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的两合公司与股份两合公司,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司论文,近代中国论文,股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两合公司与股份两合公司是近代中国的重要公司形式,是民族实业家创业的有效手段。全面剖析它们的组织运作特征和发育状况,是研究中国近代公司制度的必要步骤,亦可为今天建设现代企业制度提供有益的历史借鉴。
一、近代中国两合公司与股份两合公司发育状况概述(1912—1927年)
所谓两合公司,系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股东之负无限责任,指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即当公司之全部资产不足偿还其债务时,股东须以自己的私产偿清公司债务;所谓有限责任股东,指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股份两合公司为两合公司的一种特别形式,即其有限责任股东的出资是以股份的形式出现的,两者的运作特征基本相同。
关于两合公司的起源,有两种说法。其一,认为源于中世纪欧洲的海上贸易。当时,此项贸易利润丰厚,但风险也很大。资本所有者既想得利,又不愿去冒险,于是便将资本交于船主或其他专门商人去经营,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叫“康孟达”(Commenda)的组织。在这种合伙经营组织中,资本所有者以出资作为分享利润的条件,但事先约定只以出资额对船舶贸易的风险负有限责任,不负连带责任;而接受资本的船主或商人则负责独立经营,承担无限责任。这就成了两合公司的雏形[(1)]。另一种说法则认为,两合公司与隐名合伙同出一源。在中世纪意大利,教会严禁人们放债生息,对于借本营商,亦所不准。于是,在意大利工商团体中,便出现了资本所有者出资委托他人经营的合作关系,即以受委托者为营业之主体,委托者仅以其出资承担责任,分享利益。此种关系,完全为契约性质。厥后,欧洲国家公司逐渐盛行,法国定《商业条例》,德国定《商法》,均将这种合作关系区别为两合公司与隐名合伙[(2)]。
可见,两合公司实源于中世纪欧洲。至近代公司制在西方各国确立之后,大陆法系的国家对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的法律规定亦不尽相同。例如,法国、荷兰等国规定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均为法人,而德国则仅认股份两合公司为法人。在英、美国家,类似于两合公司,有“有限制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一说,即合伙人分为特别与普通两种,特别合伙人对于合伙之责任,以所出资本为限,而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之债务,则负无限连带责任。英美法系并无两合公司与股份两合公司之名,亦不认有限制合伙为法人。可见,关于两合公司与股份两合公司的规定也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公司立法方面的区别之一。
中国古代虽有很多合伙经营的组织,但并未产生类似两合公司的形式。鸦片战争之后,伴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对华经济侵略的扩大和加深,西方近代公司制度被引入中国,公司作为一种新的生产组织形式渐为华商模仿、采用,至19世纪末,中国民办公司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1904年2月,清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公司律》,该律在立法原则上取诸英美法系,规定了公司的四种类型:合资公司、合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3)]。这四种公司的划分,同英国公司法相类,故没有规定两合公司与股份两合公司的形式。
中国大地上的两合公司与股份两合公司出现于辛亥革命之后。1914年1月14日,袁世凯政府颁布了新的公司法《公司条例》。该法是在认真总结清末《公司律》的成败得失,并在日本法律专家的指导下修订而成的,在立法原则上,多采大陆法系,将公司种类定为“无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四类。1929年12月,国民党政府重新修订《公司法》时,一些立法院委员试图将“股份两合公司”取消,代之以“保证有限公司”,但没有行得通,这说明:两合公司与股份两合公司虽然在公司数量和资本总量上落后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但其社会地位及法律意义不容忽视[(4)]。据统计,自1912年至1927年前往农商部注册的两合公司共61家,资本321.35万元;股份两合公司共28家,资本357.76万元[(5)]。兹将北洋政府时期的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分别列表如下[(6)]:
表1 北洋政府时期注册的两合公司
公司名称经营种类资本额(万元)注册年月
泰昌轮船轮船运输 3 1913年7月
华盛织带厂 织造腿带 1 1914年1月
继长永地毯 制造地毯
