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法哲学:现代宪政的认识论基础——对英国宪政哲学的一种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宪政论文,哲学论文,认识论论文,英国论文,基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现代宪政的认识和解释,仅仅从经济的、历史的、制度的、甚至社会的角度上做文章是不够的,当我们在为所信奉的宪政寻找或幻想出一种事实性的结构和历史的、世俗性的基础的同时,是否也要去寻找或幻想出那么一种宪政的逻辑保证即决定并解释宪政的认识论基础?哈贝马斯说,“利益要能够通过普遍化行为期待而得到长期满足,就必须与为规范之有效性主张提供辩护的理念联系起来;而理念要在经验上加以施行,就必须与赋予其推动力的利益联系起来。从方法论上说,由此产生的结果是,合法秩序可以同时‘从上面’和‘从下面’进行分析。”[1]当然,本文无意为英国宪政提供一个适当的和强有力的哲学理由,只能说是一种不甚成理由的“从上面”的思考。
无疑,现代英国宪政也必然带着它自己的认识论的历史痕迹。英国宪政的存在形态必为既定的物质生活之存在形态所规定;同时,也为其民族精神生活之哲学方式所影响并获得极大的满足。可以说,有什么样的生活,就有什么样的哲学。在英国特定的社会背景下,其所持哲学已化为其民族的一种生活方式。也许,吉尔摩是对的,在英国,宪政理念比宪法本身更为重要。[2]作为一种宪政生活的反思,一种应对国家根本性大问题象征性解决的需要及有关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客观价值的逻辑保证而进行的根本性思考,英国宪政哲学在历史上和现实中以多种方式得以表现。在此,虽然不可能对承担着创立、发展、传递和变革英国宪政理念重任的各种法哲学理论和思想做出详尽的描述和客观的检讨,但如果不从认识论角度对其宪政的生成基础和发展历程的主流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的独特性理念要素作进一步的分析挖掘和理性探讨,如果不理解这一制度的哲理背景,我们就很难把握英国宪政的特性。英国宪政秩序的认知基础是内生的、实践的、进化的经验主义和主体性哲学的多维协同思维模式,是一种对话法哲学视野下的交往理性,是一种超越个体意识和理性界限的多无理性。
一、沟通或程序法哲学范式:一种主体性交往理性
英国宪政自近代以来一直秉承洛克传统,是一种重在自由主义内核的主体性法治理念。洛克、亚当·斯密、休谟、边沁、密尔、阿肯顿、哈耶克及柏林的思想体系尽现以人为本的自由主义的辉煌与风采。其后,戴雪等人曾努力说明事实知识领域中的英国自由主义宪政,对其构成要素作了系统地分析和阐明,而且,在宪政制度实践的基础上去发展且推动对这一概念结构的主体性科学理解。他们的思想对于英国协商式民主宪政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一)主体性法认识论
主体性认识论是一种人本主义哲学,是一种从世界出发的实体性思维范式相对立的从人自身出发的主体性思维范式的人本主义认识论主张。人本主义哲学的本质特征是以人或人性为出发点和归宿审视一切。它主张人要认识、尊重自己、肯定人的独立价值,向往社会性的自由、发展和进步。这种主体性哲学观的内在特性是理性,将人文维度和超验维度集于一身。在中世纪中后期的英国,主体性意识渐强,认为“人是宇宙精华,万物灵长”(莎士比亚语),以独立存在和个性自由反对宗教桎梏和封建专制。《自由大宪章》和封建等级议会便是这种认识论的产物。川岛武宜在讨论守法精神时,提到近代法意识最根本的基础因素是主体性意识,集中表现为自由权利的主张和与其他主体的相互尊重。[3]他说:“‘人无论是谁都具有自己固有的支配领域’这一意识,被作为‘自由’来认识或称呼。在这个意义上,‘自由’的意识是近代法的根本因素。”而且意识到一个和平的秩序的形成有赖于“将所有的人都作为与自己等质、平等的主体来看待。”也就是说,在长期的社会交往过程中,英人不仅仅意识到自我的价值的重要性,而且认识到由于社会性因素,自我价值的实现必须是以承认和尊重他人的价值为媒介的。