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WTO争端解决活动及中国参与情况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述评论文,争端论文,中国论文,情况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8年,GATT/WTO多边贸易体制跨入了第60个年头。在过去60年里,多边贸易体系历经风雨,不断发展,见证了国际贸易数十年的持续增长、繁荣,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全球化进程。2007年12月WTO发布的《世界贸易报告》(World Trade Report),对GATT/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成绩、问题和挑战进行了全面回顾。①
过去的60年也见证了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显著发展。《世界贸易报告》对此给出如下评述和总结:自WTO建立以来,对争端解决机制的利用显著增加,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发展中成员方更加积极的参与。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争端解决机制得到了史无前例的加强,特别是引入了“准自动”决策机制和设立了专司法律审查的常设上诉机构,执行程序也得到改进从而避免受到阻挠。多数WTO案件得以成功解决,以起诉方获胜为主,超过一半案件的执行是顺利的。但也有一些案件因执行困难和拖延而备受瞩目,在某些案件中则最终采取了报复措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进可从便利使用、澄清程序以及增强更快更有效解决争议的能力等方面进行。②
一、2007年WTO争端解决活动
2007年,WTO争端解决机制继续稳定运转,各方面活动基本正常,呈现出以下主要特点:
(一)新争端数量减少,中美纠纷成为焦点
(1)2007年,WTO新发生案件数量较少,只有13起新争端(dispute)投诉到争端解决机构(DSB),案号编号为DS357-369。其中影响较大的有:加拿大、巴西诉美国农产品国内补贴案(DS357、DS365);美国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案(DS362);美国、墨西哥诉中国补贴案(DS358、DS359);美国诉中国对出版物市场准入限制案(DS363);中国诉美国对中国铜版纸反补贴暨反倾销初步裁决案(DS368);新西兰诉澳大利亚影响新西兰苹果进口措施案(DS367)。
从新争端数量看,2007是WTO有史以来倒数第二少的年份,仅多于2005年的12个;若从争端涉及事项看,2007年的13起新争端仅涉及7个事项,为WTO建立以来最少。
下表综合列出了WTO 1995~2007历年争端和涉及事项数量具体情况:
由上表可见,WTO争端和涉及事项数量近几年在逐渐减少,这表明成员方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利用率整体呈下降趋势,且幅度非常明显。
这一点值得关注和研究,因为这种利用率持续下降的实践现象与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理论评价和推理之间存在不一致(至少在表面上)。第一,对WTO争端解决机制自1995年运作以来的成绩和作用,不管是WTO、成员方政府还是学术界、实务界都给予了积极肯定评价。普遍认为,WTO争端解决机制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了“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尽管很多研究评论也同时指出该机制本身和实践存在诸多问题。第二,自1995年以来,WTO争端解决实践不断丰富和完善,受理数百争端,作出专家组、上诉机构、仲裁报告两百余份,可以说该机制在程序规范程度、实践经验、人力资源储备等方面较十余年前刚开始运作时都丰富和成熟得多。第三,WTO成员方数量增长迅速,对争端解决活动参与的广泛度提高。1995年WTO成立时有76个正式成员方,截至2007年底WTO共有151个正式成员方,十几年间成员方数量翻了一倍。同时,成员方参与争端解决活动的积极性和广泛度在不断提高,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视程度在提高,经验也较以前丰富。第四,世界贸易规模持续增大,贸易摩擦不断,成员方间贸易纠纷发生几率和数量并未呈现明显下降态势,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势头并未明显消减(如国内较普遍认为欧美等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近年来“一直”是在“抬头”)。如按上述因素推理,合乎逻辑的结论似乎应是WTO争端案件越来越多,因为四个因素都呈“增量”,但现实却是WTO成员方对争端解决机制的利用越来越少,WTO争端近些年逐渐减少。
应如何解释这种现象呢?毫无疑问,这需要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深入考察分析。因其非本文主旨,在此谨给出若干初步“臆测”。从积极角度看,原因可能有:成员方对WTO体制和争端解决机制更加尊重和遵从,“愿意”主动地妥善解决贸易争议,从而无法解决的贸易争端“绝对”数量相对以前减少;WTO争端解决机制澄清了诸多WTO规则,成员方的“误解”或“分歧”减少,诉诸争端解决机制必要性在减小。从消极角度看原因可能是:成员方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兴趣实际并不大,对其实际重视程度有限(或在下降);WTO争端解决机制实际作用不如通常所被赞誉的那样显著,成员方对该机制的认识在逐渐“务实化”和“实用化”。当然,在欠缺理论和实践考察前,包括以上在内的任一臆测都缺乏决定性说服力,这也进而要求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在关注总体情况时要注意现实趋势的变化,理论结合实践进行思考。③
(2)中美纠纷成为2007年WTO争端的最主要内容。2007年,美国起诉中国3次,中国起诉美国1次,案件涉及彼此关注的核心问题,长期以来纷争不断的中美贸易紧张关系在2007年集中地“爆发”和“释放”出来。
总体看,2007年,WTO的13起新争端中有5起涉及中国,占三分之一强,中国首次成为WTO争端解决舞台上的主角,中美之间4起案件成为2007年WTO争端解决活动的最大看点。
