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权财富基金的运行、功能及其规制体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主权论文,规制论文,体系论文,财富论文,功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9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0-5072(2008)05-0045-07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一些国家的国际收支平衡和财政状况不断改善,国家财政盈余与外汇储备盈余不断积累,主权财富基金(Sovereign Wealth Funds,以下简称SWFs)①作为一种新型经济组织出现在国际经济舞台上。各种形式的SWFs大量涌现,在国际金融市场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预测,世界范围内的SWFs的资产可能在五年内从现在的2万亿至3万亿美元增加到大约6万亿至10万亿美元[2]。近期发展迅猛的SWFs因其主要资金来源不是发达国家而备受关注[3],也因此引发了诸多方面的争议[4]19-22。本文试就SWFs的作用、法律属性和法律规制问题予以探讨。
一、SWFs的运行机制
因SWFs的运作不透明,从所披露的信息来看,①其运作机制与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相似,即采取专业化、市场化运作手段。但SWFs的规模使其不同于普通基金的运作,它能在全球范围内布局数量较大的资产,对一国经济部门的潜在影响力较大。SWFs的运行机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治理结构和投资策略。
(一)治理结构
SWFs的治理结构通常有三种模式:(1)采用独立于一国财政和央行的专业投资机构管理制度,有的还采用外包管理的形式进行投资管理。这种模式具有比较完整的商业化特征。(2)在中央银行下设专业机构兼行管理,成为一种全政府的商业机构。这种模式下央行可以对所有的国家盈余财富集中管理,避免新设机构因缺乏经验可能付出的成本。但在这种治理结构下其独立性难以保障,易受来自管理部门的限制,其运作相对不够透明。(3)半独立(semi-independent)、准政府(quasi-government)型的治理结构。我国的中国投资公司(以下简称CIC)采取介于以上两种之间的治理结构。CIC直接向国务院负责,总公司下有三个部门负责其投资运行:中央汇金投资公司,负责投资于国内金融机构;中国建银投资公司,负责管理国内资产和债务;以及一个新成立的负责对外投资子公司。在这三个公司中,汇金公司和建银投资承担着政策性投资的任务。虽然CIC声明公司目标“完全是投资回报驱动”[5],但其管理团队中的成员来自财政部、商业部、人民银行以及其他政策性银行的管理层[6]。因其公司结构和治理结构的限制,SWFs的运作不可避免地受到政府的决策影响。
(二)投资策略
SWFs的投资一般分为两部分,资产组合投资(Portfolio Investment)和战略投资(Strategic Investment)。前一种投资纯粹出于利润最大化的需要,以获取最大商业利润为目的,而不是为了控制所收购企业。SWFs投资于多样化的资产,如长期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金融衍生品、资源性商品和不动产等,通过多样化的资产组合来降低国家财富过度依赖某种单一资产(如美国国债)的局面。后一种SWFs带有明显的国家战略目的,如收购资源行业有影响的企业、取得对国际金融机构的部分股权等。进行战略投资会在国家之间引起较大争议,同时伴随有各方面的法律和行政审查。战略投资一般都是长期投资,在选择进行战略领域和规模时应该非常谨慎,以免招致对象国的不必要的保护行动。为避免引起政治争议,包括CIC在内的大多数SWFs采取被动投资的策略,即以财务投资为主,不谋求公司控制权,③尽量避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仅以追求利润回报为目的。
二、SWFs的功能
关于SWFs的功能和作用,目前主要有两种基本看法,即稳定论和怀疑论。
(一)稳定论
稳定论的核心观点是,SWFs的稳健发展对世界金融产生积极的稳定作用。这种观点认为:设立SWFs的目的是为其财政或出口盈余争取较高的收益,能在一定程度上对一国的国民经济起到稳定作用;与对冲基金相比,SWFs具有规模大、流动性需求低、风险容忍度高的特点,奉行长期投资的理念,遵循商业化运作的要求,注重安全性与收益性的统一,风格更为审慎和稳健,不进行短期市场炒作。在此意义上,SWFs是促进世界经济稳定增长、推动全球经济不平衡有序调整的重要力量。
