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发达国家行业中介组织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特点及其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发达国家论文,欧盟论文,启示论文,中介组织论文,国际贸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行业中介组织是指在经济领域内,介于政府、企业之间的,并为其服务、沟通、监督、协调的社会组织。它主要包括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研究会。而行业协会,我们一般是指,由同行业的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自下而上组织起来的民间组织的通称,(注:于光远 主编:《经济大辞典》(上卷),767页,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可以说,行业协会是以增进同一行业共同利益为目的,以为同行企业提供各种服务为内容,以政府监督下的自主行为为准则,以非官方机构的民间行为为方式的非营利的法人组织。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行业协会和商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们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角度来理解。狭义上的商会不包括行业协会,它是一种综合性(不分行业)和地域性较强的中介组织,而行业协会则是同行业内部企业组织起来的一个中介组织。在竞争法上成为规制对象的,只能是行业协会而不能是商会。广义的商会包括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是商会的一种形态,是商会中的同业组织。本文需要研究的正是此类广义上的商会,即包含行业协会和商会两者全部功能的行业中介组织。
欧盟发达国家行业中介组织历史悠久。早在12世纪—13世纪,英国就出现了手工业者行会;公元14世纪—15世纪,欧洲几乎所有城市的手工业者和商人都组织了自己的行会。现代意义上的行业中介组织,一般认为普遍出现于18世纪末到19世纪, 德国是较早出现这类现代意义上行业中介组织的欧洲国家,早在18世纪末在资本主义生产相对较发达的鲁尔地区,出现了为争取更好煤炭运输条件的煤炭行业协会。之后,19世纪中叶,英国也出现了所谓的“晚餐俱乐部”或“服务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从此,欧洲国家开始大量出现各种形式的行业协会或商会,不断发展完善,并在国际贸易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研究欧盟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的行业中介组织成功运行的经验,对于我国行业中介组织的建设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欧盟发达国家行业中介组织在国际贸易中的职能与作用
1.充当申诉代表,发起“不公平贸易调查”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相关协议规定,只有提出申诉的生产商占本行业总产量的一定份额(如25%以上),该申诉才能得到受理。因此,对单个厂商而言,除非是本行业的垄断寡头,否则很难达到这样的份额要求,此时作为同行企业联合体的行业协会是满足要求的最佳申诉代言人。同时,提出调查申请必须出具产业损害证据,由行业中介组织根据本行业的统计数据,同时调动行业内会员企业收集资料,能迅速准确地出具产业损害证明。因此,从欧盟发达国家各国的实践来看,援引反倾销,反补贴条款时,行业中介组织作为申诉人的案件占大多数,而以政府反倾销机构或单个企业作为申诉人的情况十分罕见。例如,英国钢铁统计局(ISSB)具体负责英国钢铁协会的统计工作,它不仅负责收集和提供钢铁行业方面的统计数据,也为英国政府、欧盟委员会和私人顾客提供世界钢铁工业的统计资料。而这些数据,对于行业损害证明的出具,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又如,德国钢铁行业协会和德国钢铁贸易协会每年举行4次例会,互相交流有关钢铁生产和销售信息,共同分析市场需求、价格升降、进口数量等情况,研究提出保护国内市场的建议和要求,适时地发动“不公平贸易”申诉。不仅如此,在欧盟各国政府启动保障措施时,欧盟各国的行业中介组织,还可以协助政府进行产业损害调查、取证,代表行业提出报告,以备实施WTO保障条款要求提供全面、详细、可靠的数据之用。
2.组织应诉反倾销诉讼,维护成员利益
反倾销措施从结果来看,它不仅仅针对被调查企业的出口商品,而且针对该行业的所有企业,只要这些企业也出口该产品,那么它们的出口行为,同样会受到反倾销措施的影响。欧盟发达国家内部,如法国、英国等存在着大量的中小型出口企业,由于经济条件或知识水平的限制,在面对反倾销调查或诉讼时,单个企业往往难以有所作为。此时,行业中介组织的作用却尤为重要:由行业中介组织指导被诉中小企业填写反倾销调查问卷,并出面组织大量行业内被涉及的中小企业积极应诉,同时积极取得进口商的协助,了解进口国的实际情况。此外,应诉中包括律师费用在内的各种费用都相当高,单个企业难以承受。行业中介组织出面协调,在有关企业中进行费用的分摊,不仅克服了单个企业的资金困难,而且有利于克服反倾销中普遍存在的“搭便车”行为。
