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是否可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论文,主义论文,非人类论文,环境论文,中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最近二、三十年,西方学术界在人与自然的问题上,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思想渐成主流,各种新论新学不断面世。这几年此股风也吹到我国,惹得不少学人大步跟进。
非人类中心主义自然是相对人类中心主义而言,从这个意义上说,各种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思想有两个共同点:其一,都不同程度地反对人类中心主义,即不再认为人是更高贵的物种,不再从人出发思考生态环境的问题,于是都力图从公允的、没有物种偏好的立场来建构自己的环境伦理理论。其二,都将伦理关怀的范围由人向外扩张,认为“人不仅对人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对自然物也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并且后一种义务并不是前一种义务的间接表现。”(注:参见杨通进《人类中心论:辩护与诘难》,载《铁道师院学报》(苏州)1999年第5期。)
然而,这样的努力能成功吗?人类中心主义是否已被驳倒?各种先期推出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又是否可行?我对此深表怀疑。
一、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理论能否自圆其说?
一种应用性理论,首先要能够自圆其说,而后才谈得上应用。由于国内目前尚无自成一体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理论,那就让我们来依次看看在西方最有影响的三大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流派的理论是否做到了这一点。所谓“三大流派”,是指由辛格的动物解放论和雷根的动物权利论构成的动物解放/权利论;由施韦泽的敬畏生命理念和泰勒的尊重大自然理念表述的生物平等主义;由大地伦理学(莱奥波尔德)、深层生态学(内斯)、自然价值论(罗尔斯顿)阐发的生态整体主义。(注:此节与“三大流派”相关的内容参见:杨通进:《环境伦理学的基本理念》,《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1期;徐嵩龄主编:《环境伦理学进展——评论与阐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先看动物解放/权利论。该论宣称:动物权利运动是人权运动的一部分;动物的解放是人类解放事业的继续。
动物解放论从功利主义出发进行论证,认为快乐即善,痛苦即恶。动物也有痛苦,因此必须把动物的苦乐也纳入“道德计算”,将给动物带来痛苦的行为看作不道德和必须停止的行为。
这一论证存在三个疑问:第一,“子非鱼,安知鱼之乐?”人非禽兽,安知禽兽之苦乐?虽然杀戮、折磨、虐待动物等可以判断为令动物痛苦的行为,但到底什么是让动物快乐的行为就很难让人判断,因为动物既不会说,也不会笑。还有一些人类行为对动物究竟是苦是乐也不易判断,如将动物作宠物饲养、让动物学一些人的知识技能之类。第二,让动物不痛苦甚至快乐的行为,不见得就是对动物有利的行为。如圈养于动物园甚或野生动物园的动物,吃喝不愁,没有生存压力竞争,却可能导致动物种和本能的退化。第三,由于一种动物的快乐可能就是另一种动物的痛苦,为此该理论设计了两个优先原则来处理此类冲突,即基本利益优于非基本利益;心理较复杂动物优于心理较简单动物。但在许多时候这两个原则会形同虚设。如在虎吃鹿的情境中,虎吃鹿鹿死,虎不吃鹿虎(会饿)死,此时谁的利益更基本?而虎与鹿的心理哪个更复杂,也无从判断。另外,为何心理较复杂的动物就有优先权?按此原则,人或者需以其它动物为食物的动物,是否只有先将某种心理最简单的动物吃完或吃得差不多了,才能再开始吃比这种动物心理稍复杂一点的另一种动物?
动物权利论则从道义论出发,认为动物和人一样,拥有不可侵犯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基础是“天赋价值”。天赋价值来源于有生命、感觉、意识的生命主体。因而动物也有获得尊重的权利,它决定了人类不能把动物仅仅当作促进自己福利的工具来对待,不能折磨动物,不能将动物应用于科研、商业和娱乐活动,并应做一个素食主义者。
道义论的论证同样令人生疑。动物的“天赋价值”其实是人赋价值,是由人承认才有的价值。实际上从古至今,人类从来就是用工具主义的态度对待动物的。即使人从现在改弦更张,承认动物的天赋价值,动物也不能完全获得尊重。动物间的弱肉强食和生物链现象表明:至少在动物之间,是无法让它们相互尊重的。而诚心尊重动物的人,是否也能获得猛兽和蚊了的尊重?