(二)怀疑论
怀疑论的基本态度是,虽然SWFs能起到一定的稳定作用,但本质上对SWFs是否能成为稳定国际经济的力量抱有怀疑态度。SWFs的存在本身就是国际经济失衡的结果,而SWFs目前的急剧膨胀是不正常的,加剧了全球经济失衡;SWFs的投资,尤其是在敏感领域如金融、自然资源领域的投资,加大了世界经济的不稳定性。
在理论上,SWFs对金融市场既可能带来风险,也可能增加金融市场的稳定,其影响具有双重性[7]46-50。SWFs规模庞大,发展速度很快,其操作透明度不高和易于被政府控制的特点,使它容易引起投资对象国的怀疑。这种不安全感会导致金融保护主义抬头,④而保护主义的抬头必然减弱国际经济合作的动力,进一步加剧国际经济的失衡。因此从长期来看,SWFs对国际经济的负面影响超过短期的稳定作用。
比较以上两种理论,可以看出,稳定论和怀疑论本质上对SWFs的积极作用都持肯定态度,区别在于对其负面作用的判断程度不同。稳定论倾向于认为SWFs对国际经济的正面作用大于其带来的不稳定因素,怀疑论则相反,对正面作用能否真正抵消负面影响感到不确定,趋于比较悲观的认识。笔者认为,在国际经济已经全球化的情况下,SWFs的存在和发展是当下国际经济基本面必然的反映,对其可能的作用,如果国际社会在正确认识SWFs的经济和法律属性,并能制订和实施正确的规制办法,就没有理由对SWFs的存在和发展持过分怀疑态度,而应积极发挥其稳定国际经济和金融的作用。因此,在我们看来,目前应该做的是如何构建有效的规制体系,防范SWFs可能造成的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发挥其平衡国际收支、维护国际经济稳定的功能。
三、SWFs的规制原则
大陆法系对法人的分类有公法人和私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以及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等。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⑤SWFs是由政府依据该国公司法、基金管理法等相关的经济、商事法律设立的资产管理机构。它与一般基金管理和运作一样,表现为机构投资运营,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按以上法人分类,SWFs应为公营法人、社团法人和营利法人。SWFs作为一种特定形式的基金,具有一般基金所具有的法律关系[8],这种法律关系主要由其所在国法律和自身章程调整。
较之于一般基金,SWFs的特别之处在于:(1)其资产来自国家财政或其他国家盈余,投资策略带有国家的战略意图。⑥这不同于传统的政府养老基金,也不同于那些简单持有储备资产以维护本币稳定的政府机构。(2)透明度较低,主要表现在SWFs对投资组合、投资损益和财务信息并不承担向政府和国际组织定期披露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SWFs名称中“主权”的含义并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主权”。前者除了表明其资本有部分来源国家外,不具有国家主权等含义,后者是指国家作为实体享受的权利。
鉴于SWFs既是一国的企业法人,又是国际机构投资者,对其规制应兼顾国际经济法和国内商事法的原则。在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中⑦,平等互利原则宜着重考虑。“外部稳定原则”作为经济全球化时代最重要的国际经济原则宜作为SWFs规制的核心原则。SWFs作为商事主体参与国际国内经济活动,商业化原则是规制的保障性原则。
(一)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有权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参与国际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的解决,并平等获得由此产生的利益。在SWFs规制上,平等互利原则要求:(1)主权国家参与对SWFs规制的“平等”性,即存在相关利益的国家均有平等参与规则制定的权利,都拥有发言权;(2)制定的规制政策能“平等”体现参与国的利益;(3)对SWFs的规制是“互利”的,即参与国都能获得“平等”的利益。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由于经验和历史的原因在投资行为成熟度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平等互利原则体现在制定SWFs行为准则时,应适当考虑发展中国家面临的问题。如:对刚起步的SWFs,信息披露易受到市场条件的限制,自身治理结构中的披露机制不完善,需要逐步提高其透明度,以防止加大金融市场波动对市场造成负面影响;信息披露程度的提高需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运作方式,这需要一定时间的建设,对某些方面的行为规则不能设定太高,否则会阻碍正在成长中的发展中国家SWFs的稳定成长。
