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新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论论文,创造者论文,人民群众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09(2015)04-0074-11 自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进行的“历史发展动力”问题的讨论,主要是围绕历史创造者问题而展开的。与此相关的“人民群众是否是历史的主人?”的问题,也成为讨论的核心内容。“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一命题是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包括民众是推动历史进步的主导力量、民心是解释历史的重要基础、民主是打破历史周期率的重要武器等等,都是它的子命题。 一、民众是推动历史进步的主导力量 1984年,历史学家黎澍在《历史研究》上发表了《历史的创造及其他》一文,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个提法不能成立,其理由是:这种提法源于苏联,在马恩著作中并无根据;赞成这一提法的人是犯了逻辑推理的错误,即“把物质条件的创造者和历史的创造者完全等同起来”,用人民群众的社会实践是一切科学文化艺术的“源泉”来代替精神财富的创造;群众史观与英雄史观一样具有片面性,“这两种说法都离开了创造历史的前提,仿佛历史是按照英雄或人民群众随心所欲地创造的”,都没有脱离唯心主义的窠臼。正确的提法是恩格斯的“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且“不能随心所欲,而必须受既定条件制约”①。黎澍的观点一石激起千层浪,有关历史创造者的讨论由史学界迅速波及整个理论界,发表的文章虽然观点各异,从历史观来看,其核心问题仍是如何理解“历史的人民性”问题,它既是捍卫和发展唯物史观的着力点,也是我们重温这场争论的意义所在。 这场争论尽管已经过去,但黎澍提出的问题仍然给人们留下了许多困惑,这些困惑往往引起人们对原有理论的怀疑。所以,正视和破解人们心中的困惑才能赋予理论以新的生命和生长点。由黎澍问题转化而来的困惑之一是: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究竟有没有“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思想?我们认为,把握人类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因,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传统历史观进行变革的理论初衷,唯物史观就是对历史发展根本动因的阐述。由于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问题涉及历史的本质和历史发展的主体,必然成为新历史观的创立者马克思和恩格斯最为关注的核心问题。我们和“质疑”者的分歧仅仅在于,怎样从马恩著作中寻找根据,即是从个别词句上还是从整个体系上去寻找根据?我们认为,理论不是简单的词句和教条,书本上的词句只是理论的躯壳,贯穿于理论体系的立场与方法,才是理论的生命,避免寻章摘句的教条主义的有效方法是从体系上把握马克思主义的精神实质。 人们可能会问:马克思和恩格斯是怎样层层深入地揭示了“历史的人民性”这一本质的呢?首先,我们应该从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是一切历史的前提的观点中来把握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思想,即人类要生存,首先要吃、穿、住、行。提供人类生活所需的物质资料,正是由广大民众生产的,民众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资料的主要生产者。正如恩格斯所说:“自从阶级产生以来,从来没有过一个时期社会可以没有劳动阶级。这个阶级的名称、社会地位有过变化,农奴代替了奴隶,后来本身又被自由工人所代替……无论不从事生产的社会上层发生什么变化,没有一个生产者阶级,社会就不能生存。可见,这个阶级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必要的。”② 其次,我们应该从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历史事变的个人动机与群众动机关系的论述中来理解人民群众在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作用。恩格斯指出,在历史上活动的许多单个愿望在大多数场合下所得到的完全不是预期的结果,往往是恰恰相反的结果,因而个别的动机对全部结果来说往往只具有从属的意义。因此,要探索历史事变的真实的原因,应当注意的“与其说是个别人物、即使是非常杰出的人物的动机,不如说是使广大群众、使整个整个的民族,以及在每一民族中间又是整个整个阶级行动起来的动机;而且也不是短暂的爆发和转瞬即逝的火光,而是持久的、引起重大历史变迁的行动。……这是可以引导我们去探索那些在整个历史中以及个别时期和个别国家的历史中起支配作用的规律的唯一途径。”③这一论断对于我们自觉地把握人类历史发展的走向,具有极为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最后,我们应该从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思想动因和经济动因关系的论述中进一步认识人民群众在历史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经典作家多次指出,由于人们已经习惯于以他们的思想而不是他们的需要来解释历史的活动,因而传统的历史理论,至多是考察了人们历史活动的思想动机,却没有考究产生这些动机的原因,没有看出物质生产发展要求是这种动机的根源。所以,恩格斯又说,当我们考察了个别人的动机和群体动机的不同历史意义之后,“又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在这些动机背后隐藏着的又是什么样的动力?在行动者的头脑中以这些动机的形式出现的历史原因又是什么?”就是说,探究隐藏在人们动机背后“构成历史的真正的最后动力的动力”④,就显得更为重要。很显然,使人们行动起来的一切,都必然要经过他们的头脑即形成活动的思想动机。但是,人们的思想动机归根到底是由人们物质生活资料生产的实践所决定的。只要承认物质生产实践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决定作用,就必然承认人民群众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主导作用。 