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入世”对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流动人口论文,试论论文,城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17.6 [文献标识码]A
“入世”对于我国而言,是机遇与挑战并存。本文拟从“入世”在近期内造成的农业剩余人口向非农业行业转移数量增加的角度,对“入世”与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关系进行研究和预测,以便未雨绸缪,为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同时抛砖引玉,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入世”将加剧我国农业人口转移速度及由此产生的矛盾
“入世”意味着市场的开放,意味着国际竞争的加剧。根据世界农产品贸易竞争格局及我国农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现状,我国目前的农业与世界农业生产相比,在竞争力上具有一定的劣势。这些劣势具体表现为[1]:
第一,劳动生产率低,部分农产品丧失比较优势。我国人多地少,劳动生产率低,农产品成本呈刚性上涨趋势,其中粮食生产成本近年来每年以8.44%的速度递增。而早在1994年前后,我国的粮食生产成本就已高于国际平均水平。从目前来看,短期内又难以扩大经营规模,降低生产成本。一旦“入世”,国外质优价廉的农产品将进入中国市场,就会较大地冲击农业经济,造成种植业生产相对萎缩,种植业就业进一步减少,损害农民利益。
第二,部分农产品品质较低,更新换代的速度缓慢,市场化水平不高。
第三,不能充分发挥农产品区域比较优势,种植品种雷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如何因地制宜地调减当地的粮食生产,充分发挥自身区位、经济和科技等优势,发展高效农业、创汇农业与粮食生产区形成互补互利的农业区域格局;中西部乃至生态脆弱地区,如何退耕还林、还草、还湖,发展林果业、畜牧业,改善生态环境,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四,农业整体科技水平低,物质基础装备差,农产品的转化和加工还处于落后阶段,粮食等初级产品的转化增值程度不高。
由于目前我国农业存在上述劣势,“入世”后,我国的农业和农产品贸易将会受到较大的影响和冲击。这主要体现在种植业特别是小麦、玉米、大米、棉花、大豆等大宗粮食和经济作物上。由于这些大宗农产品科技含量低,国内价格已高于国际市场价格2-7成,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优势,因此,在“入世”之后,面对国际市场上质优价廉的同类产品的激烈竞争,我国的粮食和重要经济作物的生产和销售将出现萎缩[2]。
我国是人口大国,也是农业大国,农民在我国人口中占很大比重。到1995年,我国人口突破12亿,农村人口有8亿多,约占全国人口的70%多,其中劳动力有5亿多人。由于耕地面积的减少和农业生产科技水平的提高,目前我国农业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劳动力过剩问题。据中国科学院国情分析小组分别用劳动耕地法、工时法、委节性剩余法和构成性剩余法测算,1984年我国约有农业剩余劳动力9485万人,1994年超过2亿人,到2000年将达到3亿人[3]。庞大的农业过剩人口需要在非农业行业中就业,就业压力可想而知。
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和人口城市化是现代化进程中不可缺少的因素,也是我国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农业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业的转移,实现城市化,是我国现代化进程的表现之一。但由于某些基础性、制度性、历史性的原因,存在着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受阻,相当一部分人失业的现象。具体而言,这些原因包括:
第一,农业人口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基数巨大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城市化实际水平低,容纳能力小的矛盾。一方面,2亿多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在世界上无先例可循,该数量远远超过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总人口数,其难度可想而知;另一方面,我国只是发展中国家,国民收入只占全球的1%强,以现有经济规模很难解决占世界1/4的劳动力就业,而且当前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水平较低,城市无法容纳数量巨大的农业过剩人口。“一些发展较快的发展中国家,城市化的超前拉动了工业化的进程,使经济迅速增长。我国的特点是工业化超前而城市化不足。”[4]“造成规模愈来愈大的‘民工潮’的深层原因,是我国没有随着工业化的进程而相应的城市化的发展,特别是大中城市发展很不够,没有相应的使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大中城市非农业转移。”[5]
第二,长期的二元社会结构的影响。改革开放后,随着取消农民进城务工经商的限制和物价的全面市场化,城乡之间的制度化壁垒虽然有所松动,但是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城市居民所享有的住房、就业、教育和医疗保健、社会保障等各种优惠制度仍与城市户籍身份密切相联,转移到城市的农业剩余人口基本上都不能享受这些优惠,他们并未真正地融入到城市社会中来,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农业剩余人口的转移。