1.2 1914年1月
振新缎厂机织缎匹 4 1914年2月
华兴火柴制造火柴
0.8 1914年3月
两粤火柴制造火柴 1 1914年3月
火和火柴制造火柴
0.6 1914年3月
广中兴火柴 制造火柴
0.6 1914年3月
新益轮船轮船运输 8 1914年3月
上海福兴机器面粉机制面粉 6 1914年4月
裕新小轮轮船运输
0.4 1914年4月
政记轮船轮船运输12 1914年4月
东信轧花机器轧花机器 3 1914年4月
裕顺合面粉 机制面粉 5 1914年5月
忠信和缫丝厂机器缫丝 5 1914年5月
大成呢衣革履厂 制售呢衣革覆 3 1914年6月
大森木厂贩运木板 4.4978 1915年9月
亿中公司进出口买卖、借贷
1915年9月
裕钦锰矿开采锰砂4.5 1915年10月
森茂木材运贩木料 1.3493 1915年10月
德成皂厂制造肥皂 7.4963 1915年10月
中大机制厂 机织0.4 1915年10月
福阗昌林牧 森林畜牧0.4 1915年11月
第一藤舆出售藤舆
0.12
晋华煤矿经营煤矿 1 1916年5月
汇丰长银行 银行 20 1916年6月
恒庆机器榨油榨油5.5 1916年6月
泰章服装制服装 0.3 1916年10月
同利藤轿藤轿0.4 1916年10月
利源缫丝缫丝1.2 1916年12月
原兴农林农林蚕桑 0.865 1917年6月
普监电灯电灯 20.9895
1917年10月
隆茂毛巾织制毛巾 0.5
1917年12月
源兴内河轮船轮船运输1
1917年12月
太仓电话电话1
1918年7月
溧阳电话电话1
1918年7月
启明染线厂 染线
10
1918年8月
源昌机织厂 机织腿带 0.54
1918年12月
新效制造制造五金机器1
1919年3月
大效机器制造加工五金、
2.25
1919年7月
制造机器
上虞利用林业林业1
1919年7月
恒利电汽电灯、电汽 59.97
1920年
启明染织厂 染织
30
1920年5月
济安蓄冰蓄冰 0.8
1920年6月
乾义机器面粉面粉
20
1921年4月
恒利泰记电汽电灯、电汽 10
1921年5月
便淮编织包袋编织包袋 0.4
1921年7月
双轮公司制造牙刷3
1921年10月
汉口松茂皂烛制造烛皂9
1920年8月
济乡染织染织
10
1921年12月
钟山园艺棉桑园艺棉桑 0.6
1922年6月
大新染织厂 漂染3
1923年11月
平湖明华电灯电灯3.869
1924年7月
中华网品发网1924年
济南振业大东经营进出口五金 1925年6月
倭亚塔西东亚1925年8月
川东协和碱务制石碱 1925年
维革德嗄制皮革 0.5 1926年
天津光明汽水汽水
2.5 1926年
大新电灯电汽电灯电汽 6 1927年
表2 北洋政府时期注册的股份两合公司
公司名称经营种类资本额(万元) 注册年月
恒丰面粉机制面粉5
1913年7月
民益织布工厂织布1
1913年11月
新华机器面粉机制面粉5
1913年12月
利用公司制造石棉物品 3.7
1913年12月
大泉染布染布 1.2
1914年1月
吉祥火柴制造火柴 2.25
1914年1月
文明火柴制造火柴2
1914年3月
同新灰矿石矿烧灰 0.5
1914年3月
大中华火柴 制造火柴
2.9985
1914年8月
云锦机厂织白洋布
30
1914年9月
广福木业木业 0.52
1915年4月
聚兴诚银行 银行 100
1916年6月
家庭工业社 机制牙粉 0.9
1919年5月
姚江蚕种制造场 制造蚕种 0.2
1919年6月
无锡民生制伞制伞3
1920年3月
上海通易贸易证券物产
30
1920年8月
家庭工业社 制造牙粉
10
1920年9月增资
太仓电话电话 1.2
1922年9月
昆山电话电话 0.6
1922年9月
家庭工业社 制牙粉化妆品
49
1922年9月增资
公益泉水泉水1
1923年2月
天津玉华文化用品 0.5
1924年8月
泰中贸易煤炭进出口贸易 5
1923年2月
汉口华兴红砖瓦厂制砖瓦 1926年
上海乾元兄弟产业经营房业1926年
上海新新洗染1926年
吉林下九台光大电灯 电灯5
1927年2月
益济生造纸 造纸 0.9
大生铁厂制造铁器 1.2
1912年
通裕转运转运货物6
1912年
通济运米运贩米粮 100
1912年
二、一个股份两合公司的个案:聚兴诚银行股份两合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是两合公司的发展,北洋政府《公司条例》关于两合公司的规定多适用于股份两合公司,所以两者的组织和运作特征基本相同,兹以聚兴诚银行为例:
聚兴诚银行是四川最早成立的一家民营商业银行,也是北洋政府时期采取股份两合公司的第一家民营银行。聚兴诚银行创办者重庆杨氏(文光)家族之所以选择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是和股份两合公司组织和运作特征密切相关的。
如前所述,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合组而成。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就其有无限责任股东而言,殆与无限责任公司相类,就其有有限责任股东而言,又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相类。在无限公司之中,股东悉负无限连带责任,股东之于公司业务,与为自己营业相同,股东彼此结合紧密,公司信用较厚,但因股东责任太重,一般人等不易结合,因此,大资本不易集而大事业不易成。股份有限公司则因股东责任有限,固能吸收巨资,以成大业,但因组织和运作程序繁杂,股东分散,彼此难期一致,影响公司执行业务之效率。而在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之中,两类股东既然责任有别,其应有权力也就各异。有限责任股东因只以出资额对公司负责,故无执行业务之权利,亦无执行业务之义务,公司业务之执行专归于无限责任股东。对无限责任股东而言,虽然其出资种类及总额不一定相同,但其均负无限连带责任,实无轻重之别,因此,执行公司业务,既为各股东之权利,亦为各股东应尽的义务,非他人所能剥夺,亦非自己可以抛弃,而且不管其出资多少,均处于平等的地位[(7)]。
