的也不一定就是错的。决定对错的,只有法律和道德。因此,在法律条文没有修改之前,任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不应该受到支持。年轻人的婚姻形式如此,“搭伴养老”也是如此。

老龄社会是一个新的社会现象。老龄社会的形成与发展将会推动社会文化的变革。从大的方面讲,社会中存在的所有文化均可以称之为社会文化。从小的方面讲,社会文化主要指社会中的主导文化,即价值观、人生观。根据年龄社会学理论,在老龄社会中,老年群体需求的扩展将带来社会优先权和价值观的变化。振动理论又告诉我们,影响通过传播而进行,传播又呈现出振动的特征。因此,老年人婚姻关系的变化或许会在将来导致老年婚姻乃至社会婚姻制度和价值观的变化,这也未可知。但是,这毕竟是一个漫长的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而且要伴随着整个社会文化的变迁。在文化取向上,社会文化要从利益价值向情感价值转变;在文化特征上,社会文化要从隔离性向共融性转变;在文化机制上,社会文化要从制度型向公共型转变;在文化内容上,社会文化要从局域化向宽泛化转变;在文化效应上,社会文化要从分群体向总群体转变。目前,这种转变的时机并不成熟。因此,“塔伴养老”尽管具有文化变革的色彩,需要引起研究者和政策制定部门的重视,但是,作为一种婚姻形式或老年人行为模式,还是不宜提倡或不应从正面给以肯定。

4 还是要强调社会发展的角度

对“搭伴养老”现象的不同认识,源自不同的角度。赞成“搭伴养老”的,往往强调老年群体的特殊性。不赞成“搭伴养老”的,一般强调社会秩序和法律的严肃性。其实,这两种看法都有一定的道理。

本文则认为,世界上有小道理和大道理,小道理必须服从大道理。老年群体的特殊性不应该成为老年群体不遵守法律和社会秩序的理由。几千年来,“刑不上大夫”的规定造就了一批特殊阶层,严重阻碍了社会的正常发展。改革开放以后,中央一再强调要进行民主法制建设,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环境。但是,特权思想依然拥有很大的市场。最近,南京浦口区检察院召开的“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成立大会上散发了一份《关于大学生犯罪预防、处理实施意见讨论稿》。该讨论稿透露,南京将在全国率先对在校大学生犯罪处理“放宽尺度”,慎用开除学籍等严厉处罚手段。我们姑且不论区检察院是否有权在一定区域内调整刑法所规定的条文,仅就内容而言,已经破坏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和一般原则。国家培养了那么多优秀大学生,我们不去尽力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和发展问题,却去为犯罪学生制定条文“放宽尺度”,这不是本末倒置吗?老年人“搭伴养老”同样如此。如果是一种互助形式,我们无可非议;如果是一种婚姻形式,则不应该予以支持。社会发展需要秩序,需要法律,不需要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群体。哪一个群体没有特殊情况?如果所有的群体都在强调自己的特殊权益,那么,社会还怎么发展?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又怎么能进行?

当然,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老年人问题需要得到社会的关注和解决。比如,维权问题,照料问题,精神慰藉问题,特殊需求问题等。应当认识到,作为弱势群体的老年人,很难靠自身解决这些问题,只能依靠政府和社会。只有社会进步了,经济发展了,才能形成更加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才能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服务网络,才能为老年人创造一个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环境,从根本上解决老年人的特殊需求问题。“搭伴养老”最早可能源自老年人回避家庭矛盾和社会舆论的心理。从我国的具体情况看,老年人再婚问题还没有形成一个良性的社会舆论环境。再婚老人的高比例离婚率实际上说明了子女问题和社会舆论依然是老年人再婚的主要阻碍。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回避的方法,违背法律规定的方法,虽然可能暂时减少外部的压力,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这些问题回避了,还可能出现新的问题和压力。特别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依然强劲的土壤上,“搭伴养老”并不是一个最好的选择。所以,解决老年人问题,根本的还是要依靠社会,依靠法律。离开了这些条件,老年人问题非但不能很好的解决,而且还会加重老年人问题。关注独身老年人问题,关注老年人再婚问题,应该成为政府、社会和家庭的一项职责。

