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图书馆版权流通规则及其对我国图书馆界的借鉴意义--兼论澳大利亚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实施_图书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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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究缘起

图书馆的版权使用和流转规则一直是国内外图书馆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目前国内的研究存在一些主要不足,表现为:理论阐述较多,现实案例评析较少;模糊性的建议较多,具有较强针对性的策略较少;定性研究较多,定量研究较少;有些内容前后重复等。

放眼国外,美国、欧盟等在版权处理问题上积累了较为成功的经验,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为国际版权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较有价值的参考借鉴模式。澳大利亚在图书馆使用版权方面也算是较为成功的国家之一,在对其版权法的多次修订中均涉及图书馆的版权保护问题。相对而言,澳大利亚版权制度对图书馆的立法富有特色,特别是在其不断修订和演化的过程中始终给图书馆代表的公共利益予以关照,被认为是“对公共利益的最大维护”[1]。笔者采取另一种思维视角,不想笼统地、泛泛而谈版权法的建设,而是先从国外的成功经验(如澳大利亚图书馆版权使用规则,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入手,分析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这也算是一种有益的尝试,权当抛砖引玉,供同行参考。

2 澳大利亚图书馆版权流转的规则

2.1 适用“合理使用”版权规则的图书馆性质之界定

澳大利亚政府通过较为深入的调查研究,对图书馆合理使用版权规则予以立法。其1968年的著作权法对图书馆使用版权设置了相关条款。1974年,“公共外借权计划”被引进澳大利亚,从而使澳大利亚的作家和出版商因作品在公共图书馆外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补偿。1995年,这项计划延伸到教育图书馆,被称为“教育外借计划”(ELR)。1997年,澳大利亚政府发布了《著作权改革与数字议程:传输权、公众可获得权以及强制措施的提议》的报告,考量现行著作权法对图书馆的适用性和责任豁免。2001年正式实施的《著作权法修正(数字议程)法案》对原著作权制度作了适应于数字技术的重大调整,其中涉及图书馆在使用数字著作权方面的主要问题[2]。澳大利亚这些法律条款对享有“合理使用”版权规则的图书馆之性质进行了严格界定,那就是图书馆的服务必须是非营利性的。《著作权法修正(数字议程)法案》更是明确指出:适用“合理使用”版权规则的图书馆仅限于那些“非营利性”的图书馆。

2.2 图书馆版权流转“合理使用”规则

澳大利亚图书馆的版权流转遵循“合理使用”规则。澳大利亚版权法将图书馆以读者研究与学习为目的的复制以及馆际互借复制限定在“合理范围”(Reasonable Portion):即著作总字数的10%;如果该著作分成若干章节,则合理使用的字数允许超过总字数的10%,但不能超过独立的一个章节。超出合理范围的复制,则属于违法。澳大利亚图书馆在为读者复制作品之前,读者应向图书馆提出申请,申请内容要符合法律要求,并对保护版权作出必要之承诺。图书馆应告知读者该作品复制件依据版权法规定而制作,提醒读者保护版权。图书馆对复制作品的收费以弥补相关成本为限,不得营利;还要对复制作品进行详细记录,按时间顺序保存记录四年[3]。也就是说,澳大利亚图书馆在复制或使用作品时必须遵循“合理使用”版权规则;若有违反,则图书馆可能受到相关文化管理部门的处罚。

2.3 图书馆版权流转“照顾公共利益”规则

澳大利亚版权法经过多次调整,与图书馆的主体性质、社会职能、历史使命等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无论是对图书馆以模拟技术使用版权的立法,还是对图书馆以数字技术使用版权的立法;无论图书馆为读者复制和传播作品、为图书馆自身目的复制与传播作品,还是为馆际互借复制和传播作品,澳大利亚版权法的修订较充分地照顾了公共利益,成为维护版权人、图书馆和读者利益的重要保障。澳大利亚政府在版权法的调整过程中,始终明确“版权保护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立场,拒绝以版权人的利益来单方面发展和阐述版权的原则[4]。相对于美国、日本等国家的数字版权立法,澳大利亚图书馆享受的豁免条款相对宽泛,这就为图书馆在版权流转规则范围内,最大限度地考虑读者的“公共利益”提供了相对自由的空间。

