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大变化中的信用契约风险及其控制&基于濮阳模型的制度分析_农村金融论文

乡村巨变中的信贷合约风险及其控制——基于濮阳模式的制度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濮阳论文,巨变论文,信贷论文,合约论文,乡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830.61;C91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997(2010)04-0092-09

一、引言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农村金融领域出现了两个值得注意的现象:(1)大多数的农村金融组织,尤其是新生成的农村金融机构,都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孟加拉模式在风险控制方面的某些成功经验,如小额信贷、小组连保、分期付款、市场化利率等等,而且,目前这些成功经验越来越成为农村金融市场领域的普遍制度安排。①那么,当一种制度安排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普遍选择的时候,这意味着什么?(2)乡村社会中自发的农民金融合作面临种种现实的困境,如搭便车中的“钉子户”治理问题、合约执行难题、流动性风险以及政策在利率等方面的限制等等。笔者2009年8月份调查的安徽长丰某村就很典型。在上级政策的号召下,该村筹备成立资金互助社,尽管有10万元扶贫资金的政策优惠,却仍然困难重重。首先,村书记就摆明了他的意思“只要把上面的钱弄到手,你们干什么我都不会管”。很明显,不要白不要,反正最后不用还。而村民们就更不屑了,第一次开会从8点拖到11点,来了十几个人——村民压根儿就不指望这些钱,也没指望村里能办成、办好这事儿。这是其次。其三,联想到村民在事关安居和吃饭这种重大问题方面都面临水利公共品供给合作的种种困境,根本看不到这种要求更高的金融合作有任何达成的迹象。显然,村庄内部根本不存在达成金融合作的社会基础。那么,这两种现象背后是否又有某种必然的联系?

由于涉及到多学科的交叉,分工日益割裂化的学界对这一现象的研究较少。直接或间接的研究主要可以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从经济学的视角切入,对乡村社会中非正规金融的信贷风险与制度安排进行考察。霍夫和斯蒂格利茨(1990)认为非正规金融市场的信贷风险依靠于其独特的信息对称和低成本的合约执行机制。斯蒂格利茨和韦兹(2008)进一步对信贷配给现象的研究认为,高利率有利于规避逆向选择风险,而利率过高则可能排斥适合的客户,吸引高风险客户,从而又积累了风险。俞建托、刘民权与徐忠(2005)通过对一个互助会运行机制的考察,认为农村非正规金融的风险控制依赖于乡村社会中独特的抵押优势,如抵押品的甄别、关联契约和隐性抵押机制。以上研究都在微观层面上探讨了费孝通经典的熟人社会(2003)中信贷行为的运行机制,即依靠熟人社会间的信息透明和重复博弈机制来控制信贷风险。但其不足之处在于,没有将乡村社会的信贷风险放在整个乡村社会的内部运作机制中加以系统的研究,而仅仅是某一方面的探讨,况且,当前的中国农村已经由熟人社会转向半熟人社会(贺雪峰,2000),内部的运作逻辑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此进一步系统的考察非常有必要。这就涉及到第二个层面的研究,即对转型期中国乡村社会性质的研究。这一领域的研究由以贺雪峰为代表的华中乡土派引领。转型期的乡村社会不仅由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转变,而且乡村社会在结构、治理和价值方面的巨变也使得其内部陷入一种结构性混乱的状态,产生了对国家权威的内在子需求,有了迎法下乡的需要(董磊明、陈柏峰、聂良波,2008)。在这样的情况下,熟人社会中信贷风险得以控制的信息对称和低成本执行合约机制不复存在,从而使乡村社会的信贷风险面临乡村巨变导致的巨大系统风险。转型期乡村性质的巨大变革给本文以很大的启发。

本文即在乡村巨变的宏观背景下,通过对河南濮阳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以下简称濮阳助贷社)的案例研究,来讨论这一系统风险,并对认识其特点、影响与风险规避机制等方面做出努力。乡村巨变是本研究的基本假设之一,另一个基本假设是,本文倾向于认为,费老乡土中国中的熟人社会使得传统社会中,村社内部的非正规金融(如各种标会、地下钱庄等)能够较为有效地运行,正如上面所提到的研究,其有效运行依赖于熟人社会内部的信息对称机制与社会隐性抵押机制或重复博弈机制。本文认为,三十年来的乡村巨变引发了农村信贷市场的系统风险,即由于乡村社会结构、社会关联和权威秩序的巨变,导致正规金融机构在向分散小农提供金融服务时,面临高成本、小额度、长周期、高农业生产风险、抵押物缺乏(评估的信息成本高昂和执行成本高昂导致)的经典信息不对称难题进一步恶化,信息不对称程度进一步提高,而且,原有权威资源的瓦解使得低成本的合约执行机制严重弱化,这都导致农村金融市场面临更高的风险约束和成本约束。这一系统风险当前具体表现为,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农民在金融合作上由于乡村社会权威结构的解体和收入来源的多样化而无法解决农户的搭便车问题(贾林州,2009),进而导致小农陷入合作困境,安徽长丰农村的见闻是小农金融合作达成前种种困境的表现。另一方面,已经存在于农村金融市场上的信贷机构又面临着不断加剧的系统风险,河南兰考两个资金互助社也由于内部权威力量不足而导致信贷拖欠风险,机构发展缓慢,②社科院在河北易县、河南虞城的小额信贷实践也由于垒大户等情况停滞不前③……这样,他们就不得不采取市场化利率、小额信贷、小组连保、分期付款、中心主任等形式或类似形式的制度安排来规避这种风险。应该看到,这一系统风险要求国家对农村金融市场强化监管,其对小农合作造成的困境也要求国家直接介入推动农民金融合作。当然,借鉴孟加拉模式等更为严格的风险控制手段也成为农村金融机构应对这一系统风险的自觉选择之一。

