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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保证,它是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出口商)开具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
信用证结算方式具备三大特点: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是—项独立的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信用证一开立,就与合同无关);信用证业务的处理是以单据而不以贷物为准。
信用证业务是伴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而产生的一项银行信用。其主要作用是通过银行作为中间人,利用开证行的信誉,调节及解决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心理。由于该种业务的结算方式具有其他结算方式所不具备的收汇安全性,所以进出口商之间在向不熟悉的客户或信誉不高的客户或做金额较大的商品进出口时,一般都在买卖合同中标明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随着我国经济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国内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了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但是一些国内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时间不长,缺乏丰富的对外贸易业经营经验,容易在进出口合同或信用证结算方式上出现漏洞或上当受骗,加上目前一些亚洲邻国如韩国、泰国、印度尼西亚、越南、孟加拉等国家的经济金融环境恶化,使我国外贸企业的收汇安全性降低,进而造成我国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上的风险加大,国内外一些企业借信用证形式从银行骗取资金的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目前,我国的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方面一般是只审单证,不管单证以外的交易,只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就对外付款。这种做法在同发达国家的银行、进出口商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时基本上是没有问题的,但目前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在急于对外开放、吸引外资、搞活经济。增加进出口,无伦是进出口商还是银行,对国际贸易及金融惯例了解都相对较少或根本不按国际贸易及金融惯例行事,造成信用证结算业务纠纷增加。在这种新形势下,银行为避免风险,应进一步加强信用证业务的管理。
一、进口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
进口信用证结算业务主要包括五个环节,即:信用证的开立、信用证的修改、国外银行来单的审核、对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承兑或付款和进口结汇。其风险主要有开证申请人的风险、商品市场价格风险、交货运输方式风险、航运单证风险、仓储保险风险和欺诈风险等。
(一)开证申请人的风险及防范
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无理挑剔拒收单据或倒闭破产,信用证到期不能付款,亦或进口商故意欺骗银行,套取银行资金后逃之夭夭。作为开证行要防范上述风险,需要:(1)审查开证申请书上的客户印鉴是否正确,如果印鉴与我行留存的印鉴不相符,则应等客户重新加盖正确的印章以后,才可以予以办理。(2)调查下列事项:开证申请人资信情况(申请人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有无进口许可证,客户往来情况是否正常,进口商做进出口贸易的经验,购买商品是否超出其经营范围(即客户经营此类商品的能力),进口商品的真实可靠性,开立信用证的目的(是进口商品还是借钱挪作它用),进口的商品是实际生产经营需要还是用于投机、赌博,进口商是否集中进口或依赖某些出口商的产品(如依赖则可造成受制于某些出口商,导致出口商肆意提价或附加其他不利于进口商的信用证条件),尤其对进出口贸易是通过中间商牵线搭桥的,更应提高警惕,因为进口商对实际出口商不了解,中间商从中替换单据,很容易造成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出现纠纷。(3)落实开证保证金、抵押品和保证事宜。
