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羞辱性惩罚”到“羞耻之心”--浅谈监狱矫正中囚犯的耻辱之心_羞耻心论文

从“羞辱性惩罚”到“羞耻之心”--浅谈监狱矫正中囚犯的耻辱之心_羞耻心论文

从“耻辱刑”到“羞耻心”——漫谈在监狱矫正中唤起服刑人的羞耻之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羞耻心论文,之心论文,羞耻论文,耻辱论文,监狱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语:追根究底“土政策”

报载:为打击城中村卖淫嫖娼行为,广州冼村村委会和冼村街派出所联合推出一项“村规民约”:凡有卖淫嫖娼行为之男女,一经抓获,即张榜公布。此招一出,村内“站街女”跑了不少,该村治安也大为好转。(注:苏中杰:《广州冼村将卖淫嫖娼者上榜公示》,《京华时报》2002年8月1日,第A12版。)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颁行虽近20载,无奈卖淫嫖娼仍大有人在;村委会的一个“土政策”(注:我们无意于探讨冼村村委会和派出所的做法是否合法。) 却如此有效,这到底是谁的尴尬?比较《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与“土政策”,一个是立足于通过外在的人身、财产措施进行规制,一个则是在前者基础上,落脚于社区舆论,让卖淫嫖娼者内心感到羞耻。人身财产强制可谓治身,让过错主体内心感到羞耻是为治心。比较的结果,治身不如身心兼治。因为治身只是治标,身心兼治才是治标兼治本,如同治病一样,标本兼治才能药到病除。那么,何以治心呢?上述案例中“土政策”的治心之术就在于抓住并利用了人的羞耻心。

如若回首中国几千年文明史,谈及身心兼治,谈及羞耻之心,则我们的古人是睿智的,对之他们早已认识并应用于现实的法律制度设计中。如果具体到刑罚体系,极为典型的当属耻辱刑。倘使立足现在,找寻实施身心兼治之处,找寻达成羞耻之心之境,具体到刑罚的落实之地,我们便会很自然地把视野投向监狱,因为那里是自由刑的执行机关,罪犯将在监狱里服刑。但是,我们真的能在此找到身心兼治后的羞耻之心吗?谈谈过去的耻辱刑,看看今天的监狱矫正,希望能从中得到点什么。

二、说三道四“耻辱刑”

对罪犯“羞耻之心”的培养,古人是从两个维度并举的——积极的教育和消极的教训。对于前者,是从正面提升个体的人格和尊严,这可从唐太宗释死囚的典故中略见一斑。《后唐书》记载:“十二年辛未,亲录囚徒,归死罪者二百九十人于家,令明年秋末就刑。其后应期毕至,诏悉原之。”(注:《二十五史·旧唐书·太宗纪》,上海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1986年版,第3490页。) 于此,我们不得不佩服太宗深谙为政之道、育民之策。其实,羞耻心的培养,不见得非得一个刑字,相反的手段,有时候反而更能提升一个人的耻辱感。想那些死囚,本已是必死之人,却能够得到高高在上的一国之君的尊重与信任,他们的内心将会受到多么大的震撼——震醒了他们的羞耻心,撼通了他们的弃恶从善路。这也许就是所谓的“知耻而近乎勇”(注:梁海明译注:《大学·中庸》,山西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129页。) 吧。对于后一维度,耻辱刑是其代表作,它通过对罪犯施加外在的耻辱表征来达到教训罪犯的目的。但即使是这一维度,也蕴含着教化的功能。如果能探讨出耻辱刑的教化功能,那前一维度的教化意义也就不言自明了。