本文选择濮阳助贷社作为研究案例。其原因是,濮阳助贷社是当前农村金融市场中制度创新的典型。该社在过去的三年多时间里快速扩张,净资产从不到60万元发展到今年第三季度末已经超过4000万元,并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取得盈利(2009年第三季度净利润已接近百万元),连续三年贷款回收率近100%,创造了农村金融实践的又一个神话,被广大媒体誉为“濮阳模式”(张静,2007)。濮阳助贷社成功的关键在于其独特的信贷风险防控机制和组织框构。这一模式既要解决农村金融市场上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又要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在权威结构日益解体的乡村社会中,对小农进行组织化,以使助贷社能够借助国家权力与乡村社会的权威力量来保障信贷合约的强制执行。

二、濮阳助贷社案例

濮阳助贷社项目试验区位于河南濮阳市,主要集中于濮阳县与濮阳市区。濮阳市位于中国河南省的东北部,黄河下游北岸,冀、鲁、豫三省交界处。总面积4 188平方公里。全市总人口370万人(2008年末),其中城镇人口96.93万人,城镇化率约26%。至2004年底,濮阳市辖五县一区,即濮阳县、清丰县、南乐县、范县、台前和华龙区,下辖61个乡,17个镇,7个办事处,共有2 946个村民委员会,84个居民委员会。全市人均收入年达到18803元(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收入2273元(2007年)。濮阳地区属于黄河冲积平原的一部分。濮阳市土地面积4188平方公里,其中耕地占57.09%,人均0.071公顷(1.07亩)。其基本特征是:地势平坦,土层深厚,便于开发利用;垦殖率较高,但人均占有量少,后备资源匮乏。濮阳县是濮阳市的南大门,位于黄河下游北岸,豫、鲁两省交界处。全县总面积1455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31.56万亩,下辖22个乡镇(15个乡,7个镇),1026个行政村,总人口108.27万人。濮阳县是中原油田开发建设腹地,原油产量占中原油田总产量的70%以上,天然气产量占95%以上。县域内土地肥沃,气候温和,光照充足,黄河、金堤河流经全境,黄河流经濮阳县61.127公里,金堤河流经该县37公里,境内为世界三大适宜冬小麦的种植区之一。该县为省级贫困县。该地区村庄大部分于明末清初,由山西省等地迁入,绝大部分村庄为多姓氏聚居,部分村庄由大姓宗族治理,派性斗争与宗族关系相复合。但三十年的农村市场化进程仍然使当地乡村社会的宗族力量日渐式微,村庄日趋原子化状态。2006年濮阳县农民人均纯收入2 441元。经笔者调查测算,濮阳县2008年农民人均年收入约3000元左右,从2002年起,非农收入开始占该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以上。这是比较典型的北方乡村社会。

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Rural Loan Cooverative of Puyang,缩写RLC),简称助贷社,是濮阳市政府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共同核准,濮阳市民政局注册成立的社团法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小额信贷试验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新农村建设合作单位,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濮阳市供销社共同主管。濮阳资金互助社由许文盛于2004年10月开始负责筹备,于2006年7月6日完成注册,取得合法社团法人身份。助贷社意在“引资助农(可以把城市的富余资金和国外的援助资金吸引到农村,推动农民诚信互助发展),组织培训农民进行贷款、购销、文化、生产合作活动”。2006年“五一”期间,在河南大学三农发展研究会支农队的协助下,助贷社启动了许屯、前南孟中心试验。此后,相继创建了文留分社和城关分社,完成了“总社+分社+互助中心”组织架构的组建。截至2009年9月底,助贷社试验项目区涉及濮阳市区和濮阳县9个乡镇,总社下辖1个营业部、2个分社、159个农民互助中心,社员超过3000人,成为国内最大的小额信贷试验区。