再看生物平等主义。生物平等主义将道德关怀从动物扩大到了所有有生命的存在物,并用“敬畏生命”和“物种平等”的理念做主要的理论支撑。
敬畏生命理念认为,生命是神秘、神圣的,人应象敬畏自己的生命意志那样敬畏所有的生命意志,满怀同情地对待其他生命,把所有动植物都视为人的同胞,这样才是有道德的。
但是,如果人连植物、细菌、病毒都不伤害,人还能生存吗?当然,此论有补充说明:人只有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才可伤害或牺牲某些生命,而且要带着责任感和良好意识作此选择。然而在人与人之间,我们能作这样的伦理说明吗?若不能,谈何将动植物视为同胞?!因而这种前后自相矛盾的理论,只能给人留下虚伪和伪善的感觉。
生物或物种平等理念认为,人是地球生物共同体的一个普通成员,与其它物种是完全平等的,人并非天生就比其它生物优越,每一个有机体都是生命的目的中心。
生物与生物真是完全平等的吗?连人与人之间都无完全平等,遑论人与动物?正象人的个体在天赋、潜能方面存在先天差异一样,人与动物也有先天差异。人优越于其它生物,不是人的思想的误断,而是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人有理性、文化、道德;人会发明创造、组建社会;人能将其他生物作为认识评价利用的对象。其他生物有吗?会吗?能吗?真正平等的关系要靠相互协商、妥协建立。动植物无法与人沟通,只能由人包办,所以也不可能与人建立真正且可靠的平等关系。
总之,试图通过降低人的位格来处理人与其他生物的关系是不可取的,而从一个错误的前提推出的生物平等主义伦理观也是不可靠的。
最后来看生态整体主义。生态整体主义的道德关怀范围更扩大,从生命物扩展到无机物,从生命个体扩展到生物共同体或整个生态系统。生态整体主义除了也用天赋权利、生物平等等作其支撑理论外,还有个特殊支撑理论,即自然价值论。自然价值论把人类对大自然的道德义务建立在大自然所具有的客观价值的基础之上。认为价值不是属人的,为人独有,而是自然物身上所具有的创造性属性。这种创造性使得大自然本身的复杂性得到增加,使得生命朝着多样化和精致化的方向进化。
不与人及人的利益联系谈价值,迟早会陷入无法自证的困境。为何大自然的复杂化进程和生物的多样化、精致化进程就是价值的体现?依据何在?按采信率较高的天体物理理论,地球、太阳系乃至宇宙,有从简单到复杂、从单一到多样、从粗陋到精致的进程,未来也迟早会有再从复杂、多样、精致到简单、单一、粗陋的进程。可是按自然价值论的价值界说,后一种进程却只能是无价值甚或是负价值的,这又是何道理?以上提问,不从人出发,难道能说出个所以然吗?可以断言,离开人谈价值,只会导致两种结果:要么任意规定价值并完全无真伪可辨;要么越详加解说价值越说不清楚。
二、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理论完全跳出了人类中心主义吗?
要讨论这个问题,首先得弄清什么是人类中心主义。在我看来,从理论的内涵或表现形态来界定人类中心主义是不可取的,人类中心主义并不是一种理论,而是一种立场,即从人出发,以人为中心,按人的需要或利益来思考人与对象关系的立场。从这个立场出发,并非只能建构一种特定内涵的理论,而是能建构无限多不同内涵的理论。就以环境伦理为例,人定胜天的自然观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人是自然管家的自然观是人类中心主义的,天人合一的自然观也可以是人类中心主义的;诺顿的环境伦理学是人类中心主义的,默迪的环境伦理学也是人类中心主义的。因此,凡是符合这一立场的理论,不论是哲学的、伦理学的还是科学的,都是属于人类中心主义的。当然,非人类中心主义也是一种立场,一种不以人为中心也没有任何中心的立场。
从人类中心主义出发建构的各种环境伦理理论,不管其具体理论是否言之有理,确实都是由以人为中心的立场贯彻始终的。可非人类中心主义是一种能够善始善终的立场吗?由其派生的各种环境伦理理论真的跳出了人类中心主义吗?
我看没有,依据有三:首先,不说任何一种理论(包括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理论)都要用人的思维方式和人的语言来加以思考和阐述,就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理论欲施用于其他存在物的福利、权利、解放、平等、尊重、同情等理念或价值原则,也都是从人的需要、苦乐、喜好而由己及它,由人及物推出来的。既然如此,怎样确保这些东西不暗含人的价值取向?