(一)耻辱刑为何物

中国古代的耻辱刑是指通过对受刑人施加耻辱,使其名誉受损,精神遭到痛苦和折磨而达到教化、改造罪犯目的的刑罚。耻辱刑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的象刑。象刑是对违反氏族共同生活规则的人采取异其章服的做法,以示与其他氏族成员相区别,使其在氏族成员面前感到羞辱的习俗。严格意义上的耻辱刑主要有髡刑(剃去头发和鬓须)、耐刑(只剃鬓须)(注:髡刑、耐刑见曾宪义主编,郑定、赵晓耕副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8页;劓刑参见该书第29页。)、明刑(将犯罪人的姓名、罪状写在板上,挂在背上,公之于众,以示羞辱)、枷号(强制犯人在监狱外示众,使之羞辱和痛苦)。 但从广义上讲,在中国古代的刑罚设计里,统治者在肉刑中也已注入了相当多耻辱刑的因素,两者如影随形。如墨刑(刻皮肤以墨实之)(注:明刑、枷号参见吴平:《我国古代的耻辱刑》,《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6年第2期,第45页,墨刑参见该文第46页。),作为一种肉刑仅仅损害受刑人皮肤,给人带来的肉体痛苦是暂时的,而其刑辱的印记却永远使其遭受内心耻辱之苦。又如劓刑(刀割鼻),受刑人脸上不见其鼻,用现在的话就是“脸都没地儿搁”。商鞅变法时,太子师父公子虔因反对变法而受劓刑,他羞于见人,十年杜门不出。可见其中的耻辱刑因素之大。

在我们今天看来,耻辱刑这一制度设计似乎不免过于迂腐,但在当时却能反映出古人特定的刑罚逻辑。以髡刑为例。头发对今人来说其意义主要在于保护及美观,然而于古人远非如此简单。古人认为须发乃是人身精气之所在,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注:《十三经注疏·孝经注疏》(下册),中华书局影印1980年版,第2545页。),因而除非出家当和尚,头发是不能剪也不能剃的。所以古代男女皆蓄发戴簪,唐代著名诗人杜甫的“白头骚更短,浑欲不胜簪”(注:[唐]杜甫:《春望》,载《增订注释全唐诗》(第二册),文化艺术出版社2001年版,第177页。) 就是例证。三国时曹操率军经过麦地,下军令凡踩踏麦地者,一律处死。不巧,曹操自己的马受惊误入麦地,依令当死,但因曹操是军帅不可杀,所以就拔剑割发置于地,来代替死刑,可知头发的意义的确非同一般。正是因为古人如此看重自己的头发,所以由于犯罪被剃去头发,对罪犯来说将是极大的耻辱,其效果有时甚至超过伤其性命。所谓“士可杀,不可辱”(注:《二十五史·新唐书·张源裴传》,上海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1986年版,第4586页。)。

法随时易,而非泥古。今天我们重提耻辱刑,其意绝非是对古刑罚的简单模仿,而是在于寻找耻辱刑这一制度设计的合理内核。

(二)耻辱刑的合理内核何在

耻辱刑是一种刑罚设计,表面看来它是冷酷肃杀的,但实际上,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之下,它还具有一种意味深长的教化功能。

第一,羞耻之心是耻辱刑具有教化功能的逻辑起点

知耻,或者说人有羞耻之心,是人区别于动物的特征之一,是人性的内容,它由质与量两方面构成,是质与量的统一体。从质上看,知耻是生而固有的,是普遍的;从量上看,在一定限度内,它又是后天习得、不断变化的,是特殊的。(注:王海明:《人性概念辨难》,《人文杂志》2003年第5期,第4页。) 这使得统治者试图通过作用于人的羞耻之心来进行制度设计以达到教化的目的成为可能。而耻辱刑正是以“人皆有羞耻之心”为逻辑起点的一个制度设计。

第二,道德要求是耻辱刑具有教化功能的思想基础

中国法律传统以“天道”观念为哲学基础。道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层结构,它对中国法律传统的影响是“大道无形”、隐而不显。(注:龙大轩:《道与中国法律传统》,《现代法学》2004年第2期,第55页。) “道”是由自然之道推及人事的学说,其目的在秩序,其方法在“无为”,用节欲自律的方法达到万物有序的目的,即所谓“天人合一”。“无为”并非是要“无所作为”,而是要求人将欲望与行为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而“知耻”正是其内容之一。

