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给国际法带来的挑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际法论文,社会论文,责任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是企业历史发展进程的必然产物。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企业社会责任”一词的出现到20世纪60年代关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明晰辩论,从70年代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定义和范围的界定到80年代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①从9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的守则化到目前正在推进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化,这一过程,不仅体现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演变,更表明了国际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态度:由企业推动的经济增长固然重要,但人类的生存标准、生活环境及可持续发展等也决不可懈怠。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国际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这不仅使企业为求生存和发展的经济活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也使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成为不同利益集团斗争的焦点,并在一定范围内影响到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仍在扩展和蔓延,各种企业社会责任守则在企业界广泛推行,企业社会责任认证已成为企业取得国际市场竞争优势的一个重要“砝码”,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成了新的国际贸易壁垒。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新发展,呼唤相应有效和实事求是的国际法律文件,以敦促企业遵行相应的国际标准,尊重和维护相关主体的利益和权益,促进国际经济的良性发展,推动国际社会的和谐进步。但由于“企业公民”的身份以及各国家在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政治制度以及法律价值取向等方面存在的差异,这不仅需要协调好国际政治、国际经济等方面的关系,更需要关注并解决好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给国际法带来的种种挑战。
一、企业经济活动的信任危机与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成败得失
(一)企业经济活动面临的信任危机
企业是社会微观经济活动的“细胞”,也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细胞”。关于企业的性质和本质,尽管在理论上存在着不同主张,②但都不能否认,追求经济利益是企业尝试建立并谋求发展的最根本动机。为此,企业需要从事相应的经济活动,并通过这些经济活动达到其运营目标,实现其经济功能。③然而,伴随其经济活动的还有些“副产品”,劳工问题、环境问题、消费者权益问题等表现得最为突出。
在劳工问题上,由于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国际化的作用,企业通过自身资本和经营的扩张,在全球范围内普遍形成了对劳动者的压制和剥夺,劳资关系力量的对比处于一种极端不平衡的状态中,劳工权益正遭受着不同程度的侵蚀和侵害。劳工是职业化劳动的承载者,劳工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类似于行政隶属关系的性质,这使得劳工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而劳动关系具有的人身依附特征,更加重了这种失衡。而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目标,往往以牺牲劳工的权益为代价。企业常常忽视、规避甚至违背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无视相关的国际劳工标准,于是,企业内就存在着强迫劳动、歧视待遇、雇用童工、禁止组织和参加工会等实际情况;企业在不能或不愿提供安全与卫生劳动条件的同时,还变相延长劳动时间,变相增加劳动强度,更缺乏对劳工劳动技能的升级培训。更有甚者,在依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制定本企业适用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中,企业故意回避某些重要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却还声明保留对该劳动合同或协议的解释权。这些行为和做法,不仅严重侵害了劳工基于自身劳动而应该得到的物质利益,而且侵害了劳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④
在环境方面,企业为达成其经济功能所带来的问题,可谓“罄竹难书”。在利润的驱动下,为了节约企业的费用开支,企业常常采取不利于环境的生产消费方式,采用高污染或者强污染的技术、工艺或设备,开展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生产活动。这种高污染、高损耗的企业模式,不仅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更严重污染了人们的生存和生活环境,并威胁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有些企业所获得的利润与其所消耗的资源以及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是成正比的。资源消耗不可追回,可要治理好由企业发展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可能需要比造成污染时间更长的时间,花费比企业所获利润更多的资金,需要投入更新更多的环境科学技术能量。
