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与物的本质&对老子“道法与自然”的现实意义的考证_道法自然论文

道与事物的自然:老子“道法自然”实义考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自然论文,道法论文,老子论文,事物论文,实义考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道法自然”是老子哲学思想中非同寻常而又往往得不到确切解释的一个论题。在迄今发现的最早的《老子》版本——郭店楚简本《老子》(根据竹简形制分为甲乙丙三部分)中,这一论题就已经有了。在通行本《老子》中,这一论题是属于第二十五章。与这一章相对的竹简本说:“有状混成,先天地生,寂寥,独立不改,可以为天下母。未知其名,字之曰道,吾强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返。天大,地大,道大,王亦大。国中有四大焉,王居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通行本、帛书本中这一段话同竹简本相比在文字上基本上是相同的。① 这里我关注的是如何理解和解释“道法自然”这一论题才算确切和得当。现代的《老子》注释者和研究者,通常将这一论题解释为“道自己如此”、“道无所效法”,这种解释产生了比较广泛的影响。一开始,我也接受这种解释,但后来我对它产生了疑问。② 它不仅在语言文字上不容易说通,而且在义理上也同《老子》、早期道家的整体思想构造相左。蒋锡昌、池田知久、王博等人对老子的自然与无为关系的研究,也有助于我们重新审视这一问题。(参见蒋锡昌,1988年;池田知久,1993年;王博)经过对《老子》和早期道家哲学进行细致的研究,我认为这种解释确实是有问题的。下面,本文先简要回顾一下通常解释及其源流,进而根据《老子》文本(简本、帛本、传世本)及其思想构造两方面,对这一论题的真实意义作一比较细致切实的探讨。

一、“道法自然”通常解释的源流及存在的问题

在《老子》的注释和研究中,现当代的一些学者都做过非常重要的工作,但大都一脉相承地认为老子的“道法自然”是说“道自己如此”,“道”无所效法。如,冯友兰认为“道法自然”的“自然”,只是说“道”生万物没有目的和意识:

这并不是说,于道之上,还有一个“自然”,为“道”所取法。上文说,“域中有四大”,即“人”、“地”、“天”、“道”。“自然”只是形容“道”生万物的无目的、无意识的程序。“自然”是一个形容词,并不是另外一种东西,所以上文只说“四大”,没有说“五大”。老子的“道法自然”的思想跟目的论说法鲜明地对立起来。(冯友兰,第254页)

张岱年认为,“道法自然”,即是“道以自己为法”。(张岱年,第79页)任继愈直接将这句话翻译成“道效法它自己”。(任继愈,第56页)童书业认为道的本质是自然,说:“《老子》书里的所谓‘自然’,就是自然而然的意思,所谓‘道法自然’就是说道的本质是自然的。”(童书业,第113页)陈鼓应强调,老子的“道法自然”,是说“‘道’纯任自然,无所法也”(陈鼓应,第173-174页),并进一步分析道:

“道法自然”一语,常使人感到困惑。“道”在老子哲学中已是究极的概念,一切都由“道”所导出来的,那么,“道”怎么还要效法“自然”呢?其实,所谓“道法自然”就是如王弼所说的“道不违自然”,即是说“道”的运行和作用是顺任自然的。(同上,第359页)

许抗生直接以河上公的注为依据,并补充说:

此句河上公注:“道性自然无所法也。”此注是。自然并非“道”之外一物,而是指“道”自己而已。此句意思是说,“道”为天地最后的根源,无有别物再可效法,所以只能法其自己那个自然而然的存在而已。(许抗生,第114页)

刘笑敢指出,老子的这一段话中使用的四个“法”字,不能前三例作一种解释,后一例又作一种解释,而应都是作为动词来使用的。他以此避免了这段话解释中语言文字上的矛盾,但他依然以“自然”为“道”的“属性”,认为“自然”是最高的道的原则或根本。(刘笑敢,第288-291页)

把“道法自然”解释为“道自己如此”、“道无所效法”,有历史的来源。现在我们知道汉代注释家河上公第一次将这一论题解释为“道性自然,无所法也”(《老子道德经河上公章句》卷二《象元第二十五》)。③ 在这一注释的影响下,后来的不少《老子》注释者,都在类似的意义上解释老子这一句话。如林希逸《老子口义》解释“道法自然”,说“道”是自足的,道无所效法:“道则自本自根,未有天地,自古以固存,无所法也。无法者,自然而已,故曰道法自然。”葛长庚在《道德宝章》中把“道法自然”解释为“道自己如此”。吴澄的《道德真经注》认为,道之外并没有什么“自然”可以为道所效法,因为“自然”说的是“无有”、“无名”:“道之所以大,以其自然,故曰法自然。非道之外别有自然也。自然者,无有无名是也。”