第三,农业剩余人口的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与非农业行业对就业人口要求的矛盾。我国农业剩余人口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素质较差,基本上没有与城市经济相适应的技术技能,一般只能从事简单体力劳动。而非农业行业特别是一些新兴行业所需要的从业人员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知识结构和能够适应本行业要求的技术技能。农业剩余人口自身条件和非农业行业对就业人口要求之间的矛盾严重限制和阻碍了农业剩余人口向非农业的转移。
由此可见,“入世”将不可避免地加剧农业剩余人口的转移和就业问题。据有关部门测算,在我国加入WTO后的7年内,农业将每年减少就业人口960万,是就业人口减少最多的行业,但非农业领域吸收就业的速度明显慢于农业人口移出的速度[1](P111)。这是因为:(1)我国的乡镇企业存在着工艺落后、产品技术含量较低、质量不高、企业规模较小等弱点,在“入世”之后面临着来自国内外激烈的竞争,很难全部容纳农业剩余人口。(2)在国际竞争压力下的城市经济不断追求资本增加和技术增加,对就业的吸收作用减小。工业化、城市化吸收农村劳动力的速度低于农业产业化剥离劳动力的速度。(3)在大中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因存在大量的下岗职工和富余劳动力,其自身的就业形势就比较严峻,很难再解决这么多的文化素质不高、劳动技能较低的农业人口的就业。可以预见,大量的农业剩余人口的转移和就业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而且关系到社会稳定,是“入世”后我国必须面对和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
二、农业剩余人口转移与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关系
(一)农业剩余人口转移与城市流动人口
如前文所述,目前在我国农村中存在着数量巨大的剩余劳动力,这些剩余劳动力除一部分在当地转移到非农业行业如乡镇企业中之外,其余的大部分流入城市,形成了规模巨大的城市流动人口。据统计,1994年我国城市流动人口共有约8000万,其中在公安机关登记的暂住人口有4400万。随着农业剩余人口的增长,城市流动人口的数量还在继续增长。在城市流动人口中大多数是农村外出务工经商的青壮年农民。例如,1997年在北京的131万暂住人口中,农业人口为104.5万人,占总数的79.8%,其中在建筑施工人员中占80.5%,在临时工、合同工中占94.5%,在保姆等服务业人员中占92.4%[6]。由此可见,农业剩余人口是城市流动人口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现状、特点和原因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比例不断增加,尤其是在一些大中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流动人口犯罪成为现阶段刑事犯罪案件剧增的主要因素。据统计,流动人口犯罪占上海全部犯罪的50%以上,在广州则高达80%,深圳竟达97%[7]。
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是:(1)犯罪的团伙性。城市流动人口主要来自农村,乡土观念和血缘亲属关系等使其形成了诸多如资窃团伙、抢劫团伙、制假贩假团伙等各种犯罪团伙,团伙成员人多胆壮,互相鼓励,互相影响,大案不断。(2)明显的季节起伏性和地域性。犯罪多发于春节前后、农闲季节,大中城市和沿海开放地区流动人口犯罪率高于内地和小城市。(3)犯罪的流动性。人口的流动性,在流动人口犯罪中表现为犯罪的突发性和范围的不确定性。(4)犯罪类型以物欲型犯罪为主,但也显示出从物欲型向暴力型、淫乱型转化的趋势。(5)犯罪人的低龄化、低素质。流动人口以青年农民居多,因此,青少年犯罪突出。
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较为复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经济原因。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城市流动人口的形成和数量不断扩大的首要原因,也是流动人口犯罪的主要原因。一方面,由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过剩和生活水平的明显差距,使以千万计的农业剩余人口怀着追求较好生活的愿望涌入城市,挣钱、挣大钱成为涌入城市的流动人口的最直接的目的和最迫切的需要;另一方面,由于各种外部的和流动人口自身的原因,流动人口在城市一般只能从事城市居民不愿从事的脏、累、重活,这些工作劳动条件差,收入又低,还有相当一部分流动人口找不到稳定的工作,经常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有的甚至不能满足吃、住等基本生活需求。于是,追求金钱的强烈欲望和对相对较好生活的向往与现实生活之间的反差,使流动人口中的一部分人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第二,心理原因。我国的现实是社会成员间的贫富差距拉大,农民在经济上仍处于社会的较低阶层。当他们从相对落后的农村进入城市后,极易产生失衡心理。“贫困不会产生犯罪,但是因贫困而不满却会而且奇怪地足以产生犯罪。”[8]同时,因为经常受到歧视和偏见,流动人口对城市和城市常住居民有着普遍的对抗甚至破坏心理。在流动人口存在上述心理因素的情况下,加之社会缺乏有效的管理、应对措施,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的产生也就不难理解了。
第三,文化原因。长期处于城乡分割、差别明显状态下的农业人口,历史地形成了完全不同于城市社会的文化习俗和价值观念。他们进入城市之后,在认识上、价值观念上不能彻底的和迅速的城市化,处于强烈的文化冲突之中。一系列的矛盾和困惑,内心观念的冲突,角色转换的不适应,以及原来在农村中形成的道德作用机制在城市中的不复存在,使进城农民处于道德失范状态,导致其没有统一的协调的行为规范准则,从而感到无所适从,因此容易受到城市不良文化如黄色文化、流氓文化等的感染和不良行为人的诱导,走上犯罪的道路。正如国外有学者所指出的:“移民犯罪常被认为系下列原因的结果:(1)新旧文化的行为规范之间的冲突;(2)从乡村迁移到城市;(3)从组织良好的同质社会迁移到无组织的异质社会。”[9]
