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区建设若干问题的认识和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若干问题论文,社区建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对社区建设若干问题的认识
社区建设是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必然产物。经过8年的实践,对于社区建设在当前社会条件下的作用意义的认识,已经在全社会形成了高度的统一,但是,就我国而言社区建设还是一件新生事物,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还处于一个探索的阶段,存在着许多矛盾和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总结,不断探索。当前可能影响社区建设进一步发展,需要进行深入研究的有关理论认识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一)对当前社区建设的社会背景的认识问题
社区建设与社会发展水平、文化背景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不同发展阶段和文化背景的社会,其社区建设的内涵可能不尽相同。因此,研究社区建设的有关理论问题,尤其结合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研究社区建设,必须对我国当前的社会文化背景有一个客观、科学的认识。
1.我国城市的聚合度高,社区的自然特征较弱。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主要发生在改革开放以后,无论从城市的人口增长还是从地域的扩张来看,改革开放以后的增量都占有重要的比重。在这一时期,社会城市化发展的特征主要并不是开辟发展新城区,而是一个在老城镇的基础上进行扩展改造、城市要素逐渐向中心聚集的发展过程,因此城市的发展形态是以市中心为圆心向外呈梯度状辐射,即俗称为“摊大饼”模式。这种城市分布的形态是没有离散性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城市社区形成的主要原因并不是地域分布等这些自然要素的作用。
2.城市社区的时空距离已经拉近。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影响城市时空距离的交通、通讯两大因素得到了迅猛发展,在城市中地域距离因素对市民的生活工作的影响程度正在逐渐变小,19世纪那种由于时空距离阻碍人们沟通、影响人们生活的社会因素,已经不复存在。
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服务的经营形态正在发生根本性转变。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经济体制的原因,社会服务业的经营形态十分封闭、落后,社区广泛的服务需求根本无法得到满足。进入市场经济改革后,我国的社会服务经营形态正在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与其他市场一样,服务市场也从卖方市场转变成了买方市场,只要有社会需求,市场就将渗入。
4.社会的行政作用力度强、覆盖范围广。西方国家19世纪形成社区现象的一个社会原因就是行政力量弱小、覆盖面有限,使社区不得不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社区中的问题。这一社区现象在我国是完全不存在的,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行政体制构架,即使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今天,仍然未发生根本性的动摇,各个行政部门仍然直接管理着社会和社区的一切事务,从环境卫生到幼儿入托,从菜篮子到米袋子,无所不包,行政力量十分强悍、周到。
5.社区成员的“缘”引力弱。社区中的成员具有某种共同一致的志向,以这一共同的志向为媒体,把全体成员联结在一起成为一个共同体,这一媒体即所谓的“缘”,而媒体形成的联结力即所谓的“缘引力”。在现实的社区中,城市社区成员之间的“缘”是大量存在的,比如,共同的物业、共同的环境等等,但是,由于事不关己,少管闲事的价值观念的盛行,成员之间又缺乏沟通的客观环境,以及社区行政力过于强大等原因,使得社区成员并不对社区寄予厚望,同时也缺乏对社区的责任感,因此,在社区,能够为社区成员普遍认同,并能够直接影响其切身的重大利益的“缘”尚有待培育,社区的“缘引力”尚处于十分幼弱的状态。
(二)关于社区大小的问题
一般而言,所谓的社区大小应当与下列因素有关:
