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保护人与早期罗马社会的等级冲突_共和时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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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马共和早期(公元前494年-前287年)的等级冲突,往往以贵族的妥协和平民获得了法律上的平等权利而告终。罗马贵族的妥协通常被认为是外因,或者说是外部战争压力造成的。据李维(Livy)、哈利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Dionysius of Harlicarnasus)关于罗马等级冲突的记载,保民官往往在外敌入侵关头发动平民拒绝服兵役,迫使元老院接受他们关于土地、债务、开放高级职官等提案。但此举未必都能奏效,因为贵族往往利用他们的被保护人在平民大会上对保民官的提案投否决票,或率领氏族成员和被保护人出征。这种情况在公元前5至前4世纪初的平民运动中屡见不鲜,后来的情况则有所变化。

      李维的《罗马史》自第6卷开始(关于公元前4世纪的历史叙事)少有贵族利用被保护人反对保民官和平民的记载。①这种变化被19世纪的法国历史学家浮斯退尔·德·库朗热(Fustel de Coulanges)解释为,罗马早期社会曾发生过一场鲜为人知的“被保护人革命”②:获得了解放的被保护人脱离贵族氏族,加入平民阶层,从而使政治天平向平民一边倾斜。

      “被保护人革命”这一学术假说有助于揭示导致贵族妥协的内在原因。从等级结构来看,贵族、平民和被保护人三者的关系十分微妙。③被保护人从属于贵族氏族,却与氏族之外的平民在法律和社会地位上接近,这种介于贵族与平民之间的中间角色使被保护人成为政治天平上的一枚重要砝码。从某种程度上说,被保护人阶层的立场决定着贵族和平民的命运,被保护人立场的改变从内部削弱了贵族集团的力量,平民的实力则相应增强。这应是导致贵族妥协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在因素。

      然而,被保护人在贵族与平民斗争中的重要作用长期以来未受到罗马史研究者的足够重视。罗马早期社会的“被保护人革命”仍是一个有待证明的学术命题,其主要原因在于:近代以来,西方学术界弥漫着过度疑古的思潮。罗马早期传统文献的真实性受到严重质疑,致使研究者往往对罗马早期史采取回避态度。关于保护关系的研究大多以共和中、后期和帝国时代为背景,(④涉及罗马早期保护关系的研究成果并不多见,许多假设性观点尚存争论,还有待深入探讨。⑤

      本文拟在有选择地利用传统史料文献的基础上,考察罗马早期被保护人在等级冲突中角色、地位的变化;尝试对平民中的被保护人进行身份识别,分析被保护人出身的平民政治家的特殊政治立场与利益诉求;重构罗马早期社会中被保护人获得解放的途径和过程。由于这一时期的史料本身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因此目前的观点大多建立在推论和假设的基础上。

      一、被保护人在等级冲突中的角色变化

      关于罗马保护制度(clientela)的起源和早期发展情况,目前所知最早的文献史料出自公元前1世纪晚期的希腊作家哈利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的《罗马古事记》。⑥近代的研究者对于这段史料持辩证的批判态度,一方面认为狄奥尼修斯对罗马早期保护制度的概括和描述反映了他的政治理想,带有理想化色彩,某些细节具有时代错位之嫌,不能算是信史;另一方面,通过历史学和人类学的比较研究,认为保护制度在罗马早期社会的存在及其重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⑦同时,“这些理论或多或少都认为,‘起初’的保护关系与共和中后期的保护关系相比,具有显著的不同特征和功能”⑧。早期的保护关系主要是氏族吸收外来者的一种形式,共和中后期的保护关系则主要是公民内部成员、奴隶主与被释奴、罗马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一种经济、政治的荫庇关系。⑨保护人一般都属于罗马的政治精英阶层;被保护人的身份则比较复杂,既有社会底层的平民、被释奴和被征服者,也包括元老级和骑士级的上层人士。

      罗马早期国家由氏族共同体演化而来,在血缘关系基础上形成了一种公民与非公民对立的等级、阶级结构。以自由民阶层而论,氏族内外的差别主要表现为“罗马人民”(populus Romanus)与“平民”(plebs)的对立。氏族之内的“罗马人民”又包含两种不同身份的成员:贵族(patricius)氏族成员及其被保护人(cliens)。平民则是站在氏族以外的、没有公民权的自由居民,他们大部分由外来的被征服者组成。贵族、被保护人和平民这三个等级构成了早期罗马社会自由民阶层的基本结构。

      王政时代的被保护人与平民的来源有相似之处,他们大多是外来的居民。但是,两者的身份不同,其差别在于,被保护人在氏族之内,而平民在氏族之外。氏族制度对于外来人口的包容性十分有限,一部分外来者被贵族氏族吸收,形成依附于贵族氏族的被保护人阶层;大部分外来人口则无法被氏族体系全部接纳,只能以王的名义加以收编,从而形成了依附于国王,或者说依附于城邦的平民阶层。

      被保护人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被释奴(又称解放自由人)。王政时代后期奴隶制发展起来,被释奴现象随之出现。第6王塞尔维乌斯似乎就是王室被释奴出身。共和时代最初的一个世纪里,有记载的大规模奴隶暴动就有两次(公元前460年、公元前405年)。公元前460年,奴隶们一度占领卡皮托山,要求罗马人释放全部奴隶。⑩公元前357年,执政官曼利乌斯(Gn.Manlius Capitolinus)颁布一条法律,规定被释放的奴隶必须向国库交纳赎身费,“这一举措使日渐匮乏的国库得到不少收入”(11)。按照罗马人的习俗,被释奴自身及其家属将成为主人的被保护人。