(二)外部稳定原则
外部稳定原则衍生于IMF的汇率政策监督原则。2007年6月IMF通过的《双边监督决定》[9]⑧(取代了1977年的《汇率政策监督决定》)新增了汇率监督的一个核心原则,即“成员国应避免采用导致外部不稳定的汇率政策”的外部稳定原则。⑨该原则是指IMF在对成员国进行汇率监督时,要求成员国避免采用导致外部不稳定的汇率政策[10]76。外部不稳定是一种“可能导致破坏性汇率变动的国际收支状况”。在SWFs规制中,外部稳定原则应不限于汇率政策,还应将稳定的宏观环境和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其目标。该原则要求:SWFs在确定投资目标时应考虑该项目是否对东道国有益,不会对他国经济金融构成潜在冲击;SWFs在投资项目运作中也应注意到对东道国经济的潜在影响,不应只考虑自身利润最大而对他国的行业或整体经济造成负面影响;SWFs应在国际经济失衡时充当稳定的力量,如在全球经济面临次贷危机的严重影响下,SWFs向遭受重大损失的金融机构注资以稳定金融环境,是对外部稳定有利的投资行为。
(三)商业化原则
商业化原则是目前国际社会规制SWFs所遵循的一项普遍性原则。SWFs在组织形式上是一种专业化的商业机构,而非政府的行政机关。依据一般商业规范,SWFs的主要商业准则包括治理结构、透明度和市场行为三个层次⑩。在治理结构上,需要保证SWFs投资职能与政府职能分开,独立于政府决策。为确保SWFs的商业化、专业化与独立化运作,明确其与股东特别是与金融监管当局的关系至关重要。透明度问题是引发对SWFs争议的一个重要原因。不透明意味着很多信息不公开,外界对其投资意图不明了、难于了解其运作。对SWFs收购影响力大的企业股权的行为,一些国家开始以“国家安全”为名进行审议。即使纯粹是商业性的投资动机,也会引来不必要的猜疑从而阻碍交易的达成。
四、SWFs法律规制体系
(一)国际法规制
1.普遍性规制
SWFs在国际经济体系中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国际社会需对其进行系统性规制。作为全球性国际货币金融监管组织的IMF,对SWFs活动进行规制是其功能之一。根据IMF监督目标和现有架构,其规制措施主要通过其监督手段实现,即:双边监督(11)和多边监督(12)。另外,IMF基于对SWFs多边和双边监督取得的经验、取得的统计数据和分析研究成果,对SWFs的治理结构、透明度提出技术性建议,必要时可提供直接或间接的技术援助。
就IMF对SWFs的规制,有的学者认为,SWFs出现本质上会降低IMF等国际组织的重要性(13),理由是IMF等国际金融组织主要通过对汇率制度和汇率政策的监督,以及提供条件性贷款对国际金融体系及成员国发挥作用。按现行规则,SWFs没有义务向IMF过多披露运作信息,SWFs大量出现减少了成员国对IMF的依赖,故SWFs大量存在实际上降低了IMF对全球金融监督和对成员国的影响力。但是这种观点所依据的理由正是需要IMF积极介入SWFs多边规制体系和措施,进一步提高和完善IMF对国际经济的稳定功能,而不是削弱IMF的国际影响力和阻碍其应发挥的作用。
2008年3月IMF执行董事会同意其职员可以开始为SWFs制定行为规范准则。IMF和OECD正在对SWFs制定一套“最佳行为准则”(Code of Best Practices)。IMF计划在今年10月就此达成一致。IMF的这套行为准则主要围绕SWFs的企业结构、组织管理、风险管理、透明度以及责任度展开,其中较为重要的是透明度与信息披露标准(14)。2008年5月1日一个为推动制定SWFs的自愿原则的国际工作组在华盛顿宣告成立[11]。该工作小组需在2008年10月前提出一套适当反映SWFs投资做法和目标的原则。
OECD则从东道国的角度起草最佳作法,其关注点主要在:(1)对东道国来说,国家安全是制定针对SWFs政策的合法理由,但不能成为保护主义的理由;(2)SWFs的投资政策应以现有的透明度和非歧视原则为基础,这能缓和投资国合东道国之间的疑虑,并有利于达成一致;(3)各成员国应给予SWFs和其他任何投资者一样的待遇。
