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认识论看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统一_认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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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夏天,当代著名的美国哲学家库恩和泰勒在一次学术讨论会上,就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划界及其认识论性质问题展开了面对面的交锋,在国际哲学界、社会科学界掀起一场轩然大波①。许多学者都卷入了这场争论,至今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实际上,对这个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从19世纪开始,学者们典型地坚持两种极端的立场。一种立场以实证主义和逻辑经验主义哲学家为代表,认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在认识论或方法论上没有原则上的区别,自然科学在进步和发展过程中建立起来的认识论或方法论的理想模式完全适用于社会科学。另一种立场与此相反,狄尔泰、文德尔班、李凯尔特、杜尔凯姆和韦伯等人都认为,在认识论或方法论意义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是完全不同的:自然科学家是说明(explain)自然现象或事实;而社会科学家是理解(understand)社会现象或事实。这样,围绕着说明与理解到底能不能构成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分界展开了旷日持久的争论。本文认为这两类学科的划界只有在本体论层面上就研究对象而言才是可能的,而在认识论层面上,无论是在现代哲学解释学的意义上还是在后经验主义科学哲学的意义上,都存在着统一性。本文从认识对象、认识结果和认识性质三个方面着手,在辩析澄清争论中出现的种种迷误的过程中展开自己的论证。

一、客观事实与经验事实

从本体论的角度来看,作为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客观事实或现象是相互区别的。首先,从形式上看,社会事实与自然事实不同,它不是以实物的形式呈现在我们的周围,而是以人的感性活动呈现在我们面前。社会事实虽然不能离开具体物质实体而存在,然而仅仅是物质实体还不能构成社会事实。某些物质实体只有当它被纳入到人的社会实践中去,融进并表征着一定的社会意义,才成为社会事实的构成因素。离开了人的实践活动也就无所谓社会事实可言。

其次,从内容来看,与自然事实相比,社会事实的一个突出特征是它渗透着目的、意识。“在自然界中(如果我们把人对自然的反作用撇开不谈)全是不自觉的、盲目的动力,这些动力彼此发生作用,而一般规律就表现在这些动力的相互作用之中。在所发生的任何事情中,无论在外表上看得出的无数表面的偶然性中,或者在可以证实这些偶然性的内部规律的最终结果中,都没有任何事情是作为预期的自觉的目的发生的。反之,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②

不过,这仅仅是在本体论层面上去看待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研究对象之间的差别,一旦进入到认识论领域,情况就有所不同了。科学认识活动的研究对象是客观存在的自然事实或社会事实,而认识活动的起点却不是客观事实本身,而是反映和描述客观事实的经验事实。在笔者看来,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划界问题上的争论,在很大程度上与人们不自觉地把认识活动中的经验事实同作为认识对象的客观事实混淆起来相关。

人们常常在两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事实”这个概念。其一,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现象或过程。在这个意义上,事实是客观的、第一性的。其二,在科学认识中,事实往往是指人们从实验或观察中所得到的映象或结果。它是人们通过实验或观察对客观现象过程的一种反映和描述,所以它是第二性的。我们可以用“客观事实”和“经验事实”把这两种不同意义的“事实”概念区分开来。客观事实属于本体论范畴,经验事实属于认识论范畴。严格地说,我们在科学活动中以及日常生活中所获得的事实都是经验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人们所观察到的、通过语言陈述或描述出来的一切事实都只能是经验事实。在科学研究活动中,构成科学认识真正起点、用来检验科学理论或假说的只能是经验事实。客观事实只有反映到人的头脑中来才能作为认识活动系统的要素参与认识系统的运作。