对于消费者来说,在其消费过程中,往往认为生产者会为自己着想,但在现实消费中,却存在着种种棘手的问题,消费者的权益也遭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在选择自由方面,某些企业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使消费者在消费生活中的行为不自由、不自主,这侵害了消费者自身消费意愿的权利和自由;在公平交易方面,消费者得不到产品的质量保证,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而且,还常常存在着虚报产品的实际价值、实际计量等不公平的欺诈行为。另外,企业常常以商业机密为由,剥夺消费者对产品的知情权,却还通过种种手段,误导消费者的消费取向,导致消费者因盲目购买使用产品和接受服务而遭受相关权益的损害。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消费者在使用产品和接受企业服务的过程中,人格尊严也受到侮辱。
在日趋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企业追求达成其经济功能所带来的种种问题,使其不仅面临着自身经济活动的信任危机,⑤更面临着自身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危机,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应势而行,并在世界范围内扩展、蔓延。
(二)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成败得失
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在当时情况下,其矛头主要指向跨国企业经营和扩张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它强调在市场体制下,跨国企业除了为股东追求利益外,也应该考虑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并且要求,跨国企业在贸易自由化、资本流动自由化、谋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该担负与此相关的劳工、环境、消费者等社会问题的社会责任。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立和运行,为经济全球化注入了新的活力资本,国际市场上的竞争更为激烈。跨国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发展和壮大,其投资、生产和贸易也向纵深发展,由此带来的正面和负面影响也都“今非昔比”。面对竞争压力、自由化浪潮和新投资领域的开放,越来越多的非跨国企业,包括发展中国家的企业采取各种办法参与全球经济活动,通过各种形式结成“企业战略联盟”,保护、巩固和增强自己的竞争能力。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扩展至跨国企业的供应链上,并蔓延到非跨国企业的商业行为当中,从而形成了普遍意义上的企业的社会责任。在这一意义上,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除了最大限度地对股东负责、创造利润外,还应最大限度地对企业的相关利益者承担责任,一般应包括劳工权益、消费者权益、环境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会利益、社会弱者利益等内容。如果一个企业能够通过其发展措施及经济行为,明示并兑现其对所有相关利益者的具体承诺,这个企业就可以被看作是一个良好的“企业公民”。
在没有世界政府的国际社会里,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对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解决,功不可没。具体表现为:第一,在这一运动的压力下,企业更加注重商业伦理和商业道德,更加关注自身的社会形象。在有关企业发展战略的决策中,企业不得不考虑其经济活动与所处社会的关系,不得不尽可能采取适当措施,以减少甚至消除由其自身发展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第二,在这一运动的作用下,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和态度有了相当大的转变。从拒绝承担社会责任,到推委社会责任,再到被迫承担社会责任,一直到目前企业善意承担社会责任,这一转变,不仅使企业家的道德良心得以升华,而且也改变了企业的自身形象,缓和了企业经济活动面临的信任危机,推动了企业与社会之间和谐关系的建立。第三,这一运动,唤醒了投资商的觉悟和消费者的意识,对企业担负社会责任构成外在的压力。投资商在选择其投资方向时,不再单一地考虑投资赢利,而往往把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作为其决定是否投资的一个重要条件。消费者在“投出货币选票”时,不再单一地考虑一己之需,而常常把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作为选购商品的一个重要依据。第四,这一运动,使相关的国际法律文件,更容易通过主权国家间的意志协调、达成一致。国际社会已经普遍认识到由企业推动的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基于共同的认识和需求,体现主权国家意志的相关国际法律文件,会更容易通过谈判、磋商达成一致,这必然会进一步推动国际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压力和动力下,劳工问题、环境问题、消费者问题等得到不同范围、不同程度的缓解或解决。然而,由于存在着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本质问题,在法律上,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以下攸关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问题:(1)在全球或国家经济萧条的境遇中,企业是否有能力仍担负相应的社会责任?(2)当企业的利润和企业的社会责任真正发生冲突的时候,企业应当做出怎样的选择?(3)企业追求利润和承担社会责任之间是否能够协调一致?对之该如何进行协调?又需要哪些力量来对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4)由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一般都涉及主权国家的微观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相关国际法律文件如何才能在国家此类敏感领域内得以有效实施?