      共和初期,平民集团形成,并与贵族发生冲突。被保护人与平民的关系发生了微妙的变化。被保护人虽然属于贵族氏族,但是从一开始就参加平民的议事会,并且也接受平民保民官的庇护。贵族氏族中的被保护人在平民中占有很大比例,(12)并产生了一些著名的平民领袖。例如,公元前305年的保民官弗拉维乌斯(Cn.Flavius)原是贵族克劳狄乌斯氏族(Claudius)的被释奴,获得自由后成为平民领袖,他还担任过公元前304年的牙座营造官。(13)可以说,被保护人是平民集团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过,在平民运动初期(公元前5世纪),被保护人站在贵族一边反对平民。

      公元前493年,部分平民士兵举行撤离,占领了“圣山”。贵族阿庇乌斯·克劳狄乌斯(Appius Claudius)提议,利用氏族中的被释奴和被保护人去镇压撤离者:“我们有足够的武装力量对付他们,只要我们选出一批身强力壮的奴隶,给予他们自由……我们不仅要动员自己的族人,还要率领我们的被保护人和留下来的平民出征,为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我们可以替个别平民还债……”(14)被保护人在数量上与平民人口相当,他们是贵族氏族武装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元前5世纪前半叶,当保民官号召平民抵制征兵时,贵族合族出征,被保护人随行,似足以应付战争。例如,公元前455年,埃奎(Aequi)人来袭,平民拒绝作战,元老院下令由贵族率领其被保护人迎敌。(15)

      被保护人还为主人提供法律援助。起诉贵族政敌是保民官惯用的政治攻击手法,被保护人往往在这种场合出现,身着丧服,聚集到法庭替主人申辩。例如,公元前473年,贵族弗瑞乌斯(Furius)和曼利乌斯(Manlius)受到保民官格努基乌斯(Cn.Genucius)起诉,当时有大批被保护人身着丧服陪同出庭,表示声援。(16)公元前449年,第二个十人立法委员会的主要成员贵族阿庇乌斯·克劳狄乌斯因独裁统治被起诉时,他的伯父盖约·克劳狄乌斯(C.Claudius)带领族人和被保护人(cum gentilibus clientibusque)为他求情。他们身着丧服,在举行公民大会的广场上恳求公民们宽恕。(17)

      被保护人在公民大会的选举和表决的投票过程中,始终受到贵族主人的影响。贵族操纵被保护人干涉平民大会的选举和制定决议。李维说:“贵族利用其被保护人的选票把他们喜欢的人选举为保民官。”(18)公元前472年的平民部落大会改革就是针对这一现象的。当时“贵族及其被保护人云集会场,同保民官和平民争吵不休,直到当天会议结束仍无结果”(19)。

      然而,从公元前5世纪中期开始,被保护人同贵族的关系开始发生变化。首先,被保护人不再是贵族的军事支柱。公元前449年,当平民再次举行撤离时,贵族集团中已无人主张率领被保护人,而以贵族私人的武装力量去镇压平民。(20)公元前445年,保民官们利用干涉权阻止征兵时,贵族无法靠联合被保护人,以氏族武装应付战争。克劳狄乌斯家族的盖约·克劳狄乌斯提出新主张,由两位执政官直接挑战保民官,对他们发动武力攻击,从而迫使平民参军。(21)公元前387年,沃尔西(Volsci)人入侵,保民官抵制征兵,贵族无计可施,元老院只好妥协,承诺不再向平民征收战争税,战争期间暂停对平民的债务诉讼。(22)

      其次,在法庭上,贵族身边再也没有大批被保护人支持者的身影。公元前362年,贵族曼利乌斯(L.Manlius)受到保民官篷波尼乌斯(M.Pomponius)起诉。以至于其子提图斯(Titus)不得不亲自涉险闯入保民官府邸,拔刀相威胁,迫使保民官撤销起诉。(23)浮斯退尔·德·库朗热所谓“公元前372年已无被保护人”的说法大约是根据这条史料而来的。(24)

      再次,在公民大会和平民议事会,被保护人不再是贵族的傀儡。例如,公元前367年,保民官李锡尼乌斯(Licinius)和绥克斯图(Sextius)列举9年来贵族为阻止通过他们的法案而采取的各种手段,包括收买保民官,使平民外出作战,任命独裁官,(25)却唯独没提贵族操纵被保护人的选票否决其法案。

      此外,贵族对待被保护人的态度也有很大变化。公元前5世纪,贵族尚能命令被保护人出征,操纵被保护人的选票。被保护人亦对主人唯命是从。到公元前4世纪,贵族却需要同被保护人商量,征求意见,而被保护人甚至可以拒绝主人的请求。例如,公元前391年,贵族卡米路斯(Camillus)在审判他的平民大会召开之前,召集族人和被保护人到家中商议对策。他的族人和被保护人同意替他筹集罚金,但不愿帮助他开脱罪行。(26)这差不多是李维最后一次提到被保护人对于贵族的作用,从他的《罗马史》第6卷以后,被保护人逐渐从李维的著作中淡出。(27)我们甚至无从得知被保护人在平民运动后期(公元前4世纪—前3世纪)的作用如何。“被保护人”的消失恐怕并非因为李维对此不感兴趣,或者是因为他所引用的古代文献缺乏这方面的记载所致,(28)而是由于发生了某种制度性变革,使贵族氏族中大量被保护人获得了自由,转变了政治立场,同平民一道反对贵族,从而使贵族与平民的力量对比发生变化。

      关于“被保护人革命”,文献传统对此未置一词,似乎暗示这场革命未造成巨大的社会震荡,在不知不觉中就完成了。“被保护人革命”究竟是如何发生的?在考察这个问题之前,先要弄清谁是被保护人。在古代作家的笔下,被保护人一般是作为一个集体名词(clientis)出现的,这使我们有一种“只见森林,不见树木”的遗憾。众多被载入史籍的平民人物中有哪些人出身于被保护人?如何识别平民中的被保护人身份?一个值得注意的线索是那些与贵族同姓的平民,他们很可能是出自贵族氏族的被保护人。下面对这个问题进行考证。