1.城市居民分布情况。对于经典的社区模型而言,社区是自然形成的,地域内部相对它的周边具有明显的密度差,社区内部密度相对较高。但这种模型对于现代城市社区已经不适用了,原因是城市在进化中早已将居住点之间的沟壑填平,使现代城市的居民分布基本上呈平缓的连续状,原始的离散状态早已不复存在。那种纯真的社区形态只有在我国农村才广泛存在。虽然以居民的分布密度作为划分社区大小的唯一标准已经没有意义,但是居民的分布在现代社区划分中仍然是一个必须考虑的因素,因为社区人口多少与其分布密度和大小紧密相关,而人口多少则是社区划分中的一个重要指标。一般而言,社区的人口规模应当符合两项要求:一是保证社区行动能够形成一定的规模效应;二是保证社区成员间具有一定的亲和力。这两者显然是一对矛盾,因此,只有调整好人口密度与社区大小的关系,才能处理好这对矛盾。
2.社会资源的分布情况。社会资源的分布是社区划分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它既包括物资资源,也包含非物资资源。然而社区的功能的完善永远是相对的,不可能是绝对的,以什么作为标准,这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一般而言应当从两个方面予以考虑:一是社会的经济能力和发展水平,即社区功能的完善程度应当适应社会的经济能力和发展水平;二是社区的需求愿望,即无论是社区的市场性资源还是公益、福利性资源,甚至法律、制度等非物资性资源,它的进入都应当充分考虑社区的需求愿望。由此可见,功能的完善程度的标准是动态的,据此又可以推论社区的大小也应当是动态的。
3.社会管理体系的分布情况。政府在社区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政府的作用体现在行政管理和行政组织两个方面。社区的划分必须考虑行政体系的分布情况,通过与现行行政管理体系相适应的适当划分,在客观上为最高效率、最低成本地发挥好政府在社区建设中的两个作用创造条件。
4.社会的发展状态。社区作为一个受社会、文化背景影响的可变性概念,我们在研究其大小的时候,不能不考虑它与现时的社会发展状态的关系。一是社会的有形状态,包括影响时空距离和资源密度的一切物质基础,显然,相对时空距离的缩短,将使社区的绝对大小增大,而资源密度的情形却正好相反;二是社会的无形状态,包括人们的主观价值观念和客观的意识形态等,有关这方面的因素对社区的影响要复杂得多。总之,社会发展状态的各种因素对于社区大小都具有直接的影响,并且这种影响关系是错综复杂的,必须以综合的、系统的方法加以分析才能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估。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对社区大小问题作出如下判断:
1.由于我国的城市聚合度较高,社区的自然特征较弱,因此这种自然因素在社区划分中已无实际意义;
2.由于当前社区的“缘”引力弱小,并缺乏自主服务的环境基础,而行政作用力又十分强大,因此,使社区的划分与行政区域相统一,将会有利于社区建设的开展。
3.以街道对应的行政区域为社区具有如下有利因素:一是以街道为单位的社区建设体系在制度上和实践上已经具备了良好的基础,尤为重要的是它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能够实现有效的统一;二是多年来的城市规划基本上是以街道为最小单位的,因此一般社会资源(诸如医院、物业管理、行政管理)的配套以街道为单位,这对于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十分有利;三是一般街道对应的人口数量对于社区建设恰好处在一个较为适宜的规模,即既具备了一定的规模效应,同时相互间也不失亲和力。
(三)社区建设的主体问题
社区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宽泛,如果以社区建设进行过程的环节来考虑,它涉及社区建设的规划、政策制定、组织管理、具体实施等内容,从这些环节内容可以看出,社区建设仅仅依靠某一个部门或某一个部分的群体都是难以完成的,它必须通过社会方方面面的协同努力才能完成。因此就社区建设的整个系统而言,其主体不是单纯性的,而可能是多元性的。如果我们将社区建设的上述四个环节再进一步归类,可以分成这样两个部分,一是宏观部分,包括规划、政策制定、组织管理;二是微观部分,即具体的实施。由此我们又可以将社区建设的主体对应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我们称之为宏观决策主体,它应当由政府来担任;另一部分称之为微观实施主体,应由社会的各个方面(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组成。两部分各为所长,互补所短,十分契合。