焦竑的《老子翼》接受林希逸的说法,认为“自然”的意思是“无法”,“道法自然”即“道效法无法”:“道以无法为法者也。无法者,自然而已,故曰道法自然。”魏源在《老子本义》(卷上)中说,“道法自然”的“自然”是指“性”,“性”是“道之性”。“道法自然”即“道本自然”,“法道者,法其自然而已”。以“自然”为性和“道”之性,这是魏源不同于其他人解释的地方。

我们不必再列举更多的例子,上述各家基本上大同小异地将“道法自然”解释为“道效法自己的自然而然”,认为在“道”之外没有一个什么“自然”需要道来效法。但这种解释是有问题的。第一个问题是,“道法自然”的“法”字被省去了。按照字面上的意思,“道法自然”就是“道效法(或遵循)自然”。其中的“法”字,义当同前面几句中“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人效法地、地效法天、天效法道)的“法”,句式也是如此。将“道法自然”解释为“道自然如此”,既忽略了相同用例的“法”字,也改变了同前句相同的动宾句式结构,这在语言文字上首先是说不过去的。第二个问题是,这种解释把“自然”看成是“道”自身的东西。有的注释者虽然注出了“法”字的意思,但仍然是以“自然”为“道”的属性,说“道法自然”就是“道”效法自己的“自然”。其实不是这样。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我猜想是,我们不能想象最高的“道”还需要去效法什么。既然“道”是万物的根源,是世界的最高实在,怎么可能在道之外还有一个“自然”需要“道”去“效法”?另外,注释者对《老子》中使用的“自然”缺乏整体性的观察,没有注意到老子说的“自然”(还有一些类似“自然”用法的词汇)是同“万物”和“百姓”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就把“自然”看成是道自身的属性,把“道法自然”说成是“道自己如此”。但实际上,“道法自然”的“自然”不是“道”的属性和活动方式,它是“万物”和“百姓”的属性和活动方式。作为结论,“道法自然”的准确意思是:“道遵循万物的自然”。事实上,在古代《老子》的注释家中,王弼就是在这种意义上注释“道法自然”的。他对“法”字的解释前后一贯,说“道法自然”是“道不违自然”,即遵循事物的各种表现,将“自然”看成是“万物”的“自然”。他说:

法,谓法则也。人不违地,乃得全安,法地也。地不违天,乃得全载,法天也。天不违道,乃得全覆,法道也。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也)。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自然者,无称之言,穷极之辞也。……道(法)自然,天故资焉。天法于道,地故则焉。地法于天,人故象焉。(王)所以为主,其(主)之者(一)也。(见楼宇烈,第65页)

“法则”即“遵循”,它同“不违”和“顺”一致,说的都是同万物的关系。王弼的解释,既简明又精当,无奈后来的许多注释家和解释者没有接受王弼的注解④,反而多受河上公的影响,致使在这一论题的解释上误入歧途而习以为常。王弼说的“道不违自然”,不是说“道纯任自己的自然”、“道自己如此”,而是说“道”纯任“万物的自然”。这正是老子哲学的深刻之处,也是老子哲学的基本构造(后面具体讨论)。最高的“道”恰恰又高度尊重它产生的“万物”,这是道的“玄德”。“道”的伟大和无限性,不仅是能够生育万物,而且是能够包含万物,不干涉和控制万物,就像父母生儿育女,不控制子女、让子女自由发展那样。这里可联想老子对大海和圣人的类比:大海之所以能够成为百谷王,是因为它“善下之”;圣人之所以伟大,在于他能够“以下为基”、“以贱为本”。下面就来作一些具体论证。

二、“自然”与“万物”和“百姓”

“自然”一词在《老子》中的用例不多,在通行本中共有五例,其中三例已经出现在郭店竹简本甲组和丙组中,甲组有两例:

天大,地大,道大,王亦大。国中有四大焉,王居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圣人欲不欲,不贵难得之货,教不教,复众之所过。是故圣人能辅万物之自然,而弗能为。

另外一例是在丙组:

成事遂功,而百姓曰我自然也。

丙组中有同甲组重复的章节,其中的“自然”不能另算一例。竹简本《老子》中“自然”的这三个用例,在通行本中分别属于第二十五章、第六十四章和第十七章,其章节文字同帛书本和通行本略有差异。如竹简本的“成事遂功,而百姓曰我自然也”,帛本(甲乙)皆作“成功遂事,而百姓谓我自然”,通行本作“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在竹简本这三个用例之外,帛本和通行本还有“自然”的另外两个用例,一例是在通行本第二十三章:“希言自然。”帛书甲乙本的说法与之相同。另一例是在通行本第五十一章:“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王弼本的“夫莫之命而常自然”,帛书甲乙本皆作“夫莫之爵而恒自然也”。“命”,傅奕本亦作“爵”。⑤