不仅如此,欧盟发达国家行业中介组织通过对本行业遭受的所有反倾销案件备案,利用WTO《反倾销协议》的复审制度,在反倾销措施持续一段合理时间以后,要求进口国当局对于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如果审查结果表明倾销不存在,且终止反倾销措施也不会导致倾销和损害的复发,则可要求有关当局终止反倾销措施,以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取消反倾销措施,减少损失。
3.进行贸易协调,帮助解决争端
国际贸易的争端,要么诉诸于法律,要么进行仲裁,而行业中介组织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为解决商业纠纷而进行中介调解或仲裁,欧盟发达国家的行业中介组织在这一领域发挥了巨大作用。例如在德国,所有的商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设立了调解纠纷的调解处,并且由专门的《关于调解竞争纠纷的调解处法规》规定了调解处的工作程序等内容。部分工商会还设有仲裁庭,例如科隆工商会从1997年10月1日起设立了自己的仲裁庭。另外,所有的工商会都参加了德国仲裁审判机构(DIS),因此,若工商会未设立自己的仲裁庭,争议双方可以将案件提请该机构仲裁。(注:郑春荣:《德国商会与协会制度的若干经验》,载《德国研究》,2001(1)。)需要说明的是,德国的行业中介组织的中介协调或仲裁均是同时对内和对外的,由于行业中介组织的贸易协调快捷,成本低廉,同时又因为商会被公认为具有客观性、权威性,所以德国国际贸易纠纷很多都借助于行业中介组织进行贸易协调。
同时,WTO争端解决机制允许成员方就WTO各项协定所提起的争端由争端解决机构来解决。而从WTO争端解决机构受理的案件来看,涉案方要对WTO的反倾销法律条款非常熟悉,才能有效地为自己辩护,并向专家组提出合理的裁定建议,以保证最终胜诉。行业中介组织具有人力资本优势,可以督促并帮助涉案中小企业和政府利用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企业和国家的利益。例如,德国医药科研开发协会的工作人员大多是国际问题和法律问题的专家,他们所提供的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有关的有偿服务和帮助,对于德国众多的出口型中小企业有效克服贸易纠纷意义重大。
4.进行游说等活动,影响或参与国际贸易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行业或地区利益集团的派生主体,欧盟的行业中介组织都有明确的行业或区域目标。为实现其利益集团的目标,行业中介组织通过游说等活动,将会员企业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反映给政府有关部门,在政府制定政策时为行业或地区争取最大利益。有些势力强大的欧盟行业中介组织,对政府决策起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和作用。如欧洲农业协会,无论在关贸总协定(GATT)还是在WTO时代,一直对欧盟各成员国及欧盟有关部门都进行了强大而有效的游说,所以欧盟农业市场至今仍是一个受到保护的市场。
此外,欧盟发达国家内部的许多行业中介组织,还依法享有直接参与国家立法的权利。如德国,根据1958年8月1日颁布的联邦各部议事规程第23条规定,政府各部在制定法令时应该请有关协会参加,各协会的有关成员可以在联邦一级的部门中以顾问、专业委员会成员或专家的身份参加工作。(注:刘跃斌:《德国行业协会的服务职能》,载《德国研究》,1998(2)。)另外,在国际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之前,相关行业中介组织还可以提出修改意见甚至重新提出自己的法律草案。例如,法国最具有影响力的四大农业行业中介组织:法国农业经营者工会联合会(FNSEA)、全国农业青年联合会(CNJA)、农业工会常设会议(APCA)和全国农业信贷合作互助联合会(CNMCCA)可以参与部分农业相关法律起草工作;同时,它们在法国每个城镇都有负责人,在全国36000个市长中占据1/3的位置,因此受到法国绝大多数政治人物的重视。(注:江穗春:《法国的压力集团》,载《国际资料信息》,2002(9)。)通过法国农业行业中介组织的活动,法国实施的农业贸易政策和相关的农业政策具有相当大的倾斜性,实现了对内保护法国农产品市场,对外支持农产品出口的农业行业利益目标。
5.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
行业中介组织是经济界的自律组织,因此必须发挥其在行业自律上应有的作用,这种自律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来实现,例如通过:(1)章程,(2)行业公约,(3)行业服务规范,(4)行业交易规则或惯例,(5)行业质量标准,(6)行业规范经营示范条件,(7)违反执业纪律、职业道德或惩戒规则,(8)商业规则处理规则等。(注:刘建民:《商业行规的法律定位、特点及体系》,载《中国商业法制》,1997(6)。)在国际贸易领域内,行业中介组织通过制定国内行业标准,对本行业企业实现自律,达到对内强制提高产品质量和出口竞争力;对外提高进口商品环境、质量标准,阻止国外商品的进入。
