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多民族国家的民族政治及其价值观念--基于民族个案的视角_政治论文

论多民族国家的民族政治及其价值观念--基于民族个案的视角_政治论文

论多民族国家族际政治及其价值理念——基于族格的视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理念论文,政治论文,价值论文,多民族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0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8575(2013)01-0005-10

族际政治研究目前在学术界引起了一定的重视。在国际上,冷战结束后,民族与民族问题,民族与国家的关系等成为社会科学的热点问题,国际学术界从社会学、民族学、政治学等学科视角深入研究了与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相关的群体意识、认同、政治、文化和行为等论题,并有不少著作问世。国内的相关成果主要集中于民族理论和民族政治学这两个领域,①内容丰富,不过研究成果多集中于具体的政策、制度、实践等内容。本文则是关注族际政治的基本理念和原则方面,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只有周平的一篇论文《论族际政治及族际政治研究》。他对族际政治的界定较为宽泛,即将历史上所有的民族之间的互动、博弈、战争、合作等都归结为族际政治。[1]而本文则是将族际政治纳入现代政治文明的制度范畴内进行考察。笔者曾提出族格的概念和理论,②因此,试从族格的角度探讨族际政治,并提出族格视阈下族际政治的价值理念,即:基于族格自然权利的预先制度安排;基于族格平等和尊严的社会公正;基于族格平等和尊严的多元文化权利;族格与人格的双重保障——民族成员更完整的人权;国格、族格、人格的统一——宪政制度下共享政治认同。笔者以为,族际政治作为一个较前沿及跨学科的研究领域,体现和涵括了现代政治思想史的最新发展动态和成果,同时因涉及民族和族群,略显独特。以族格为视角而做出的解读,或能引起人们对这一领域更多更普遍的探讨兴趣和关注。

一、族格: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平等权利的哲学内涵

“族”是重要的人们共同体,无论是作为一种认同,还是一种文化、生活方式的类型,或是与地域相关的自我治理,都不可否认地在人类的社会文化生活和政治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经过西方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理论和运动的推动,民族主义理论向世界扩散,世界上绝大多数地方都建立了民族国家。然而,“一族一国”的理念和人类多族类共存共生的历史格局之间难以对应,历史上许多政治共同体都容纳和涵括多族类。这也使得多民族国家成为主要的国家类型。在向现代国家转型的过程中,这些国家面临的问题比单一民族国家更为复杂。国家不能只是某一个民族的代言人,而是要代表和符合多个民族的利益、意志和愿望。在现代政治学范畴内,在国家治理和国家结构中,如何使国家的政体和制度机制能够反映、表达各民族的利益诉求,建设一个与多民族格局相适应的现代政治共同体,这是一个很大的话题。政治学必须构筑于法学与哲学之上,西方的自由主义哲学、法学以个人权利为基本范畴,没有对国家内部的多民族共处现实预留空间,这也是造成西方许多国家历史上民族问题突出、民族矛盾激化的原因。基于这样的历史教训,近年来,西方自由主义国家也开始将民族的权利、诉求及相关问题纳入政治实践中,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也取得了新的进展。近年来西方有关社群主义、多元文化主义的讨论以及族际政治研究的兴起即是这方面的重要成果。

笔者以自然权利学说为基础,提出“族格”的概念。自然权利学说源自于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理论,文艺复兴以来,成为西方法律与政治思想的重要议题。近代自然权利学说经由卢梭、洛克等哲学家的阐发,逐渐成为体系,在法国大革命、美国独立战争等过程中,逐渐发展完善,其核心思想有“天赋人权”、“人生而平等”等等。自然权利学说是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推翻封建专制,建立现代民主制度的重要思想基础。西方现代政治文明的发展过程,也是自然权利学说以及建立在其基础上的人权学说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当今世界,几乎所有的国家都要建立起宪政,通过宪法保障公民的权利平等与自由。

“格”的含义是权利义务主体。自然权利学说及建立在其基础上的人权学说构成西方政治学的理论基础,但这一理论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主要关注了个人的平等权利和尊严,而族格理论则强调民族平等的权利和尊严。人有人格、国有国格、族有族格。族格就是指各民族无论大小、强弱都平等具有的尊严和权利。族格包括政治权利的平等与文化上的多元两个方面。

在多民族国家中,主体民族在文化、政治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语言的使用、官方教育等方面都具有无可置疑的优先权利,因为在参照民族主义理论建立的国家中,统一的市场、大工业化生产、媒体、从中央到地方统一的政治制度等等这些因素,使得即便是多民族国家也具有民族国家的模式。③主体民族的成员往往倾向于将这样的国家潜意识地认为是“我族”的国家;而结构上处于弱势地位的民族则往往倾向于认为自己生活在“别的民族的国家”中,并担心处于边缘和被排斥的地位。这涉及多民族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即多民族国家的构建理念与制度安排是否可以无异于单一民族国家?或者说,对于少数族群是否只要允许其保持文化上的特色就可以了呢?简单的民族主义理念也许会有助于建立一个更为一致而高效的社会,但事实证明这种做法过于轻率,往往会激起更多的矛盾,增加社会运行的成本。

