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入世”关税减让和市场保护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关税论文,对策论文,我国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分类号:F745.0(2);F752.0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0)12-0024-06
中国“入世”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全国上下,从政府到企业,从专家到企业家,从立法到管理,从理论到实践,作出不懈努力才能奏效。本文仅就我国“入世”的关税减让和市场保护作一些探讨、砌磋。
一、关贸协定实践史正是一部关税减让与市场保护相悖史
关税减让,是执行GATT和执行WTO的载体。在关税减让的背后, 世界各国都无例外地采取市场保护措施,两者睛辅相成,相悖运作,正按照发达国家的意志,向着货物贸易进一步自由化,服务贸易拓展化,知识产权国际化和市场保护严厉、隐蔽化而无限扩展和延伸。到了近期,在电脑的参与下,变得繁花似锦,眼花瞭乱,防不胜防。
(一)关税减让,咄咄逼人。资料表明,至1998年底,发达国家工业产品进口关税总水平由40年代的40%降至4.7%, 发展中国家降至14%左右;“鸟拉圭回合”力求再减让33%的目标也基本达到。减让的商品由第一届1947年的45000项增加到1998年的66000余项,累计12万余项。关税——被无情而又深刻地定义为:“是两国政府领导人共同铸造的一件蠢事”,从古典经济学到现代西方经济学的大声疾呼,沉寂百年,只是到了当今世界,才成为各国政府领导人的共识,关税理论与关税减让实践相结合运用,在世界贸易大舞台上表演得淋漓尽致,取得巨大成功。
(二)强者的意志,弱者的屈从。美国在历届关贸协定谈判中的地位、策略和手段使人深思,盟主地位历历在目:
1.高关税、低关税,交替使用,得心应手,1930年至1932年间,美国为转嫁世界经济危机,颁布实施了一部高关税法案——《霍利——斯穆特关税法》,对内作为封锁本国市场、转嫁经济危机的工具,对外作为双边谈判、讨价还价的筹码,1947年《关贸总协定》签字生效,盖源于此法。从1934年到1961年的27年间,国际贸易“自由化”日盛,美国从另一个角度颁布了以低关税为特征的《互惠贸易法》,实践中几经修改以保持其效力,关贸协定前五届谈判,此法影响所及,效力显著。
2.扩大总统权力,对付竞争对手。60年代,欧共体和日本崛起,美国立即作出反应,时任总统肯尼迪向国会提出了“贸易拓展法”,这个法案以反倾销为主要内容,在关税减让授予总统更大权力和政府协调两个方面作出重大步骤,从而促成了肯尼迪回合中,由美、英、日等21个国家签署的第一个反倾销协议,完全按照美国的意志而运作。
3.奉行“国际法服从于国内法实践”霸权宗旨,“东京回合”成果折射出美国《贸易法》的影子。1973年4月10日, 时任总统尼克松向国会提出“1973年贸易修改法案”,取代《贸易拓展法》作为参加“东京回合”的法律依据,在非关税壁垒方面:反倾销、反补贴、政府采购公认质量标准、海关估价、进口许可证程序六个协议中贯彻了美国意志;并且做到“东京回合”谈判成果与美国参、众两院于1974年正式通过的《贸易法》同步实施,“六项协议”无不折射出《贸易法》影子。
(三)凌驾于GATT之上,挥舞“301条款”大棒。 市场保护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美国的市场保护措施十分典型,在关贸协定四十余年实践史中表演得十分恶劣,有时甚至变得专横跋扈。
1.商品贸易保护。
(1)农产品贸易保护。这种保护,主要在欧、美之间展开, 财政补贴和价格支持是两大手段,双方各执其词,互不相让,一直沿袭到“乌拉圭回合”,终因分岐太大而未能达成协议,成为悬案而带入WTO。
(2)纺织品贸易保护。这种保护, 主要针对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1957年,美国第一次提出“市场扰乱”概念,声称纺织品的大量输入损害了美国纺织业。于是有1961年7 月达成的避免“市场扰乱”的棉纺织品短期安排和1962年的长期安排;有1973年12月达成的《多种纤维协议》。保护的主要措施是“配额”,美国总是手拿“配额”作为打开国际服务贸易敲门砖打入他国服务贸易市场。
2.国际服务贸易保护。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国际服务贸易出口国。因而极力推行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恰恰在这个领域,美国又是世界上设置国际服务贸易壁垒最严厉的国家,国内设置了“全方位保护”壁垒,“全方面保护”和“全区位保护”双管齐下,既有联邦政府的非关税立法,又有各州一级设置的重重保护屏障。
