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集体行动视角的制度变迁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视角论文,集体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556(2007)11-0016-05
一、引言
制度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在制度作用的范围内,每个人都要受到制度的约束,并获得制度安排带来的好处,这就使得制度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一旦制度安排被创新和被建立,每一个受这个制度管束的个人,不管是否承担了创新和初期的困难,他都能得到同样的服务。”[1](P391)将制度安排纳入公共物品的分析框架后,制度的有效供给就成为引人关注的话题。一个社会组织集体行动的有效程度,对制度的供给和变迁有着重要影响。
制度变迁是与集体行动相联系的。首先,制度变迁的成本是巨大的,个人难以承受,个体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只有通过团体才能得到更好的发挥。其次,作为制度变迁主体,政府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具有局限性。政府是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者,作为利益“超然者”,它们很少进入这些领域,这就使得其对于制度创新的敏感程度要弱于个人和团体。在制度创新中,“个人安排的总时滞应该小于自愿合作安排的总时滞,反过来,前两者安排的总时滞又要小于政府性替代安排”[1](P320)。作为制度变迁主体之一的团体,能弥补个人、政府的不足,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能否有效率地组织集体活动,决定了一个国家的制度创新能力和制度变迁的路径。如果一个社会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谈判能力,个人愿意为制度创新支付自己应该承担的那部分成本,这个社会就具有较强的制度创新能力。反之,如果一个社会的自组织网络不发达,或者民众的自组织能力受到抑制,整个社会处于松散联系的状态,个体在制度创新过程中就会采取“搭便车”的策略,使整个社会自下而上的制度创新能力被削弱。这时,政府和得到较好组织的小团体就会成为制度创新的主要供给者,而作为整个社会主体的民众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可能被边缘化,制度变迁可能成为得到较好组织的集团争夺利益的场所。当制度变迁的方向与民众利益相违背时,政府通常会限制民众的组织权利,以减少制度实施的阻力。这就使得制度变迁失去了群众基础,加大了由“自上而下型”向“自下而上型”制度变革的转换难度,从而在一定时间内决定了一个国家制度变迁的路径。
在制度转轨国家,制度变迁经常出现制度惰性,如政治体制和法律体制的改革明显落后于现实发展的需要,思想文化领域的开放程度远远滞后于经济发展的步伐,贪污腐败、权力寻租等经常发生。但是,民众对于这种非均衡的制度状况有一种超乎寻常的忍耐力,他们似乎并不想通过推动制度变革来改变当前不合理的制度安排。集体行动的困难从一个角度解释了这些问题:由于集体活动中存在“搭便车”问题,从整个群体或社会范围来看,一项制度变迁即使是有益的,也很难形成有效的集体活动。在缺少必要的集体行动以形成政治改革压力的情况下,政府会延缓本应迅捷做出的反应和变革,制度演化进程就会减速并产生制度惰性。
本文试图把个人对他人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概率的揣度P引入集体行动的模型,建立起微观主体个人行为选择与宏观制度变迁结果之间的关系,并通过修正的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模型,解释制度变迁过程中出现的制度惰性和路径依赖问题。
二、集体行动中的个体行为选择
制度变迁主体的行为选择模式可以分为基于个体分析基础的新古典分析方法和马克思的群体分析方法。新古典分析方法从“个人是自利的,其行为选择依赖于自身的成本—收益分析,而制度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这一逻辑出发,认为存在个体“搭便车”行为和大团体行动的困难性。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个体利益与整个阶级的利益是一致的,群体活动中的个体会按照整个阶级的利益行事,因此,可以忽略个体的“搭便车”行为。对此,诺斯提出,“新古典理论可以解释作为‘搭便车’问题的结果,即当个人得利微不足道时,人们为什么不愿意参加集体行动,……它不能有效地解决另一面,即对自我利益的计较并不构成动机因素的那些行为,……而马克思主义者简单地忽略了‘搭便车’问题,认为人们将会置自我利益于不顾而按一个阶级的利益行事。”[2](P11)