不过,2007年中美之间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高调”交锋是否表明中美经贸纠纷的处理方法将进入一个新层面,仍有待观察。首先,美国将长期以来对中国在知识产权、补贴方面的单边指责上升为WTO案件,不仅有经贸方面的原因,也混有强烈政治因素,特别是通过短时间内连续在WTO起诉中国,布什政府“巧妙”地迎合了民主党2006年底掌握美国国会后在对华政策上日益强硬的要求。其次,中国起诉美国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联合调查,则可视为重压之下的反击,同样可能被认为存在经贸和政治的双重考虑。经贸方面,2006年以来,美国逐渐改变对中国反补贴政策,连续对中国发起一系列反倾销反补贴联合调查。由于直接指向中国政府的管理政策,补贴调查所产生的系统性影响和涉案经济影响都远超过单一反倾销案件;政治层面,中美经贸关系多年来虽然波折不断,但总体稳定,中国为此付出了很大努力。然而,在美方未解决中方重要关切的情况下,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表达中方强烈关注的可用途径之一,其必要性不可避免得到重视,这也是对国内产业界和民众呼声的一种回应。
与中美争端在2007年的“醒目”相比,其他WTO主要成员方在利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乏善可陈”。例如,欧盟在2007年竟然没有提起任何案件,这与其一贯较积极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的表现不尽符合;2007年欧盟被诉也较少,仅有两个案件:哥伦比亚和巴拿马提起的欧盟香蕉进口体制案④;加拿大提起的欧盟禁止海豹产品进口案。⑤印度对进口酒类产品征收的附加费用案⑥,在欧美相继起诉的情况下,曾传出印度将修改有关措施的消息,不过后来形势出现变化,美国将案件推入专家组阶段而欧盟则仍处于观望中。新西兰起诉澳大利亚对新西兰苹果进口限制案⑦则是澳新之间十余年双边交涉无果后的产物,也是近两年来继欧盟转基因产品案⑧后又一重要的涉及卫生与动植物检疫(SPS)措施案件。在SPS措施日益成为WTO成员方乐于使用的非关税壁垒措施背景下,该案对SPS协议规则的澄清无疑是很有意义的。
(二)若干重要案件的争端解决程序取得进展
1.一些案件进入专家组/上诉法律审查阶段,但总体数量均少于前几年
2007年,争端解决机构共设立了13个专家组:包括10个初始专家组(Original Panel),涉及12起争端;3个第21.5条执行审查专家组(Compliance Panel),涉及3起争端。具体见下表:
(1)在2007年设立的13个专家组中,有4个初始专家组因各种原因已中止了工作:
①中国补贴案(DS358,359)。在争端解决机构设立专家组后,由于中国与起诉方美国、墨西哥已经达成了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故未再继续专家组程序,可以认为这个案件已解决。
②印度对酒精饮料附加税案(DS352)。在专家组组成后起诉方欧盟要求专家组中止工作,案件目前处于停滞。有些蹊跷的是,针对印度同类措施、专家组成员与DS352完全相同的美国起诉印度附加税费案(DS360)已经进入专家组实质审查阶段,专家组程序并未中止。在这个案件的专家组审查阶段,欧美双方并未采取同步策略,这与欧美先前曾表示的两案专家组协调时间表的态度并不相同。⑨
③智利对阿根廷奶制品保障措施案(DS356)。起诉方阿根廷要求专家组中止工作,据悉智利已与阿根廷就案件解决基本达成一致,案件极可能一直中止下去从而使专家组职权过期。
④巴西对阿根廷树脂反倾销案(DS355)。由于巴西已经暂停了反倾销税的征收,起诉方阿根廷要求专家中止工作,因此案件也很可能一直中止下去从而使专家组职权过期。
如此推算,2007年设立并进行实质性审查工作的专家组就仅有9个,这意味着2008年WTO争端解决专家组报告数量也将非常有限,WTO争端解决成果较之以前略显“惨淡”。
(2)第21.5条执行程序审查的是“隐身”的WTO争端,是WTO“禁止采取单边措施”的重要诉讼程序保障,已成为WTO成员方寻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报复的前提程序。在2007年设立的3个执行审查专家组中,值得关注的是欧盟香蕉进口体制案(DS27),以及美国归零案(DS294)。由于欧盟香蕉进口体制案的法律问题并不复杂,其结果很可能是欧盟被裁定违反WTO规则,但该案复杂的是其政治经济背景和历史纠葛,欧盟将通过何种手段来履行争端解决机构裁决,值得跟踪和思考。美国归零案则直接指美国现行反倾销调查的“罩门”,案件结果如无意外也将以美国败诉告终,但美国已经在多哈回合反倾销规则谈判中发起“反击”⑩,这使得归零问题的前景和美国的执行都极具不确定性。在这两个案件中,欧盟和美国不履行争端解决机构裁决行为,再次展示了WTO争端解决机制框架下执行问题的现实性、复杂性和难度,一定程度上也“表明”贸易大国具有抵御和应对执行压力的强大能量和政策空间,改进WTO执行机制的任何建议都不应忽视这些现实因素。
(3)2007年,上诉机构共收到4起上诉案件,其中2起是针对初始专家组报告的上诉(DS336;DS331),2起是针对第21.5条专家组报告的上诉(DS268; DS207)。实事求是地说,2007年上诉机构的工作任务是比较轻松的,这与2000年前后上诉机构紧张繁忙的工作状态形成鲜明对照。
由下表可见,2007年是WTO争端解决机制运作以来上诉案件最少的年份,仅与WTO开始运作后初有上诉的1996年数量持平。上诉案件数量的下降,一方面是因为2007年一定数量的专家组裁决没有被上诉,另一方面也与WTO新争端数量总体减少有关,反映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利用率降低的现状。
2.多个案件裁决报告生效,WTO规则得到进一步运用和发展
2007年,在初始程序中,WTO共作出7个专家组报告,2个上诉机构报告;在第21.5条程序中,WTO共作出3个专家组报告,2个上诉机构报告。具体见下表。
在2007年中,两个涉及“一般例外”条款的案件相对较值得关注:
(1)安提瓜·巴布达诉美国禁止跨境赌博服务案(DS285,第21.5条程序):2007年5月22日,WTO通过了该案第21.5条执行审查程序专家组报告,裁定美国禁止网络赌博的联邦法规继续违反美国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项下的义务,美国未能执行争端解决机构先前裁决。在此案件中,美国实际上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而仅是将第21.5条执行审查程序作为试图再次证明美国禁止网络赌博的联邦法规符合GATS“一般例外”条款的机会,这种企图被专家组所拒绝,美国也因上诉改判无望而放弃对第21.5条程序专家组报告的上诉。
此案第21.5条程序中出现了一些WTO争端解决的新问题,值得思考。(11)尤其是,在本案中,美国采取了WTO从未出现过的执行争端解决机构裁决方法——修改承诺:2007年5月7日,美国宣布其不准备修改被裁定违反GATS的国内法律,将通过WTO程序来修改其GATS减让表以确保美国对跨境网络赌博服务不开放,彻底关上跨境网络赌博之门。此后,美国根据CATS第21条启动了修改承诺程序,经过6个月的谈判,已与欧盟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但与其他利益关系成员方的谈判仍在进行中。安提瓜·巴布达对美国的行动极度失望,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对美进行报复。2007年12月21日,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22.6条仲裁确定安提瓜·巴布达每年可对美国在TRIPS领域采取不超过2100万美元的报复措施。目前,安提瓜·巴布达是否会进行报复、如何进行报复、对美TRIPS领域报复存在何种问题和争议等仍有待观察。