国际服务贸易,这个人类共享的美好领域,一方面鼓吹国际“自由化”,另一方面实施国内“封闭化”——这就是美国;如果说纺织品美国是作为最大进口国而实施“保护”,那么,国际服务贸易美国作为世界最大出口国,在高唱“自由化”的歌声中,实施着对本国的“保护”对他国的“渗透”,后者比前者走得更远——这是美国的另一面;在这个领域,美国的“保护”法律条款多如牛毛,许多条款,己所不欲,强施于人——这是美国的第三面。
3.法律条款保护。
(1)《反垄断法》。美国赋予该法具有“域外管辖权”, 即“外国交易一旦对美国发生实质性的和可以预见的影响,不论其发生在什么地方,均受美国法律管辖”。霸主姿态,跃然纸上,强权政治,凿凿可鉴。
(2)《反倾销法》。美国是世界上采取反倾销措施最多、 最狂的国家。据GATT反倾销委员会1992年年度报告:自“东京回合”《反倾销守则》缔约以来,美国共征收反倾销税236起,远远高于欧共体157起,加拿大71起。《反倾销法》本是一部严肃的国际法律,但一到美国手里,就成了为我所用,1979年美国参议院一份报告认为:美国法律并不要求权衡倾销与其他因素在造成损害中的比重,只要说明倾销是造成损害诸因素中的一个因素即可——这就是华尔街老板们唯我独尊思维逻辑的文字表白!
(3)“301条款”。所称“301 条款”是指根据美国《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301 条,针对外国政府某些贸易做法影响美国商业“不合理”、“不公平”进口加以限制而授权总统予以报复的一条措施。这一条款下面又派生出两个条款:一是“超301条款”,是对“301条款”修改补充后于1988年新增加的第“1302节”,该节规定:政府从1988年起,每年在4月30 日以前确定一份美国认为在实行“自由贸易”方面做得不够的国家名单向国会报告,然后规定时间,通过“谈判”迫使对方就范。二是“特殊301条款”。 系“301 条款”修改补充后于1988年新增加的第“1303节”,将知识产权纳入攻击报复目标之内,它是一条长期、永久性的法律规定,为美国在21世纪高新技术、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称霸准备好了法律武器。
(4)“406条款”。系1974年贸易法中的一项内容,特指从共产党国家进口使美国国内市场受重大损害而制定的一项报复措施。
(四)发展中国家处境逐步改观。发展中国家地位改观主要反映在下述方面。
首先,“东京回合”达成了“授权条款”。它是指GATT授权发达国家缔约国可以不受关贸总协定有关最惠国待遇的约束,无需申请解除义务即可给予发展中国家以非互惠为特征的普惠制待遇。因为最惠国待遇原则只适用于发达国家之间(或经济地位同一层次上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不能从发达国家那里享受最惠国待遇,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强烈抗争下,“东京回合”争得了“援权条款”,来之不易,“普惠制”总算赐予了发展中国家一丝笑颜。但是,“援权条款”涉及了普惠制下的所谓“毕业”规定,它是指:发展中国家到了一定水平(如新工业化国家),就不能享受“授权条款”。
其次,保护“幼稚产业”。关贸协定第十八条规定:允许发展中国家采取保护措施,包括:(1 )发展中国家可以修改或撤销其减让表中的关税减让;(2 )发展中国家可以采取与关贸协定原则不一致的数量限制。
再次,第三十八条第八款规定:“发达的缔约各国对它们在贸易谈判中对发展中的缔约各国的贸易所承诺的减少或撤除关税和其他壁垒的义务,不能希望得到互惠。”但是,第四部份第九条规定:“缔约各国应单独和联合作出自觉和有目的的努力,为实现这些原则和目的而采取措施。”把上述两段文字联系起来读,那就是:发达国家的“给惠”国别、“给惠”范围、“给惠”期限和手续,全凭发达国家的“自觉”恩施。
(五)乌拉圭回合,GATT新阶段。1986年9月15日,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八轮谈判,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拉开帷幕,这是一次规模最大、内容最广、矛盾错综、困难重重、继往开来的艰难谈判。
1.三大新议题,发达国家的“神圣领域”。