1.社区建设主体多元的客观性。社区建设主体多元的根本原因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社区建设内容的综合性。社区建设作为一项涉及社会成员生活的软硬环境事业,是一项必须通过社会的多方面协同努力才有可能完成的系统工程,它由一系列性质、层次、作用各不相同的工作层面所组成,这些层面虽然相互关联,但彼此独立,对应着各自的主体。二是主体间的对立性。社区建设各个层面都对应着各自的主体,有些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对立而不能通融的,比如,按照社区建设进行过程形成的工作层次中,规划、决策、组织分别与实施相对立,相互之间无法形成共同的主体。因此社区建设主体多元是由社区建设的这两个客观事实形成的。
2.政府担任社区建设宏观决策主体的必然性。社区建设规划、决策、组织的角色为何非政府不可,这是由于社区建设所涉及的这些方面的相关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首先,社区建设的规划涉及社区区域的划定、管理体制的设计、对应的公益设施的配套等宏观计划,这些工作非政府莫属;其次,社区建设的政策制定是一个行政司法行为,显然也非政府莫属;再次,社区建设是由社会的各个方面共同参加的庞大的系统工程,对于这样的一项工作的组织指挥,只有政府有能力胜任。可见,政府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地位是无可替代的。
3.社会成为社区建设的微观实施主体的必要性。社区建设作为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它包括了社会各种行为;既有市场行为,也有非市场行为;既有政府行为,也有民间行为;既有组织行为,也有个人行为;既有精神建设行为,也有物质建设行为。面对这包罗万象的庞大系统,仅依靠政府或者社会的某几个方面的力量显然是不足成就的,甚至缺少社会的任何一方力量,都难以将社区建设建成为一个完整的系统,因此,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全社会各方面力量,使他们以主人翁的姿态投身于社区建设的事业,真正成为社区建设的一支主体力量。
(四)政府在社区建设中的角色定位问题
就我国当前的国情而言,政府在社区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是不可或缺、无可替代的,但同时其能力作用也是有限的。找准角色定位,对于充分有效地发挥政府在社区建设中的能力作用,切实贯彻好中央“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要求,转变政府的职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政府在社区建设中应发挥好三个作用,并做到两个不为。
1.发挥好社区建设的启动作用。在我国,社区建设虽然已经开展了8年时间,但是总体上仍处于一个探索实验阶段,虽然社会各方已经朦胧焕发出了一些社区建设的内在要求,意识到了社区建设的积极意义,但是要将这种初始的意识追求变为全社会的一种自觉行动尚有待时日。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为了加快社区建设的步伐,必须建立起一个启动机制,根据我国当前的社会现实条件,政府应当积极承担启动者这一重任,积极做好社区建设的规划,制定必要的扶持鼓励政策以及发动宣传工作。
2.发挥好对社区建设的组织、协调作用。社区建设是一项十分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具体工作又涉及到政府的各个部门、社会的各个方面。这其中每一项工作都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政府应当严密组织,使各项工作协调一致,有序推进。同时,各部门、各方面之间相对其中的某些工作,在职能或利益方面可能产生交叉重叠情况,如果不能协调一致、密切配合,将有可能影响到整个社区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政府必须发挥统揽全局、领导各方的权威作用,积极协调有关问题,解决有关矛盾,保证社区建设工作顺利向前推进。
3.发挥好对社区建设的宏观指导作用。政府作为社区建设的宏观决策主体,应当在宏观指导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具体而言,应当做好如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是规划。社区建设既然是一项系统工程,没有科学的规划,将是难以做好的。规划工作应当把社区建设的发展与行政区划、行政体制、社会发展目标等宏观方面情况紧密联系起来,使社区建设的发展与社会的其他各方面发展同步运行;二是制定政策。就目前而言,社区建设的运行缺乏良好、有序的制度环境,因此在实践中也就难免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困难,作为政府应当有所作为,制定相关政策,为社区建设建立起一个良好的发展运行环境。
4.不直接参与社区建设的实施活动。社区建设在本质上是一项社会性的群众运动,政府一般不宜直接参与社区建设活动。这样的定位既是社区建设发展本身的需要,也是由政府的自身性质和职能转换的要求所决定的。