由黎澍问题所引发的困惑之二是:怎样理解民众是精神财富的创造者?在质疑“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声浪中,主要的指责都集中在“人民群众是精神财富的创造者”这个命题上。有人认为,不能说所有历史都是物质资料生产者创造的,物质生产仅仅是创造历史的前提,至多是搭建了历史剧的舞台,它本身还不是戏,演戏的并不是人民群众。还有人说,源泉并不等于创造;历史上一些精神财富的创造,连源泉也不是来自人民群众;“李煜的词来自宫廷生活和亡国之恨,一些著名的美术作品来自湖光山色的自然界。如果说,李煜和唐寅也要先吃饭,然后才能填词和画画,从而将他们的词、画说成是人民群众创造的,那就未免太牵强了,也决不是唯物史观的原意”⑤。上述说法听起来振振有辞,似乎主张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就必然否认文化精英在人类精神文化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其实,我们和质疑者的分歧,既不在于否认李煜的诗词和唐寅的绘画作品,也不在于比拼人民群众和文化精英在历史上各自创造了多少作品,正如他们所说这决不是唯物史观的原意。真正的分歧在于,历史研究还要不要探讨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和根本规律?研究人文科学(包括文学和艺术)要不要关注它们产生的历史条件?所有这些其实都是有关事物发展的必然性研究,偶然性是必然性的表现形式,历史上伟大的文学家和艺术家以其特有的风格和才情创作出千古名篇,但是,“个人的性格只有在社会关系所容许的那个时候、地方和程度内,才能成为社会发展的‘因素’”⑥。唯物史观关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对于理解人民群众和文化精英创造精神财富的关系问题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恩格斯曾专门论述过哲学和宗教作为更远离物质经济基础的意识形式与社会生活的本质联系,他指出,尽管“观念同自己的物质存在条件的联系,越来越错综复杂,越来越被一些中间环节弄模糊了。但是这一联系是存在着的。从15世纪中叶起的整个文艺复兴时期,在本质上是城市的从而是市民阶级的产物,同样,从那时起重新觉醒的哲学也是如此”⑦。恩格斯这里着重强调的是文艺复兴时期出现的文学、艺术和哲学等精神产品与城市市民阶级的内在联系,对两者之间必然性的揭示是在承认文化精英个性化创作贡献基础上的深层探索,也是在更高层面揭示了文化精英创作所赖以形成的时代条件。 近年来,社会文化史应运而生,特别是对基层社会历史、普通民众历史、日常生活历史、民间文化历史的研究方兴未艾,通过生活方式的变迁阐明社会意识和民族文化心理的发展演变取得重要成果。研究表明,广大民众与精神文化的关系,并非如质疑者所言只是为观念文化创造提供物质前提,他们本身就是社会生活的主体,芸芸众生的穿衣吃饭、婚丧嫁娶、社会风习本身就构成了社会观念文化史的本体。比较而言,载入史册的官修正史所关注的大事变如改朝换代之类的历史事件,大多转瞬即逝如潮汐般很快过去,留不下多少踪迹,但社会底层民众的历史记忆却并不因此而发生根本改变。有的研究者指出,在精英思想世界之外,还有一个更为广阔的民众观念世界,后者具有精英思想不可替代的独特价值。首先,民众观念直接来源于人们的生活实际,是生活经验的总结,最切近于人们的生存需要,因而构成了人们(也包括文化精英)精神文化的内核。其次,民众观念是活在民众生活当中、支配人们日常言论行为的观念,它是最普遍、最一般、最基本的思想观念,因而是决定社会心理乃至上层知识精英思想的重要因素。最后,从思想观念的完整运动过程来看,首先有分散、无序、经验水平的民众观念,然后从中孕育形成理性、概括的精英思想,再升华为被社会所普遍认可的主流思想和主导理念,最后影响于整个社会,回归于普通民众的观念之中。民众观念是精英思想孕育产生的基础、土壤和来源,也是精英思想影响于社会、扎根于社会的归宿。因而,民众观念作为社会思想自身运动过程的首尾两头,是不可或缺的必要环节⑧。从民众观念与精英思想的互动来看,源泉固然不等于创造,然而缺少了底层民众观念的支撑,精英文化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由黎澍的质疑所引发的困惑之三是:能否让英雄史观与民众史观并存?从表面上看,对“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一命题的质疑者摆出不偏不倚的姿态,声言只讲英雄创造历史固然不对,只讲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有片面性,但内心深处却想把二者调和起来,使两个命题平分秋色,各打五十大板,其目的在于兜售英雄史观的合理性。所以,他们在否定两个命题之后又立即表示:“事实是英雄创造自己的历史,不能创造一切历史;人民群众也一样,尽管在历史上作用很大,但不能创造一切历史。”⑨他们反复强调:“不能说,所有的历史全都是物质资料生产者、劳动群众、各国人民创造的,而非物质资料生产者、非劳动群众、各国统治者是不参与历史创造的。”⑩他们的手法是先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提出的“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引申为帝王将相和人民群众“各自创造各自的历史”,然后再推销“在承认人民群众是自己历史创造者的同时,也承认人民群众以外的社会历史力量也是自己历史的创造者”的观点,他们认为,只要有了这两个承认,“那么,争论双方就没有太大分歧了。”为此,他们还举例说,从秦到汉的历史,不仅有陈涉、吴广为代表的农民阶级和刘邦、项羽的起义队伍参与创造,秦二世、李斯、赵高为代表的地主阶级当权集团以及六国旧贵族的残余势力也参与了这段历史的创造活动。如果只提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就是把人民群众和英雄人物对立起来了(11)。 其实,这种“各有各的历史”观才会导致把人民群众和杰出的个人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我们在上面所提到的否认人民群众是精神文化创造者的思路正是根源于这里的“各有各的历史”观念。按照质疑者的思路,要把完整的历史或如他们所言“一切历史”区分为人民群众自己创造的历史和帝王将相创造的历史。研究人民群众的历史就要研究物质资料生产的历史;研究政治、军事、教育、艺术和宗教的历史,就不能离开帝王将相和其他剥削阶级上层人物的活动(12)。在他们看来,这两个互不相干的历史是由两个相互分离的主体创造的。英雄人物创造的历史和人民群众创造的历史可以并存,英雄史观和民众史观自然也可以并存。“并列史观”其实是羞羞答答的英雄史观。我们不禁要问,研究政治史、军事史、教育史等等,可以绕开人民群众及其作用孤立地研究帝王将相在历史上的作用吗?