由于欧盟发达国家执行严格的产品质量法,市场不断淘汰质量不高的产品,欧盟国家的企业被迫制定和执行高于国际标准的企业标准或行业标准。大多数欧洲国家的行业标准,一般都是由欧盟或该国的行业标准协会制定的,例如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同时,行业中介组织还会接受政府委托,研究一些重大政策,制定一些具体规则。例如德国就规定任何个人、团体、企业和国家行政机关,都可以就某一方面的标准制定工作提出意见,但是60%以上的标准是由企业代表组成的行业协会完成的。(注:孙敬水、殷宝庆:《发达国家行业协会在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中的地位、作用及对我国的启示》,载《管理现代化》,2004(1)。)同时, 行业中介组织还根据市场动向和企业的反应向政府提出进一步改变技术贸易措施的建议,负责制定和修改技术法规、标准等措施。通过这些严格的行业标准的实施,欧盟内部企业的技术水平得到强制提高,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也得到了增强。
与此同时,严格的行业标准,也成为欧盟进行贸易保护的工具之一。由于WTO《贸易技术壁垒协议》要求各成员使用国际标准或以国际标准作为本国技术法规的基础,但同时允许若干例外,即“这些标准或其相应部分对成员正当目标无效或不适用”。欧盟国家根据这方面的规定,以实现本国某些“正当目标”(比如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等),而现存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标准水平相对较低为由,以高标准或随时都可能做出修改的本国行业标准作为阻止国外商品进入的贸易保护手段之一。例如,德国的工业标准大约有1.5万种,不但数量繁多, 技术标准要求十分严格苛刻,而且执行起来灵活多变,程序复杂。实际操作中,这些工业标准都成为德国工业企业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手段。
6.提供多种服务,帮助本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发达国家行业中介组织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进行市场分析和预测。例如德国钢铁工业协会每年都组织力量,对世界钢材市场情况进行大量的调查分析,提出权威性的报告,对全国的钢铁生产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各钢铁生产企业多以此指导安排生产。德国工商联合会在国外设立40多个办事机构,专门从事国际市场和国外投资环境的调查,供国内企业决策参考。各行业中介组织还普遍对中小企业提供有关市场、技术、对其贸易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注:赵文华:《德国的行业协会及其作用》,载《中国物资流通》,1997(9)。)行业中介组织通过为企业提供世界范围产品信息,帮助本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
同时,行业中介组织还可以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和技术难题。中小企业是欧盟各国普遍存在的出口单位,而中小企业常会出现融资的困难,这时行业中介组织可以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例如比利时的行业协会的活动中,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问题和技术交流是最重要的两项活动。比利时行业协会日常的一个工作就是与金融机构沟通,彼此建立信誉,因此由行业协会出面疏通融资可使中小企业比较快地获得所需贷款。比利时中小企业的许多技术难题,也往往通过协会组织的技术交流找到解决办法,从而使这些企业能够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力,比利时中小企业的出口额已经占到全国出口总额的15%以上,这一成就的取得,行业协会起到了重大作用。(注:李锐:《发达国家行业建设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载《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4(4)。)
行业中介组织为了帮助企业出口促销,有时还负责组织展销会。例如法国农会常设委员会(APCA)于1988年设立了农业及旅游接待服务处,结合法国其他专业农业组织,为法国农场规划出其明确定位之区域,并设计研发了“欢迎莅临农场”组织网站,连接法国各大区域农场,成为法国农场强有力的促销策略。(注:史菁:《法国的农会与观光旅游农场》,载《科技经济透视》,2004(5)。)
二、欧盟发达国家行业中介组织的特点
欧盟发达国家的行业中介组织之所以能在国际贸易领域发挥重要作用,根本原因在于它们具有如下特点,这些特点是行业中介组织正常运行不可或缺的机制保证。
1.法律地位明确