最后强调一点,“搭伴养老”婚姻形式并不适合所有老年人,只适合这些老年人:第一,婚前已非常了解;第二,朋友和子女支持;第三,在第三处居住;第四,适应退休生活;第五,经济有保障;第六,心理承受力较强。

“搭伴养老”胜似“空巢”独居

宋健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 副教授)

1 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在广东、天津、成都等地,一种老年人“未婚同居”,即两位老人不领结婚证,就生活在一起的现象在悄悄蔓延。如在广州,老人同居数量急剧增加。据不完全统计,在全国人数最多的养老机构—广州寿星大厦1500多位老人中,丧偶的占70%,其中同意“找个老伴”的约占30%,而在这部分老人中,约85%选择同居生活方式(注:http://www.sina.com.cn,2002年11月12日16:07,金羊网-羊城晚报,“广州老人同居:‘新潮’背后实为无奈之举”。)。天津市社科院的一项统计表明,天津老年人再婚者中选择“未婚同居”的占50%以上。老年人同居多年仍没领结婚证的情况也已成为成都近年老年婚姻生活中一种突出的现象(注:2001年9月3日,北京晚报,15版《中国新闻》,“害怕再婚引起财产纠纷,成都老年人未婚同居增多”,记者阚晓玉。)这一现象的产生和逐渐增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一定反响,反对的有之、赞同的有之,意见竟是莫衷一是。

2 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及其满足途径

从人口学的角度来分析这一现象,首先不能不提及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以及满足途径。

人的需求表现在各个方面,对老年人来讲,由于其突出的年龄特点:随着年岁增加,生理机能和社会职能都已经发生了不可逆转的变化,因此老年人的需求更具有特殊性。一般而言,老年人的需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三个方面的需求以经济供养为基础,有无稳定可靠的经济收入来源是老年人能否衣食无忧地度过晚年生活的基本保障;生活照料需求主要取决于老年人的身体状况,也可以通过市场化运作借助于小时工、社区服务等多种方式予以实现;精神慰藉则表现为老年人是否能够获得所需的精神安慰,是否能够精神愉悦、顺心舒畅地安度晚年。由于精神需要既难以把握又因人而异,因此老年人的精神慰藉就成为最高层次、也是最难予以满足的需求。

谁能够承担满足老年人精神慰藉的责任?以何种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应该说,老年人自身是解决其需求的根源。如果老年人有足够的文化素养和一定的兴趣爱好,甚至有自己的一技之长还在某些工作岗位上发光发热,那么老年人自身完全可以通过工作、阅读以及从事其他各种怡情养性的休闲活动来获取大部分的精神满足。

五普数据显示,我国老年人口的就业比例(25%)远远低于15岁及以上人口的总体就业比例(74.1%),说明我国有四分之三的老年人是不在业的。其中城市与农村老年人口的情况又有所不同:按市、镇、乡区分,老年人中未就业的人口比例依次呈下降趋势,分别为市93.2%、镇85.8%、乡67.1%。与男性相比,女性老年人的就业比例更低。这些数字意味着我国大多数老年人尤其是城市老年人已经脱离了就业岗位,他们的空闲时间将主要不再通过就业而需要借助其他方式来消磨。

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进行的“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一次性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注:http://www.ocan.com.cn,“城乡调查”新闻发布稿。),2000年,我国60岁及以上城市老年人的文盲比例为28.4%,小学程度的比例为33.4%,初中为17.4%,高中以上程度为20.9%;农村老年人的相应比例分别为:文盲率57.3%,小学程度35.7%,初中程度5.5%,高中以上程度1.5%。以上数字表明无论城乡,老年人口主体的文化程度只有小学程度,这将决定老年人寻求精神需求满足途径的层次。同一调查显示,我国老年人最多的闲暇活动是看电视,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为70%以上。听广播、打麻将、打牌、下棋、看电影、听戏、逛公园等成为老年人较普遍的文娱活动形式。