      二、被保护人身份识别:与贵族同姓的平民

      对比贵族执政官年表和平民保民官名单可知,罗马共和时期存在着不少同姓的贵族和平民。(29)据粗略统计(30),至少有二十多个同名的贵族—平民姓氏(nomen gentile)。(31)某些平民氏族甚至与历史悠久、地位显赫的贵族氏族如科尔奈利乌斯(Comelius)、克劳狄乌斯(Claudius)、瓦莱瑞乌斯(Valerius)、帕皮瑞乌斯(Papirius)、塞尔维利乌斯(Servilius)同姓。(32)一个令人深感困惑的事实是,在平民获准担任执政官之前,早期执政官名单(公元前509-前451)中竟然有三分之一左右是“平民姓氏”(33)。这些早期执政官当然不可能是平民,他们只是与某些平民同姓而已。

      贵族与平民同姓不太可能是出于巧合。在古代罗马,姓氏与身份密切相关。罗马公民的姓氏,尤其是高贵的贵族姓氏绝不容许外来者冒用。公元1世纪,克劳狄皇帝曾颁布敕令:“禁止外地出身的人使用罗马人的名字……他把那些冒充罗马公民的人斩首于埃斯奎林郊原。”(34)这条敕令或许只是在新形势下对罗马传统习俗的重申。很可能在共和前期就有“外来平民不得冒用罗马贵族姓氏”的习惯法。

      贵族氏族也不太可能由于犯罪或经济原因降格为平民。在等级冲突时期,许多受到保民官攻击的贵族被判处罚金、流放甚至死刑,但在交纳了罚金、结束流放、被家族除名之后,受罚的贵族个人及其家族并未因此身份降等。共和末期也有不少贫穷的元老,但他们也并未降为平民。

      共和晚期,贵族可以通过过继法,转入平民氏族,转为平民。例如,公元前1世纪,贵族克劳狄乌斯为了当保民官,自愿被平民封达纽斯(Fundanius)收养,从而取得竞选资格。但这个例子不足为证。正如西塞罗(Cicero)指出的:“尾随领养而来的……就是被收养的一方继承领养者的名字、财产,以及他的领养者的家庭祭祀。”(35)这就说明,通过收养降为平民的贵族不可能继续保持原先的贵族姓氏。

      许多平民姓氏带有外来者的特征。例如,著名的平民氏族李锡尼乌斯,其氏族名Licinius与埃特鲁里亚地区墓志铭中常见人名Lecne相似,很可能是王政晚期从埃特鲁里亚地区或图斯库伦城(Tusculum)迁来的。(36)享有执政官大权的平民军政官阿提利乌斯(Lucius Atilius Priscus,公元前399年)的姓氏(Atilius)出自希腊人名Ateilios,可能是随老塔克文王迁入罗马的希腊人后代。(37)首任保民官之一阿尔比纽斯(Lucius Albinius Paterculus)的氏族(Albinius)可能来自古老的拉丁城邦阿尔巴·隆加(Alba Longa)。相传阿尔巴·隆加被罗马第三任国王图鲁斯灭国,其居民被迁至罗马。他们中的一部分人沦为罗马贵族氏族的被保护人,虽与罗马贵族同姓(nomen),但别名(cognomen)暗示其外来者身份和作为依附者的平民地位。罗马贵族氏族尤尼乌斯(Iunius)、博斯图米乌斯(Postumius)中以阿尔比纽斯(Albinus)或阿尔布斯(Albus)为别名的平民支系大概就是由此而来的。

      据此推测,与贵族同姓的平民很可能出自贵族氏族中的被保护人。根据罗马人的姓氏法则,被保护人中的外来自由人和解放自由人(被释奴)都有权与贵族主人同姓。罗马帝国时代的碑铭材料提供了最为直观的证据:“绥克斯图斯·瓦拉利乌斯·佐提库是绥克斯图·瓦拉利乌斯的被释奴,帕拉提纳部落公民,享年42岁,长眠于此。”(38)这位被释奴全名为绥克斯图斯·瓦拉利乌斯·佐提库。首名和中间的姓氏都与主人绥克斯图斯·瓦拉利乌斯相同,尾名是他做奴隶时的名字。他有部落籍贯,说明已成为罗马公民,这种姓名书写方式与生来自由的公民的名字写法不同。被释奴的姓名系统里只提主人的名字,不提父亲的名字,这是被释奴没有父权的表现。

      在共和早期,某些与贵族同姓的平民似乎也没有父权。以弗吉尼乌斯(Verginius)为例(39):在公元前450年的第二个立法委员会的传说中有一个令人匪夷所思的故事:贵族阿庇乌斯·克劳狄乌斯企图霸占一位平民少女弗吉尼亚(Verginia),宣称她是自己家中的女奴隶。奇怪的是,这位少女的父亲弗吉尼乌斯在法庭上似乎无法证明他们的父女关系,最后他亲手杀死了自己的女儿。这一举动与其说是为了保全女儿的贞洁,不如说是为了宣示他对子女拥有生杀予夺的“父权”(40)。倘若平民弗吉尼乌斯是一位生来自由的公民的话,他完全没必要这么做,因为可以在法庭上证明自己的父权;如果他是一名被释奴或其后代的话,他的父权就成了问题,因为按照传统,被释奴的子女和财产将由主人继承。因此,我们可以把弗吉尼乌斯弑女的故事理解为被保护人迫使贵族承认其父权的一种激烈的表达方式。

      自由人出身的被保护人亦采用贵族主人的姓氏:“盖约·尤利乌斯·马利努斯是盖约·尤利乌斯·利库埃林古斯之子,沃提尼亚部落公民……”(41)这是一位获得了罗马公民权的高卢人盖约·尤利乌斯·马利努斯,他的名字已经罗马化了,只是通过其父亲的名字,我们才知道他具有高卢人的血统。马利努斯是通过罗马的贵族保护人盖约·尤利乌斯获得的公民权,因此,他的首名和族名与保护人相同。