(1)知识产权谈判。美国代表团明确提出, 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国家,要在货物贸易方面实行报复,即“跨行业报复”。经过五年多艰苦谈判,于1991年12月形成《与贸易有关的包括冒牌货交换在内的知识产权协议》(草案)。“协议”是一部涵盖广泛、内容翔实、规定周详的国际守则,共九个部分,主要内容在第三部分,极为重要,主要有:版权(亦称著作权)商标权;产地标志;工业设计;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商业机密等。“协议”规定: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是一项国际义务,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可享受一定期限的宽限期。
(2)服务贸易谈判。 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各国进口和出口服务贸易的行为。具有四个特性:服务和支付的过境流动性;目的具体性;交易的连续性;服务时间的有限性。本届谈判,缔约各国提出150 余项谈判项目。经过五年的艰难谈判,缔约各国、各方在讨价还价、相互谅解和妥协的条件下,于1990年10 月达成《服务贸易总协议》(草案)包括6大部分,35个条款和5个附录。第三部分是“协议”的核心, 两项内容:其一,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其二,规定对不同服务部门逐一作出具体承诺列入各国减让表后才具有约束力。我国已在“市场准入”栏开出价单,列出六个部门:银行、旅游、海运、广告、专业服务(会计、审计、律师等)和近海石油勘探接受国际服务。
(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所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指:对那些外国企业在本国从事生产和销售活动加以限制,从而导致贸易扭曲的投资管理措施。乌拉圭回合没有正视发展中国家的正当理由和权益,在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操作下,1991年12月,《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草案)9条和一个附件签署生效。 “协议”对“不当投资措施”定义如下:“对贸易流向和贸易本身产生限制或损害作用,而这些作用和限制又是与关贸总协定有关规定不相符合的投资措施”。根据这个定义,“协议”列举的具体形式主要有五种,即:当地成份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制造要求;外汇管制要求;外销比例要求。上述前两种形式,属于违反GATT第三条“国民待遇原则”;后三种形式属于违反GATT第十一条“关于取消数量限制的一般规定”。“协议”规定:发达国家在两年内,发展中国家在五年内,最不发达国家在七年内取消限制措施。发展中国家如有困难,可向总协定提出申请,要求延长过渡期。
2.一向主张贸易“自由化”的发达国家在热带产品、自然资源谈判中反复无常。
(1)热带产品谈判。广大发展中国家是热带产品的主要出口国,谈判中,发展中国家提出改善市场准入条件和贸易自由化两大合理要求,成了不成问题的问题,遇到发达国家高关税、关税升级和非关税措施三个方面的强大阻力。发达国家只同意对42个发展中国家的40多种热带产品关税削减25%(注:而不是本届谈判关税总减让33%),人们清楚地看到,热带产品关税减让是有限的、有条件的减让,这种“减让”与一般货物贸易“减让”切不可相提并论,此其一;其二,贸易“自由化”这个根本宗旨恰恰在热带产品谈判中受阻,人们有理由认为;这种“自由”是发达国家的“自由自在”,发展中国家要想真正享受这种“自由”,目前做不到,今后的WTO谈判,仍然阻力重重。
(2)自然资源谈判。自然资源谈判的目标是“自由化”, 谈判的矛盾在出口国与进口国之间产生。美国提出:在双重价格、出口限制关税、非关税措施等方面进行讨论,显然想在获取更多自然资源的同时,兼获利润;欧共体走得更远,提出了侵犯缔约国主权的所谓“获取资源”案;遭到发展中国家和出口国家强烈反对,因而谈判仅局限于水产品、林木产品、黑色金属和矿产品有所进展。可以预见,在WTO 未来谈判进行中,自然资源谈判,斗争将步步深入。
3.农产品贸易谈判,两军对峙。
农业在世界各国历来都居于重要地位。发达国家一直把农业置于国家严密保护之下,促进农业迅速发展,导致农产品“相对过剩”。
美、欧间农产品贸易保护之争在本届谈判中推向高峰。以美国和“凯恩斯集团”为一方, 由美国提交“农产品贸易改革框架”案, 主张10年内取消农产品补贴,于2000年取消对农产品保护的“零点方案”;以欧共体为另一方,明确表示不能接受美国方案,坚持“逐步减少农业支持”的缓和步骤,日本倾向于欧共体方案,谈判陷入僵局。
二、“入世”后的应对措施
“入世”不是难堪事,管理方为大问题。
