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营利性国企经营者的代表身份与利益分配原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企论文,经营者论文,分配论文,利益论文,身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1007(2003)03-0003-05
目前,我国仍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之中,其转型的基本内容和基础环节是国有企业的转制。所谓国有企业转制,是指由构成计划经济这部大机器的一堆特定零部件和为这部机器运行而发挥某些特定功能向独立的市场主体和为了自我生存发展而全力以赴地参与市场竞争的全面机制转变。国有企业转制主要涉及的是其中的营利性国有企业,它与另一类公益性国有企业的根本区别在于,其经营活动主要以自身营利为目的。由此而引出的一个问题是,营利性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厂长、经理、董事会或董事长兼总经理等等实际掌握企业经营权的一个人或一套班子)的代表身份如何认定和行为准则如何确定的问题,即他们究竟代表谁的利益和如何代表其利益,换言之,他们究竟是谁的利益的代表和怎样当好这种代表。这是一个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正确认识和解决是国有企业成功转制和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
一、营利性国有企业经营者的代表身份
在营利性国有企业的经营者究竟是谁的利益代表的问题上,主流观点认为,他们应该且只能是国家利益的代表。其理由是,国有企业既由国家出资兴办,它们就应该且只能是国家的专属品,而作为其“掌门人”的经营者就应该且只能代表国家经营企业,为国家谋取经济利益。
我不同意这种观点。我认为,转制过程中的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既是国家利益的代表,同时也是本企业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利益的代表。理由有二:
其一,历史地看,国有企业的资本(或说资产)并不单纯是由国家垫付和追加的。现在正在转制的国有企业都是老龄企业,并且绝大部分是计划经济年代的产物。从成因上看,撇开其中没收和合营过来的那一小部分不说,它们无非是两大类,一类是由集体所有制企业或合作制企业“升级”而来,一类是由国家财政出资兴办。对前一类企业,国家从来没有归还过本金。仅凭这一点,我们就可以说,这类企业的国有属性是很不纯正的,在它们的血液中明白无误地流淌着当属职工们所有的资本的成分。后一类企业,其国有属性看似纯正无疑,其实情况并非如此。众所周知,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财政实行的是统收统支的政策(俗称“吃大锅饭”);而对于职工,国家实行的是低收入的政策,即理应归他们享受的许多福利和本该归他们拥有和掌握的养老和医疗保险都被国家以缴利和税收的方式拿去充作了资本积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新成立的国有企业,除非其职工都是初次参加工作,否则,其资本中就难免包含着参加到该企业中来的老职工的奉献因素。事实上,任何这类国有企业的垫付资本中无不包含着加盟该企业的老职工先前做出的奉献。至于这两类企业原本或理应归属国家和职工的资本份额在后来的收益再分配过程中发生的消长情况,就更错综复杂了,有的企业是职工贡献给国家的,有的企业是国家贴补了职工,因而是一笔糊涂账。不过有一点是清楚的,那就是,在国有企业总资本的巨额增量中必定包含着一个相当大的属于职工的份额,因为至少截至改革开放初期,国有企业的总资本之所以在过去近三十年中有那么庞大的积累,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此间国家对国企一直实行低工资(低消费)、高积累的分配原则。这就是说,处于转制中的国企是中国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其资本的名义归属关系(都归国家所有)与实际当属关系(有当属职工的部分)是不一致的。如果不是从名义、而是从实际出发对事物作判断、下结论,那么毫无疑问,我们就不能把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身份单纯归结为国家利益的代表,而应同时归为职工利益的代表。
其二,现实地看,国有企业要生存和发展也不能不充分考虑职工的利益。国有企业作为企业,是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它们所追求的基本目标是自己收益(利润只是其中的一部分)的最大化。企业收益如何,不仅取决于资本(含土地)的数量多少与品质优劣,同时也取决于全体职工的能力的强弱与努力程度。只有绝大多数职工各尽所能、恪尽职守,企业的利益才有可能达到最大化。而欲使职工做到这一步,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就是职工从企业收益最大化中获得足够的好处。如果经营者不充分考虑职工的利益,而是像计划经济时代那样一味地要求他们奉献国家,那么职工提高能力和尽量付出的物质动力(基础动力)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就将受到重大影响,长此以往,国有企业不要说发展,就连生存恐怕也都成问题。由此看来,国有企业要求得生存和发展,经营者必须兼顾国家与职工双方的利益,当好双方的代表。