难道说,在解放战争期间,中国人民前仆后继的革命斗争,只是创造了人民群众自己胜利的历史,而没有同时创造蒋介石反动派失败的历史,后者失败的历史只是他们自己创造的吗?很显然,这种“并列史观”将统一的历史分割为互不相干的两块,就必然为神秘主义留下地盘,导致不可知论。 综上所述,人类历史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他们是历史进步的主导力量。反对者认为,提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就是把无所不包的历史看做是一个独一无二的力量创造的,这是以偏概全。其实,马克思主义提出这一命题时,从来没有否认杰出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也从来不否认还有其他因素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动力。那么,提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用意何在?它的本质内涵是什么?在历史观层面它的独特价值在哪里呢?首先,这个命题的实质在于,它认为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活动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是决定其他一切活动的活动。因此,人类历史首先应当是直接从事生产实践的人民群众的历史,就此而言,人民群众与其他参与历史创造的人们相比,他们所起的作用是历史的原创力,即原初动力或基础动力的作用。其次,推动人们创造历史的思想动机归根到底是由人们物质生活资料生产的实践所决定的。因此,考察人们历史活动的思想动机,从根本上说主要是考察人民群众的动机,就观念层面而言,人民群众的思想动机是推动历史前进的根本动因。最后,人民群众是推动历史进步的最终决定力量,即帝王将相等少数人物固然能推动或延缓历史前进的脚步,但最终决定历史格局或决定历史发展趋势的力量则是人民群众。 二、民心是天下兴亡的晴雨表 何为民心?民心是指广大民众在特定历史时期形成的共同心理意向,它是人们能动地把握现实的特殊方式,本质上是一种价值取向,即人们从自身需要出发对事物价值作出的评判和选择(拥护或否定)。民心向背讲的是人们依据价值评价而形成的对社会现实的情感和态度,它往往成为激发人们为改变现实而行动起来的精神动因。民心向背虽然是一种主观心理层面的东西,但它一经形成并有了明确指向(即民心所向)以后,就会通过人们的激情和意志,推动人们行动起来(民变),短时间内就能转化为改变整个社会、震撼整个时代的物质力量。 心态史学有一条重要定律,即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如何理解民心在人类发展史上的作用并把握民心演变的规律性是坚持唯物史观的重要课题。过去一直笼统地把心态史学视为唯心史观。其实,揭示并承认民心向背与天下得失的因果关系,并不就是唯心史观。唯心史观的失误不在于它承认理想、意志等主观因素的历史作用,而在于它忽视和否认最终决定人们行为动机的物质动因,否定主观动机与社会物质动因之间的联系。在承认主观动机方面,它们又往往只承认帝王将相等孤家寡人的思想动机决定历史进退,却看不到或有意抹杀广大民众心理诉求对推动历史变迁的重大意义。正如列宁所指出的,以往的历史理论有两个主要缺点,“第一,以往的历史理论至多只是考察了人们的历史活动的思想动机,而没有研究产生这些动机的原因,没有探索社会关系体系发展的客观规律性,没有把物质生产的发展程度看做这些关系的根源;第二,以往的理论从来忽视居民群众的活动,只有历史唯物主义才第一次使我们能以自然科学的精确性去研究群众生活的社会条件以及这些条件的变更。”(13)由此可见,如何理解民心向背决定历史走向这一原理才是不同历史观的分野所在。 毫无疑问,历代史学家都把民心向背作为天下兴亡的晴雨表,但其哲学根据何在,却很少有人问津。其实,这个问题首先涉及人们的价值选择与历史发展的必然性的关系,因而是一个涉及价值观与历史观关系的重大理论问题。只有切入这一问题,我们才能一步步解开“其兴也勃,其亡也忽”的历史周期率之谜。下面,我们想从三个方面展开对这一问题的解析。 第一个问题,人们的价值选择能否外在于历史发展的必然性?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国内外学术界对两者的关系还存在许多模糊认识。例如,国内有些人一方面承认历史决定论,另一方面又主张用选择论补充历史决定论。这种主张看起来好像很辩证、很公允。其实,这种主张必然导致从历史必然性之外寻找价值选择的根据,到头来会像卡尔·波普尔那样否定历史决定论的原则。 唯物史观把社会历史理解为现实的人的活动,从人的活动中探索出隐藏在人的目的背后的“物质动因”,并以此为基础来说明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性及其作用方式。历史发展的必然性是世代相续的人们活动之间的历史联系,是现实条件同人的活动及其结果之间的本质联系,是活动的目的、手段和结果、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之间的内在联系。历史必然性不同于自然必然性,它是在人类社会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并在以社会的人为主体的活动中起支配作用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虽然也不能由人事先预制或随意取消,但它却不能离开人的实践而孤立地存在(14)。现实的人的活动都是有目的的,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客观世界不能满足人,人决心以自己的行动改变世界。目的作为“理想的意图”,是人们依据自身的需要对客观现实的某种可能性作出的价值判断和选择。这种判断和选择在事物由可能向现实转化过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人们的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在实践过程中构成历史发展因果链条中的必要因素,或者说,价值因素是内在于历史必然性的东西。“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黑格尔的这句名言猜测到了理性(科学理性与价值理性)与必然性之间的内在联系。按照恩格斯的理解,现实的并不等于现存的,现实的属性仅仅属于那同时是必然的东西,“现实性在其展开过程中表现为必然性”,而我们称之为“必然”的东西,一是指它合于客观世界固有本性之理,二是指它合于人的社会需要即人的社会本性之理。马克思曾说:“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15)很显然,历史必然性作为现实性的展开过程,乃是客观世界的普遍尺度与人的价值尺度辩证的、历史的统一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价值关系本身就是一种合乎规律的关系。 