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中的法律谬误论文_关正华 娄丛丛 李倩倩

浅析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中的法律谬误论文_关正华 娄丛丛 李倩倩

上海政法学院 上海 201701

【摘 要】2016年7月,明星范冰冰凭借冯小刚导演的电影《我不是潘金莲》在多伦多国际电影节封后,霎时间,风光无限,一雪多年来被讽“花瓶”之耻。这部在电影人看来无可挑剔的影片,却在法律人的眼中漏洞百出。各式各样的法律谬误,使得这部曾经获奖无数的影片一时间沦为法律人眼中的“笑柄”。

【关键词】电影;法律;谬误

整部电影但凡与法律相关的地方都存在着各式各样、或行政法或民法亦或刑法上的法律谬误。

一、离婚案

首先要说的是李雪莲的离婚案,这是整件事情的起源点。然而令人绝望的是,这个作为导火索的“假离婚”,从法律上看,根本没有存在的可能性!

第一,李雪莲的离婚案根本无法立案,因为不符合立案标准,而且她打错了官司,她所要进行的不是民事诉讼,而应该是行政诉讼。李雪莲与秦玉河是假离婚拿到的离婚证,此时李雪莲手上已经有离婚证了,这证明她已经离婚了。此时的她仅能就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起诉,而不能就离婚本身提起诉讼。退一步讲,即使她真的想起诉离婚,就需要隐瞒法院她俩已经离婚的事实。然而从电影情节来看,法官王公道很显然看过她的离婚证并且确定离婚证不假。隐瞒已离婚的事实,法院也许会立案,但经过查实,也会驳回起诉。更何况法官王公道不需要查证,就已经知道李雪莲已离婚的事实。所以,离婚案自始根本不可能出现。那面对假离婚,李雪莲该怎么办呢?李雪莲认为离婚是假的,换个角度说,她虽然是和丈夫秦玉河联合起来欺骗民政局,但同时民政局也没有履行好自己严格审查的义务。也就是说,想确认这个离婚是假的,李雪莲应该打的是行政诉讼官司!李雪莲需要起诉民政局,且追加丈夫秦玉河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假离婚不是单纯的民事案件,而是行政案件。

第二,抛开能否立案不说,法官王公道的开庭审理更是个笑话。首先,作为主审法官的王公道与当事人一方有亲属关系,居然不申请回避。其次,离婚案件竟然可以在当事人秦玉河不出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最后,证人出庭作证,法官居然没有交代证人权利义务等等。

二、正名案[1]

说到正名案,应该是整部电影的中心了,甚至影片就以此命名。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然而,影片中“我不是潘金莲”这个正名案远比离婚案离谱得多。要谈正名案,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行政救济。行政法上的行政救济就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一种法律救济方式[2]。而影片中李雪莲一直干了20年的事情——上访,也叫信访,就是行政救济的广义上的救济方式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李雪莲的上访是符合这个定义的,在这方面并没有什么问题。但在起初上访的几年里,法院对她进行了接待,并且告知诉讼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但是她拒绝了,也就是说她的上访已经属于非正常信访,是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处理相关人员的。影片中,省长一下撤职了市长、县长以及法院院长,是十分荒唐的。法律上,编剧根本不懂上访。

其实对于正名案,有一种远比上访要直接和效率的解决方式——起诉秦玉河侵犯名誉权。影片中秦玉河当众说出李雪莲结婚时非处女、李雪莲就是潘金莲等话语恶意中伤李雪莲,并且传的尽人皆知,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一旦起诉,法院一定会判决秦玉河对李雪莲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问题迎刃而解。

一直以来,大多数人会觉得没必要跟娱乐项目较真。然而,同样是电影,我国的一部《我不是潘金莲》基本上可以成为法律界的反面教材,而韩国的一部《熔炉》却直接推动着韩国制定了致力于保障孤残儿童的“熔炉法”。电影,不仅仅是一个娱乐项目,它带给人们的不应该仅仅是欢乐,欢乐之后还应该有反思。国产电影的进步,需要提高的不单是硬件,更多的还有软件。编剧需要具有较高的法律修养和良好的逻辑思维才不致于让自己的作品沦为别人的“笑柄”。

参考文献:

[1]正名案是指李雪莲为自己不是潘金莲而正名的案子.

[2]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3]毕可志.论行政救济[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4]范文韬,潘荣华.浅析当代“假离婚”现象[J].法制与社会,2011,(9).

[5]陈志杰.我国信访制度的特性、成因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07,(7).

论文作者:关正华 娄丛丛 李倩倩

论文发表刊物:《成功》2018年第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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