无视多民族国家的民族格局,而推行单一的民族国家建构理念,实际上就是在人人平等的口号下忽视了民族认同、民族身份对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影响。即使在人口数量相当的几大民族组成的多民族国家,如果只以其中任何一个民族为主体建立政治机构,其他民族会因处于结构性的弱势而不满,并为赢得平等地位而斗争。因此,多民族国家必须正视不同民族共存的历史格局和现实,并通过相应的政治制度安排和政治机制的建设,才能够实现真正的人人平等。

在这样的国家,在法律中承认国家是多民族共同组成的,那么,民族就成为在法律上一个具有法权的的权利义务主体,而这个权利义务主体在哲学上的概念就是族格。特别是那些具有悠久历史的、与所在国家共生共荣的原住民族,其作为一个民族的身份与历史记忆、祖居地紧密联系,并且形成了内部自我运行的社会组织;同时,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不可或缺的部分,他们又保持着对国家的政治认同。这样的民族不是想象的共同体,也不是移民,他们是作为事实的存在,在国家法律上就应该确定其主体地位。族格作为法律主体地位的确立是以其在自然、社会和历史时空中“集体统一体”的形成和确立为基础的。民族不是人为就可以构建的,而是由遥远的氏族、族群逐渐演化而来的。当一个民族形成逐渐趋于稳定的民族特征,以及确立起民族素质、民族结构、民族文化等一系列质的个体特征,并且有了较为确定的自我认同,其作为一个集体的统一体就拥有了作为主体的资格。民族虽不是天然生成,但也绝不是人为制造。因此,从自然权利的角度,当民族主体生成时,它就有了主体资格。而在多民族国家的政治场域中,按照自然权利的理论,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这些本已存在的权利,国家要在宪法中承认这些权利,并且扮演好代理人和托管人的角色。因此,族格本已具有,承认是符合自然正义,忽视和否认是违背自然正义。从这个意义上讲,如同人格、人权,族格不仅是一个法律概念,还是一个哲学概念;它同时又是理性的存在,反映和体现了人类的理性。

根据“族格”理论,在单一民族国家,民族与国民一体,族格与国格统一。而在多民族国家中,少数民族“族格”的实现则必须诉诸特殊的制度。特别是在那些历史上长期保持着多民族、多文化的国家,在构建现代民主国家的过程中,必须将国家视为各民族共同的国家,而不是某个主体民族的;各个民族无论大小,其基于平等、尊严的权利诉求必须纳入国家政治制度中。

二、族际政治研究:各民族平等的权利纳入现代多民族国家政治

基于族格的视角,族际政治的核心问题就是在多民族国家内,民族权利特别是少数民族的权利如何纳入国家政治的问题。本文将以此为出发点对西方族际政治学科的兴起,以及其基本的研究内容、定位做一个考察。

1.族际政治兴起。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发展,在一向偏重个体权利的西方政治、理论和实践中,族际政治的研究开始受到重视。土著人、部族对自身权利的主张,多元文化主义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这一切,都逐步将民族这一人类最重要的群体纳入了政治学的视野。霍布豪斯指出:

越来越多的现代自由主义的政治艺术都坚持认为作为一个集体的统一体——不论是在一个主权国家的统治下组织起来的,或是作为一个属地,或是作为具有可辨认性的民族性的一个从属的群体——去与之打交道的任何民族都应当根据不借助于强力而是共同的善确定的平等权利的原则被当作权利主体来对待,就如同国家法律对待个人一样。④

对于以个体权利为基础而建构的西方政治学传统来讲,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变化或进步。根据霍布豪斯的论述,少数民族作为一个“集体的统一体”可以而且应当被当作权利主体看待,而且要给予平等的对待,正如“国家法律对待个人一样”。

20世纪末冷战结束,苏联解体,东欧民族主义浪潮复兴,民族、族群、国际移民等引发的政治风波与群体事件增多,族裔(而不是意识形态)成为国际政治及许多国家、地区内部政治变迁的重要动因。民族和民族主义研究重新成为社会科学的一个热点。基于族裔的群体身份,群体权利以及群体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政治领域内必须应对和研究的对象,关注和探讨这一现象,并通过政策、制度寻求群体政治的妥善安排并使其与传统国家公民政治有效衔接,成为可行和现实的策略。