在《老子》中,这五个“自然”的用法,其中两个能够比较清楚地看出其所属关系。一例是“成事遂功,而百姓曰我自然也”。按照这一用法,“自然”指的是“我”,即“百姓”。“百姓”认为他们的“事功”是他们自己造就的。另一例是,“是故圣人能辅万物之自然,而弗能为”。这一例的“自然”,很明显说的是“万物”如何,即“万物之自然”。《韩非子·解老》解释这句话说:

夫物有常容,因乘以导之。因随物之容,故静则建乎德,动则顺乎道。……故曰:“恃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也。”

韩非说的“物”即“万物”,“恃万物”就是“因物”、“乘物”。可以看出,以上两例“自然”的用法,既不是指“道”自己如此,也不是指“圣人”自己如何,而明显是指“万物”和“百姓”的自己如此、自我实现。

其他三例虽不能直接看出其所属,但它们实际上同样是指万物或百姓的“自己如此”,而不是指“道”或“圣人”的“自己如此”。“希言自然”,字面上的意思是,“少说话合乎自然”。更进一步看,它的意思是“掌权者少发号施令合乎百姓的自然”。《老子》第五章说:“多言数穷,不如守中。”“多言”与“希言”相对。“多言”指政令繁苛,这是老子所反对的。老子甚至还主张圣人“行不言之教”(《老子》第二章)。“希言”、“不言”是对统治者的要求:统治者少发号施令,百姓才能够更自由地自行其事。蒋锡昌从统治者的“有为”与“无为”来解释“多言”和“希言”,这是很恰当的。他说:

老子“言”字,多指声教法令而言……“多言”者,多声教法令之治;“希言”者,少声教法令之治。故一即有为,一即无为也。“自然”解见前十七章,即自成之谊。“希言自然”,谓圣人应行无为之治,而任百姓自成也。(蒋锡昌,1988年,第156页)

四十三章,“不言之教,无为之益,天下希及之。”“不言”与“无为”辞异谊同,故并言之。“多言”为“不言”之反,亦为“无为”之反,故“多言”即有为也。……“多言数穷,不如守中”,言人君有为则速朽,故不如守清静之道之为愈也。(同上,第36页)

通行本的“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帛本作“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爵而恒自然也”。对于这句话,有两种不同的解释,一是说道和德受到万物的尊重,没有谁下命令或作安排,它从来就是那样的(参见任继愈;第112页;许抗生,第25页);二是说道和德受到尊重,是因为它们对万物不加干涉,使万物顺任自然。(参见蒋锡昌,1988年,第316页;陈鼓应,第262页)这两种解释十分不同,但第二种解释才是恰当的。因为尊重道和德的是“万物”(“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和德之所以会受到万物的尊重,是因为它们对万物“莫之命而常自然”。竹简本甲组说:

道恒亡名,朴虽微,天地弗敢臣,侯王如能守之,万物将自宾。天地相合也,以输甘露。民莫之命而自均安。

这段话属于通行本第三十二章。在这段话中,能够清楚看到道与天地、侯王与万物和民是相对应的关系。其中“民莫之命而自均安”的“自均安”,明显是指民,这可以证明“夫莫之命而常自然”的“常自然”,指的是万物,当然也包括民在内。蒋锡昌指出:“此言道之所以尊,德之所以贵,即在于不命令或干涉万物而任其自化自成也。”(蒋锡昌,1988年,第316页)第一种解释基本是一种自语重复,没有说明道和德受到尊重同万物的关系。“道法自然”的“自然”,说得也是“万物的自然”,只是它不像“恃(辅)万物之自然”那样直接作了限定(“万物之”自然),而是省去了“万物”。

“自然”这个词不像“道”那么古老,它是老子发明并首先使用的。老子所说的“自然”,当然不是我们现在常用的指称“客体”自然界的“自然”,而是指称事物的“自己如此”、“自我造就”,这也是这个词在古代中国哲学中的主要意义。“不要勉强和强迫”意义上的自然,就是从这里引申出来的。在《老子》中,与“自然”这个词构造一样、意义相近的词汇有“自富”、“自化”、“自正”、“自朴”、“自均”、“自宾”、“自生”、“自来”,等等。⑥ 这些词汇都由“自”和另外一个字搭配而成,表示事物“自己”、“自我”如何如何。其中的“自”强调的是事物自身的“自发性”、“自主性”和“自为性”,它与其他字组合所构成的那些词汇,均带有来自这种“自发性”而如何的意思。在《老子》一书中,这些词汇都是用来说明万物和百姓的活动方式和状态的,而不是说明道和圣人如何。最典型的例子是竹简本中的这段话:

是以圣人之言曰:我无事,而民自富;我亡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欲不欲,而民自朴。⑦

“圣人”在这里是以第一人称“我”出现的,他相对于“民”。通行本第三十二章说:“道常无名朴。虽小,天下莫能臣。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宾。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之令而自均。”其中“侯王”之“守”相对的是“万物”的“自宾”、“民”的“自均”。“自宾”、“自均”是万物和民的自发性活动。《庄子·天地》中说:“故曰:古之畜天下者,无欲而天下足,无为而万物化,渊静而百姓定。”“万物化”和“百姓定”,意思是万物自化、百姓自定。《管子·形势篇》有“上无事,则民自试”的说法,《形势篇解》说:“明主之治天下也,静其民而不扰,佚其民而不劳。不扰,则民自循;不劳,则民自试。”相对于上者的“无为”,在下的民则是“自循”、“自试”。《黄帝四经·十六经》说:“形恒自定,是我愉静;事恒自施,是我无为。”“自定”、“自施”说的是物和众人之“形”和“事”的表现方式,与此相对应的“愉静”、“无为”说的是统治者“我”的活动方式。《淮南子·本经训》说:“故至人之治也,心与神处,形与性调,静而体德,动而理通。随自然之性而缘不得已之化,洞然无为而天下自和,儋然无为而民自朴”。“自和”、“自朴”说的是天下和民,“无为”说的是“治者”。根据以上的考察,《老子》和其他道家文本中使用的由“自X”构成的许多合成词,与“自然”一样,所指大都是万物、民或百姓的活动方式、状态或结果。这也能够证明,“自然”不是说“道”“自然如此”。

老子说的“自然”不是指道和圣人如何,而是指万物和百姓如何,这在道家其他文献使用的“自然”中也能找到不少佐证。我们以《庄子》和《文子》两书中的用例来看一看。《庄子》中的“自然”主要有两种用法,一种用法同老子的用法相同,意思是说万物自己如此、自我造就。有关这一方面,下面举几个例子。《庄子·缮性》说:

古之人,在混芒之中,与一世而得淡漠焉。当是时也,阴阳和静,鬼神不扰,四时得节,万物不伤,群生不夭,人虽有知,无所用之,此之谓至一。当是时也,莫之为而常自然。

“莫之为而常自然”的“自然”,是指万物、群生和古之人的活动方式。“自然”是“物(万物)”的自然,《庄子·应帝王》说得最为明确:“汝游心于淡,合气于漠,顺物自然而无容私焉,而天下治焉。”⑧“汝”是代称统治者,他相对的是“物”的“自然”。相比于《庄子》,在《文子》中,“自然”作为“万物”的自然、“百姓人事”的自然的用法更多、更鲜明。如《文子·自然》说:

子(文子)曰:以道治天下,非易人性也,因其所有而条畅之,故因即大,作即小。古之渎水者,因水之流也;生稼者,因地之宜也;征伐者,因民之欲也。能因,则无敌于天下矣。物必有自然而后人事有治也。

故圣人立法,以导民之心,各使自然,故生者无德,死者无怨。

《文子·道原》也说:

故天下之事不可为也,因其自然而推之;万物之变不可救也,秉其要而归之。是以圣人内修其本,而不外饰其末,历其精神,偃其知见,故漠然无为而无不为也,无治而无不治也。所谓无为者,不先物为也;无治者,不易自然也;无不治者,因物之相然也。

此外,《文子·精诚》说的“正其道而物自然”,《文子·符言》说的“故圣人不以行求名,不以知见求誉,治随自然,己无所与”,其中的“自然”,皆是指“物”和“百姓”的自然。⑨

根据以上的讨论,“道法自然”的确切意思是道遵循或顺应万物的自己如此。

三、“无为”与“道”和“圣王”

“道法自然”的“自然”不是“道”的属性,这从跟“自然”相对的“无为”被老子看成是“道”和“圣王”的活动方式这一点也能得到印证。“道”和“圣人”的“无为”(有关道家无为与自然的关系,参见池田知久,2009年,第527-598页),相对的正是“万物”和“百姓”的“自然”。在《老子》中,“无为”这一概念的使用超过了“自然”这一术语。“无为”一词已见于《诗经》的《兔爰》(“有兔爰爰,雉离于罗。我生之初,尚无为”)和《泽陂》(“寤寐无为,涕泗滂沱”)等,但在那里都是普通的词语,正是老子把它转变成了一个重要的哲学术语。

