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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种统一性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优势。
一、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本质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和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相对而言的,二者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前者强调由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实现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有效管理,而不是由少数统治者高踞于人民之上来执掌政权并为少数人的利益服务。因此,从根本上说,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是人民群众获得解放、实现当家作主的要求在政治领域的客观反映和表现,就是人民民主的政治实现成果。正因如此,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这一论断,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
第一,它是唯物史观的政治哲学表达。唯物史观的前提和出发点是社会的现实的人,它确认人民群众在创造历史进程中的主体地位,确认人民群众是社会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和社会变革的决定性力量。毛泽东指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毛泽东选集》第3卷,1031页)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及其所具有的强大的活力和蓬勃的生机,是存在于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活动之中并通过这种活动表现出来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出现的许多新事物,都是人民群众的创造。如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全面推行、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经济体制改革的展开和深化、民营经济的发展等,都是集中人民群众的智慧、依靠人民群众的创造和力量的结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亿万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创造性事业,这一事业所取得的伟大成就,正是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主体功能之强有力的实践证明。因此,在社会主义政治层面上必然得出如下结论: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当然主人。社会主义民主就是人民主权、人民意志的实现,就是人民自己创造、自己建立、自己规定国家制度,并运用这种国家制度决定自身的事务,概括地说,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这是唯物史观的基本政治结论,也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必须恪守的基本政治原则。
第二,它是对社会主义政权基础的准确揭示。我国社会主义政权的基础就在于它是人民民主的政权,它以人民作为国家权力的主体,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政治实现形式。正因如此,江泽民同志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303页,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社会主义是人民群众实现自身解放的世界历史性事业。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和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权区别于资本主义政权的本质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政权的基石。简言之,民主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的前途与命运。延安时期,毛泽东在回答黄炎培先生提出的如何跳出历史兴衰周期率的问题时就已经指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参看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156~157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在此背景下,通过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来调动亿万群众参与现代化建设事业和监督、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具有尤其重要的时代意义。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的内在要求,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走向新胜利的政治保证。
第三,它涉及社会主义民主的多方面内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确认人民群众是国家权力的主体,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主人,并通过法定的形式在政治上实现当家作主,实现人民主权、政治平等、大众咨询和多数统治的有机结合,以保证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实现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最优结合,实现对人民群众对各类经济事务的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同时依法享有广泛的言论、出版、宗教信仰、教育、科学研究、文艺创作、表演等自由和权利,在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过程中,享受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简言之,就是要“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313页)
上述方面的有机结合,使民主在本质上表现为与人的解放相同一的过程,这就是使人们逐渐摆脱外在的束缚关系,成为自由全面发展的新人,最终实现人的政治解放、经济解放、文化解放和社会解放。它构成社会主义建设的一项基本内容,并贯穿社会主义运动的始终。也正因如此,社会主义民主表现为一个随着社会结构变化和经济文化发展而不断实现的渐进式过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立足于特定的国情,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在此方面,我们既要吸收人类政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又不能照搬西方的“民主”模式,而务必从中国实际出发,走出我们自己的民主发展道路。现阶段我国民主建设的主要工作就是着眼于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地代表和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同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完善和落实农村村民自治、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和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在深度和广度上推动基层民主的健康良性发展。
二、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方略
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一基本治国方略的提出,实质上指明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原则性策略。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目标指向,必须落实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否则,民主就会因失去制度依托而无法实现。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它包括以下几方面含义:1.依法治国的实质是法治,治国的依据是宪法、法律和各项制度;2.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由此凸显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民性;3.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在范围上具有广泛性;4.依法治国的方式,是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治理国家,而不搞一哄而起的“大民主”,体现了法治的阶段性、秩序化要求;5.依法治国的目的是为民主提供保障,使国家各项活动依法进行,各行各业和公民依法办事,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诚如江泽民同志所说,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同上书,327页)毫无疑问,这一基本方略的提出,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重大创新,其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是十分巨大的。