作为WTO争端解决历史上对手实力最悬殊的案件,此案从一开始就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被视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否真正有效的“试金石”。从案件迄今发展看,安提瓜·巴布达最后所赢得的很可能仅是名义胜利,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下“蚂蚁撼动大树”的表面赞誉而非实际经济利益。
(2)欧盟诉巴西禁止翻新轮胎进口案(DS332):2007年12月17日,WTO通过了该案上诉机构和专家组报告,裁定巴西禁止翻新轮胎进口的措施虽然符合CATT1994第20条第2款(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但由于存在可从南方共同市场(MERCOSUR)国家进口的例外,违反CATT1994第20条前言(构成不合理歧视),从而违反了WTO规则。
本案是发达国家(欧盟)第一次起诉发展中国家(巴西)采取贸易限制措施来实现保护人类生命、健康和环境的合法性这个敏感话题。作为WTO近年来在环境保护方面又一要案,本案也备受国际社会关注。从结果来看,WTO成员方为保护环境而采取必要贸易措施的自主性继续得到上诉机构和专家组的认可,但在标准和形式上纪律有所加严。本案也表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一样可以占领“环保”的道德制高点,运用“环保”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争端解决程序的一些新问题和新现象
2007年,WTO争端解决实践总体比较平稳,但也出现了一些关于争端解决程序的新问题和新现象,展示了WTO争端解决实践的丰富性。
1.在专家组报告经过中期审议阶段后,专家组再自行增加新内容
在美国诉土耳其影响大米进口措施案(WT/DS334)中,专家组在其最终报告中增加了中期报告中没有涵盖、争端双方在中期审议阶段也没有要求增加的内容(增加部分为“G: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rit”(12)),这引起了起诉方美国的不满,认为此种擅自增加内容的行为违反了DSU第15条(“中期审议阶段”)。DSU第15条第2款规定:“专家组应向各方提交一份中期报告,既包括描述部分也包括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在专家组设定的期限内,一方可提出书面请求,请专家组在最终报告散发各成员方之前,审议中期报告中的具体方面。应一方请求,专家组应就书面意见中所确认的问题,与各方再次召开会议。如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任何一方的意见,中期报告应被视为最终报告,并迅速散发各成员方。”美国据此认为,专家组擅自增加有关内容,使得争端双方无法进行审核,对成员方权利义务构成影响。(13)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支持美国的观点。
2.在个案中继续公开听证会并扩大到与第三方的会议
2007年,在美国发起的欧盟香蕉进口体制案(DS27,第21.5条程序专家组)中,根据美国和欧盟的要求,并经第三方同意,专家组决定将11月6日与争端方的听证会、11月7日与第三方的听证会全部公开。根据DSU现行规则,专家组听证会不公开进行。由于本案争端方——欧盟、美国在DSU谈判中均主张听证会应公开进行,为推动谈判立场的实现,2006年以来欧美在多个个案中采取“试点”办法,要求专家组通过闭路电视方式公开与争端方的听证会,但公开第三方听证会则是首次。
3.对如何召开争端解决机构会议审议专家组设立事项存在争议
争端解决机构主要职能之一是设立专家组。DSU第6.1条规定:“如起诉方提出请求,则专家组应最迟在此项请求首次作为一项议题列入争端解决机构议程的会议之后的会议上设立,除非在此次会上经协商一致决定不设立专家组。”关于会议的举行,DSU第6.1条脚注指出:“如起诉方提出请求,争端解决机构应在提出请求后15天内为此召开会议,只要提前至少10天发出会议通知。”在WTO自1995年以来的实践中,WTO成员方是随时有权要求争端解决机构召开“临时会议”设立专家组的,只要提前10天发出通知即可。但是,这种实践在2007年引发了争议。
在2007年9月18日提起的巴拿马诉哥伦比亚指导价格和限定港口案(DS366)中,巴拿马第一次向提出设立专家组请求,并要求争端解决机构于9月28日召开“临时会议”审议此事项。哥伦比亚对巴拿马要求争端解决机构召开“临时会议”提出质疑,认为根据DSU第6.1条的规定,要求争端解决机构设立专家组的第一次请求只能在争端解决机构“例行会议”上讨论,只有要求设立专家组的第二次请求才可在“临时会议”上进行审议。哥伦比亚的此种观点使很多成员方感到“惊愕”,而争端解决机构主席则通过援引DSU第2.3条“争端解决机构应视需要召开会议”巧妙化解了哥伦比亚的质疑。(14)不过,如仅就DSU第6.1条文本看,哥伦比亚的质疑并非没有道理。
(四)争端解决规则修改谈判重获动力但尚无突破
2006年底,停滞的多哈回合又“软重启”。在此背景下,DSU谈判主席认为应该重启停滞的DSU谈判,各成员方也同意自2007年1月起集中展开DSU谈判的技术性工作,力争尽快在案文方面取得进展。2007年上半年,DSU谈判主席召集了多次密集的小范围技术性谈判,邀请一贯较积极参与谈判的二十多个主要成员方参加。2007年9月,DSU谈判主席指示秘书处推出提案文件汇编(15),作为下半年谈判的基础。尽管2007年举行的谈判会议很多,但进展并不明显,还存在某些难点、重点问题。2008年上半年,DSU谈判主席可能推出“主席案文”,从而将DSU谈判推入一个新的阶段,力争与多哈回合其他议题一起取得最终成果。
(五)上诉机构成员较大规模改选
上诉机构在案件法律问题裁定上具有最终话语权,在WTO争端解决体制中具有重要地位。上诉机构成员的选择,或者说上诉机构成员位置分配,历来是WTO成员方关注的重要问题,是“必争之地”。(16)
上诉机构由七名成员组成,每一成员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一次。上诉机构成员的选任按照由WTO成员推荐候选人、WTO上诉机构成员遴选委员会面试候选人并向争端解决机构推荐、争端解决机构进行任命的程序进行。由于有两名上诉机构成员于2007年12月10日任期届满、两名成员于2008年5月31日任期届满,2007年6月,争端解决机构决定启动单一程序遴选四名新任上诉机构成员。