2.族际政治研究的主要内容。笔者以为,族际政治主要是研究多民族国家在宪政框架下如何容纳多民族群体,应对少数群体的权利诉求,分享公共权力,公正分派资源,建立政治认同,维护社会和谐与平衡。与此相关,关于民族、国家认同、民族政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所有与其主要目标相关的研究均可纳入其中。如此来说,从广泛的意义上讲,比如我国现行教育部所规定的学科——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及其所取得的所有成果可以说都可以属于族际政治的范畴。但族际政治亦不同于传统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研究、民族和民族主义研究。表现在:第一,族际政治的范畴超越了某个具体国家的民族理论与政策,它研究所有国家的民族理论和政策,并且研究、比较各有特色的但可互相借鉴的族际理论、制度、机制等,在此基础上,寻求族际政治一些普遍性的规律。从这点讲,其亦可纳入比较政治学的范畴。族际政治应超越传统的对民族政策的罗列、评述等,而进行更深入的研究。第二,族际政治不同于传统的民族和民族主义研究,其有着自身独特的研究视角,更倾向于在统一的政治认同的前提下,将民族更多地视作平等的权利主体进行相关研究。因此,其强调了民族权利,同时又将民族权利纳入一个国家的政治范畴之内,寻求在共同的政治共同体内的群体平等、共有、共享、共治之道。第三,族际政治依然要依托于传统的民族研究。民族在法理上具有平等的权利和尊严。但不同国家的民族,其历史、进入民族国家的方式以及在语言、文化等方面千差万别,在具体的权利实现方式上,也要合乎国情,合乎族情,特定的族际政治制度、行为与决策必须符合与尊重国家、民族的历史及文化心理。

3.族际政治目标:多民族国家通过人格与族格的双重保障,实现社会公正,从而维护政治认同与社会团结。

平等分享——通过群体权利的政治机制的建立,使得不同的民族群体能够分享权力,国家必须公正分配社会资源,确保任何民族不论其大小、强弱都不会占尽优势或处于劣势,都有平等的发展机会,从而实现每个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尊严。

族格的承认及人格与族格的双重保障——每个民族都具有平等的权利和尊严,包括政治权利的平等和文化上的多元。在这样的国家,可以保障任何人都不会仅仅因其所属的民族而削减其权利。因为通过群体权利的政治机制的建立,这个社会在考量个体权利的范畴和内容时,已经无法将其所属的具有差异性的民族身份排除,而是将其视为完整的个人权利的一个部分。

族格与国格的双重认同——通过群体权利的政治机制的建立,确保建立一个真正平等和正义的社会。这个社会通过充分的协商而建立起共同的宪政,通过宪政保障公民权利平等与各民族平等。在此过程中,各民族逐步构建起统一的政治认同并强化这种认同。

4.族际政治的研究定位。从目前族际政治的研究成果来说,集合了传统的民族和民族主义研究、民族理论、政治学等多学科的交叉和渗透。这也说明族际政治学是一个极富特色和具有丰富内容的研究领域。但是从本质上说,笔者以为族际政治的研究是现代政治学与民族及民族问题研究学科的交集。因此,其首先要遵循现代政治学的一些主要原理和原则,同时,它还必须建立在对民族、民族主义及相关知识和理论的深入研究之上。

因此,族际政治要遵循科学和理性的原则进行研究,要充分运用现代政治学的各种研究方法,为社会的各种族际政治行为提供科学的建议,构建各种协调族际利益、疏通族际交流的机制。族际政治研究不是为暂时的社会稳定而进行简单的“灭火”或“维稳”研究,因为族际政治研究必须符合与遵循现代政治学的规律与原则。科学理性的族际政治研究一定能协调族际利益,维护社会公正,因而有利于构建各民族对国家和社会的凝聚力和政治认同,有利于社会和谐。从目前国内的族际政治研究来看,涉及具体族际政治理论与实践的较多,这一领域还需要加强基础理论的研究。

三、基于族格的族际政治价值理念

多民族国家的政治无论其实现过程还是目标都包括两个面向,一是保障各民族权利平等,实现社会公正;二是同时建构起各个民族及其成员对多民族国家的认同。族际政治实践要在这两个面向上同时有效推进,就必须立足于人格、族格和国格的共同保障。笔者尝试将族格纳入国家政治的考量,投射出多民族国家族际政治背后所蕴藏的价值理念,其中也涵括族际政治以此价值理念为维度所应践行的原则。即:基于族格自然权利的预先制度安排;基于族格平等和尊严的社会公正;基于族格平等和尊严的多元文化权利;族格与人格的双重保障——更完整的人权;国格、族格、人格的统一——宪政制度下共享政治认同。