除上述外,有建议将对SWFs的规制纳入WTO管辖范围[3],理由有二:其一,SWFs的投资在本质上属国际直接投资(FDI),GATS中已存在对这种投资形式的规制;第二,WTO争端解决机构对解决与SWFs有关的争端具有优势。如果某个成员方认为其他国的SWFs投资违背WTO协定义务,可在DSB找到权威的解决途径。这种建议具有重大意义,但各主权国家是否接受,还需要多方积极商榷和努力。(15)
2.区域性规制
欧盟内部各成员对SWFs的态度因国情差异而不同。英国公开宣布欢迎SWFs投资,而德国正在制定法律限制SWFs投资。欧盟希望在欧盟层面上就SWFs形成统一立场,避免成员国各自为政。(16)欧盟委员会希望通过与SWFs及其所属国合作,确立一套基本原则,由SWFs自愿遵守,以保证SWFs投资的透明度、可预见性和可归责性。2007年12月欧盟首次就SWFs展开了讨论,决定暂不对SWFs采取立法规制,但会就SWFs的内部管理和透明度问题拟订一些基本规则或指导原则。2008年2月各成员国共同讨论通过了这套准则。(17)该准则不含立法内容,是一套要求SWFs“自律”的行为准则,包括增进SWFs运作的透明度、可预见性和可归责性等几方面的要求。
3.双边规制
双边规制的基本类型有两种,一是双边规制条约,即SWFs所属国政府与东道国政府通过达成SWFs双边条约进行规制。目前国际上还没有这种类型,但存在这种规制的发展趋势。二是双边规制意向,即SWFs或其所在地当局与东道国政府或有关当局达成的规制意向,如:美国财政部与新加坡、阿联酋阿布扎比的官员就SWFs投资准则达成了意向性的规制原则。(18)规制的主要内容为:(1)政治不得影响SWFs投资。这是双边规制的基本目的,和基本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SWFs的投资应仅基于商业目的,而不是直接或间接促进所属政府实现地缘政治目标。它解决了东道国政府最为担忧的问题;二是东道国不得基于国内政治原因不合理地阻碍SWFs正常投资行为。(2)SWFs实施严格的披露和治理标准并与私营领域展开平等竞争,遵守当地法律。(3)东道国不应设置保护主义壁垒,或歧视国外的SWFs。虽然双边规制的实用范围有限,也非规制SWFs的最好方式,但容易达成一致和执行,并作为普遍性和区域性规制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发挥普遍性、区域性规制不能起到的特定作用。
(二)国内法规制
IMF因受其职能限制,在许多方面无规制权限。根据基金协定第五条第三节的规定,成员国有权对其国际资本流动进行适当管制,只要这种管制不影响正常的国际经常账户的支付,因此IMF不能对SWFs的投资行为及运作进行强制限制。SWFs的投资行为及其运作主要受国内规制。
SWFs国内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制。SWFs的大部分是股权投资,必然受到东道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制,如:成熟市场对股权变动超过一定比例时需要报告和披露、对投资对象的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公司内部交易的限制等。(2)对外国投资法和外资政策的规制。如:澳大利亚最近发布的外资审查六项原则(19)等。(3)金融法与金融机构的规制。在某些领域尤其是金融领域的投资涉及到接受国的金融管制,如:购买有影响力的金融机构须获得金融监管当局的批准。(4)战略部门管制。目前战略部门管制在SWFs规制中占重要地位。因SWFs具有庞大的资本运营能力,在其进入任何国家的战略部门时,如能源、媒体以及通讯等国家战略要害部门,各国都存在谨慎的监管。(5)反垄断法规制。成熟市场国家都运用其相当完善的反垄断法对SWFs规制,其主要者是对SWFs投资的行业和方式进行反垄断审查。(20)
1.主要国家的法律规制
澳大利亚是最早对SWFs进行立法规范的国家之一,其法律规制主要体现为外资审查制度。澳大利亚政府在中国公司声明出资150亿美元收购澳大利亚力拓公司9%股权后不久的2008年2月,(21)公布了外资审查六项原则,目的是提高外资审查机制的透明度,加大对国外投资者的审查力度,考查“投资方的运作是否独立于相关外国政府”。六项原则为:(1)投资活动是否独立于相关的外国政府,主要考虑该投资活动受政府的控制程度、该投资是否直接或间接导致外国政府对企业的控制。(2)该投资活动是否遵守法律并遵循一般的商业行为方式。需要考查该投资项目是否有清晰的商业目的,其商业活动的透明度和被监管程度如何;(3)该投资是否阻碍竞争并导致不适当的产业集中或控制。(4)该投资是否对澳大利亚政府收入或其他政策产生影响。例如,外国政府投资应该与其他商业机构一样纳税,并符合澳政府制定的政策(如环境、劳动政策等)。(5)该投资是否损害澳大利亚的国家安全。(6)该投资是否影响澳大利亚国内商业环境,以及它对澳大利亚经济的贡献。