在2007年8月31日截止期限前,共有7个WTO成员方提名了9名候选人:美国2名,中国2名,韩国、日本、菲律宾、巴基斯坦、贝宁各1名。9月下旬至10月中旬,由争端解决机构主席、WTO总干事、总理事会主席、货物贸易理事会主席、服务贸易理事会主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主席6人依职权组成的WTO上诉机构遴选委员会对9名候选人进行了面试,并广泛听取了WTO成员方的意见。11月8日,遴选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菲律宾人Lilia R.Bautista女士、美国人Jennifer Hillman女士、日本人Shotaro Oshima先生、中国人张月姣女士。
在11月19日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中国台北要求将通过上诉机构成员名单事项从会议日程中删除。由于美国、日本、中国、菲律宾、欧盟表示不能同意删除该项议题,11月19日会议遂休会。(17)据有新闻报道,中国台北在会后散发的一份声明中表示,其不同意争端解决机构审议遴选委员会的建议名单是因为“对于一位被推荐候选人的中立性和资质问题存在严重关注”。(18)虽然中国台北的声明未明确指明针对哪位候选人,但有关新闻报道则一致认为中国台北的杯葛是针对中国候选人,并认为这是中国和中国台北在WTO事务上一系列政治对抗事件的最新进展。(19)中国外交部发言人严正指出:“如果有人企图利用在国际组织中提出这样的问题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我们坚决反对。”(20)
这一事件在WTO掀起了一场风波,也使得许多WTO成员方感到非常惊讶。自WTO设立以来,从来没有成员方正式在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反对遴选委员会推荐上诉机构成员的决定,此种反对是对遴选委员会权威的一种挑战和质疑,可能对以后上诉机构成员选任工作造成恶劣影响,因而引发其他WTO成员方的广泛批评和谴责。在11月23日举行的争端解决机构非正式会议上,三十多个WTO成员方一致发言对中国台北阻挠会议通过建议名单行为表示强烈批评,充分反映了除了中国台北以外其他绝大多数成员方对此类事件的强烈不满。对此,据报道,印度驻WTO大使巴蒂亚表示:“会议上,每个人都是同样的态度,只有一个成员方(中国台北)不是这样。”(21)时任争端解决机构主席的澳大利亚驻WTO大使高斯帕表示:“如果(阻碍争端解决机构会议)情况拖得更久,这个组织将会面临危机。除了中国台北外的其他成员方认为这是对构成这个组织基石的一个机制的极其严重的挑战。上诉机构成员的选择是重要的,我们不能容忍争端解决机制无法像其设计的那样运转的情况存在。”(22)很显然,中国台北阻挠争端解决机构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正常运转的“螳臂挡车”行为,把自己主动暴露在国际压力之下,而且必须尽快“自寻台阶”解决此问题。(23)
由于面临强大的正当的压力。11月26日,中国台北表示将不再反对争端解决机构审议建议名单,11月27日,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遴选委员会建议,决定菲律宾人Lilia R.Bautista女士和美国人Jennifer Hillman女士从2007年12月11日就任上诉机构成员,日本人Shotaro Oshima先生和中国人张月姣女士从2008年6月1日开始就任。(24)
(六)WTO法律出版物方面有所进展,学术活动有所加强
(1)2007年1月16日,WTO发布了“WTO争端解决:案件单页概要”(WTO Dispute Settlement:One-Page Case Summaries)第一版。该书由秘书处法律司编辑,对争端解决机构在1995~2006年9月间已通过专家组报告和/或上诉机构报告的103个案件的每一案件报告的核心事实和裁定用一页纸篇幅进行非常简明扼要的概括。作为手册型工具书,该书有助于读者在较短时间内初步了解某个WTO案件最基本情况,但因内容过于简要(仅包括争议措施或者产品、专家组和/或上诉机构主要裁定概括两部分)而研究价值不大。作为WTO官方出版物,该手册可在WTO网站免费下载。(25)
(2)2007年9月,WTO发布了第二版《WTO分析索引:WTO法律和实务指南》(WTO Analytical Index:Guide to WTO Law and Practice2nd Edition)。《WTO分析索引》是WTO最重要官方出版物之一,由WTO秘书处法律司联合上诉机构秘书处以及其他部门共同编写,是对WTO争端解决报告和其他WTO机构决定的解释和运用方面的最权威指南,也是学习了解WTO法律制度最基本的辅导材料。在GATT时期,秘书处就编纂了《GATT分析索引:GATT法律和实务指南》这本重要工具书并更新了6版,对GATT1947逐条谈判历史、运用情况进行了详细整理,现在继续编辑出版《WTO分析索引》是这种一贯努力的延续。不过,由于编纂更新人力投入较大,2007年第二版《WTO分析索引》未能涵盖最新争端解决案件,更新内容截止到2004年12月底。难能可贵的是,在WTO网站上可以免费查询到《WTO分析索引》(26),这一点对于我国政府、学术和研究机构具有重要的价值。
(3)2007年,由部分WTO上诉机构成员领衔主编的一系列讨论争端解决机制的作品出版。2005~2006年间,作为对WTO争端解决机制和上诉机构建立十周年的庆祝,上诉机构在全球(意大利斯特雷萨、巴西圣保罗、日本东京、埃及开罗、美国纽约)举行了五场较大规模的研讨会,邀请政客贤达等参加,从不同角度回顾和分析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及上诉机构十年历程。此后,上诉机构对提交有关会议的文章进行了汇编并相继出版,具体有:
A.G.Sacerdoti,A.Yanovich,and J.Bohanes (ed.),The WTO at Ten:The Contribution of the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
B.Y.Taniguchi,A.Yanovich,and J.Bohanes (ed.),The WTO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Dispute Settlement,Negotiations,and Regionalism in Asia,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
C.L.O.Baptista,U.Celli Jr,and A.Yanovich (ed.),Dez Anos de OMC-Urea Análise do Sistema de Soluco de Controvérsias e Perspec-tivas,Aduaneiras Press,2007;
D.M.E.Janow,V.Donaldson,and A.Yanovich (ed.),The WTO:Governance,Dispute Settlement,and Developing Countries,Juris.Publishing,2008.
