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伊定律的意义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萨伊论文,定律论文,意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萨伊定律很著名,它在经济学说史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所谓萨伊定律,是对“供给会自行创造需求”或“生产会自行创造销路”论断的提升。这些论断是萨伊在其《政治经济学概论》一书中首先明确提出的,随后,又在他的《政治经济学精义》、《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以及他给马尔萨斯等人的信中屡屡提及。不过,在萨伊那里,它尚未被提到定律的高度,他只是认定这是“重要真理”、“有益的原理”。萨伊定律的明确是以后的事,是别的一些学者赋予了它定律的地位。李嘉图在其《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中就曾作过重申,穆勒在其《政治经济学原理》中则对它作了反复陈述。又据琼·罗宾逊和约翰·伊特韦尔说,李嘉图甚至搬出萨伊定律,以否定马尔萨斯的有效需求见解。
对于萨伊定律,我国经济学界尤其是一些经济学学者一直持低调评价,认为这只不过是对重农学派著作的剽窃,根据是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186页的附注31。 因为萨伊定律的出发点是“产品用产品交换”,而据马克思研究,萨伊最著名的论点“产品只能用产品来购买”,用重农学派的原话来说,就是“产品只能用产品来支付”。
可以看出,这显然是对萨伊定律截然不同的两种评价,而同样明显的是,无论是肯定或否定,无论是赞赏或批驳,均表明它的传播之广与影响之大。既然如此,当然对它就是必须认真对待的,所以,我们认为对萨伊定律的意义作番认识是完全必要的。
为了对萨伊定律的意义进行认识,让我们首先来看看在萨伊本人那儿对它是怎么说的。
萨伊对萨伊定律的详细阐述,集中于他《政治经济学概论》的第十五章《产品的出卖或需求》。
萨伊是从各产业部门大多数冒险家对“什么因素或什么情况会助长产品的需求”的“见解是极其模糊”,“观察事实不够细致,分析事实更欠周密,往往把有疑问的点看作确定的点”等等,开始他的阐述的。他把他们的观点归纳为,困难不在生产而在销售;产品销路疲滞,利润不丰则因银根紧所致。针对这些观点,萨伊引出了购买手段的问题。因为“一个人通过劳动创造某种效用,从而把价值授与某些东西。但除非别人有购买这价值的手段,便不会有人赏鉴,有人出价购买这价值”。他认为,购买手段是“由其它价值组成,即由同样是劳动、资本和土地的果实的其他产品组成”,由此,他得出结论:“生产给产品创造需求”,因为“当交易最后结束时,我们将发觉交易总是以一种货物交换另一种货物”,所以,“要买一件东西,不使用另一件东西的价值为购买手段,就买不成”。既然如此,银根紧就不是问题的关键,他认为:“钱的全部效用,在于把你的顾客想买你的货物而卖出的货物的价值移到你的手中”,“销路呆滞决不是因为缺少货币,而是因为缺少其它产品”。故尔其它产品的有无才是问题的关键。“一种产品一经产出,从那时刻起就给价值与它相等的其它产品开辟了销路”。“所以,单单一种产品,就给其它产品开辟了销路”,“创造一种新的产品等于开辟其它产品的销路,破坏一种产品等于闭塞其它产品的销路”等等。归根到底,“需要的是产品而不是钱”,“货币只不过是媒介而已”,“产品用产品交换”,产品之间互为购买对象和购买手段。而产品是通过生产创造的,所以“生产会自行创造销路”。
萨伊从他的上述“重要真理”出发,演绎出了“几个重要结论”。
一是“在一切社会,生产者越众多产品越多样化,产品便销得越快、越多和越广泛,而生产者所得的利润也越大,因为价格总是跟着需求增长”。
二是“每一个人都和总体的共同繁荣有利害关系。一个企业办得成功,就可帮助别的企业也达到成功”。
三是“购买和输入外国货物决不至损害国内或本国产业和生产”。因为“购买外国人的东西,不以本国产品付价,就买不成,而以本国产品付价,就显然在对外贸易过程中给本国产品开辟了销路”。
四是“仅仅鼓励消费并无益于商业,因为困难不在于刺激消费的欲望,而在于供给消费的手段”,“只有生产能供给这些手段”。
以上就是萨伊对萨伊定律的基本阐述。这些阐述,有些是理论性的结论性的,有些是分析性的应用性的。应当说,其中一些是深刻的,可以予人以启示,但有一些却未必妥当,需要作些讨论,而且很显然,在这部分弥散着强烈的经济浪漫主义,更主要的,则是在萨伊这儿,同样存在“把有疑问的点看作确定的点”这个问题。所以,我们总的看法,是既不应对萨伊定律毫无保留地推崇,也不宜简单地予它全面地否定。