(一)基于族格自然权利的预先制度安排

除了传统的补偿、救济的思路,多民族国家解决民族问题愈来愈诉诸事先的制度安排。这种事先的安排恰恰体现了族格作为一种自然权利的价值理念,即少数民族的权利不能理解为国家建立之后由政府给予的,而是其先前具有的,它是一种自然权利。正如个人的权利一样,国家只是承认了其原有的权利。对少数民族权利积极承认的意义在于,能够使多民族国家的政体对于多民族存在预先做出结构安排,并且这种制度的预设具有合法性。目前,在这一点上还需要进一步达成共识。因为在过去民族问题在有些国家被当成一种临时出现的“麻烦”,或者采取临时的措施应对,或者企图运用强制、同化的政策得到“最终解决”。持有这种观念的人目前也为数不少。实际上,多民族国家的族际政治不是一种临时遭遇的问题,而是基于差异的合法性的政治理念。泰勒说:“我们需要摆脱这样的信念,即认为‘种族’和‘族群特性’只是我们在政治中‘遭遇’的势力。”⑤“与之相反,我们需要致力于这样的难题,即学会区分源于差异的合法性的政治和依赖强迫性联合的政治”,“这转而使理解民主问题成为必要——在这一背景下认同乐于接受挑战、协商和更新——差异的政治能够避免强迫联合的难题。”[2]

在少数民族权利上,也有不少争论,比如美国的肯定性行动计划,曾招致一些争议与诉讼。在我国,是否应该给予少数民族一些优惠政策也经常引起一些讨论。或许这种质疑与一些成见存在一些关系:即认为少数民族权利是由国家给予或大民族让渡的。笔者以为如试着将少数民族的权利理解为民族的自然权利,或对这种争议的减少有所帮助。在多民族组成的国家,为了建构一个高效率的、统一政令的现代民族国家,必须选择人口最多的民族的语言及文化作为官方语言和社会文化的主要内容,而且由于人口的绝对多数,主体民族在社会公共事务和决策中,包括各级政府机构公务员人数上都具有较大优势。按照族格的理论,这实际上应该看作多个民族的政治协商和相互妥协的结果,即少数民族为了维护政治共同体的统一,已经让渡了一部分权利;为此,国家应该通过对政体的设计,从结构上做出适宜的调整,矫正这种权利的牺牲和流失,达到权利“止损”的效果。比如,通过区域自治等,保障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等的权利,同时通过一些优惠政策保障其能够在社会竞争中免于边缘化,享有平等发展机会的权利。这些政治机制是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其政治理念是保障每个民族的族格,实现真正的民族平等。

事实证明,如果执政者推行一体化或民族同化政策,对少数民族的权利不做出预先的制度安排,当少数民族的权利诉求只能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来实现时,事后的救济与补偿往往显得十分被动。如果将多民族国家建构作为一个工程,为了减少因少数民族权利被损害而产生的裂痕,事先的制度“止损”,无疑要优于事后的“补救”。

当然,事先安排与事后补救并不是泾渭分明,通过事先安排的制度,各民族分享权利,通过制度机制的运行将会更有序地实现民族平等,维护民族权利,建立对共同体的政治认同。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如果有新的问题出现,也可以采取临时救济和补偿的方法来加以解决,但这一切必须以预先的政治框架或制度作为基础。

(二)基于族格平等和尊严的社会公正

为了实现族格平等和尊严,必须通过适宜的制度安排,使得各民族、特别是人口较少的弱势民族都能够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具有话语权;能够在社会资源分配中得到公正待遇,包括经济利益、教育、资源等;能够让各民族可以享有自己的文化,可以生活在自己的社群中,按照自己认为有意义的方式生活。

自然权利学说认为追求和过上幸福的生活是人的自然权利,因此,一个社会必须做到公正。老子说:人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人类社会的进步,是不断追寻“道”的过程,是发现哲学真理的过程,而哲学真理是为了人类生活得更美好,是为了建立更合理的人类生活。自启蒙运动以来,人类的政治思想史就是一部不断探究和追问什么是真正的平等与公正的历史,众多的思想家,如卢梭、洛克、霍布斯、边沁、康德、马克思、哈耶克、罗尔斯等等都构建了他们有关人类社会公正的思想体系,成为各个社会建立现代政治制度的理论基础。

卢梭、洛克等哲学家论述自然权利,是发现了人在自然状态下具有的那些权利,因此,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不是失去了那些权利,而是要国家保护那些他们原本具有的权利。一旦人们结成了一个共同体,就需要建立起对共同体的认同。这个共同体要保护人人都有追求和实现幸福的权利,它必须是公正和正义的,才能得到人们的认同。那么,这个社会怎样才是公正的呢?首先,要通过保障个人层面的公民权利平等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公正。而在多民族国家中,在考虑到不同的民族和文化身份等各种群体时,除了公民权利平等建设,确有必要实施以公正为原则的族际政治。国家、政府作为中立的仲裁人,要公正地对待每个民族,确保他们受到公正的待遇。如果不能保障每个民族具有平等的权利和尊严,就无法保证实现每个个体享有完全的权利和尊严,也无法建成一个真正公正的社会。