加拿大对SWFs的规制与澳大利亚相似,即通过国内法对有SWFs背景的投资进行严格审查。美国对SWFs的态度有两面性:一方面对来自中国、俄罗斯等国的SWFs非常谨慎,另一方面一些国内金融机构面临次贷损失需要SWFs提供流动性。尽管美国采取专门立法方式规制SWFs的可能性小,但SWFs对美国的投资会受到投资审核委员会的抵触和严格审查。美国国会早已通过有关投资审议方面的法案,(22)设有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对外国投资或并购进行严格审查。近期美国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外国在美并购有关规定》的征求意见稿,(23)反映了美国对SWFs的担忧和保护主义倾向。
2.中国大陆的法律规制
我国对SWFs不存在单独立法或专门规章形式的规制,规制的法律规范是分散在有关公司设立与运行、外商投资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如《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等。因SWFs采用的投资方式通常不是直接设立或联合设立公司,而是股权投资,我国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如下法规和政策中:《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商务部等国家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下称《规定》)。
该《规定》出台的背景是正值凯雷并购徐工引起大量争议。(24)为了在更好利用外资的同时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故我国应有选择地吸引外资,对我国关键企业的外资并购有所控制。该《规定》第四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上述规定是将SWFs投资置于国家战略层面上予以审查。
有人认为上述规定是针对一般性外资投资的审查机制,需要考虑建立更专业的投资审查机制。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政策研究室原主任吴炯提出应制定《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建议建立国家经济安全事务委员会和国家经济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在2006年两会上,全国工商联提交了《关于建立国家经济安全体系的建议》的提案,继续呼吁通过专门立法建立预警机制,同时建议成立国家经济安全咨询委员会,吸纳民间组织参加。作者认为,上述意见是正确的,但专业审查机构应是开放性的,目的是保护国家的核心经济利益,而不是保护某个企业的利益,审查机制应符合国际投资监管的一般原则和基本规范,并根据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战略。
五、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我国的外汇储备迅速积累,2007年底已高达1.528万亿美元。在此背景下,CIC于2007年9月29日挂牌成立。该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亿美元,实行政企分开、自主经营、市场化运作,在可接受的风险范围内,实现长期投资收益最大化[12]94。在其已经完成的几项交易中,或多或少受到一些非议。(25)CIC面临低收益率的状况与投资经验不足有关,资本的国家背景易遭受东道国的政策性审查或抵制,面临更大的市场和政治风险[13]36-42。故我国SWFs的投资不仅应关注投资对象的发展状况、投资成本和收益率,还应关注东道国法律和政策的变化,特别是与投资密切相关的经济政策的变动。
面对国际社会对SWFs规制的争论,作为实际参与者的中国,更应基于国际法原则和相关协定,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组织和跨国机构对SWFs的规制。在参与过程中,中国需在方向上坚持平等互利、外部稳定、经济安全和商业化的规制原则,灵活地从这些原则中寻找有利于自己立场的原则解释;同时,应从自身地位出发,本着平等互利和对等原则提出规制建议或方案,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对SWFs的法律规制,在维护我国正当权益的同时促进世界范围内的SWFs健康、有序、稳定发展。