三年多试验,助贷社在农民互助中心基础上,成功组织了社员培训、贷款、团购和生产等一系列互助工作,取得了“贷款不用催收”的理想效果,助贷社总资产持续大幅增加,中心数目与服务客户也持续快速扩张。截至2009年9月底,助贷社三个季度累计贷款规模为67597500元,有力地缓解了濮阳县部分乡村的贷款需求。表1为助贷社2006、2007、2008年度年报和2009年的三季度报表数据,可以作为助贷社快速发展的参考。

由上表可以看出,助贷社的总资产在过去四年中得到快速扩张,由2006年底不足60万,到2009年第三季度末已经超过4000万元,四年累计扩张68.5倍,各年分别增长11.5倍、3.3倍和约2倍(2009年度按三季度末的数据进行估算),中心数四年累计增长超过5倍,客户四年也累计增长18.5倍。而贷款笔数累计增长11.7倍,贷款平均余额累计增长更是达到149.1倍,还应该看到这是在每笔贷款额度增长近35倍的情况下完成的,这意味着贷款的客户主要面向乡村收入的中高收入群体,当然更为详细的分析可能要在城乡分社分类后才能确定。更为可贵的是,四年中,信贷人员仅增长了一倍,大多数信贷人员都进入了管理岗,只是增加了部分工资成本。四年中前两年的还款率都为100%,只是由于2008年的快速扩张与专业化管理之间的矛盾,出现4笔拖欠贷款,但全年还款率仍然为99.1%,2009年前三季度,贷款质量继续回升,还款率为99.3%,并且预计将连续实现会计年度盈利。助贷社基本上实现在保证资产规模快速扩张的同时,取得优良的贷款质量与盈利水平,当然,贷款的高质量与高盈利水平是组织管理专业化与精细化的重要标志。

截至2008年12月31日,最早成立的互助中心许屯中心有入股社员59人,入股总基金110500元,2008年度累计发放贷款669 800元,平均每笔贷款额度6187.64,平均贷款期限5.64个月,连续两年实现还款率100%。可以说有效地满足了社员的小额贷款需求。

基于自身业务的特殊性,助贷社设计了连接城乡贷款产品。一方面,为缓解自身资金困境,面向城镇居民开展委托贷款业务,以吸纳资金,保证乡村居民贷款需求;另一方面,为满足不同群体的城乡贷款客户需求,分别面向一般农户开发了农户互助基金贷款、孟加拉模式贷款,面向乡村商户和大额贷款需求开发了农村商户互助基金贷款、委托贷款、质押贷款、抵押贷款和VIP客户应急贷款。

三、濮阳模式的制度创新

濮阳助贷社的快速扩张和高还款率,与其组织体系和良好的风险管理机制密切相关,而其根本在于它内生自发性的制度创新。这主要体现在发展路径、组织框构、利率设置、信贷风险控制机制等方面。

(一)在发展路径上,濮阳助贷社建立了由总社(市)到分社(县或乡镇),再到互助中心(乡镇或村庄)的发展模式。

濮阳助贷社总社于2006年6月成立,随后在许屯互助中心、前南孟互助中心等十几个村级互助中心的基础上设立文留中心,并开始了在濮阳县东半县的机构拓展之路。2007年8月,总社又在濮阳县城关镇设立城关分社,并开始在县城及其周边地区作业。到目前,濮阳助贷总社共下辖2个分社,1个营业部,分社下管理约160个互助中心,超过1000个贷款连保小组。经过三年多的扩张,基本上建立了总社—分社—互助中心的发展路径,这与一般的先设立互助社,再走向区域性的联合社的道路基本相反。

(二)在组织架构上,依赖于总社—分社—互助中心的发展路径,并深入地嵌入于农村社会结构中,助贷社基本形成了以“总社+分社+中心”为核心的三级管理组织架构(图1)。

助贷社管理制度架构为三级,分别为总社、分社与互助中心。总社由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总社社长构成。监事会下设监察部,对助贷社的贷款业务与管理进行监督;总社社长下设拓展部、投资部、财务部和各分社(营业部),拓展部负责城镇与农村互助中心的宣传与筹建工作,投资部负责理财引资业务,为助贷社提供放贷资金来源,财务部负责社里财务与资金风险的管理。分社下设分社社长、拓展部、投资部、财务部和营业大厅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接受纵向的分社社长和横向的部门垂直的双向管理,其财务部以垂直管理为主,其他部门以分社社长管理为主。互助中心下设中心主任(中心社长)和互助小组,互助小组即贷款连保小组,小组内部进行连保。分社通过信贷员与互助中心(中心主任)链接,利用中心主任的社区性权威与信息嵌入村庄的信息优势进行贷款管理与风险监督。

