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能力的阶层分化与弱势保护论文_车双喜

信息技术能力的阶层分化与弱势保护论文_车双喜

集贤县电化教育中心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155900

摘要:现如今,我国是科技发展的新时期,因信息技术资源分配不均导致的信息技术不平等,与城乡、区域、代际、阶层等不平等相互交叠,形成对部分群体的权利排斥和限制。在理论上应确定技术能力作为信息技术平等的元点,据以确证资源配置是否导致技术能力弱势这一判断基准,厘清信息技术资源的市场化分配与基于平等的立法干预的界限,为立法在回应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信息技术不平等时提供宪法标准。作为系统回应,须在宪法价值指导上,以技术能力平等作为立法的基本导向;在宪法权利安排上,确立技术帮助权作为立法的权利基础;在宪法程序设置上,依托公民参与立法的政治权利赋予技术帮助权的具体立法内涵。

关键词:信息技术不平等;权利排斥;技术能力弱势;技术帮助权

引言

伴随着人类步入信息社会,信息资源显得越来越重要,人们对信息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但由于各信息获取的不公平以及信息分配的不公平,产生了信息弱势群体。不过,随着科技的进步,社会的发展,逐步解决信息弱势群体问题已经被提上了日程。正如温家宝总理在党的十七大中指出,一定要解决好弱势群体问题,呼吁社会各界各部门应高度关注弱势群体,并采取各种实际有效的措施保障其利益。因此,分析信息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便显得极为重要。

1“信息弱势群体”的内涵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传统的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新的社会阶层或社会群体不断涌现,其中,作为信息社会特有的弱势群体—“信息弱势群体”(InformationVulnerablegroups)越来越引起国内外学界的重视,并已逐步突破纯粹学术研究的范畴,而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我国的学者对“信息弱势群体”这一概念进行了阐述,比如谢俊贵等认为,信息弱势群体是指在当代社会信息化发展过程中,由于信息分化的作用,而在我们的社会中突显出来的一种在信息拥有与利用方面处于明显劣势地位的信息贫困人群。谢俊贵等还基于湖南信息分化调查及相关资料,对信息弱势群体的人口特征———即信息弱势群体的生理特征、性别特征、社区特征、文化特征、职业特征、身份特征、经济特征—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将信息弱势群体分为七大类别,即:残老人口、女性人口、农村人口、低文化人口、差就业人口、低身份人口和低收入人口。在上述这些人口中,就个别案例而言,并不一定属于传统社会学意义上的弱势群体,比如,社会上不乏事业成功的女性,甚至残障人士中也有取得相当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者。但是,从整体上来看,上述这些人口成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可能性比其他社会群体更大,而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除了原有的弱项以外,又增加或衍生出了在信息收集、处理、利用等方面的弱项,从而被赋予了一个新的社会身份,即“信息弱势群体”。尽管学者们对“信息弱势群体”作了不同的表述,但是,通过对“信息弱势群体”概念内涵的分析,可以发现“信息弱势群体”的本质属性是,在信息社会里,由于主客观方面的种种原因,无法充分利用和享有信息网络技术进步的成果而处于社会弱势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与一般社会学意义上的“弱势群体”有所吻合,甚至可以说一般社会学意义上的“弱势群体”通常情况下也是“信息弱势群体”。但是,两者之间仍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异,一般社会学意义上的“弱势群体”不一定就是“信息弱势群体”,而“信息弱势群体”也并不必定就是一般社会学意义上的“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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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技术不平等的既有矫正思路

