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复对近代中国法制思想的贡献_严复论文

严复对近代中国法制思想的贡献_严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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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上半叶,中国封建制度经历了二千多年的演变已经老朽不堪,封建经济的发展如牛负重,步履维艰。清政府极力维护摇摇欲坠的封建专制统治,“其法与令如猬毛起”[1](P35),残酷地限制以至扼杀已经出现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芽,而且利用腐朽没落的封建文化麻痹毒害人民,竭力镇压人民的反封建斗争。

甲午战争的惨败,终于震醒沉睡了几千年的中国巨人,正如梁启超在《戊戌政变记》的《改革起源》中说:“唤起吾国千年之大梦,实自甲午一役始也。”随着近代资本主义工业出现而产生的中国民族资产阶级,作为新生产力的代表,为了维护和巩固自己的经济地位,冲破封建统治的樊篱,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开始以崭新的眼光观察和认识中国社会,要求变封建之法,行立宪之制,以“拯斯民出水火,救中华脱危难”。“前乎此者,大臣则固执不更……小臣则依阿取容……士子则徒尚浮文”[2],都是些与国计民生无关的文章,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他们以极大的政治热忱要改变现状,在全国掀起了大规模的变法维新热潮。“朝野乃知旧法之不足恃,于是言变法者乃纷纷……。”[3]中国向何处去,中国要变什么法,立什么制,成了当时知识界的中心议题。在近代中国风云际会的动荡岁月中,面临中西方文化的激烈碰撞。严复努力引进西方法制,在中国社会尤其是在中国的思想界、知识分子中产生了振聋发聩的启蒙作用。

严复法制思想的形成,是受当时西方资产阶级学说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影响。他亲自考察过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资产阶级民主思想,对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政治、文化都有相当深刻的了解。

在英国期间,他曾到英国法庭,“观其听狱,归邸数日,如有所失”,因为他们废除封建主义刑讯制度,建立资产阶级民主诉讼制度,“非徒司法折狱之有术……,有辩护之律师、公听之助理,抵暇蹈隙,曲证旁搜……”[4],故正义伸张,邪恶同蹙。他认为:“英国与诸欧之所以富强,公理日伸,其端在此一事。”[5]然而,中国封建社会是“皆以贵治贱”,中国官僚“其大用在于寄耳目,祛壅蔽,君主以一人而讬于上,悬旒垂黈,脱非得此,则土木偶而已。不独无以全其日月之明也,且无以施其雷霆之威,此其官所为不可已也”[6]。严复将这两种情况加以对比,深感专制政治与立宪政治的不同。专制者不允许人民参加政治,“谋国者,以铃制其民之私便,必使之无所得为于其间,乃转授权于莫知谁何,视此如传舍之人,使主其他”[7](P84)。这样,君民上下不一心,政治日益腐败,而英国有“议院代表之制, 地方自治之规”所以能“和同为治”,“合亿兆之私以为公”[8]。

基于上述,严复提出“世乃以庶建民主,为治国正轨”的民主思想,阐述只有给人民以民主权利,平等相处,让他们参与国事,才能治国保民。他指出,这种统治方法在西方已经取得了成效,“夫欧美诸邦,虽治制不同,实皆有一国之民,为不祧之内主,故其为政也,智慧虽浅,要必以一国为量,而作计动及百年,虽伯理由于公推,议院有其骤散,而精神之贯彻始终则一而已”[9]。因此,他认为:“夫西方之君民,真君民也,君与民皆有权者也。”[10]三百年来西欧国家之所以兴盛发达,而中国之所以贫困落后,是由于“一其民平等,而一其民不平等”,人民存在“自由”与“不自由”的区别。要改变这种状况,“今者事事方为更始,而法典居其重要”。这些思想,表明严复已经超出资产阶级改良要求的范围,大胆地向外国探索救国救民的真理,揭示了中国之所以挨打被欺,除了传统的保守观念,与国政的腐败和法制的不完备有很大的关系。

为了向人们宣传并帮助人们了解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制,严复著书立说发表见解,广泛地接触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的作品,从他们的著作中索取精神粮食并加以消化,不断充实自己新颖的法制思想。其中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法制理论,对严复法制思想的形成影响颇大。

严复在《原富》、《社会通论》等译著和相关的一系列论文中,有不少关于法制的阐述。1904年他首先在中国翻译出版了孟德斯鸠所著《法意》,并在翻译过程中加入了330余条按语。这些论述是严复法制思想最好的体现,揭露清末封建专制统治者的昏庸腐败,称颂资本主义社会君主立宪制,努力引进西方法制思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阐析法的一般理论和时代特征