儒家思想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主流思想,它极力提倡人应有“羞耻之心”。《诗经·録风·相鼠》记载:“相鼠有皮,人而无仪;人而无仪,不死何为?”(注:陈戍国:《诗经校注》,岳麓书社2004年版,第63页。) 是说,连老鼠都有一张皮,人岂能没有尊严廉耻?管仲把“耻”字提高到关系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他说:“国有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四维不张,国乃灭亡。”(注:黎翔凤:《管子校注》(上),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11页。) 孟子说:“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注:《十三经注疏·孟子注疏》(下册),中华书局影印1980年版,第2691页。) 顾炎武也讲“廉耻,立人之大节”。(注:[清]顾炎武:《日知录集释》(上),[清]《黄汝成集释》,栾保群、吕字力点校,花山文艺出版社1990年版,第602页。) 这些说教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并被人们普遍接受,固化在古人头脑中,成为德的要求。

由上,知耻既是“道”的内容,又是“德”的要求。道德教化古人要远离“不知羞耻”,敦促他们以“不知羞耻”为耻。古人又强调人要有德,否则就是小人,为世人所耻笑。而耻辱刑所施加于罪犯正是外在的耻辱表征,这对受刑人来说是一种极为难堪之事,是无德的表现,留给他们的将是不尽的羞愧与痛苦。所以人们会尽量远离犯罪。耻辱刑具有的教化功能昭然若揭。

第三,仁恕恤刑是耻辱刑具有教化功能的刑罚理念

中国正统思想主张治理国家、统治民众应以发扬德政、宣传教化为主要的手段和根本目的,认为制定法律、实施刑罚也应反映、适应礼义教化的要求,使法律成为道德仁义、纲常名教的最好载体。所以主张实行仁政,也强调刑罚要仁恕,要恤刑。而耻辱刑正是借助于外部的力量使受刑之人“自省”,以达到教化的目的。同时,可单独适用的耻辱刑作为一类直接作用于罪犯思想的刑罚,有利于从心理上预防和控制犯罪,从而间接地减少生命刑和肉刑的适用。而且作为一类重刑的替代刑或候补刑,耻辱刑还起着减少重刑被使用的频率和机会,遏制古代社会刑罚重化,从而缓和阶级矛盾的作用。(注:李晓明、李可:《耻辱刑与刑罚宽和之历史进步作用》,《河北法学》2000年第6期,第61~63页。)

第四,身份社会是耻辱刑具有教化功能的社会结构

中国古代社会是以农业生产方式和血缘家庭家族为社会土壤的,这养成了它身份社会和伦理法律的特征。在这样的社会里,“名分”是受到极其推崇的。从天子到百姓,中间有无数的级差,表现在日常生活中,则饮食、衣饰、房舍、舆马、婚仪、丧葬、祭祀等皆有等差,其中每一项又有许多细微差别,如衣饰一项,颜色、质地、皮毛、冠履佩饰都因身份而异。即或是公服朝服,由于品级不同,冠式、冠饰、服色、花样、腰带、佩绶、朝笏等也各不相同。(注:梁治平:《身份社会与伦理法律》,http://bj2.netsh.com/bbs/91497/messages/1452.html.2005—3—15。) 而耻辱刑不仅辱没受刑人的人格,而且降低其社会地位。在这样的一个衣食住行、婚丧嫁娶, 无处不体现出名分的差异社会里,名分的降低对受众来说,代价将会是何等的高昂。首先他不仅要受到自我羞耻之心的煎熬,还要承受来自他人的鄙视。而且,在讲究名分的中国古代社会里,名分地位决定着他的权利义务,同各种实际利益相结合。因此,耻辱刑在使受刑人遭受精神痛苦时,也遭受着物质损失。为了免遭身份的降低及其所附随的损失,古人会选择尽量远离犯罪。