以上两种行为假设都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确实能够观察到人们对公共物品的“搭便车”行为,同时也能发现很多有效率的集体行动。埃格特森以一个国家的消费者抵制国家禁止进口国外皮鞋的政策为例[3],对此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在民主国家,假如绝大多数消费者协力投资,他们潜在的经济和政治力量显然是巨大的,但集体行动的成本和“搭便车”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他们的合作行为。理性的消费者认识到,对于大规模的游说活动,他们的作用没有明显的效果,一旦游说获得成功,无论有无贡献,他们都能从购买便宜的进口鞋中获利。当所有的消费者都这样考虑问题时,就不会有人出面发动抵制贸易保护主义的运动。同时,在一定条件下,一个国家和社会能够克服集体行动的困难,组织起有效率的集体活动。例如,国家在遭受外来侵略时,人们预见到自己的利益与国家存亡密切相关,就会团结起来抵抗侵略。因此,个人的策略性选择是解释集体行动效率的关键,在制度变迁的分析框架内必须考虑个人的策略性选择。
对于个人行为的动机,本文不准备做深入探讨,只是简单地假定个人既有自利的一面,也有愿意与他人合作的一面。因此,在集体活动中,个人既愿意为集体行动付出努力,期望从集体活动中获益,同时,在一定条件下,他也会采取机会主义的策略。正是个人策略的实施结果,决定了集体行动的组织成本和一个集团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制度创新主体的成本、收益计算公式如下[1](P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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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V表示决策单位从某一创新中获取的净现值收益,下标i、v代表创新的主体是个人或自愿性的组织,i1和v1分别表示个体和自愿性组织发动的某一制度创新,R表示初级行动团体从安排创新中获取的预期收益(其下标代表获取收益的年份),Cr表示创新的预期负担成本,r是与决策单位所包含的选择相适应的贴现率,Co是团体的组织成本。
除了个人与组织有不同的贴现率外,组织成本问题也制约着自愿性团体在制度创新中作用发挥的限度。当组织内的个人都采取机会主义策略时,组织成本就会非常高,个人很难从集体活动中获益。这时,制度创新是否发生,完全依赖于个人的成本—收益分析,团体不会作为一个制度创新主体而存在。当集团内的成员都采取合作的态度,集体活动的组织成本就会接近于零,一个组织就会像个体一样,能够抓住任何制度创新的机会。因此,只要是对整个集体有益的变迁都会发生。在现实中,个人的策略总是在合作与机会主义之间摇摆,因此,制度创新主体的规模是介于个人与社会群体之间,制度变迁带来的收益所涵盖的范围也在个人、小集团与整个社会之间变动。
集体行动的组织成本与四个因素有关。一是整个社会的合作与信任水平。个人的行为选择取决于对与之交往者行为选择的预期,当整个社会具有较高的合作水平时,个体采取合作的可能性也较高,而在一个充满机会主义的社会里,信任、合作的观念是难以长存的。二是成员的同质程度。人们对与自己相近的人或群体容易产生认同感,易于形成相同的价值观念,能够建立起较为稳定的信任与合作关系。当人们之间的差异较小时,就容易在提供公共产品和参加集体行动方面达成一致,如采取平均分担成本的原则。三是团体联系的紧密程度。同质的群体并不一定能够有效地进行集体活动,如农场季节工、白领阶层、纳税人阶层等都具有共同的利益,但没有关心其利益的组织,奥尔森把它们称为“被遗忘的集团——忍气吞声的集团”[4](P191-192)。这与它们之间的联系程度有关,上述的这些阶层由于处于松散的联系之中,人们之间获取信息及组织、谈判的成本加大了。在这种情况下,个体会发现,在处于“囚徒困境”时,采取不合作的态度是符合自身利益时,因此,很难期望人们能够为了自身的利益去为群体作出贡献。四是成员的人数。小集体的建立、维持以及运行的成本都较低,在利益分配和成本分担问题上较容易达成一致;同时,成员之间一般处于比较紧密的联系之中,声誉、道德的约束作用较强,个体会倾向于采取合作的态度,从而能够节约团体的组织成本。
三、集体行动与制度变迁
(一)修正的集体行动模型
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决定了制度创新能否发生。制度变迁的成本一般包括消除旧制度的成本、清除制度变迁阻力的成本、设计新制度的成本、实施新制度的成本和维护新制度的成本等。制度创新能够获取在原有制度下不能获得的收益,这些收益在原有的制度安排下,由于受到外部性、规模经济、风险和交易费用等的影响而不能内在化。当一项制度变迁的收益大于成本时,制度变迁就有可能发生。但是,鉴于制度公共产品的性质,这种分析方法的应用会受到限制。