在竹简本中,“无为”作“亡为”,丙组重复甲组那一章则作“无为”。撇开这一例子,竹简本“亡为”前后使用凡七次,其中明确用于说明“道”之活动方式的,是甲组的一段话:

道恒亡为也,侯王能守之,而万物将自化。化而欲作,将镇之以亡名之朴。夫亦将知足,知足以静,万物将自定。

按照这里所说,“道”始终是“无为的”。这段话属于通行本第三十七章,在帛书甲乙本中都属于《道篇》,比较这段话的不同版本,彼此有或大或小的差别:

帛书甲本说:“道恒无名,侯王若守之,万物将自( )。( )而欲(作,吾将镇)之以无名之(朴)。无名之朴,夫将不辱。不辱以静,天地将自正。”

帛书乙本说:“道恒无名,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化而欲作,吾将(镇)之以无名之朴。(镇)之以无名之(朴),夫将不辱。不辱以静,天地将自正。”

王弼本第三十七章说:“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化而欲作,吾将镇之以无名之朴。镇之以无名之朴,夫将不欲。不欲以静,天下将自正。”

简本的“道恒亡为”,通行本作“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但帛本都作“道恒无名”。竹简本作“亡为”,通行本作“无为”,这说明两者的版本接近,而且原是作“亡为”,只是通行本又加上了“无不为”三字,因避汉文帝刘恒讳,“恒”又被改为“常”。“无名”是老子描述“道”的一个形上学用语,竹简本《老子》甲组也说到了“道的无名”,其“无”作“亡”:

道恒亡名,朴虽微,天地弗敢臣,侯王如能守之,万物将自宾。⑩

从形上学看,与具体、可感的有形、有象、有名的事物和现象不同,超验的不可感的道则无形、无象、无名,它也是“朴”;从机能上看,“无名”、“朴”、“无名之朴”重在强调“道”的“不言”和“纯真”,它们与“无为”属于同一系列。说“道无名”,注重的是“道”的无分化和整体统一;说“道无为”,强调的是“道”的活动方式。

竹简本《老子》乙组论述“为学”与“为道”之不同,将“为道”与“无为”结合在一起,认为“为道”是通过不断减少的工夫达到“无为”:

(为)学者日益,为道者日损。损之又损,以至亡为也,亡为而亡不为。

这一段话,在通行本中属于第四十八章:“为学日益,为道日损。损之又损,以至于无为。无为而无不为。”有人怀疑“无为而无不为”的说法是后人添加的,但郭店简本确有“亡为而亡不为”的说法,证明这一猜测是不能成立的。在老子那里,既然追求“道”能够达到“无为”,达到了“无为”也就“无不为”,这说明“道”与“无为”是结合在一起的,并且同上文谈到的“道恒无为”、“道常无为而无不为”正相吻合。在老子哲学中,跟形而上之“道”相对的是形而下的“万物”。“万物”之所以能够按照自身的特性变化(“自然”、“自化”),恰恰以“道”之“无为”为条件。

在黄老学中,“无为”通常也是作为陈述“道”的基本特性而使用的术语。如《黄帝四经·道原》说:

一者其号也。虚其舍也,无为其素也,和其用也。是故上道高而不可察也,深而不可测也。显明弗能为名,广大弗能为形,独立不偶,万物莫之能令。

这里的“无为”同“一”、“虚”、“和”一样,是用来说明“道”的,它指的是“道”的本性(“素”)。《管子·心术上》说:“故必知不言、无为之事,然后知道之纪。”这句话强调的是,人们只有认识了“不言”和“无为”的道理,才能掌握“道”的根本,这跟《文子·下德》说的“故无为者,道之宗也”一致。《管子·心术上》还有“无为之谓道”的说法,这是直接用“无为”来界定“道”。在《庄子·大宗师》和《韩非子·扬榷》中,我们看到了“夫道有情有信,无为无形”、“虚静无为,道之情也”的论断。这两个论断很接近,两者都把“无为”看成是“道”的“实情”。黄老学的许多用例都向我们说明,在形上学领域中,“无为”是作为“道”的特性和活动方式而使用的。在《庄子》中,“天”被赋予了“无为”的特性,但“天”的“无为”则是来自于“道”的“无为”。在自由和逍遥的意义上,“个人”甚至也可以是“无为”的(“彷徨乎无为其侧”),但人间的“无为”,主要是作为治者“圣人”的统治原则和方法。《庄子·在宥》说:“故君子不得已而临莅天下,莫若无为。无为也,而后安其性命之情。”