      最后,我们已知,公元前4世纪至前3世纪多次产生执政官的平民显贵家族克劳狄乌斯·马尔克卢斯(Claudius Marcellus)就是贵族克劳狄乌斯氏族中的被保护人。(42)这是与贵族同姓的平民是贵族的被保护人或其后代的最直接的证据。罗马执政官年表显示:公元前5世纪有10个与贵族同姓的平民家族产生,公元前4世纪有8个,公元前3世纪有4个,公元前2世纪有3个,公元前1世纪有3个,说明公元前5—前4世纪是贵族氏族发生分裂的高峰时期。这与被保护人从李维笔下逐渐消失的时期相吻合,这种巧合绝非罗马作家所能伪造的,实际暗示在这个历史阶段确实发生了一场被保护人革命。

      证实了与贵族同姓的平民是来自贵族氏族的被保护人及其后代之后,被保护人出身的平民政治家族及个人就逐渐浮出水面。据初步统计,这一时期(公元前494-前287年)大约有23个与贵族同姓的平民家族,(43)借此进一步探索隐藏在传统文献史料中的被保护人的行为事迹,考察被保护人阶层与贵族—平民集团的互动关系,分析其参政动机、政治立场与利益诉求。

      三、平民运动与被保护人的解放

      浮斯退尔·德·库朗热曾感叹罗马史家疏于记载“被保护人革命”这段历史:“罗马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充满了被保护人与保护人的斗争。李维不善于深入探讨制度的变革,自然未说及此;并且李维翻阅古代史书,其材料皆采自祭司编年史记及同类史料,这些史记和史料皆不会述及氏族内部的斗争……至于被保护人脱离贵族的时代,现在无确证可以知道……似乎塞尔维乌斯时期,他们已是公民……但不能立即说他们完全解放……共和时期,平民以及保民官皆欲保护他们。许多被保护人如是脱离,氏族已无法维系……大概保民官的设立,使逃出的被保护人得有保护,使平民地位可羡可靠,遂令解放的潮流加速。”(44)

      由于缺乏史料证据,库朗热只能推测罗马早期被保护人获得解放的基本过程。目前的研究表明,促使被保护人获得自由的一个原因很可能是贵族绝嗣。(45)共和前期,由于战争原因造成贵族氏族人口严重凋敝。据统计,公元前5世纪,罗马贵族氏族有61族或53族;公元前4世纪只剩下29族或24族。(46)大批被保护人因贵族氏族衰败而获得解放,成为自由平民,在贵族氏族内部形成独立的平民家族支系。

      有学者认为罗马早期的保护关系只是个人关系,即身而止。贵族保护人绝嗣后,氏族不能继承其被保护人的人身与财产。(47)但是,西塞罗时代的一些法律纠纷反映出氏族有权继承保护关系的古老习俗。脱离了保护关系的被保护人为何不建立独立的平民氏族,却继续被冠以贵族氏族的姓氏,只是通过别名表明其平民身份呢?这只能说明,早期的保护关系并非即身而止,与贵族同姓的平民家族受习俗和礼法的制约,与贵族氏族藕断丝连。这既是被保护人阶层加入平民阵营反对贵族的主要动机,也是贵族集团能够利用他们反对平民的原因所在。

      其实,被保护人革命在罗马传统史料中并非完全无迹可寻,从史家的无心之笔中可发现某些蛛丝马迹,革命进程也由此可见一斑。一条线索是,在第一次撤离运动中(公元前494年),在“圣山”主持平民集体宣誓、订立神圣约法的卢西乌斯·尤尼乌斯·布鲁图斯(L.Iunius Brutus)就出自与贵族同姓的被保护人阶层。该家族成员在随后两年继续担任平民职官。这是被保护人阶层从一开始就参与平民反抗贵族统治者的斗争的证据。此后(到公元前287年为止),共有16个与贵族同姓的平民家族产生了保民官。(48)另一条线索是,被保护人出身的保民官强烈反对那些充当“平民保护人”的贵族。公元前491年,贵族科瑞奥拉努斯(Coriolanus)自费从西西里购粮,分配给平民,结果遭到保民官的起诉、逮捕,经平民大会审判,以企图废除保民官制度的罪名被判处流放。(49)公元前384年,贵族曼利乌斯(Manlius)拍卖自己的庄园,替四百多个平民偿还债务。有两位保民官提出控告,罪名是“企图称王”,结果曼利乌斯被享有执政官大权的军政官判处死刑。(50)两位被保护人出身的平民职官直接参与了这两起案件的审理。在第一起案件中,逮捕科瑞奥拉努斯的是平民营造官提图斯·尤尼乌斯·布鲁图斯(T.Iunius Brutus)。在第二起案件中,支持审判科瑞奥拉努斯的两位保民官中有一位名叫马库斯·美奈尼乌斯(M.Menenius)。他们都是与贵族同姓的平民,可见都出身于被保护人阶层。这两起事件表明,被保护人出身的保民官强烈反对贵族利用保护关系支配平民,试图使保民官成为平民和被保护人唯一合法的“保护人”,这是被保护人革命的第一步。

      被保护人革命的第二步是公元前470年的部落大会改革。塞尔维乌斯的百人团改革并没有赋予被保护人自主表决的权利,直到平民运动初期,被保护人在公民大会仍受到贵族主人的监督和操纵。直到设立平民部落大会,被保护人的投票自由才得到保障。