法国社会学家孔德曾说:“合作的原则,不论是自发的或议定的,都是社会的基础,而社会的目的永远是要在那伟大的合作计划中使每一个成员各得其所。”(《西方名著提要》,中国青年出版社,1957年,第332页。)这种自由的、相互尊重的主体性意识在英国宪政发展历程中得以彰显,表现为一种和平合作、宽容妥协的交往理性。“归根结底,作为私人的法权主体,若他们自己不通过对其政治自主的共同运用而澄清正当的利益和标准,并且就在那些相关方面平等者应该受平等对待、不同者应该受不同对待达成一致,是无法充分享受平等的主观自由的。”[1](P6-7)作为近现代英国宪政制度思想支柱的古典自然法理论和理性主义便是近代人本主义主体性认识论最集中的表现,其最基本、最重要的特征就是要求理性和自由,但更偏向的是个体性维度,这是由近代社会所决定的。19世纪人本自由主义达到其历史高潮,进而促进英国宪政的改革与完善。20世纪的主体性哲学最突出的表现是主体间性思潮,注重使行为主体得以存在和展开的社会学维度,强调实践主体、理性沟通或程序民主,是一种旨在通过他我之间的互动实践,以语言哲学为基础,以沟通和话语活动程序为形式的新型的开放性、互动性、实践性认识范式。这是一种在传统主体性哲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张主体间性的沟通行为法哲学理论。如果说近代主体性哲学主要着眼点是主体的“自我意识”和个体理性的认知功能,那么,现代主体性哲学的显明特点是突破了先前唯我论的局限及狭隘的个体性认识视域,强调的是主体间性和社会学维度。在这种主体间性的交往理性之下,现代英国宪政重要的是在对国家公共权力的合理化实现做出制度安排的同时划定了公域与私域的界限,为私人自由活动提供了广阔发展空间、机会和安全的同时也为政府的合法性生存及合理性运作规定了界限。现代宪政观已经摆脱了意识的主观性和私人性,在其框架内,本我、他我、内部世界、外部世界、主观性、客观性,都能见到其踪影,在行为主体的交互行动中摆脱了自足的个人理性、意识世界而回到现实社会关系世界,回到主体的实践性上来。如现象学家胡塞尔的主体性理论、存在主义者海德格尔的“共在”理论、卡尔—奥托·阿佩尔的“语言交往共同体”和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这些在当代各法哲学流派的理论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哈特基于语言分析哲学认为,法律是源出于社会需要的两类规则的结合,无论是义务性规则还是授权性规则,都由基于社会实践的承认规则加以检验和认可;同时,法的有效性基础不仅在于多数人的自觉自愿的接受,还取决于是否与人性和社会属性具有可沟通的桥梁。因为在人性和社会作用下,如果想要维持有局限性的社会的话,有一些行为规则乃是任何社会组织都必须具有的。这种法认识论与价值多元化的现代社会是相吻合的。这种沟通或程序法哲学范式其革命性或突破性主要在于,将人本主义哲学的主体间性认识理论引入宪政过程,将行动主体性、沟通理性和平等自由对话协商的特质赋予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上述不同表现的人本主义哲学事实上型塑了现代英国宪政且为现代性危机的摆脱提供了一个实践的社会性维度。
(二)交往理性
利益主体间的实践形式和权利体系的确立和维系是在自由商谈和共识交往理性原则之下进行的。自由主义的核心是界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强调有限的、人为政府和个人无限的、天赋自由。这种自由主义政治理念在哲学意义上是一种强调主体性认识论的人本主义。国家通过宪政确认了广泛认同的、人本的和自由的这一以个人尊严和自由为其存在理由和根据的基本价值,在对国家权力规制的同时扩大实现个人自由的空间。但是,“国家权力来自人民这条原则,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被具体化为这样一些形式:思想和信息自由,集会和结社自由,信仰、良心和信教自由,参加政治选举和投票的权利,参加政党或公民运动的权利,等等。”