其次,各种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理论提出的人与其他存在物的伦理关系准则,和其他存在物相互之间的伦理原则,都是由人单方制定的,同时也是要由人来全权操作、实施、处理。这样一来,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理论不予承认的“人是其他存在物的道德代理人”,“是自然的管家”的观点,就被自己违反和破坏了。
第三,各种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理论时常露出人类中心主义的尾巴——人的价值偏好。当各种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理论差不多都把道德关怀从人向人之外的扩大,看作是提升人的道德境界的有效途径时,其言下之意不就是在说,对其它存在物的道德关怀,是对人有好处的事吗?又如生态整体主义的大地伦理学把生物共同体的完整、稳定和美丽视为最高的善,(注:杨通进:《环境伦理学的基本理念》,《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1期。)我国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的积极倡导者叶平先生把生命进化过程视作自然界固有价值,(注:叶平:《非人类的生态权利》,《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1期。)就象前述“自然价值论”把自然的多样性、复杂性看作价值的根据一样,其实就是从人(类)的利益说的。否则,“完整、稳定”为何称“善”?美丽又是谁的审美?进化又是谁的价值评价?“人对其它存在物负有直接道德义务”和“自然具有内在价值”的命题,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理论经常倚重的理论前提,可直到现在,这两个命题也没真正得到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证明。
杨通进先生认为,非人类中心主义对人类中心主义的革命,主要体现在方法上:人类中心主义用的“哲学工具是本质主义和还原论,它总是试图把复杂的现象还原为某些简单的要素,追求事物背后的永恒不变的单一本质”。而“非人类中心论的文化背景是后现代主义,它是从非本质主义、非还原论的角度来处理和谈论人与其它存在物的关系以及环境伦理的基本问题的”。(注:杨通进:《人类中心论:辩护与诘难》,载《铁道师院学报》(苏州),1999年第5期。)且不说这样的区分是否有足够的根据,只想问:非人类中心主义把人对其它存在物的间接义务变为直接义务,就不是还原论了吗?把价值从为人固有变成为物固有,就不是本质主义了吗?其实,后现代主义既然只是思维和叙述方法,就没有姓“物”和姓“人”的区别,即便非人类中心主义率先用了,人类中心主义只要愿意,照样可以用。
任何一种关涉价值及伦理的理论,都犹如孙悟空难以跳出如来佛的手心,不可能彻底跳出人类中心主义。因为我们既然是人,就无法摆脱人的纠缠,即使是用后现代主义的叙事、隐喻、修词等方法来表达,也仍是人的自语。因为我们已有理性,就不能装作不知自己的利益所在,纵然用罗尔斯的“无知之幕”也无济于事。
三、非人类中心主义对人类中心主义的诘难是否有理?
在环境伦理问题上,非人类中心主义对人类中心主义的主要诘难有四种。(注:参见杨通进《人类中心论:辩护与诘难》,载《铁道师院学报》(苏州),1999年第5期。;余谋昌:《走出人类中心主义》,《自然辩证法研究》1996第7期;李寿德等:《中国环境伦理学研究进展》,《自然辩证法研究》2000年第6期;徐嵩龄主编:《环境伦理学进展——评论与阐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但这四种诘难在我看来,没有一种能对人类中心主义构成致命伤。
诘难之一:人类中心论把“道德”理解成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准则,但这只是一种“元伦理学预设”,它并不意味着人们就只能永远这样来理解这一术语。
这其实算不上一个真正的诘难,因为非人类中心主义论者自己也承认,人类中心主义并不反对把道德关怀或道德义务投向其它存在物,只不过它是一种由人派生的间接义务。间接义务也是义务,也可据此制定人对动物或其它自然物的行为规范。人类中心主义论者所反对的,是要人对物象对人一样行使道德义务。当然,人类中心主义的“元伦理学预设”也可以摒弃,不过重要的是要把准备取而代之的“新元伦理学预设”证好,可遗憾的是,一如前述,我们迄今还没有看到今人信服的论证。
诘难之二:人类中心主义和利己主义遵循的是同一逻辑:自利是行为的唯一动机;只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规则。然而如果以个体形式表现出来的利己主义是错误的,那为什么以人类整体形式表现出来的利己主义就是合理的呢?