第五,连带责任是耻辱刑具有教化功能的责任形态

家族主义和集体性责任,是中国古代家国一体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古代中国法律的重要特征。在古人观念中,集体对其成员的犯罪负有不可分割的责任,而与罪犯最为直接的集体就是家族。中国老早就有“子不教,父之过”的经文。所以说,家中一人犯罪受辱,他的整个家族都会受到牵连,会因之而蒙羞。耻辱标记看似仅是施加于一人之身,实际是烙在整个家族心里。

有位哲人曾经说过:存在即为合理。那么“耻辱刑”作为一种横亘中国数千年文明史的制度设计,必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基础的变迁,人们的价值评判也会随之而改变。在当时可谓合理的一些东西,在今天也许只能归于不合理。但是这并不等于说,那其中的合理内核也不能为我们所借鉴。我们关注的是“耻辱心”,即“羞耻之心”,是要针对人们的社会心理、文化习俗、价值观念达到教化世人的目的,而决非留恋耻辱刑的侮辱人格等消极因素。我们认为耻辱刑所蕴含的以羞耻之心为逻辑起点的教化功能正是它存在的合理内核。

正面的“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注:《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下册),中华书局影印1980年版,第2461页,“道”皇本、高丽本作“导”。) 与反面的“耻辱刑”这两个维度交相作用,大大提升了古代罪犯“羞耻之心”的量,并进一步转化为自身生起的防恶止非之力,敦促他们不断知罪、悔罪、改过自新。于此,刑罚的功能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发挥。

三、瞻前顾后“羞耻心”

拢回忆古的思绪,移转目光至今天的现实社会。近现代的刑罚体系不同于古代,是以自由刑为主体的。服刑之人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其人身自由被限制在作为自由刑的执行机关——监狱里。监狱担负着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职能。监狱的大门是一个分野,它一头连接着外面的正常社会,一头连接着里面的犯罪矫正场。服刑人正是在监狱中改造自己,从门里走出门外,重返社会。

(一)现实需要:监狱矫正同样需要羞耻心

细细揣摩古代对罪犯的教化理念,大概可以说其根本就在于立足“人皆有羞耻之心”的本质,与当时的思想、经济、社会、政治架构有机切合,通过积极的教育和消极的教训两个维度提升其量,从而有效预防犯罪,改造罪犯。同样,我们认为在现代监狱改造中,不管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劳动也好,教育也行,感化也罢,也需要唤醒服刑人人性中的羞耻之心,让他们从内心自觉地对自己所犯罪行悔悟。因为犯罪是人的思想与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只有通过“以心治心”的方法,才能到达服刑人的内心,消除犯罪产生的思想根源,使他们的行为合乎法度。如果服刑人经过矫正,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可耻性,其人性中的羞耻之心就会鞭策他自责、自省与自励。同样,那些生活在监狱另一头的人们,如果也以对社会犯下罪行为耻,就会时时告诫自己:要遵守国家法律,不要公然践踏,否则就会遭致国家和社会的否定评价,把自己送上一条“耻辱路”。

(二)潜在危险:监狱矫正中羞耻心的缺失

自上世纪初采用自由刑规制至今,中国近代意义上的监狱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走过百年不平凡历程。新中国成立后,监狱立足于一个新的平台,为改造服刑人,维护社会稳定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如果清醒地审视监狱改造现状,又不免令人有些担忧:在新的国际国内环境下,在今天人们的价值观念出现前所未有困惑的背景下,我们的监狱正在面临着一种人性的缺失——羞耻之心。监狱矫正正在或已经忽略围绕人有“羞耻心”进行规则设计来教化罪犯的理念。我们不妨举两个例子。

第一,拿中国监狱改造的核心方式——劳动改造来说:我们在承认劳动在改造罪犯过程中难以替代作用的同时,很难回避的是:在今天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劳动代替忏悔,创收排挤改造的问题日益凸显。