[1](P156)也即,以人为本和以自由为核心的宪政原则价值体系是以具体的政治活动和程序原则得以现实化的。在交往理性的导引下,这些主体间的实践形式和权利体系的确立和维系是在自由商谈和共识原则之下进行的,且以平衡的方式确保了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在自由主义理念之下,对宪政的理解是,“宪政是指对那些凭借写在牧羊皮纸上的权力而维持国家良好秩序的人的一种信任。”[4]“‘宪政’通常指的是对这样一个问题的关注:如何安排国家制度来保障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5]也许,我们不得不同意这样的观点,即“并非所有的国家都是有‘政制’的,因为在有政制的国家中必须有一套有效制约政府权力行使的规则。”[6]就英国宪政演变的过程及其经验,表现为英国的宪政是以实行人民大众参与的自由民主政治和以大多数人民同意为基础的法律统治即民主与法治相结合为统治原则,以保障不同利益阶层、特别是公民自由权利为目的,以宪法和普通法院配置、规范、限制、实现和发展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活动过程。随着《大宪章》的产生和议会制度的兴起,专制君权就始终受到民众力量及其意志的压力和限制,国家权力的重心就不可避免地从一人之治转向众人之治。
自由协商宪政是现代英国法治的核心要素且又构成其法治的一大重要特色和制度保障,但其显明的表现不仅是两大重要理论支柱即分权学说和代议制政府,而且,特别是体现于现代英国宪法安排和宪政机密中的自由交往理性。所有上述交往程序都不拘泥于一成不变的、刻板的规则,而是基于自由主义的普通法理念在流动、开放、公开和协商的过程中使生活于这一政治共同体的所有诉求能够在合法程序下得以沟通,能自由宽和地讨论于人人有关的利益问题。其实质上是行动中的自由主义宪政。孟德斯鸠讨论英格兰政制时认为,英国人已经通过法律将政治自由确立起来,这种政治自由表现为公民的一种平安的心境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是从人人都认为他本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要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建立一种政府,在它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7]源于中世纪确立于近代的英国协商式民主宪政,其实质目的及意义是在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平衡的制度安排机制之中实现公民合法的行动的自由和权利。其宪政要旨也许是,通过将君主权威与人民权威相结合(亨廷顿语),将尊荣与效率相结合(白芝浩语),以效率、民主和正义为其目的(维尔语),以获得自由精神得以生存的良好的法治秩序。戴雪认为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议会主权和法治,正是这两个原则确保了不朽的自由精神。英人依恋的自由,在托克维尔看来,是一种与自由的物质利益无关的自由本身的魅力(尽管自由终究会带来福利),是一种只存在于伟大心灵并使灵魂燃烧发光的东西,“是在上帝和法律的唯一统治下,能无拘无束地言论、行动、呼吸的快乐。谁在自由中寻求自由本身以外的其他东西,谁就只配受奴役。”[8]秉承自由主义传统的当代法哲学家哈特以“内在方面”的观点讨论了法律的有效性有赖于已经习惯了自由的该共同体成员的自觉自愿的守法。一个自由的制度,若没有一个习惯于自由的民众的主动性的话,就会分崩离析。这种民众的行动自发主动性产生于热爱自由的传统,并在一个自由的政治文化基础上得以维系。[1](P159)这恰恰是在人本主义主体性哲学观影响下的现代英国自由宪政的规定所在。宪政首先出现于英国,并非偶然。这与其不列颠人根深蒂固的“生而自由”的人文主义民族品格有着密切关联。
(三)宽容精神