在整个宇宙中,“道”是“万物”统一的保证者;在人间社会中,圣王则是人民统一的保证者。对儒家和墨家来说,“圣王”是“天之子”,是天在人间的代理和主权行使者,老子没有这种明显的表述。老子的逻辑是,圣人或侯王作为“人主”与“道”作为“万物之主”是源流关系和上下统属关系。既然“道”对于万物的最好方式是“无为”,那么“圣人”对于人民的最好方式就是效法和运用“道”,也实行“无为”。正如上述竹简本《老子》甲组所说:“(道)恒亡为也,侯王能守之,而万物将自(化)。”在通行本《老子》中,“无为”除了用于“道”,主要是用于“圣人”、“侯王”。竹简本《老子》同样,其用于“圣王”的一些例子如下:

为之者败之,执之者失之。是以圣人亡为,故亡败;亡执,故亡失。(甲组)

为亡为,事亡事,味亡味。大,小之。多易必多难。

是以圣人犹难之,故终亡难。(同上)是以圣人居亡为之事,行不言之教。(同上)

此外,在通行本中,还有其他一些例子,如:

是以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使夫智者不敢为也。为无为,则无不治。(第三章)

爱国治民,能无为乎?(第十章)

不言之教,无为之益,天下希及之。(第四十三章)

很明显,以上“无为”的这些用例,说的都是统治者的统治方式,其中四例说的治者是“圣人”,另外两例没有指出,但也是就统治者而论。在《老子》中,从事“无为”的统治者,有时还以“我”、“吾”的人称出现,如“我无为而民自化”(第五十七章)、“吾是以知无为之有益”(第四十三章)就是如此。在《老子》中没有将“无为”用于“民”和“百姓”的例子,正如没有将“自然”、“自化”、“自富”等用于统治者那样。“无为”说的只是统治者的活动方式,与此相对,“自然”说的只是百姓的活动方式。

四、“道法自然”与老子思想的构造

“道法自然”这一论题的意义比表面看上去要复杂得多,它不是一个孤立性的论题。如果我们将上面的分析统一到老子的整体哲学构造中,我们就能进一步认识到,“道法自然”的意思是“道”遵循“万物”之自然。老子哲学一方面思索的是形而上学的问题,这一问题主要是围绕“道”与“万物”的关系展开的;另一方面思索的是政治哲学的问题,这一问题主要是围绕“圣王”和“人民”的关系展开的。正如我在前面已经指出的那样,人们之所以不能想象最高的“道”要效法“万物”的“自然”,是因为在老子哲学中,“道”是形而上的最高实体,它是产生万物的本原,它怎么还需要去效法和遵循“万物的”自然呢?但这正是老子哲学的奥妙和智慧所在。

确实,在老子哲学中,形而上的“道”是产生“万物”的根源,在这一点上,大家没有什么原则性的分歧,对此只需提及一下即可。这一点可以从《老子》第四十二章说的“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和第五十一章说的“道生之”中看出,也可以从《老子》以“道”为“天地之母”(第二十五章)和“万物之奥(帛本“奥”作“注”,即“主”)”(第六十二章)看出。在老子看来,“道”不仅产生了“万物”,而且也是万物得以存在、统一的基础和保证,这就是为什么说老子的“道”既是生成论意义上的又是本体论意义上的原因。《老子》第三十四章说:

大道泛兮,其可左右。万物恃之以生而不辞,功成而不有。衣养万物而不为主,可名于小;万物归焉而不为主,可名为大。以其终不自为大,故能成其大。

老子在这段话中告诉我们,“道”是万物生存凭借的根本,道”衣养着“万物”。道对万物存在的这种伟大作用,在《老子》第四十一章又被说成是“善贷且成”。在《老子》中,“道”是万物的根源,又是万物的最高标准和尺度。从这一角度说,“万物”所有的活动和行为又不能违背道,又要以“道”为依据,遵循“道”、学习“道”,如《老子》第二十三章说:“故从事于道者,同于道……同于道者,道亦乐得之。”第五十一章说:“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在“道法自然”之前还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的说法,这里的说法也表明,作为万物之部分的“人”(或“王”)、“天”和“地”也要效法“道”。为了抑制和克服“万物”的异化,《老子》第十六章甚至提出向“道”复归的“归根”主张:

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归根曰静,静曰复命。复命曰常,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

