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在“入世”时应具有强烈的忧患意识_wto论文

旅游业在“入世”时应具有强烈的忧患意识_wto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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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WTO世贸组织,许多旅游界的专家认为,“加入WTO”将促进中国旅游业在诸多方面的发展,譬如金融业扩大开放,将方便旅游支付,弥补旅游服务缺项,提高整体服务竞争力;信息产业的扩大开放,将推动随之进入的电子商务和销售网络的大发展,从而促进旅游方式的现代化;进口汽车关税的降低,将使多年来一直困扰旅游产业发展的旅游用车问题得到解决;其它关税的降低,对高档次饭店降低经营成本也是有利的;加入WTO将有利于更多地吸引外资,促进中西部旅游开发和东部旅游产品的升级换代,形成世界级的旅游精品。

“加入WTO”的好处毋庸置疑,但带来的挑战也决不可忽视。旅游业是我国最早对外接轨的行业,但它只是部分接轨,全面的、真正意义上的接轨道路还是漫长。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机遇未必多于挑战。只有认真、扎实地做好准备,知己知彼迎接挑战,才能扬长避短,赢得主动,在旅游经济全球化的激烈竞争中争取中国旅游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旅游业“加入WTO”,首先要抓好旅游经济的法制化建设。这几年,我国各级政府和旅游部门虽然出台了旅行社管理条例、旅游涉外饭店星级、旅游市场管理等一系列政府规章和地方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旅游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但这些规章与地方法规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相比,显然缺乏必要的权威性与普遍的约束力,这种状况在旅游规章与其它行业部门规章、法律规定发生矛盾时表现得特别明显,从而严重影响了旅游业的发展。实践证明,要使我国旅游业在新世纪、高层次、国际化的竞争格局中大发展,必须建立足以反映国家意志,具有高度权威的行业大法——《旅游法》,加入WTO尤其要求如此。而我国的《旅游法》虽然早在1982年就开始起草,但历经近20年却难以产出,这种严重的滞后状态与“加入WTO”后要求的法制环境显然很不相称。“加入WTO”意味着要严格遵守世贸组织著名的“三原则”:一是法制统一原则,可旅游行业偏偏缺乏的就是全国统一的法制;二是非歧视性原则,而旅游行业与其它工商行业相比,偏偏又存在用水、用电、用气等诸如多收费、乱收费的歧视性政策;三是公开透明原则,这方面虽然这几年国家旅游局做得不错,一般政策法规都在中国旅游报上公开刊登,但不少省、地、市、县还习惯于把政策规定作为内部文件来运作,在公正性、透明性方面还有相当一段路要走。加入WTO标志着我国加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进入质的飞跃,它一方面迫切要求各行各业尽快熟悉世贸组织的游戏规则,另一方面迫切要求我国各行各业的相关政策法规要尽快与世贸组织的游戏规则接轨,旅游部门在这方面一定要有强烈的忧患意识,加快制定《旅游法》步伐,呼唤国家立法机关对《旅游法》高度重视,把久孕不出的旅游业大法催生出来,并贯彻下去。

