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论文_姜红梅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论文_姜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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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问题得到了业内的广泛关注,研究其相关课题有着重要意义。本文首先对相关内容做了概述,分析了其具备作为遗产的可能,并结合相关实践经验,分别从多个角度与方面就继承人无须具备特定身份条件展开了研究,阐述了个人对此的几点看法与认识,望有助于相关工作的实践。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继承性

前言

作为一项实际要求较高的实践性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不言而喻。该项课题的研究,将会更好地提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析与掌控力度,从而通过合理化的措施与途径,进一步优化其可继承性相关工作的最终整体效果。

本文以法学、社会学视角,大量查阅相关文献,运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思路,结合文献的实证调查研究来论述。通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及性质的分析,进一步认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制度构建提出完善我国农地流转的建议。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理论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结合《物权法》相关理论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农业生产经营中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由于我国农村土地存在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两种土地权利形态,在此背景下,农地流转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或部分权能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在《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前,学术界的争论集中于物权说和债权说之间。我国《物权法》体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等形态,其中《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体系是由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组成,“土地承包经营权”被纳入“用益物权”编。《物权法》明确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但《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未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为物权。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物权”观点已成通说,相关学者从价值意义上考虑,物权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利于稳定农地关系,有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经营的自主权,并依法拥有长期有保障的用益物权。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特征

1.物权性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和依其他方式承包并依法登记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是债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只享有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这一流转方式中,承包人须经发包人同意进行承包权转让,承包人本人不能自主转让,转包人取得的权利都是短期的,这种约定性和不确定性不符合物权法定主义要求,是普通债权转让方式。物权凭借法律的确定性,一定程度强化经营自主,明确产权收益,在立法层面减少了土地纠纷。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在确定这一物权属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即只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才能依法流转,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承包合同转让。

2.遵循自愿、平等、有償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多为集体组织内部流转,其中多为乡村亲戚熟人间的自发流转,农户可保留随时收回农用地的权利不丧失土地经营权主体的资格,这是衍生于乡村社会的“乡土信任”。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农村社会的发展主要依靠农业,农业发展受制于自然环境,具有很大的风险性,这种农村生态发展环境的脆弱性必然导致其对政策执行不力和过度的人为干预造成的恶劣后果难以在短期内通过自身免疫系统修复。现阶段,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缓慢,地方政府财力有限,对医疗、就业、养老的保障多半只是保障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3.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用途。我国土地所有权权属不同,农村的土地及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其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但是,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对不同权属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些类似规定,在一定程度反映国家运用公权力通过立法,一方面保障土地公有制度长期存在,确立土地所有权权属,稳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另一方面抑制预期可能出现的非理性流转,保护农用地,保障农民的生存权。

4.流转具有期限性,不能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我国法律对土地流转期限进行了规定,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同用途耕地的承包期不同,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五十年,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才能继续承包。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趋势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速度开始加快。随着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城镇化水平的提高,部分地区土地的双重保障功能在弱化,土地流转速度开始加快。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达到4.47亿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的33.3%,流转合同签订率达到67.8%,农户承包地规范有序流转的机制初步建立。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呈现区域差异。由于各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流转配套制度运行环境不同,各地土地流转呈现不平衡发展,内陆地区经营权流转水平普遍较低,东部地区流转水平相对较高,如浙江、上海和江苏等二三产业较发达省市。统计资料显示:“发达地区流转耕地约占承包地的8%~10%,有些省市甚至已达20%~30%,内地流转的耕地约占承包地的1%~2%。”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地区,一般有优越的自然环境,政府凭借强大的财政实力可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与之相对的内陆地区,由于各种不利条件的制约,这种区域化差异将长期存在。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呈现多样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般模式主要有转包、互换、转让等多种方式。近年来,随着政策的引导和地方政府的推动,各地流转新形式开始凸显,出现了土地租赁、股份合作、土地抵押等形式,这些新形式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日益发展。

(二)现行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立法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家庭承包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定方式、各类流转方式发生的前提条件、进行土地流转的具体程序、流转的原则、订立流转合同的要求、权利变动的效力、流转的耕地补偿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了原则性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细化了农村土地流转规定,例如明确参与土地流转的当事人,具体规定流转方式的内容和法律效力及流转合同的签订、管理等内容。

结束语

综上所述,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继承性的研究分析,对于其良好实践效果的取得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今后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践过程中,应该加强对可继承性关键环节与重点要素的重视程度,并注重其具体实施措施与方法的科学性。

参考文献

[1]杨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2017(11):60-62.

[2]刘雨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在实践中的难题[J].卷宗.2017(01):115-116.

论文作者:姜红梅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3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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