尽管存在着上述难题,但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作用下,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在国际范围内大有普及之势。这不仅表现在企业社会责任守则的制定和广泛推行方面,更表现在国际贸易中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证问题上。在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固然重要,但企业社会责任守则的制定、执行或认证,似乎已成为企业有效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二、企业社会责任守则的效力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认证
(一)企业社会责任守则及其效力
企业社会责任守则是企业向公众展示其担负相应社会责任的内容要求和具体承诺,目前尽管林林总总,但其功能和作用一般都包括两方面:其一,应对企业经济活动面临的信任危机;其二,明晰企业经济活动的道德底线。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守则的制定,大体上可分为四个阶段。它最早是作为跨国企业内部的一项管理措施出现的,但其根本原因是为了应对外部社会对跨国企业生产活动中存在的劳工问题的痛斥和指责。随着跨国企业对全球经济的影响,其社会责任守则也被逐渐适用于供应链上的企业,并影响到其他非跨国企业的经营策略,因而也都纷纷制定本企业的行为守则,这样,企业社会责任守则的制定进入到“泛化”阶段。鉴于企业社会责任渐渐成为进行国际市场竞争的一项必要条件,为迎合需求,出现了不同的但却专门制定和提供社会责任守则的机构,企业社会责任守则进入到“专业化”的制定阶段。目前,由于国际社会普遍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企业社会责任守则的制定正在走向全球“一体化”阶段。
就目前来看,企业社会责任守则的执行或实施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企业自愿接受并执行。这与企业的自我认知以及企业的价值认识之间存在关系。如果企业认识到,担负社会责任在近期会增加企业的经济负担,但从长远来看,这一行为实际上是实现其经济目标的先行投资,其今后的经济活动必然会为其先行社会责任投资带来回报;⑦如果企业认识到,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只是企业价值的一部分,为社会而存在是企业价值的另一部分,也是最重要的一部分,那么,企业就会自愿接受并执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守则。这种行为,包含着主动性和自律性,而且也是现代企业全面治理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第二,迫于商业竞争压力,企业不得不接受和执行。当前,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没有国界的话题,对于企业来说,要想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就不得不担负相应的社会责任,而接受和执行企业社会责任守则,是企业取得竞争优势的一种必要手段,有时甚至是一个关键性的“砝码”。第三,行业协会在本行业内推行、实施。这种情况,实际上也与商业竞争压力存在关系。行业协会有一定的组织性和纪律性,面对国内或者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会有组织地在本行业内推行相关的社会责任守则。行业协会的这种行为,虽说没有强制力,但企业为了遵守“行纪”,为了应对共同的竞争压力,也为了企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接受并执行本行业内的社会责任守则,应该是“水到渠成”。
然而,由于存在下列较为严重的主观性问题,企业社会责任守则的效力并不令人乐观。第一,守则的制定行为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守则制定参与者大都是企业内部的高层管理人员,在推出守则草案之前,多凭主观臆断或者个人管理工作经验,缺乏调查研究,忽视广泛参与原则,从而导致企业社会责任的守则化从一开始就缺乏“民主性”。第二,守则的内容带有明显的主观性色彩。从现有守则看,其内容或者建议、要求,缺乏严密的逻辑关系,更经不起仔细推敲,从而导致守则本身缺乏应有的“强制性”。第三,守则的遵行完全在于主观意愿。守则一般由企业自己“量身定做”,如果需要,企业可以对某些敏感问题进行规避或故意忽略,这当然不能保障守则本身的“可靠性”。第四,对于守则执行的监督和评估不够客观。有的企业在本企业内设立关于社会责任守则实施情况的监督和评估部门,这实际上就是对自我制定守则的自我遵行采取的自我监督和自我评估;有的企业邀请第三方进行监督和评估,但由于存在利润追求和利益协调的实际问题,这种监督和评估似乎还存在诸多疑问。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上述种种主观性问题的存在,使企业对守则“存放”的兴趣,远远超出了对守则内容及其应有作用的兴趣,企业社会责任的守则化成了一种“时尚秀 (fashion show)”。
(二)国际市场竞争中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证
由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与国际贸易或者说国际产品订单挂上了钩,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证正变得炙手可热。但在认证中,必须弄清楚以下问题:
第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有限性。当前所谓的企业社会责任,是普遍意义上的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推动下由跨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发展、普及而来的。但无论如何演变,企业的社会责任应该着重于“与企业利益相关”的问题,应该强调与企业运营和发展相关性的社会问题。任意扩大企业应该担负的社会责任的范围,会给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而任意缩小企业应该担负的社会责任,可能会使之流于形式,并对相关利益者的权利和利益造成本不该有的损害。
第二,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国际性。在国际市场竞争中,被推行适用的社会责任守则各种各样,这些守则,都称其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但是,由于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所执行的企业社会责任守则不一致,对于同时接受不同企业订单的某一特定企业来说,该以哪个守则为准?又该如何协调这些守则之间的关系?几乎所有的企业社会责任守则都要求企业遵行相关国际条约所列的原则,但基于企业非国际 (公)法主体的理论和事实,企业如何直接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在上述问题还不能解决以前,这些守则或“标准”的“国际性”,显然让人质疑。因此说,当前所谓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应该仅仅是民间意义上的“国际标准”,或者更确切地说,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仅仅是商业伙伴之间的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问题。