历史必然性即社会历史规律,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体现社会发展趋势的必然性,如生产关系必须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二是体现人本身发展趋势的必然性,如马克思的社会发展“三形态”理论就是以人本身发展为核心而展开的必然性;三是体现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的相互关系的必然性,如环境的改变和人本身的改变趋于一致的必然性等。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的进步,最终是以人本身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为归宿的。正如马克思所言:“生产力和社会关系——这二者是社会的个人发展的不同方面”(16),“这个历史随着人们的生产力以及人们的社会关系的愈益发展而愈益成为人类的历史”(17)。人本身的发展是历史必然性的最根本的内容,以人为本是历史必然性所固有的。当然,历史的发展也经常表现出对人的否定,如近代以来的殖民主义、军国主义、霸权主义所奉行的弱肉强食原则,对弱小民族进行种族灭绝等倒行逆施,也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但这只是历史的、暂时的、必将被取代的必然性。人类社会不同于生物界,从根本趋势上说,人道的原则(对人本身肯定的原则)不断地战胜邪恶的原则(与资本的本性相联系的弱肉强食原则)是人间的正道。 如上所述,民心向背在人类全部政治生活中最终具有决定意义,揭开这一谜团的正是绝大多数人的价值选择同历史必然性的本质联系。人们不必到历史必然性之外去寻找价值选择的根据,因为历史必然性本身就具有客观的价值取向。历史周期率的重演反复地证明着民心向背与历史必然性的一致性。我们要追问的第二个问题是:民心因何而变化,抗战胜利后,民心骤变是如何发生的,决定民心向背的东西到底是什么?很显然,正是民生状况的剧变导致了民心向背的骤变,人心之厚薄取决于民生之荣枯,这是千古不变的法则。 民生是民众生活的总称,民心则是民众对当下生存状况的感受和对未来的希望。民生包括生活的方方面面,它既包括民众生存相关的物质条件,也包括与民众发展相关的各种社会保障。民生不仅表示人与物的关系,更涉及人与人的关系。因此,民生幸福与否不仅与民生的物质基础相关,也与民众精神需求的满足和政治参与的状况有关,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社会心理现象。人类的一切活动都与民生有关,维护和增进民生是政府的唯一职责,政府对民生贡献之大小,取决于满足民生需求的程度和方式。很显然,就政府与民众的关系而言,民生就是最大的政治,基本民生的托底保障是避免历史周期率重演的底线。历史的方向与人民的愿望是一致的,谁代表了人民,谁就代表了历史前进的方向。 中国近代史的主题是对外坚持反抗侵略,对内铲除封建制度,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这一时代主题是大势所趋、也是民心所向。是促进还是阻挠这一问题的解决,是评价近代各个政治集团、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的根本标准。以唯物史观为指导的中国共产党人坚信,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历史的真正主人。没有人民主体力量的觉醒,中国无法从沉沦中崛起。在深刻体认中国近代历史走向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把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作为根本宗旨贯彻于政治、经济和文化各方面的政策之中。在抗战胜利后,高举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旗帜,不仅普遍地彻底地解决了农民的土地问题,而且代表了城市各阶级各阶层人民的利益,赢得了人民的衷心拥戴。1949年1月,当55位各民主党派领袖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发表联合声明,宣布接受共产党的领导,表明中国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中国共产党因扎根于人民之中、以人民为靠山而具有无穷的力量,它的领导地位的取得,是历史的必然,人民的选择,而这也是共产党人尊重历史规律、自觉选择人民价值观的结果。 唯物史观揭示的真理与价值内在统一的原理,能否破解黑格尔提出的历史目的论或“理性机巧说”?如何理解马克思提出的“历史上报应的规律”?这是我们在思考“民心向背决定天下兴亡”命题时碰到的第三个问题。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以前,历史领域始终为唯心主义所支配,即使是坚定的唯物主义者,只要一进入历史领域,都会陷入唯心主义幻想不能自拔。在社会历史领域,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让哲学家们不解的是,许多单个行动的目的是预期的,行动所产生的直接结果或间接结果却并不是预期的。面对许多英雄人物从历史巨人变为侏儒、从君临天下变为阶下囚的可悲下场,聪明的哲学家往往用神秘的天意加以解释。德国哲学家黑格尔针对这种历史现象提出了历史目的论和“理性机巧”说。由于他把精神、理性看作某种独立的东西,看成是历史过程的决定力量,所以他把历史看做是精神或理念显现的过程,个人的自觉活动不过是充当理性自我实现的工具。历史就是精神或理性假借英雄人物追逐个人私欲而达到自己的目的,这就是“理性的机巧”。理性一方面假借非理性(私欲、情欲),另一方面又否定非理性,以达到普遍理性的目的。追问历史上的英雄人物的命运究竟是由什么决定的,这是许多历史哲学家挥之不去的心结。“理性机巧论”是一种辩证的历史观,这种朴素的否定性的辩证法早就被明末的王夫之猜测到了,他(早于黑格尔150年)在《读通鉴论》、《宋论》等著作中指出,具有大欲的英雄人物是“天意”的工具,他们所成就的大业都是“天假其私以行其大公”的例证,待其使命终了,就被天理所抛弃。所以,他警告那些好大喜功的神武人物不要做天理的被动工具,而要做天理的掌握者,即“独握天枢”的斗士。王夫之和黑格尔从历史人物的成功和失败中发现了个人私欲与历史必然性的对立统一关系,但由于历史观的局限,他们尚未认识到历史的主体是广大民众,而把历史必然性理解为“天理”或“天意”,得出了“历史目的论”的结论。