此外,把经营者单纯归结为国家利益的代表还有其他严重负面效应,这就是不利于转制。因为这样确定经营者的身份,还隐含着这样的含义(或说观念、理念等),即仍然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国家企业看作是行政机构的附属物,而非真正独立的市场主体。可以肯定,这种观念不破,特别是掌握国有企业命运的行政官员的这种观念不除,国有企业的转制仍将多半是空话,不管出台什么新的改革举措,仍然不免重蹈“翻牌”的旧辙。
须附带提及的是,目前国有企业经营者这种由特定历史背景决定的界线模糊不清的双重代表身份,肯定会随着新的改革举措的出台而发生变化,或者是强化国家利益代表的身份,或者是强化职工利益代表的身份。至于其基本趋势是什么,那要由国家的改革取向来定。
二、坚持报酬与贡献对等:当好双方利益代表的关键
经营者要当好双方利益的代表,关键在于按照生产要素报酬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在国家、职工和其自身这三方之间分配企业的总收益。换言之,经营者要当好国家与职工双方利益的代表,其核心问题是如何处理好企业的收益分配,使双方适得其所。那么国家和职工在企业总收益中各分得多少为“适得其所”呢?我认为,只有实行生产要素报酬与贡献对等的分配原则。因为唯有这一分配原则才既合逻辑又具促进良性循环作用。生产要素报酬理论(西方经济学界的称谓)或曰生产要素贡献理论(中国经济学界的称谓)认为,企业的收益是各种生产要素协同作用的结果;在待分配的总收益的形成上,各要素的贡献是一定的(成一定比例的)。这就决定了在分配总收益时,每种要素的所有者都期望获得不低于自己要素贡献的份额,讨价还价的结果,只能是报酬与贡献相对等。唯有如此,才能使各方都觉得公平合理,都愿意继续尽可能多地提供自己拥有的尽可能好的生产要素,从而才能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使企业获得更大的收益。企业的总收益增大了,反过来就会使各要素所有者相应地获得更加丰厚的回报,从而进一步调动他们向企业提供其生产要素的积极性。如此循环往复,就会使企业与其生产要素的提供者之间处于良性互动状态。没有理由认为,这种分配原则不适用我们的国有企业。同时也想像不出,还有什么别种分配原则更能够为国家和职工双方都接受。正因如此,我认为,按照这种分配原则去做,只能促进而断不会妨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据我理解,也正因如此,才将这一分配原则写入了中共十六大《报告》:“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注: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见2002年11月18日《天津日报》。)。
有必要加以说明的是,在国家与职工之间,也就是在资本与劳动之间,要素报酬与贡献对等原则的贯彻,不能搞形而上学,而是必须加以变通。具体地说就是,在按照要素报酬与贡献对等原则计算出双方理论上应得的报酬之后,必须从国家一方划出一部分来归职工享用。这是因为,正如上面已经指出的,目前名义上统统归国家所有的资本,实际上包含着一个理当归属职工的部分。鉴于这种比例关系已说不清楚,所以在进行这种划拨时只能从现实出发,也就是从需要和可能出发。我的意向性看法是,将这一部分补偿性资本报酬作为劳动报酬的一个补充,其比重应以起到辅助老职工安度后半生为宜。
经营者要当好国家与职工双方利益的代表,还有一个他们自身的利益如何处理的问题。一个不言自明的事实是,经营者也有自身的利益追求。那么他们应当遵行什么原则来追求自身的利益呢?这涉及他们在企业利益总格局中如何定位的问题。由于他们是国家和职工双方利益的代表,一身而二任,所以他们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就不能脱离、更不能背离其所代表对象的利益,其利益的实现只能寓于双方利益的实现之中。寓于双方之中的利益就不宜归结为其中哪一方。任何这样的归结都是顾此失彼、有所偏失的。要避免偏失,唯有视他们的利益具有相对独立性,把他们认定为一种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既如此,他们就理应作为相对独立的一方与其所代表的两方一道来分享企业的总收益。既然国家和职工在对企业总收益的分配上遵行的是生产要素报酬与贡献对等的原则,那么他们对企业收益分配的参与也就只能遵一而行。
至于经营者贡献的是什么东西,即什么要素,目前尚有争议。一个很流行的说法是,他们的报酬中应该额外地包含一个风险因素,换言之,他们所贡献的有一种额外的、被叫做风险的要素。这种说法,我认为虽不全错,却没有实际意义。且不说风险根本就不是一种生产要素,退一步讲,即便是,它也同样蕴藏在资本和劳动之中,同样体现在国家和职工身上。因为市场经济本来就是一种充满风险的经济。国家有蚀本的风险,职工有失业的风险。既然大家都有风险,那么经营者所冒的风险还有什么额外意义可言?那么经营者贡献的究竟是什么呢?我认为就是劳动,一种脑力劳动,一种复杂劳动,一种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比如会计师、工程师等)的劳动在本质上并无差异的特定形式的专业劳动。
尽管经营者所获取的是劳动报酬,但鉴于他们作为国家和职工双方利益代表的特定身份,在报酬的获取方式上还是应该与一般职工群众有所区别。我认为,他们的报酬不论是采取年薪制还是月薪制,都应采取与国家和职工双方利益挂钩的方式来获取。具体地说就是,将其理应获取的报酬总额分为与国家资本报酬(利润)和职工劳动报酬(工资)在比例上相对应的两个部分,这两个部分分别与其相对应的那两个部分共消长。这样做,会使他们较好地代表国家与职工双方的利益。
三、切实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当好双方利益代表的基础