罗尔斯提出了著名的无知之幕的论证,在无知之幕下,每个人不知道自己是否会一无所有,因此希望所建立的共同体是一个能够保障最弱势的人也能自足的社会。[3]那么,如同个体一样,具有不同历史文化特色、人口规模和强弱不一的民族进入了一个共同体,应该怎样建立一个族际公正的社会呢?按照无知之幕的论证,这个社会要保障那些少数群体的权利,要保障他们在自然状态下的权利不能在一个共同体的运行中有所减少,或者陷入权利贫困的累积循环。

(三)基于族格平等和尊严的多元文化权利

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区别于另一个民族的最主要特征和表现形式,是民族及其成员的生活方式和精神家园。这可从以下几个层面深入理解。

第一,作为长久历史发展而积淀形成的民族文化遗产不仅是塑造该民族品格的重要内容,也是整个人类文化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是这个民族而不是其他民族”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即民族权利主体之所以确立的原因之一(但不是唯一原因),因此,民族文化权利是族格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也是一个民族的自然权利。

第二,民族文化权利同样是个人(隶属于某个民族群体的个体成员)的自然权利。当一个民族的文化湮灭、被同化或衰落,当一个民族的宗教、重要的文化象征物被诋毁,作为民族个体的成员往往感同身受,其权利和尊严有着“被冒犯”的感觉。“对文化结构和历史的归属感,常被视作个人情感和力量的源泉”,“这不仅得到社会学家的认同,而且也为种族主义的领导人和世界上一切统治者所认可,他们试图去毁坏和贬低遭其压迫的人民的文化遗产以破坏压迫者的个人活力”,“但只有在人的个体行为意识是与他的文化遗产扭结在一起的前提下,这个策略才是有意义的”。[4](p.168)实际上,民族文化对个人的意义也证明了族格对于完整的人格形成的不可或缺。

第三,作为具有自然权利的人,的确有着自我选择的自由,即个体应该有权选择文化和生活方式,但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的确涉及了个体选择的范围,“最终,我们持有的观念是我们当初选择接受的那些观念。但是可供选择的这些观念,也即选择的范围本身却是不可选择的。在决定该如何规划我们的生活时,我们不是另起炉灶,从零开始的”。[4](p.169)在实施民族同化的国家,不仅侵犯了各民族的权利,也侵犯了公民自由选择的权利,因为当这种选择的范围缩限至单一文化时,公民就失去了选择的自由,他们只有一种文化可以“选择”。

综上,文化的多元是重要的民族权利,各个民族无论大小,都应该互相尊重彼此的文化。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在理论上,政府不应该给予任何一个民族的文化优先于其他民族文化的发展和自我展示的地位和机会,而现实的情况是,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公共的文化以建设公民社会。因此,应该致力于建设能够容纳不同民族文化的公共文化,如果必须确立一个主体民族文化作为建设公共文化的载体,就应该采取相应措施对其他少数民族的文化进行保护和促进,否则,少数民族的文化必然会面临萎缩和凋敝。

启蒙运动以来,普遍主义的思潮,以及民族国家的理想,往往造成在一国之内推行一种文化而忽视不同族裔文化的冲动,多元文化主义的理论对此做出了反思。事实证明,在多民族国家,尤其是在历史上长期以来就是多民族共处的那些国家,在向现代民族国家的转型过程中,尊重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是保持国家凝聚力的必要选择,也是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障。由于在多民族国家,官方语言、公共教育、媒体往往会以某种主流文化(往往是由人口占大多数的民族的文化为其主要组成部分)为载体,因此,这些国家都采取了一些相应的补偿或补救措施,以防止其他民族的文化受到挤压或消失。

(四)人格与族格的双重保障——民族成员完整人权的要求

必须实现族格与人格的双重保障。人是个体的,还是社群的?实际上,人既是个体的,又是社群的,在认同方面,特别是自我价值和尊严的认同方面,族格是构成完整人格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果一个民族的权利和尊严不保,很难想象其个体成员拥有满意的社会生活和尊严。换言之,就是人格与族格共为一体,不能离开族格实现或理解一个人纯粹的人格。在这一点上,笔者以下打算引入米勒关于个体的“哲学人类学”(philosophical anthropology)的概念来进行辅助阐述。