在法的基本理论上,主要探讨法的起源和法的本质,严复接受了孟德斯鸠法制思想的基本观点。孟德斯鸠认为,法可分为两类:

其一,普遍存在的自然法。人类阶级社会出现之前存在一个自然法时代,那时候人们为寻找自己的食物、相互之间自然爱慕以及和平生活而恪守自然法约束。自然法时代是一个和平共处、互相平等的社会。一切存在物都有自然法,动植物有自然法,人也有自然法,“人之为物也,自其形气而言之,犹万物然,有必信之法,不可以贰”[11]。自然法是渊源于生命的本质的。其实,孟德斯鸠仅限于对事物运动规律的认识作为自然法。他说明了实现法治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具有反对封建专制独裁的意义。严复赞同孟德斯鸠关于自然法状态的论述,指出:“孟氏所标之自然公例四:一曰求安、二曰自养、三曰相助、四曰瘉愚,其求安由于恐怖,其自养由于空乏,相助者形气之合,所与禽兽同焉者也,瘉愚者性灵之合,所与禽兽异焉者也,而四者之验效则成于合群。此其在当时可谓精辩矣。顾以比近世群学法典诸家之所得,则真大辂之椎轮,璇宫之采椽也已”[12]。不仅接受自然法思想,并且给予很高的评价。严复推崇孟德斯鸠关于制定法的起源的思想,认为制定法产生于人类社会的战争状态,法律出现的使命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持社会秩序,亦即社会和平安定的局面。“孟氏于人类所以为群之德,可谓见之真……而其实则法典之事即起于争,使其无争又安事法,国之与国、人之与人皆待法而后有一日之安者也”[13]。虽然,严复在法律起源问题上,没有把法律的产生归结到社会物质形态的发展,但他强调重视法律建设的重要性,仍有促进中国近代社会发展的进步作用。

其二,人为法。该法起源于人类社会的战争状态。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为了私利,掠夺别人,开始引发战争,于是失去了原始社会的和平与平等,产生与这种人类社会战争状态相应的法律。因为人有知识,可以制定法律,人为法要遵循自然法。“法典者,缘公理而后立者也”[11]。人为法可分成三类:国际法、政治法、民法,它们分别是处理国家之间、国家内部、国家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

严复通过对英国肯特郡农村的考察,提出民法大都是由风俗勒成的新理论,“总之一律之成,其原因甚众,至于民法……本由风俗勒为法典者也”。[14]他着眼我国传统文化的特点和价值取向,阐明法与理的联系和区别,指出:“一切法皆成于自然,独人道有自为之法,然法之立也,必以理为之原,先有是非,而后有法,非法立而后以离合见是非也。”因此,“物有是非谓之理,国有禁令谓之法。”[11]法律就是国家政权颁布的一切规范条文,离不开本土文化道德的制约。

基于一般法律是人类的理性,而各国的法律则是人类理性在特殊场合的适用,严复提出辨别是非的标准。他说:“人生于群,是非固亦有定,盖其义必主于养生,而其求是非之所在,则为术不出于因明……必将即其理而推其究竟,使其终有益而无害于人群。斯其理必是,是者何?是于此世界之人道也;否则其说为非,非者何?亦非于此世界之人道也。居是世界以人言人,不得不以此为程准也。”[15]严复重视发挥法律的积极作用,探讨法律“物理人情”的关系。他指出:“夫律倍物理人情,则责行无所,而其究也必交出于欺,就使立法者处之,势亦自废,是为法不足以止。而人心愈以沦丧,非徒无益,且大害焉。此风欲之所以日趋于不救也。”[16]这种认识说明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之上的,因而法律具有一定的时代特征。虽然孟德斯鸠和严复的法律理论有其局限性,但在历史上却发挥了进步作用,并且在思想学术史上也有可贵贡献。如果说孟德斯鸠的理性论是投向当时神学统治的一枚炸弹,震撼了封建主义和专制暴政的堡垒——教会的统治,那么严复的法制思想则冲破了中国封建专制主义束缚,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新鲜的资产阶级民主思想,对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产生积极的影响。

2、介绍政体分类说

孟德斯鸠把政体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这三种政体的性质分别是:“公治者,国中无上主权,主于全体或一部分之国民者也。君主者,治以一君矣,而其为治也,以有恒旧立之法度。专制者,治以一君,而一切出于独行之己意。”[17]孟德斯鸠在论述各种政体的同时,对良好的政体极力褒扬,对专制政体则进行无情的抨击。