在肯定了按生产要素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之后,十六大《报告》紧接着指出:“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注: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见2002年11月18日《天津日报》。)。这表明,尽管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一种客观存在,是必须遵循的分配原则,但其中按劳分配则是主体。从哲学上讲主次是有区别的,不可等量齐观的。而要使这一分配原则得到切实贯彻,固然需要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协同采取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但直接的、主要的、繁重得多的工作主要还是要由企业的经营者来做。对于其他各种企业的经营者而言,这方面的工作如何做不能一概而论,但对国有企业经营者而言则是务必要做好。因为在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中,国有企业的按劳分配又居主体地位。以工资这种按劳分配的主要形式为例,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在全国各类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呈下降趋势,但到2001年,这一指标仍高达70.63%(注:依据《2002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144页的数据算得;结论性意见同时参照了往年的《中国统计年鉴》。)。这就是说,完善国有企业的按劳分配制度是当前我国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之分配制度工作的重中之重,国有企业经营者肩负的这方面的任务之重是其他性质的企业无法相比的,
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之分配制度的工作,主要涉及正确处理两个分配关系,一个是国家与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一个是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关于前一种分配关系的处理原则,我们在前面已经讨论过了,这就是必须遵循生产要素报酬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对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暂且不谈,我们先讨论一下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问题,这个问题是国有企业经营者工作的重心所在。
要正确处理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即从本体意义上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唯有遵循资本主义社会在市场经济实践中摸索了数百年、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和马克思主义奠基人分别阐明了的按劳分配原则。这一原则的要义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优劳优酬,次劳次酬。当前,国有企业切实贯彻这一原则的主要任务仍是克服由来已久和人们习以为常的平均主义。至于如何具体去做,那要由各企业的经营者依据本企业当时的具体情况而定,本文不作探讨。
为了真正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有必要深入地探讨一下按劳分配在社会财富亦即国民收入分配系统中的层次和它在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格局中的主体地位这两个相关的、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意义的问题。
(一)关于按劳分配在国民收入分配系统中的层次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国家公务员和其他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参与的按劳分配,这是一种在全社会范围内实行的直接按劳分配;另一种是由企业职工参与的按劳分配。本文讨论的是后者。这种按劳分配,从社会组织结构角度看,位于国民收入分配的第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企业之间的分配。这是一种以企业为单位按各种生产要素的综合贡献来参与的分配,也就是一种不分(实际上既无必要、也不可能分清)各种生产要素贡献的分配。在这个层面,可以说按劳分配连影子还都没有。第二个层面是企业各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分配。在这个层面,劳动还只是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来参与企业的分配,劳动的提供者即职工还只是作为一个彼此不分、浑然一体的集合存在着,按劳分配不过是具备了前提条件。再往后,才是作为劳动者个人的职工之间的分配,才到达按劳分配本体的层面。尽管从这个角度看按劳分配的层次最为靠后,但从社会演变过程的角度看,它却最为靠前。与企业之间和企业各种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分配一样,它属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把上述两重意思综合在一起,即可得出这样的结论:按劳分配在国民收入分配系统中属于最末端的初次分配。