奉行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利益主体其交往的展开、共识的形成的可能实在是得力于一种宽容精神。自由只有在宽容的政治环境中生存。宽容精神对理性交往及共识的形成具有构成性意义。从其宪政生态及其实现机制分析,英国独特的沟通宪政模式及其实质性意义生成和发展得力于一种开放性的宽容妥协精神,这种精神是在多元的、势均力敌的社会力量的长期交往、较量、冲突与妥协之中养成,是一种经验的产物而非逻辑的。这是英国开放化、多元化传统、权力分配既非高度集中也非广泛分散及其协商式民主政治逻辑发展和历史经验的一部分,是一种意在自由的宪政互动生态及其现实化的平衡机制的宽容妥协模式。“不管怎么样,政治决策的最大空间是由妥协占据的。在文化多元性和社会多元性条件下,处于同政治相关之目标背后的那些利益和价值取向,常常决不是对整个共同体的认同,因而,妥协对于整个共享的生活形式来说是具有构成性意义的东西。”[1](P347)
因为那些彼此冲突而没有取得共识之希望的利益和价值必须加以平衡,一种妥协的达成就是必要的。在哲学层面,因阶层的、利益的不同会有不同的政治哲学生活态度,但这种不同的哲学倾向又受制于其深层的历史文化背景和宽广的社会基础。从辩证法的角度分析,互动的利益集团及不断斗争的社会力量,其理性的解决问题的态度和方式当是对话和讨论,因为只有通过这样一种哲学和科学的方法探讨,相互斗争的对立面最终才会以妥协而达成共识,进而调和彼此可能的利益侵犯,使大家各得其所,社会相安无事,一个和谐的社会成为可能。但这种协商式民主是由一个宽容的社会关系背景世界加以支持的,而这样一个关系世界又是由不断沟通和行动共识构成的。政治体系的合法性,从长远来看,却必须以社会上各种群体行动主体的参与为基础,必须以提供宽容背景和公平机会为条件。选举、议会、政党都是现代社会中组织参与、沟通活动的结构形式。这样一种理论范式强调的是,结合于同一共同体内的各社会力量总是处于因不同的利益和价值愿望、通过一定的方式如政治参与和沟通、创造、改变它们的生活世界过程中。在这一互动过程中,宏观的宪政是在行动主体微观互动情景中成就的,也就是说,实质上的利益冲突和协商妥协是良好秩序即自由宪政得以形成的前提。这是英国的宪政活动为我们贡献的一种经验和方法。
在英国的历史上,专制主义极少存在(克伦威尔时期是个例外),即便有也是温和性的且从未向极端发展过。由于英国特殊的国情,很早就形成了多元化的社会基础。各阶层力量对比不很悬殊,每一阶层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伸张自我价值和利益的空间、维护和实现自我正义及选择自我生存发展的一方天地。自始至终,王权即早期国家最高权力一直在各阶层、各力量的扶持和监督之下,受着法律不同程度的限制。英国“自由”的传统就是限制和平衡权力的一种努力。王国法律至上作为英国传统的政治原则和法治理念,是公民权利和自由最为有力的保障。在其自由传统下,任何人或团体和组织都不可能对社会实施排他性的、独立的统治。因为只有合作和利益兼顾才使任何统治成为可能。这也正如詹宁斯所说:“政府的问题在于不仅仅由多数派来统治,而且也要保护少数派。”[8]也就是说,对国家的统治人人有份,故英国政治多元化、两党制和反对党的宪法地位确保了权力的更迭是严格按宪法的程序和平稳定地进行,表明了其协商妥协的宪政理念,其混合或均衡政体也是这一理念的实践。英国人一贯认为,我们大家都得生活在这同一个世界里,这个世界必须容忍和能够欣赏统一性里的多样性。因此,其宪法和法律提供了广泛的言论空间并容忍不同的声音和意见,并将反对党、代议制政府、新闻自由及弱势群体等不同的声音和利益要求及社会资源都整合在一起。无论从逻辑意义或从实践理性讲,英国自由宪政的产生和维系取决于各阶级的沟通努力和冲突妥协,取决于各社会要素的平衡和协调。多元与妥协是由人之行动导致的,共识行动与宽容世界是相辅相成的,是使这个世界保持旺盛生机的动力原则。我们只有把握了英国政治哲学生态的历史和逻辑的统一性,才可能更好地理解其协商式民主宪政的真相。
二、行动或实践法哲学范式:一种不列颠式的经验主义
(一)理性与经验