利己主义有合理的即利己又利人的利己主义和不合理的即损人以利己的利己主义,只有后者才是错误的,而前者非但无错,还是市场经济社会的主要行为方式。尽管人也有纯粹利他的时候,但这并不能反过来证明只要利己就是错误。是故人类中心主义用利己主义逻辑作行为选择也没有什么不光彩的。须注意,利己主义作为人类的行为逻辑,不以“是否损害了其它存在物”划分合理与不合理,因为人类要想既利己又一点不损害其它存在物而生存发展是不可能的。
诘难之三:人类中心主义往往把人所具有的某些特殊属性视为人类高于其它动物并应占据世界中心地位的根据。但是,要想找出所有人都具有、而任何动物都不具有的某种特征是不可能的。象智力、自我意识、使用工具的能力等,都是人与动物共同具有的。而文化、道德之类,虽不为动物所有,也不为同样是人的胎儿、婴儿、白痴、精神病患者、老年痴呆症患者所有,所以算不上人类特征。既如此,为什么对这些不比动物特殊的人可以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而对动物就不能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
使用符号的能力和道德自治的能力,胎儿、婴儿虽不具有,但将来会有;精神病和老年痴呆症的患者以及植物人,则至少是曾经具有;至于怎样教也学不会的绝对白痴(绝大多数所谓白痴其实是弱智,可以学会一些),也有将来治愈而具有的可能。但动物却是怎么都不可能具有。这,就是人高于动物的地方。退一万步讲,就算人真的没有任何高贵的特质,也推不出人类不能以自己为中心,和必须对动物负有直接道德义务的结论。还有,这一诘难的比较方法也不够正当。当它说动物也有智力、自我意识和使用工具的能力时,显然是在用少数高等动物作代表而言。可在说使用符号的能力和道德自治的能力不是人类的特征时,又是用最弱小和最不健全的人来作证明。这种确认标准的前后不一,除了让人想到诡辩,别无其他。
诘难之四: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理论不能真正解决环境生态危机。一是因为它不能为人们保护濒危动植物和荒野的行为提供充足的理由;二是在实践操作层面,它把自然存在物仅仅当作对人有利的资源加以保护,会遇到一些难以克服的问题。如:因理性有限而无法预知一个物种的毁灭或一个特定生态系统的破坏究竟会产生哪些长远的影响;在保护资源时,因按人的需要和资源的稀缺度为资源进行人为排序,将导致大自然和大自然的对立。
所有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理论想达到的环保目的和那些合理的环保主张,同样都能由人类自身的利益推出。为何不能折磨虐待动物?因为这可能把人变得对同类也同样残忍。为何不能将自然资源竭泽而渔?因为人类还要尽可能长地延续下去。为何要保护环境、维系生态系统?因为它是人赖以生存的条件。为何要保护挽救濒危动植物?因为这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需要,而生物多样性既是人类诞生的前提,也能给人以多种利用。为何要保持一些原始状态的自然?因为它符合人科研、寻根和审美的需要。因此并非以人为中心,就不能为保护自然提供充足理由,就不能与自然建立和谐的关系。
在实践操作层面,不毁灭物种和不破坏局域生态系统已是人类共识,并非为非人类中心主义论者独有,而人类因理性有限而无法确知一种改造自然的行为究竟会产生哪些深远影响的困难,对非人类中心主义照样存在,除非让人类停止所有改变自然的行动。至于所谓大自然与大自然的对立,如果说真的会是由“人为排序”造成,那人也自然会有化解的办法。我认为,人类维系生态系统的平衡,和与自然形成和谐关系的难点,不在于人类理性的有限,也不在于“让万物皆备于我”的人类中心主义根深蒂固、挥之不去,而在于由人与自然关系折射的人类自身利益矛盾或价值冲突的不好处理。这些矛盾包括类个利益冲突、长短利益冲突、整局利益冲突、代际利益冲突、族际利益冲突、价值偏好冲突等等。正是这些利益冲突或其中某些利益的随意扩张,引发出种种环境生态问题。因而可以说,只要人类能明智地权衡这些利益的轻重缓急,妥善地解决这些利益冲突,管治住那些不顾整体和长远利益的行为,就自然会与自然形成和谐的关系。因此,跳出人类中心主义寻求人与自然之解,实在是舍近求远,变简为繁。
最后应予承认,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理论并非一无是处,它的出现也有不少积极意义:1、它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批判虽从根本上说并不成立,但却促使人类更清醒地认识自己及其不足,并重新反思、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2、它扩展人类伦理关怀视野的做法是正确的和必要的;3、它所提出的各种具体伦理原则和处理相互关系的优先原则富有启示意义,其中不少原则经改造可拿来为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所用;4、它将人对自然的态度作为衡量人的道德境界的指标,也是十分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