2.4 图书馆版权流转“商业供应检验法”规则

为了适应数字环境下使用作品的技术特点,澳大利亚《著作权法修正案(数字议程)》在“合理使用范围”之外,又建立了“商业供应检验法”,这也是其独具特色的地方。按照该法第50条第7款之规定,如果作品复制件以数字技术制作,那么将受到商业供应检验法的检验,无论它是否多于一篇期刊刊载文章或一部作品的合理部分。因此,图书馆以数字形式提供的任何作品必须经受商业供应检验法的检验,无论提供的作品或文章是否可以在合理时间内以正常的商业价格得到[5]。也就是说,与以模拟技术复制和传播作品不同,图书馆复制和传播数字作品要受到“合理使用范围”与“商业供应检验法”的双重考察。

3 澳大利亚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之实施

澳大利亚除了要求图书馆遵循版权流转规则外,还实施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着手解决公共部门信息获取与再利用中的版权保护问题。

3.1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概述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以下简称CC许可),是美国非营利性的知识共享组织于2002年12月发布的、适用于网络环境下对数字作品进行版权保护的许可授权机制,属于开放内容许可协议中的一种,至今已更新至3.0版本。CC许可有四种基本的授权方式用于版权作品的保护,即署名(Attribution,BY)、非商业性使用(Noncommercial,NC)、禁止演绎(No Derivative Works,ND)、相同方式共享(Share Alike,SA)。通过对四种基本授权方式的组合可以生成6种常用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即署名(CC BY)、相同方式共享(CC BY-SA)、署名-禁止演绎(CC BY-ND)、署名-非商业性使用(CC BY-NC)、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CC BY-NC-SA)、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CC BY-NC-ND),这6种许可协议基础类型如表1所示[6]。

CC许可版权授权模式与传统的版权授权模式相比存在一定的差别,其比较如图1所示。传统版权授权模式是间接授权模式,作者A许可将其作品W的版权授予B,B再传递将版权授予C、D、E,而C、D、E都不能直接从作者A处得到授权;CC许可版权授权模式则是直接授权模式,作者A可直接将作品W以相同或不同许可条件直接授权给B、C、D、E。

3.2 澳大利亚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主要实践

澳大利亚知识共享办公室于2005年1月发布CC许可2.5版本,自2010年6月起开始采用CC许可3.0版本。澳大利亚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和国际通用的CC许可包含相同的基本元素及授权方式,但在具体内容上根据澳大利亚法律进行了修改。为了解决公共部门信息获取与再利用中的版权问题,澳大利亚积极推动CC许可在政府部门和文化机构中的应用。就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在内的文化机构来说,澳大利亚昆士兰博物馆在维基共享资源网站以相同方式共享(CC BY-SA)发布了其部分馆藏的照片[8]。为了“丰富研究和鼓励创新”,悉尼的Powerhouse博物馆从2009年4月起,所有馆藏物品的描述信息授权为署名-非商业性使用(CC BY-NC)供公众在线获取,主要事实性信息授权为以相同方式共享(CC BY-SA)[9];Powerhouse博物馆还在Flickr网站发布了一些馆藏照片供公众下载与使用[10]。澳大利亚的昆士兰老年护理机构以署名(CC BY)授权发布了其旨在协助老年护理工作者开展工作的电子指导手册[11]。新南威尔士州教育与培训部学习创新中心利用CC许可授权的方式在网站上发布学习资源[12]。澳大利亚广播公司建立了命名为池(pool)的共享社区,在这里用户可以获得澳大利亚广播公司发布的经CC许可授权的信息,注册用户也必须选择采用CC许可的任一种授权方式上传信息,以供其他人共享[13]。悉尼大学和悉尼市政府共同发起的“悉尼词典”项目,旨在以电子浏览形式帮助本地市民和世界各地的参观者、学术人员等全面了解悉尼市的历史文化,其网站发布的资料采用了CC许可的相同方式共享(CC BY-SA)授权给用户使用[14]。