图1 濮阳助贷社组织框架图

在三级组织框架中,总社、分社与互助中心(中心主任)为公司治理层级,纳入助贷社风险控制与绩效管理系统。互助中心包括连保小组内部以村庄内部自治为主导,中心主任协助信贷员进行贷款申请、审核、调查和发放,并保证贷款安全回收,即保障还款契约的执行。当然,信贷合约的执行与风险控制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互助小组的熟人社会机制。信贷员作为贷款管理终端,由分社或总社(这种情况很少)派出,行使最终的贷款管理权限。一言以蔽之,分社及信贷员管钱不管人,而互助中心则管人不管钱,也就是说,分社及信贷员有对中心基金和所有涉及的现金进行管理的权限,而中心则负责借款人的品质把关,防控贷款风险,保证社员股金安全。助贷社的三级组织管理架构是上下的直线管理与基层的网状管理相融合的典型管理架构。

(三)在信贷风险控制机制上,助贷社的主要手段有社员资格和贷款额度控制(一般为小额度贷款)、中心主任制度、小组连保、分期还款、市场化利率和独具特色的贷款流程。

1.社员与贷款额度要求。助贷社一般要求借款人是助贷社社员,只在资金闲余的情况下为非社员提供贷款。成为助贷社社员需要缴纳最低200元的资格股,然后在提供两名股东组成连保小组,并有相同于贷款申请额度的股金作为担保股金时,可以享受5倍于资格股金的贷款额度。一般客户的贷款额度为5万元,在城关分社的部分条件好的中心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社员入社时需经过中心主任批准,且必须为村落成员。助贷社城关分社的互助中心的成员来源有部分突破村落限制的现象,但其在贷款的抵押、担保、质押等方面采取了更为严格的措施。

2.创设中心主任制度。助贷社以村社(这里指自然村,当地农村多为自然村与行政村重合)为基本单元组建互助中心,中心社员一般要求为村落成员,并由互助中心社员选举设立中心主任。中心主任一般由村庄精英担任,负责社员入社时的人格考察,保证借款人的申请信息真实,并协助客户经理完成贷款的调查、发放、回收与客户考评。中心主任对贷款回收负有无条件连带责任。中心主任的工资和福利与放款额度、贷款质量、理财额度和中心拓展数量挂钩,在贷款额度超过一定数量时,中心主任将享受助贷社的基本工资和“两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福利待遇。但是,实际情况下,由于村落贷款数量有限,中心主任能达到享受这一标准以个位数计,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中心主任的工资极其有限,如,在最早成立的许屯互助中心,中心主任每个月的贷款总收入不足100元,金钱方面的激励作用有限。

3.小组连保、分期付款和市场化利率。(1)小组连保。助贷社要求借款人申请借款时要组成连保小组。一般一人申请借款,须有两个人做连保,且要求担保人的股金额度为借款申请人的股金相同。借款人的申请额度也限制为其入社股金的5倍以内,并在信用评级过程中增加或减少。(2)分期付款。助贷社的贷款最长期限为1年期,并对6个月和1年期的贷款实施分期付款,即6个月期贷款从第2个月开始分5个月实行等额本金还款,利率在第1个月和最后1个月时各付总利率的一半,1年期贷款从第3个月开始分10个月等额本金还款,利率在第1个月和最后1个月各付总利率的一半。如果客户符合条件,还可以在客户经理的要求与指导下,共同设计还款合约。(3)市场化利率。助贷社的利率较民间利率(年息约10%~15%)稍高,但基本与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持平(加上请客送礼、时间成本等隐性成本)。除对借款收取利率外,还对借款人征收一定的管理费和保险费。助贷社贷款利率具体如表2。

4.与助贷社的组织架构相适应,其贷款流程也独具特色,如图2所示。在这一流程中,依照上面对助贷社总体框架的划分,也可以分为乡村治理部分、公司治理部分与共同治理部分,在流程图中分别以不同的符号标明。乡村治理部分主要是利用乡村社会内部的熟人社会机制来解决正规金融机构面临农村金融市场时遇到的信息不对称难题。而共同治理与公司治理部分则要保证助贷社对中心主任一职位的内在激励与控制,防范代理风险,以使助贷社的基层机构尽可能地嵌入到乡村的熟人社会机制中去。

四、信贷风险与制度选择:乡村巨变视角的制度分析

据华中乡土派近年来的研究,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乡村社会发生了巨大的社会变迁。这主要体现在乡村组织的治理方式、乡村社会的结构形态和农民生活的价值观念三个方面:(1)乡村组织的治理之变是指,免除农业税费之后,乡村组织一方面缺乏治理的资源,在客观上治理能力微弱,另一方面没有打破乡村的利益共同体关系,在主观上缺乏治理的主动性。其结果是乡村社会的治理主体缺失,以“法”为代表的国家力量不能进入乡村社会。(2)乡村社会的结构之变是指,构成传统社会内生秩序基础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结构性力量解体,村庄越来越趋于扁平化、原子化,传统权威弱化,村民的行动也更理性化。(3)农民生活的价值之变是指,农民传统的以“传宗接代”作为基本追求的本体性价值被动摇了,村庄面向未来,有着长远乃至超越性的预期逐渐被现实的、当下的短期追求取代,村庄在很大程度上已经面向外部社会(杨华、陈柏峰,2009)。乡村社会的巨变对农民集体行动产生了重大影响,也对乡村社会中的信贷风险控制机制产生了重大影响(贾林州,2009)。

