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兼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及其意义_市场经济论文

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兼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及其意义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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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最具有突破性意义的成果,就是指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该多样化,进而提出了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新的改革思路。这一思路的确立,从理论上打破了“公有制等于国有制”、“缩减国有经济就是削弱公有制”等传统的错误论断,不仅充分肯定了各地早已在展开的种种“非国有化改革”,为我们跳出国企改革长期徘徊的局面指明了方向;而且将为改革传统的所有制结构和建立适应市场经济机制的新的所有制结构奠定基础,而这个基础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以建设成功的基石。

因此,充分认识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这一改革思路的理论意义和它对改革进程的突破性作用,就成为我们当前推进改革的重要工作。然而遗憾的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宣传机构,显然对此重视不够。

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是国企改革陷入悖论的必然结果

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提出,是和我们的企业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未能走出困境分不开的。

企业改革,如果从1984年中央提出进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算起,至今已经整整14年了。其间经历了种种改革方案与改革措施的变换,主要目的都是希图使国有企业焕发活力,成为能够自负盈亏、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市场利益主体。这一愿望显然是非常好的,然而,效果又如何呢?应该说不如人意——除了因受产业政策、行业利润差以及特殊垄断保护等非正常因素而获得超额利润的个别国企外,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并未摆脱高投入低产出、高消耗低效益的基本局面。而且,随着市场多元化的进程和竞争程度的加剧,以及企业本身历史包袱的累积,国有企业日益陷入困境,企业负债率平均高达80%,产品大量积压,到去年竟首次出现净亏损!

国有企业的问题,已成为制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社会安定与发展的严重问题。因此人们都在思索:为什么我们下了如此大的力量改革国有企业,结果却是这样?这自然可以找到种种答案,诸如国企历史包袱沉重、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政治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滞后等等。但是,假如我们认真地分析一下国有企业自身的产权制度以及由此而决定的国企特性,就会发现,根本原因在于我们的国企改革总体思路陷入了一种悖论。

我们知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企业均为公有性质,其中主要部分是国有企业,其次是城镇集体企业。这两种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构成了整个计划经济体制的物质基础。

国有企业从产权制度上看,不是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定义的完整的企业。这倒不是导因于某些对国有企业颇有偏见的理论家所说的什么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晰”——事实上国有企业的产权是非常清晰的,而是因为,第一,它的产权属于全体社会成员,因而不具备交换的内在要求,而且企业也不能拥有这一产权的全部要素;第二,它的产权无法人格化。前者使国有企业不能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更不要说成为市场交换的利益主体了;后者则决定了国有企业先天就缺乏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力以及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内在的约束机制。而这两方面的结合与联系,使国有企业成为一种特殊的企业,其制度安排很难适应市场的需要,倒更适合政府调控社会经济的目标。在社会主义国家,它构成了计划经济的物质基础;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它成为政府调节经济和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工具。总之,国有企业的特性——市场目标的低效益和社会功能的高效率,是由它的产权制度安排决定的,是它的本质特征。

集体企业情况较为复杂。从理论上讲,集体企业因为财产不归属于全体社会成员,因此产权具有一定的排他性,不仅有进行交换的内在要求,而且假如企业与集体是同一体,则企业可以拥有完整的产权要素。当然,集体企业产权的人格化也存在一定困难,因而赢利动力和激励制约机制比私有企业相对较弱,但这个问题可以靠模拟人格化的办法求得一定程度的解决(当然要付出一些成本,这一点我们后面还要谈到)。可以认为,集体企业的本质并不绝对排斥市场运作,缺乏效益动力也并非不能解决,这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也存在大量集体性质的企业可以得到证明。然而,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不具备外部市场环境,我国的集体企业就同国有企业一样受到低效益的威胁。