萨伊断言,生产出来的产品都会有销路,如果发生呆滞,原因在于缺少其它产品的生产。这样的情况确实存在,但这种关系并不是绝对的。在这里,萨伊指出了一个重要事实,这就是社会产品是有关联的。而且既然产品是关联的,生产就是关联的,企业就是关联的,人的经济活动也就是关联的。但应当看到,这种关联,既可能是相互促进的,也可能是相互制约甚至是相互排斥的。相互促进性质的关联使得一种产品可以为别的产品开辟销路,扩大对它们的需求,并反过来使别的产品又成为自己的促销力量。这种相互促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可以造成更多的“购买手段”,一方面可能一种产品本身就是生产别种产品赖以进行的构成因素。而不论是哪一种情况,对于产品的社会生产都将起到促进作用。又由于这种力量发自于经济活动内部,故而如若想使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运行,就不可人为地打断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的链条,否则,必发生“破坏一种产品等于闭塞其它产品的销路”这种情况。但是否象萨伊说的“货物多到堆栈不能容纳的程度”仍是好现象呢?我们认为,在这里萨伊把问题绝对化了,因为这时问题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已由当初产品间的正常关系变成一种异常关系了。正是由于萨伊对“生产会自行创造销路”持绝对化的观点,于是,产品的市场竞争这一客观实际不见了,产品特别是同类产品的互斥性不见了,剩下的只是它们的和睦共处,互相开辟销路的美妙情景。但无需赘言,企业间的竞争,产品间的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是绝不可免的,有时甚至会相当激烈相当残酷。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不可以说萨伊定律是无条件地正确的,因为这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
从萨伊的阐述我们还可以看出,他对于生产是赞美的,对于生产出来的产品的销售前景是乐观的。正如他所说的:“激励生产是贤明的政策”。应当说,积极发展生产永远是需要的。由于他认定“交易总是以一种货物交换另一种货物”,因此,如果没有“另一种货物”的生产,则“一种货物”的销售就会发生困难以至于成为不可能的事情。这在产品相关联的情况下确实如此,特别是这些货物互为市场之时,情况更是如此。我们认为,在这里萨伊对生产主动性的强调不失其一定的积极意义,而这种强调,可由萨伊定律中的“自行创造”得到充分反映。但应当说,生产是具有主动性又有被动性这么既相矛盾又相统一两个方面的。生产的组织和发动,其依据是社会的需求,只有适应社会需求的生产才有出路,即其产品才有销路。否则,生产出来的果实的价值实现必会困难重重直至被社会拒绝。在这时,一种产品不仅不能为别的产品创造销路,而且自己的销路也将毫无保证,所以,生产固有其主动创造销路的一面,又有对于社会现实需求的深深依赖。因此,生产主动性的发挥,其依据始终应当是社会需求,这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另一方面,社会生产的持续进行和发展,如果只是被动地跟在社会现实需求的后面穷于应付,则社会需求的满足将会永远处于事后状态。这种事后状态的给予满足自然是必要的不可缺少的,但如果生产对社会需求的潜在部分予以注意和开发,给出一个生产的提前量,则生产对社会需求的满足就处于更主动的状态了。在这时,当然生产自行创造需求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这也就是萨伊所说的“产品越多样化,产品便销得越快、越多和越广泛”。现在的问题是,在这个问题上,萨伊也走到了极端的地步,以为这可以浪漫地一直走下去,从而使合理的东西变得不合理了。他说:“正是由于某些货物生产过少,别的货物才形成过剩”。不错,社会产品不是孤立的存在,但产品存在的不孤立,既可以造成相互促进的后果,亦可以造成互相排斥互相拒绝的后果。所以,多样化应以需求的多样化为依托,仅是从产品相互间的数量关系出发是无法克服某些产品过剩的。
事实上,决定产品是否有销路,生产是否有效的关键所在,归根结底在于产品自身的品质,以萨伊的话来说,在于物品的效用。什么叫效用?他说:“我把物品满足人类需要的内在力量叫做效用”。这是问题的关键。如果说萨伊定律有含糊不清缺陷的话,就在于它把供给把生产过份地抽象化了。它以为,只要开动生产的机器,只要生产出了产品,其供给就实现了,其销路就开通了。但实际上,情况远不是这么一回事,因为我们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不乏这样的事例,产品出来了供给也进行了,但需求并没有跟上去,反而持一种拒绝的态度。为什么会这样?问题就出在供给的并不是需求的,产品不被需求所接受。在这里,我们发现,需求的真正对象是效用而不是别的。只要效用没有随着供给和产品一起出现,供给就是无效的,产品也就只能处于销路疲滞的状态。只有当供给的是具有效用和产品具有效用的品质时,“供给会自行创造需求”或“生产会自行创造销路”这一萨伊定律才是有效的和言之有物的。而具有满足人类需要内在力量的物品,如同我们在别处所说的,这就是可以称之为用品的东西。所以,对萨伊定律的意义认识,我们认为,应当把它建立在用品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产品或商品的基础上。因为如果把它建立在产品和商品基础上的话,这不仅把萨伊定律搁在了半空之中,而且将难以对社会的现实经济活动以积极的作用。而当把萨伊定律建立在用品这一基础上后,我们就可以对萨伊关于萨伊定律的阐述进行新的认识了,不仅可以看出其阐述的失当之处,而且对其可取的部分,亦能有一个恰当的评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