传统乡村社会的信贷风险控制,依靠熟人社会的内在机制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依赖乡村社会的权威资源保证信贷合约的执行。但三十年来的乡村巨变使得乡村社会由熟人社会迈向半熟人社会(贺雪峰,2003),村庄权威结构的解体与扁平化也使以前保证信贷合约执行的传统权威资源消失,虽然乡村社会有迎法下乡的需求,但国家法律又由于高昂的交易成本而在难以下乡(董磊明,2009),农村金融领域中的信贷合约面临权威缺失所引起的系统风险。同时,信贷合约的无法强制执行就意味着其无法缔结,合作规则无法达成,小农金融合作也面临困境。当然,也应该看到,务工收入的不断增加使得农村居民收入多样化造成农民流动性约束下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部分小农对金融合作的需求下降(刘西川、黄祖辉、程恩江,2007)。在这样的情况下,应对农村信贷的系统风险需要解决两大难题:(1)信息不对称。农村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难题是指由于工商信贷在搜索、确认、评估分散的小农贷款的相关信息时面临成本高昂甚至无法得到相关信息,进而导致抵押物缺乏和执行成本高昂的困境,而嵌入于乡村社会的内生的村社金融组织则借助于熟人社会的信息对称机制解决这一难题。但在乡村巨变的前提下,即由于乡村社会由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变迁而造成村民之间信息透明程度降低、对称范围缩小,社会关联程度下降,复合博弈程度降低,进而导致不仅对工商信贷更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而且对于村社内生的金融组织也开始面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2)由于乡村社会权威结构缺失造成的信贷合约风险问题。这种缺失的乡村权威结构形态在小农金融合作需求下降的情况下表现为两个方面:A.村庄内部难以达成金融合作,B.即使达成了合作的农村金融机构也在运行中面临着由于信贷合约无法强制执行所带来的一系列风险。

濮阳模式在发展路径和风险控制机制方面卓有成效的制度创新,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权威资源缺失和信息不对称的困境。

1.在发展路径上,濮阳助贷社建立了由市县(总社或分社)到乡镇(分社或互助中心)再到村庄(互助中心)的发展模式,构建了“总社+分社+中心”的组织框架。这种从上到下的扩张思路使濮阳助贷社一开始就有空间对下属各网点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和精细化、专业化管理,同时也使机构的扩张有了组织依托。这里,一方面,组织本身既作为一种权威资源,组织本身的缔造过程既是权威结构的重塑过程,并主要通过组织权威和村庄权威的重构或强化来实现;另一方面,组织作为一种资源,其本身也使国家权力和法律能以更低的交易成本进入乡村社会。在助贷社过去四年多的9笔拖欠贷款中,有6笔通过互助中心和连保小组内部的协商解决,3笔通过法院的调解或强制执行得到解决。当然,法律权威作为一种解决拖欠行为的强制手段,只是助贷社组织在与拖欠客户博弈时可以依托的资源,从而来避免客户拖欠的道德风险,在这个意义上,权威可以防止拖欠现象瘟疫般的蔓延。可以说,超越村社层面的组织权威、重构或强化的乡村社会权威以及国家权威的存在,有效地弥补了变革乡村社会内部权威削弱或缺失的要求,使信贷合约的强制执行有了权威基础与组织依托,保证了合约规则达成,进一步降低了互助中心和整个助贷社的经营风险。

当然,由于大部分中心主任的工资报酬很低,这里存在代理风险的可能。不过,助贷社在现实的运行这种代理风险现象很有限(但并非不存在),到目前只有4个中心被整顿或取消。其中只有1个是因为中心主任与社员联合骗贷,其他3个中心都是因为中心主任不作为,最后分社与总社不得不对其采取整顿措施。这大概是因为,大部分的村庄精英并不在意中心主任一职能带来的工资性收入,而是乐意于获得由于放贷权利所带来的村庄生活中的其它好处,如面子、威望等,而在乡村社会中,这些东西是很有用处的。

2.助贷社的风险控制单元是互助中心,当然,管理良好的互助中心也构成了助贷社的利润单元。在风险控制机制上,濮阳助贷社创设了中心主任制度,并通过对GB模式进行本土化改造实现了现代金融制度与社区金融运行机制的有效融合。GB模式的三大核心制度安排是:中心会议、小组连保和分期付款,这三大支柱构成了其化解农村金融领域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根本因素。