事实上,我国的企业改革正是从如何摆脱低效益开始的。这就决定了我们首先注意到的是产权制度的第二个方面,即它的人格化问题,因为这似乎与企业的激励机制或动力机制有更直接的关系。于是从八十年代中期开始,我们相继实施了放权让利、企业承包、两权分离、三项制度改革等措施,希图改变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低效益、软约束的局面。然而这一切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国有企业的整体状况,不仅国企负赢不负亏的弊端没有解决,反而带来了诸如宏观上投资规模失控、投资结构严重重复、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社会分配出现严重不公平,微观上企业短期行为严重、经营者缺乏约束等等问题。

这种情况固然和国有经济宏观管理体制改革滞后有很大关系,但更与我们对国有企业性质的认识不足有关。因为很显然,国企的低效益不是源于其产权的非人格化,而是源于其产权的非排他性,非人格化不过是由非排他性派生出来的东西。解决国企产权非人格化问题也不是不可能,但第一,它将付出巨大的成本(或者是规范的代理制度成本,或者是上面谈到的非规范的损害性成本);第二,更重要的是,产权的人格化模拟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企产权的非排他性问题,因而国企并不能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

尤其是邓小平南巡讲话掀起改革与发展热潮和中共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国企改革的悖论性质就更加明显了:

一方面,我们要维护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安排,否则它就不再是国有企业了;但另一方面,我们又希图通过种种办法,想“搞活”国有企业,让它进入市场和适应市场,而这恰恰和国企的产权制度安排相互矛盾。这种改革大思路的矛盾无异于南辕北辙。于是,国企改革便难免陷入两难的境地,只好徘徊不前。

然而,国企低效益造成的巨大的社会和经济压力却与日俱增。尤其是直接管理大量国有中小企业的地方政府,被迫采取更为激进的改革措施,主要是“民营化”或曰“非国有化”。与此同时,一些头脑清醒、传统意识形态观念较弱的经济学家也提出国有企业“归位”的改革思路,即:跳出就国企改革谈改革的圈子,放弃“搞活国有企业”的改革思路,大力缩减国有经济规模,让绝大多数国有企业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而去完成它的由制度特性决定的最适合它完成的职能。

这些改革实践和理论探索,引起了巨大的分歧和激烈的辩论(当然是非公开性的),甚至被一些人指责为“私有化”。因为在他们眼里,国有制就代表着公有制,国有制就等于公有制。

看来,依然有众多的人对国有企业恋恋不舍,希图在不改变国有企业本质、不触动国有资产规模的前提下“搞活”国有企业。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至少有三个:

首先,从利益上看,国有企业的存在是众多政府部门的利益所在。

其次,从现实上看,中国的特殊国情——国有经济规模庞大、国企数量众多,以及民间资本相对薄弱,决定了“非国有化”进程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难以获得马上看得见的显著实效,而经济发展又迫切需要解决企业效益问题,于是不得不提出“搞活”国有企业的要求。

最后,观念上的误区和传统理论的羁绊也是重要原因。

但更清楚的事情是,已经有越来越充分的事实证明,也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要跳出国企改革的悖论,就必须重新认识国有制与公有制,就必须放弃国有制等同于公有制的观念,就必须改革传统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探索能够更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多种公有制实现形式!

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必须重新认识公有制、国有制和市场经济

前面我们已经说过,国有制的产权制度从本质上决定了国有企业不能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这除了非人格化问题导致的利益机制弱化外,更主要或说更根本的原因还在于国企产权的非排他性。

过去,我们对市场经济的认识并不深刻,只把市场看作交换产品的系统,或者仅从社会道义的层面曲解马克思,把市场经济与社会分化乃至阶级斗争简单联系起来,认为消灭了阶级压迫就同时消灭了市场经济存在的条件。甚至在我们把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为目标之后,仍然有不少人不理解市场经济是我们目前物质生产力的必然产物,而把它看作可以人为确立或废除的制度,并立足于此争论所谓“社会主义制度是否可以与市场经济兼容”的问题。