5.不干预基层和有关各方的实施活动。社区建设是一项探索性事业,同时它又具有强烈的区域性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同的社区在社区建设中应当具有自身的个性特点,政府应当鼓励社区在工作中努力创新,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按照自己的计划推进社区建设工作。
(五)社区建设的能力问题
社区建设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不能任意而为,而是受到限制的。当前,影响社区建设能力的主要因素有如下方面:
1.社区建设本身的限制。任何一项行为活动都是出自于一定的宗旨的,社区建设也不例外。目前对于社区建设的宗旨比较一致的认识是:“创建一个环境优美、设施完备、服务周全、文明和谐、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居民生活环境。”因此,社区建设的一切行为活动都必须符合于这一宗旨,任何超越这一行为目的的其他行为活动,一般不能被认为是社区建设。由这一点出发,社区建设的行为活动应当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它决不能包罗万象,任意而为。具体而言,社区建设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社区环境建设。其目标是为居民营造一个使人赏心悦目的社区环境。二是社区服务建设。创立一个满足社区居民服务需求的服务体系。三是社区文明建设。它包含了社区治安、社区文化、社区体育等方面内容,目标是为居民创造一种精神愉悦的社区环境。四是社区设施建设。其目标是为实施上述三项目标提供必要的硬件设施。此外,社区建设还具有一定的空间限制,一般认为,社区建设的行为活动应当局限于社区的范畴内,它既不进入家庭,也不超越社区。因此,社区建设蕴含于社会行为之内,但非社会行为;其宗旨包含于党和政府的工作宗旨之中,但也有别于党和政府的宗旨。当然也不可否认,社区建设是一项综合性极强的事业,在实现其发展目标的过程中,可能会间接地带来其他的社会效益或收获,比如解决了社会的就业问题等等,但是这绝不意味着社区建设内容的扩展,这些间接性收获完全是社区建设的副产品,其性质完全不同于母本收获,我们必须加以区分,否则,就可能违背社区建设的宗旨。
2.社会的文化、经济发展背景的限制。社区建设的发展必然要受到社会文化和经济发展背景的约束,在一定程度上,社区建设的发展水平与社会的发展水平是相对应的,它不可能超越社会的发展现状。具体而言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区建设的广度受到限制。一般而言,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社会越发展,社区将越大,而社区规模越大,社区成员的共同追求意愿就增多,社区建设的内容也将越丰富;而社会发展水平越低,社区规模就越小,社区建设的内容也将受到限制。二是社区建设的深度受到限制。社区建设的实质,就是一个不断追求与当前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目标的过程,这一被追求的目标,将是影响或者制约社区建设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3.国家制度的限制。社区建设作为一项社会活动,遵守国家制度是其最基本的一条行为准则。社区建设与国家制度之间是一种子与母的关系,是一种法定的关系。因此社区建设在创立有关制度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这种法定的关系,具体而言,必须遵循如下制度:一是组织制度。目前社区组织主要涉及居民委员会,它的地位由《宪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确立。社区建设在探索建立适合与自身发展的组织体制中,必须充分尊重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严格遵循国家的制度规定,在这些制度所包容的空间之外的柔性结构中,寻求社区建设组织体制的创新空间,决不能本末倒置,超越国家制度。二是行政制度。行政制度涉及国家的基本行政管理体制,主要包括层级设置、职能分工等内容,由于社区建设涉及到社区管理,因此社区建设的管理体制与现行的行政管理的管理体制存在着一个相互统一和适应的问题。毫无疑问,社区建设管理体制必须适应和服从于国家的行政管理体制,这对于发挥社区建设作用而言,虽然带有矛盾性,但这是一种既定的法律关系,不容改变,而只能积极调适。
(六)社区建设的作用问题
