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创新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机制创新论文,农村论文,产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农村公共产品与农民私人产品
农村公共产品是与农民私人产品相区别而存在的。根据公共经济学对公共产品的专门解释,笔者认为,农村公共产品是指区别于农民私人产品,用于满足农村社会的公共需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社会产品。农村公共产品因性质的不同,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纯公共产品是指具有充分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并且不能确定价格的产品,即指完全意义上的公共社会产。准公共产品是指一个人消费的产品总量对别人的福利有重要的外部影响,且具备其中一个特性而不具备另一个特性的公共社会产品。据此来分析农村公共产品与农民私人产品的关系:
(一)特征区别。农村纯公共产品具有以下一个或两个特征:①消费中无争夺性。农民A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不减少或不干扰农民B对同一产品的消费,市场机制对这一产品不能起很好的调节作用。②消费中无排除的可能性。对农民私人产品,不付钱则购不到,但对农村公共产品则不一样,由于在这里边际费用和公共产品的价格均为零,因此,农村社区内成员没有一个人能被阻止其他成员享受这种好处。农民私人产品的特征与此相反:①消费中的争夺性。农民私人产品一旦被人购买后,他人是不好享受这一产品的。②消费中的排除性。消费农民私人产品必须付钱购买,不购买者就会被剥夺享受这一产品的权利。③消费中的独立性。没有外部或溢出的影响,对农民私人产品的消费群体之间不互相影响福利,具有相对的消费独立性。但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当农民私人产品满足头两个条件但不满足第三个条件时,这便是农村准公共产品。
(二)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关系的区别。按照帕累托最优原理,不管是农民私人产品,还是农村公共产品,都要讲究产量的最优化。产量的最优化主要是看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的关系是否恰当。下面我们用图示说明这一问题:
图1为农民私人产品的最优产量。把两个消费者的需求曲线水平相加,则农民私人产品的市场需求曲线为D,市场供给曲线为S。当D与S相交时,农民私人产品的最优产量为OQ。为什么OQ为最优产量,这是因为在这个产出水平上,每个消费者在增加一单位产品中得到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图2为农村公共产品的最优产量。这里,市场需求为个人需求曲线垂直相加而不是水平相加,农村公共产品的最优产量为OR,总价格为OL+ON=OT。OR之所以成为农村公共产品的最优产量,这是因为在这个产出水平上,边际收益OT与边际成本RM相等,即增加一单位公共产品的边际收益是通过消费者的需求曲线的距离垂直相加而得到,边际收益之和等于边际成本,所以消费者均能享受公共产品。这就可以看出,农民私人产品和农村公共产品在最优产量产出上,其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的关系是明显不同的。
(三)农民私人产品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依赖性。在我国,农民生产私人产品的组织形式是以户为单位。这种分散性的组织形式,就决定了农民生产私人产品时对农村公共产品有着强烈的依赖性,农村经济市场化程度愈高,这种依赖性就愈大。臂如,农业生产的外部条件(水利、生态、科研、电网改造、交通设施、农村教育等)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农民的农业生产的丰歉。政府提供了较多的这类公共产品,对农业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机制失衡: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主要症结
从分析中得到一个重要启示:农民私人产品时常不能实现和达到最优产量的关键是因为农村公共产品也没有实现和达到最优产量。亦即说,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导致农民从事的农业生产缺乏政府和社会提供的有效的公共服务,因而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笔者分析认为,在农村改革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是由政府和集体统一提供的,农村改革后这种供给机制不复存在,而新的供给机制又没有完全建立,因此,出现了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严重不足,原因在于供给机制出现了失衡。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供给主体经济乏力,农民急需的公共产品难以产出。农村公共产品的产出,农村改革前主要靠国家,但农村改革后这种情况已彻底改变。农村税制改革后,国家和地方政府实行财政包干,除大型水利建设、农村电网改变等外,国家把地方建设的任务交给县、乡政府,不再象农村改革前通过拨款加以支持。作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县、乡政府,由于财政紧张,对生产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锐减。农村改革以来,我国农村从总体上看,各项社会公共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但老少边穷地区则面貌依旧。原因在于这些地方由于经济发展缓慢,县、乡政府财政拮据,在解决“吃饭”问题尚有困难的情况下,要进行“建设”则显得无能为力。至于村级经济的状况也不容乐观,一些经济发展薄弱的村对生产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也难以为继。显然,农民急需的公共产品难以产出的根源就在于供给主体的经济乏力。
(二)生产公共产品出现“两重两轻”的现象,农民很难享受有利于发展生产、改善生活质量的农村公共产品。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其主要目的是帮助农民发展生产,改善生活质量,但由于地方政府受边际绩效的影响,往往在农村公共产品生产中出现“两重两轻”的情况,使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实现不了帮助农民发展生产、改善农民生活质量的目的。一是重“硬”轻“软”。一些地方政府热衷于看得见、摸得着的“硬”公共产品的生产和供给,对上级要求考核防洪防涝设施建设、农村电网改造、交通道路建设等公共设施项目,千方百计组织资金加以实施,而对农业科技的推广和应用、农业发展的综合规划和信息系统的建设等“软”公共产品的生产,却没有太高的积极性。笔者最近在调查中发现,一些乡镇政府不能正确处理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的关系,对上级要求考核的建设项目一丝不苟,从不马虎,而且大部份能按期达标完成。而对农民急需要提供科技、信息等公共服务项目,虽然也落实了具体责任制,但未能花大气力抓,严重影响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对此的满意率只有15%左右。二是重“准”轻“纯”。由于准公共产品的范围比纯公共产品的范围大,因而一些地方政府对农村准公共产品的生产比较重视,如对需要达标的乡村道路、自来水设施、农田灌溉设施等,即使没钱也要从农民中摊派收取进行建设。而对涉及到战略性的纯公共产品的生产,却存在着“等、靠、要”的思想,若上级政府不予支持也就一筹莫展。如对有些乡镇企业的污水治理,农民迫切要求政府抓紧实施,但由于经济利益和追求政绩的驱动,这些乡镇迟迟不予实施,对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用水带来严重影响。当然、根据阶段性的工作要求,有步骤地侧重于某些准公共产品的供给是正确的,但为了“政绩”而不执行“政策”,一味地重“准”轻“纯”则是有违于农民的根本利益的。这“两重两轻”的现象,实际上是农村公共产品在生产和供给过程中机制失衡的外在表现。