针对黑格尔的“理性的机巧”和历史目的论,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历史什么事情也没有做……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为这一切而斗争的,不是‘历史’,而正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历史’并不是把人当做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的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18)他们还批评说:“天命,天命的目的,这是当前用以说明历史进程的一个响亮字眼。其实这个字眼不说明任何问题。”(19) 王夫之、黑格尔所说的“天意”、“天理”并不是某种“无人身”的理性,而是作为历史主体的人民群众的意愿,“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的古训表明,天意即民意,只有人民群众才是主宰天下、决定英雄人物历史违顺的主体力量。其实,在历史创造中真正起作用的主要不是个别人物的私心和情欲,而正是推动亿万民众积极行动起来的动机。 历史的必然性作为在人的活动中产生并发挥作用的必然性,其本身就包含有客观的价值取向即价值的必然性。从历史的长时段来看,历史必然性与价值必然性的统一,使人类历史表现出一种总的趋势,即正义原则必然战胜邪恶原则,真善美必然战胜假恶丑。正是基于这种根本趋势,马克思提出了“历史上报应”的规律这一命题。他说:“人类历史上存在着某种类似报应的东西。历史报应的规律就是,锻造报应的工具的,并不是被压迫者,而是压迫者本身。”(20)“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并不全是宗教迷信,而是历史必然性的曲折反应,属于历史本身的否定性的辩证法。辩证法在其合理形态上,引起了一切剥削阶级及其辩护者的恼怒和恐慌,因为辩证法对每一种历史行程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的。它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着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因此,辩证法既是一种辩证历史观,也是一种辩证价值观。 三、民主是打破历史周期率的利器 1945年7月1日,黄炎培等六位国民参政员,应中共中央之邀,飞赴延安访问。7月4日下午,毛泽东在百忙中邀请他到家中作客,整整长谈了一个下午。毛泽东问黄炎培,来延安考察有什么感想?他敞开心扉、坦诚地说:“我生六十多年,耳闻的不说,所亲眼看到的,真所谓,‘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不少不少单位都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力。……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能够跳出这个周期率。中共诸君从过去到现在,我略略了解了的,就是希望找出一条新路,来跳出这个周期率的支配。”黄炎培这一席耿耿诤言,掷地有声。毛泽东高兴地答道:“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在这一问一答中,黄炎培提出历代兴亡的周期性循环问题,提出如何跳出周期率的支配力问题,其用意是希望中国共产党能够找到一条新路,真正打破治乱兴亡的循环。毛泽东从历史观的高度给予了回答,即支配历史变迁的主导力量是人民群众,我们只有依靠创造历史的主体,才能真正打破“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这一回答可谓高屋建瓴。这一见解正是黄炎培所期盼的,所以,他对毛泽东说:“这话是对的,只有把大政方针决之于公众,个人功业欲才不会发生。只有把每个地方的事,公之于每个地方的人,才能使得地地得人,人人得事。把民主来打破这周期率,怕是有效的。”(21) 两位政治家的对话揭开了民主政治建设的新篇章。时至今日,中国在民主政治建设的道路上走过了六十多年的历程,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也经历了许多曲折和失误。抚今追昔,从唯物史观的高度来总结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经验,对其重大的理论问题进行清理,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人民当家作主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人民当家作主与党的领导的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核心问题。中国式的民主,在理论上能不能站住脚,在实践中能不能行得通,都与能否正确地认识和处理坚持共产党领导与发展人民民主的关系密切相关。 有人说,民主是没有“领导”的,只要有共产党或其他什么组织的领导,就谈不上民主。还有人说,如果没有触及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就谈不上政治体制改革。总之,在这些人看来,人民当家作主与党的领导是对立的。很显然,这种对立论不仅无视民主政治的本质和规律,而且还触及到历史观的大问题。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命题内涵是极为丰富的,要具体把握它,就要明晰与这一命题相关的理论问题,如在历史发展的合力中,群众的主导作用是如何发挥的,要不要形成自己的组织?在民主政治建设中,不同层次的政治主体的作用力如何做到不是相互抵消而是相得益彰?这些问题上升到历史观的层面就是群众、阶级、政党、领袖的关系。列宁说:“群众是划分为阶级的……在通常情况下,在多数场合,至少在现代的文明国家内,阶级是由政党来领导的;政党通常是由最有威信、最有影响、最有经验、被选出担任最重要职务而被称为领袖的人们所组成的比较稳定的集团来主持的。”(22)可见,要科学地把握人民群众在社会历史中的作用,首先要对群众进行阶级分析,并通过这种分析阐明群众中究竟哪些阶级是新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者,是革命和建设的领导阶级。否则,就会把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真实关系遮蔽,变为一个空洞的概念。其次,阶级通常是由政党来领导的。一个阶级要作为整体来行动,就必须形成自觉的组织。政党是阶级组织中最严密、最高级的形式,它有集中代表本阶级利益的政治纲领,并成为本阶级的实际组织者和领导者。与有产阶级具有自发的阶级意识不同,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不是自发产生和发展的,它要求先进思想的启发和引导,需要在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实践中逐步培育和发展,即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是通过共产党实现的。