由于被邀请与会发言且文章入选人士皆为来自不同行业又都参与过WTO争端解决活动的重要人士,他们在文中所发表的意见和透露的信息就非常值得关注,这也使得此套书籍具有较高的学术参考和研究价值。
(4)上诉机构参加WTO“公众论坛”(Public Forum)。作为一种行事传统,上诉机构在职成员的行事通常都是比较低调的,不轻易对WTO事务发表观点,也很少就外界对上诉机构或其报告的评论发表意见。在2007年10月4日召开的WTO“公众论坛”期间,WTO上诉机构举行了题为“WTO争端解决——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和在全球化世界中的作用”的公开论坛,邀请上诉机构成员、争端解决机构主席、法学教授从各自的角度来畅谈对WTO争端解决有关问题的看法和理解,包括:争端解决体制在WTO中的作用、争端解决与谈判的关系、WTO及其争端解决与其他国际法和裁决机制之间的关系等。虽然上诉机构成员以及与会发言人均是以个人身份发表观点,但作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行内”人士,他们的观点无疑是值得成员方重视和思考的。
二、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活动的情况
2007年是中国自加入WTO以来参与争端解决活动最深入、最全面的一年,某种意义上是中国的“争端解决年”。
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中国在全球贸易中的份额逐年上升,在WTO中的影响和地位逐年增强,但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参与和影响前几年并未呈现“节节高”的状况。2006年以来,中国逐步加强了参与,这种趋势在2007年时变得更为明显。2007年,中国较全面地参与了WTO争端解决机制项下各方面活动,在案件起诉、案件应对、公民参与等方面均取得了较长足发展,运用和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经验较以前也更为丰富。通过参与“实战”,我国的驻外法律队伍获得更多的学习和锻炼的机会,为将来更有力、有效地利用该机制奠定了初步基础。但也要看到,中国目前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各项活动仍处于从起步到拓展的过程中,虽取得一定成绩,但仍存在许多亟待改进之处,不仅与美国、欧盟、加拿大、巴西等成员方仍有较大差距,与智利、阿根廷、韩国等相比也不具优势,因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机构、律师实务界仍需长期持续努力。
具体来看,2007年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活动主要可概括为以下方面:
(一)应对被诉争端解决案件
说2007年是中国的“争端解决年”,首先是因为在上半年短短几个月内,中国就在WTO面临美国提起的三起案件,每起案件都涉及中国重要的经济政治利益。在WTO争端总体较少的背景下,由于中美经贸对全球贸易体制的重要性,美国对中国连续提起三起WTO争端引发了广泛关注,一度成为国际新闻的重要话题。
1.补贴案
2007年2月2日,美国在WTO要求与中国就给予在中国的企业退还、减少或者免除政府应收税收或其他费用的某些措施进行磋商。(27)磋商内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免、购买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和所得税抵免、内资企业因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等,美国认为这些减免税费构成了为《补贴与反补贴协定》所禁止的出口补贴。2月27日,墨西哥也步美国后尘起诉中国,其磋商请求几乎一字不差地照抄美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这个国际场合,这种行事风格有失形象和水准!3月20日,中国与美国、墨西哥在日内瓦进行了联合磋商(28),欧盟、日本、澳大利亚参加了磋商。4月27日和5月4日,美国和墨西哥先后提出补充磋商请求。由于6月份的再次磋商未能寻求到各方满意的解决办法,美、墨在7月12日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设立专家组请求。按照DSU规则,中国在7月24日会议上行使了否决权。8月31日,争端解决机构就此案设立专家组,中国表示将通过诉讼维护自己利益,同时也表示磋商仍是可考虑选择。
事实证明,中美之间通过协商解决此案的过程一直未停止。专家组设立3个月后的11月29日,中国与美国、墨西哥在日内瓦就此案签订了谅解备忘录,在备忘录中,中国向美、墨澄清指出:所谓外商投资企业免缴职工物价补贴的政策早已不再实施,有关采购国产设备退增值税的政策并不构成WTO禁止的补贴,争端涉及的其余所得税优惠政策则已经或即将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废止等。(29)备忘录的签署标志着争端方就本案达成解决办法,标志案件“终结”。
2.知识产权案
2007年4月10日,美国就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措施向WTO提起诉讼。(30)对此,中国政府表示非常遗憾和强烈不满,指出美方诉诸WTO有悖于两国领导人有关大力发展双边经贸关系、妥善处理经贸问题的共识,将严重损害双方在此方面业已建立的合作关系并对双边经贸关系带来不利影响。此后,中国暂停与美方的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活动。4月24日,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吴仪女士在北京“2007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高层论坛”上的演讲中明确表示:美国完全无视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取得的巨大成绩,将中国起诉至WTO,“中国政府对此表示强烈不满,但是我们决定按照WTO相关规则积极应诉,我们将奉陪到底”。6月8日~9日,中美磋商在日内瓦举行。如意料之中,在双方缺乏互信的氛围下,两天的磋商不欢而散。8月21日,美国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设立专家组请求(31),9月25日,争端解决机构设立专家组。由于此案首次涉及WTO成员方实施《TRIPS协定》自主方式等问题,自始便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12个WTO成员方作为案件第三方加入了程序。WTO成员方立场分歧明显:发展中国家因为面临与中国同样的问题和处境,普遍支持中国,发达国家则较多地与美国站在一起。10月~11月间,专家组组成过程颇费周折,经过多轮争端方与秘书处会议无果后,在美方请求下,WTO总干事于12月13日依职权组成了专家组。2008年1月10日,专家组确定了审查工作日程。按照该日程,2008年上半年中美双方需要提交两次书面陈述并参加两次专家组开庭,专家组预定于2008年10月作出报告。目前,中美双方正在进行紧张的法律辩论准备,而案件尚无可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任何苗头。