SWFs的繁荣是国际经济状况的反映,为国际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力量。国际社会和各国需要对SWFs进行法律规制,使其成为稳定世界经济的力量,而不是成为保护主义抬头的理由[14]27-33。SWFs的法律规制宜建立以外部稳定原则为核心,平等互利原则为前提、以经济安全原则和商业化原则为保障的规制体系。该体系包括国际法层面的多边与双边协议、国际行为准则,和国内法层面的国内规范体系。
(本文作者非常感谢暨南大学法学院刘颖教授、李健男副教授对此文提出的修改意见。)
注释:
①关于主权财富基金的定义存在多种表述方式。一般指“一国政府成立专门机构对国家财政盈余与外汇储备盈余进行管理运作的投资基金”。中国人民银行在《2007年国际金融市场报告》中,将主权财富定义为“与私人财富相对应,一国政府通过特定税收与预算分配、可再生自然资源收入和国际收支盈余等方式积累形成的,由政府控制与支配的,一般以外币形式持有的公共财富”。
②对主要SWFs的透明度分析,参见Edwin M.Truman,A Blueprint for Sovereign Wealth Fund Best Practices,Peterson Institute,Policy Brief,08-3,以及 Edwin M.Truman,Sovereign Wealth Funds:The Need for Greater Transparency and Accountability,Peterson Institute,Policy Brief,07-6。
③如2007年5月,CIC以每股29.605美元的价格(相当于其IPO价格折让4.5%的优惠价)购买黑石的部分无投票权股票。
④2008年2月13日,美国财政部副部长麦考密克在国会听证时表示,SWFs面临的最大风险是随着其全球影响力不断提高,可能激发保护主义,指出,“有必要进行更好的信息沟通以及提高SWFs投资方和被投资方之间的谅解”。参见麦考密克:《主权财富基金可能激发保护主义》,http://finance.qingnet.cn/global/200802/14108323.htm,2008年5月21日。
⑤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中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经济利益是其重要的法律特征。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
⑥SWFs的投资策略一般包括投资组合和战略投资两部分,其中战略投资最能引起争议。
⑦基本原则一般归纳为: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经济合作以谋共同发展原则等。参见刘颖,邓瑞平:《国际经济法》,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43页。
⑧参见《IMF Surveillance-The 2007 Decision on Bilateral Surveillance》[EB/OL],http://www.imf.org/external/np/exr/facts/surv07.htm.2008年6月14日。
⑨有关汇率监督的外部稳定原则的论述,可参见詹才锋:《从多边和双边规则看中美人民币汇率之争》,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7年第10期。
⑩美国政府智库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研究员Truman专门撰文,提出了一套SWFs的最佳行为准则,包括结构、治理、透明度和责任度、行为四个分值不同的要素,并据此对28个国家的32个SWFs进行评分。具体分析参见Edwin M.Truman《A Blueprint for Sovereign Wealth Fund Best Practices》,载于Peterson Institute《Policy Brief》2008年第3期。
(11)双边监督是指IMF基于协定第四条的磋商程序,对SWFs的评估包含在对成员国的内部和外部稳定、财政和货币政策以及资产负债管理的评估中。
(12)多边监督主要考虑SWFs运作与宏观金融的联系,这需要分析资本流动方向、对资产定价的影响,尤其是对特殊的市场和机构的影响。