      被保护人革命的第三步是通过立法限制贵族任意奴役、支配被保护人。公元前5世纪中期颁布的《十二铜表法》中出现了明确反映被保护人阶层利益诉求的法律,在第8表中有一条规定:“保护人欺诈被保护人的,将受到诅咒。”(51)促成这一立法的平民领袖中就有被保护人出身的弗吉尼乌斯(Verginius,公元前461-前457的保民官)。第二个立法委员会中也有被保护人出身的平民立法委员。(52)这条法律颁布之后,立即产生明显的效果。公元前449年,当平民举行第二次撤离运动时,贵族没有利用被保护人进行镇压;公元前445年,保民官阻止征兵时,贵族也不再动员被保护人参加战斗。这些现象表明,当被保护人不愿跟随贵族主人出征时,贵族不能滥用保护人的权威,强迫他们服从。此后,被保护人除了履行传统的义务以外(如经济上的义务),不必事事服从贵族主人。相应地,正如我们在前面看到的,公元前4世纪,当贵族需要被保护人支持时,往往以商量的而非命令的态度提出请求。

      被保护人对贵族的依附性,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对贵族氏族土地的依赖,因此,在争取自由的过程中,被保护人必然要求拥有对土地的所有权。传统观点认为,平民运动中提出的一系列《土地法案》主要体现了氏族以外无地的平民的意志。现在需要对此重新加以思考,因为试图脱离贵族氏族的被保护人同样有分配公有地和在被征服地区建立殖民地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土地法案》的制定者往往是被保护人出身的保民官——卡西乌斯(Cassius,公元前486(53))、盖努基乌斯(Genucius,公元前476、公元前473)、美奈尼乌斯(Menenius,公元前409,《美奈尼乌斯法》Lex Menenia agraria),他们代表了被保护人在土地所有权问题上的利益诉求。

      被保护人革命最关键的一步是解除对贵族保护人的义务。被保护人究竟是通过什么方式解除保护关系的?本人推测,使被保护人摆脱依附关系的一个重要契机就是平民职官的设立。有证据表明,被保护人可以通过担任公职获得免除被保护人义务的特权。普鲁塔克的《马略传》中有一则案例。公元前118年,时任平民营造官的盖尤斯·马略(Gaius Marius)遇到一桩官司:“盖尤斯·赫兰纽斯(Gaius Herennius)作为证人受到召唤要出庭作证。律师提出抗辩,说是根据习惯,一位保护人不能出面指控其被保护人,法律豁免这种违背天理人情的义务,因为马略和他的父母一直都是赫兰纽斯家族的被保护人。法官接受律师的抗辩,马略自己加以反对,同时向赫兰纽斯说明,第一次授予官职就已不再是他的被保护人。”(54)

      马略第一次担任的官职是保民官。普鲁塔克对他的抗辩表示怀疑,他说:“不是任何一种官职都可以免除被保护人的责任,身为后裔就可以对保护人不再尽自己的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只有坐象牙椅的高官,可以获得这种特权。”(55)普鲁塔克提到的这条法律非常重要。根据这条法律,被保护人一旦担任高级职官,就意味着保护关系的终止。普鲁塔克对马略的申辩也许存在误解,马略的说法与法律规定并不一定矛盾。马略说:他从第一次担任保民官起就不再是赫兰纽斯家族的被保护人,意思是,身为保民官,其人身神圣不可侵犯,自然不受保护人的支配。但这种人身自由只在任期内有效,一旦卸任则保护关系重新恢复。马略自保民官卸任后立即当选为平民营造官,继续拥有神圣人身,而且他是以现任营造官身份进行法律诉讼的,所以有权提出不受保护关系束缚,法官也接受了他的说法。

      如果说,被保护人出身的平民通过担任保民官、平民营造官这类平民职官只能暂时获得解放的话,那么,通过担任高级职官则能永久地获得自由。这是公元前2世纪末的情况,公元前4世纪至前3世纪的情况不是这样。西塞罗在《论演说家》中提到另一桩官司。(56)围绕平民家族克劳狄乌斯·马尔克卢斯中的一个被保护人或被释奴的遗产继承问题,同姓的两个克劳狄乌斯家族打起了官司。平民克劳狄乌斯·马尔克卢斯家族主张被保护人的遗产由本家族继承。但贵族克劳狄乌斯认为,平民克劳狄乌斯·马尔克卢斯家族本身就是贵族克劳狄乌斯氏族中的被保护人,他们的被保护人及其遗产都应归贵族克劳狄乌斯氏族所有。这桩诉讼令法学家左右为难,究竟百人团法庭判谁胜诉,我们不得而知,这桩官司发生的具体时间也不清楚。显然,这个案例触及被保护人及其后代对家族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问题,而被保护人的后代若要获得充分的人身和财产的自由支配权利,就必须终止保护义务,马略所提到的那条法律很可能就是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出台的。

      由于平民马尔克卢斯家族未提到马略所说的那条法律,所以我们认为,该案件发生在公元前2世纪之前。既然平民马尔克卢斯能够拥有被保护人,说明该家族当时已成为拥有较高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的显贵家族。公元前331年,马尔克卢斯家族产生第一位执政官(Marcus Claudius Marcellus)。公元前222年至公元前208年期间,另一位同名成员4度担任执政官。因此,这桩官司可能发生于公元前4世纪后半叶至公元前3世纪后半叶之间。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明白了为什么被保护人出身的平民显贵需要挣脱保护关系的束缚。他们在政治、法律、宗教等方面已获得与贵族平等的权利,不再需要依赖贵族主人的代理;但是,他们还要为享有合法的财产权同贵族氏族进行斗争。

      《李锡尼—绥克斯图法》要求对平民开放执政官。公元前342年,被保护人出身的保民官盖努基乌斯制定了一条平民决议(Lex Genucia),要求两个执政官都可由平民担任;(57)以及后来要求开放牙座营造官、监察官等高级职官的动议,这些政治追求与被保护人阶层争取自由的利益诉求密切相关。那些与贵族同姓的平民政治家族的参政动机,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解除被保护人世代因袭的义务。

      公元前494年至公元前287年,参政的平民家族有73个,其中与贵族同姓的有23个,约占32%。这一时期65个保民官家族中与贵族同姓的有16个,约占25%。公元前366年-前287年期间产生了26个平民执政官家族,与贵族同姓的有11个,约占42%。被保护人出身的平民政治家在执政官中所占比例远远高于在保民官中所占比例。看来被保护人更热衷于谋求高级公职,其参政的动机与其说是同情、支持平民,不如说是出于对个人家族利益的考虑,即唯有通过担任高级职官才能解除保护关系,从而获得充分自由。