在个人认同与集体认同的关系上,人是抽象的个体,还是社群的人,在西方哲学人类学中存在着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和社群主义的争论。⑥自称为社群主义者米勒在他的一篇题为《社群主义:左翼、右翼和中间》的文章中认为,争执不下的“根本原因在于他们对个体的‘哲学人类学’(philosophical anthropology)的不同假设”,“社群主义哲学家们在哲学人类学的核心观点就是自我的社会构成,自我无法离开它所处的社会关系而得到理解”,“除非应对着那些赋予他们以具体的身份认同的社会建制、社会实践以及生活形式,否则我们便无法理解人类。”⑦个人主义者认为社会的基本元素是个人,个人有能力形成自己的信念、偏好和目标,并且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与他人联合起来建立了社会制度和实践。米勒对此批评道:“个人主义的哲学人类学的解释与这样一个事实不相符合:个人的身份认同并不能还原为他对偏好和信念的偶然选择。也就是说,当我提出‘我是谁’这一问题时,我给出的答案绝不会是那些明天就会改变的特征,比如我的工作,或者我喜欢的音乐,而是那些我从社会环境中袭取而来的无法选择的东西——我的祖先、我的性别、我的种族归属等等。”“个人主义者的哲学人类学观念无法解释我们的伦理经验:我们判断事物的能力,包括我们的品位。”“这种能力只能在共同体的背景下才能理解,是共同体赋予我们一种客观评价的客观标准。”

米勒认为:“许多不愿意承认自己为社群主义的政治家在关于自我的哲学人类学上汇合了。”有中国学者也指出:“尽管像金立卡以及塔米尔这样的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者与米勒和泰勒这样的社群主义者,他们的政治主张有很大的差别,但他们对‘自我’的哲学人类学主张上却有相当的共识。”[5](p.169)米勒强调了共同的民族文化和传统价值对个人认同的重要性:“这样一种共同文化不仅使它的承担者们能够明白他们身处何处,向他们提供一种共同的历史认同感,而且当他们在决定如何生活时可以为他们提供更丰富、更有意义的选择的背景。”应该说,这一点确实被塔米尔、威尔·金立卡等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学者所承认,并且这也是他们理论的重要基础。

只保障人格,而忽视公民的族格,最终无法实现对每个公民权利的完整保护。有观点认为只要保障公民权利平等,社会就实现了公正,因而不应给予少数民族成员特殊的权利,这种观点即使在以个人权利为核心的西方自由主义思想界也逐渐受到质疑并予深刻反思。威尔·金立卡通过一系列严谨、富有逻辑性的论述证明,对于文化成员身份及其权利的承认在自由主义的理论框架内不但是合理的,而且是必须的。他认为:“人们是作为公民,同时也是作为文化社群的成员受到尊重的。在许多情形下,这两者是完全相容的,事实上或许是彼此重合的。但在文化多元的社会里,为保护一个文化社群免遭人们不希望见到的崩溃的可能,不同的公民身份的权利或许是必要的。”[4](p.146)

在现代民主国家,在个人认同与集体认同方面,不能只取一端,而是要取得一种平衡。过于强调集体认同会导致集体对个人自由的压制,而只承认个体认同的结果是无法保障个人真正过上平等自由和有意义的生活的。因此,在那些已经充分保障了公民权利的国家,依然要通过族际政治保障各民族的权利,此即为族格与人格的双重保障。正如米勒将社群主义分为三类,笔者赞同“中间的社群主义”,也就是自由主义的社群主义:“一个政治共同体应该支持多元文化,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自愿结合的社会”。自由主义的社群主义坚持这样两条政治原则:一方面,国家应该给予各个群体以一定的权利以使他们能保存和发展他们的群体认同;另一方面,群体也应该给予个体以反思、选择其群体身份的权利。实际上,新社群主义者就曾发表宣言说:“社群主义的基本主张是在个人和群体之间,在权利和责任之间,在国家宪法、市场和市民社会之间寻求平衡。”⑧族际政治是在统一的国家内,以民主与宪政的方式,保障少数民族群体权利的政治理念和行为,因此强调族格,研究族际政治,并不是将社群的价值凌驾于个人权利之上,而是相互平衡,共同保障。其最终的目的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得到更完全的保障,社会更平等、和谐。

在多民族国家,通过法律保障了公民权利平等,通过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民族平等,实现了人格与族格的双重保障。因此,族际政治的理念就体现为:国家通过政治机制,保障各民族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平等权利;各个民族群体也应该给予个体成员以反思、选择其群体身份的权利。

