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义务对称与当代中国权力关系重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称论文,当代中国论文,义务论文,权力论文,权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权力及权力关系的问题是政治学的核心问题之一,权力关系的优化是一国政治结构、政治运作呈良性发展的关键。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特别是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权力属性及其表现形式──权力关系相应地也不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随着这一体制在深度和广度两个层面的推进,当代中国的各项权力关系已经或将要发生根本性的嬗变。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理顺当前中国的权力关系,是中国政治学必须思考的一大课题,本文从权利—义务的角度来分析考察不同时期的权力关系,并提出权利—义务对称是重组中国权力关系的首要目标。
一、权利、义务与权力关系
为便于分析,我们先假定考察的对象仅限于两者。根据普遍能接受的理解,我们将权利界定为一种通过法律或契约认可的A强制B可以或不可以从事一定行为的能力。义务是指A对B所承担的有关作为或不作为的责任,反过来看,也就是B约束A的行为的能力。单有A对B的权利而无A对B的义务,或者相反,单有A对B的义务而无A对B的权利,这两种情况我们都称作权利—义务不对称。如果A对B既拥有权利,且对B承担义务,A的权利和B的义务对应,A的义务和B的权力对应,那么我们称之为权利—义务的对称。权利—义务对称的本质在于,作为交易市场或政治生活中的双方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没有资格只享受权利(对他方的支配),任何一方也不可能只受他方支配。通过权利、义务的同时约定,实际上形成了A、B间相互约束的均衡关系,这是秩序与规则存在的基础。
本文的权力“表示有目的性的支配他人的力量”①,是一种“合法的影响力”②,这里的“法”指成文的法律与合约,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不成文的口头承诺。权力的来源多种多样,如马克斯·韦伯所讲的传统、特殊魅力和法理,如阿尔温·托夫勒等人所讲的暴力、财富和知识。权力(power)也和权利(right)息息相关。(1)权力和权利有相同的内涵。它们都包含支配、强制的成份,即一方使另一方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2)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依附于在边际上拥有最缺乏弹性的资源的人”③。权力是权利的实现形式和社会依托。只有权利主体在社会中借助附着于一定形式上的权力来实现自己的预期,权利才能得以表现出来。
由于以前人们过于看重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差异,它们的这种内在联系因而没有得到重视。但正是这种联系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发现权利、义务在权力关系中的作用。权力关系反映的是拥有权力或潜在权力的主体间的关系。不对称的权利—义务表现出来的权力关系是单向性的。反之,对称的权利—义务表现出来的权力关系也是对称的,或者说是一种双向平衡的权力关系。本文将国家(公共权威)作为一方,将其他主体作为另一方,从国家的角度来考察它们之间的权力关系。以公共权威为中心可引出这样几组权力关系:(1)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关系;(2)国家与企业的关系;(3)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4)国家与社会团体、政党的关系;(5)国家机构内部的关系,如立法、司法、行政的关系;(6)国家间的关系,它主要由国际法、国际公约作出规范和调节,本文暂不涉及这类关系。前三类关系,可称作纵向权力关系,后三类关系是横向权力关系。
二、不对称的权力关系:传统形态和改革后形态
传统形态下不对称的权力关系是一种聚合型的权力关系,表现为国家权利过大,而义务约束过小或根本不存在。中国长达2000多年的封建历史将这种不对称的权力关系推向极端。新中国建立后不久,中国建立了计划经济体制,与这一体制相适应的是政治上的高度集权,权力关系上同样呈现出“聚合型”的不对称的特征。(1)党政合一。执政党事无巨细地干预政府的具体事务,政府的相对独立性没有突现出来。(2)议行合一。行政权力和立法权力在机构、人员、职能上高度融合。(3)政经合一。在城市,国家通过国有化,建立了单一的公有制,企业的经营权被取消,只有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性计划生产的义务,没有人、财、物、产、供、销各方面的权利。在广大农村,通过人民公社化,建立了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管理体制,生产队根据上级计划确定作物品种和播种面积。(4)政社合一。政治权力渗透到教育、文化、艺术、人际关系、思想观念、日常行为、生活方式方方面面,社会处于被动的、被支配的地位,社会自身的逻辑和机理被人为地取消或压制。(5)上下合一。中央通过庞大的计划体系,掌握各种资源的征集、管理、分配权,地方是中央计划的执行者。这种关系虽然几经变动,但基本上有触动中央权力过重的格局。
在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政经、政社、议行合一的表现是权力向政府集中;上下合一是权力向中央政府集中;党政合一是权力向执政党集中。由于党内民主生活遭到破坏,执政党的权力又向少数几个领导人特别是“一把手”那里集中。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④总之,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权力关系是极不平衡的。
这种不对称的权力关系必然产生两大严重后果。首先由于缺乏义务规定的行为主体倾向于不加约束自身行为,从而加剧权利、义务的不对称,民主政治因此遭到破坏,政治决策的主观性、随意性也难以杜绝。其次,政府、社会、地方、生产者缺乏权利意识,整个社会失去激励机制,逐渐丧失发展的动力,而只能靠政治、行政手段从外部驱动。而决策又难以保证它的科学性,于是经济沿着错误的道路走下去。比如,生产者经营者权利被剥夺的结果是经济效益低下,经济增长迟缓,并最终走向经济崩溃的边缘。
针对权利—义务不对称产生的严重的政治、经济后果,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开始探索新的权力关系模式。改革的基本做法,可概括为结构性的放权让利,即通过权利赋予,强化自主性,从而重建社会前进的动力机能。