3.出版物案
2007年4月10日,在起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同时,美国起诉中国对音像制品的限制市场准入措施(32),内容涉及限制供影院放映的电影、家庭视听娱乐产品(如录像带和DVD)、录音制品和出版物(如图书、期刊、报纸和电子出版物)贸易权的措施和限制出版物分销和家庭视听娱乐产品视听服务(包括分销服务)的外国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或歧视外国提供者的措施,起诉的法律基础主要是中国加入WTO议定书、报告书。6月5日,中美在日内瓦举行了磋商,未能妥善解决争议。7月10日,美方提出补充磋商请求,涉及影院放映进口电影的国内分销权问题以及国外服务商的录音制品电子分销市场准入问题。7月31日,中美再次在日内瓦磋商,由于涉及问题复杂,磋商未取得成果。在进行一段时间的筹备后,美国于10月10日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设立专家组的请求(33),11月27日,争端解决机构就此案设立了专家组。此案是中国在WTO的第一个服务贸易案件,一些法律问题在WTO争端解决机制项下也未出现过,具有一定挑战性。在本文完成之时,中美双方正与秘书处共同进行专家组的组成工作,专家组尚未组成。由于未见中美双方可能就此案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的消息,因此预计本案将很快进入法律审查阶段,专家组报告可能于2008年12月作出。
(二)2006年汽车零部件案的进展情况
2006年3月至4月间,欧盟、美国、加拿大相继就中国对汽车零部件采取的进口措施提起诉讼,多个第三方(澳大利亚、日本、墨西哥)要求加入磋商,这是中国加入WTO以来作为当事方的第一案。2006年5月11~12日,磋商在日内瓦举行,但未能就解决寻求到各方满意的方式。2007年1月底,总干事指定组成了该案的专家组。
2007年是欧盟、美国、加拿大诉中国汽车零部件案专家组工作繁忙的一年。2007年5月23~24日、7月12日,专家组在日内瓦召开两次听证会,听取了起诉方和被诉方的观点和理由。从案件目前进展看,中国政府的诉讼策略和抗辩理由取得了较好成效。由于涉案问题复杂,专家组不得不两次推迟报告的作出时间。对被诉方来说,有效应诉使得裁决作出时间拖延本身就是一个成绩,为涉案措施赢得了更长实施期。2008年2月13日,专家组向争端方散发了中期报告。据报道,专家组初步裁定中国违反了有关WTO规则和加入WTO承诺,建议修改相关措施。2月15日,中国政府表示将认真研究中期报告,准备向专家组提交评论意见。3月20日,专家组发布最终报告。专家组在报告中维持了中期报告的结论,驳回了中国对其管理制度的辩护。该报告将在2008年7月正式散发给所有成员方。目前,中国政府正在积极研拟应对之策。
根据通常情况预测,在专家组报告作出后,本案起诉方或被诉方会提出上诉,而上诉机构有望在2008年底前作出上诉报告从而完成法律审查程序,至于此后WTO争端解决机制项下执行程序是否和如何启动,则取决于上诉机构和专家组的裁决情况。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汽车零部件案仍有很长的发展过程。
不管结果怎样,应强调的一点是,本案是中国加入WTO后第一个以被诉方身份进入专家组审查阶段的案件。在应诉过程中,中国首次独立经历了专家组组成、专家组组织会议、出席听证会并参与辩论和问答、准备书面陈述和证据等阶段,政府及其参与队伍积累了宝贵经验,为应对2007年美国发起的补贴案、知识产权案、出版物市场准入案打下了较好基础。
(三)主动发起争端解决案件
之所以说2007年是中国的“争端解决年”,重要的原因之一是中国在2007年主动起诉美国。这是中国加入WTO六年以来第一次单独起诉,也是迄今为止中国第二次主动发起WTO案件。
2007年9月14日,中国针对美国商务部对中国铜版纸反补贴暨反倾销措施初步裁决在WTO起诉美国。(34)在美国2007年连续起诉中国三个案件背景下,中国针对美国提起的诉讼,引起了中外媒体和大众的高度关注。10月12日,中美在日内瓦进行磋商。如同此前在双边渠道的交涉一样,美国除了重申观点以外没有作出任何让步,因而磋商无果而终。10月18日,美国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决,对中国指出的问题未予认真解决,继续认定中国铜版纸出口存在倾销和补贴。正当中国考虑如何采取下一步骤时,11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来自中国的铜版纸对美国产业未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这一裁决意味着美国商务部的最终裁定不具有实施效力,美国不会对中国铜版纸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就没有必要在WTO继续推动此案法律程序,案件“无果而终”。
但是,中美之间关于美对华产品反补贴暨反倾销调查的纠纷远远没有完结。鉴于中国已就此问题在WTO对美起诉,有理由相信,如果美方不改变有关做法或妥善解决中方关注的问题,美国对中国产品采取的第一个反倾销暨反补贴措施,将很可能是中国起诉美国的又一案件。
(四)继续作为第三方参与重要案件审理,策略有所调整
在加入WTO以来的六年里,中国作为第三方参与WTO案件审理经历了从“潜在观察”到“全面参与”再到“重点选择”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01年12月至2003年7月,属于观察阶段,其间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了26个专家组而中国只参与了其中3个;第二阶段从2003年8月起至2007年初,属于全面积极参与阶段,在该阶段中,中国作为第三方参与了这期间成立的所有专家组;第三阶段,从2007年开始至今,中国对作为第三方策略进行调整,根据案件情况重点选择,具体说,中国参与了2007年设立的13个专家组中的3个。
这种策略调整可理解为中国在自身作为争端方案件增多情况下的一种临时措施,并不必然表明中国积极作为第三方态度的改变。总体上,全面作为第三方参与WTO案件审理,是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活动的主要方式和策略之一。对中国而言,WTO贸易争端分为两类:其一是对中国贸易产生直接影响;其二是虽无直接影响,但对WTO规则具有体制性意义,从而潜在地影响中国的利益。作为全球第三大贸易方,中国的贸易利益广泛,因而全面参与其他成员方之间的争端解决是必要且实际的方式。从成效看,这也是中国短期之内学习积累较丰富争端解决经验、跟踪WTO争端解决发展前沿的主要手段。
(五)中国公民参与WTO争端解决活动取得重要突破