但另一方面,或者是更重要的方面,在《老子》那里,作为万物之母的“道”,它又让万物按照各自的本性(“德”)自由发展,虽然万物的本性原本又是道所赋予的。对于万物,“道”这一最伟大的母亲从不居功自大,它只是给予而不占有。道始终是万物的赞助者,它扮演着类似于慈善家的角色。万物作为不同的种类,它们都有其自身的特性,作为个体,它们都要按照自己的特性去实现和完成自己。同样是“道”的至上美德,“道”对它产生的万物完全不加干涉和控制,而是让其自身自由变化和表现。如《老子》第五十一章这样写道:“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道”的这种本性老子称之为“无为”。“无为”不是说“道”没有任何活动和作为,而只是说道的活动方式是不控制、不干预,目的是让万物自行活动、自行其是。道这样做的结果,恰恰成就了万物(“道常无为而无不为”)。“道常无为”,王弼的解释是“顺自然”,更具体说是顺从万物的自然。这同“道”为万物提供帮助和监护并不矛盾。道不能包揽万物的一切,万物还要靠自身的力量生长、变化,从这种意义说,万物又是自主的和自动的。道的“无为”就是要保证万物的自主性和自动性。道与万物的这种关系,归结起来就是:

“无为”是“道”的运行和活动方式,它的发出者是“道”。“道”要“顺应”的“自然”,不是由“道”来体现,而是由“万物”来体现。“万物”按照自身的本性自我变化、自行表现,这才是老子所说的“自然”。

人间社会是“道”产生的一个独特世界。在宇宙中,“道”与“万物”的关系,限定在政治共同体中,就是“圣人”与“人民”的关系。老子是如何处理这一关系的呢?按照前面的讨论,既然“圣人”是“无为”,“人民”是“自然”,那么圣人同人民的关系,也就是圣人无为与人民自然的关系:

竹简本《老子》甲组说的“我无事而民自富,我亡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欲不欲而民自朴”,正是以“我”与“民”相对。如上所述,这里所说的“我”,是统治者的代称。作为统治者的“圣人”(“我”),他是“无事”、“亡为”、“好静”、“欲不欲”;与此相对应的“民”,则是“自富”、“自化”、“自正”和“自朴”。“自富”、“自化”、“自正”、“自朴”等,都是“自然”的近义词。在《老子》中,同“圣人”相对的东西有时也被称之为“万物”。如下面《老子》竹简本甲组使用的“万物”,可以说就是指“人民”或“万民”:

(恒)亡为也,侯王能守之,而万物将自化。化而欲作,将镇之以亡名之朴。亦将知足,知以静,万物将自定。

为之者败之,执之者失之。是以圣人亡为,故亡败;亡执,故亡失。……圣人欲不欲,不贵难得之货;教不教,复众之所过。是故,圣人能辅万物之自然而弗敢为。(11)

在这两段话中,侯王推行“无为而治”,而“万物”、“民”则“自化”、“自宾”、“自均安”、“自然”,其对应关系同样非常明显。圣人效法道,人民是万物之一。人间社会中圣人与人民的“无为”与“自然”的关系,正好相应于宇宙中“道”与“万物”的“无为”与“自然”这种关系。老子在公元前500年前后就发出了不干涉主义、政府要安静、反对控制的强烈呼声,著名的说法有《老子》第六十章的“治大国若烹小鲜”和第五十四章的“清静为天下正”。老子断定社会政治的一系列问题和矛盾都是支配者的干预、控制和占有造成的。贯穿在《老子》五千言中的核心思想不是“小国寡民式”的政治设想,而是教导支配者如何最省心而又最有效地治理一个庞大的国家,那就是支配者的“无为而治”和“百姓”的“自然自治”。这是老子宇宙观在他的政治哲学中的延伸,两者之间具有高度的同构性。