制度创新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分享创新成果的人越多,个人从创新中获得收益所占的比重就会越小。当受益群体非常大时,建立选择性激励,即把个人从集体活动中获得收益与其成本结合起来是非常困难的。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即使制度创新的收益大于成本,但由于组织集体行动存在困难,这些制度创新通常也难以实现。集体行动是影响制度创新的重要障碍,也是制度变迁过程中出现制度惰性的原因。“‘搭便车’问题会妨碍调整,这种状况严重束缚了选民调整的意愿,它有助于解释无效产权的存在,……‘搭便车’解释了历史上国家的稳定性。抵触国家强制力的个人成本往往源于对国家规则的漠不关心与顺从。”[2](P31)
以推动一项减免财产税的制度变迁为例,对于个人的收益来说,这一活动的成本显然过高,需要自愿性团体的共同努力,而活动一旦取得成功,集团内的所有人都可以受益。假设这一集团的规模为N,个人的收入水平为Yi,集团总的财产水平为Sg= NYi,T为假设这一减税活动成功时降低的税率,这时,集团的总收益为Vg=SgT,个人的收益水平为Vi=YiT,在收益中个人所占的份额为Fi=Vi/Vg,Fi为常数。P表示个人对集团内其他人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概率的揣度,P通过影响个人成本的方式进入个人效用函数。当P较小时,个人只需要承担一部分集体行动的成本,即可以从集体活动的结果中获得较大收益。当P=1时,个人需要承担活动的全部成本。个人i得到的净收益Ai等于个人的收益Vi减去其要分担的成本PC[4](P20)。
集体活动是个体活动的结果,个人参与集体活动的基础是其自身的成本—收益分析,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是否会提供集体物品,取决于其对成本与收益的比较,而其提供的集体物品最优数量取决于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的比较,即:
假设二阶条件能自动满足,则个人最佳努力水平所决定的税率水平在dAi/dT=dVi/dT-PdC/dT=0处取得。由于Vi=FiVg,且Fi被设定为常数,因此有:
由此可知,只有当集体活动的边际收益和个人占集体收益比例之积与群体内成员机会主义倾向的概率P之比等于集体物品的边际成本时,个人得到的集体物品数量为最优,也就是说,集体收益增加率dVg/dT必须超过成本增加率dC/dT,即集体收益必须超过个人收益P/Fi倍。
只有当Vi>PC时,个人才会为集体行动提供努力。由Vi>PC可以得出:
由(1)和(2)可以得出个人为集体活动提供努力的条件是,集体从其活动中获得的收益以提供那一物品总成本增加比率的P/Fi倍增加。集团总收益与物品的成本和P的乘积的比要大于集体收益与个人收益之比(Vg/PC>Vg/Vi)。
(二)集体行动与制度变迁
由上面的公式可知,影响制度变迁的因素有:个人对他人机会主义行为概率的揣度P、成员在集体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比例Fi以及制度变迁的成本和收益。对于成本、收益既定的制度创新,P和Fi决定着制度创新发生的概率。
1.社会的合作水平决定了制度变迁的路径。当个人完全是机会主义者时,制度创新的成本—收益分析完全依赖于个人。由于制度创新的成本较大,单靠个别人的努力是不够的,特别是对于能使较大群体受益的制度创新来说,如果受益者都采取机会主义策略,创新就不会发生。当P=1时,集体行动的模型变为:
这就意味着集体活动提供努力的条件是,集体从其活动中获得的收益以提供那一物品总成本增加比率的1/Fi倍增加。集团总收益与物品的成本之比要大于集体收益与个人收益之比,这就大大限制了制度创新的范围,从而激励个人去从事能使较小群体受益的制度创新,而受益群体广泛的制度创新往往难以实现。
当群体内的成员具有完全的信任水平,即Fi/P→1时,个人趋向于按照自己在集体行动中获得的收益承担相应的成本,集体行动的模型变为:
这个模型表明,只要集体活动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且总成本小于总收益,制度变迁就会发生。因此,当整个集团内的个体达到充分信任时,只要是对整个群体有益的变迁都会发生,而且能够提供最优的集体物品数量。
个人对他人机会主义行为概率的揣度P制约着制度变迁的路径。当一个社会的信任与合作水平提高时,整个社会发生制度变迁的概率就会提高,制度变迁就有可能朝着有益于整个社会的方向发展。反之,当信任、合作仅仅局限于小集团内部时,制度变迁就会成为利益集团获取集团利益的工具。把P引进集体性函数以解释制度变迁,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诺斯所说的制度变迁并非总是有效率的,无效变迁路径是存在的,这也验证了奥尔森对于人类合作前景比较悲观的看法。