聚兴诚银行成立之前,重庆杨氏家族经营商号、票号多年,按照晚清商律规定,商号、票号均为无限责任性质[(8)]。在聚兴诚银行采取何种组织形式方面,杨氏家族进行了认真考虑,他们既想广泛吸收资本,又不愿经营大权旁落。于是,股份两合公司的组织特征便迎合了他们带有封建性的创业心理,在他们看来,采用这种公司形式,经营上可收股份有限公司之效果,管理上可收无限公司之实惠[(9)]。
聚兴诚银行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无限责任股和有限责任股各50万元,分为1000股,每股1000元,杨氏家族11人除占有全部无限责任股本50万元外,又以依仁堂、清白堂、尊贤堂等名义占有有限责任股本23.2万元,共占股权73.2%[(10)]。余下的26.8%的股本为25位与杨家有姻亲关系和经济关系密切的有限责任股东占有[(11)]。
按照北洋政府《公司条例》的规定,为了提高办事效率,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得以章程明定无限责任股东中的一人或数人执行业务[(12)]。若执行业务之股东有数人,则业务之执行以这些股东过半数决定之[(13)]。两合公司与股份两合公司经理人员的选任与解任,亦为执行业之无限责任股东的权利,但须以全体无限责任股东过半数决定之[(14)]。据此,《聚兴诚银行股份两合公司章程》规定:“本银行执行机关由事务员组织之,无限责任股东均为事务员,按照本章程以合议制主持行务。”[(15)]即在聚兴诚银行内,所有无限责任股东均执行业务,由所有无限责任股东组成的“事务员会”,是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聚兴诚银行的事务员会由杨文光和杨氏家族10房中每一房的成员,共11人组成,实际上是由家长杨文光统率杨家10房成员共同控制银行的一个组织机构。章程规定:“事务员会议,每月至少开会一次,议决本行一切应行事件,由总经理任主席,以列席过半数决之。但总经理系延聘时,应由事务员互选一人为主席”[(16)]。聚兴诚银行设总经理一人,协理二人,由事务员互选,以两年为任期,任满后得再被选。虽然章程规定:“由事务员全体之同意,得延聘事务员以外之人充当总经理”,但实际上这一职务以及银行协理、襄理一直由杨氏家族成员担任。总经理、协理组成银行总管理处,总经理对外为银行代表人,并“指挥任免本行人员及执行本行一切事务,但不得有背事务员会议议决之旨。”[(17)]银行章程还规定:“无限责任股东因故不能执行事务员职务时,应酌定期间,出具愿书,请求于事务员会议,得其许可,方为有效。……(但)选举总协理或延聘总协理仍得行使其选举或同意之权。”[(18)]这再次说明了无限责任股东责任重大。
《公司条例》规定,两合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得享监察公司经营的权力[(19)],因两合公司规模不大,所以一般不设监察人,有限责任股东仅以个人名义检查、监督公司经营。而股份两合公司则因有限责任股东较多,所以一般设有股东会,由有限责任股东组成,行使监察公司的权力,并且由股东会选举专门的监察人,以提高效率。聚兴诚银行章程规定:“股东会以有限责任股东组织之,代表有限责任股东全体之权利,无限责任股东虽认购有有限股份,亦不得为股东会会员。”“监察人额定二人,由定期股东会议就股东中选任之,任期一年,任满后得再被选。”“下列诸项非得股东会之同意,不得有效:一、本银行营业种类之变更,二、本银行章程之更改,三、与他行合并,四、无限责任股东之加入,五、公司债之募集。”“事务员得在股东会陈述意见,但无表决之权。”[(20)]这些规定都是遵照《公司条例》的相关条款而设[(21)]。从中可以看出,股份两合公司的股东会的权力范围,仅为对涉及本公司发展前途的一些重大事项的表决,而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却不得染指,这也是股份两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东会权力方面的显著差别。
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从根本上讲,尚属于人合公司,接近于无限公司,所以它的经营效果同无限责任股东的团结协作程度有很大关系。聚兴诚银行无限责任股东在第一代家长杨文光在世时,尚能同心协力,勤勉从事,因而业务进行得十分顺利,第一、二、三届(1915年—1918年)均获丰厚利润。杨文光死后,杨氏兄弟(杨粲三与杨希仲)之间发生了严重分歧,以致彼此不能合作,精力分散,经营松弛,导致各分行和经营部发生一连串经营失利事件,使聚行元气大伤。三房弟兄杨仲晖、杨芷英等见此情景,唯恐受到连累,不愿再负无限责任,便断然抽走资金,退出无限责任股东,更影响了聚行信誉,弟兄间也逐渐陷于分崩离析。以杨氏家族为主体的无限责任股东,后来只剩下杨与九、杨粲三等四人了。为了摆脱危机,杨氏兄弟不得不与地方官僚资本合作,于1937年将银行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可见,股份两合公司和两合公司虽然在某些方面兼采无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所长,但并没有摆脱人合公司潜在的巨大风险性。而且同一公司中两类股东的对立,也限制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这也许是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社会普及性远逊于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原因。