几十年的监狱改造实践证明,劳动改造对于矫正服刑人是行之有效的,应当予以坚持。但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制度设计——监狱身兼两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却展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监狱是国家的司法工具,是法治系统工程的一个重要环节,从工具理性的角度看,它的功能应该是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其所追求的当为行刑效益而非经济效益。但目前它既是监狱,又是企业。企业以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为目的,遵循市场法则;监狱则以改造罪犯为宗旨,遵循行刑法则。由于两种法则分属不同性质,很难在同一轨道上运行。(注:苏明月:《从监狱矫正实践看其与重新犯罪的相关性》,《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6期,第71页。) 如果人为地让其统一,使两种法则在具有两位一体性质的监狱中同时起作用,就难免不会造成企业运行机制僵化或监狱执法腐败。事实上,为了财政创收,监狱领导更倾向于将较多精力投入于生产,干警中的“精兵强将”更多地被调至生产线,劳动改造的目的不是重在矫正服刑人,而是旨在追求利润;迫于生产压力,在矫正方式上,监狱更有意于选择劳动改造,结果是大大减少了教育改造的时间,而且,即使是这些比重较少的教育改造,也往往是不注重客观效果,流于一般说教形式,这使得服刑人只晓得劳动,而不知道忏悔。

第二,以当前国内外风起云涌的呼声——加强罪犯人权保障为例:我们在承认在罪犯权利保障方面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的同时,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是:在更多的时候,我们为西方一些国家的舆论所左右,片面强调要学习西方,下大力气加强对罪犯权利的保障,而缺少那种冷静的思考、实事求是的认识和立足国情的举措。这同样不利于罪犯认罪、悔罪、耻罪和改罪。(注:当前国际间经济联系日益密切,甚至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西方某些国家热衷于指责中国的人权保障状况,绝不仅仅是出于简单的人道主义的考虑。实际上,隐藏在政治外交背后的真正所在是“利益”。那种认为只要中国的人权状况改善了、搞好了,西方的指责就会偃旗息鼓的想法是危险的。)

实事求是地讲,中国监狱在执行刑罚、改造服刑人方面,正由对人权的相对漠视走向对人权的尊重。但即使这样,在国际上,我们听到的仍是西方国家的种种非难和指责,说中国监狱硬件设施太差,服刑人待遇太低,劳动没有报酬,权利得不到保障……。在国内,不绝于耳的也是强调要进一步改善监狱硬件和软件,加强服刑人人权保障的呼声。在这样的舆论笼罩之下,监狱矫正理念正在出现偏差。主要表现为不能正视国情,盲目迎合西方喜好的倾向抬头,一味致力于加强和完善服刑人人权保障,而忽视了监狱设置的根本目的——对服刑人的改造。其结果就是服刑人的角色意识淡化,缺乏对自己所犯罪行的羞耻感,难以从根本上悔过自新。

(三)可能后果:监狱矫正效果衰微,社会秩序受损

监狱矫正中如果缺乏“羞耻之心”,直接后果就是改造效果大打折扣;而由于监狱矫正职能发挥得好坏,又将影响社会的安定与否,所以间接后果就是社会秩序受损。仍以前述两个例子进行分析。

第一,监狱的社会职能错位,将导致服刑人服刑意识的淡化,缺乏羞耻之心,使监狱矫正流于形式

在劳动改造意在参与市场竞争进行创收的大环境下,罪犯的观念也大大不同于以往。表现在:投机意识增强,有偿改造心理突出,羞耻感减弱,服刑意识淡化。许多罪犯不是将劳动改造视为改过自新的途径,而是当做论功受奖、减刑假释的砝码。一切向分看,分多多干,无分不干,甚至采取手段骗分或买分。由于缺少了羞耻之心,许多罪犯或不认罪,或认为自己犯罪没什么了不起,是冒险失败。这样,如果罪犯不从内心对自己的罪行反省、自责,那么虽然表面看来好像已经改造好了,但是很难说其内心能与其外表相一致。他们一旦离开监狱,重回社会,很难说不会重操旧业,再一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第二,如果盲目追求给予罪犯人性化管理,无视民情、国情,就会出现“监狱不像监狱、罪犯不像罪犯”的现象,而且极有可能使局面失控(注:我们并不否认在服刑人权利保障方面,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这并不等于说我们不要考虑我国社会的现实发展状况,一味迎合西方国家的非难。因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创建,对服刑人人权保障的完善,是法治建设中一项高难度、长周期的系统工程,既需要不失时机、坚定不移,又要求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