作为一种渐进、和平和连续累积演化的宪政模式,英国宪政是一种理性经验主义思维范式的结晶。德国哲学家狄尔泰早有说明:“我们的自我意识的根基乃是这样一个不变的事实,即没有世界,我们就没有这样一种意识,而无此意识,就没有为我们而存在的世界。在这种接触中所发生的,是生活而不是一种理论的过程;它是我们叫做经验的东西。”[10]虽然主体性的内在潜质是理性,正是理性使人具有独特性和道德上的特殊性,使人自由、自治及自尊,但具有如此极端重要性的理性其依存体则是实践的、行动中的人,是实践的、道德的主体。这是自培根、洛克以来英国人人所奉行的行动准则。英国宪政首先是经验的而非逻辑的。受其独特的社会存在决定的英国宪政的知识论基础表现为:在认识论上是一种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的混合,在政治上是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的混合,在法哲学上是人本主义或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混合。这种认识论上的多维性和协同性是认识英国协商式民主宪政的一个长期被忽视的维度。事实上,正如物质的波粒二象性,世界上的各种事物也都具有各自的二象性。也许,“亦此亦彼”恰恰是我们应当采取的正确的认识世界的思维方式。在英国,有关自由与秩序的宪政不是一个可自由选择的问题,尽管人们自信因其自由意志拥有这种选择权。因为政治法律问题在不列颠是由生计问题自然惹起。在英国经验论者的理论中,认为过分强调理性法的规范性、有意构造的规则系统会将历史的特殊性和社会文化的实际情况撇在一边,他们所倡导的理性是一种能将“习以为常的社会关系、既成的各种建制、具有浓厚根基的利益状况和阶级结构所织成的非形式网络”[1](P44)化作推动社会进步的自然基础及发展机理的经验主义理性。从英国宪政化过程中,我们强烈地感受到在其传统信念中既有理性的个人主义观念,也有理性的集体主义成分;既有经验的自由主义理念,也有经验的保守主义存在。在这里,唯理论与唯物论、先验论与经验论、规范论与实证论、理性与感性、绝对与相对、事实环境与价值环境,并行不悖、同舟共济。而且,在其意识形态,始终有以多维的思维方式超越两级的企图,是一种奇怪的交往的复合思维模式。[11]而且,正是这种思维模式孕育了一种伟大的宽容精神,而这种宽容精神流淌于不列颠天地之间、浸润于生生不息的社会具象中。
英国宪政的起因及演进受制于英国精神世界中独具的这种合理主义思维范式。正是在其宪政发展的背后存在着的这种不易被感知的理性经验主义和自由保守主义的政治哲学所规定的无形的交往理性经验力量和自由信仰成就了其协商式宪政,导致了这个国家行为目标的理性化,制度规则形式上的散乱不居、法律渊源的多元化和非理性化、对制度环境的优先关注,对程序功能主义宪政理论的推崇,在多元冲突中寻求行动共识和谐一致的境界。这种自生自发的、多重的、互补短长、缺一不可的认知样式或世界观无疑是由其民族社会经济交往和生活传统方式养成的,在理论上是由培根、洛克、休谟等哲学家加以提炼和完善的。这种世界观看似对立矛盾,但它是来自蕴含着对立倾向、纷繁复杂的真实世界,是一种彻底入世而又以理性进行辩护的政治哲学,在其背后潜藏着因不断冲突、不断平衡调节的利益的和谐和协调,存在着精神上的一致性。恰恰是这种对世界的认知不仅赋予不列颠人丰富的精神生命,而且,使这个民族在大千世界有模有样、神气活现直到如今。
总之,英国协商式宪政理论产生于其经验性归纳和对多个社会生活要素及其关系的理解性的具有建构意义的分析解释。与此同时,这种理论又用于检视丰富、复杂的宪政事实和进化实践并做出经验总结,而后,又以其基于经验总结的理论预见性指导实践并被新的经验所验证。其宪政首先源于13世纪的生活经验世界,经17、18世纪英人的主体性的政治法律实践、理性沟通、及形而上的、自由主义政治法律思想的作用下成就的,也是在其传统经验主义的、实证分析框架内推展演进的。其宪政结构尽管在其古典理论视野中,但绝不是产生于一种英人曾做出理论努力的理想模式,而是在很大程度上是内生的、进化的,是来自于社会实践自生自发的。毕竟,“政治行动领域是根植于生活世界情景之中的。”[1](P437)当然,其宪政产生和发展的动力及构成性要素当是现实生活及其中行动的主体。
(二)创新与守成