3.中心主任制度是保障互助中心作为最基层的利润单元和风险控制单元而存在的核心机制。互助中心以村庄为单位,中心主任由村庄精英担任。总社拓展部在村庄宣传发动过程中,基本上是以村庄精英为切入点,利用村庄内在的权威与结构资源来组建互助中心,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村庄现有权威结构的强化,当然也在一定程度上重组了村庄的权威结构。保证中心主任作为乡村社会的精英和权威,则是助贷社基层组织扩张的关键。依笔者对柳屯分社16个互助中心的不完全统计,中心主任有村两委背景的占56.25%,为村支书或村长的占50%。而那些业务停滞和正在整顿的几个中心都是主任的能力和声望有问题。社区金融组织的关键在于建立贷款决策的社区参与机制,因此,把分支机构直接建在乡村社区,构建一种有利于接近客户,又能解决信息不对称与保证契约执行的内在机制才是濮阳模式的核心优势,同时也是现代银行制度下乡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中心主任制度本质上是现代银行制度与社区金融机构有机结合的制度结构,它的良好运作使组织权威与国家权威下乡成为可能,同时也使信贷合约在利用村庄的熟人社会性质方面成为可能,从而有利用于解决村社内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4.资助社依靠对GB模式的本土化实践,完善了以中心主任制度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机制。中心会议、小组连保和分期付款是GB模式的三大支柱。濮阳模式对GB模式的本土化改造体现在:取消中心会议、创新小组连保制度、适当采用分期还款。中心会议作为GB模式的三大支柱之一,在GB的实践中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制度,因为在孟加拉国人们有定期聚会祈祷的习惯,而且,人们可以从事其他活动的机会选择并不多。但在中国不仅人们没有这种习惯,而且人们可以选择的机会很多,因此由于“太麻烦”,中心会议制度在社科院最早引入小额信贷的虞城、南召、易县三地的试验中都没有贯彻下去。基于此,濮阳模式取消了中心会议制度。GB的小组连保是大家都可以贷款,如果一个人不守信用,则所有人都不能贷款。但濮阳模式的设计者许文盛认为,由于当前中国的乡村社会没有良好的信用基础,只可能发生联合骗贷的行为,结果是所有人都不能贷款,机构也不要运行了。事实情况确实如此,在负责对易县、虞城小额信贷的整顿过程发现,大量存在垒大户、联合骗贷的现象,致使两地呆坏账率奇高而机构发展停滞。许文盛认为,当前农村更重要的是信用重建,这应该增加借款人的违约成本,对借款人进行有效筛选,降低借款人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这正是小组连保本身具有的功能。中国经济扶贫社在虞城、易县的十余年试验表明,由于习惯和机会成本,小组连保制度不能以原有制度方式有效推行。相反,乡村社会的熟人或半熟人性质决定了社区成员间可以自动进行信息筛选与信用选择,利用社会压力替代抵押担保。因此,即使是临时性的小组构建与连保仍具有降低信息不对称与减少贷款风险的作用。正是基于此,濮阳模式借鉴了GB的小组连保制度并进行了本土化改造,即允许村民自己临时选择成员组建小组,而非固定小组成员。这样,不但保证了小组的信息筛选作用,还能保证用款者能更快地借到款项。助贷社连续四年近100%的高还款率证明,改造后的小组连保制度仍然可以十分有效地运行。而既可以降低还款人还款压力又可以预警贷款风险的分期还款制度,当然对借贷双方都有利,除了3个月的短期贷款外,6个月和1年期贷款都可以采用。当然,更为重要的还是它提供了一种风险预警机制,使贷款员能在第一时间获取贷款运行状况,从而为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和挽回贷款损失赢取时间。在现有的助贷社的9起拖欠案例中,有7起是由于客户拖欠利息,使信贷员有时间及时发现拖欠,并在贷款到期前就立即通知其家庭和担保人员,进行调查和采取修订协议或起诉等相关措施,并使拖欠现象得到了有效控制。