第四,制度和管理的原因。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户籍管理制度,对市场经济所引发的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显得捉襟见肘,甚至无能为力,而新的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人口管理制度又没有建立起来。制度上的失效,造成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难以适应现实的需要,使其本应发挥的预防流动人口犯罪的功能未能体现出来,使打击流动人口犯罪工作也处于被动状态。
(三)“入世”对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影响
如前文所述,“入世”将加剧农业剩余人口的转移问题,城市流动人口将大量增加,而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在“入世”后并未得到根本的解决,某些原因还会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更加突出。具体而言,“入世”对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影响表现为:
1.城市流动人口数量的增加和城市简单劳动力就业机会的减少对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影响。“入世”后,城市流动人口将会大量增加,而同时随着国际国内竞争的加剧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城市经济对就业人口素质的要求将进一步提高,简单劳动岗位越来越少。因此,城市流动人口就业的需要和城市经济对就业人口要求之间的矛盾将会更加突出。这种矛盾的表现是:(1)随着城市现代化水平的提高,流动人口原来力所能及的简单劳动工作机会绝对减少。(2)流动人口数量的绝对增加,流动人口之间就业竞争的加剧,使流动人口的就业机会相对减少。(3)随着城市常住人口就业观念的转变,原来流动人口从事较多的工作,失业的城市常住人口也将涉足其中,使流动人口与常往人口的就业竞争加剧。(4)大量涌入的外资对就业人口都有较高的要求,而流动人口因为素质较低,缺乏必要的劳动技能,不能满足其要求,因此,外资经济对就业的拉动基本上对流动人口就业问题没有积极的影响。
由此可见,在流动人口增加和城市对就业要求提高的情况下,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经济原因不仅没有被缓解,而且还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因此“入世”后,经济原因对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影响将更为突出,仍为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主要原因,而且在经济原因的作用下,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现象在“入世”后可能会出现数量增加、恶性案件增长、危害性加大的更为严重的局面。
2.社会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拉大对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影响。我国犯罪学界一般认为,城乡之间、城市居民之间的贫富差距所引起的城市流动人口的相对被剥夺感是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之一。由于“入世”对我国各个行业、各个阶层的影响不同,将造成我国社会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拉大。农业剩余人口处于社会的较低阶层,他们流入城市后,城乡之间、城市居民之间的贫富差距必然使其心理失衡,产生挫折感和相对被剥夺感。这种相对被剥夺感极易成为某些流动人口犯罪的“合理性”理由和引起犯罪动机的心理动因。自身的不良景况与相对被剥夺感的心理因素相结合,便促使某些流动人口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3.外国犯罪组织和犯罪势力的渗入对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影响。“入世”后,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度和广度将大大增加,中国巨大的市场潜力不仅强烈地吸引着合法外国企业和资金,而且强烈地吸引着外国犯罪组织和犯罪势力。由于外国犯罪组织和犯罪势力的渗入,在我国,某些国际犯罪和跨国犯罪活动如毒品犯罪、国际拐卖人口犯罪、洗钱犯罪、偷越国(边)境犯罪等可能会呈增加态势。外国犯罪组织和犯罪势力渗入后,必然要谋求成员的本地化,而城市流动人口较易被网罗为外国犯罪组织和犯罪势力的成员或者其外围组织的成员。因此,“入世”后,外国犯罪组织和犯罪势力的渗入,可能使城市流动人口犯罪与国际有组织犯罪、跨国犯罪等相结合,呈现更为复杂的局面。
4.外来不良文化对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影响。“入世”后,中外文化交流空前活跃和频繁,外来不良文化将会以各种各样的渠道和形式流入我国。城市流动人口中大部分是青壮年农民,他们初入城市,正处于强烈的文化冲突之中,易于受到包括外来不良文化在内的不良文化感染,并在不良文化的诱导下实施犯罪行为。
三、对策分析
(一)对城市流动人口及其犯罪现象的认识与对策的选择