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意味着社会治理机制的完善和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建设法治国家,首先要唤起人们的公民意识,认识到自己是社会的主人,树立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并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的独立人格、尊严和利益,以主人翁的姿态依法享受权利,自觉履行义务。二是要从制度上完善国家权力结构,转变政府职能,实施“依法行政”,不断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三是在操作和执行程序上从主观随意转向公正规范。多年来,我们在立法数量上进展很快,但往往对建立规范化的程序要件重视不够,使不少立法仅限于原则性的抽象规定,这严重影响了法律功能的正常发挥,致使有法不依、“徒法不能自行”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因此,要建立科学合理、操作性强、体现公正原则的执法程序,扎实有效地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当前要加强普法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促使公民自觉维护法律的至高权威和尊严,并从制度和程序上保障法律的实施;进一步搞好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满足和保障人民日益增长的民主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民主监督,以保证政府的廉洁和高效,并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维护司法公正,遏止司法过程中的腐败现象。
三、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保证
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领导核心。十六大报告指出:“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无论是人民民主,还是依法治国,都必须通过党的领导来实现,离开了这一条,就既无所谓民主,也无所谓法治,也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我们党历来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历史阶段,我们党以与时俱进的理论勇气,创造性地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目标,这一目标,代表和反映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要求,而党的正确领导,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保证。
认清党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的核心地位和领导作用,为我们正确理解“党的领导”的科学内涵及其与民主、法治的内在关系提供了科学的认识视角。中国共产党成立80多年来,之所以一直走在时代前列,成为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就是因为它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拥有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的指导,真正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勇于牺牲自己,最忠实地为人民的利益而奋斗,因而赢得了人民的拥护。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这既是共产党领导的基本方式,也是党长期以来领导经验的总结和执政实践的要求。十六大报告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就从党的领导与民主、法治相结合的角度,深刻阐发了共产党执政的本质。
首先,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是完全一致的。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权力法定的当然主体,但这种权力主体的地位和作用不是自发实现的,而必须通过工人阶级先锋队把人民群众组织起来,通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实现。一方面,人民当家作主是共产党执政的核心价值观,共产党执政的出发点和归宿是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通过领导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民主需求和文化需求,不断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党执的是人民之“政”,领导的是人民政权,必须以人民当家作主为前提和基础。另一方面,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组织化实现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和实现自身利益的根本保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关键在党,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中国人民的翻身解放、富裕幸福,就谈不上人民当家作主。在这方面,我们绝不能把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关系割裂开来,而只有以唯物史观为指导来辩证认识二者的统一性关系,如果片面强调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不仅会带来理论上的错误,而且会导致实践上的危害。
其次,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内在统一的。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说:“我们党的主张,我们国家的法律,都是代表和体现人民的意愿与利益的。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各项法律,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政府依法行政,这样就把党的领导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了。”(同上书,328页)一方面,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它有利于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落实,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保证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有规范、有秩序地运行,从而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另一方面,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方略得以成功实施的保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目标,只有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才能实现,离开了作为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之忠实代表者的共产党的领导,就不可能制定出代表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那么所谓“法治”就会背离人民当家作主的价值取向。这二者的统一性关系同样是不能人为加以割裂的。
党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领导者,又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体现者,改善党的领导,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全局性作用。
首先,党必须坚持依法执政。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实现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领导,将自己的主张通过立法程序变为国家意志,以自身的模范行动带领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并自觉接受宪法和法律的监督;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把宪法和法律作为活动的基本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其次,党政职能要适当分开,解决好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共产党是执政党,必须对国家政权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各方面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同时,共产党是政治组织,其职能与国家政权机关或企事业组织的职能不同,不能直接行使国家机关的职能,而要支持和保证它们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并从面广量大的事务性工作中脱出身来,更好地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
再次,党要加强自身的民主建设。党内存在的腐败现象,在相当大程度上与党内民主生活的不健全有关。这必定会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产生严重的消极影响。加强党内民主建设,是消除党内腐败现象的治本之策,也是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措施。为此,十六大报告提出:“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对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综上所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内在统一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优势。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发挥好我们的这个重要政治优势,我们就会迎来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灿烂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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