从老年人的生活圈子来看,能够提供精神慰藉帮助的主要对象是配偶、子女和亲友。其中夫妻关系是最亲近的关系,“少年夫妻老时伴”,能够彼此之间提供最方便的照料和精神慰藉。子女也是老年人重要的精神寄托,然而,老年人的子女往往已经长大成人,各自成家立户,加上工作繁忙,为了生活和事业而奔波,难以长期陪伴老人身旁,以慰其精神之需。在这种情况下,“常回家看看”就成为老年人对于子女的无奈请求,即使回到父母身边,匆匆地来去也只分享了片刻的天伦之乐。亲友之间的纽带主要是通过串门聊天,困难时的帮扶等等来维系的。无论如何,在老年人的精神生活中,夫妻关系具有无法替代的价值和作用。那么,我国老年人的婚姻状况又是怎样的呢?

3 老年人的婚姻与居住状况

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我国老年人的未婚和离婚的比例相当低,两者相加只有2%,但处于丧偶状态的老年人比例为37.7%;男性老年人的丧偶比例是23.3%,意味着每5个男性老年人中就有一个处于丧偶状态;对于女性老年人来讲,这种情况更为严重,比例高达50.5%,意味着有一半的65岁及以上女性老人将在孤独无伴的情况下度过晚年生活。

虽然总体而言,我国老年人的有配偶比例还是比较高的,达到60.3%,但其中有56.3%属于初婚有配偶,只有4%的比例是通过再婚进入有配偶状态的。说明我国老年人的再婚比例相当低,与高居不下的丧偶比例相对照,可以看到这样一个事实,一旦老年人的初婚配偶故去,相当多的老年人并不能通过再婚途径获得配偶,而是只能保持丧偶状态。由于男性死亡率高于女性的自然规律,女性老年人晚年遭遇丧偶的概率更大。与此同时,女性老年人的再婚比例更低。2000年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中,男性老年人初婚有配偶的比例为68.1%,再婚有配偶的比例为4.9%;女性老年人的相应比例分别为45.8%和3.2%,远远低于男性老年人。因此,遭遇丧偶将是老年人生活中的重大事故,老年人的身体和心理状态也会因此受到影响。

在现代社会,家庭规模随着所生育子女数的减少在逐渐缩小,代际间的居住方式也以核心家庭为主,因此随着子女的长大离去,老年人的家庭就越来越可能成为“空巢家庭”。对于丧偶老人而言,如果不能与子女同居,更会成为“独居老人”。这一情况在城市可能更为严重。据北京市老龄委“1999年北京市老年人生活现状及需求调查”结果显示,北京市目前有老龄人口183.1万,老年人“空巢家庭”的比例已接近30%,“独居老人户”也早在1995年就超过了7%(注:2000年5月23日,人民政府报,第3版“关注‘空巢家庭’”,记者陈一心,通讯员张谊。)。城市“独居”老人退出工作,子女亲人不在身边,单元楼的邻居彼此陌生,精神上的孤寂难以排遣。前两年北京相继发生的两起老人家中陈尸事件(1999年9月北京一位退休演员猝死家中,直到尸体腐烂才被人发现。事隔半年多,2000年5月初,又一位八旬老人陈尸家中数月后才被发现。),更是使得人们对“空巢”、“独居”老人的生活境遇产生深深的担忧。

在这种状况下,老年人之间产生“搭伴生活”的想法,彼此依靠,寻求生活帮扶和感情寄托也就不足为奇了。而从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健康考虑,婚姻无疑是有益的,愉快和谐的晚年生活能使老年人精神焕发,同样也减轻了子女和社会的很多负担。

4 老年人选择“未婚同居”的原因分析

老年人的婚姻问题一直以来并没有引起太多的社会关注,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我国人口的婚姻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稳定性,未婚和离婚的比例都较低,因此有偶是大部分成年人乃至老年人的正常状态;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我国的传统观念,婚姻与性紧密相连,年轻人有择偶需求很正常,甚至年轻人的“大龄未婚”会被看作是社会问题,而老年人口的婚姻应该微波不兴,虽然丧偶是自然规律,难以抗拒,但老年人的离婚与再婚就被视为一种“不太正常”的状态。而实际上,由于老年人中客观存在的高丧偶比例,老年人的再婚要求从来就没有中断过。如北京市老龄委1999年的调查资料就显示,北京市半数以上的老年人赞同再婚。

老年人如此强烈的再婚要求与数据显示的如此低的老年人再婚比例之间,究竟存在着怎样的沟壑?老年人选择“未婚同居”的原因是什么?