1.政党向政府放权。确立了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干部;党的领导的方式不是具体干预国家政权机关的日常活动,而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示范作用带动人民群众,执行党的路线方针。
2.国家向社会放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政府逐步退出了某些活动或改变了活动方式,中国的市场质量不断提升,市场份额、社会自组织能力不断加大。资源配置已经从计划为主转向市场为主。1979年以前,国家对25种农产品的播种面积、总产量实行指令性计划,到1985年已基本取消;国家计委管理的工业生产性指令性计划品种由120种左右(1978年)减少到54种(1991年);国家统配物质由256种减少到22种。价格机制基本形成,各类要素市场初具规模,非国有经济的崛起更为市场注入了活力。
3.政府向生产经营者放权。在农村,我国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城市,政府对国有企业推行了放权让利、承包制、股份制等措施,并颁布了《企业法》、《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和改革前相比,生产经营者权利大大增加。
4.中央向地方放权。1980年中央实施“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1985年结合“利改税”,推行了“划分税级、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等办法,1988年这一体制进一步演变为“财政包干”。1978-1988年全国仅财政减免税一项就达485.5亿元。1978-1992年,中央财政收入占GNP的比重从31.2%降至14.2%。1990年地方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达60.5%,1989年地方预算外资金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比重高达95%。放权让利极大地激活了地方的权利意识,中国涌现了一大批经济振兴的省市和地区。
结构性放权让利意味着利益、权利向原来处于劣势的一方倾斜,各个方面的自主性、主动性、积极性上升,这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根本原因。然而,单纯的放权让利,也使中央权威流失和诸多社会问题产生。
议行关系的变更,冲击了立法机关的权威性,人大机关的各项权力流于形式,人大监督功能虚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腐化行为难以控制;
国家向社会放权,发挥市场作用,引起对公共权威的否定,国家的基本职能受到怀疑,结果是市场的无序化,各种违法乱纪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打击,甚至缺乏执法的规则和程序;
政府向企业放权,企业获得了一定的自主性,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实体,但自我约束的机制却没有发育起来。企业乱收钱物、侵吞国有资产、偷税漏税现象严重。对经营不善造成企业亏损的管理者也缺乏制裁措施,国有资产正以每天3亿元的速度流失、私化;
最具危害性的是地方政府权力和利益过度膨胀而导致的副效应。首先表现为地方经济行为短期化和畸形化⑤。地方蚕食中央应有权益造成中央无力进行宏观调控、无力进行各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投资与建设。财政收支的分散和混乱已达到惊人的程度,长此下去有可能对中国的政治整合带来威胁。⑥
为什么放权让利会引发这么多的问题呢?这是因为改革开放之初,我们主要针对的是中央权力过于集中的局面,因而将工作的重心放在怎样扩大其他方面的权利,怎样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但是,没有义务约束的权利,必然导致权力的无限膨胀和腐败,使中国权力关系出现了新的不对称。随着改革向纵深推进,我们面临着如何对称各权力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问题,详言之,就是如何在保证国家政权机关相对独立性的同时实现党的领导?如何在尊重执行机关效率的同时,维护立法机关的权威?如何将市场权力和政府权力有机统一起来?如何在扩大企业经营权的同时引入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如何在发挥地方积极性的同时,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总之,我们必须建立起一套权利—义务对称的权力平衡关系,走出权力收放循环的怪圈,避免由此引起的政策反复和剧烈振荡。
三、对称的权力关系:未来形态的探讨
综观地看,西方社会同样经历了一个从权力关系不对称到对称的历史过程。西欧千余年的封建社会基本上是一种义务本位主义,教权、皇权、封建领主内部及广大农奴被限定在特定的等级秩序中,下层民众被各种义务牢牢束缚。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后,经济上获得优势地位的资产阶级开始向封建势力争权,这一时期,人的权利意识不断上升,并最终在资产阶级宪法中得到认定。于是,权利关系逐渐从社会义务本位转为社会权利本位,而原来的封建权利大部分被取消,少数保留下来的权力也多退居象征性地位。但社会权利本位又引起了极端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法国大革命的教训,使部分学者如黑格尔,爱德蒙·柏克开始思索主流的资产阶级理念的局限性,并从相反的角度提出了如何发挥国家作用的问题。取得政权的资产阶级也开始感到仅仅提扩大民主不妥,还必须想办法限制民主与自主,为之制定活动规则,以保持政治稳定。约翰·密尔的《代议制政府》就是企图在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之间确立新的规则。资本主义从自由走向垄断,特别是“福利经济学”、凯恩斯主义滥殇后,这种倾向更明显。经过二、三百年的调整,目前西方社会的权力关系已进入比较稳定的阶段,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中央与地方、国家权力与机关内部的权利、义务划分明晰、均衡。剥去资本主义社会各种做法的阶级局限性,我们可以借鉴、引入为社会主义服务,尽量缩短我们探索新权力关系的时间。
以权利—义务对称为具体内容的权力关系对称是历史进步的成果。(1)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要求以平等的精神来处理各种关系,正如市场拒斥垄断一样,现代社会本能地拒斥权力的过分集中。(2)人类在漫长的社会实践中认识到极端化的权利、义务分配,无论具体形式怎样,危害是同等的。