2.集体行动是制度变迁产生惰性的原因。一个整体获得一定量的集体物品,其取得最优数量的条件为Fi/P(dVg/dT)-dC/dT=0。由于∑Fi=1,当集体中的每一个人承担总成本的Fi份额时,集体物品的成本就能合理地在成员之间分配,个体成员独立行动提供的集体物品总和就是集团的最优量。这也是上面提到的Fi/P→1的情形,但这一理想状态在现实中很难出现。从上面的公式中可以看出,具有较大Fi值的个体提供的集体物品数量也较大,集体中具有最大Fi值的个体通过努力获得集体物品,并不能排除他人获得集体物品的收益,这时,其他人就会丧失继续参与集体行动的激励。因此,集体活动往往不能提供最优数量的集体物品,制度创新的动力不足。集体行动的困难既说明了有效率的制度为何不能被创立,也说明了无效制度存在的原因:即使现行的制度是无效率的,由于集体行动存在困难,很难期望通过集体行动去矫正无效率的制度,这些制度就会继续施行,从而在制度变迁过程中产生制度惰性。
3.制度变迁过程中成员对集体行动的贡献不同。以减税的集体行动为例,个人财产较多即Fi较大的个体,即便是从个体利益出发,也倾向于提供更多的努力。在个体差异较大的群体中,小的成员通常会采取机会主义的策略,而大的成员则被激励去单独提供一定数量的集体物品。因此,在集体行动中,成本和收益在成员之间的分配是不成比例的,存在着小成员剥削大成员的倾向。在小集团中,由于建立选择性激励机制相对容易,分配不合理的状况就不像大集团那么严重。在现实中,弱势群体占人口的大多数,其处境的改变通常是因为其利益与相关强势集团的利益有某些一致性,在整个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弱势群体能够享受到某些政策的“涓滴”效应,从而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成果。但这必然是以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一致性为条件的,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常常是强势成员或集团决定着制度变迁的方向,其利益往往与整个社会的利益相左,小成员并非总能从“搭便车”中获得收益。相反,由于弱势群体从事集体行动存在困难,它们往往是现行不公平制度的受害者。
4.小集团较容易组织集体行动。这是P和Fi共同作用的结果。首先,规模较小集团中的个体较少,个体收益占集体收益的份额Fi较大,即便是从个体角度出发,个人也有动力去单独提供一定量的集体物品。其次,小集团的成员之间往往有较紧密的联系和较高的信任水平,其建立选择性激励的成本也较小,因而个体在集体行动中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概率P较低。与大集团相比,小集团遇到的集体行动困难也较少,因此,小集团对于获利机会的把握要好于大集团。
即便如此,我们对于小集团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必须审慎地对待。小集团虽然组建迅速,对创新比较敏感,但其从推进社会生产性活动中获取的集体收益Fi较少,因而它们很少关心社会效率的提高,而更多地关注再分配层次的制度变革。“广泛性组织在新增的成果中占有的比重Fi较大,因而其不仅关心政策对社会生产效率的影响,同时还关心如何与其他主要集团进行协商,以提高社会生产效率。……广泛性组织一般都倾向于促使其所在社会更加繁荣昌盛,并力图在为成员增加收入份额的同时,尽可能地减轻其负担。……集体行动的团体的广泛性程度决定了其行为对该企业或工业效率的影响,这就意味着企业或行业工会一般会支持提高劳动效率,而较狭隘的行业工会就不会这样。”[5]
四、结论
制度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个体在制度的供给中常常是一个“搭便车”者。普通民众对制度供给的影响通常是有限的,真正发挥作用的是政府和得到较好组织的小团体。制度的主要功能是解决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合作问题,而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合作同样决定了个人在集体行动中的策略选择,进而影响制度创新的动力和制度变迁的路径。制度创新乏力和社会合作、信任水平较低是转轨国家面临的普遍问题,这就要求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制度创新的任务,以弥补制度创新的不足。从更长远的眼光来看,只有提高公民之间的信任、合作水平,拓宽社会信任、合作的半径,提高成员在社会事务中的参与程度,才能从根本上克服集体行动的困难,破解制度惰性和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的难题。
[收稿日期]2007-09-25
注释:
①对奥尔森集体行动模型的修正,主要是加入了个人对于他人机会主义行为概率的揣度P。在原模型中,个人是纯粹的机会主义者,即P=1,集体行动的成本完全由个人承担,这就必然会得出大集团中的个人是无所作为的结论,而现实中的个人都会有一定的合作意向,这就限制了该模型的解释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