笔者认为,以下原因可能是阻碍老年人再婚,迫使其寻求中间道路——“未婚同居”的主要原因。

一是经济原因。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观念的转变和生活自由空间的扩大,老年人再婚可能引起的舆论风波已逐渐在淡化,因此若干年前阻碍老年人再婚的社会舆论压力亦不复成为主要障碍,取而代之的,是经济社会中的经济原因。如何妥善处理双方财产、房子问题以及协调子女与老伴的关系,成为老年人再婚成功与否的关键。老年人对再婚可能会引起财产纠纷的担心,以及有些儿女因担心老人再婚可能会使自己利益受到威胁而极力反对,已经成为阻碍老年人再婚的主要因素。

二是婚姻手续繁琐。现在办婚姻登记得在单位开证明、本人到街道办证,同时要接受体检、上婚育学校学习班、看录像、照相、领证等等一系列手续。对于沉浸在初婚喜悦中的年轻人来讲,这一切并不算什么,有些知识也确实新鲜实用,需要学习。但对于已经历过人世沧桑的老年人来讲,首先到单位去开婚姻证明,就是难过的一关,尤其是曾任单位领导的退休老人,与其因为回原单位开婚姻情况证明,而成为别人的话柄,不如不去登记。与年轻人同看性知识录像、学习性知识等手续更是让老人退避三舍,但不学习还不能盖章,更不要说需要填的各种表项了。“经不起折腾”成为老年人逃避婚姻登记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是避免麻烦。除了婚姻手续的麻烦之外,对大部分老年人来讲,婚姻的热情已不像年轻人那样“如火如荼”、“轰轰烈烈”,婚姻仪式对他们已不复重要,老年婚姻又不涉及计生指标、入户口等相关要求,老年人的年纪和经历决定了晚年择偶无非是找个共度余生的“伴儿”,两个人一起精神有个依托、生活上有个照顾而已。加上为子女着想,除去经济利益的纠葛之外,日常生活中很多细节,最简单的例子如怎样称呼对方,怎样与对方子女相处等,虽是小事,若是办了结婚手续,一切都要按规矩来,难免产生摩擦;而同居似乎只是两个老年人之间的事,儿女睁一眼闭一眼就可以。因此,少给自己找麻烦、少给儿女找麻烦就成为老年人再婚的宗旨,同居成为老年人认可的一种较简便方式。

四是对再婚后离婚的心理恐惧。有些再婚老人曾经历过婚姻的不幸或失败,过去的婚姻在他们心中留下阴影,使他们不再相信任何婚姻形式。虽然生活和精神上的需求使他们再次择偶,但抱着的打算却是:合得来,一起过;合不来,就散伙。有不少老人因此才选择了同居。

也有些老年人选择同居是出于谨慎考虑,效仿年轻人的“试婚”,先看看两人性格合不合适、习惯一不一致,方方面面合不合得来,再决定要否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也有少部分态度比较轻率的老年人,想着为免晚年寂寞,随便找个伴一起凑和着过,不愿花力气搞结婚注册,也不愿以法律形式确立他们之间的关系。

5 “搭伴养老”胜似“空巢”独居,但需要三思而后行

老年人有“搭伴养老”的想法及其行动能够付诸实施,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时代的进步。首先反映出人们观念的改变,就老年人而言,能够迈出再婚的一步已经非常艰难,更不用说还要“未婚同居”,观念的改变使得他们勇于追求属于自己的幸福生活;就社会而言,体现了人际间较多的宽容,人们不再热衷于评判和介入别人的生活,每个人都有了更大的生活空间与自由;其次反映了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尤其是住房不再成为老年人婚姻的障碍,据2000年调查,城乡90%以上的老年人有自己的住房(注:http://www.ocan.com.cn,“城乡调查”新闻发布稿。),这为老年人独立的不受干扰的生活提供了最基本的条件。而老年人在吃饱穿暖不再成问题以后,对晚年生活质量有了更高追求,精神需求的满足被提到了较高的地位。

