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调查取证是一个收集、固定、判断、运用证据,以证明违纪事实和问题性质,进而对问题作出恰当处理的过程,是办案中最重要的工作。调查取证的质量以及是否能够锁定核心事实,直接关系到执纪审查工作质量,是执纪审查工作的生命线。
关键词:调查取证;执纪审查;质量
一、收集证据材料要全面、完整、突出重点
(一)全面收集被审查人主体身份材料,切忌不完整。被调查人主体身份的差异性,既影响案件实体方面,又影响案件办理程序。主体身份材料是证明被审查人职务职责等事实的证据,是认定各种违纪行为的基础。执纪人员应全面收集相关材料,不能仅凭被审查人的陈述来确定。一是全面收集违纪行为所涉及的职务职责情况。一般包括被审查人的干部登记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通知书及职责分工文件。如被审查人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因严重违纪党组织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二是全面收集被审查人是否为党委委员、人大代表等情况。被审查人除了相关职务任免以外,还有被选举为同级党委委员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职务的情况。此类职务身份也影响案件办理。此类身份在被审查人干部登记表中不一定注明,执纪人员要有意识核实,厘清被调查人是否兼有上述身份,并调取相应的选举结果公告、报告等证明材料。
(二)证据收集要抓住重点,切忌贪大求全。针对反映问题多、涉及面广的举报,需要执纪人员有重点突破的思维方式,以关键环节作为突破口,不能贪大求全,陷在材料里找不见方向。也不能紧紧盯着材料反映的问题,就事论事,看待问题要有系统关联的思维方式。要对反映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从中选择主要的、便于取得事实结论的问题开展调查取证。如反映某单位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的举报中,既涉及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诸多经营实体经营管理问题,又涉及其本人以权谋私、违规提干、收受好处、生活作风等方面的问题,执纪人员在调查取证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选出如违规提干等关键问题并要列出需取证的清单,全面调取相关证据,认定违纪事实,以取得执纪审查的突破。针对反映问题比较单一的举报,也应抓住问题的主要环节,突出对关键证据、核心证据的获取,对反映的问题是否真实存在做出判断。
(三)大胆假设,切忌思维局限。执纪审查工作中要有怀疑一切的思维方式。要坚持小心求证,证据为先,凡是有可查性的线索都可以大胆进行有错推定,然后根据假设去寻找证据。在证据收集确认上注意逻辑关联性和客观真实性,确保定性量纪科学、准确。如一举报反映某离休人员违规大额开发票的问题线索,执纪人员按照举报中所提及的时间段进行核查,未发现举报反映问题,但分析类似问题可能会存在,于是扩大时间段的核查,在大量的账目进行中比对,发现了新的问题线索,为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再如在核查反映某单位负责人私卖用电材料问题的举报时,通过核对材料账和库存情况,发现该单位管理混乱,进而对财务账进行核对,发现了存在账外资金情况。
(四)多方收集证据,切忌早下结论。收集证据是否全面充分,直接关系着违纪事实的认定和定性量纪等工作。尤其是复杂的案件,应对举报反映问题相关联的单位、人员情况进行全面收集证据,对全部证据材料的关联性做出分析,找出其中的内在联系,不遗漏每一个涉案单位和人员,为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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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集证据要注意保全和固强证据
在执纪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证据变更、变化的情况,被审查人翻供、证人翻证的现象常有发生,执纪人员如不注重固强证据,当出现翻供或翻证现象时会被弄得措手不及,甚至前功尽弃。因此,执纪审查中要注意在保全、固定证据的基础上固强证据。一是对收集的证据材料为复印件的,要注明原件保存单位或出处、提供原件单位盖章,提供人和取证人要签字确认。二是执纪人员在收集固定证据的同时,同步制作录像或录音将证据固强。执纪人员在审查谈话、询问证人、搜查、扣押或收缴赃款赃物等调查取证活动中,要在制作笔录的同时,同步制作录像或录音,起到加强证据的作用。三是执纪人员在对被审查人询问中,应有意识地就主要违纪事实让其多次地重复陈述,同时让其当场写下亲笔供词或亲笔证词,起到固定固强作用。对前后不一致的陈述,要进行说明。四是收集大量的间接证据,使间接证据之间环环相扣,形成环形链条,对直接证据或其他主要间接证据起到固强作用。这就要求执纪人员在审查谈话时,不仅要问清主要事实,还要特别问细与这一事实相关的人和事,然后围绕这些相关的人和事一一查清,进一步固定被审查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等。
三、鉴别证据,准确定性
鉴别证据是调查取证的重要环节。证据是否忠于事实真相、客观全面,是否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条,其来源是否合规合法,决定着执纪审查是否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要强化证据鉴别意识,根据证据材料的具体特征逐个进行审查和分析研究,鉴别真伪,判断其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内在联系,对查明和证实案情是否有意义。经过鉴别,确实符合客观实际,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一是鉴别每个证据是否客观真实,是否伪造,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其来源是否存在问题。然后综合分析证明案件的同一事实的各类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各种证据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联系。二是注意时间、条件的变化对证据的影响。要将不同的证据摆到案件发生、发展的过程中去,考虑当时的历史背景,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综合分析。研究、分析所取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确定是否存在证明作用。三是认定案件事实证据必须确凿。仅有被审查人的交待,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被审查人拒不承认,其他证据确实充分,仍可定案。如在本人参与的上级纪委某案件核查中,涉案单位工作人员提供的证明材料,对涉案相关人员信息的主要数据进行篡改,本人通过谈话笔录与提供证明材料的比对发现了篡改问题。
四、严格流程,强化纪律
要强化程序意识和纪律意识,收集、固定、鉴别证据的过程要严格依纪依法。调查取证工作是执纪审查工作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要求履行报批手续,并按照要求制定详细的调查取证方案、应急措施等,对调查取证的对象、内容、范围必须经过审批流程,调查取证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扩大取证对象和书面证据材料,若需要临时更改时,必须层层把关,严格走报批流程,确保获取证据的全面、合法、有效,取证流程安全、规范。《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具体规定了审查谈话、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冻结等调查取证措施。如第二十九条规定: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事项,必须有2名义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第三十二条规定: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规违纪方式收集证据;第三十四条规定: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这就要求执纪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步骤进行,不能随意减少环节,造成证据来源不合规不合法,导致收集到的证据丧失证明力。此外,执纪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要求,未经允许,不得相互交流讨论证据。
参考文献:
[1]张耕.中国律师制度研究[J].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论文作者:王硕
论文发表刊物:《电力设备》2018年第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6/19
标签:证据论文; 调查取证论文; 人员论文; 事实论文; 职务论文; 案件论文; 材料论文; 《电力设备》2018年第4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