      贵族为何容许被保护人脱离其氏族?我们知道,被保护人和朋友(amicitia)是共和中后期贵族政治的两大支柱,这一政治传统可追溯到共和早期的等级冲突。贵族解放被保护人,扶植其成为平民领袖,与之结成政治盟友,这既是贵族从内部分裂平民集团的一种手段,也是维护贵族家族政治利益的一种策略。

      李维提到,贵族怂恿某些保民官反对其同僚,靠保民官的一票否决权使平民的改革法案流产。(58)有些被保护人出身的保民官似乎是贵族的代理人。例如,弗吉尼乌斯(A.Verginius)在担任保民官期间(公元前395和公元前394年)屡屡否决平民的《土地法案》。公元前393年,他因支持贵族元老院受到平民大会的审判,被判处罚金1千阿斯。(59)

      贵族尝试与平民分享政权时,被保护人出身的平民领袖成为理想人选。公元前450年第二个十人立法委员会中就有3位与贵族同姓的平民委员(Q.Poetilius、K.Duilius、Sp.Oppius)。公元前444年-前367年,在13个享有执政官大权的平民军政官家族中,有5个与贵族同姓(Antonius家族1人次、Atilius家族2人次、Aquilius家族1人次、Genucius家族3人次、Duilius家族1人次)。

      被保护人家族亦跻身于最早的平民执政官家族之列。公元前366年,执政官对平民开放后,盖努基乌斯家族的成员于公元前365年、公元前363年、公元前362年连续当选。公元前366年-公元前287年,平民执政官出自被保护人家族的有Iunius(6人次)、Marcius(6人次)、Genucius(4人次)、Poetilius(4人次)、Atilius(2人次)、Veturius(2人次)、Volumnius(2人次)、Claudius(1人次)、Minucius(1人次)、Sempronius(1人次)、Duilius(1人次),他们是新兴的平民显贵集团的主要成员,由此实现了自身解放。被保护人革命至此大功告成。

      这场革命的真正意义在于使被保护人阶层找到了不依赖贵族保护人而获得自由的渠道。早期被保护人获得解放的根本原因在于,奴隶占有制经济的兴起使罗马统治阶级转向以占有奴隶劳动为主,以剥削自由民的依附性劳动为辅的生产方式。但是,保护关系依然存在,在共和中后期及帝国时代继续发挥重要的社会功能。平民显贵也充当起保护人的角色,被保护人则以被释奴(libertus或译“解放自由人”)和贫困公民为主体。此外,那些为谋求仕途晋升而投身于豪门贵族荫庇的骑士,又如以整个王国、地方社会为单位托庇于罗马将军、权贵和元首的外邦臣民,他们构成了特殊的被保护人群体。

      被保护人革命也对平民运动产生了深刻影响。被保护人独特的介于贵族和平民两者之间的“中间身份”,使他们比较容易取得贵族和平民双方的信任和支持。这种双重身份赋予被保护人出身的平民政治家及其家族双重使命:他们既是本阶层的利益代言人,也是贵族与平民之间的调停人,这就促使他们不得不在两个对立的等级之间寻找妥协与合作的可能性,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了控制社会矛盾与冲突的作用。就这样,被保护人在等级冲突过程中,利用其中间者的身份,成功地实现了自我解放,同时也导致平民运动发生转向,逐渐由冲突走向和谐(concordia)。

      ①必须谨慎对待李维提供的证据,因为他基本上只是通过二手或三手材料复述早期历史作品,并且在撰写时往往心怀偏见,缺乏批判性与学术性的思考。但因早期历史的作品已不复存在,判断李维在多大程度上准确复述,以及这些资料在多大程度上提供了关于早期罗马历史的权威论述将是一项很有价值的工作。参见F.W.沃尔班克编著《剑桥古代史》(F.W.Walbank ed.,The Cambridge Ancient History)第7卷第2分册,剑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页。

      ②浮斯退尔·德·库朗热说:“设立保民官的目的是使出走的被保护人获得保护,使平民地位得到某种程度的提高和趋于稳定,这就促进了解放的潮流。到公元前372年,被保护人已不复存在。”参见浮斯退尔·德·库朗热《古代城邦》(Fustel de Coulanges,La Cité antique),弗拉玛里翁广场出版社1984年版,第320页。被保护人究竟如何脱离贵族氏族?这仍是一个有待探讨的问题。

      ③蒙森认为,原始的罗马共同体由公民与非公民构成,“起初公民实际上是保护人,非公民是被保护人”,王政时期,被保护人变为平民。参见蒙森《罗马史》第1卷,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79、81页。库朗热则认为,原始的罗马共同体由罗马人民和平民构成,前者包括贵族和被保护人,与平民对立。在平民运动中,被保护人逐渐获得解放,加入平民。浮斯退尔·德·库朗热:《古代城邦》,第271—276页。

      ④马蒂阿斯·格尔泽1912年出版的《罗马显贵》(Matthias Gelzer,Die R

mische Nobilit

t,莱比锡1912年版)以共和国末期的资料为基础,分析显贵如何通过保护关系操纵罗马政治、垄断高级官职。(参见英译本Matthias Gelzer,The Roman Nobility,巴兹·布莱克威尔出版社1969年版);弗里德里希·闵采尔的《罗马贵族派系与家族》对于平民运动的某些联姻、联盟关系进行了分析(Frie,rich Münzer,Roman Aristocratic Panies and Families,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E.巴迪恩专论保护制在罗马征服与外交中的实践(E.Badian,Foreign Clientelae,264-70 B.C.,牛津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关于共和末期政治斗争中的保护关系,可参见罗纳德·塞姆《罗马革命》(Ronalds Syme,The Roman Revolution,牛津大学出版社1960年版);恩利克·莫里森的《罗马共和晚期的平民与政治》(Henrik Mouritsen,Plebs and Politcs in the Late Roman Republic),剑桥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等。