(二)商品市场价格风险及防范
商品市场价格风险是指进口商品到港前或到港后市场发生不利于进口商的变化,商品卖不出去或降价销售,信用证到期,进口商无力支付。要防范这种风险,银行必须了解进口商品的销售渠道和需求情况以及国际国内同类商品的参考价格,根据上述情况判断开证申请人对国内外市场情况的判断是否正确、是否被外商所骗,从而达到判定开证申请人预期还款能力及是否套取银行资金的目的,最终决定是否为进口商开立信用证。如果是远期信用证且进口商品是大金额敏感性商品(比如食糖、粮食、肥料、烟草、能源等),银行还可建议进口商在商品期货市场做一保值,锁住价格波动风险。例如,我国某公司从美国进口了一批商品,货款在三个月后用美元支付。为了防止因美元汇率上涨而遭受损失的风险,我进口公司便可在外汇市场上买进三个月期的远期美元。这样,无论三个月后美元汇率如何变动,我进口公司在支付美元时,都可按固定汇率把人民币折算成美元。
(三)交货、运输方式、航运单证的风险及防范
就一般情况而言,信用证项下的贸易,开证行掌握运输公司签发的代表物权的全套海运提单,一旦碰到意外或遇有进出口商双方有诈的情况,银行对外付款后可凭手中掌握的正本提单提货,并处理货物,补偿损失。但有的信用证要求出口商提供由进口商签发的货物收据以替代海运提单,如开证行接受此种条件,则意味着不掌握货权单锯,风险很大。因为根据国际惯例,只要出口商交来的单据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提单、发票、保险单等单据内容以及各种单据与信用证没有相互矛盾的地方),开证行必须付款或承兑。例如,某银行一家分行为A公司开立了一笔金额为USD76760·70的信用证,证中要求2/3的海运提单交银行,余下的1/3交A公司在香港的货运代理。1995年5月5日,该分行收到国外来单,经审核单证相符,立即通知A公司付款赎单,但后者一直不予理睬。后经调查,方知A公司巳凭国外出口商提交的1/3提单提取了货物。该分行为遵守国际惯例,在A公司未按时付款的情况下,于1995年5月16日对外付款。这样,该银行承担近50万美元的损失。最后,虽经多次交涉,进口商将垫款归还,但该银行也为此付出很大代价。另外,有的进口商和出口商联手欺骗银行,出口商伪造信用证项下的有关单据,进口商凭空捏造货物收据,出口商将信用证所要求的全套单据提交议付行,议付行审单无误,议付货款给出口商后,根据寄往开证行。开证行收到单据,极据信用证的要求,审单后未发现不符之外,则开证银行承兑汇票。此时,进口商已逃之夭夭。而开证行则因不掌握代表物权的海运提单,导致钱、货两空。开证行为防范上述风险,在准备开出信用证时,必须做到:第一,进口商交足开证保证金后,再为其开出信用证。第二,如进口商不能交足开证保证金,只能对相当了解的基本客户提供这种服务,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和落实担保。在运输方面,承运公司的知名度对于风险发生的影响程度不同。如是小船运公司,风险相对较大,有可能与出口商联手制作假单据,骗取开证行资金;如是世界知名的航运大公司,一般不会出现此种情况。
(四)仓储风险及防范
货物到港后,银行持有提单,掌握物权凭证,并不是就万事大吉,没有任何风险。如有的仓储公司与进口商名为两家,实际是一家,相互勾结、申通起来。进口商先验货,发现进口货物有问题,拒绝赎单,或肆意找不符点,迫使出口商降价,影响开证行信誉。此外,开证银行对进口的商品是否易储藏、远输,此种商品销售国内有无限制等都应有所了解。例如某银行一港口城市分行应进口商要求,开出从韩国进口鲜鱼的远期信用证,有关单据收到后,开证行审单无误,对外承兑。然而,货物运抵港口后,进口商发现鲜鱼质量有问题,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拒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法院向银行下了止付令。该分行进退两难:不对外支付货款,违背了国际惯例,对外支付货款,违背了法院命令。最后,经过多次调解,法院收回止付令,银行对外付了款。但国内进口商由于鲜鱼难以储藏,贸易纠纷又旷日持久,不得不将进口鱼降价处理,损失惨重,无法偿还该行垫款。总之,银行人员不能完全听从、相信进口商,应有自己的市场分析、调研和对市场的掌握。