进一步分析,虽然植根于其古老传统的宪政制度是以自由法治精神为灵魂,而这一不列颠灵魂又得益于其独特的具有创新精神的保守主义文化的长期滋养。首先,由柏克、斯密、休谟和弗格森等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开创的英国保守主义哲学的主要特性在于:强调国家权威、等级社会秩序、经验传统及宗教礼仪对个人权利和财产、个人自由、宪政民主、代议制政府以及民众自治和对政治的参与的重要性。“严格意义上的保守主义,乃是一种反对急剧变革的正统态度,这很可能是一种必要的、且毫无疑问也是一种广为人们持有态度。[12]如宪法惯例,犹如衡平法,作为英国宪法渊源,在维持宪政体制的连续性发展中起了难以估量的作用,而且,这一连续性发展是起始于英国早期宪政史,并得力于早期的那些法智识和法制度基因。最重要的是,尽管它使人注意并寻求增强传统的习惯和尊重权威,保守主义却强烈地反对一切权威性质的独断专行。正是这些特性,使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的民主政治相吻合,成就为一种英国式的保守的自由主义大传统,即一种重在承认不同价值共存共荣,以最少的强力建立一个和平共处的自由政治秩序的原则,正是这一原则决定了英国宪政创新与守成、发展与稳定的相得益彰。其次,保守主义作为英国宪政传统的一面旗帜,它不仅促使在很大程度上将英国传统继承下来,而且正是其持中间路线和妥协合作宽容的风格使得英国宪政带有极大的妥协性和混合性特色。作为一种影响广泛的政治思潮,保守主义关注的目标就是在历史和传统的基础上如何捍卫英国式的自由和英国绅士般的生活方式。因此,它是一种在本质上典型的以“向后看”和“理性有限”抵制激进的自由主义(如唯理主义、多数人统治可能形成的暴政)而保证社会正确的、前进的方向并为自由的发展提供广阔空间和无限机会的一种极具前瞻性的处世态度,是一种进化的、经验主义的知识累积发展路径。事实上,英国的保守主义者从伯克到迪斯雷利,都是一种合理的批判主义,以一种批判的眼光在捍卫传统知识和道德原则的基地上审视现实知识并在变幻不定的社会情景中捕捉确定性的知识。在此点上,保守主义基本上是与作为洛克、休谟怀疑主义传统的英式自由主义和经验主义是一脉相承的。[13]它们都强调传统与现实、理性与经验、道德与法律、秩序与自由、国家与个人的平衡。这恰恰是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哲学契合点。随着19世纪保守党的建立,英国人便将柏克的政治理念转化为一些相对固定的宪政观念,如重视政治权威和稳定秩序,主张和平渐进的变化,要求自由民主宪政,保持民族传统及其整体性。再次,从认识论或知识论基础来分析,英国宪政模式的发源及其进路自始至终是由追求社会稳定和自由秩序价值的保守、渐进的经验主义的普通法心理推进的。如果说人本自由主义是从理性上寻求政治法律秩序的合法性,实证经验主义是从事实、科学出发寻求有关解答,而保守主义则求助于传统。这三者在方法论上是相通的,且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但却有着不可替代性。因为这种对事实、价值和社会传统的协同思维就是一种交往理性下的产物,在很大程度上成就了英国文化及其宪政的独特性。对于保守主义深层的心理基础,弗洛伊德做出了分析并解释,人对秩序有一种强烈欲望,要求创制一种永恒不变的秩序。认为,生命有机体所具有的那种重复早期经验的先见取向,人的这种对有序生活方式的诉求及心理中因循守旧、侧重过去的连续性要求的倾向是人类神经系统在节省能量与减少精神紧张方面的生理需要。[14]马斯洛也指出,我们社会中的大多数成年者,一般都倾向于安全的、有序的、可预见的、合法的和有组织的世界,这种世界是他所能依赖的。[15]
遵守成规、守旧精神和传统制度安排始终是关注社会整体和谐的保守主义的特色,造就于其民族生活的保守主义在英国始终是其传统体制、自由价值观念、既有的社会习俗和社会秩序的捍卫者。英人在过去千百年间所营生活常受均衡与调制于两种主义:其一是保守主义;其二是自由主义。[16]而许多保守主义者又是自由主义者。英国的宪政经验表明,变化与持续、传统与现代,从来是保持着某种均衡,这大概是事物发展的自然状态。因为“进步之轮需要有一个制动装置”。[12]英国的意识形态始终是靠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的张力维持着,其制度的发展不是非此即彼而是以渐进型或累积型的方式连续进行的。