城市流动人口的形成,从本质上讲是我国农村社会生产力提高的必然结果,是农村人口城市化的表现形式,而实现农村人口城市化是我国建设现代化进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我国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的重要步骤,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城市流动人口的形成是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趋势之一。城市流动人口的形成,从培育市场体系的角度来讲,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中建立统一、开放的人才、劳动力市场是建立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人才、劳动力市场要求遵循市场规律,打破地区和部门的分割封锁,反对不正当竞争,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因此,城市流动人口的存在正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才、劳动力大市场的必要条件和必然结果。但是,由于我国人口特别是农村人口基数大、素质较低,城市化水平低,加之市场经济所特有的盲目性,我国城市流动人口存在着数量大、素质低、盲目流动等特点,因此,必须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之进行宏观调控,以保证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顺利进行。
城市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是农业剩余人口在实现城市化的过程中所引发的社会问题之一,从本质上讲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和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在一定意义上,城市流动人口犯罪是我国实现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过程中的副产品和代价。这在世界近代文明史上也不乏先例。美国社会学家谢利·路易丝指出,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对犯罪的影响十分显著。不论是在19世纪英、法、德、俄等国的工业革命初期,或是20世纪发展中国家从农业社会转向工业社会的进程中,尽管各国由于各有其社会、文化、政治和经济的特点而有所不同,但却无一例外地出现了犯罪率激增的现象。可以说,几乎没有一个国家能够避免现代化社会进程的副结果——“惊人的犯罪率增长的痛苦折磨”。“由于社会日益城市化,曾经一度是城市居民生活的局部问题变成影响现代生存的性质和阻碍许多国家未来发展进程的问题。犯罪已成为现代化方面最明显和最重要的代价之一。”[8](P158)
在正确认识城市流动人口及其犯罪现象的基础上,选择当前和“入世”后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应对策略时,应当特别注意正确处理以下几对关系:
第一,“堵”与“疏”的关系。如前所述,城市流动人口是农村人口城市化的表现形式,是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趋势,因此,对城市流动人口单纯的“堵”,拒之城门之外,或对已经流入城市的流动人口在就业、教育、职业培训等方面实行歧视政策,是不明智的,也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对城市流动人口必须借助经济、法律手段加以疏导,使农业剩余劳动力合理流动,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才、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目前流动人口较多地集中在大中城市,对大中城市的城市管理、就业、住房等造成了较大的压力,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大中城市及其常住人口的利益,但是从全国整体利益上讲,流动人口的存在有利于解决农村深层矛盾,有利于实现我国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有利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才、劳动力市场,因此,大中城市在处理流动人口及其犯罪问题时,应当兼顾全国整体利益和城市局部利益,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指导思想。
第三,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从长远利益上讲,“入世”和农业剩余人口的城市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城市经济的发展所必需的,符合我国改革开放的总体战略,因此,我们不能只看到眼前利益,因为“入世”和农村人口城市化所造成的某些负面影响而因噎废食,作出违背历史潮流的决策。
(二)当前和“入世”后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宏观对策
1.保持稳定和适当的经济增长率,积极促进非农业行业的就业。从一定意义上讲,城市流动人口犯罪问题就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业行业的转移和就业问题。解决就业问题最根本的措施是要保持稳定和适当的经济增长。据有关专家测算,如果未来3年经济增长率能确保平均年增8%,就可以为社会新创造3000万个非农就业岗位(其中城镇新增就业岗位约2000万个),加上每年因职工退休等腾出的就业岗位(按每年150万人计),可以使3450万人就业。而按我国人口年龄结构推算,1998-2000年,我国城乡劳动人口将净增3225万人。因此8%的年经济增长率基本上能维持就业的现状而不会恶化[10]。