(五)保险风险及防范
对不同价格条件,是离岸价(F.O.B)、到岸价(C.I.F)还是成本加运费价(C.F.R)等,进口商承担的风险不同,办理的保险险别不同。有的保险公司信誉不好,货物出问题后,保险公司扯皮、推诿,不履行赔偿责任等。因此银行应严格审查保险责任及保险及条款是否能保障本行及客户权益,承保的保险公司本行能否接受。
二、出口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
出口信用证结算业务主要包括五个环节:国外来证的受理和通知、审单议付、寄单索汇、出口结汇及收汇考核。其风险主要有国家风险,开证行风险,进出口商风险,交货、运输、航运风险、诈骗风险等。
(一)国家风险及防范
对于出口信用证来说,国家风险主要指进口商国家的风险,进口商国家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1)外汇管制的风险。进口国的外汇管制可能是交易发生之前就存在的,也可能是突然发生的。有些贸易虽然事先已经知道有外汇管制,但如进口商没有预先申请办妥进口外汇,议付行的收款可能受到阻延甚至收不到。对有可能突然发生外汇管制的国家更要注意,因为一旦该国宣布全面冻结外汇,则由该国开出的信用证也将会被止付。(2)贸易管制的风险。当前几乎各国对贸易都有管制,且根据需要不断调整和改变管制的具体规定及措施,使出口商很难适应,也给银行增加了收汇的风险。例如我国向欧洲某国出口的纺织服装,如超过配额被该国海关扣留时,要等到下一年度开始才能进关。如果被扣留服装是冬季的,等到次年春天才清关就错过季节,成为过时商品,没人要了,如等到次年的冬季,款式已经变了,更加没人要了。在这种情况下,进口方必然拒付,开证行故意寻找不符点,议付行收汇就困难了。(3)战争或内乱。国际风云,变幻无常,一旦进口方国家政局不稳,发生动乱、政变或战争,以致禁止国际汇兑,则议付行将面临更大的风险。(4)不同的法律及商业习惯。进出口贸易涉及不同法律的国家的交易,在每一笔商品交易中涉及各方面的合同及当事者。例如进出口双方的买卖合约、银行开给出口方的信用证、运输人与出口商的运输和约(主要是提单)等。一旦发生纠纷,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就要向某一国家法庭提出诉讼。而由于各国法律和商业习惯的不同,对合同纠纷处理的意见将出现分歧,因而也存在着风险。总之,要防范上述风险,银行对于进口商所在国家政治、经济是否稳定,是否有健全的法律、法规部门,对贸易、外汇的管制情况都必须了如指掌。银行要注意进口商是否获得进口许可证,进口某种商品有否限制,进口国家的银行有否其独立的办理银行业务能力,是否遵照国际惯例处理银行业务,还是受制于某些政府部门。经过分析,如果我们认为进口国家风险较大,则应只对信用证做通知而不提供银行融资并同时提请出口商注意风险。
(二)开证行风险及防范
开证行资信及经营作风至关重要,议付行必须对开证行的上述情况有清醒的认识,因为开证行就是议付行的客户。比如,开证行根据进口商意愿,无理拒付信用证或随意找出不符点,迫使出口商降价,或协同进口商以使法院冻结信用证项下货款的支付,或开证行倒闭不能付款。议付行虽然根据国际惯例据理力争,多次查询,但开证行拒不回答、杳无音讯。如通过国际商会解决,必须有完整的信用证单据及往来函电且须缴纳不低的费用。如开证行最终仍拒不付款,国际商会也奈何不了。通过法律诉诸公堂,更是工程浩大。议付行可以通过以下三个资信评定机构所发表的资料对开证行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这些机构是:(1)美国的标准普尔公司;(2)穆迪公司;(3)英国的国际银行及信用分析,简称IBCA。在地区上,标准普尔和穆迪的重点是美国银行,IBCA的重点是欧洲及远东地区银行。另外,由英国的REED INFORMATION SERVICES出版发行的银行年鉴(BANKER’ALMANAC)对世界4000多家国际大银行包括这些银行在世界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分支机构都有所介绍。其基本内容包括:该银行的历史、世界排名、本国排名、世界知名评级机构对其长期和短期信用评级、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在国外分支机构名称、重要的代理行名称、该行董事长、在国外分支机构名称、重要的代理行名称、该行董事长、行长、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联系地址、SWIFT代码、BIC号码等。该银行年鉴收录最新统计资料,每年出版发行两次,如年鉴上查无此开证行,则说明该银行是很小的银行,应提高警惕。对于我们认为风险较大的开证行,不做打包、押汇融资。如出口商坚持融资,可请我们信赖的银行加保兑或建议出口商联系进口商请进口商所在国家的外国银行分行开证。
