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方社会工作伦理在中国的本土化_社会工作价值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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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597(2009)03-0058-05

一、西方社会工作伦理及其思想根源

毕仁(Z.T.Butrym)在《社会工作本质》一书中指出,社会工作的哲学思想主要源自三个假设:一是对人的尊重;二是相信人有独特的个性;三是坚守人有自我改变、成长和不断进步的能力[1](p26)。巴特利(Baretlet,H.M.)更明确地提出了应为社会工作者所接受的六项基本伦理价值观:一是个人应受到社会的关怀;二是个人与社会是互相依赖的;三是个人对他人负有社会责任;四是个人有人类共同的需求,但也有个人的独特性;五是要使个人的潜能得以充分发挥,并透过社会参与来尽其社会职责;六是社会应有职责提供机会,让每一个人克服困难,达成自我实现[2](p66)。莫雷李斯(Morales,Armando)和雪佛(Sheafor,Bradford W.)则提出了一套完整的社会工作伦理价值体系:一是对人的价值观,即每个人不论贫富贵贱都有与生俱来的价值与尊严,都有能力与动机去追求更美满的生活。二是对社会的价值观,即社会必须提供机会让每个人发挥潜能,充实精神与物质生活。三是对工作的价值观,即相信所有的人均应受到关怀与尊重,协助每个人与他人互助,共同建立符合他们需求的社会[3](p75~78)。透过这些经典理论,我们不难看出:

第一,社会工作作为一个专业产生于西方。无处不在的基督教文化成就了社会工作的伦理基础。周永新指出,社会工作源于西方工业革命,显然是西方文化的产品。以文化而言,西方社会长时间受到基督新教教义的熏陶,一向以来从事福利工作的人士又以教徒居多。他们对人和事的看法,便很自然地以所信的道理为出发点[4](p5)。考察社会工作伦理价值观发展、演化的历程可以发现,基督教伦理在其每一阶段都起到了重要的决定作用。在专业社会工作出现以前,从事慈善救济或社会服务的多是教会人士。按照他们信仰的新教伦理,人是上帝创造的,所以人生来平等,且拥有天赋的尊严。正是这样的理念,引导着当时的地方教区开展援助与改良贫民生活的志愿活动,奠定了现代社会工作伦理价值观的思想基础。

第二,与新教伦理相比,人文思想更富于实践性,更深刻,更全面,以追求人类福祉为目标的社会工作不可避免地深受其影响。人文思想所要追求和达到的目标是世俗中的平等、自由、尊严和幸福。这些人类福祉目标是直接的、实实在在的、发生在现世生活中的,而不是在彼岸的天国里。它对社会工作来说更具现实意义。因此,“这也正是许多社会工作者常以人道主义自居的根源,社会工作者当然不纯粹是人道主义者,但他们的价值观很多显然是建立在人道主义的价值观之上的”[3](p76)。美国社会工作人员伦理守则的第一条就写道:社会工作是建立在人道主义与民主理想的基础上的。

第三,民主思想对社会工作伦理的影响不容忽视。追求民主已经成为社会工作的目标之一。正如莫雷李斯和雪佛在社会工作价值体系中所说:人民必须有平等的机会参加社会的塑造。社会必须给民众以民主参与和管理的权利,以便为成员提供成长和发展的机会,使每个人都能发挥其最大的潜在能力。同时,人们只有获取了广泛的民主,才能有更多的机会去贡献于社会,实现贝姆所说的“每个人都有义务去寻求自我实现的方法,以便能贡献于社会”[5](p28)。民主思想还对社会工作的方法产生了影响。社区工作和小组工作(团体工作)中都有民主思想的成分。