我国尚有很多地区生活极端贫困,连基本的生活都很难维持,这倒是真不如监狱。因为在监狱里,罪犯反而能得到更好的生活居住条件,卫生医疗条件、教育培训条件,还可以劳动,获得劳动报酬,出狱后又能找到一份工作。这样那些为生计所迫的人倒不如先犯个有期徒刑的罪,来到监狱后学习一门手艺,然后再回到社会,找份工作。也许有人会觉得这样认为有走极端之嫌,但是,如果当前的监狱建设不立足国情,实事求是,盲目追随舆论,矫枉过正,就很难说不会出现上述情况。我们在评价一项制度设计是否合理时,首先得看它是否是一个合格的产品,这是一个前提。只有这项制度不会被人们轻易利用来为恶,我们才会认为它是合格的。以这一标准观之,很难说时下的监狱改造理念是合格的。难以想象,罪犯会在这样的情况下能够为自己正确定位,会为自己所犯罪行感到羞耻,感到无地自容,进而从内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四)解决问题:监狱矫正中唤起服刑人的羞耻心

面对着监狱矫正中羞耻心教化理念的缺失问题,我们认为当务之急是正确估量羞耻心教化服刑人的作用,积极探索唤起他们羞耻心的方法,努力寻找能引导他们将羞耻感转化为自我改造动力的途径。古人用头发即可达成教人知耻的目的,今人比古人聪明,理应在监狱管理中找到今天当用的方式。

我们说要唤起服刑人的羞耻之心并不是要侮辱服刑人,歧视服刑人,而是说要通过监狱矫正,让服刑人从内心为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感到羞耻,感到惭愧。依靠其人性中的“羞耻之心”来唤起其良知,自觉主动地反省自己,改造自己,重塑自己。这不但不是侵犯服刑人的人权,反而更符合人性。因为人权是“人的权利”,人权的根本是维护人的尊严,发展人的价值,这与羞耻之心的主张并行不悖,因为羞耻之心提供了人自我维护尊严、自我完善价值的内在动力。

四、结语:唤起服刑人的羞耻之心

我们长篇累牍,费笔耗墨地来介绍古代的耻辱刑,并不是说主张要恢复它作为一种刑罚在今天的适用,毕竟,伴随着那个早已逝去的时代,它也只能是尘封的记忆。但是,其所蕴含的以羞耻之心为逻辑起点的教化理念,虽时至今日,仍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值得我们借鉴,或者说这也许正是我们今天的监狱矫正理念所缺失的。(注:由于本文立意在探讨监狱矫正的理念,所以一切论述也限于此。但事实上,若推而扩展至整个社会,谁又能断言时下我们不需要重提羞耻之心呢?但这已经属于一个社会整体文化的范畴了,或当另文探讨。)

古人是从积极的教育和消极的教训两个维度来培养罪犯的羞耻之心。今天我们要对服刑人进行监狱矫正,同样也需要从两个层面切入。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引导,如稳妥地开展监内教育、劳动改造等;另一方面要适当激励,不要让他们总觉得有人在监视着他们,如尝试服刑人自我民主管理、开放式处遇制度等。如此双管齐下,也许更能取得好的效果。

《论语》中有这样一段话:子贡问孔子怎样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士”,孔子说“行己有耻”(注:《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下册),中华书局影印1980年版,第2508页。) 是第一要义。由古代的“耻辱刑”到今天的“羞耻心”,我们期待着监狱在行使其执行刑罚、改造服刑人的职能时,能够充分认识羞耻之心对矫正服刑人的重要性,在服刑人改造和教育方法的设计和选择上,引导与激励相结合,把“能唤起服刑人人性中的羞耻之心,以达到教化的目的”作为一个举足轻重的因素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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