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离开了共产党的领导,工人阶级的阶级意识就会松懈甚至瓦解。最后,无产阶级实现民主的途径与资产阶级不同,资产阶级可以通过富人间的议事规则实现民主,无产阶级只能通过共产党领导实现阶级的聚集夺取政权,进而实现阶级的民主。无产阶级的解放不能通过个体行为,一个无产者可以通过个体行为变成有产者,无产阶级的解放却只能是整体的解放,这个整体解放的保证就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共产党。(23) 综上所述,无产阶级与其政党是一个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一方面,人民群众在历史运动中需要先进的阶级及其政党的领导,显示出群众、阶级对政党的正确领导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是政党对群众、阶级的代表、依靠和服从的关系。群众、阶级之所以需要政党,是因为政党能够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利益。毛泽东说:“我们的责任,是向人民负责。……人民要解放,就把权力委托给能够代表他们的、能够忠实为他们办事的人,这就是我们共产党人。我们当了人民的代表,必须代表得好”(24)。总之,政党是民众自愿组成的政治组织,它的功能是使群众组织化。政党是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题中应有之义,现代的民主政治都是政党政治,否认政党的地位和作用,无异于取消了民主政治建设本身。 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共产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社会主义社会政治建设的本质和灵魂。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历史方位发生了深刻变化,共产党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政权而奋斗的党,转变为领导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从在外部封锁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到在改革开放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即从领导计划经济的党转变为领导市场经济的党。历史方位的变化,不仅使共产党的自身建设面临新的考验,而且对原有的党群关系、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执政的共产党如何保持自身的先进性,总是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党群关系的新变化密不可分,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这一点紧密相关,这是共产党打破历史周期率所面临的最大历史课题。 要以唯物史观为指导,深入研究市场经济体制对党群关系所产生的重大影响。党群关系问题实质上是执政的共产党与其社会基础的关系问题。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部分地改变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面临新的形势。其一,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利益的分化与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是一个具有本质属性的重要变动。随着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改变了计划体制时期利益主体单一化的格局,社会内部的不同利益主体得到前所未有的、多元化的发展。社会资源的分配主要由政府行政调配转向主要由市场调节,利益实现机制日益多样化,整个社会的利益关系空前地复杂化了,处于社会变革中的党群关系较之改革前具有了复杂化的趋势。其二,民众的主体意识提升,利益表达、参政意识和维权活动的自觉性增强。所谓主体意识,即公正意识、权利意识和平等意识。民众主体意识的增强使党群关系由单向型转向互动型,即民众由受教育者向平等主体转变。其三,群众性的自治组织日益涌现,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和互动局面初步形成。各类群众自治组织,包括政治社团、第三部门在内的公民社会正在对民主政治建设产生重要的影响。公民社会的发展使得在国家权力层面的民主建设之外形成了一种新形态的民主,即非国家形态民主,它是发生在公民社会和自治活动领域中的重要民主形式。很显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人们的生产交往关系、价值观念发生的重大变化,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由经济体制改革引发的全面的改革,本质上都是人的解放、人的自主能力的发挥。正如邓小平所言:“调动积极性是最大的民主。”(25)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以直接和间接的形式为广大人民群众成为社会的主人创造着相应的历史条件,使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由虚到实由形式到内容、由名义到实质,而民众主人翁地位的增强也为执政党提高自身建设的自觉性和水平创造了前提。 当然,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关系具有二重性。它既有增强人们民主权利意识的一面,也有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平等原则相抵触的一面。市场经济的一般属性会导致社会分化和社会差别扩大,导致经济资源和社会权利向少数社会成员集聚,形成所谓的“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经济不平等是瓦解政治平等的基础,市场经济带来的经济地位上的差别,必然要在政治领域里产生影响,对人民群众的经济、社会平等地位造成冲击(26),直接瓦解党的社会基础。