第四,社会工作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其手段是点点滴滴的改良,从不提倡诉诸暴力。这种观念正是社会福利思想。这也是社会工作能够在西方社会首先诞生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社会福利思想拓宽了社会工作的视野,使其有了明确的社会目标:“一个理想的社会应有其职责与能力去为每一个人提供解决困难,预防问题及促进自我能力实现的充分机会”[2](p8),“社会应提供资源与服务以满足人们的需求,使人们免于饥寒、痛苦、失学或受歧视”[3](p78)。可以看出,社会福利思想价值观在社会工作伦理的构成中占据着相当重要的部分。

二、西方社会工作伦理在中国本土实践遇到的问题

在没有基督教伦理作为民族文化底蕴的中国,推行社会工作伦理信念,必须另辟蹊径。中国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佛教思想、儒家思想在我国已经流传了两千多年,影响十分深厚。现代中国接受了社会主义思想的洗礼,这造就了中国人民有着自己独特的道德观念和处事原则。西方社会工作伦理价值在中国本土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来自我国传统社会文化和现实政治两方面的影响。

(一)佛教的因缘果报理念与西方社会工作伦理价值观的诸多方面相冲突。

佛教的因缘果报思想是整个佛教的基石。同时,它也深深地扎根在了中国人最深层的心理意识里。佛教说万法因缘生,就是说一切事物的发生,必须先有因,再遇到合适的缘,才会发生结果。因缘是佛法众义的根本,是对宇宙人生的根本解说,如“有因有缘集世间,有因有缘世间集,有因有缘灭世间,有因有缘世间灭”。佛教的因缘果报理论认为,“假使百千劫,所作业不亡,因缘会遇时,果报还自受”。“已作不失,未做不得”。“善恶之报,如影随形;三世因果,循环不失。”可谓因不虚弃,终必有果;果无浪得,仗缘方生。因必生果,但善恶业因不同,果报也不同,而且感得果报的时间由于因的力量和缘的作用也有很大的差别[6](p15~19)。一个人生前持戒或犯戒,行善或作恶,决定了下世生命形态的上升或下堕。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善必受乐,恶必受苦。这是支配人生命运的法则。直到现在,在我们的道德信仰里,依然涌动着佛教因缘果报思想的血液。

台湾社会心理学家杨国枢指出,“缘是中国人心目中的一种命定的或前定的人际关系”[7](p155)。由于传统中国的乡土性,人们在自然和社会力量面前普遍感到无法掌握自己的命运,故而形成了很强的宿命观念。佛教的传入,将“因缘果报”之说以及前世、来世、轮回等观点带到了中国,对中国人解释现实生活和人际关系产生了很大影响。中国人在对自己生活经历作归因时,会十分自然地将人的一切偶然的遭遇和与他人发生的各种关系都看成是一种无可奈何的事先定好的必然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社会工作者给服务对象“引路”,可能导致服务对象对工作人员的怀疑和不信任。这样也有碍于目标的达成。案主认为面临的困境是前世注定的“人生之苦”。他们往往专注于戒除自己内心对美好生活的“贪欲”而不希望施助者给予权威性、专业性的“指点”,使西方社会工作伦理的“对他人负有社会责任”、“个人有能力与动机去追求更美满的生活”、“平等人生观”等理念付之东流。

(二)儒家的仁道思想与西方社会工作伦理的人本主义相去甚远。

孔子的仁道思想是儒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孔子的仁人,成为了中国的最高人格,如非礼勿视、勿言勿动、忠孝诚信等,强调的不是个性自由、个性解放,而是压抑、忍让、服从,是要节制自己,遵从社会规范。[8](p36~41)经历几千年的磨合与积累,孔子的仁道思想形成了中国特殊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例如为人处世要内敛,不能过于张扬,遇事不是表现自我,而是要反省自我,检视自己的行为,“知足常乐”,对自己的遭遇要隐忍。这种规约自我、顺应社会的道德原则与人本主义的个人自由意志可以决定命运,个人努力可以改造环境是明显相悖的。