5.市场化利率的风险规避功能。濮阳助贷社在运行过程采取市场化利率的措施。从上面的贷款利率表可以知道,助贷社的实际利率约为名义利率的1.714倍,而且,无论是社员一般贷款还是社员孟模贷款(即孟加拉模式贷款简称,是互助社设计的一种贷款方案和贷款产品,在更多方面吸取了GB模式小额信贷的优势),其实际贷款利率都在20‰上下2个点左右浮动,这一利率明显比当地农村一般的利率(月息12‰~15‰左右)要高,还要上浮1/5~1/2不等。在2009年2月利率调整前,这一利率还要更高,社员利率最高可达月息26‰,非社员利率更是高达月息30‰以上,当然非社员的贷款极少,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特性。助贷社的高利率策略,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和村庄内部的放贷人竞争,从而避免使其产生抵触行为,另一方面,也因为助贷社的资金成本比较高。除了要保证按银行存款利息对股东进行分红,助贷社理财形式获取的资金的利息成本也每年约在6%左右。研究表明,利率是进行客户筛选的有效工具,高利率有利于优质客户进入贷款对象群体,但利率过高则可能排斥优质客户,吸引高风险客户(斯蒂格利茨、韦兹,2008)。从目前助贷社的实践成效来看,连续三年近100%的还款率证明助贷社的高利率措施是卓有成效的,至少可以说明,相对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利率水平,目前的利率水平起到了筛选优质客户,并尽可能为助贷社创造利率的作用。当然,多高的利率是向高风险客户迈进的临界点,可能要依据不同的客户群体、不同利润率的行业以及贷款规模来确定。

总的来说,濮阳模式的中心主任制度与GB模式的本土化实践,成功地利用了乡村社会的熟人社会性质,并通过灵活的小组连保、市场化利率等形式进行客户信息辨别和筛选,较为有效地解决了经典的信息不对称难题。而中心主任制度,不仅使乡村熟人社会的利用成为可能,而且也使助贷社对基层村社的组织化和某种程度上的权威重构成为现实,并为国家法律下乡提供了低成本的组织依托。由此,助贷社从上到下、由县域到乡村的发展路径,以及基层风险控制单元中独特的制度设计,较为有效地化解了当前乡村社会的内部巨变所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难题与权威缺失困境,成为当前农村金融领域制度创新的典范。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看,濮阳助贷社的发展路径和以中心主任制度为核心的微观风险控制机制,是其在制度实践中对乡村巨变系统风险的自发规避的结果。当然,能低成本地进行风险规避的主体是乡村社会内部的精英群体,而能对风险管理和组织发展进行专业化的主体是乡村社会之外的精英。因此,通过乡村精英对乡村社会进行组织化,并使国家权威得以低成本地下乡,就成为农村金融机构低成本扩张之路的必然选择。

五、结论

本文以濮阳模式为案例,讨论了其如何通过自身的制度创新安排来应对乡村巨变所引发的乡村金融市场中的系统风险,并进而克服小农金融合作的内在困境。三十多年来的乡村社会正在发生以治理之变、结构之变和价值之变为主要特征的千年未有之巨变,并对乡村社会的内部运作逻辑产生了重大影响。乡村社会由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转变,乡村社会的内部权威结构瓦解,并引发由农村金融市场中的新的信息不对称和合约无法强制执行所导致的系统风险。这一系统风险,一方面使小农金融合作陷入更为严重的困境之中,另一方面使已经达成的信贷合约面临无法执行的风险。

在这样的背景下,濮阳助贷社发展路径和独特的制度创新适应了三十多年来乡村社会的巨大变革。一方面,从县域到乡村的发展模式和中心主任制度,低成本地解决了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组织化问题,重塑了农村信贷市场中的组织权威,同时也为法律下乡搭建了组织平台,提供了信贷合约的强制执行机制。另一方面,中心主任制度、GB模式的本土化实践和高利率策略,化解了农村信贷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难题,并作为一种更为严格的风险控制手段,有效地化解了由于乡村巨变引起的系统风险。濮阳模式中的制度创新安排,是其对乡村巨变所引致的系统风险自发规避的创造性制度实践的结果。

当然,本研究也只是在濮阳案例的基础上进行了讨论,最后关于濮阳模式的发展路径和制度安排或许不具有普适性,而只是当地制度基础变革前提下的制度安排。而且,正如华中乡土派一贯所强调的,全国农村的区域差异很大,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治理结构、关联结构等都有相当大的差异,因此,以上由巨变后的原子化小农所演绎出来的结论在全国也未必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应该承认,这是本研究的局限性所在。当然,也正是因为全国各地差异很大,制度基础各不相同,因此,不但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去证实上文的观点,而且也需要去做全国性的区域差异比较研究。

以上的分析和结论使对农村金融合作困境和小额信贷等制度安排的普遍使用现象有了进一步分析的可能。从风险规避的角度来说,小农的金融合作困境是其选择不合作的无奈表现,这种无奈是由于对他们来说,金融合作的信贷风险成本太高,他们只能选择让这种风险收益在不合作中无形耗散;而市场上的精英与乡村精英联合起来采取更为严格的风险控制机制,从而获取了乡村社会中的信贷风险收益。这两种现象都是典型的以行为选择和制度安排来规避风险的表现。而这种制度安排差异背后的制度基础变迁则是主要原因:乡村巨变导致乡村社会权威结构解体和半熟人社会化,使得小农金融合作愈来愈不可能。