严复同意孟德斯鸠的政体分类法。他认为:“三制精神,若其论出于吾人,则必云太上之民主以德,其次有道之君主以礼,其次无道之专制以刑。”[18]在三种政体中,他竭力推崇赞扬的是民主之治,认为“君民共治”的君主立宪制度是最完美的制度。“五洲治制,不出二端,君主民主是已,君主之国权,由一而散于万,民主之国权,由万而汇于一。民主有二别,用其平等,则为庶建,真民主也,用其贵贵贤贤,则曰贤政,要之是二者,于亚洲皆不少概见者也”。[19]严复还在《法意》按语中指出:“若夫今世欧洲之立宪,宪非其君之所立也,其民既立之,或君与民共立之,而君与民共守之者也,夫以民而与于宪,则宪之未立,其权必先立也,是故孟氏所区,一国之中,君有权而民无之者,谓之君主,君主之有道者曰立宪,其无道看曰专制也,民有权而自为君者,谓之民主,权集于少数曰贤政,权散于通国者曰庶建也,至于今世欧洲之立宪,则其君民皆有权,所谓君民并主,而其中或君之权重於民,或民之权重于君。”[20]说明君主之治与民主之治的实质,前者君有权而民无权,立宪不能实行,只能是专制,而后者民有权,宪由民立,则是民主之治。

严复用大量事实揭露中国没有民主之治,只有专制之治。他指出:“中国自秦以来,无所谓天下也,无所谓国也,皆家而已。一姓之兴,则亿兆为之臣妾。其兴也,此一家之兴也,其亡也,此一家之亡也。天子之一身,兼宪法、国家、王者三大物,其家亡,则一,而民人特奴婢之易主者耳,乌有所谓长存者乎。”[21]尤其是,严复尖锐地揭露抨击君主神圣的实质。他说: “秦以来之为君,正所谓大盗窃国者耳。国谁窃,转相窃之于民而已,既以窃之矣,又惴然恐其主之或觉而复之也,於是其法与令如猬毛而起,质而论之,其什八九,皆所以坏民之才,散民之力,漓民之德者也。”[22](P36)这些深刻的论述提出了三个方面的重要内涵:一、君主是窃国大盗;二、法令是民智、民力、民德的败坏者;三、人民大众是真正的国家的主人。由此出发,严复斥责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下,“虽有贤能,不敢为出位之思,甚至畛域显然,取适己意,求所谓公忠体国,为国家计划深远者有几人哉”。当官者很少有人真正爱国的,天子则是“生于帷墙,长于阿保,其教育之法至不善,故尊为明圣”,其实是“天下之最不更事人也。”[9]立宪国则不同,“盖立宪国,虽有朝进夕退之官吏,而亦有国存与存之主人,主人非他,民权是已,民权非他,即以此为全局之画,长久之计者耳”。[23]这就是说,专制之国,无论国君、官吏,大家只能谋其一身一家之私,不能为国家全局着想,而立宪国家的人民有民权,他们能为国家作长远的、全局的打算。通过上述分析比较,严复进一步揭露君主专制的弊端,提倡英国式的政治、法律。这是他法制思想所探索的一个目标。

3、阐析三权分立说

三权分立原则实际上是由三种国家机构分别执行三种国家职能, 以期有效地防止滥用国家权力的一种措施。孟德斯鸠认为,在自由与政治的关系上,建立自由的仅仅是法律,甚至仅仅是基本法律。专权的人滥用权力是必然的,他们力图维护个人或本集团的利益,在国家政权上实行独裁统治,施行人治而不以法治,这样就必须以权力对付权力,依靠法律保护自由。“三权分立”学说虽然是孟德斯鸠创立的重要学说,但在实践中没有完全实现。1906年9、10月间,严复曾发表《论英国宪政两权未尝分立》,他根据史实与现状,详细辩析,认为当时中国时机尚未成熟,“三权分立其为说之生心害政,大可见矣”!“远征诸历史所发现,近印之各国所实行,孟说确有其不可通者。且用此而施诸有政,往往害生……。”他批评某些学者“相传不察,或用之以议今世之立宪,则毫厘千里,未为无弊”[22](P221~230)。

“三权分立”作为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思想武器,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作用。它不仅对当时的法国封建王朝给予沉重的打击,同时也深刻地影响了欧美各国的资本主义民主政治。严复站在新兴的资产阶级的立场上审视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的弊害,指出中国封建社会刑法混乱是由于君主专制造成的,因此他主张当时中国急须“鼓民力”、“开民智”、“新民德”,建立君主立宪制,实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他希望设立议院,制定法律,“设议院于京师”,“法令始于下院,是民各奉所由之约而非率上之制也”。立选举权,选举产生官吏“宰相以下, 皆由一国所推择,是官者民之所以设之厘百工,而非徒以尊奉仰戴老也”。[24](P58~59)他引介孟德斯鸠的观点,指出:“所谓三权分立,而刑权之法庭无上者,法官裁判曲直时非国中他权所得侵官而已。然刑权所有事者,论断曲直其罪於国家法典,所当何科,如是而止。至於用刑行罚,又系政权之事,非司法之官之职也。”[4]这表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者之间的关系,既是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彼此又应该是相对独立的。