(三)供给的渠道单一,农民对公共产口的需求只寄希望于政府。目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渠道仍是沿袭农村改革前的格局,农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只寄希望于政府,而政府因财力紧张无法生产更多的农村公共产品,不能满足农民的实际需要,因而导致农村党群和干群关系的紧张。譬如,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农民迫切要求政府给予技术、信息和资金的扶持,但由于有些地方政府在这方面提供公共产品的经济能力有限,致使这些地方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形不成规模,农民对政府的不满情绪由此而生。供给渠道的单一,这也反映了目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的失衡。这是因为:①作为供给主体的政府,由于对作为供给对象的农民提供不出较多的农村公共产品,因而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越来越丧失主渠道的作用;②在政府不能发挥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主渠道作用的情况下,其他供给渠道又没有形成,政府只好向农民强行摊派,集资兴建社会公益事业,导致许多农民不堪重负;③供给渠道的单一,反映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系统的残缺,这与农村改革深化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很不相适应。政府固然要提供农村公共产品,但并不等于只有政府才能提供,农民和其他社会成员也可以进行生产和提供。供给渠道的单一,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失衡的又一表现。
三、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创新路径和政策建议
新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的构建路径为三个方面:
——公办民助。所谓公办民助,就是政府在生产农村公共产品过程中,农民根据受益的程度作一定的投入。江苏南通市在兴建江海堤防过程中,在主要依靠政府投入的同时,市政府决定从农村劳动力的“两工”(农民积累工和义务工)中拿出6-8个工日以资代劳,每工8-10元。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效果很好。1997年和1998年两年长江洪峰过境时,江海堤防发挥了重大作用,商通市未曾遭受洪灾造成的重大损失。这一经验,我国内陆地区应当予以借鉴。
——民办公助。民办公助的含义是,对一涉及到农民切身利益的农村公共产品,应当贯彻“谁受益,谁负担”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由农民按照受益程度大小进行集资生产。同时,政府根据“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从财政中给予一定的扶持。比如,农村小型水利建设、乡村交通道路建设和中小学校危房改造等,受益的是社区内的农民群体,乡政府和村委会应当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要不要兴建、如何集资兴建的方案,只要80%以上的村民同意,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就应认真组织实施。在民办的同时,乡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以资助,不能光依靠农民集资来生产涉及到农民利益的农村公共产品,做到尽量减轻农民负担。
——公退民进。我国农村过去由政府生产的农村公共产品,目前已濒临危险的不少,如多年失修的桥梁、学校危房等。在县、乡政府因缺乏资金而难以全部维修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公退民进”的办法,由先富裕起来的农民进行维修或重新建造,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前提下,变纯公共产品为准公共产品或农民私人产品,并由这些农民经营。实施这一办法,要严格按现行的有关农村政策进行,千万不能剥夺社区内的农民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享用权。
实行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和公退民进的新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这是农村改革继续不断深化的必然要求。为此,笔者对如何构建新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要积极鼓励农民进入农村公共产品的生产领域。农民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主体,离开农民就不可能构建新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因此,我们要积极鼓励农民进入农村公共产品的生产领域。目前,我国农村“冒富大叔”在总量上虽不多,但他们有实力资助兴建或自己兴建农村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应当大张旗鼓地宣传、表彰他们的好思想。同时,要引导农民努力克服依赖政府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思想。
(二)要明晰农村公共产品的产权关系。实行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和公退民进,一定要对建成后的农村社会公共设施明晰产权关系,该属集体的就归集体,该属农民个人的就归农民个人,千万不能做侵犯农民利益的事。一些农村准公共产品建成后,社区内的受益者应按规定缴纳一定的服务费,用于折旧和以后的维修。对服务费的分配要按照产权归属来进行,占比大的多分配,占比小的少分配,不能把这些服务费平调到乡、村集体中去。江苏如东县对农田小型水利设施进行了改制,由有经济实力的农民出钱购买。在对社区内农民进行服务时,按照物价部门的收费规定收取服务费,农民群众对此很满意。这就说明,只要产权关系明晰了,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和公退民进的农村公共产品的新供给机制才能有效形成。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产权关系明晰后,农民经营的准公共产品具有私人产品的某些属性,我们不能因此就认定其是在经商而去“吃唐僧肉”,应当采取各种优惠政策,保护他们生产和供给农村准公共产品的积极性。
(三)要努力减轻农民负担。在构建新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过程中,一定要坚持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千万不能不顾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搞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影响和挫伤农民进入农村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的积极性。对由农民同意集资兴建的社会公益事业,一定要实行财务公开,并张榜公布,让农民对每一分钱的使用了解得清清楚楚。笔者深信,只要切实贯彻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新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就一定会在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中构建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