社区建设的角色定位应当选择其优势领域,使其高效、高质地发挥独特、无可替代的作用,不能泛而至之、盲目而为。它应当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培育文明意识。在市场经济改革日益深化的过程中,作为其产物之一的社区,其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地丰富发展。社区除了作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场所以外,也在逐步成为人们进行思想、观念、意识的交流和聚合的重要舞台之一;此外,社区建设所倡导的公共意识、团结意识、互助意识、慈善意识和政府为民意识等社区意识,都是社会文明意识的重要内容。因此,社区理所当然成了建设、培育社会文明意识的重要阵地,而社区建设则成了建设、培育社会文明意识的具体手段。社区建设在加强和提高人们的社会文明意识中将发挥其独特的无可替代的作用,建设和培育社会文明意识将成为社区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
2.整合社会资源。社区建设也是一个对社会资源进行整合的过程。在现实中社区建设存在的种种矛盾和问题,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一个资源配置的矛盾问题,因此,整合社会资源是社区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其目标是使社会资源的分布结构进一步符合社区建设的需求结构,使社会资源得到有效利用。整合的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对现实资源的整合。它包括存在于社会中的人力资源、财产资源或者公益资源、市场资源,通过社区建设使它们的配置更趋合理,利用更加充分,作用发挥更为高效。二是对管理资源的整合。管理虽然不是一种现实性资源,但却一种对事业的发展必不可少并且能间接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运用得好它能够使现实资源增值,因此管理是一种特殊的资源。社区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理顺现行管理体制,调整管理结构,使管理的资源作用得以充分发挥。三是对人气意愿的整合。把人气意愿纳入事业发展中的指标体系,在我国还是近阶段的事情,这说明社会已经开始以一种科学的态度认识人气意愿的资源性作用。社区建设在培育整合人气意愿方面具有其独特的作用,它使人们在社区氛围中逐步形成关心社区、热爱社区、参与社区事业的共同志向和热情,而这些共同志向和热情在转化为人们参与社区建设的自觉行动中,其资源效果也同时得到了体现。
3.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社区建设,除了社区建设符合党和政府的根本宗旨以外,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区建设在密切党群关系、巩固国家政权、促进改革发展等方面的独特作用正日益显现。在新时期,社区建设正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一座新的桥梁,成为人民群众团结一心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新的纽带。社区建设的这种独特的桥梁纽带作用是其他任何事业或者活动所不能替代和比拟的,因此充分发挥好社区建设的这种桥梁纽带作用,既是一种社会和历史的选择,同时又是党和人民对社区建设的一项政治要求。
二、当前加强社区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社区建设作为一项全局性、综合性的工作,目前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因此它正面临着一个百规待举、百事待兴的局面,如何在这样一个纷繁复杂的局面中寻找出社区建设的突破口,抓住社区建设的关键环节,使社区建设摆脱困扰,推进社区建设进一步向前发展,是当前社区建设工作必须认真研究的一个问题。
(一)加强社区建设的理论建设
社区建设作为一项全局性、综合性的工作,理论问题的涉及领域十分宽广,同时理论研究由于目的不同、思路不同、方法不同,对于实践的指导效果也不尽相同。为了力求使社区建设的理论研究为实践所用,最为有效地发挥其对实践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在理论研究中应当注意把握三条原则:一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社区建设作为社会发展的产物,它与社会的发展一样,具有不可违背的自身规律,因此研究社区建设必须紧密结合国情,结合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背景,通过研究,发现社区建设的自身发展规律,了解社区建设所处的发展阶段,制定社区建设的发展策略。二是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主要是做到两点:一点是“不为书”,即我们在研究问题的过程中要解放思想,拓宽思路,不要被一些所谓的经典所束缚,要勇于实践,善于实践。另一点是“不为上”,这在某种意义上比第一点更难。它要求我们建立一种大公无私、大无畏的精神,敢于坚持真理,敢于说服领导,敢于为真理而斗争。三是坚持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理论研究的根本目的是为实践服务,因此我们的理论研究应当坚持从解决具体问题入手,注意理论研究的应用性,注意理论成果的效益性,要防止那种泛泛而论、夸夸其谈、不着边际、不求应用效益的浮夸研究倾向。