问题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现阶段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必然选择,坚持共产主义信念的共产党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巩固和扩大群众基础,就必须做到以下几点:其一,必须摆正自己和人民的位置。要把自己看作人民的工具,而不是把人民作为自己的工具。毛泽东曾经讲过,我们的权力是人民给的,共产党只有牢牢记住人民是自己的靠山,才能把保持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放在心上。其二,在新形势下,共产党要积极带领人民实现民主权利。民主意味着权利,要坚持以公民权利为本,摆正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公民权利是实现国家权力的目的,实现党的执政权和设置政府权力的目的不是为了限制权利,而是为了保障权利、服务权利、发展权利。总之,要实现和发展人民的民主权利,就要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群众史观,在对待历史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上,必须坚持尊重社会发展规律与尊重人民历史主体地位的一致性,坚持为崇高理想奋斗与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的一致性,坚持完成各项工作与实现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逐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第二,关于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理念和方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方式,最根本的就是把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从哲学层面怎样理解这两者的统一,有一系列理论问题需要探索。 要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明了民主与法制的本质联系。民主是法制的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保障,两者密不可分。从民主对法制的规范来看,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灵魂和基础。其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依据。只有人民掌握了国家政权,并选择了民主的政权组织形式,才有可能通过国家机关制定体现自己意志的法律,实行社会主义法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也是我国推行依法治国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其二,社会主义民主规定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任务。社会主义民主从根本上说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社会主义法制必然把保障和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特别是保障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利,作为自己的职责。其三,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力量的源泉。法律的威力是“流”,不是“源”,它植根于民主制度。只有当法律真正反映人民意志,受到人民的真诚拥护与遵守时,它才在事实上具有并发挥法制的威力。实践证明,民主制度越发展、越健全,则法制的威力越大。因此,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始终要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作为宗旨和使命。从法制对民主的功能来看,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其一,人民当家作主、掌握国家主权这一事实,需要用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其合法化。同时,还要以法的形式确定适合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包括国体和政体)。其二,社会主义法制将人民民主具体化为国家机关的职权和公民的各种权利,并为其实现规定了程序、原则和方法。其三,社会主义法制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体现和保障人民民主。总之,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是密切结合、不可分割的,离开民主,法制就会变为专制,民主就会落空。离开法制,民主不可能存在和发展,离开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也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代之而起的将是无政府主义的泛滥甚至动乱的出现。必须正确地认识和处理民主和法制的关系,把民主建设和法制建设结合起来,逐步通过民主法制化和法制民主化的途径,促进民主和法制的共同发展。 要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还要在理论上划清人治与法治的界限。所谓人治,又称个人之治。人治论主张圣君贤相的道德教化,推崇个人权威,拥护个人掌握最高权力,法律的立、改、废由个人决定,把个人意志作为治国的依据。当法律与最高领导人发生矛盾时,人治论主张个人至上、权大于法。与人治思想不同,法治的本意是依法治国,不是单纯把法看作治国的工具而是看作治国的依据。依法治国的实质是法律主治或法的统治。换言之,人民掌握最高权力,而法律则体现最高权力。人民主权原则即人民当家作主原则是法治的灵魂,依法治国最能体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落实。只有站在人民主权的立场上,才能把握依法治国的主体与对象。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也是我国推行依法治国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既然国家是人民的,人民就是依法治国的当然主体。这种主体地位不能授权给任何人或单位,否则,就会使社会主义国家变质,成为改头换面的人治。