对WTO争端解决活动的参与,不仅是政府的事情,也是民众的工作,这两方面是并行的。民众参与主要地表现为作为专家组、上诉机构成员参与WTO案件的审理,为多边贸易体制的完善作出应有贡献。当然,任何WTO成员方公民作为专家参与WTO争端审理均以个人身份任职,不接受政府任何指示。
2007年,中国公民在参与WTO争端解决活动方面取得历史性突破。2007年9月,中国专家张玉卿先生被WTO总干事指定为审理美国诉欧盟香蕉案(DS27)第21.5条执行审查专家组成员,成为中国公民在WTO专家组中任职的第一人。(35)2007年11月27日,中国专家张月姣女士被争端解决机构任命为上诉机构七名成员之一,任期从2008年6月1日开始,为期四年。
毋庸置疑,中国专家之所以逐渐受到WTO重视,一方面有赖于中国专家自身资质、能力和影响力的提高,另一方面与中国在WTO内日益上升的贸易实力、政府日益扩大的影响力密不可分,还与中国政府的大力推动和妥善周密工作密不可分。
(六)积极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修改谈判
2007年,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谈判进入第六个年头,虽然受到多哈回合整体进展缓慢的影响,谈判前景不明朗,但谈判密度和强度则甚于前几年。在这种背景下,中国积极、持续地参与了2007年举行的各种正式和非正式讨论,在宏观问题和具体程序细节问题上踊跃讨论,表达关切,是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谈判的核心成员方之一,在发展中国家中具有较大影响。
注释:
①WTO,Six Decades of Multilateral Trade Cooperation:What Have We Learnt? World Trade Report 2007,at http://www.wto.org/english/res_e/booksp_e/anrep_e/world_trade_report07_e.pdf,March 24,2008.
②WTO,World Trade Report 2007,pp.xxxii-xxxiii.
③就本文初步观察,在评价和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方面,WTO成员方政府与学术界态度似乎并不一致,有时候甚至存在较大的差异。从文献观点来看,学术界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普遍“高调”认可,同时也对该机制提出各种改进建议,总体上呼吁将这个机制改造得更加高效、强力。就WTO成员方而言,很多成员方(特别是大国)在赞誉WTO争端解决机制成绩的同时,对该机制又存在很多“实用主义”想法和观点。成员方政府普遍存在的保留“政策空间”(policy space)的内在需求决定了其对进一步增强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力和执行力持务实、谨慎态度,而WTO成员方实力和影响力的差异也使得各成员方政府对增强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力和执行力的态度相差甚远。
④European Communities-Regime for the Importation of Bananas,DS361,364.
⑤European Communities-Certain Measures Prohibiting the Importation and Marketing of Seal Products,DS369.
⑥India-Additional and Extra-Additional Duties on Imports from the United States,DS360.
⑦Australia-Measures Affecting the Importation of Apples from New Zealand,DS367.
⑧European Communities-Measures Affecting the Approval and Marketing of Biotech Products,DS291,292,293.
⑨Minutes of DSB Meeting on June 20,2007,WT/DSB/M/234,para.44.
⑩在多哈回合反倾销规则谈判中,美国要求修改《反倾销协定》,明确规定除了在反倾销初始调查的“加权平均对加权平均”倾销幅度计算方法中禁止使用归零外,其他调查阶段和其他倾销幅度计算方法中可以使用归零,意图从WTO规则上将归零合法化。绝大多数其他WTO成员方反对美国的提议,要求在《反倾销协定》中明确禁止倾销幅度计算采用归零方法。双方针锋相对,互不相让。不过,为打破谈判僵局,规则谈判主席在2007年12月底推出的“主席案文”中,较大程度引入了美国的建议,这引起了其他成员方的强烈不满。2008年,在归零问题上,WTO成员方预计将会继续激烈地斗争。
(11)例如:1.初始程序中,上诉机构和专家组对GATS服务贸易减让表严格的文本解释对贸易谈判者们是一个告诫——疏忽将不可避免带来损失;将“禁止”解释为“零配额”从而构成GATS第16条意义上的数量限制的分析方法,颇有新意;上诉机构认为美国的措施满足GATS第14条的“必需”标准颇具勇气,因为上诉机构在“必需”问题上的严格态度众所周知,当然这也有安提瓜抗辩不力的“功劳”。2.第21.5条程序中,什么措施也不采取是否可以构成DSU第21.5条意义上的“执行措施”、败诉方对于已经作出裁决的问题是否有再次辩论和举证的机会等问题,对各参与方提出了挑战。从结果看,虽然第21.5条专家组在报告中没有给予美国继续证明国内现有法规符合GATS第14条序言的机会,但实质上仍然对美国提出的证明国内法规符合GATS第14条序言要求的新证据进行了实质审查。在涉诉措施存在变化的情况下,第21.5条专家组似乎无法阻止当事方重新提起抗辩。据此,在今后WTO争端解决过程中,如认为能够通过重新抗辩和新证据证明涉诉措施与WTO规则的一致性,可通过稍微修改涉诉措施来完成执行义务。
(12)Turkey-Measures Affecting the Importation of Rice,Report of the Panel,WT/DS334/R.
(13)WT/DS334/9.
(14)WT/DSB/M/239.
(15)Compilation of Revised Drafting Proposals Addressed in Substantive Consultations (January-July 2007 ),JOB(07)/135.
(16)有关WTO上诉机构成员历次选任的背景情况,可参见纪文华:《任人唯贤,还是任人唯亲——WTO上诉机构成员选任的理论与实证考察》,载于《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3卷第4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2~225页。
(17)WT/DSB/M/242,Dispute Settlement Body,November 19 and 27,2007,Minutes of Meeting.
