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改后,职工看病买药怎么办——劳动保障部医疗保险司司长乌日图答记者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司长论文,医疗保险论文,记者问论文,买药论文,医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5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卫生部、药品监督局、中医药局等有关部门分别联合下发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3个医改配套文件。 劳动保障部医疗保险司司长乌日图同志就这3个配套文件的主要政策回答了本刊记者的提问。
一、关于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问:什么是定点医疗机构?
答: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问:定点医疗机构按什么原则进行审定?
答:一是要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二是要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三是有利于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问: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哪些资格条件?
答: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要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二是要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三是要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四是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五是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问:哪些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答: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以下类别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四)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经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问:定点医疗机构的审定程序是什么?
答:首先,由愿承担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第二,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合格的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第三,由参保人员在审查合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提出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意向;第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的选择意向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问:参保人可选择几家定点医疗机构?
答:一是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可作为统筹地区全体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二是除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外,参保人员还可再选择3至5家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有管理能力的地区参保人员选择的数量还可扩大。三是1 年后参保人员对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还可再提出更改要求。
问:参保人员如何就医、购药?
答:参保人员应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除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员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在不同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还要执行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二、关于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问:什么是定点零售药店?
答: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
问:定点零售药店按何原则进行审定?
答:一是要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二是要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三是要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问: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是应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二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三是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四是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五是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六是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问:定点零售药店审定的程序是什么?
答:首先,由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审查所需的各项材料;其次,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进行定点资格审查;最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问:参保人员如何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答: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可自主决定是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是到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参保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应持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并有定点医疗机构盖章证明。
三、关于用药范围管理办法
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如何管理?原则是什么?
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确定《药品目录》药品品种时要考虑临床治疗的基本需要,也要考虑地区间的经济差异和用药习惯,中西药并重。
问:药品纳入《药品目录》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而且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或是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或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问:哪些药品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答: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主要有:一是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二是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三是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四是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五是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六是劳动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问:《药品目录》组成如何?
答:分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中药饮片(含民族药)三部分。其中,西药和中成药又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药品目录,药品名称采用通用名并标明剂型。中药饮片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目录,药品名称采用药典名。
问:《药品目录》由谁制定?
答:国家《药品目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问:甲类目录与乙类目录有何区别?
答:区别一:“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物中价格低的药物。“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物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物。
区别二:“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
区别三:“甲类目录”的药品费用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乙类目录”的药品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问:哪些情况下的药品要从《药品目录》删除?
答:一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批准文号的;二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吊销《进口药品注册证》的;三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四是经主管部门查实,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五是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问:《药品目录》如何调整?
答:国家《药品目录》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目录》进行相应调整。国家《药品目录》的新药增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地不得自行进行新药增补。增补进入国家“乙类目录”的药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入当地的“乙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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