对此,马克思主义者也有很多论述。马克思曾批判的阶级社会中“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的做法”⑦,就是一种十分典型的权利—义务不对称,当然表现出来的权力关系也是不对称的,即统治阶级对被统治者的控制、统治与支配。马克思的名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⑧,强调了权利、义务对称的重要性。虽然这种权利—义务观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伦理书上,但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在现实政治、社会生活中却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1980年,邓小平同志曾明确指出,高度集权和分散主义都要不得,“问题都在于过分”⑨。高度集中是权力关系传统形态的特征,而分散主义、混乱无序则是权力关系改革后形态的主要特征。
到目前为止,解决过分集中和过分分散的办法是周期性地分权、收权,权利分配不断地在“集”和“分”两个极端上振荡,但无论在哪个极上,都构成不对称的权力关系,都会引起新的问题和矛盾,而这些问题和矛盾则成为下一轮权力调整的原因。如果能在制度上、法律上明晰权力关系各方的权利、义务,并使它们达到平衡,那么就可以构建起一种稳定的权力关系模式,避免有关政策的大起大落。
当前理论界研究的热点集中在纵向权力关系的三个方面:国家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权利—义务对称的原则或许能提供一种新的思路,下面仅以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为例来说明。
本文认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一组权利、义务划分的问题,包括企业与政府的权利、义务划分,所有者与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划分,企业内部管理者和员工的权利、义务划分,顾此失彼或倚重倚轻均会影响企业的正常动作。1978年以来,政府(所有者)改革国有企业的主要精力放在扩大企业经营权方面。但是,没有经营者行为评估系统,对经营者约束程度太低,在所有者和经营者利益不一致时就会出现经营者蚕食所有者利益的情况,经营者的忧患意识也不存在。这时,越是放权让利,越是扩大经营权,经营者侵害所有者的可能性就越大。这样,权利—义务不对称便造成盈亏不对称。这便是为什么许多在西方运转有效的制度移植到中国后没有产生理想效果的一大原因。正在推广的股份制,如果不意识到这个问题,只讲分权放权不讲义务约束,可以预料仍然不会改变国企经营效绩差、资产流失严重的局面。
现在讲约束企业大概有些不合时宜,但国有企业的许多问题确是由此引起,而不仅仅是因为缺乏权利引起的。应该明确的“企业义务”主要包括:(1)企业完成合同规定的经营指标的义务。经营指标应全面,包含衡量增量的变量,更应包含反映增长质量的变量;(2)企业依法经营的义务,即生产经营应遵循国家法律规定,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结合在一起;(3)企业保持长期发展潜力的义务,对企业的积累率、科技投入等要有明确规定;(4)对经营不善赔偿的义务,以增强经营者的风险性、责任感,减少随意性。
而要让企业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企业所有者(政府或股东)应有对应的权利,如人事任免权、监事权(建立一个经营行为评估体系,依此评价经营业绩),资产退出权(转让股票),其中最后一项最重要。没有这些权利或者这些权利流于形式,所有者的权力就是软弱的,对经营者的约束力就很小或根本不存在。所以,产权流动应与明确企业义务结合起来,产权的流动的目的有在于强制企业履行义务,强化政府(所有者)对企业行为的规范,唯如是,“两权分离”、股份制改造才是完整的。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同时兼顾权利与义务,才能健康发展,成为名符其实的“四自”(自主经营、自我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企业,企业与政府的权力关系才能正常化而非畸形化。
综上所述,重塑中国权力关系的关键是明确并对称权力双方的权利、义务。今后中国权力关系的建设应在放权的同时,加强相应的义务建制,这样政治、社会生活才能走向稳定。
参考:陈云生:《权利相对论》,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王沪宁:《王沪宁集》,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林毅夫、蔡昉军:《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上海三联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盛洪主编:《中国的过渡经济学》,上海三联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张德霖:《产权:国有企业改革与国有资产监督》,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美)罗纳德·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上海三联出版社1994年版。
注释:
①(美)阿尔温·托夫勒:《权力的转移》,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21页。
②(法)莫里斯·迪韦尔热:《政治社会学》,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09页。
③(美)J.K.Galbrath,The New Ludustrial state,New American Library,1986,第51页。
④⑨《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88、289页。
⑤参见拙文《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实范与规范》,《探索与争鸣》1995年第8期。
⑥王绍光、胡鞍钢:《中国国家能力报告》,辽宁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20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74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