如上所见,聚兴诚银行的结局是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聚行的经营运作并未全面展示两合公司与股份两合公司的所有特征,有必要补述一下。
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除以资金作为投资外,尚可以财产、信用、专有权等作为出资,折算股东,对于非资金出资,公司章程一定要定明其折算标准[(22)]。无限责任股东欲退股或转让其股份时,须得全体无限责任股东的一致同意,这类股东退股后,公司章程应作变更登记,退股者对退股前的公司债务,在两年之内仍应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23)]。无限责任股东不得从事与本公司相同的营业,不得成为其它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而有限责任股东则不受此限制。
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的解散条件基本相同,这些条件为:1.章程所定解散事由发生;2.公司所营事业已成就或不成就;3.股东全体同意;4.与他公司合并;5.破产;6.接受解散之行政命令。但是,二者在解散和清算方面亦有微小差异;其一,两合公司之无限责任股东全体退股时,公司即行解散;而股份两合公司之同类股东全体退股时,若有限责任股东不愿公司解散,可依法决议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24)]。其二,两合公司解散时,由全体无限责任股东选任清算人,有限责任股东无此项权力;而股份两合公司解散时,应由无限责任股东选任的清算人和有限责任股东选任的清算人共同清算[(25)]。
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清算后,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而承担了公司债务或按比例分享了应得利益后,其责任即归消灭;而无限责任股东之责任则不立即结束,要在解散登记后满5年,始归消灭,即在公司解散登记后的5年内,无限责任股东仍对原公司债务负有连带无限清偿责任[(26)]。
三、余论
近代中国的两合公司与股份两合公司虽然在社会普及性方面稍差一点,但不能低估它们的理论价值与历史意义。它们作为两种过渡形态的公司模式,在中国的社会经济舞台上运作了几十年,体现了独特的组织和运作特征,丰富了中国公司制度建设史的内容。
当今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埃及、印度、墨西哥等国以及德、法等发达国家均保留着两合公司与股份两合公司的企业形式,并且在实际运作方面取得了较为成功的经验。有关专家建议:中国应增加对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的法律规定,并对这种公司形式进行有步骤的推广[(27)]。这种看法不失卓识远见,旨在推进我国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如此看来,深入研究近代中国两合公司与股份两合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经营运作,其现实意义绝不在学术意义之下。
注释:
(1) L.C.B.Gower,The Principle of Modern Company Law,2nd edition,London,Stevens & Sons Limited,1957,P.22.
(2) 黄梦楼《公司法ABC》上册,第96—97页,世界书局1930年版。
(3) (8) 《大清光绪新法》第16册,第2、29页。
(4) 王效文《中国公司法论》上册,第12页,上海新记书局1929年版。
(5) 据本文表1、表2计算。
(6) 根据沈家五编《北洋政府时期工商企业统计表》(载《近代史资料》,第58号)和杜恂诚著《民族资本主义与旧中国政府》(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附录《历年所设本国民用工矿、航运及新式金融企业一览表(1840—1927年)》整理。
(7)(12)(13)(14)(19)(21)(22)(23)(24)(25)(26) 北洋政府1914年1月颁布之《公司条例》第18、18、19、87、88、221、217、60、86、227、79条。
(9)(10)(11)(15)(16)(17)(18)(20) 重庆工商业联合会等单位编《聚兴诚银行》(《重庆工商史料》第六辑),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9、40、42、48、48、49、49、50页。
(27) 罗向阳《几个发展中大国公司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法商研究》199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