(二)理顺社区建设管理体制
社区管理是社区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之一,在当前社区建设尚处于探索发展的初级阶段的时期,更加需要给予必要的引导、推动和规范。不论社区管理在社区建设中是处于从属或主导地位,社区管理对于社区建设的发展都是十分必要的。社区管理从狭义的角度而言,一般指对社区建设中的具体行为的监督、约束、规范,或称微观管理,而从广义的角度理解,它还包括社区的规划、组织、协调等宏观管理内容。因此,无论从广义的角度还是狭义的角度,社区管理的主要任务应当由政府承担,其主体应是政府。在以往的实践中,一般从狭义的角度理解社区管理为多,政府也将社区管理更多地局限在微观层面,对社区管理宏观层面的考虑相对较少,在这一现实情况的影响下,社区管理往往注重解决微观管理中的问题,忽视宏观管理中的问题。由于这种管理的不平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社区建设的顺利发展。而产生这种管理不平衡的原因,主要是管理体制的问题。
当前社区管理体制的问题体现于两个方面:一是微观管理不切入。由于微观管理对于社区建设的反应较为直接和敏感,因此,它历来比较受到重视,早在1996年,出于解决行政管理与社区管理相融合问题这一目的,就提出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管理体制构架,但是,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体制在实现我们预想的目标中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行政管理与社区管理仍然呈现着两张皮状况。究其原因有两个,首先是现行的行政体制太刚硬,其次是与之相对应的新体制太软弱,因此,这种失败就成了必然的结果。二是宏观管理不协调,社区建设的宏观管理,对社区建设起着一种重要的导向作用,但是,长期以来它一直处于一种各自为政的状态,名义上民政部门承担着这种宏观管理的责任,但是,由于民政的工作地位决定了它在此项工作中不可能有大的作为,这绝不是因为民政不努力,而是因为民政无能为力,在这样的一种状态之下,社区建设呈现出一种无序纷乱状态,各管理部门的作用不是形成合力,而是相互摩擦、相互制约甚至对立。因此,社区管理的问题绝不是行政力量不强,主要是管理体制不顺。当前社区管理的重要任务是如何进一步整合行政力量,理顺社区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好社区管理对社区建设的事半功倍的杠杆作用,提高社区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为此,应重点解决好如下两个问题:
1.宏观管理的协调统一。当前社区管理中的宏观管理出现各自为政的局面,主要原因是覆盖各职能部门的管理层级出现虚位。因此,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办法就是,建立起填补这一虚位的管理层级,使其有效发挥对各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和统一作用。这一管理层级的基本模型结构应具备以下特征:(1)机构的阶位应当高于所有被协调的层级;(2)机构可以是协调性的非常设机构,但是其日常办公部门应当固定,并设在党委或政府机关内(重庆等地区的模式可以借鉴):(3)机构的职能主要为组织、协调、规划、制定政策和监督。在这里,监督主要是针对各相关管理部门的,主要目的是消除当前社区建设中少数行政管理部门存在的一些官僚主义现象,主要形式是行政批评,这是保证社区建设行顺利推进的有效保障措施。
2.微观管理深入社区。解决微观管理不深入的问题,可以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在社区培植替代政府的管理组织,目前的实验结果证明,这种方法对于解决社区管理不深入问题显得有些勉为其难;另一种方法是充分调动政府强大的能量存量资源,优化政府的内部配置,在政府内部形成一种指向社区的推动力,使政府的各相关管理职能深入社区。具体的做法,首先是要转变政府行政方式,改“坐政”为“行政”;其次是建立起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具体落实在社区建设中。除了上述的宏观监督外,还要建立起一个专司监督、促进各部门深入社区,高质量履行职能的机构,这一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启动宏观监督,具体工作是受理群众对社区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可以相信,只要方法得当,政府应当有足够的力量深入社区,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好社区管理职能。