4 借鉴意义

4.1 “商业供应检验法”为我国图书馆界的版权流转提供了新的思路

澳大利亚《著作权法修正案(数字议程)》所创立的“商业供应检验法”使得图书馆复制和传播数字作品受到“合理使用范围”与“商业供应检验法”的双重考察。表面上看来,貌似是对图书馆权利的约束,但从深层次思考,“商业供应检验法”具有“双向限制”的功能,对图书馆和公共利益均有利。这一点为我国图书馆界的版权使用提供了新的思路。一方面,“商业供应检验法”为图书馆使用版权设置了一道法律门槛,使图书馆的行为受到限制,杜绝以“公共利益”为名滥用权利,这有利于敦促图书馆保护版权,也有利于更好地维护版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图书馆以合理方式使用版权人的作品时,只要符合“商业供应检验法”的要求,就可以获得更多的责任豁免,防止版权人对作品的有意垄断,这就有利于公共利益。

4.2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为我国图书馆界的版权流转提供了新的思维模式

澳大利亚通过实施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来解决政府部门、文化机构等公共部门信息获取和再利用中的版权纠纷问题,这一点也为我国图书馆界的版权流转提供了新的思维模式。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为我国开放资源库的建设提供了简易的授权许可机制,只要作者提供授权,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和地点均可自由获取多种信息资源。这对于图书馆来说是特别好的事情,既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种经授权的信息资源为读者开展服务,提升自身的社会价值,又做到了不违反版权法的相关规定。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已在国外一些国家实施得较为完善,如美国、澳大利亚等。而我国直到2006年才正式发布“中国大陆版知识共享协议”,作者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组合声明自己的作品授权方式。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大大降低了信息资源数据库的各种版权侵权风险,受到图书情报机构和用户的欢迎。但要注意,在签订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时,要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分清不同内容资源的版权归属,从而通过技术服务平台进行存取限定,以便更方便、快捷地为用户提供服务。

4.3 图书馆应该责任和权利并重,最大限度照顾“公共利益”

澳大利亚的《著作权法修正案(数字议程)》在对图书馆等公益性主体使用版权的问题上保持了自己的特色,如允许图书馆可以制作作品的数字复制件并通过网络向读者传播,这就赋予了图书馆对作品有一定的处理权利。但同时也规定了图书馆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即图书馆在复制件发送成功后应立即销毁该复制件,并且在终端计算机上不得有下载行为。否则,图书馆就不享有此项服务的版权豁免权。从澳大利亚对版权的立法思想来分析,公共利益仍然是今后被照顾的“特权”领域,图书馆将获得更多的合理使用版权的权利。这一点带给我们有益的借鉴意义。我国图书馆在使用版权的问题上存在两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一是无法可依;二是规范笼统。不明晰的法律规范,很可能存在法律陷阱,给图书馆使用版权带来风险。我国应该参照美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在版权制度中明确列出图书馆使用版权的主要行为和版权规避的主要风险。

5 结语

澳大利亚版权规则立法经历了一个较长期的过程,期间经过多次调整和改进,富有自己的特色,其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也在政府部门和文化机构等公共部门信息获取和再利用中取得了较大的成功。作为公共利益主要代言人之一的图书馆,在澳大利亚版权流转规则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图书馆也在版权的约束框架内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可以认为,澳大利亚图书馆正确运用“利益平衡思想”,遵守版权流转规则,参照知识共享许可协议,运用数字新技术开展一系列公益性的服务。这些不仅是对国际图书情报界版权立法的新贡献,而且带给我们较多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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