(18)Taiwan Blocks Appointment at WTO Of Chinese National to Appellate Body,WTO Reporter,November 20,2007.
(19)例如:Taiwan blocks appointment of Chinese judge at WTO,Reuters news,November 19,2007; Taiwan blocks appointments of Chinese lawyer as WTO Appellate judge,Central News Agency English News,November 20,2007; Taiwan opposes appointment of Chinese judge to WTO panel,Agence France Presse,November 19,2007; Taiwan does a tit-for-tat on China,www.deccanherald,com/content/nov202007/business2007111936647.asp。
(20)参见http://www.fmprc.gov.cn/chn/xwfw/fyrth/1032/t382638.htm。
(21)WTO Warns Taiwan risks institutional crisis over judge dispute,Agence France Presse,November 23,2007.
(22)China-Taiwan fight over trade judge paralyzes WTO Dispute System,By Bradley S.Klapper,Associated press Writer,November 23,2007.
(23)WTO Dispute Panel Chairman Warns of Crisis; Taiwan Pressured to Not Block Chinese Judge,WTO Reporter,November 26,2007.
(24)WT/DSB/M/242,Dispute Settlement Body,November 19 and 27,2007,Minutes of Meeting.
(25)WTO Dispute Settlement:One-Page Case Summaries,at http ://www.wto.org/english/res_e/booksp e/dispu_summary06_e.pdf,March 24,2008.
(26)WTO Analytical Index:Guide to WTO Law and Practice-2nd Edition,at http://www.wto.org/english/res_e/booksp_e/analytic_index_e/analytic_index_e.htm,March 24,2008.
(27)WT/DS358/1.
(28)根据中国驻WTO代表团的声明,在磋商中,中方向对方认真介绍和澄清了涉案的中国有关税收政策,磋商证明美方对于中国的外商投资制度以及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误解。实际上,起诉方所提出的一些所谓的“补贴”项目在中国实践中早已不复存在,例如涉案《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在中国早已不再适用,而且已经被中国政府在清理法律法规的过程中予以废止。此外,一些所谓“补贴”项目早就在中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日程上,《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在中国全国人大获得通过。这些决定都是中国政府和立法机构在听取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各方意见以及长时间充分酝酿和论证基础上自主作出的。参见陈姗姗:《中美墨贸易磋商,可能加速钢材出口退税政策调整》,at http://finance.sina.com.cn/j/20070322/05143429213.shtml,2008年3月1日。
(29)Communication from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WT/DS358/14.
(30)China-Measures Affecting the Protection and-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WT/DS362/1.美方磋商请求指向以下四方面问题:(1)关于对假冒商标和版权盗版的某些行为适用刑事程序和刑事处罚应当满足的门槛。美国认为,对达到商业规模的假冒商标和版权盗版行为,由于没有达到门槛,在中国不适用刑事程序和处罚。由于门槛造成的对商业规模假冒和盗版缺少刑事程序和处罚,似乎与中国在《TRIPS协定》第41.1条和第61条项下承担的义务不符。(2)关于中国海关当局对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处置问题,特别是在消除侵权特征后对侵权货物的处置问题。美国认为《海关知识产权条例》第27条以及其《实施办法》第30条为海关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处理设定了一个顺序要求。根据这一顺序,海关当局经常似乎被要求优先选择的处理方式是允许这些货物进入商业渠道(例如,在移除货物侵权特征后进行拍卖)。只有在该侵权特征无法移除时该货物才必须销毁。争议措施规定的情形中关于侵权货物流入商业渠道的要求,似乎与中国基于《TRIPS协定》第46条和第59条规定承担的义务不符。(3)关于对在中国未经授权出版或传播的创作作品、录音和表演作品拒绝提供著作权和邻接权保护和实施。例如,对于那些在进入中国市场前需要审查(或者其他形式的出版或发行前审查),在没有完成审查之前的作品和没有获得授权出版和传播的作品似乎不受版权保护。(4)关于对未经授权复制或未经授权发行版权作品的刑事程序和处罚的范围。特别是,未经授权复制版权作品这一行为本身,即不同时具备未经授权的发行行为,似乎不适用刑事程序和处罚。同样,未经授权的发行版权作品这一行为本身,即不同时具备未经授权的复制行为,似乎也不适用刑事程序和处罚。关于此案,国内学者有一些自发研究,例如,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上海专家召开中美知识产权WTO磋商案研讨会的主要观点》,at http://www.sccwto.net:7001/wto/include/sub.jsp?sub_num=8-9,2008年3月1日。
(31)Request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a Panel by the United States,WT/DS362/7.美国的请求关注三方面问题:(1)刑事程序和处罚的门槛;(2)海关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处置;(3)拒绝对未经授权出版或传播的作品进行版权和邻接权保护和实施。
(32)China-Measures Affecting Trading Rights and Distribution Services for Certain Publications and Audiovisual Entertainment Products,WT/DS363/1.
(33)Request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a Panel,WT/DS363/5.
(34)United States-Preliminary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y Determinations on Coated Free Sheet Paper from China,WT/DS368/1.中国的磋商请求指出以下问题:(1)美国调查机关未能就补贴初步裁决中所认定的据称的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证明《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第2.1条项下的专向性,并未能按照《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第2.4条的要求依据肯定性证据明确证明其关于专向性的认定;(2)美国调查机关未能就据称的“政府政策性贷款项目”,根据《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第1条和第14条对利益作出正确的认定;(3)美国调查机关未能按照《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第17条和第19条的要求,确保补贴肯定性初步裁决以及临时反补贴税是基于认定存在的补贴金额作出和征收的;(4)美国调查机关未能按照《反倾销协定》第7条和第9条的要求,确保倾销肯定性初步裁决以及临时反倾销税是基于认定存在的倾销金额作出和征收的。中国认为这些措施,与美国在GATT1994、《补贴与反补贴协定》及《反倾销协定》项下的义务不符。
(35)在此之前,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都已有居民担任过WTO专家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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