在宇宙体系中,“无为”的“道”遵循“万物的自然”;在人间社会中,“无为”的“圣人”则遵循“百姓的自然”。战国中期以后发展起来的黄老学,也印证了老子宇宙观跟政治哲学的这种同构性。当然它附加上了新的东西,如表现出黄老倾向的《庄子·天地》,直接将治者的“无为”同万物之“化”和百姓之“定”对应起来;又如,在《文子·守弱》中,圣人的“无为”被认为是根源于“道”的“无为”。黄老学对老子宇宙观和政治哲学的扩展,一是强化了“道”作为“一”的意义。道产生的万物是多,万物之多如何保持秩序和统一?黄老学用“一”来说明。“一”可以解释为“统一的法则”——“自然法”。“一”普遍地规范万物,万物在“一”之下活动,道不加干涉和控制,这是“道”的“无为”。反过来,“道”的“无为”,又使得“万物”在“一”之下“自然”、“自发”地活动。二是它为政治领域引进了普遍的“法律”规范。在政治共同体中,为了保证人民的统一和秩序,也需要普遍的规范和法则,这是作为人间“法律”的“一”。在黄老学看来,人间法律的“一”根源于最高的作为道法和自然法的“一”。黄老学通过引入普遍的“法律”规范,就将圣人的“无为而治”具体转化为圣人通过道法之产物的“法律”来统治。这是黄老学对“无为”的一种新的理解。老子的“无为而治”只是强调了不干涉和不控制,但如何既不干涉、不控制,而又能保证统一和秩序,老子没有提供具体的东西。黄老学引入普遍的“法律”规范,便既为建立秩序提供了可能,又使“圣人”可以真正做到“无为”。因为普遍的法律为所有人的言行提供了行动的标准和尺度,人民只要在法律之下活动就可以了。明主、明君没有必要去做什么特别的事,他作为最高的监护人应清静无为。三是它提出了“因循”的概念,将所遵循的人民的“自然”具体化为“人情”。在黄老学中,“人情”是指人选择和追求自己利益(趋利避害)的自然倾向,即“自为”。君主的“无为”,相应的就是对人民的“自为”之心的遵循。在以黄老学为中心的高度综合性哲学著作《吕氏春秋》和《淮南子》中,“因循”也是基本的政治哲学观念。黄老学强调,君主能够通过法律因循百姓的自然,是因为作为非人格性的最高意志的法律(主要表现为奖励和惩罚),符合趋利避害的人情(或人性)。法律规范既能够使支配者无为,也可以使百姓自然。在黄老学的统治术中,儒家的个人道德、贤人的智慧都变得无关紧要。《庄子·天道》所说与此类似:“故古之王天下者,知虽落天地,不自虑也;辩虽雕万物,不自说也;能虽穷海内,不自为也。天不产而万物化,地不长而万物育,帝王无为而天下功。”如果说黄老学也是“反智”的,那么它反对的是统治者不凭借客观的“法律”而依赖个人的智慧,而个人的智慧又是非常有限的。

根据以上讨论,我们可以看出,黄老学对老子宇宙观和政治哲学的扩展,仍然是围绕着老子的道、圣人之“无为”与万物、人民之“自然”这一基本原理展开的。

注释:

① 不过,其中描述“道”的词汇“状”传世本作“物”,这为重新认识老子的“道”提供了新的可能。

② 1994年,在河南鹿邑召开的老子会议上,我主要依据王弼的解释,对河上公的解释和今人的因袭提出了疑问。

③ 今传严遵的《老子指归》,没有这句话的解释。唐强思齐的《道德真经玄德纂疏》引“有物混成篇”注,只有“功德同也”之言。(参见《老子指归》,第141页)

④ 卢育三的解释是难得的例外,他引用王弼注“道法自然”的说法,并解释说:“这里的‘自然’不是指自然界,而是自己如此的意思。道本身无所作为,无所造作,顺应万物之自然,万物怎样,道亦怎样;正因为如此,道才能生长发育万物。”(卢育三,第129页)

⑤ 蒋锡昌解释说:“三十二章‘民莫之令而自均’与此文‘夫莫之令而常自然’谊近。‘莫之命’即‘莫之令’,‘自然’即‘自均’,可证‘命’作‘爵’者,决非古本,于义亦难60”(蒋锡昌,1996年,第317页)

⑥ 此外,“自知”、“自爱”是泛指,意义是正面的;而“自是”、“自贵”、“自见”、“自伐”、“自矜”等则是贬义。

⑦ 通行本《老子》第五十七章顺序和文字与此略异,但意思一致:“故圣人云: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

⑧ 另外,《庄子·田子方》记载说:“老聃曰:‘不然。夫水之于汋也,无为而才自然矣;至人之于德也,不修而物不能离焉。若天之自高,地之自厚,日月之自明,夫何修焉!’”这里说的是“水”的活动方式的“自然”。

⑨ 《淮南子》中用为“万物”之“自然”的例子也不少。如《原道训》说:“各生所急,以备燥湿;各因所处,以御寒暑;并得其宜,物便其所。由此观之,万物固以自然,圣人又何事焉?”《泰族训》说:“天致其高,地致其厚,月照其夜,日照其昼,阴阳化,列星朗,非其道而物自然。”

⑩ 通行本《老子》第四十一章也有“道隐无名”的说法,但不见于帛本。

(11) 这段话,又重复出现在简本丙中:“为之者败之,执之者失之。圣人无为,故无败也;无执,故无失也。……是以圣人欲不欲,不贵难得之货;学不学,复众之所过。是以能辅万物自然,而弗敢为。”两者文字上略异,如丙用的是“无”、“学”。它的重复出现和文字上的差异,给我们提供了《老子》传本最早演变的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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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与物的本质&对老子“道法与自然”的现实意义的考证_道法自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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