其实,市场经济并非导源于一种制度,其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人与资源(包括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关系。粗浅地说,市场的存在是以资源的交换为前提的,而资源的交换之所以成为必须,是因为资源本身具有分布不平衡和短缺两大特性。由此可见,只要人类生产力没有发展到能够自由地支配资源的程度,由此决定的交换关系就不可能消灭。

在这种普遍的交换关系中,或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就具有了排他性,它的制度化或说法制化,便是具有排他性的产权。换言之,如果某种产权不具有排他性——比如这种产权从法律上属于全社会的所有成员,它就没有交换的必要。尽管它可能仍然是短缺的,但它失去了分布不平衡的特性。

国有产权恰恰就是这样一种情况。结论就是,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本身就决定了它不具有交换的内在要求。至于它的非人格化问题,到不是最主要的问题,因为它可以通过一系列复杂的代理制度模拟实现相对的人格化,这在西方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中已经有成功的范例,不过因为成本很高,不能大规模地实施罢了。

尽管国有制企业的产权本性排斥市场交换,并不能认为市场经济不需要国有制,相反,正是由于国有制产权的非排他性和非人格化,使其可以排除私人利益的干扰,抵御市场交换的盲目性,成为国家维护政治统治、平衡社会利益、调整经济波动的有力工具。

但无论如何,国有制企业不可能成为市场经济中的利益主体,成为市场经济的一般或说普遍的企业形式。这是理论和市场经济的实践都证明了的事实。

然而我们却为什么如此钟情于国有制,明明知道国有企业不能普遍地适应市场经济,却在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目标之后,还宁愿花费种种昂贵代价企图使国企适应市场,而不愿改变国有企业在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呢?这不能不说与我们对公有制的认识有关。

公有制作为一种社会理想观念,并不仅仅源于马克思主义对中国人的影响,其实它早就植根于中国传统的文化之中,这就是所谓“大同”。事实上,我们许多号称“马克思主义者”的同志并没有真正仔细地研究并搞懂马克思的公有制概念及其与共产主义的关系。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那里,公有制从来就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而在严格谈到资本主义现代生产方式内在矛盾必然导致共产主义这一历史趋势时,他们从来也不使用公有制这样一个几乎适合任何社会形态的名词,而是使用“社会所有”、“劳动者联合体所有”以及“社会个人所有”等等。因为在他们看来,公有制事实上存在于从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直至资本主义社会的所有历史阶段,而其具体的形式、范围及其社会作用则是受到当时的物质基础尤其是当时的生产方式制约的。未来社会的“社会所有”,只能建立在资本主义现代生产物质成果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基础之上。

然而在现实中,所有实行社会主义的国家,不论是俄国还是中国,都不具有这样的基础,于是只能用国有制代替“社会所有”,把国有制等同于公有制,却同时忘掉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即所有制的历史形式必须适应物质生产力的发展水平。

正是因为我们把国有制等同于公有制,因此才认为触动国有制就是损害了公有制,削减国有经济就必然导致私有化。

但事实上,国有制并不等于公有制。首先,从概念上看,公有制是一个比国有制大得多的概念,它是对各种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的财产集体性或社会性占有的共同特征的概括。由国家代表社会全体成员(事实上很难包括全体)占有财产——即国有制,只是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而且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形式。其次,从历史事实上看,公有制确实存在众多的具体形式——诸如上古时代的部落所有、封建时代的村社所有以及在今天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的集体所有、社区所有直至国家所有等等。应该说,公有经济成分几乎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各个历史时期;而它的具体实现形式,则是由当时的社会条件、尤其是生产方式决定的。

可见,把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等同于公有制本身是错误的;而不顾社会生产方式的历史制约,要求公有制都采取一种实现形式,更是错误的。

国有制确实是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但它的产权制度并不普遍适应市场经济这一生产方式的发展阶段。把国有制当作市场经济中公有制的普遍的、最好的主要形式,显然是错误的,其结果必然是阻碍生产力的正常发展。

至于那种指责削减国有制必然导致“私有化”的论断,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很简单,既然国有制只是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公有制是远比国有制大得多的概念,那么,被削减的国有经济部分完全可以变成公有制的其他实现形式,为什么必然“私有化”呢?