六、进一步的讨论和建议

以上的分析和结论对于目前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尤其是目前正在推进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发展来说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1.在国家目前市场主导并鼓励资本下乡的农村金融政策支持下,乡村巨变导致的农村金融制度基础变迁的现实后果是:金融合作的发展远远落后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在乡村的扩张速度。据国家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09年6月末,全国已有11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但其中资金互助社只有11家。尽管如此,银监会还计划在未来三年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扩容到1294家,但村镇银行的拟增数目却占到了1027家。这对于日益恶化的三农问题来说是一严重的坏消息。三农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市场与政府双重失灵的结果,而现在政府不仅不承担起介入农村扶助小农以与市场竞争的责任,还仍然让市场来在农村发挥主导性作用,这无异于南辕北辙。由于乡村社会的内在关联结构已经被破坏,小农日益原子化,而农村的相关土地制度又日益僵化,目前的金融政策如不在近几年内改变,恐怕会导致乡村社会更大的不稳定的基础性因素的出现。这需要引起国家的高度警惕。

2.对于整个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来说,由于乡村巨变所引发的系统风险需要高度重视。这一方面需要相关的监管部门采取更为严格的风险监管机制,如完善或重构已有的风险分析与控制框架,强化存款保险、还款率约束、强化存款准备,加强相关的培训等等。另一方面,需要农村金融市场上的金融机构要自觉采取更为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如小组连保、分期付款、村社会员制、市场化利率政策等等。

3.国家需要尽快从根本上转变鼓励资本下乡的政策导向,去支持小农金融合作,重构农村的合作金融体系。这不仅是缓解三大要素流出农村的重大措施,也是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而且,现实中的小农金融合作早已走到国家政策的前面,可是,来自于经济体制、制度和政策等方面的限制严重地制约了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政府介入、体制转变与政策支持应是今后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下面,笔者就支持小农金融合作发展为例提几点建议:

(1)发挥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支持作用,为小农的金融合作提供宏观层面的政策优惠和支持,以改善其外部环境。如在财政政策方面,加快投融资政策的推进,建立合作金融担保基金,进行免税、利息补贴、低息贷款政策优惠等等,在金融政策方面,降低存款准备金率、资本充足率等要求,建立和完善存款保险等措施。

(2)成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局,统筹推进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协调各部委(局)工作,统筹部门政策,统一配套,综合发力,或成立农村合作金融孵化器来承接国家配套优惠政策和资金。

(3)加快市场准入政策的进度,及时给予农民资金互助社以市场准入政策支持,尽快出台农村资金互助社联合社管理规定,明确市场主体地位,鼓励超越村社规模之上的各种资金互助联合社的发展。目前,全国各地的资金互助社实践早已风起云涌,在安徽凤阳等地还出现了县级联社的区域性突破发展。监管部门以村镇银行为主的发展政策明显是政策歧视,不但不利于合作金融的发展,而且也不利于金融监管。

(4)要在资金互助组织中普遍引入更为严格的风险控制机制,并对基层的金融合作组织提供更多的服务、指导和监督,以强化小农的合作能力,化解由于乡村社会变革而引发的内部系统风险。如开展财务会计和金融组织管理方面的系列培训,强化还款率、还款机制约束,加强外部审计和监管等等。

(5)由于风险控制与管理本身的专业性与农村人才奇缺的现实,强烈建议中央与各地相关部门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培训计划,创办农村金融培训机构,全面加强农村合作金融的人才培养,为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创造条件。

(笔者自2006年5月以来一直参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小额信贷濮阳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多次赴当地进行调查,搜集资抖。一直参与濮阳助贷社建设和发展的河南大学三农发展研究会向笔者提供了大量一手的调查资料,尤其是杜雪峰、兰永海、谢杰爽的调查文章与意见,在此表示感谢。濮阳助贷杜许文盛于2004年夏负责中国社科院扶贫社的整顿工作,向笔者提供了当时的部分调研报告,在此表示感谢。)

收稿日期:2010-07-30

注释:

①最为典型的莫过于银监会在关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模本章程里将小组连保、利率规定、额度限制等作为基本的制度安排写入。而作为前期国务院小额信贷试验,以及小额信贷网络机构下属的成员组织,也基本上以探索GB模式的本土化内容为主。因此,不难看出,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借鉴GB的经验已经成为风险规避和控制的基本共识和普遍行为。

②参见贾林州:《结构性混乱、地方性共识和农民金融合作困境》,未刊稿,以及2007年寒假河南大学三农发展研究会贺庄、南村调查笔记。

③参见许文盛:《整顿规范创新发展——就扶贫经济合作社易县、南召试点调研谈小额信贷持续发展方略》,该文系许文盛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扶贫社整顿调查报告。感谢向笔者开放当时的调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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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大变化中的信用契约风险及其控制&基于濮阳模型的制度分析_农村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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