2.稳定农业生产,积极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主动应对挑战,努力消除“入世”对我国农业的负面影响。这是从根源上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流入城市,缩小城乡差距的对策。为此,必须坚持农村经济体制和市场化改革方向,在资金和技术方面加大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力度,提高政府对农村经济的服务水平,改革农村经济管理体制和税费制度,减轻农民负担,积极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农产品结构,提高农产品贸易的国际竞争力,认真研究WTO的“游戏规则”,充分运用对我国有利的条款,对农业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3.加快小城镇建设,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村中的私营企业,促进农村服务业的发展以及向农民提供职业培训。这样能够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分布,防止其盲目涌入大中城市。今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指出,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大战略。发展小城镇,有利于解决现阶段农村一系列深层次矛盾,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缓解当前国内需求不足和农产品阶段性过剩状况,为整个工业和服务业的长远发展拓展新的市场空间,是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意见》要求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从今年起,凡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不得实行歧视政策。对在小城镇落户的农民,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11]。
4.努力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只限于城镇居民,广大农民还不能享有真正切实有效的社会保障,农民养老、医疗、就业等基本上只能依靠自己,因此,努力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稳定农民队伍和农业生产、保护农民利益、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等均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将对农业剩余人口的城市化和城市流动人口犯罪问题产生深远的影响。
5.总结经验,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我国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基本方针,也是预防和打击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有效手段。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对于积极消除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和条件,从多方面预防和减少流动人口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秩序都具有重要作用。
(三)当前和“入世”后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微观对策
1.溯本清源,完善人口流动制度。现行流动人口管理制度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流动的客观需要,并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流入人口与当地人口身份、地位差别导致心理上的互相排斥,流动人口及其子女教育与管理混乱、困难等,造成了流动人口处于“边缘人”、“两栖人”状态,这也是流动人口犯罪高发率的原因之一。为消除旧户籍制度的弊端,可以以实行人口自由流动、取消身份限制的自由迁移制为远期目标,在现阶段研究设计各种过渡制度。当然,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流动人口数量多,如何实现过渡还需深入探讨。
2.加强对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制度。首先,应当制定城市流动人口管理的全国性和地方性法律法规,使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其次,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手段,紧密依靠居民委员会等居民自治组织,杜绝流动人口失控现象;再次,可以在流动人口聚居区或者原籍为同一地区的流动人口中设立自治、自律组织,争取流动人口对管理工作的理解和配合;最后,在严格管理的同时,还应当加强服务意识,解决流动人口存在的实际困难,关心流动人口的疾苦,对流动人口一视同仁,在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不得对流动人口实行限制和歧视政策。
3.加强对城市流动人口和本地常住人口的教育。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文化、法制教育,以提高流动人口的文化素质和守法意识;对流动人口进行职业培训,以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同时,还应当加强对本地居民的教育,努力消除他们的优越感和对流动人口的排斥、歧视心理,使他们树立与流动人口在就业等方面平等竞争的观念。
4.对城市流动人口犯罪坚决打击,发挥法律的震慑力。对城市流动人口犯罪坚决打击,应当建立打击犯罪的快速反应机制;注重警民结合,推行社区警制;加强区域协作,建立健全犯罪协查、通报制度,各地公安机关共同携手打击跨区域犯罪活动;等等。
[收稿日期]200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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