欧盟发达国家的行业中介组织都是依法设立的,因此其法律地位明确,这为其日后一系列经济活动的开展铺平了道路。无论是公法性质(注:即具有公法法人地位,这一地位使得商会能在履行法律授权、政府委托的任务过程中具有如同政府一样的权威,由此它能更好地履行这些任务。)的商会,还是私法性质的行业协会,各国均给予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例如在德国,商会的设立是建立在一部相关的商会法的法律基础上的,如针对工商会的《德国工商法暂行规定》等,商会的任务也是由相关的商会法加以规定的。而协会的存在是得到宪法(德国基本法第9条)保护的,对于协会的具体规定是在德国民法典部分加以调整的,即只要有6个以上成员,经过地方法院登记,就可以成立协会从事中介活动。同时,如果行业中介组织涉及到法律诉讼问题,相关的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凡是商会在公法领域内涉及的法律诉讼,一律由行政法院受理;而其他领域内的法律诉讼,和协会一样,原则上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详尽而明确的法律规定,赋予了欧盟发达国家行业中介组织明确的法律地位,规范了它们的行为,提高了运作效率。
2.独立的财政权
为了有效地代表企业的利益,同时中立地履行其中介协调的职能,欧盟发达国家的行业中介组织拥有独立的财政权,它们的经费主要来自其会员费。当然各行业中介组织具体的缴费方式不尽相同,都是由各自的章程具体规定的。例如,德国的工商会是每年按盈利的一定百分比缴纳一次会费,而中小企业为主的手工业联合会则是按一定数额半年缴纳一次。会费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是由理事会决定,一般占企业营业额的千分之一左右,或者按企业人数缴纳,不论盈亏,不存在减免问题。
行业中介组织同时还对会员或非会员提供有偿服务,(注:有偿服务包括咨询、信息、职业培训等,对非会员提供有偿服务,收费比例相对较高,当然这也是吸引入会的方式之一。)并取得相应的收入作为经费补充。例如德国的两大商会——德国工商大会、德国中小企业联合会,就提供国际贸易方面的有偿服务,包括直接出口和间接出口的办理,新采购来源的开拓、许可证的领发、出口合作、出口程序、关税程序、外贸统计的商品目录、来源地规定等。还有出口融资和国家促进项目的利用等。(注:荷尔格·施旺内克:《德国商会的八大任务》,载《中国工商》,2000(11)。)通过这些有偿服务,行业中介组织不仅取得了一定的收益作为经费补充,同时还帮助中小企业走向国际市场,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一般而言,中小企业对此类活动依赖性较大,需要的服务较多,故它们是此类费用的主要承担者。
当然,商会或行业协会如若被政府部门委托开展某项工作,行业中介组织可从政府取得相应的资助。也就是说,这类政府拨款是与委托任务挂钩的,这使得行业中介组织能保持其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
3.独立的人事权
欧盟发达国家的行业中介组织采取会员制和选举制,形成了相对独立自主的人事结构。例如德国的商会是由商会会员选举商会(全体)代表大会,并由全体大会选举出主席团(名誉职位),这些人员都是企业家,商会的日常事务则是由专职的经理层及其总干事长负责;再如比利时商会由董事会、监督机构、经营机构和专业组组成,董事会是决策与领导机构,董事长由董事会议推选产生,任期3~4年,董事由商会会员推选,一般是各行业的业主代表,也有员工代表;丹麦工业联合会亦是如此。
欧盟发达国家的政府主要对行业中介组织起监督作用,除给予必要的规定外,一般不多加干涉。例如,荷兰政府对于其行业协会主席的产生虽有干涉权,但迄今为止还从未行使过。人事权的独立性不仅表现在领导层的选举独立上,还表现在其合理的人员选聘机制上,欧盟绝大多数的行业中介组织,其常驻工作人员基本上是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选用的。例如英国建筑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就是通过人才网“猎来”或是从社会公开招聘而来的。协会工作人员近200人,其中本科生、研究生学历比为7∶3。(注:叶晓甦、许伟:《中英建筑业协会管理模式》,载《建筑经济》,2004(9)。)欧盟发达国家行业中介组织自由招聘从业人员,确保了行业中介组织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质量,也保证了行业中介组织职能的执行。
4.协调的政府—行业中介组织关系
欧盟发达国家政府大多是所谓的“小政府,大社会”,政府职能精简而明确,主要负责公共事务和制定政策,而大量具体的行业管理工作交由行业中介组织去完成。对这些行业中介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国家主要是通过建立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去规范它们。如德国技术监督工作,政府只按要求对从事产品监测和认证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核,并负责监督这些机构的工作,而不从事具体的工作,这样不仅满足了专业化的要求,还精简了行政机构设置,提高了工作效率。