从目前我国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和婚姻状况来看,借助于“未婚同居”的方式实现“搭伴养老”的目的是一种可以理解的有助于老年人排遣孤独和寂寞,使其享受到晚年生活乐趣的有效途径。至少在配偶已逝,子女因工作和自己的家庭生活不能够常伴老人身边,老年人既不愿意“空巢”独居,又不愿意或没有能力入住养老机构的情况下,老年人之间“搭个伴儿”一起生活,彼此帮扶、互相照料,在生活和精神上都有助于其维持健康状态,减轻社会的相应负担。

从这个意义上说,笔者认为,老年人的“搭伴养老”胜似其“空巢”独居。

然而,我们必须看到事情的另一方面。虽然“搭伴养老”胜似“空巢”独居,能够帮助老年人摆脱孤单状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子女和社会其他方面难以解决的老年人生活尤其精神上的问题,同时避免一系列的矛盾产生,但这并不意味着“搭伴养老”可以在我国作为一种普遍的法则推行,因为“搭伴养老”也会伴随一系列的风险与问题,人们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首先是对年轻人的示范作用。虽然老年人有很多特殊的问题是年轻人所不具有的,但如果社会提倡老年人通过“搭伴养老”的方式来解决婚姻问题,势必会在年轻人中造成一种攀比的心态,由此会对整个社会的婚姻习俗乃至婚姻心理造成动摇。这种负面影响必须提早预见到。

其次对老年人而言,“搭伴养老”并不能避免风险,主要原因还在于“搭伴养老”所附带的缺乏法律保障的问题。由于缺乏法律支持,一旦老年人在“搭伴养老”的过程中遭遇问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将无处投诉。因此有“搭伴养老”需求和计划的老年人必须三思而后行,最好借助于财产公证等方式来避免可能问题的发生。

因此,本文旨在从老年人精神需求和现实婚姻状况的角度,对老年人“搭伴养老”的做法表示理解和同情,同时认为在此问题上社会要多一些理解和帮助,并不建议社会公开鼓励甚至提倡老年人采取此种婚姻形式。相反,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设,如简化老年人的婚姻手续,多给他们创造一些便利条件;舆论上对老年人多一些理解和宽容,最终使得社会上的每个人包括老年人都能自得其乐、各得其所才是最重要的。

老年人同居不宜提倡

徐勤 (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研究员)

1 老年人选择同居的原因

再婚老年人遇到的问题十分复杂,首要问题即是经济条件与财产分割。办了结婚手续就会牵涉到财产、房子等一系列经济问题,涉及子女及其他亲属的利益,处理起来很难面面俱到,结果会受到子女较多干预;其次,老年人已有子女,所处家庭环境复杂,提出再婚容易遭受来自家庭和社会舆论的阻力,面子上下不来;再次,许多老年人不愿去登记婚姻是因为手续和仪式操办不适合老年人的特点。一把年纪了,却还要跟着年轻人一同上“婚校”、体检及学性知识等,怕被人冷眼看待,有心理压力;第四,有的老年人只求黄昏恋情的浪漫,不在乎是否结婚。也有的人同居是试婚,关系、财产先不谈,相互磨合,看看性格是否合适,习惯是否一致,方方面面是否合得来,以免日后产生矛盾。

与子女的关系可能是影响老年人同居最重要的因素。收入减少、生理衰退、生命中剩余时间不多等因素使得老年人处于弱势地位。当初他们选择配偶时,生活上还能够、或基本上能够独立。但是,如果他们失去配偶,生活自理能力下降,将不得不再次回到子女身边,以获得子女的照料和帮助。一方面有强烈的再婚愿望,另一方面日后又有依靠子女的要求,当二者发生冲撞时,许多老年人无奈,只好选择同居。