      ⑤对于公元前5世纪的保护关系的史料来源及相关争论进行了综述,可参见F.W.沃尔班克等编:《剑桥古代史》(F.W.Walbank.et al eds.,The Cambridge Ancient History),剑桥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57—163页;格扎·阿尔弗蒂的《罗马社会史》简要提及早期被保护人的起源,格扎·阿尔弗蒂:《罗马社会史》(Géza Alf

dy,The Social History of Rome)第7卷第2分册,路特莱基出版社1988年版;P.A.布隆特论述了平民运动中的贵族与其被保护人的关系,参见P.A.布隆特《罗马共和时期的社会冲突》(P.A.Brunt,Social Conflicts in the Roman Republic),纽约1971年版;安德鲁·德拉蒙德考证文献史料真伪,反思前人的研究方法,结合人类学理论思考,对罗马早期保护关系进行重构。参见安德鲁·德拉蒙德《论罗马早期被保护人》(Andrew Drummond,"Early Roman Clients");华勒士-哈德里尔编:《古代社会的保护制度》(Andrew Wallace-Hadrill,ed.,Patronage in Ancient Society),路特莱基出版社1989年版,第89—115页。

      ⑥“对于罗马王政时期这段历史,哈利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是一位严肃的研究者,他不仅和李维一样,借鉴早期罗马编年史家的作品,还引用了50种以上希腊人的历史著作,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鲜为人知的材料。”参见F.W.沃尔班克等编《剑桥古代史》第7卷第2分册,第3页。

      ⑦安德鲁·德拉蒙德:《罗马的早期被保护人》,华勒士-哈德里尔编:《古代社会的保护制度》,第90—110页。

      ⑧安德鲁·德拉蒙德:《罗马的早期被保护人》,华勒士-哈德里尔编:《古代社会的保护制度》,第95页。

      ⑨“在氏族的内部存在一个真正的依附者阶层,即附庸阶层,即门客……它是很古老的,并且注定会随着社会的发展本身以及由市民所组成的城邦的建立而消失……并且在失去其古代特征的时候,催发了历史上存在的庇护体制。”参见弗朗切斯科·德·马尔蒂诺著,薛军译:《罗马政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7、30页。

      ⑩李维:《罗马史》(Livy,History of Rome),洛布丛书,哈佛大学出版社1919年版,Ⅲ.XV.9.

      (11)李维:《罗马史》,Ⅶ.16.7.

      (12)李维:《罗马史》,V.32.8。李维还提到,贵族卡米路斯(Camillus)的被保护人大部分属于平民(magna pars plebis erat)。

      (13)李维:《罗马史》,Ⅸ.46.5-6.

      (14)哈利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记》(Dionysius of Halicamassus,Roman Antiquities),《洛布布古典丛书》,哈佛大学出版社1940年版,Ⅵ.63.3.狄奥尼修斯用Peletas一词对应Clientes。

      (15)哈利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记》,X.43.2.

      (16)李维:《罗马史》,Ⅱ.54.2-55.

      (17)李维:《罗马史》,Ⅲ.58.1.

      (18)李维:《罗马史》,Ⅱ.56.3.

      (19)李维:《罗马史》,Ⅱ.56.1—5.

      (20)李维:《罗马史》,Ⅲ.50.

      (21)李维:《罗马史》,Ⅳ.6.7.

      (22)李维:《罗马史》,Ⅵ.31.4.

      (23)李维:《罗马史》,Ⅶ.5.1—8.

      (24)浮斯退尔·德·库朗热:《古代城邦》,第320页。原文为“公元前372年”,疑为“公元前362年”笔误。

      (25)李维:《罗马史》,Ⅵ.39.7.

      (26)李维:《罗马史》,V.32.8.

      (27)Clientis一词在第6卷中仍有出现,但出现在显然是出自作者臆想的演说辞中,而且只具有比喻含义。据李维记载(《罗马史》,Ⅵ.18.6):公元前384年,贵族曼利乌斯同保民官们密谋推翻贵族统治,他说:“你们平民在人数上远胜于对手。你们现在就应该像一群被保护人反抗一个主人一样,联合起来反对同一个敌人。”(Quot enim clientes circa singulos fuistis patronos,tot nune adversus unum hostem eritis)

      (28)安德鲁·德拉蒙德:《罗马的早期被保护人》,华勒士-哈德里尔编:《古代社会的保护制度》,第94页。

      (29)传世的《执政官年表》(Fasti乃是奥古斯都时期的复制品,并非原件,因此有学者怀疑早期的执政官名单存在后世窜入、遗失或抄写错误等缺陷。“不过,这些缺点没有给现存执政官年表的核心内容带来严重问题。”参见F.W.沃尔班克等编:《剑桥古代史》第7卷第2分册,第175页。笔者认为,罗马人以执政官之名纪年,执政官名单处于公共监督之下,属于最牢固的公共记忆部分,不大可能被轻易抹杀,亦不大可能被大规模篡改,不能因过度怀疑而置之不理。

      (30)本文主要根据T.R.S.布劳敦《罗马共和时期的职官》第1卷列举的贵族和平民职官名单统计。

      (31)与贵族同姓的平民氏族:Antonius,Atilius,Aquillius,Cassius,Claudius,Cominius,Comelius,Curiatius,Duilius,Furius,Genucius,Iunius,Lucretius,Manilius,Marcius,Menenius,Minucius,Mucius,Numicius,Oppius,Poetilius,Quinctius,Sempronius,Servilius,Sulpicius,Valerius,Verginius,Veturius,Volumnius等。

      (32)威廉·史密斯:《希腊罗马人物传记与神话辞典》(William Smith,A Dictionary of Greek and Roman Biographyand Mythology),约翰·穆雷1870年版,第118、775、794、856页。