旅游业加入WTO,还要加快旅游体制、机制改革步伐。由于体制老化、机制僵化等原因,我国旅游企业经济效益一直徘徊在低位运转状态。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2000年我国旅游企业经营统计报告》显示,尽管2000年我国旅游业生产力全面增长,生产要素总量规模进一步扩大,产业结构进一步完善,产业地位、产出水平进一步提高,但整体经济效益乃至单位平均经济效益情况仍不容乐观。全国全面统计的24574家旅游企业营业收入达1992.38亿元,向国家上缴营业税69.87亿元,虽比上年均有所增长,但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总额仅12.97亿元,平均利润率为0.65%,每个单位平均利润额仅为5.28万元。全国8993家旅行社营业收入达469.95亿元,实现利润10.44亿元,利润率为2.22%;而固定资产总额达2531.75亿元的10481家旅游饭店尽管营业收入达862.27亿元,上缴营业税44.07亿元,但利润额却为负数。全国大多数旅游饭店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而这些旅游饭店中内资饭店占大多数。我国的旅游企业从总体情况上看,大多数旅行社是弱、小、散、差,距离集团化、连锁化、专业化、品牌化要求相差甚远。以目前为止,全国还没有形成一批以市场为主导、以资产为纽带、以品牌为凝聚力的跨省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综合性、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的旅游集团。中国7000家旅行社的年营业收入总和只相当于美国一家旅游企业“运通公司”的年总收入;中国最大的旅游企业尚不及美国“运通公司”规模的1%。分散、弱小、互相隔绝而又互相厮杀的恶性竞争造成巨额的利润流失乃至大面积的亏损,众多的旅游企业在“自杀不如自相残杀”的惨淡经营中惶惶不可终日,不但谈不上扩大再生产,连简单再生产也难以为继。在中国市场经济中漂浮的旅游企业“小舢板”如何与“加入WTO”后外国旅游企业“巨无霸大航空母舰”抗争?结论只能是一个:在体制上创新,在机制上搞活。在体制上要加快组建以国际化、集团化、网络化、市场化、品牌化为主要特征,以批发经营、规模经营、连锁经营为基本手段的大型旅行社集团、饭店集团和旅行社、饭店、景区等一体化的混合型旅游集团,放手发展开发专业化特色旅游产品、拥有区域客源优势、面向特色旅游消费群体市场的中型旅游企业,积极培育、规范引导立足细分市场,在销售、服务、经营等特定环节具有优势的小型旅游企业,形成“加入WTO”后可以与外商独资旅游企业、中外合资旅游企业进行强力竞争的主体鲜明,优势互补,批发、零售、专业服务分工明晰的规范化、系统化、网络化旅游企业实体。在机制上要树立有限政府观念,加快政企脱钩步伐,着力建设以现代企业制度为根本、以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特征、以多元化所有制成分共同参与的大中型股份制旅游企业,鼓励发展个体、私营旅游企业,有序发展中外合资旅行社与外商独资旅游企业。要着眼于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苦练内功,强化管理,加快建立适应“加入WTO”后旅游企业发展一整套科学有效的运营机制、用人机制、分配激励机制和质量保障机制,固本强身,扬我所长,留住人才,抢占竞争的制高点,这样才能在“加入WTO”后旅游经济的全球化、一体化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旅游业“加入WTO”,关键还在于作为各级政府直属办事机构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先“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是国际社会政府间的机构,加入WTO的一切承诺都是各国政府的承诺,WTO关于“公平竞争、规范管理、适度保护”三个著名的基本规则主要是针对政府的,政府要依法行政,按“加入WTO”规则办事。这就要求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从现在起就要大力克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既是市场经济游戏规则制定者、又是利益分配参与者等越位、缺位、错位现象,尽快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切实把政府行为以微观管理为主转到以宏观调控为主,从负责行政审批、拨款、调配资源为主转到以规划、协调、监督、管理为主,从行政手段为主转到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从直接管理企业为主转到主动为企业服务为主的轨道上来,努力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要大力强化旅游行政机关公务员对WTO规则和我国加入WTO后新修订的涉外经济法规的学习,培育研究各主要客源国旅游法规章的专门人才,为旅游行政机关和企业起诉、应诉、仲裁和解决经济纠纷服务。当前我国许多地方旅游及相关部门对“加入WTO”的实际状况是:思想准备不足,世贸规则研究不够,对策针对性不强,权力抓住不放,开放姿态不高,设置障碍不少,缺乏紧迫感与忧患意识,这种状况亟待改变,刻不容缓。

旅游业“加入WTO”,我国仅有3至5年的缓冲过渡期。根据我国“加入WTO”关于开放旅游业的承诺,我国应不迟于2003年1月1日,要允许外资控股旅行社;不迟于2005年12月31日,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旅行社,此前3年内我国还将允许外商全资跨国饭店集团不受限制进入中国市场,呼唤多年的“狼”终于来了。在机遇与挑战面前,我们要有强烈的忧患意识,来不得半点懈怠,重要的是增强信心,变挑战为机遇,秣马厉兵,赢得时间,发展壮大自己。中国已经成为名列世界第5位的旅游大国;世界旅游组织专家预言,到2015年,中国还将成为世界旅游第一大国。只要我们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变“加入WTO”的压力为动力,扎扎实实搞好应对“加入WTO”各项工作,那么中国成为世界旅游第一大国的日子一定会早日到来,中国跻身世界旅游强国的梦想也一定会早日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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