这种二元张力结构是其宪政安排如不成文宪法、不甚分明的三权分立体制结构以及程序性宪政机制的一个鲜明特征。哈耶克在为自己。不是一个保守主义进行辩护的同时,说“我必须首先强调指出,长期以来,自由主义者也从保守主义思想家的著作中获得了颇多教益。我们(至少是在经济学领域之外)从他们对于业已确立的各种制度的价值所进行的令人尊敬的和值得称道的研究工作中,获得了诸多对我们理解一个自由的社会来说具有真正贡献的精辟洞见。”[12](P191)必要的国家权威是秩序和安全的表征,英人对之的态度犹如其十分珍视的自由,在理论与制度上始终是维护的,这种维护是旗帜鲜明的,是以公民的自由为依归的。必要的权威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而法律又是以个人自由为基地通过理性的、合法的交往程序产生的。可见,作为多元价值产物的英国宪政的第一天职即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而这一保障的实现是得力于上述创新与守成、自由与保守相得益彰的二元理念结构。而这又是决定分享了部分旧制度的现代英国宪政法治的一大要素。
在这里所要强调的是,任何一个和谐的社会都是要靠某些传统来维系,但英国在这方面表现的更为突出和充分,其制度显示出基本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这就使得它能够顺应变化着的环境而不失去其自身的民族精神和文化同一性。同时,它也并未酣睡于其昔日的辉煌,往往是不失时机,与时俱进。其“保守文化通常并不抵抗统治者、商人或雇主寻求实施的经济理性主义和创新。”[17]英国宪政发轫于13世纪,是一段在约七百年的历史时空中上演的一出走向宪政的磕磕绊绊的历程,其存在是由传统所规定的一种不断地形成,进而保证了相当程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发展是继承和创新的对立统一,人类的前途又取决于创新思想的力量,取决于个人重新发现旧有的真理,取决于创造新的真理。诚如前述,英国宪政经历了由简单商品经济演化为自由市场经济;社会的人格化权威转变为非人格化权威;政治的君主专制演变为立宪民主法治;落后、野蛮进化为文明发达的现代化社会;由传统到变革的经历及与社会的互动过程使得英国宪政自然而渐缓生长同时又极富创新色彩。“正是因为英国政制结构中存在令人惊异的连续性,我们被要求必须根据社会和政治条件的变化来渐进式地调整我们的宪政安排。在一种不寻常的程度上,这些调适并不是通过导致规则变化的正式程序来实现的,而是通过对习惯和惯例的修改、调整和加工来完成的。”[18]它是在其多元社会力量反复交流沟通、不断冲突、妥协与平衡的推动下、在自然演进过程中,通过社会法律改革而实现的。这些首先产生于英国的宪政制度和原则型塑了现代资本主义法治社会,并为其社会、政治和经济营造了一个长期稳定有序的发展环境。
有关英国宪政和法治的知识论(epistemology)基础虽说并非确切的知识体系,[19]但却在具体的宪政知识和政治生活中有其适当的位置,是渗透于英国具体宪政现象和宪政知识领域中的最高的最普遍的哲学理念和处世态度。这种规定了英国协商式宪政的哲学理念和处世态度是主体间性的、实践性的、程序性的和社会性的。英国协商式民主宪政的历史演进与构成机制模式体现了其独特的民族生活样式和对话法哲学,这种哲学理念及其生活方式最强的动因就是在民主法治交往行动中求安定、求富足、求和谐、求自由。也许,英国宪政哲学给我们的启示是,在政治哲学和法哲学层面,协商式民主解释模式不设定任何确定的终极性价值,而是立基于交往理性和实践哲学,强调认识论的多维性和民主性,以此化解现代性危机,在精神基础上维系一个和谐社会。
标签:自由主义论文; 保守主义论文; 主体性论文; 认识论论文; 英国法律论文; 英国政治论文; 世界历史论文; 理性选择理论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世界政治论文; 历史政治论文; 经验主义论文; 法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