我国“入世”应对措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学术界著书撰文,献计献策,不乏真知灼见。要正确把握应对措施决非易事,亦非本文笔力所及,愚以为拟从十个方面考虑。
第一,在指导思想上,认清我国的巨大优势——这种优势,尤以对发达国家的吸引力最大。发达国家觊觎我国市场由来已久。幅员辽阔的国土,不仅仅是国际旅游的好去处,更是国际投资的好场所;十二亿五仟万人口,不仅仅是廉价劳动力资源,其中已经先富起来的部分人口,更是国际服务贸易中如银行、保险、电信和商品等的消费群;实施多年来华投资的优惠措施,分明是WTO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既有准备;连续多年良好的经济发展态势,使外国投资者有安全感;亚洲金融危机冲击下人民币坚挺表现,为国际政界、金融界众口赞誉;以及中国人民重友谊,我国政府守信用,讲原则,等等,凡此悠悠大事说明:WTO需要中国,没有中国的WTO是一个不完整的世贸组织。正视我国经济相对落后是看问题的一个方面,认清我国特有的优势是看问题另一个更重要的方面。
第二,走以法“入世”之路,保护本国市场。本质上讲,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审视他国成功之经验,走以法“入世”之道,乃当务之急。近二十年来的国内立法工作卓有成效,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国内许多法律、法规与国际法、WTO相关条款脱节,亟待一个一个地审视,或修正,或扬弃,或新立。这个工作仅仅靠有关职能部门去完成远远跟不上“入世”客观要求,全国人大常委和国务院应当从全国调集专业人才,短期完成此项大事,在“入世”前作为“祖父法律”,在“入世”后作为“祖父条款”(注:1947年初建GATT,美国“发明”的“祖父条款”WTO并未废止), 较之于“入世”后再回过头来做“弥补”修法工作更为主动。不“设防”的市场,是脆弱的市场。
第三,运用隐性保护措施,保护民族工业。在美国的一手操纵下,我国从“复关”到“入世”走过了十三年艰难历程,开创了世贸史上绝无仅有的一个先例。回首往事,美国对华政策在遏制和支持中摇摆不定,“入世”后美国的这一立场不会改变。我国“入世”必须以保护本国民族工业发展为己任,自立于各缔约国民族之林,一步一个脚印稳步前进。旧中国曾经有过融入西方主宰的国际经济体系,在商品、证券、外汇、黄金市场也有过明晰的公司制、股份制企业,曾经有过外国跨国公司遍布中国大地,结果是:没有收国际经济交往之利,反而受国际经济联系之害。惨痛历史不应当重演。我们要甘当学生,向美国先生学习,学习美国严厉的全方位的市场保护措施,把发展本国经济的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据统计,在GATT发展过程中,各缔约国实施的市场保护措施累计达二千余项,大体有三类。第一类:关税保护措施;第二类:显性非关税保护措施,主要有:(1)进口配额(演化为“自愿出口限制”); (2)进口许可证制度;(3)外汇管理(我国的外汇管理改革不是放弃管理);第三类:间接、隐蔽保护措施,主要有:(1 )给予企业政策支持;(2)政府采购政策支持;(3)复杂的、严格的技术标准和具体规定,如缔约方各国的技术差别和技术标准不同而形成的“技术壁垒”,繁琐的商品检验程序,严格的安全检查,卫生检疫,商标和标签的具体规定,等等。上述措施,通称为工业产品国际流通中的“灰色区域”,从GATT到WTO都一筹莫展,全在于缔约国潜心钻研,灵活运用, 坐收保护之利。
第四,用话“关税减让表”,用足关税约束“例外”。我国政府于1982年提出重返关贸协定三项原则中的第二项,以关税减让为承诺条件,而不承担具体进口义务。十八年来,几次大幅下调关税税率,已基本符合“入世”条件。下调税率并不困难,如何应对更为复杂。首先要运用“关税配额”政策,用活“减让表”,凡属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通过“关税配额”(即“减让表”中确定具体进口数量)少减让或不减让,达到少进口或不进口之目的。其次,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合理、合法用足“关税约束和递减原则中的‘例外’”。这些“例外”主要有:(1)公式减让法启用后, 仍然有一部份产品处于“有选择地”逐项产品对等谈判之外;(3)一些所谓“敏感产品”,如农产品、 纺织、服装等等,这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为了逃避关税减让而给予的定义,随心所欲地使用许多年为本国渔利,我们要借用这个“美名”为本国利益服务。许多产品,对美国来说是“敏感”的,对中国来说恰恰是“不敏感”的;另一些产品,情况恰恰又是相反的,WTO 并没有列举或法定“敏感产品”的具体品名,当然可以理直气壮讨价还价;(3)参加公式减让缔约方越少,所涉及的产品也越少,“例外”就越多;(4)为了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WTO所规定的非对等、更优惠待遇、授权条款以及关税减让的不同要求,是合理、合法的“例外”,全在于深入研究,巧作安排,从中获益和维护本国权益。
