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要通才还是要专才——我所感受的司法社工人才现实需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工论文,通才论文,专才论文,我所论文,司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偶然相遇还是必然选择:社工与少年司法整合的背景回顾
1899年美国伊利诺伊州少年法院的诞生,开创了法律科学和专业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领域合作的新时代。由此,对少年犯罪人实施单一刑事惩罚的模式得以改变。美国学者考德威尔盛赞这是对待罪错少年和被忽视儿童的革命性进步。而有着“少年法院之父”尊称的科罗拉多州丹佛少年法院的林奇法官,致力于改变传统刑事法官居中裁判的消极角色,引入个案工作的方法,帮助矫正罪错少年。林奇以后,法官的社会工作者化成为20世纪60年代以来英美法系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目前,发达国家及地区的社会工作普遍介入少年司法领域,在预防少年犯罪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那么,专业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制度能够有机整合的基础是什么呢?概括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与司法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的契合是社会工作进入少年司法体系的先决条件。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对司法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少年司法的理念也就是指导少年司法制度设计和运作的信念体系,根据这个体系来指导少年司法的具体实践。尽管各国的少年司法理念因本国独特的文化而具有其特殊性,但还是可以概括出一些共同的特征,如国家监护权思想、教育刑理念及少年宜教不宜罚的基本原则等,以上基本理念都强调要在社会福利的系统中解决少年的犯罪问题,同时强调了教育对于矫正少年犯罪人的重要性。可以说,以上现代少年司法理念与社会工作专业的人道主义、社会福利思想不谋而合,并成为二者能够合作的基本理由。
首都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社工与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就社工介入少年司法工作进行座谈
其次,社会工作专业介入少年司法制度是少年立法的内在要求。毋庸置疑,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构建必然要在相应的法律框架下进行。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构建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个:一是国际法规定,二是国内法律规定。我们在探讨社会工作专业介入少年司法制度的过程中,对以上法律规定的考察是非常必要的。联合国关于少年司法制度的指导性文件中,最重要的有三个,分别是《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以上三个法律文件对世界各国少年司法制度构建的一个总的指导思想是:对于违法犯罪的儿童不应强调监禁和惩罚,而应更多地使用非监禁的社会化手段帮助其顺利地回归社会。我国少年立法与联合国青少年立法可以说是一脉相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司法保护部分特别强调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通过对以上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构建法律依据的梳理,我们不难看出,现代少年司法制度的构建需要包括社会工作专业在内的多种社会力量的参与和介入,这是社会工作专业介入少年司法制度的法律保障。
最后,社会工作的专业优势使其成为少年司法制度构建中必不可少的专业力量。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过程的专业优势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以平等、尊重、接纳等为专业价值观的司法社会工作者可以更加顺利地走近、帮助、引导进入刑事司法领域的少年。第二,专业的社会工作以社会学、心理学、人类学等学科知识为理论基础,可以对少年犯罪的个体因素、群体因素、社会因素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估,以准确客观地界定少年的问题与需求,并以此为基础展开科学的介入与引导,帮助少年健康成长。第三,社会工作专业具有多种介入少年司法过程的方法和手段。社会工作在走向专业化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个案、小组、社区、社会行政等专业方法,并注重各种专业方法的整合运用。以上专业方法都具备系统的工作步骤与工作环节,科学而规范,可以从微观、中观、宏观等多个层面去介入少年的违法犯罪问题。
基于以上基本理由,在专业的社会工作者介入下,少年司法制度开展了大量的专业服务。然而在我国,社工介入少年司法工作仅限于几个发达城市的尝试与探索,尚未形成成熟经验。但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制度的衔接,既不是二者的偶然相遇,也不是少部分人的先知先觉,而是历史的必然选择。在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方兴未艾和社会工作专业快速发展的今天,在观察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以少年司法制度为突破口,对社会工作介入司法制度进行必要的讨论和探索无疑是非常必要的。
在我国,社工介入少年司法工作仅限于几个发达城市的尝试与探索,尚未形成成熟经验。但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制度的衔接,既不是二者的偶然相遇,也不是少部分人的先知先觉,而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那是一场美丽的邂逅:社工与少年司法的牵手与同行
我国开展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历史相当短暂。专业社会工作介入问题少年和犯罪少年的帮教领域,始于本世纪初期的上海和北京。北京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实践,源于一次美丽的邂逅——海淀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与首都师范大学社工系的教师在一次学术研讨会上相识并相约探索二者合作的路径。说其是美丽的邂逅,是因为正是这次相遇促成了社工走进司法机关去帮助那些处于迷茫中的孩子,并带动其中的许多孩子实现了生命的蜕变,重新迎来健康的生活。令人振奋的是,历经两年的努力,目前北京市开展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实践的司法部门已经有3家,既包括法院也包括检察院,既包括基层司法机构也包括市级司法机构,并已形成了相对成熟的运行机制。
(一)理念的契合与梳理:社工与少年司法合作的先决条件