由此可见,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正是人民主权原则赋予了法律所具有的至上和至尊的地位,揭示了“依法治国”方略与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 要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还要自觉地把实质民主与程序民主统一起来。邓小平很早就认识到国家政权与法、民主政治与法、政治体制改革与法的内在联系,他在思考政治体制改革时,总是把民主与法制统一起来。他一方面注意发挥民主的实质性功能,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是思想解放的重要条件,调动积极性是最大的民主。另一方面,他又十分关心民主的形式问题、程序问题、法制化问题。他深深地懂得,社会主义民主是随着法制建设的完备而不断扩大的,只有把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制度化、法律化,才能彻底铲除封建专制主义及其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法治国家的含义是法治政治,解决领导体制上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的问题,必须走民主制度化、法制化的道路,把社会主义民主纳入法治的程序。邓小平说:“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27)邓小平关于要使民主法治化的思想十分丰富,重温这些论述,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化建设有重要指导意义。其一,强调制度与个人相比,更具有根本性。他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28)其二,邓小平对治国理政以及领导制度中存在的人治现象及其危害性作了深刻的剖析,他说:“我有一个观点,如果一个党、一个国家把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并不很健康。那样,只要这个人一有变动,就会出现不稳定。”(29)他还说:“我历来不主张夸大一个人的作用,这样是危险的,难以为继的。”(30)其三,为了保证国家的稳定和长治久安,必须用法治代替人治。邓小平指出,在人治条件下,“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在这种不讲法治、只讲人治的体制下,人民主权必然受到损害,所以,他明确地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31)其四,邓小平鲜明地提出依法治国四项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总之,在邓小平看来,民主和法制好比人的两只手,缺少任何一只手都不行。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绝不是社会主义民主”(32)。 ①黎澍:《论历史的创造及其它》,《历史研究》1984年第5期。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34页。 ③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55、254页。 ⑤张岱年、敏泽:《回读百年》第5卷(上),郑州:大象出版社,2009年版,第320页。 ⑥《普列汉诺夫哲学著作选集》第2卷,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359~360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60页。 ⑧李长莉:《关注民众观念世界——对思想史研究对象及方法的思考》,《光明日报》2003年1月15日。 ⑨⑩张岱年、敏泽:《回读百年》第5卷(上),郑州:大象出版社,2009年版,第280~332、291页。 (11)(12)张岱年、敏泽:《回读百年》第5卷(上),郑州:大象出版社,2009年版,第332~325、286页。 (13)《列宁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25页。 (14)《刘奔文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0~141页。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74页。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01页。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40页。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18~119页。 (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30页。 (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34页。 (21)卢之超:《毛泽东与民主人士》,北京:华文出版社,1993年版,第261~262页。 (22)《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51页。 (23)房宁:《民主政治十论》,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204页。 (24)《毛泽东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128页。 (25)《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2页。 (26)房宁:《民主政治十论》,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87页。 (27)(29)(30)《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7、372、325页。 (28)(31)(32)《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146~147、39~360页。标签:恩格斯论文; 必然性与偶然性论文; 命题的否定论文; 历史规律论文; 历史论文; 精英主义论文; 社会发展规律论文; 动机理论论文; 历史唯物主义论文; 精英阶层论文; 社会观念论文; 社会阶级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