当然,欧盟发达国家政府与行业中介组织的协调关系,不仅表现在各自职能的明确分工上,还表现在它们之间形成了制度性沟通机制。在市场经济中,一个有限的政府面对的是众多分散的利益主体,因而一个介于宏观政府和微观企业之间的,有效和低成本的信息传导机制,对于政府实施客观合理的经济管理具有重要意义。行业中介组织正是在中观层面上将两者有机联系起来。如德国等国的行业中介组织都负有向政府提供行业发展信息的任务,反映行业发展需要,维护行业利益,并且参与到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中。而英国等国则是体现在无所不在的游说集团,诉求推动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法律条款和阻碍不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条款的通过。(注:胡萌:《发达国家的行业组织比较研究》,载《管理现代化》,2003(3)。)这种协调关系发展到一定高度,甚至出现了奥地利国内行业中介组织与政府建立的“伙伴关系”,由政府作为一方,行业中介组织作为另一方,平等地组成“协调委员会”,政府总理任其主席。委员会下设工资协调委员会和物价协调委员会,分别协调解决工资和物价调整中各方利益,缓和了社会矛盾,保持了经济稳定。比如奥地利的劳资纠纷一直在西欧国家中保持非常低的水平,年平均罢工时间仅为4分钟。
三、对我国的启示
来自WTO的有关数据表明,2002年(报告年度)中国遭反倾销最终裁定案件共计37起,2003年(报告年度)中国遭反倾销最终裁定案件共计40起,截至2004年上半年度(报告年度)共17起,连续多年居于世界首位,中国是目前世界上受反倾销损害最大的国家,(注:WTO:Report of the Committee on Anti-dumping Practices 2002~2004,http://www.wto.org/;并根据相关数据资料整理而成。)反倾销已影响到我国占出口总额10%的商品出口;另外,遭遇各国贸易技术壁垒的情况也很严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家指出,近年我国有60%的出口企业不同程度地遭受国外技术壁垒,影响到我国出口总额的25%,技术壁垒已成为我国出口面临的第一大非关税壁垒。(注:中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网上图书馆“理论研究”栏目,http://www.cacs.gov.cn/。)
现阶段我国行业中介组织虽然在数量上已初具规模,但由于体制原因尚未形成完善的运作机制,而且职能也十分有限。我们应该充分借鉴欧盟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快行业中介组织建设,在入世后的新环境下充分发挥行业中介组织的保护作用。为此应做好以下工作:
1.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向行业中介组织下放权力。中国“入世”客观上提出了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即政府要放开对企业的直接行政管制,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沟通主要通过行业协会来进行。所以政府不应再继续包办可由行业中介组织来完成的事务,而应该把相应的权力下放给行业中介组织,使行业中介组织真正成为市场沟通协调、监督管理、服务维权的主角,真正成为沟通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
2.加快相关立法,为我国行业中介组织的建立和运作提供法律依据。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规范行业中介组织的组织行为的专门法律,政府对行业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也缺少应有的法律规范,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我国行业中介组织法律地位不明确,职能权限狭窄,不能像欧盟发达国家行业中介组织那样充分发挥行业保护作用。因此必须加快这方面的立法,以规范我国行业中介组织的组织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
3.运用行业中介组织的“维权”职能,发挥其在反倾销应诉和申诉中的作用。目前我国正经受着外国反倾销调查和国内市场遭某些外国产品倾销的双重损害,但我国企业相对比较分散,单个企业的力量十分薄弱,很难独自承担反倾销应诉和申诉的维权工作,以前就经常出现因我国企业应诉不积极而遭到国外反倾销制裁和申诉不及时致使产业损害扩大的情况。借鉴欧盟的做法,我们要让相关行业中介组织作为同行企业的代表在反倾销应诉和申诉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以强化其维护行业权益的职能。
4.鼓励行业中介组织参与标准制定,以“行规”形式保护市场。行业中介组织相比政府有关部门而言,更了解和熟悉企业的技术情况以及对市场的刺激和反应,同时又集中着大批本行业顶尖专业人才。所以行业中介组织通过详尽而周密的调查研究可为本行业企业的各类产品和服务起草一系列市场准入标准,这些标准作为“行规”不受WTO管辖,可以成为保护国内市场的有力屏障。
5.强化行业中介组织的信息服务职能,为本行业建立完善的预警机制。借助行业中介组织的信息集中优势,由行业中介组织对本行业重要的出口产品数量、价格及出口目标市场当地情况的变化进行有效监控,及时对有可能发生的贸易争端提前预警并提出对策建议,可有效降低我国遭受贸易伙伴“不公平贸易”制裁的可能性;同样,行业中介组织随时对进口产品数量、价格及变化进行监控,一旦发现有产业损害现象,可及时提出损害调查申诉,这能有效保护国内产业和企业的正当权益,维护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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