第三,国际范围内企业社会责任认证机构的合法性。为迎合企业社会责任认证的需要,目前在国际社会出现了若干相应的认证机构,比如ICTI(国际玩具协会)、AVE(德国零售贸易外贸联合会)、BSCI(倡议商界遵守社会责任组织)、SAI(社会责任国际)等。无论前述哪一个认证机构,实质上都是非政府性质的组织。但问题是,由谁赋予了这些组织或机构进行国际企业社会责任认证的资格?这些机构所从事的国际认证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到目前为止,国际社会还没有在国际法上共同认可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国际社会所有成员的国家标准化机构也没有在国内法上承认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亦不存在基于国际商业习惯或者政府间国际组织所确立的国际认证机构。因此说,这些认证机构所从事的认证行为,是非政府组织的行为;这些机构所颁发的认证证书,仅仅对企业“个体”的商业行为有效。
第四,企业社会责任认证中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协调性。企业社会责任守则在法律上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法人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一是包括国际劳工标准在内的相关的国际人权法律文件。其中所涉及的国内法律、法规,主要指企业所在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也包括与企业运营有关的环境标准,这些都属于主权国家微观领域内的问题,比较敏感。至于其中所包含的国际条约,由于各国间存在着诸如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法律价值取向等的差异,对相关国际条约的签署和批准也会有所差别,甚至还存在条约保留的情况,因而对条约的适用必然也存在差别。因而,在做出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证前,必须要解决好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在彼此并存时,各自的法律效力如何?或者说,在彼此发生抵触时,何者处于优先地位?⑧
企业社会责任“民间”认证与国际市场竞争之间的关系问题,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高度重视。2005年3月,多国联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巴西召开会议,期望用三年的时间,制定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IS026000,并计划于2008年初发布实施。自此,ISO成立社会责任标准专门工作组负责此项工作, ISO成员国的国家标准化机构也把企业社会责任作为自己新的工作项目。2006年11月,ISO与联合国全球协定办公室就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签署了一份谅解备忘录,⑨这进一步推动了IS026000的制定工作,一种较为“纯正”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即将应运而生。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化与国际法面临的挑战性问题
当今更加相互依赖的全球社会,不仅赋予了我们一种新的伦理观念,而且也赋予了我们制定新的法律和政策的物质基础,⑩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国际标准化过程充满希望。然而,我们在“享受乐观”的同时,更要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化给国际法带来的严峻挑战。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是否具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国际法是适用于国际社会的法律,是名符其实的法。(11)它所建立的不是一种以统治权为基础的法律秩序,而是一种以国际社会的主权者“平等协作”为条件的法律体系,因此,国际法常常被认为基本上是一种弱法(weak law)。这恰好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国际法最本质的属性和特征。(12)
现有企业社会责任守则的内容,均建立在国内法和国际法相关规定和原则的基础上,而且从形式上看,均是较为确定的规范或者规则。尽管其中存在诸多的主观性,但为了应对商业竞争压力,为了迎合地方政府的要求,对于接受相应守则的企业来说,该守则就应该具有某种程度的法律性质的拘束力。
以“整齐划一”方式达成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应该具有与国际法相似的某些特性,(13)同时也应该有其自身的一些特征:第一,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对企业法人的直接性。国际法需要国家法才能完成其任务,而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不需要通过国家或者国家机关的签署和批准、转化或纳入等程序,企业仅通过明示接受,就可以直接适用或实施。第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只发生企业法人的社会责任,而不发生主权国家的集体社会责任。国际法在原则上只规定国家的权利义务,因此一国违反国际法的情况,原则上也由组成该国的全体国民集体负担责任,不由个人负担责任;(14)而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要求的是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如果某一企业违反相关要求,该企业应该担负责任,而且也只能由该企业担负相应的社会责任。
当然,在严格意义上,还不能简单地把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归属于国际法,它有自身的一些特性和特征。这些特性和特征,在某些方面甚至优于国际法,而在某些方面又显现出其与国际法相比较之下的致命弱点。由于企业的经济性质和法律特征以及国际市场竞争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是否可以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具有一定的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二)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下,企业能否成为国际(公)法的主体?