2.1倡导技术关怀

倡导信息技术提供者面向技术弱势阶层的技术关怀,成为舆论普遍倡导的技术伦理和社会责任的一种彰显。例如,如何在设备普及、界面设计、操作简易化、技术安全等方面缩减代际数字鸿沟,如何通过技术创新和传播让农民通过信息技术获得发展机会,是落实技术关怀的主要举措。不过,不能对这一路径寄予厚望,毕竟信息技术作为一种市场资源,首先遵从的是趋向利益最大化的自由市场选择。尤其在技术创新价值无限扩大的当下,技术体验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技术价值的实现,为少数群体刻意而为的技术改变是否会影响传播速度和范围,显然优先于关照技术弱势阶层的技术伦理考量。应当予以重视的是,如何在遵从市场选择的总体导向下,专门针对技术弱势开发有针对性的技术产品,也可能是市场选择的一种“另辟蹊径”的做法。

2.2积极推动信息资源的供给与共享

信息弱势群体是事关国计民生的特殊群体,他们在许多方面体现出弱势的状态。在对他们进行信息援助时,必须根据他们的特点,提供有针对性的主动信息服务,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因此,首先,必须加强对信息弱势群体的研究,充分了解和认识他们的信息行为和信息需求,针对信息弱势群体的不同需求建立相应的档案库,并制定出信息援助的方法、范围、内容等策略,根据不同的信息需求,创造有特色的信息援助方式。通过社会捐赠、志愿行动、社会智力、社会舆论等社会各界的支持,增强信息援助的能力。其次,要吸引信息弱势群体走进图书馆等信息服务机构,使他们逐步了解、喜欢并利用这些信息机构提供的服务。另外,还要深入到不能亲身到信息机构来的群体中去,通过流动的服务来满足他们对信息、知识的需求。

2.3汇聚多元社会主体的技术支持

消除信息资源配置引发的不平等的最终目的,在于建立一个充分享有信息、并以信息为基础的现代信息社会。现代信息社会的主要特征是多元主体参与的信息共享,而信息共享的前提是主体间信息流动的充分自由。从直接的因果关系层面,既有研究已经充分指出,社会对于技术弱势阶层的支持,对于缓解信息技术不平等具有直接的作用。作为最早认识到数字鸿沟问题的美国,极力倡导和鼓励了诸多填平数字鸿沟的活动,前克林顿总统曾在国情咨文中提出要把消除数字鸿沟作为消除社会两极分化的重要内容。此外,其他被广泛推广且效果显著的政府支持还包括专门设置预算,鼓励社会主体参与到这一工程中来。其内容至少包括以下三项:(1)创建社区技术服务中心,向买不起电脑的人提供电脑硬件和信息技术的操作技能;(2)发挥公共及私营机构的技术服务作用,如通过图书馆向民众提供信息技术培训;(3)引入第三部门,为社会中下层人群提供新形式的服务。在国家立法不及或不适合直接调整的领域,社会支持网络发挥着重要的补充作用。相较于国家立法,社会支持具有相对较高的效率和应变能力,可充分调动自发聚集的资源进行灵活的处理。如何通过国家政策的社会扶持,建立覆盖面较广、手段多元、富有针对性的社会支持网络,是当务之急。

结语

并非所有信息技术资源的配置不均都会导致不平等。如何将正常的市场资源配置与资源配置不均导致的不平等有效区分,避免笼统的立法因为过于侧重对不平等的矫正而影响了正常资源分配所释放的发展价值,是信息技术立法的核心议题。对此两难的解决,须确认技术能力弱势作为信息技术不平等的本质元点,在此基础上将矫正技术能力弱势作为立法的干预基准,明确个体层面的技术帮助权,由此将个体诉求导入立法体系,避免群体诉求的泛化,为立法在回应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信息技术不平等时提供了一个基准性的参照标准。

参考文献:

[1]梁新华,王丙炎.论弱势群体的知识援助对策[J].情报杂志,2008(3):27-29.

[2]张俊玲.面向“信息弱势群体”的公共图书馆人文关怀[J].图书馆,2007(6):68-69.

[3]崇敬.论“信息弱势群体”内涵的变迁所带来的信息咨询服务的变革[J].图书与情报,2003(5):37-38.

论文作者:车双喜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1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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