此外,仁道思想还注重基于家庭基础的父子、夫妇、兄弟之家庭人伦关系。在三纲五常的伦理等级下,个人要服从家庭、家长、君主。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人强调集体的“和谐与统一”,强调个人应配合家族或集体的利益而行动,从而忽视了个体的利益与权利。个人在传统社会中是非常渺小的,或者说根本没有个性可言。儒家仁道思想对家庭(族)、关系和人伦等的关注,不但不承认独立的个体利益和权力的存在,甚至认为个体永远处在关系中,关系先于个体而存在。这种关系的绝对化,使得西方社会工作伦理“个体的独立性”的人本主义认识遭到抵制,个体的能动性、自主性失去了思想土壤。

(三)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西方社会工作伦理的价值体系差异较大。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指人们对社会主义价值的性质、构成、标准和评价的根本看法和态度,是人们从主体的需要和客体能否满足主体的需要以及如何满足主体需要的角度,考察和评价各种物质的、精神的现象及主体的行为对个人、无产阶级、社会主义社会的意义。[9](p3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在中国长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条件下,人民群众在实践中所形成的价值观体系。它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主导、统摄或支配地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西方社会工作伦理价值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共产主义的社会政治信仰,而西方社会工作伦理的价值基础是新教伦理、人文民主主义和社会福利思想。共产主义信仰即对共产主义学说和理论的信服、敬仰和崇拜。确立了共产主义信仰,就要把在全人类实现共产主义作为自己终生奋斗的理想;就要用共产主义思想体系观察世界、观察社会、观察人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就要用共产主义道德原则和规范来处理个人与社会、集体与他人的关系,培养高尚的道德品质。社会工作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活动,它的伦理基础是新教伦理、人道主义和社会福利观念。主要源自三个假设:对人的尊重,相信人有独特的个性,坚持人有自我改变、成长和不断进步的能力。因此实践的准则是接纳他人、不批判、个人化、保守秘密、当事人自决等。不容置疑,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性质决定了坚持共产主义信仰不可动摇。社会工作强烈的西方文化特点与共产主义信仰的差距是我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这种服务的对象是“人民”,而西方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是物质上或精神上需要救助和帮扶的“案主”。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人民应当包括一切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的广大群众。在贯彻和实践为人民服务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时,应当特别考虑和注意为全国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而贡献自己的力量。相比较而言,西方社会工作伦理确立一切为案主服务的价值观和人生观。社会工作服务对象(也称受助者、案主或工作对象)是社会工作者直接服务或帮助的客体。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不只是个人,还可能是家庭、群体和社区,在对他们提供服务时是否要考虑兼顾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应值得我们去探讨。

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集体主义道德观,而西方社会工作伦理则坚持“人的独立性”原则。在中国的社会主义条件下,自觉地坚持集体主义道德,是促使社会和谐、安定、有序的重要保证,是使个人拥有良好人际关系、获得良好社会声誉和群众威信、事业成功、家庭幸福的重要保证。尽管西方社会也强调个人对社会、对他人的责任,但是个人被看做是价值体系的核心。社会的责任就是帮助个体获得满意幸福的生活,为个人价值的实现提供条件。个人也就当然地成为社会工作的价值核心。因此,集体主义道德观追求的目标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彼此之间的社会需求必须达到一种平衡,是一种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平衡。这与西方社会工作伦理的核心“人的独立性”理念是有一定差距的。

三、社会工作伦理在中国本土化的现实路径

关于社会工作伦理本土化的途径,国内学者大体上持三种观点[10](p24~26):一种观点认为西方的理论模式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中国的发展趋势也将会与西方接轨,因而要在中国推进西方先进的社会工作理念与模式,以推动中国内地社会工作的建设与发展(魏雁滨,1996)。第二种观点则强调社会工作虽然基于西方的价值观,但与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观有相融性,可以倡导。持此种意见的学者强调,传统文化的爱心孝道等观念与社会工作价值观是一致的,可以结合乃至运用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观念开展社会工作。如夏学銮(1996)指出以西方文化为价值取向的社会工作,无论从理念上还是从实践上都可以在中华传统文化中找到它的基础和构件,因此中国传统文化对促使社会工作的中国化有重要意义。同时,有的学者提出第三种观点,认为应注意弘扬中国文化的优良传统和道德信念,对西方社会工作理念及其价值观应作调适与改变。如郭伟和(1999)提出,中国先秦时期的优秀文化、和市场经济相容的哲学基础和道德伦理、当代中国占主导地位的马克思主义思想观念以及西方发达国家社会工作的哲学基础和价值观这四方面,可作为中国专业社会工作价值观的基本构件。