(三)进出口商风险及防范
国外进口商的信誉如何反映出其对履约和付款的认真性和可靠性程度。应该通过种种途径了解进口商的信誉情况,例如,是私营公司还是上市公司?如是上市公司,可以更多地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另外,要摸清进口商是不是与出口商有长期客户关系、信用证付款资金来源、履约能力、有无进口许可证、进口商进口货物是出于实际需要还是投机或赌博的目的等。如进口货物是出于实际需要,一般进口商不会拒付货款;如果是投机或赌博,一旦商品市场发生变化,进口商很容易故意寻找不符点以拒付货款或迫使出口商降价,造成银行纠纷增多。目前,我国有些外贸公司为了完成业务指标,轻信外商,不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就订立有关的合同,结果不但自己受骗遭损失,有时也将银行连累进去。银行有义务提请国内的进出口商在开展业务时要注意同一些老牌的、熟悉的客户打交道,不要随便与新手做生意,尤其是大宗生意。出口商资信如何也是出口信用证收汇安全的一个重要方面。作为议付行要了解一旦单据被拒付,出口商有无能力偿还银行借款?是否是本行基本客户(在本行开有人民币帐户或外币帐户,有固定业务通过本行办理)?出口商有无出口许可证?是否按信用证要求办理了货物保险?投保的保险公司银行能否接受?一旦货物有损,银行怎样向有关方面联系、交涉等。如出口商信用不良,很可能出现下列种种违约情况,造成银行收汇困难。(1)以劣质产品出口,与合同或信用证要求的物品不符;(2)短少数量,或根本没有发货;(3)包装不合要求,如散包、包装不严、未按规定进行防潮包装或防震包装等;(4)不按合同规定时间匀运货物。银行对出口来证的某些陷阱条款要加倍小心、提防。比如某些信用证规定,客检合格证是议付的主要单据之一。买方会抓住卖方急于出货的心理故意挑剔,但同时提出种种付款的可能,诱使企业出货。一旦放货给了买方,买方极可能故意以验货不符为由拖延付款,造成出口商钱、货两空。还有,信用证规定运输单据出具后7个工作日内在国外到期等等。这类条款议付行及受益人都无法保证做到,必须认真审证。一旦出现陷阱条款,应及时通知受益人修改,否则,会给日后埋下风险隐患。出口商如果对进口商不太信任或不太了解,议付行可建议出口商要求进口商开来不可撤消且保兑信用证,采取这种结算方式,可以提供更大的保障,因保兑银行可以解决开证银行倒闭的风险及进口商所在地的国家风险。银行可通过自已同业市场、代理行网络、各种信息渠道了解进出口商情况,如果出口商信誉不好,议付行要避免对信用证做打包、押汇融资。
(四)交货、运输 、航运风险及防范
有些远洋运输公司或其代理为争揽业务或为了省时省事,将空白甚至加盖有签章的提单放给出口商,让出口商自行填制提单,诈骗者利用这一方便钻空子,虚称出口或与国外不法商人合谋,开出信用证,随之撤销。然后制作假发票、装箱单等,持各式齐全空头提单及已作废信用证到另一银行“交单议付”,骗取押汇款。例如,1996年10月,某公司交来我国某银行单据一套,要求叙作出口押汇,金额10万美元。自由议付信用证,当地一银行通知,印押核符,单据要求较简单:全套已装船正本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公司自己出具的产地证书,经审核,单证相符,逐按80%押汇8万美元,同时寄单开证行。数日后,开证行来电,称信用证已于9月20日撤销,单据拒付,代为保存,听候处理。议付行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立即联系出口方。此时公司已卷款而逃,人去楼空。经查所谓出口单位为一、两人新注册的皮包公司,熟悉国际贸易结算,利用银行押汇业务实施诈骗。这笔业务表面看单证相符,天衣无缝,实际纯属子虚乌有,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可见,出口押汇是议付银行的垫款,即使是真实贸易,只要货款没有收回,就存在一定风险。因此,对不熟知企业经营情况、不了解业务背景、对非经本行通知的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叙作押汇,一定要谨慎,防止上当受骗。
三、欺诈风验及防范