法律主体关系到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就当前看来,国际法的主体一般指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或者正常主体,能够直接享有国际法赋予的权利,也能够直接承担国际法所要求的义务。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派生主体,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是由国家让渡的。
在现有的国际法理论中,企业还不被认为是国际(公)法的主体(但它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是国内法的主体),而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除了包含相关的国内法律、法规外,主要地涉及国际人权法律文件、国际环境标准等,但基于企业非国际法主体的理论和事实,为有效解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企业能否直接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义务?
在国际法上,关于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已经有较多的讨论,并已形成较为成熟的观点: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如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不断增长的作用、条约中划一的国内法规定以及像欧共体那样的法律秩序的出现,都倾向于使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区别不像以前那么清楚了。(15)“国家可以将个人或其他人格者视为直接被赋予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而且在这个限度内使他们成为国际法的主体。”(16)那么,对于作为经济组织的企业来说,由于国际社会的发展和需要,其国际法律地位是否也应该有所改变?国际法院在“关于为联合国服务而受损害的赔偿案”(1949年)中就曾经指出:在国际法的整个历史中,国际法的发展是受国际生活需要的影响的,……各国的集体活动的逐渐增加,已经产生某些并非国家的团体在国际舞台上进行活动的情况;这种新的国际法主体不一定是国家,或具有国家的权利或义务;而且,在任何的法律体系中,各法律主体在它们的性质上或在它们的权利范围上不一定相同,但它们的性质是取决于社会的需要的。(17)
(三)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效力根据是否为“国家间意志的协调”?
对于国际法来说,国家之所以要遵守它,不外乎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国家的内在动机,即国家的内在“心理”需要。这其中又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维护自身形象的内在需要,二是国家避免不遵守国际法所带来的麻烦甚至惩罚。其二,国家间的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即外在的“社会”压力。国际法既然是国家间意志协调的产物,一国的不法行为必然会遭到其他国家的谴责和反对,因而国际法对国家具有外在的拘束力。(18)
对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来说,无论从现有理论还是从未来前景看,它远远不同于政府间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法律文件,更不能称其为“国家间意志协调的产物”。但由于其自身的特性和特征,特别是其自身的“确定性”和“国际性”,在一定程度上,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可以被看作是“初级的、最有力的全球法 (global law)的候选者”,(19)企业遵守它的理由与国家遵守国际法的原因之间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当然也有其自身的某些特点。
从发展趋势看,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效力,必然要打破国家和国际法之间必然联系的两个“禁忌”:第一,它不需要国家的批准或者管制,在企业内可以直接适用和实施。国际法是国家间的法,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际法通过国内法的并入或者转化才发生效力。而在非严格法律意义上,企业是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当然“主体”,且由于该国际标准约束的是企业的行为,因而,它可以不经由主权国家的批准程序,不借助国家的国内法,就可以在不同国籍的不同企业内部或者企业之间直接适用,并具有拘束力。第二,它必然要超越传统的国际关系的范围而发生效力。即使有主权国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拒之门外”,但其他国家国内企业对该标准的适用及其在国际商业竞争中的要求,必然会导致该标准的域外效力,从而影响到该主权国家国内的企业。(20)
这里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与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效力相关的可诉性问题。毋庸置疑,企业为了管理和运营需要,必然会设定一系列的在其管理之下的规章制度,并且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尊重并实施这些规章制度的强制性方法。但如果企业由此违反了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相关规定或者要求,并因此侵害了劳工权益、环境利益或者消费者权益,该国际标准能否作为对企业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在诉讼中又如何协调国际法、国内法以及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之间的效力关系?诸如此类问题,都是需要认真研究和对待的。
四、余论
企业通过一定法律程序成为社会中的“虚拟人”后,就与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企业在占有并处置一定社会资源的前提下,基于其经济实体的自然属性,需要努力运营以达成其经济功能;基于其经济组织的社会属性,又不得不受一定社会的法律和政策的约束和调整。作为一个充满矛盾的过程,企业在给社会带来财富并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同时,又不可避免地为其所处的社会带来某些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某种意义上,正是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及其恶性扩展和蔓延,人类的生存和生活环境已经处于一种危机当中。在国际范围内,通过法律化和制度化的方式来解决日益严峻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已迫在眉睫。