由于观察渗透理论,使得经验自然事实和经验社会事实之间的区别比起客观自然事实和客观社会事实之间的区别来说,有了不同的性质和特点。

经验自然事实不再象客观自然事实那样独立于认识主体,而是与主体的背景知识和经验密切相关的。科学认识主体总是带着一定的“先入之见”面对自然,这种“先入之见”不是科学认识的障碍,相反,它是科学认识不可避免也不可缺少的前提。正如皮亚杰所指出的那样,认识一开始“既不存在一个认识论意义上的主体,也不存在作为客体而存在的客体,二者都是逐步建构起来的”③。“客体首先只是通过主体的活动才能认识的,因此客体本身一定是被主体建构成的。”④在这个意义上,一个独立于认识主体的纯粹的客观自然事实和客观社会事实都是没有意义的,有意义的只是进入认识活动的经验自然事实和经验社会事实。科学认识主体认识自然和社会的过程都是一种积极的、创造性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认识主体决没有所谓的“上帝之眼”去发现自然和社会领域中的规律,形成科学理论,而只能在认识活动中从经验事实出发去建构、发明科学理论,扩展人们对自然和社会的认识。

所以,不管是经验自然事实还是经验社会事实都依赖于主体的“认知图式”、“范式”或“前理解”。所不同的是,在经验社会事实中还包容着一种客体意识,即构成客观社会事实并反映到经验社会事实之中的意识。在自然科学研究中,由于客观自然事实不存在意识参与性问题,因而在经验自然事实中也就没有所谓客体意识。当然,由于客体意识的存在,使得社会科学研究中认识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更加复杂,但是,从根本上说,社会科学研究中主客体关系与自然科学研究中的主客体关系都是在认识发生过程中双向建构而生成的,在这一点上两者之间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因此,我们承认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所面对的客观自然事实和客观社会事实在本体论意义上是相互区别的,然而这种区别在认识论或方法论视野中就变得不那么鲜明了:尽管经验自然事实和经验社会事实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中会给认识活动带来不同的影响,但这不过是使认识过程表现出不同的复杂程度罢了,而不足以致使这两类学科研究在认识论或方法论上有实质性的差别。

二、客观规律与科学理论

规律是客观事实或现象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联系。自然领域的事物或现象存在着客观规律,这是人们的共识。然而,社会领域中的事物或现象有无规律可言?如果存在规律,其特点是什么?人们对此却有不同的回答。这些不同的见解直接影响着人们在认识论或方法论层面上对社会科学活动的不同把握。实证主义者和逻辑经验主义者之所以认为自然科学的说明模式能够适用于社会科学研究,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他们认为社会领域象自然领域一样存在着普遍的一般规律。孔德甚至认为社会现象也隶属于自然规律,享佩尔在他的论文“一般定律在历史学中的作用”中也是以肯定社会现象存在规律为基础或前提来论述社会科学研究的说明特征的。

解释学传统的哲学家和社会学家一般都是在承认自然规律的同时否认社会规律的存在。文德尔班、李凯尔特认为,社会历史领域里只有个别的东西,自然领域里才有一般的东西。自然领域内的个别东西可以看作是一般概念或一般规律的事件,而社会历史领域内的个别东西决不能理解为一般概念或一般规律的事例。他们不否认社会历史现象之间的因果联系,但认为这种因果联系并非一般规律。正是从这种立场出发,他们在认识论或方法论的层面上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区别开来:虽然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都是以客观事实为研究对象,但在经验材料的利用和方法上却根本不同——自然科学家采取由个别到一般的方法,目的是再现自然的一般规律并以此说明个别现象;社会科学则是从个别到个别,目的是复活历史的本来面目、理解个别社会现象的意义。在他们看来,理解作为一种社会科学特有的方法,其核心就是要尊重社会活动中个别现象的特殊性和生活经验的具体性。社会科学研究的目的就是通过对社会生活的特殊性和具体性的理解而达到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活动存在着客观规律。社会规律不能离开人类和人类实践活动,这就决定了社会规律有着不同于自然规律的特殊性。如果说自然规律具有自在的客观性因而可称之为自在规律,那么,社会规律则具有自为的客观性因而可称之为自为规律。实证主义传统和解释学传统在理解客观规律时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强调了规律的自在性,以为只有象自然规律那样的自在规律才是真正的客观规律。可以说,这是实证主义传统和解释学传统共同的预设前提。不同的是,实证主义传统的哲学家在承认存在社会规律的同时,把社会规律等同于自然规律,忽视了社会规律区别于自然规律的特殊性,即忽视了社会科学规律的自为性;而解释学传统的哲学家和社会科学家则夸大了社会领域中事物或现象的自为性,并以此否认社会规律的存在。