从上述的简要回顾来看,第一种观点虽然提出社会工作在中国发展的本土化问题,但其本土化的主张实质上是基于对西方社会工作理念认同的基础之上的,基本上是一种“全盘西化”的理念,显然是不适合中国国情的。第二种观点在强调要发挥中国传统文化的优良传统时,仍驻足于注重这些优良传统与西方社会工作价值理念的相融性与相通性。但这种改良主义观点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西方社会工作的伦理价值观的某些内容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根本找不到对应点。第三种观点提出应将西方社会工作伦理价值观和中国的传统文化、现实政治文化结合起来。这有很大的进步意义,但遗憾的是未能厘清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因此,笔者认为,社会工作伦理本土化需要经历一个“典范转移”过程,应在立足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建立一个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中心的价值体系来重构社会工作的运用原则和理念。

(一)改造西方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使之与中国的文化相适应。

在社会工作理论中,一些基本原则和取向如“案主自决”、“平等”等都是来自西方的价值观。在社会工作者与案主的关系中,社会工作者要避免向案主建议应该做什么,而应该将选择权交给案主。同时社会工作者要鼓励案主澄清和掌握自己的需要、情感。要通过自己的能力去解决问题。这里反映了社会工作手法的背后伦理价值,即相信人有能力和权利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实际情况作出符合自己的选择。

这样的社会工作原则,当运用到深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的服务对象时,显然会出现一些文化上的冲突。如有些服务对象会很在乎与其社群的关系,或者有太多的承担,在他的生命中关系或顾及他人是最重要的,甚至把关注他人及社会视为一种道德实践。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与他所属社群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目标。如果社会工作者过于强调案主自身的情绪满足或权益实现,忽视了案主与社群关系的这种文化脉络,可能会导致救助工作遭到失败。另外,中国人的情感较为内敛,不善于表达。这与西方人外向型的情感表达方式也有较大差异。所以,在中国推行社会工作时就会遇到文化上的冲突,导致目标的无法实现。比如,西方的心理辅导未必适应中国人的需要:西方所进行的精神(心理)治疗过程完全是用语言集中在自己本人和暴露个人的情况,彰显个性满足。总之,心理治疗信守自由个人主义最基本的许多信条。因此,心理治疗可能会改变当事人和其他重要人物的关系,因而干扰了既有的和谐。在集体主义的文化环境下,忽视外部关系而着重自我满足是不能接受的个人目标。

因此,针对中国人这种关系型人格,应用西方社会工作模式于中国社会时,应根据中国人的期望和特色而改变风格,务必改造西方社会工作的理论和技术,否则目标效果会事倍功半。尽管西方社会工作伦理认为“一切的心理困扰均来自实现倾向的受阻”的因果论是无可非议的,但这种要求当事人摆开外部力量的控制进行自我成长,在中国文化中很难行得通。中国人很难摆脱世俗伦理本位意识的控制,所以必须强调社会工作者应有倾向性的外部价值介入。总之,中国人的文化、心理与西方有较大差异,所以在中国推行社会工作时就不可完全照搬西方,而是要因时因地改造西方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使之与中国文化相适应。