第五,全力保护农业。欧、美农产品贸易在历届关贸协定谈判史上针锋相对,各不相让,原因有二:一是稳定国内政局的需要;二是考虑未来战争的需要。我国是农业大国,值此“入世”之际,切不可任其“阵痛”而难产,政府是助产婆,责无旁贷。
农产品贸易的应对措施要以乌拉圭回合讨论制定的《农业协议》为依据,该协议以推动农产品贸易自由化为宗旨,在降低贸易限制,扩大市场准入;规定最低市场准入机会;特殊保障措施和削减国内支持,促进公平竞争等四个方面作出了详尽规定和数字约束。这些规定和约束,全方位地对我国农业政策提出了挑战,下列问题需要回答:(1 )长期以来存在着的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工业剥削农业的固疾必须尽快彻底扭转;(2)积极参与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充分利用国、 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两种资金”,把我国农业推向市场,在市场经济运作下求生存,谋发展;(3)从价格支持转向非价格支持, 加大对农业的投资力度,农业投入增长的幅度高于财政增长幅度必须切实做到;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资比重必须逐年增长;农业金融、保险、信贷、农业税收要通力合作,协力扶植农业发展;加快农业科技开发;积极利用外资,大胆开放我国农业投资市场;(4)调查各国居民消费偏好, 扩大有中国特色的农产品生产规模和出口规模;(5 )按照《协议》规定的政府可以扶植落后地区农业发展,我国应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手段,从发达地区动员人、财、物推进落后地区农业跃进;(6 )从速建立我国农产品贸易新体制。
第六,改革国内税制,强化对外资企业税务稽查。国内现行税制,存在着实质上对内资企业的税收歧视。
“入世”后,有两个问题需要讨论。其一,是否继续走对外资企业税收优惠的老路?这个政策施行多年,在取得成效的同时,有失税负公平,伤害了内资企业。可否换一种思路:原则上取消原开放、已发达地区的对外税收优惠措施,把这个举措运用于西部开发中去,用于能源、交通、农产品开发等“幼稚工业”中去。其二,要进一步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稽查力度,这样讲,不是说要放松对内资企业的税务稽查,严竣的现实是:涉外税政管理远远滞后于改革开放的脚步。区域愈开放,管理愈滞后,税款流失愈严重的被动局面,要乘“入世”东风加以扭转。
第七,成立WTO服务中心,为企业家提供服务。 这个组织上海已率先成立,从中央到各省、市、自治区均应尽快成立,为我国企业家提供服务,迎接WTO的挑战,可称为横向服务;与之配合, 成立纵向“行业组织”,如银行、保险、电信、交通、运输、纺织等等设立专门机构,为本行业提供专门服务,可称为纵向(系统内)服务,香港已运作多年,取得很好效果。把上海模式与香港模式结合起来,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纵横交错的WTO服务网络。
第八,加紧干部培训和WTO研究,以适应“入世”需要。 培训的对象主要是三部分人:一是企业家;二是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同志;三是县以上政府官员。
从中央到省、市、 自治区的社会科学院均应成立WTO 研究室, 对WTO繁琐的、冗长的和独特的文字表达,作出理论说明, 作出深层次分析,为各地WTO服务中心当好参谋,为各级政府当局决策提出合乎WTO原则、协议、条款的应对措施。
要着手培养WTO专家群,充实到研究中心、 服务中心和相应领导岗位中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支通晓GATT和WTO过去和现在, 通晓市场经济知识,通晓国际贸易、国际商法、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国际会计准则,通晓国内外相关经济法规的管理大军, 辅以稳定的网络, 追踪WTO动向,为祖国效劳,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