关于社会规律及其自为性特征,马克思主义哲学有许多精辟的论述,近年来也有许多学者作过深刻阐释。限于本文的篇幅和目的,在此不作赘述。

必须指出,象客观事实和反映客观事实的经验事实之间的关系一样,规律和反映客观规律的科学理论也分属于不同的哲学范畴。前者属于本体论范畴,后者则属于认识论范畴。前者是客观的,是不依赖于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后者则是对前者的一种主观认识。日常生活中甚至在许多著述中有很多人往往把客观规律与科学理论混同起来,以科学理论代替客观规律,甚至直接以“科学规律”代替客观规律,这是必须予以澄清的。正因为科学理论只能是认识主体对客观规律的反映,具有一定的建构性,所以,在科学理论与其赖以建构的经验事实之间必然存在着一种“解释学循环”。实证主义传统由于受其基本哲学立场的影响没有认识到科学研究活动中的“解释学循环性”;而解释学传统则在肯定社会科学研究过程的循环性时,把循环性看作是社会科学特有的性质,忽视了自然科学研究的循环性。自然科学的发展充分表明,科学理论只是一种假说、一种理解。科学研究不是哈姆雷特式的独白,而是认识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对话和交流。一方面,认识主体必须使自己的认识符合客观外在事物,仔细地倾听客观事物诉说的一切;另一方面,认识主体又不可能脱离预先的理论见解,总是通过有色的理论眼镜去观察和研究客观事物,甚至通过在特定理论指导下对客观事物进行实验,迫使它以我们可以探索的特定方式向我们显露出新的内容;而新的内容既更新了我们先前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和理解,又在一定的程度上改变了我们观察和研究客观事物的理论眼镜之色调……。所以,不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都只能是人们对外在世界的一种理解。那种认为只有社会科学才理解世界而自然科学只能说明世界的观点是错误的。

我们仔细分析科学说明的结构及功能就不难看到,自然科学之所以能说明客观自然事物,是因为在说明过程中运用了作为对客观自然规律近似反映的自然科学理论。所谓科学说明,就是表明被说明事物或现象所遵循的某种规律性。只要我们承认社会规律的存在,承认社会科学理论是对社会领域内客观事物或现象的本质及规律的反应,我们就完全可以说,社会科学理论象自然科学理论一样具有说明的功能。也就是说,不管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都能根据人们对客观事物的一般认识来说明个别性的事物或现象。库恩认为,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都具有解释学的循环性,都能理解世界,这两类学科的区别在于:在自然科学发展的常规时期科学家能够在一定的范式指导下从事解决疑难的活动,而社会科学则不存在这种活动。换句话说,象解释学传统的哲学家和社会科学家一样,在库恩看来,只有自然科学才能说明世界,而社会科学却不能说明世界。本文不同意库恩的这种观点。

对于社会科学研究而言,理解并不是把握社会事物或现象的唯一恰当的方式。我们承认,在研究社会事物或现象时深入分析社会行为者的具体目的、动机、文化传统等都是非常重要的,而且,社会科学研究者所提出的关于社会事实的理论要受到他们自身历史的、文化的背景的深刻影响。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在社会科学研究的许多场合,完全可以置所有社会行为者包括研究者的基本观念、传统和文化背景而不顾,不考虑经验社会事实中客体意识与主体意识之间的相互作用,象处理经验自然事实一样去研究经验社会事实。例如,在经验学、社会学和政治学以及历史学研究中,社会科学家经常运用数学方法(包括统计方法)、系统方法成功地研究经验社会事实,从而揭示或反映出客观社会事实的本质和规律。所以,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一样,在一定的具体条件下完全可以运用说明的方法。说明不是自然科学的专利,正如理解不为社会科学所独有一样。