(五)国格、族格与人格的统一——宪政制度下各民族共享政治认同

关于民族和民族主义,至少有两个事实得到了实践的检验和理论界的认可:第一,多民族国家成为最主要的国家形式。近代的民族主义运动和一系列民族国家的建立,奠定了现代世界体系的基础。然而,以纯粹的民族主义理论即“一族一国”为理念而建立国家的构想,其理论的繁盛与现实的平庸形成很大反差,一族一国只是理论意义上存在,如今,即使传统的似乎“应该是”单一民族国家如日本等国家也出现了土著人要求权利的运动。此外,由于全球化的推进,移民成为普遍现象,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不同民族、文化的移民群体往往聚居,形成社会文化、民族多元化的结构。越来越多的国家,不止是中国、印度等这些在建国以前就拥有原生的多民族、多文化的国家,将民族政治纳入国家的政治体制结构中。在西方以单一民族或文化建构的民族国家中,由于移民的大量移入,国民群体的多元化,政府也纷纷采取了一些多元文化主义的政策,通过各种形式的族际政治保障少数民族或族群的权利。第二,对族裔及其持久性力量的重新确认。近年来,西方前沿的民族理论研究对族裔(ethnicity)的研究日渐重视,并取得了一些富有启发意义的成果。族裔研究使人们认识到,族裔身份普遍地存在于每个民族和族群的人身上,同时,族裔的力量是强大的,因为它来源于历史,20世纪末所发生的一系列民族主义事件说明了这一点。“民族”身份以往被看作是非主流的、边缘的或落后的,或者说不怎么“现代”。这种认识可以追溯到民族学、人类学的起源。实际上,族裔存在于我们每个人的体内,无论这个人看上去多么“主流”。

综合以上两个事实,首先,民族主义不应该只是追求独立建国这样激越和简单,较为现实的选择是在现有的政治框架下容纳民族权利。另一方面,政治共同体必须构建一个这样的政治框架,除了公民权利平等,还必须将群体的权利平等纳入其中,如果共同体政治架构中始终回避族裔,甚至试图“消除”它,无疑是错误和灾难性的。自资产阶级革命以来,随着自然权利、人权观念的发展,几乎所有的国家都要通过宪政建立起保护公民权利的国家制度。这是人类历史上划时代的进步。近年来,多民族国家族际政治的兴起,说明在民族权利的保护方面,国家同样可以通过宪法和法律以及各种政治机制的建立,实现各民族的平等与团结。这应该是人类社会的另一次进步。因此,各个民族应该在平等的前提下,遵守共同的宪政,建立起对多民族国家统一的政治认同。

正如前文泰勒所承认的政治,当各个民族的族格得到国家的承认,并建立了一种公正的族际政治机制,同时,各个民族的文化也得到了保护和发展,那么,对实现这一切的宪政,就会建立起一种认同与信仰,即各个民族所应该建立起的对国家的政治认同。

从认同来讲,对于生活在一个政治共同体的公民,往往同时具有国家认同、民族认同与个人认同,多民族国家的政治实践应该致力于公民建立起这三者认同的和谐。传统的民族国家的建构理念是以纯粹的公民身份建立对国家的认同和效忠的,这在单一民族国家“无差别的政治身份”情况下是可行的。鉴于族裔力量和族性的根深蒂固,作为单一民族国家的“Nation”绝不是“空心的”,其本身就已经涵盖了民族身份认同的内容,因此,在这样的国家,只要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就基本上实现了三重认同的和谐以及国格、族格、人格的统一。但是在多民族的国家,如果依然实行公民—国家的政治模式,缺乏族际政治方面的制度安排,就会忽视不同民族的族格,不能实现国格、族格、人格的统一,这将导致公民在国家认同、民族认同、个人认同方面稳定结构的失衡。长此以往,将会对少数民族对国家的认同产生动摇,影响到多民族国家的政治稳定。

关于如何保障各民族的权利,又不至于使这种权利成为一种撕裂社会团结、威胁政治共同体的力量,哈贝马斯提出了宪政爱国主义的理念。他认为:“经过充分民主化的宪法将最终给予各个亚文化群体以相互间的尊重。在民主的法律商谈过程中,各个群体也会不断地调整自我理解,主流文化对少数民族文化的理解也会得到改变。各个文化群体将在共同的宪法下和平共处。另一方面,根植于各自伦理文化理解的对共同宪法的解释,又使得各个群体对宪法表现出一种发自内心的认同。这种对宪法的认同将会为文化多元的社会提供共同的集体认同,从而防止了社会的解体。”[5](p.70)宪政爱国主义为多民族国家勾勒了理想的图景,这一图景目前给我们的基本启示就是,多民族国家的合法性在于各民族共有、共享的民主政治,必须通过宪政保障公民权利平等与各民族平等;经过长久的积淀,各民族将会构筑起对政治共同体的强大信任,建立起统一的政治认同并强化这种认同。

四、结语

综上,族格视阈下的族际政治,是以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内族际平等、公平为目标,建立保障民族和民族成员权利的政治机制,建设包容差异和文化多元的族际政治生态,避免各民族之间的不平等竞争。各民族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在维护自身权利、发展本民族文化的同时,还应担负维护国家统一、建立共同的政治认同的义务。