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的目的是使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机地结合起来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是毫无疑义的。因为公有决不仅仅是一种社会追求的道德价值观,更重要的是,代表生产组织社会化的公有制经济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但这就需要解决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使公有制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生产的基本条件——即市场经济紧密结合起来。不解决这个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无法建设成功。

然而我们已经看到,现在公有制经济最主要、最大量的实现形式——国有制,不能和市场形成有机地融合。规模庞大的国有经济和数量众多的国企的存在,已经越来越严重地制约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它不仅以低效益造成沉重的社会负担,而且因低效率但却大量占用市场形成过度竞争,对其他有效率的经济成分(包括非国有的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形成压迫;它不仅支撑着部门利益、权钱交换等扭曲的双轨畸变,而且依然构筑着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物质基础。

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为打破这种状况指出了可行的方向。

公有制能不能和市场有机地结合呢?应该说是完全能够的,关键在于它的产权实现形式是否具有排他性,因而是否构成进入市场的内在动力。

从理论上讲,市场交换存在的前提是资源的短缺和分布不平衡,但这种短缺和不平衡并不必然局限在每个个人之间。换言之,并非只有生产要素的私人占有——即私有制才能导致市场交易,只要一种生产要素社会组织形式的范围不涵盖全体社会成员(象国有制那样),交换就是必须的,市场就能够建立。显然,这里有个度量的问题,即范围涵盖与交易数量互为反比关系。

正如系统论证明的那样,只要子系统的外延不与母系统的外延相等,系统内的不平衡就必然存在,子系统之间的交换就成为可能。经济系统同样如此。倘若公有制的组织形式不大到象国有制那样包容全体社会成员,它就能够产生市场而且需要市场。这样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就是具有与市场经济内在同一性的公有经济。其实,如果我们仔细观察一下就会发现,就是我们宣称“全民所有”的国有制,因为实际上并未包容广大的农村,以至仍然有在工农两大生产部门之间建立交换市场的内在要求,只不过这种市场交换长期被计划经济的行政干预扭曲了而已。

事实上,几乎所有范围不涵盖全体社会成员、因而产权具有排他性的公有制组织形式都比国有制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运作。

比如真正意义上的集体经济,因为其产权并不属于全体社会成员,因而具有与其他经济主体进行交换的内在要求,与市场有更高的同一性,使企业有可能成为市场中的独立经济主体。当然,传统的集体经济也存在产权非人格化的问题,但这可以通过某种制度安排加以解决,至少使其得到弱化。目前各地创造的股份合作制就是有益的探索。由于集体企业一般组织规模较小,特别是由于其产权的排他性,决定了它能够建立这样一种有效的人格化模拟机制,而又不必付出巨大的代理成本。相比之下,国有企业就很难做到这一点,而且即使做到了,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产权非排他性导致的排斥市场弊端。

再比如社区经济、股份制经济等等,应该说都具有公有性质,而且同集体经济一样可以有效地适应市场运作。

结论就是,如果我们要寻找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不管这些形式的具体内容如何,它们的共同特征应该是组织形态的局部性或区域性,由此产生产权的排他性。国有制不具有这样的特性,因此不能成为市场经济中公有制的普遍的、主要的实现形式;而那种企图在不改变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安排前提下,通过“搞活”使国有企业普遍适应市场的努力,是行不通的。这一点已经被我们十几年的国有企业改革实践证明了!

尽管目前还有许多人不能或不愿认清这一点,但我们面临的事实就是:既然我们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就必须探索能与市场有机结合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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