上文已经对社工与少年司法相契合的基本理念作了细致的梳理,在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实践中,社工嵌入司法环节开展专业服务,一个尤为重要的基础就是少年司法机构首先要理解并接受现代少年司法理念。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社会经历了长期的重刑传统,目前的刑事司法无论是立法的规定还是制度的设计都深深打着“重刑”的烙印,但相对而言,人们对少年司法领域却保持宽容的态度,这为社工与少年司法实践的合作提供了良好土壤。
(二)平台的搭建:社工与少年司法合作的必要基础
建立组织机构,为社工和少年司法合作搭建平台,是形成少年司法社会工作运行机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就少年司法领域而言,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机构源于人们对少年犯罪的基本看法,随着科学的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发展,人们对于少年犯罪的认识逐步深入并接受了少年犯罪具有其特殊性的基本观点,司法机构作为回应犯罪的基本手段,自然应根据不同的犯罪特性而设计适合其的犯罪处遇机制,其中非常重要的就是要建立独立于成人的司法机构。因此,在西方少年司法制度发达的国家,必然会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机构和少年司法人员。我国的少年司法改革起步较晚,1984年就建立了全国第一个少年法庭,而检察院却迟迟没有建立独立的少年检察机构。2010年,海淀区检察院建立了北京市第一个少年检察处,这个机构的成立,既是司法社工介入后催生的一个积极成果,同时也是保障司法社工顺利介入的必要条件。
司法机构对于社会工作的专业需求同时也催生了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成立。继海淀区检察院少年检察处成立之后,北京市第一个司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首都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挂牌成立,成为社工开展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载体。
(三)服务内容的确定:社工与少年司法合作后的积极作为
首都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成立以后,先后承接了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并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合作关系。“中心”以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的契合为研究和服务视角,以利他主义价值观为指引,运用科学知识和方法积极回应着少年司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专业服务需求。
“中心”成立一年来,已经形成了1-2-4的专业服务格局:所谓1,是指“中心”社工服务所秉承的1个核心价值理念,即儿童权益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处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少年的福利尤其需要被全社会所关注,社工通过为其提供帮助和教育,可以预防其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并健康成长。所谓2,是指“中心”已经形成的2个工作模式,即“社工介入少年检察工作模式”和“社工介入少年审判工作模式”。所谓4,是指“中心”已经开展的4项特色服务,即司法社会调查服务、涉嫌犯罪少年帮教服务、刑事和解服务、刑事犯罪被害少年救助服务。
如今,在以上司法机关的授权下,社工已经走近300多名涉嫌犯罪的少年并为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通过社工的专业服务,其中一大批涉嫌犯罪的孩子认知能力得到有效提升,行为习惯得到一定改善,社会支持系统重新搭建与恢复,以上工作帮助这些孩子走出生活的阴霾,重新恢复社会功能,再次踏上健康的生活轨迹。
为了让爱更长久:司法改革需要社会工作专业的积极回应
社工与少年司法能够牵手的根本理由是对于少年的关爱和关注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责任感,然而中国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开展除了这一基本理由以外,尚需诸多社会条件的支持,比如少年立法的完善、少年福利政策的支持、司法体制改革的发展等,同时还有一个因素至关重要,那就是社会工作本身的发展状态和水平能否回应现阶段司法领域对于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需求。基于数年来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基本实践,笔者认为,中国少年司法社会工作要健康发展,就必须关注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中的一些基本问题。
首先,为回应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高校应加大司法社会工作人才培养的力度和数量。现阶段,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发展日新月异,其间表达出了对专业社会工作的急迫需求。然而,在我国拥有社工专业的高校中,对此问题具有敏感度的并不多,明确表明以司法社工为重点培养方向的高校少之又少,其在课程的设计、人才培养方向和培养计划中也未作出积极的回应。这种现象导致了我国培养的能够进入司法领域开展专业服务的社工根本无法满足现代司法的基本需求,这严重影响了中国司法社会工作的整体发展。
其次,高校对社会工作的人才培养应强调法学与社会工作的交叉学科基础。依据司法社会工作的基本需求,高校的人才培养中在社会工作共通性基本训练的基础上,必须加强法学基本知识和方法的训练。这样的做法有两个意义,一是必要的法律训练能够让社工更好地了解司法领域对社工的服务需求,同时深切理解自己的服务空间。二是只有理解了基本的法律知识和程序,社工才能给予案主及时有效的支持和帮助,比如涉嫌犯罪的案主会首先关注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并希望知道自己将面临的法律程序,在此基础之上,案主才有可能愿意在社工的引导下去探索自我,学会成长。这点在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中早就作出了说明,身陷法律程序之中的少年们首先担忧的是自己的现状、安全与命运,只有克服了司法带给他们的恐惧与焦虑,才能思考如何获得尊重与价值。基于此,走进司法领域的社工如果对法律知识及司法程序一无所知,那就无法及时回应案主的急迫需求,也会让社工与案主关系的建立大打折扣。
我国培养的能够进入司法领域开展专业服务的社工根本无法满足现代司法的基本需求,这严重影响了中国司法社会工作的整体发展。
最后,国内社工专业办学应与相关的司法机构形成“警学共建、检学共建、法学共建”等合作机制。社工在校学习期间,即使经过了社会工作与法律的双重知识训练,其专业技能的提升也仍必须依赖大量的实务训练。目前我国社工院校与司法机构密切合作,共同探索司法社会工作人才培养模式的学校数量很少,这样就形成了司法机构找不到专业力量来支持自身改革,而社工专业又找不到司法机构合作办学这种两难局面。打破这种僵局的方法就是实现司法机构与办学机构间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探索中国特色的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