在人类社会产生的那一刻起就有政治,历史上的古老的国家也都有不同的民族,而在奴隶制、封建专制时代,战胜方可以将异族的战俘全部变为奴隶,一国统治者往往将不同的民族分为不同的等级,而统治民族无疑是这个等级的上层。因此,现代族际政治不能理解为“有不同的民族在一个国家并加以统治”如此简单。如此,则意味人类在政治文明上毫无进步。现代公民国家的建立,普遍树立了“人生而平等”的政治原则,然而,在民族平等方面,比较早的现代公民国家并不是将其作为立国原则予以确认,反而是经过了少数群体自下而上的长久争取过程才逐步确立的。如美国建国时,甚至在独立战争后,美国黑人长期以来在社会等级、权利、资源分配上都处于结构性的歧视境地。通过黑人长期不懈的努力,才获得了现今的地位。

鉴于现行有关族际政治和少数群体权利的理论还存在不少争议,因此基于族格理念推导并重申族际政治的理念和原则,对于族际政治的研究和实践依然十分必要。关于个人权利以及国家认同,政治学理论已经十分丰富,居于中位的族格及其所关涉的族际政治,则构筑起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的另外一个层面的政治场域。这个政治场域承认了民族的政治身份,也间接地承认了公民身份的民族特性,有助于化解个人、民族、国家在认同方面的紧张,实现个人、民族、国家认同的和谐共存。

[收稿日期]2012-08-12

注释:

①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于上个世纪90年代展开了以“族际政治”为框架的研究,主要是从世界民族和民族理论这两个学科切入,陆续有一系列论文发表,如:郝时远:《民族认同危机还是民族主义宣示——亨廷顿〈我们是谁〉一书中的族际政治理论困境》,朱伦:《自治与共治:民族政治理论新思考》,王希恩:《中华民族凝聚力的更新、重构与民族主义的影响》,王建娥:《现代世界体系中的族际政治》,陈建樾:《种族与殖民——西方族际政治观念的一个思想史考察》等。相关论文先后收录于两本论文集:王建娥、陈建樾主编:《族际政治与现代民族国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陈建樾、周竞红主编:《族际政治在多民族国家中的理论与实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国内还有一些学者从政治学的角度研究族际政治,代表性的著述,如周星:《民族政治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周平:《民族政治学导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②关于族格的论述,参见马俊毅、席隆乾:《论族格——试探民族平等、民族自决、民族自治的哲学基础》,《民族研究》2007年第6期。

③威尔·金立卡将其称作国家式民族国家构建方略(the tools of state nation-building),他指出:“自由民族国家从以下意义上来讲,都曾有过构建民族国家的历史”,即“鼓励”或“强迫”公民融入“使用一种共同语言的公共体制中去”,其策略包括“国籍和归化法、教育法、语言法,有关公务人员雇佣,兵役制度和国家传播媒体的政策,等等”。“其中某些目的是合情合理的”,但是“除非对少数群体权利加以补充和制约,否则国家式民族国家构建就可能是压迫性的、不公正的”。参见(加拿大)威尔·金立卡著:《少数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1-3页。

④Hobhouse.Social Development:Its Nature and Conditions,George Allen and Unwin,London,1966.299.

⑤Taylor,R.1999,"Political science encounters 'races' and 'ethnicity'",in M.Bulmer and J.solomos eds.,Ethnic and Racial Studies Today.London:Routledge,p.123.

⑥关于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争,在西方学术界不少学者认为更确切地应该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之争。大卫·米勒在其论文《社群主义:左、中、右》中说,谈论社群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的争论是误导人的,被称为社群主义者的政治思想家的立场、观点大不相同,与社群主义形成对比的不是自由主义,而是个人主义。(David Miller,"Communitarianism:left,right and centre",in Dan Avnon and Avner de-Shalit(eds),Liberalism and Its Practice,Routledge,London and New York,1999,pp170-180)自由主义立场的阿伦·布坎南在回应社群主义的批评时说,当代几种最重要的自由主义理论已经包含了一种结构,能够与社群的价值相调适。他主张,对自由主义的最好捍卫就是把社群主义思想中最有价值的东西整合进来,这是可能的,因为自由主义理论具有这样的潜力。(Allen E.Buchanan,"Assessing the Communitarian Critique of Liberalism",Ethics,No.99,July 1989,pp878,882)

⑦David Miller,"Communitarianism:left,right and centre",in Dan Avnon and Avner de-Shalit(eds),Liberalism and Its Practice,Routledge,London and New York,1999,pp170-180.以下米勒的论述均出自这篇论文,不再一一注解。

⑧The Essential Communitarian Reader,pxvi,pxv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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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多民族国家的民族政治及其价值观念--基于民族个案的视角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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