在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中,企业追求单纯的资本和利润扩张而不顾利益差距与社会问题的做法,最终会导致舍本逐末。正确面对并有效解决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是作为“理性经济主体”的企业实现其“良治”的需要,也是作为“社会公民”的企业更好承担其自身法律责任和义务的要求。在运用制度或法律方法解决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时,不仅需要解决好其中存在的国际经济问题,更要关注它给国际法带来的种种挑战和问题。这些挑战和问题,不仅关系到国际市场、企业以及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客观特征之间的良好协调,也关系到企业和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不同的主观利益需求之间的有效协调,更关系到企业的健康生存和良性发展。因此说,通过分析这些极具挑战性的问题,尝试找到应对的最好方法和最佳途径,可以有效解决目前面临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进而弥补企业快速发展进程中的结构性缺陷,并调整企业追逐利润的粗放式的经营活动。
当然,在国际范围内,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解决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其中还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技术问题。但是,在这一过程中,无论采用什么样的技术或方法,都应该体现企业与人权之间、企业与环境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国家之间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都必须考虑并能有效解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给国际法带来的种种挑战。由此期望,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解决,有助于改善国际市场的竞争环境,有助于企业达成其经济功能,有助于企业为人类创造更高的生存标准和更好的生活环境。
注释:
①See in detail William H.Shaw,Business Ethics(4th edition),Wadsworth Thomas Learning,2002,pp.165-176.
②关于企业的性质和本质,不同的理论有不同的解释,包括完全契约框架下的企业理论、交易费用经济学的企业理论、新产权学派的企业理论、企业的能力理论、企业间网络理论以及劳动管理的企业理论等。
③See Irene Chow,Neil Holbert,Lane Kelly and Julie Yu:Business Strategy-An Asia-Pacific Focus,Pearson Prentice Hall,2004,pp.4-5.
④劳工群体如同儿童、妇女、老人、残疾人等群体一样,在“人”的概念上,具有“同质性”;但同时,又有自身的特征,要保障他们基于自身特征所需要的特殊权利。但这些特殊权利,不是特权,而是为了使他们能与社会中的其他成员同等地享有人权。在法律上,保护劳工权益,就是保护劳工的人权或者劳权。参见李雪平:《多边贸易自由化与国际劳工权益保护》,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5页。
⑤该信任危机主要指向企业的财务管理、环境保护、劳工健康、工作安全、消费者健康等。See Lisa H.Newton and Maureen M.Ford(ed),Taking Sides:Clashing Views on Controversial Issues in Business Ethics and Society(7th edition),McGraw-Hill/Dushkin,2002,pp.29-31.
⑥See http ://cifco.Myrice.com/school/Global_O01.htm.
⑦比如销售额和市场份额的增长、品牌定位得到巩固、企业形象和影响力得到提升、吸引和保留员工的能力得到提高、运营成本降低、对投资者和财务分析师的吸引力增大等。参见菲利普·科特勒、南希·李:《企业的社会责任—通过公益事业拓展更多的商业机会》,姜文波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年版,第9-15页。
⑧参见梁西主编:《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修订版。
⑨See http://www.unglobalcompact.org/NewsAndEvents/News_archives/2006_11_20.html.
⑩参见[美]彼得·辛格:《一个世界:全球化伦理》,应奇等译,东方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11)参见李浩培:《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9-48页。
(12)参见前注⑧,梁西书,第15页。
(13)关于国际法的特性,详见李浩培:《李浩培文选》,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75-488页。
(14)前注(13),李浩培书,第481页。
(15)参见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9版第1卷第1分册,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 32页。
(16)前注(15),詹宁斯等书,第10页。
(17)参见前注(15),詹宁斯等书,第11-12页。
(18)See Louis Henkin,International Law:Politics and Values,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Kluwer),1995,p.10.
(19)See Gunther Teubner ed.,Global Law Without a State,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 Limited,1997,pp.4-8.
(20)See Gunther Teubner ed .,Global Law Without a State,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 Limited,1997,p.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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