明确其属于初次分配的意义在于,让人们可以认识到其对于社会经济进步有如下主要积极作用:有益于提高效率,而非裨益于公平;明确其处于初次分配最末端(属于这一分配链条的最后一环)的意义在于,有助于人们更新观念,进一步从传统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观念的束缚中摆脱出来,彻底接受市场经济的观念。众所周知,在中国有一种流行很广而一直未得到清理的观念,即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一种实行两级按劳分配的经济:国家对企业实行按劳分配,企业再对职工实行按劳分配。这种观念是不切实际和不正确的,是尚未彻底摆脱传统计划经济观念的一种理论表现,这种观念对发展市场经济是极为不利的。而明确了按劳分配的这两重意义,将有助于我们加深对十六大《报告》之“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论断的理解(注: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见2002年11月18日《天津日报》。)。
(二)关于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问题
所谓按劳分配为主体,就是表示按劳分配部分大于按其他要素分配之和的意思。现在的问题,主体之说究竟是一种出于保持提法连续性的考虑呢,还是出于维护和增益社会经济进步成果的考虑?我认为,情况属于后者。因为,首先,它反映的是一种社会现实,一种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今天所造就的普遍进步的既成事实。美国是当今世界头号经济发达国家。自上世纪70年代起,其雇员的报酬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就达到了并一直保持在四分之三略强的程度(注:见张德一等人编.《美国劳动经济学》第220-221页,劳动人事出版社1986年6月版。)。日本是二号经济发达国家,它的雇员报酬在国民所得中的比重自上世纪50年代后期起就逾越了半数,自70年代后期起便达到了并基本稳定在近七成的水平(注:见王琥生、赵军山合编.《战后日本经济社会统计》第67、68页,航空工业出版社1988年12月版。)。我国没有这方面的统计数据,不过根据目前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结构可以判定,按劳分配居主体地位是毫无疑义的。至于为主到什么程度,从职工工资与国家利润的比数来推断,2001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劳分配的比重当在七成上下(注:依据《2002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159、435页的有关数据算得。)。市场经济是一种追求效率的经济。市场经济的高效率源自资源——具体到企业就是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又源自收益的合理分配。而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合理的唯一依据,从理论上说又只能是报酬与贡献对等。因此,包括劳动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报酬的比重就不是一个可以随意升降的东西,其适当的、最具积极反作力的状态是由当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的。随着教育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人的因素在社会财富创造中的作用日益增大,具体到企业就是劳动这一要素对收益形成的贡献日益增大。因此,按劳分配比重的提高是人类社会经济进步的一种必然趋势,同时也是一个基本标志。这种提高,基本上属于一种历史的自然演进过程,因而不能刻意去追求,不能盲目攀比,否则就是揠苗助长,不仅无助于、反而有碍于社会经济的进步。当然,人类社会经济的进步与自然界的演进并不完全一样,它并非像后者那样是一个纯客观必然的、因而毫无弹性的过程。因为它是一个有人参与的过程,一个人的主观能动性起作用的过程。按劳分配的比重如何掌握就体现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因为分配制度毕竟是由人来制定和掌握的。由于人们的认识水平和价值取向等主观因素不同,因而在对按劳分配制度的制定和掌握上也就有所不同,尽管人们的主观愿望也许既不想左、也不想右。从中国国有企业的现实情况看,这两种偏向都是存在的,只不过具体情况因行业和企业而异罢了。如果作一个总的估价,我认为按劳分配比重偏低的倾向是主要的,即职工利益被侵害的情况比与之相反的情况要严重些(非公有制企业的这种偏向就更严重了)。这是由职工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和我国法制尚不健全等因素造成的。由此说来,党中央之所以再次强调按劳分配为主体,除了确认这是一种既定的分配格局外,还有深一层的意思,即:一方面肯定按劳分配为主的格局基本适合我国当前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认为只有基本保持这种格局才能保护现有社会生产力和巩固既有社会经济进步成果;另一方面又承认当前的按劳分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认为只有妥善地解决这些问题才能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现有社会生产力,增益我国社会经济进步成果,使我国尽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