三、说明与理解

这里,我们再分析一下说明和理解在认识活动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相互关系。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观念把握。在认识活动中,主体不是抽象的个人,不是一个没有内在结构的“点”,而是处于特定的社会互动系统中具有一定的背景知识和经验的人。贝塔朗菲指出认识“不是‘实际事物’(不管从形而上学的角度看如何)的反映,知识也不是‘真理’或‘真实’的简单近似。它是知觉者和已知事物之间的一种相互作用,是决定于生物、心理、文化、语言等性质的要素的复合体。”⑤因此,主体对客体所进行的观念把握,不仅要反映出客观事物的本质规律,还必然要折射出主体的社会互动境况,根深蒂固地反映出主体自身的“合法偏见”。由此观之,说明和理解是所有科学认识活动中两种互补并彼此关联的认识方法。说明侧重于揭示事物或现象的本质及规律,表明作为认识客体的事物或现象所遵循的某种规律性;而理解则着重于揭示处于一定社会系统中的主体的“前理解”、“范式”、“图式”等与客体之间的关系。一方面,理解伴随并完善着说明,故而也就包含着说明。另一方面,说明又依托理解并完善、推进理解。所以,说明和理解都是实际的科学认识活动所不可缺乏的,不应该也不可能将它们割裂开来。

从认识论的角度看,实证主义传统的哲学家在分析人类认识活动时根本漠视科学认识的主体性。在他们看来,科学认识主体在科学认识过程中所产生的作用具有同一性,不同的认识主体在进行观察或实验时,得到的是相同的经验事实材料,并且会作出相同的观察陈述。观察陈述是确实可靠的,它独立于理论。理论必须建立在中性的观察陈述基础之上。从观察陈述到理论陈述,认识主体所运用的方法是中立于理论或科学内容、中立于认识主体的逻辑方法。只要认识主体具有他们所认为的逻辑思维能力,按照他们所提供的合理性模式及规范去研究和处理经验材料,就能获得大致相同的结论。以这样一种科学哲学观点去分析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活动,当然就会得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都运用相同的说明模式或方法去解决各自领域中的科学问题这种结论。

解释学传统的哲学家与实证主义哲学家稍有不同,他们在分析自然科学研究活动时象实证主义者一样忽视认识的主体性,而在分析社会科学认识活动时却过分夸大了认识的主体性。由于认识到社会科学研究中认识客体的意识参与性以及由此决定的主客体之间相互关系的复杂性,他们一方面否认社会事实存在客观规律,另一方面过分夸大社会认识中的主体性,进而否认社会科学理论是对客观规律的近似反映。所以,他们认为说明只是表明某个事件的出现合规律性,不适用社会科学研究;而理解却与意识、目的相互联系,它能深入到现象或事物的内部去体验和把握事物或现象出现的“意义”。社会科学的任务就是要把握隐藏在事物内部或后面的“意义”。

只要我们能够正确地把握认识活动所必然具有的主体性和客观性及其相互关系,说明和理解之间那种绝对的对峙就消失了。这样,在认识论或方法论的层面,对于自然科学研究和社会科学研究而言,我们所面临的问题就不再是“自然科学的”说明方法能否适用于社会科学研究,或理解是否为社会科学所独有这样的问题,而是在科学认识活动中,在什么具体条件下认识主体的主观因素可以忽略不计,去着重运用说明方法研究问题?在什么条件下这些因素对认识过程的影响必须加以考虑,因而着重运用理解的方法?这是纯粹的经验问题,只有在科学研究的实际过程中通过对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由科学认识主体自己决定。这里,最要紧的是在科学活动的某个阶段或某个问题上侧重运用某一方法时,不能忘记另一种方法的存在,更不能否认另一种方法的认识论或方法论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以上的分析讨论,笔者认为,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划界只有在本体论层面上才是可能的,即就研究对象而言它们是相互区别的,而在认识论或方法论的层面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不仅在现代哲学解释学的意义上存在着统一性,而且,在后经验主义科学哲学的意义上同样存在着统一性。

注释:

①详见《哲学动态》1993年第10期金吾伦文。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3页。

③④皮亚杰:《发生认识论原理》,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2、93页。

⑤贝塔朗菲:《一般系统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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