(二)挖掘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社会工作伦理相通融的部分,使之发扬光大。

中国社会是一个有着几千年文化传统的文明古国,其文化传统的核心是孔子所创立的儒家学说。儒家学说作为道德哲学被汉代以后的统治者接受,并以之为基础建构了一个伦理社会体系。儒家学说的创立是基于中国的“关系本位”文化和伦理为本的、道德精英主导型的社会形态。在这一社会中,社会空间的理性化与自治主要通过伦理的和八治的方式来实现。儒家传统正是因为这一点而能发挥极其重要的社会整合作用。儒家文化对中国社会的巨大影响是不言而喻的。这是中国社会的主流传统文化。许多学者一再强调的社会工作“本土化”问题,也多与儒家文化有关。比如,孔子在《礼记·礼运·大同篇》中提出:“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孤寡独废疾者皆有所养。”[11](p42)这与现代社会工作中的几项内容极为吻合:老人福利(老有所终),就业服务(壮有所用),儿童福利(幼有所长),社会救助与残障福利(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儒家大同理想所追求的社会形态与社会工作的目标有着很强的相似性,而且大同社会中的具体目标,正是现在社会工作所正在努力实现的。

儒家极为推崇孝道,认为“士有百行,孝敬为先”,“治身莫先于孝”。孔子曾说“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11](p45~48)。由此可见,儒学明确规定了子女应对父母进行绝对的孝。不孝不仅是违背道德的,而且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孝道观在中国具有强大的社会规范和社会压力作用,迫使每一个成员来遵守。它不但维护了家庭关系,解决了养老问题,也体现了一种亲情之爱,给老人以心理上的慰藉。当今的中国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家庭传统的养老功能淡化,家庭的承受能力和照顾功能减弱。传统的孝道体制面临着解体的可能,社会养老很可能成为今后中国社会工作面临的重要任务。中国的社会工作应该重视孝道在中国的独特地位,应该推行孝的理念。

儒家理想在中国有着广泛而深厚的群众基础,因此,中国社会工作的价值与儒家文化中的大同思想、孝道等理念相结合,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此外,儒家思想对社会工作的启迪在于:人应有积极的人生态度,要有所成就;人应对社会承担责任,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相统一的。基于此,我们应充分挖掘传统文化(儒家文化)与社会工作伦理价值相通融的部分,使之发扬光大。

(三)给社会工作伦理注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使之体现出社会主义特性。

社会工作的核心和出发点是人。但这并不意味着把人放在绝对的地位来考虑和处理问题,至少在中国不应该是。人的本质属性在于其社会性。马克思强调人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离开了社会,人将失去其应有的意义。个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是相统一的,而不应凌驾于社会利益之上。“我国是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工作专业伦理必须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这是我国社会工作与其他国家相区别的显著标志。”[12](p10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我国社会工作伦理的指南。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奉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因此,应给社会工作理论注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使之体现出中国社会主义的特性:

1.坚持马克思主义在社会工作伦理价值体系中的统领地位。马克思主义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灵魂,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指导思想,应当成为我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因此,必须确立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社会工作伦理中的核心地位,用唯物世界观和科学手段帮助受困者,力除伪科学和精神麻痹对受困者造成二次伤害。[13](p1)

2.提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无私奉献精神,讲求“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助互爱精神。社会工作者不等同于普通民众,必须奉行互助互爱的博爱精神,去爱那些受困者,并认真积极主动地去帮助他们,同时也有责任向大众宣扬社会主义大家庭的博爱精神,破除传统的狭隘之爱。

3.坚持法律制度框架下的社会工作伦理价值观。中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工作必须在法律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比如,中国不允许赌博、妓女等腐朽行业的存在。社会工作者在这些行业开展活动时,应和执法部门积极配合,如盲从西方社会工作伦理中的“为案主保密”的原则,则可能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隐患。[14](p10)

4.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中国社会主义既讲民主又讲集中,即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是中国处理问题的常用准则。因此,中国的社会工作者应确立民主思想,认识到民主对于社会工作发展的促进作用,把民主的一些基本思想(主权在民、大众参与、少数人服从多数等)纳入到社会工作的日常实践中,让受助者主动参与帮扶项目,既减少了“案主自决”的盲目性,又提高了救助工作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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