上述两大部分从进口开证及出口来证的过程已对欺诈风险有所提及,但只是针对具体情况所涉及的欺诈风险,由于欺诈风险对银行危害巨大,下面对欺诈风险及防范措施进行专门论述。
(一)假单证诈骗
在国际贸易中,开证行按规定支付或承兑了汇票,但进口商拿到提单后却提不到货,等到进行调查时才发现,原来出口商提交的货运提单、质量和数量证明书、装船明细单、商业发票、保险单等单据纯系伪造,亦即根本没有货物发运或装船,而完全是假单证的诈骗。由于这种提单是伪造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货物未上船的索赔,进口商也无法向保险公司追偿损失。例如1985年意大利的一个国际诈骗集团利用制造假单证的方式,与瑞士、德国、卢森堡等国的不法商人勾结,先后诈骗了十多个国家,诈骗金额达20亿美元之巨。该诈骗集团对外打出两个公司的招牌,—为贸易公司,一是航运公司。前者扮演中间商的角色,后者扮演承运人的角色。这样,制造假单证就具有较大的欺骗性。如果银行不小心买入假信用证项下的假单据,就会蒙受损失。由于银行只处理单据而不负责货物,因此这种欺诈容易得逞。
(二)卖方以次货、坏货或假货行骗
这是常见的行骗手法,卖方往往以低于市价出售货物为诱饵,骗取买方上钩。如我国某厂商向欧洲一个国家厂商购买机器设备,签定合同时言明是购买“最新的先进设备”,结果货物运到后一看,原来是一堆30年代的烂机器。这种诈骗案多发生在信用证交易中,通常是买方受害。如果买方无能力偿付银行垫款,则银行就会受到损失。
(三)买卖双方串通诈骗银行
通常买方会开证以高价向卖方购买—些不值钱的货物,银行收到卖方的单据,审单无误付款。但买方开出的信用证的保证金不足抵还银行,银行只好处理货物,而货价是原先有意高估的,当然完全抵不上银行付出的款项。银行虽然可以向买方追索,但买方无力偿付、或早以逃之夭夭,使开证行蒙受损失。信用证诈骗交易—般有下述警告信号;(1)在已装船但还款付款前修改受益人姓名;(2)信用证涉及货物的移动但不要求装船单据(提单);(3)异乎寻常的高价或低价,价格过高可能与洗黑钱有关,价格过低可能与诈骗有关;(4)突然出现大买卖,没有任何先兆或背景;(5)很高的回报但很低的风险:(6)商品信用证,食糖、粮食、肥料、香烟、石油、煤炭等大宗商品是用信用证进行交易的,但参与这类商品贸易的一般都是世界知名大公司,彼此之间T/T收款。—般不开证;(7)复杂的交易(许多交易方、许多中间商与佣金、不是银行的客户、十分大众化的公司名称,如国际贸易公司、宇宙贸易公司、环球贸易公司);(8)客户提供某位高级银行职员、政治家、知名客户名称,言明是他们介绍来银行做生意的。对于诈骗风险之防范,关键在于银行要了解自己的客户,了解买卖双方是否互相认识,彼此熟知,调查清楚贸易伙伴的资信,不为异常“优惠条件”所诱骗。此外还可:(1)建议买方亲自验货及监督装船。不少交易是利用装船时做手脚的,故买方亲自验货与监督装船是预防以次货、坏货、假货或短少数量行骗的重要一环。进口方可派人到装货港口,对照合同规定核对和清点货物品名、数量、规格、生产厂家、包装情况、货物装船情况等是否与合同要求一致,同时了解货船的起运日、航程时间、船主姓名、船名、吨位、船注册地等。如对上述情况有怀疑,可要求对船公司及船名由买方指定或批准。对于金额大的交易,买方还可以自己租船。金额较小的合同,进口方也可委托在装货港的船方代理监督装船。(2)福费廷避险法,议付行对开证行及来证国家不信任,不愿提供融资,可与办理福费廷业务的银行、公司协商,将有关票据卖断给他们,从而规避风险。(3)为了防止出口商和出口地银行勾结起来欺骗我方银行和进口商,开证行在选择中间行时要慎重行事,特别是偿付行、议付行等。对于—些大宗的信用证交易,可以限制由自己信赖的银行付款,甚至规定由开证行付款。
总之,由于信用证交易涉及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国际运输、国际经济法等诸多因素,同时,信用证交易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国际性和时效性,这就要求银行应建立自己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对有关从业人员素质严格要求,不能只简单地限于审单、审证。应尽量了解客户的整个贸易过程、国家政策、市场供求、价格情况等。要通过电视、新闻等媒介,尽可能拥有大量的信息和广博的商品知识,以便能迅速判断贸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安全性,避免银行信用证的资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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