(三)加强社区建设的法制建设
社区建设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制度建设应当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目前,建立一部通贯社区建设所有内容的法律文本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当前这项工作应当有所侧重,以建立社区建设的工作机制为重点,从解决社区建设当前面临的具体问题入手,从社区建设今后发展的长远规划着眼,着重解决好如下三个问题:
1.建立社区建设的工作机制并使其制度化。建立社区建设的工作机制,当前的重点应当是建立行政工作机制。首先是行政系统内部的协调动作机制,主要是如下三项制度:一是建立一个具有法定的组织、协调职能的权威机构,发挥其对社区建设的宏观引导和控制作用。二是制定一个协调决策的程序运作制度,由于社区建设的许多工作涉及多个部门职能,因此协调决策过程必须民主、规范、科学。三是建立一个有助于社区建设的人事管理制度,解决行政管理与社区管理两张皮的矛盾。其次是建立对行政部门的监督机制,并通过制度的形式将其固定化,通过这一制度,解决行政部门对群众反映的社区建设意见相互推诿、“受而不理”的问题,并激发行政部门对社区建设工作的敏感性、主动性和积极性。
2.化解制约社区建设发展的各种不利因素。社区建设当前面临的具体问题很多,这些问题分别在不同程度上制约着社区建设的发展,有的已经成为社区建设的发展瓶颈。这其中一部分问题是法律层面上的问题,非法律手段不能解决,如: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地位应当重新予以定位,使其在社区建设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应加以改善,如工作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责任化等问题;社区的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的关系必须明确,以利于两委协调一致发挥作用。另一部分是仅通过一般手段难以解决好,而应当采取法律手段予以解决的问题,如社区建设的保障机制问题。当前社区建设基本上处于这样一种无奈状况,即看菜吃饭,无菜不吃饭,(街道)自己管饭,旁人不给饭,缺乏一种稳定的保障机制。社区建设作为一项公共事业,完全有理由用法律的手段解决这一问题,同时也只有通过法律的手段才能解决好这一问题,如“小税种”下放可否作为一种思路?可以探讨。对于上述这些问题的解决,法律无疑为我们提供了特殊有效的手段,只要我们充分运用好这一手段,一定能逐步化解各种不利因素,使社区建设走上一条平坦、通畅的发展之路。
3.将社区建设规划纳入制度体系。当前社区建设的突出矛盾之一就是社区建设的硬件配套匮乏,这样的一种客观条件给社区建设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困难,根本原因是社区建设的发展与规划建设不同步;社区建设又是一项推动社会发展,促进城市建设的长远事业,因此建立社区建设的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发展的规划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上述两点原因,为了强化社区建设的规划建设,保证这一规划的严肃性、稳定性,当前把社区建设纳入制度体系是十分必要的。社区建设的规划内容应当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硬件,主要是社区的设施建设;三是软件,这方面以往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但是它对于社区建设有序发展的意义同样是十分重要的,它主要包含制度建设,机制建设,意识建设等内容。
社区建设是一项涉及十分广泛,蕴含了许多深邃的社会科学理论的问题,仅通过一、两篇文章,不可能涉及社区建设的所有问题;同时由于能力所限,本文对社区建设的一些研究也仅限于问题的表层,观点和认识可能存在错误。本文的基本目的是,通过对当前社区建设中所涉及的一些有关热点问题的提出,引起各有关方面对社区建设的理论问题的重视和关注,汇聚更多的关心和致力于社区建设工作的同志参与到社区建设的理论研究工作中来,使社区建设的理论不断丰富,不断深化,形成新的突破和发展,为新世纪的社区建设发展提供强劲的动力和坚实的基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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