2 老年人同居中存在的隐患

任何事情都有它的两面性,未婚同居也是一把双刃剑。未履行法律手续的同居不受法律保护,由此会带来负面影响。最明显的不外乎是同居带来的财产问题。老年人再婚期间多少会取得一些共同财产,如果不领结婚证,这些财产就不能得到保护。一方特别是男方去世后,这些财产就有可能被子女侵占。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权属不清楚,同居双方或子女对财产继承一旦产生异议,问题会变的异常复杂。大连市妇联接到近10例老年人因未婚同居而受害的上访事件,多数是“再婚”老人因子女干涉,虽然一起生活多年,却没有领结婚证,当另一方去世时被其子女赶出了门,有的连基本的生活保障也没有了。

一些同居老人的思想中功利主义很重,选择同居是为解决自己的实际问题。有的图对方的财产,有的图对方的住房,有的图对方能够照料自己,有的为解决子女前途等等。由于未办理结婚手续,于是会因为法律手续不完备而冒出财产纠纷、第三者等问题。在老年未婚同居者中,被骗钱财者有之,被赶出家门沦为无家可归者有之。有些人同居,虽然表面上双方以及与双方子女的关系还可以,但是,问题的隐患存在,一旦有风吹草动,很可能成为利益冲突的导火索。遇到问题,就会因不受法律保护而酿成悲剧,成为老年人权益保障中的新情况。老年人在生活方式上取得一定的自由度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因此带来的一些后果。

老人同居原因复杂,我国法律目前对老年人的同居状态规定不明确,在双方都没有配偶的情况下老年人选择同居应予理解。同居不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对老年人同居社会应持宽容态度,但不应提倡。因为在同居中存在许多隐患,一旦出了问题,提倡同居的人解决不了,仍然要由相关部门解决。

3 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同居是追求幸福。幸福生活的先决条件是安全,没有安全,生活幸福只能是暂时的,很难保证日后不出问题。老年人是一个弱势群体,找配偶要有安全意识,一旦出了问题,生活可能比同居之前更加困难。不领结婚证而同居虽然也能满足老年人生理和心理上的需求,但经过法定登记的婚姻包含着更多的责任与义务。婚姻法可以保障老年再婚双方互相扶养。

老年人找配偶要以感情为基础,而不是以利益为基础,一旦利益未达到,破裂则不可避免。婚前经过较长时间的接触,相互了解,有利于提高安全感。

老年人再婚之前应耐心听取子女的意见,获得子女的理解、支持和帮助,否则,子女思想不通,甚至反对,将是日后家庭生活危机的隐患。对婚后生活要有所安排,比如对将来的生活费、医疗费(特别是大病医疗费)、护理费等进行明确规划,使双方子女心明眼亮,以保证婚后的生活无干扰。郝麦收提出老年人再婚的三不变原则值得推广,即:一是婚前财产不变,二是继承权不变,三是子女关系不变。

老年人如果害怕婚后财产纠纷或被骗,可以做婚前财产公证,未婚同居不是办法,只有通过法律途径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婚前两人对双方财产进行公证,与双方子女进行协商或者事先订好遗嘱,这样能避免将来发生纠纷。通过婚前财产公证,不仅为自己的婚前财产上了一道保险,而且还为婚后的财产处置做好了安排。婚前财产公证的优越性在于: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金钱婚姻”的发生;有利于保护老年妇女的合法权益;解除子女财产合理继承的后顾之忧;有利于获得子女对老人婚姻的支持。

老年人同居现象的增多,表明老年人在婚姻道路上存在重重困难,迫切需要社会向他们伸出援助之手。老年人的再婚问题应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社会不仅要关心和爱护老年人,更要向他们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有关部门如民政、老龄、妇女、社区基层政府和组织应对老年婚姻加以正确引导和服务,包括营造老年再婚的良好氛围;设立老年婚姻介绍所、老年再婚服务机构,为老年人再婚牵线搭桥;设立老年再婚见证处、老年心理咨询处等相关机构,为老年人再婚服务;简化老年婚姻登记手续,使之更适合老年人的特点等。

子女是老年人再婚顺利与否的关键,因此,有关部门首先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子女理解、支持、帮助老人再婚;另一方面,应设立专门机构,协调老人的家庭关系。当子女不同意时,老人可以找该部门通过做工作予以解决,排除再婚障碍。对少数干涉老年再婚、酿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应严肃处理。