(13)因为IMF的监督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各成员国政府要公开外汇储备使用情况、货币政策及汇率政策的信息等。如果IMF制定对SWF的新规制,那么这个结论就要改变。参见宋国友:《SWFs的兴起与美国金融霸权》,载《现代国际关系》,2007年第9期。
(14)关于IMF对各国外汇储备管理方面的指引,主要是GDDS和SDDS两类信息披露规范,现在IMF成员之中,大多数发达国家达到了SDDS标准,而中国等目前遵循GDDS披露标准。有关这两类标准的内容参见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dt/zgjrgdds/t20020331_15702.htm,2008年6月14日。
(15)对是否应将SWFs纳入WTO管辖,在法律上存在相应依据,但在实践中存在一定困难,主要原因是SWFs所具有的“主权”背景,各国不愿意将其交由WTO管辖而自愿放弃管辖权。
(16)欧盟内部曾有人提议效仿美国,组成“欧盟外资审查委员会”,或在全欧盟范围建立一套外资审查机制。欧盟委员会的建议认为,这种做法不可取,因为它有违欧盟致力于投资自由化的努力,会招致对方国家的回击,于欧盟而言得不偿失,且欧盟及其成员国现有的一些制度能够解决对SWFs负面影响的担忧。目前,欧盟内部在SWFs问题上依然存在分歧,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部分成员国持相对保守立场,英国等其他国家则对SWFs持更加欢迎的态度,反对过于严格的监管。参见新华网《透视欧盟SWFs政策走势》[EB/OL],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8-03/02/content_7699286.htm,2008年5月23日。
(17)参见Commission puts forward proposals to the European Council on sovereign wealth funds and financial stability [EB/OL],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sAction.do?reference=IP/08/313,2008年5月22日.
(18)参见US Treasury,Singapore,Abu Dhabi agree on sovereign wealth fund policies UPDATE [EB/OL],http://www.forbes.com/markets/feeds/afx/2008/03/20/afx4800595.html,2008年6月20日.
(19)详细参见下文论述。
(20)例如1988年科威特投资局企图收购英国石油公司20%股权时受到英国垄断和并购局的调查。该局认为此收购股权比例过大,对英国石油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最后科威特投资局在12个月内将其持股减少到9.9%。
(21)中国国有铝业集团中国铝业公司旗下一家公司和美国铝业联手出资140亿美元,购入英澳合资矿业集团力拓(Rio Tinto)9%股权。
(22)2007年10月通过了《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The 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 of 2007),更加严了对外国投资的审查。
(23)2008年4月23日,美国财政部在《联邦纪事》(Federal Register)上公布了《关于外国在美并购有关规定》(草案),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参见http://www.fdi.gov.cn/pub/FDI/tzdt/dt/t20080513_92526.htm,2008年5月30日。
(24)关于凯雷并购徐工的过程和分析参见中国证券网《外资并购连连遇阻》,http://cnstock.xinhuanet.com/rdzt/s yxg/index.htm,2008年6月7日。
(25)CIC首先在2007年5月22日以30亿美元购买美国黑石集团(Blackstone Group)部分无投票权的股权单位,2007年11月20日以1亿美元认购中铁H股,一个月后又以55.8亿美元入股摩根士丹利(Morgan Stanl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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