然而,中国历代专制帝王国家机关的三种权力完全掌握在国王一人之手,“自天子至於守宰,皆以一身,而兼刑、宪、政三权者也,故古今於国事犯无持平之狱。”[25]更有甚者:“所谓法者,直刑而已,所以驱迫束缚其臣民,而国君则超乎法之上,可以意用法易法,而不为法所拘”。[26]这种皇权高于法权是封建专制的典型表现和显著特征,它不承认在皇帝之上还有国法的存在,而且以皇权限制劳动人民的生存权利。在专制制度下,立法者根据自己的意志制定法律,而且执行法律任凭自己的主观意志,为所欲为地施行已占为已有的专断权力。

在揭露批判封建专制弊政的同时,严复努力介绍西方社会的法律制度。他指出:“今盎格鲁国民,其法庭咸称无上,示无所屈,其所判决,虽必依国律,而既定之后,王者一字不能易也,王者之特权,存诸肆赦而已,然亦不常用也。”[25]而且立宪国家“最重造律之权,有所变更创垂,必经数十百人之详议。议定后呈之国主,而准驳之”,[27]所以他们的法律无苟且,下令常如流水,国家上下相安,其秘在此。

此外,对于孟德斯鸠提出的能决定国家形式、法律性质的“地理说”,严复结合中国的实情,持不同的看法,认为当时中国的国情并非是由于地理环境决定的,而是由昏庸无能的统治者造成的。因为“中国地势,实与北美同形”,封建专制统治的黑暗法律是使民众不过问政治,各顾其家的根源。“吾国公家之事,在任之以官,官之手足耳目,有限者也,考绩之所不及,财力之所不供,彼於所官之土,固无爱也。而著籍之民,又限于法,虽欲完治其地而不能,若百千年之后,遂成心习,人各顾私,而街巷城市以其莫顾恤也。”[28]

严复明确地指出,西方社会“凡是之不逾於小己者,可以自由,非他人所可过问,而涉社会,则人人皆得问之”。中国是“社会之事,国家之事也,国家之事惟君若吏得以问之,使民而图社会之事,斯为不安本份之小人”[29]。严复认为,这种不顾国家安危、只有小家小己观念的状况,为外族入侵提供了最好条件,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所急者乃国群自由,非小己自由也”。只有国家有了自由,民族有了自由,小已小家才有自由,而要这样做又“非合通国之人群策群力不可,欲合群策群力,又非人人爱国,人人于国家皆有一部份之义务不能”[30]。

通过译述孟德斯鸠的法制理论,严复在大量按语中完整地表达了自己的法制思想,倾述了对封建专制的痛恨。他指出,由于中国的政体是封建专制之治,法律异常黑暗,“中国刑狱之平,至于虞廷之皋陶极矣!然皆以贵治贱,以贵治贱,故仁可以为民父母,而暴亦可为豺狼。若夫公听平观,其被刑也,如其法而止,民终不可以是为天直,以责其上,使虽欲不如是而不能也。是故天下虽极治,其刑罚终不能以必中,而侥幸之人,或可与法相遁。”[5]又说,对统治者说来,法律只是虚设,是掩盖罪恶的假面具,“国朝沿前朝之法……皆设至重之刑待之,然其法虚设不行,间或一发,则资怨仇之报复而已……使其下之吏民遇此,则文告奉报,一切必出于欺,而不自引耻……今者五洲……皆以诳语为人伦大诟,被其称者,终身耻之,独吾国之人,则以诳为能,以信为拙,苟求其因,岂不在法”。[31]严复认为,要改变这种黑暗的法律制度,必须争得人民获得自治的权利。实行“地方自治之制”[32],争获人民自治的权利。

严复不仅在政治上主张打破腐朽的封建统治,改革黑暗的法律,还主张思想、言论从封建束缚下解放出来,“为思想、为言论,皆非刑章所当治之域,思想言论,修己者之所严也,而非治人者之所当问也”。[33]

由上可见,孟德斯鸠的政法学说和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法治模式,是严复形成要在中国实行君主立宪制,重教育,轻刑法,提倡思想言论自由、人身自由,保障民主权利,改变封建专制,实行地方自治等法治思想的重要来源。这一思想体系出现在当时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形成于像严复这种身份和地位的人的头脑中,是难能可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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