      (33)与平民同姓的执政官家族:Iunius,Lucretius,Valerius,Menenius,Verginius,Cassius,Veturius,Sempronius,Minucius,Servilius,Furius,Claudius,Numicius,Volumnius,Curiatius,Genucius,Comelius,Quinctius,Sulpicius。

      (34)苏维托尼乌斯著,张竹明、王乃新、蒋平等译:《罗马十二帝王传》,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08页。

      (35)西塞罗著,王晓朝译:《西塞罗全集·演说辞卷》下,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63页。

      (36)http://en.wikipedia.org/wiki/Ucinia_(gens),2013年8月30日。

      (37)奥古斯都·弗里德里希编:《新保利古典百科全书》(August Friedrich,ed.,Der Neue Pauly:Enzyklopddie der Antike),麦兹勒出版社1998年版,Atilii词条。

      (38)D(is)M(anibus)Sex(to)Val(erio)Sex(ti)lib(erto),Pal(atina tribu)Zotico,u(ixit)a(nnis)XLII,h(ic)s(itus)e(st).让-马莉·拉塞尔:《罗马铭文学手册》(Jean-Marie Lassere,Manuel D′epigraphie Romaine)第1卷,皮卡尔出版社2007年版,第164页。

      (39)弗吉尼乌斯氏族分为贵族和平民两支。公元前5世纪,贵族支系中产生了许多执政官,而平民支系中则产生了许多著名的保民官。

      (40)李维:《罗马史》,Ⅲ.48.5.

      (41)C(aio)Iulio,C(aii)Iuli Ricoueriugi f(ilio),Vol(tinia tribu),Marino …让-马莉·拉塞尔:《罗马铭文学手册》第1卷,第173页。

      (42)西塞罗著,王焕生译:《论演说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19页。

      (43)即Antonius,Atilius,Aquillius,Cassius,Claudius,Cominius,Curiatius,Duilius,Furius,Genucius,Iunius,Marcius,Menenius,Minucius,Mucius,Numicius,Oppius,Poetilius,Sempronius,Sulpicius,Verginius,Veturius,Volumnius。

      (44)浮斯退尔·德·库朗热:《古代城邦》,第317—320页;李玄伯:《希腊罗马古代社会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5—228页。

      (45)格扎·阿尔弗蒂:《罗马社会史》(Géza Alf

dy,The Social History of Rome),路特莱基出版社1988年版,第10页。

      (46)M.卡瑞、H.H.斯卡拉德:《罗马史》(M.Cary & H.H.Scullard,AHistory of Rome),麦克米兰出版社1986年版,第76页;列奥·奥莫:《罗马政治制度》(Léon Homo,Roman Political Institutions),路特莱基出版社1929年版,第35页。

      (47)安德鲁·德拉蒙德:《罗马的早期被保护人》,华勒士—哈德里尔编:《古代社会的保护制度》,第103—105页。

      (48)其中Verginius家族4人次;3人次的家族有Genucius,Iunius,Menenius,Poetilius;2人次的家族有Duilius,Marcius;1人次的家族有Cassius,Cominius,Curiatius,Furius,Minucius,Mucius,Numicius,Oppius,Sempronius。

      (49)李维:《罗马史》,Ⅱ.33—35;哈利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记》,7.33.1—66.3;8.31.4;普鲁塔克著,贝尔纳特·贝林译:《希腊罗马名人传·科里奥拉努斯传》(Plutarch,幽日,Alcibiades and Coriolanus),洛布古典丛书,哈佛大学出版社1916年版,13.1—21.4。

      (50)李维:《罗马史》,Ⅵ.20.1—12.

      (51)(Patronus si clienti fraudem fhit,saher esto)E.H.瓦尔明登译:《拉丁古文献辑录》(Remains矿Old Latin)第3卷,洛布古典丛书,哈佛大学出版社1979年版。参见周枏、吴文翰、谢邦宇编《罗马法》,群众出版社1985年,第369页。

      (52)李维说,第二个立法委员会的成员都是贵族。(李维:《罗马史》,3.35.9)。但狄奥尼修斯指出,其中有三人(Poetilius、Duilius、Oppius)是平民。(哈利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记》,10.58.4—5)。这种矛盾的说法恰恰说明,这三人是出自贵族氏族与贵族同姓的被保护人,他们的身份具有模糊性,介于贵族与平民之间。

      (53)公元1世纪的罗马作家瓦拉里乌斯·马克西姆斯(Valerius Maximus)提到一条史料:公元前486年,贵族执政官卡西乌斯(Sp.Cassius)之子担任了保民官,并制定了第一份《土地法案》。参见D.沃德尔(D.Wardle,《瓦拉里乌斯·马克西姆斯令人难忘的言行》Valerius Maximus′ Memorable Deeds and Sayings),洛布古典丛书,哈佛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V.8.2。贵族不可能担任平民保民官,故推断此人出自贵族卡西乌斯氏族的平民支系。

      (54)普鲁塔克:《希腊罗马名人传·马略传》(Plutarch,lives,Pyrrhus and Gaius Marius),洛布古典丛书,哈佛大学出版社1916年版,5。

      (55)普鲁塔克:《希腊罗马名人传·马略传》,5。

      (56)西塞罗:《论演说家》(Cicero,On the Orator),洛布古典丛书,哈佛大学出版社1948年版,1.39。

      (57)李维:《罗马史》,7.42.2。

      (58)李维:《罗马史》,2.44.1—6。贵族利用保民官反对其同僚的事例见于公元前481年、公元前480年、公元前462年、公元前431年、公元前430年、公元前422年、公元前416年、公元前415年、公元前410年、公元前402年、公元前394年、公元前393年、公元前377年、公元前310年等。

      (59)李维:《罗马史》,5.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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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保护人与早期罗马社会的等级冲突_共和时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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