主持人评论:

本刊针对老年搭伴养老问题专门邀请了观点不同的学者,赞同者和否定者各有见地,观点明确,论据也很充分。作为学者,他们在字里行间透露出诚挚的社会责任感和对老龄事业的深情关切。概括来讲,四位学人的观点可归纳如下:

(1)提倡并发展这一做法。作为老年婚姻问题专家,天津市社会科学院郝麦收先生在亲自组织了老年再婚活动和作出研究之后,感同身受,认为老年人同居是再婚老人在实践中为解决难题创造的一种有效形式,而且现行的法律没有禁止,“再婚实行同居模式,这是再婚老人的意愿,也是他们的自主选择。在再婚的形式上,我们应当尊重老年人自己的意愿”。《婚姻法》要给老年同居以合法的地位。其根据就在于这样可以绕开财产关系和家庭子女关系的纠葛,有利于老年人的婚姻生活。

值得关注的是,郝先生在几年前就提出了老年再婚的三不变原则,即“婚前财产所有权不变、婚前财产继承权不变、亲子关系不变”,而且在实践中创造了“婚前见证制度”。可以肯定地说,不论老年人非婚同居是对还是错,三不变原则和见证制度是完全可以推行的。

(2)搭伴养老弊大于利。认为搭伴养老弊大于利的主要根据是,老年人再婚应该有法律的保护,没有法律保护的再婚对老年人自身是不利的,正因为再婚的情况复杂,所以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事。姚远教授提出的根据是:搭伴养老缺乏法律基础,不符合道德规范,有损老年人传统形象,未必能够解决养老和照料问题,存在潜在的心理压力。徐勤研究员的论据是:同居是双刃剑,老年人的共同财产和人身安全得不到法律保护,易产生连锁性的新问题,致使老年人受到伤害。

(3)搭伴养老胜似空巢独居,但需要谨慎从事。宋健副教授从我国老年人的现状和满足老年人精神需要出发,认为老年人借助于“未婚同居”的方式实现“搭伴养老”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有助于老年人排遣孤独和寂寞,是使其享受到晚年生活乐趣的有效途径。但这并不意味着“搭伴”养老可以在我国作为一种普遍的法则推行,因为“搭伴”也会伴随一系列的风险与问题,首先是对年轻人的负面影响作用,其次是“搭伴”并不能避免风险,主要原因是其附带的缺乏法律保障的问题。可见,这一观点是在赞同的同时保留着谨慎,表示理解和同情,认为在此问题上社会要多一些理解和帮助,但并不建议社会公开鼓励甚至提倡老年人采取此种婚姻形式。这里表现出既赞同又不提倡的似乎有些矛盾的心理。可见学者对此也感到了为难。

至此我们可以说,诚如姚远教授所示,对搭伴养老持不同理解是因为基本出发点不同,赞同或理解的观点是从老年人的角度出发,反对或质疑的观点主要是从社会影响和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但是也应该看到,否定说也注意到了同居对老年人自身不利影响的一面。

虽然以上各位的观点有所不同或有差异,但是有两点却是诸位所认同的,这就是老年人再婚需要社会、家人的真正理解和帮助;法律保障对于再婚者是必须的。此外,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也是必要的。

“搭伴”是为了养老;更好地养老是要实现的目的。但是“搭伴”也不能说纯粹是一种手段,因为它毕竟是一种既成的事实,会产生新的社会影响和一定的法律后果。这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能够实现养老目的的“搭伴”固然好,但确实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从而得到社会的认可。

依法行事应该是每一个现代公民的行为准则。“三不变”原则和见证制度是可行的,因为这是对法律法规的有效补充。至于能否在正规法律中对“搭伴”网开一面,对老年人同居给以合法化的特别规定。我想至少在目前提出这种要求有些另类,公民的行为得到社会和法律的认同才是合情合理的。

本评论在此难免挂一漏万,读者欲作深入考察,还请详读以上四位学人的原作,并为本刊提供真知灼见。我们的最终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希望老年人生活得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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暮光之恋协奏曲_婚姻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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