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研究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理论研究论文,社会主义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4年我国经济学界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观经济调控、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与国有企业改革、三农问题、循环经济、分配与就业问题等方面,下面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成果和不同观点作一个简要的综述。
一、关于科学发展观问题
2004年我国理论界关于科学发展观的研究很多,涉及的范围也很广泛,从经济学的角度讨论研究科学发展观的问题,首先要回答的是当前为什么要强调科学发展观。有学者指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一个关键时刻,必须强调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2003年我国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从世界各国发展的历史经验来看,当发展中国家的人均GDP达到这个水平时将会发生分化,有的国家能顺利保持经济的持续发展,有的国家则发生经济停滞不前现象。在人均GDP1000美元以下时,发展中国家的一些优势,如劳动力成本低、土地价格便宜等是明显的,能吸引外资从而推动经济快速发展。但在达到人均GDP1000美元以后,原来的某些优势会逐步降低,如果不能加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可能导致停滞不前。因此在这个关键时期,要强调科学的发展观。在达到人均GDP1000美元后,人的消费需求开始升级,生活要求出现多样化,要有更快更持续的发展来满足这些日益增长的需求。同时,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在扩大,形成了不同的利益集团,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决这些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这就需要处理好以下三个问题:一是要重视人的生存权,但同样要重视人的发展权;二是要让所有的人民都能享受到改革的成果;三是一定要在改革利发展中解决问题。
有学者指出,“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我国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指导方针。强调以人为本的发展观不是说经济增长不重要,实际上经济增长与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础,没有经济的增长就没有经济的发展,没有经济的发展就没有社会的相应发展,没有物质财富的增长也不会有精神财富的增长,也不会有文化的发展。因此发展是硬道理,强调科学发展观是要求经济的增长与发展不损坏社会的发展,不违背人的本质,不与人类未来相冲突。因此,要倡导科学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在新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应由追求狭义的GDP扩展到追求广义的HDI(人类发展指数)。从单纯追求GDP数量的增长到注重“绿色GDP”。在生活方式方面则要提倡科学的消费观。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是中国共产党全新的执政理念,是人文精神的深刻体现,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等“五个统筹”就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还需通过制度变革和建设,使这些观念和政策变成全社会的实际行动。
二、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问题
2004年经济学界继续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取得了一些新的研究成果。关于公有制经济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使命,有学者认为,公有制经济是小康社会的主要经济基础,是继续完成工业化的主要力量,肩负着支援“三农”的重要使命,在西部大开发中起重要作用,是提高国际竞争力的主要依靠,在增加职工就业和收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能力等方面,公有制经济都承担着重大的使命,为可持续的社会主义打下牢固的基础。
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评价指标和标准的研究成果很多,观点、指标设计也各不相同。我国有关部门参照国际上常用的衡量现代化的指标体系考虑到我国国情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十个基本指标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恩格尔系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城镇化率,居民家庭计算机普及率,人学入学率,每千人医生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率。有学者认为,还应增加有关性别差距的指标,有关贫困的指标,改善社会保障程度的指标,扩展反映信息时代的指标。有学者将各种指标分为六人类:一是经济增长指标,主要是人均GDP;二是经济社会结构指标,如三次产业比例、外贸依存度、城镇化率等;三是生活水平利质量指标,如失业率、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恩格尔系数、居住水平、交通通讯水平等;四是社会发展水平指标,如研发费用、教育费用、计算机普及率、中学普及率、大学入学率、千人拥有医生数、报纸电视机拥有率、婴儿存活率、平均预期寿命等;五是社会保障与法制环境指标,如社会保障支出比重、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率、治安案件发生率、万人拥有律师数等:六是生态环境保护指标,如森林退化率、自然保护区比重、城市人均公共绿地、工业三废处理率等。
三、关于宏观经济的发展与调控问题
2003年到2004年中国的宏观经济形势较前几年的情况有较大改变,出现了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些负面现象和问题,如粮食减产、投资需求膨胀、由90年代后期的通货紧缩转化为物价持续升高等,针对这些现象,国家进行了新一轮的宏观调控,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过快的增长,实现了经济的较平稳发展。如何认识这新一轮的宏观调控,有研究者回答了以下八方面的问题:
一是这次宏观调控究竟有没有必要。从理论上看,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从实践上看,经济运行中逐步凸显的一些矛盾和问题表明,已到了非加强宏观调控不可的时候。
二是这次宏观调控是不是及时的。2004年政府把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全年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并对如何搞好宏观调控作了部署。实践证明这次宏观调控是及时的、有效的。
三是这次宏观调控是不是主要采取的是行政手段。这次宏观调控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已经确立,对外开放格局基本形成的新阶段进行的,调控措施、调控方式,一开始就非常明确,主要运用经济的和法律的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调控。
四是这次宏观调控是不是只治标。这次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并把加强宏观调控同推进体制改革结合起来。这包括一系列重要改革举措: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积极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全面铺开,税收制度改革迈出新步伐,金融体制改革取得积极进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效明显等。
五是这次宏观调控是不是“一刀切”。实际中是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在实施总量控制的同时,注重调整和优化投资结构,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做到松紧适度,不“急刹车”,不“一刀切”。从产业来看,一方面采取果断措施,严格控制部分行业过度投资、盲目发展;另一方面加强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从行业来看,即便是对钢铁、水泥等过度投资的行业,也不搞“一刀切”。
六是这次宏观调控是不是抑制了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这次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中央是着眼于全国的经济大局,不仅对整个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有利,对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也是有利的。从宏观调控的实际效果来看,这次调控不仅没有影响,而且有利于促进地区经济实现既快又好的发展。
七是这次宏观调控是不是专门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在这次宏观调控的实践中,实施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方针,不是以所有制划线,而是坚持一视同仁、依法办事。通过这次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缓解了经济生活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效地改善了发展环境,客观上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既快又好的发展。
八是这次宏观调控会不会影响经济快速发展。这次宏观调控不是简单地压速度,人为放慢经济发展步伐,其根本着眼点是紧紧抓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把各方面加快发展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真正用好战略机遇期,促进国民经济既快又好的发展。一年来宏观调控的效果是明显的,经济生活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得到缓解,表现在:粮食生产出现重要转机,固定资产投资增幅回落,货币信贷增势减缓,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取得积极成效。另一方面,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增长比较快、效益比较好的良好发展势头。
还有学者从经济发展阶段特点的角度论证宏观经济调控。指出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的我国经济新一轮增长,主要依赖于一批新的高增长产业的带动,如住宅、汽车、电子通讯和基础设施及相关的金属、机械、建材等行业,并由此拉动了电力、煤炭、石油等能源行业的增长。它们对我国经济近两年的增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表明我国经济正进入重化工业发挥特殊重要作用的阶段,这个阶段会出现一些以往不存在或不突出的新特征,遇到不少新的经济现象,仅靠过去的经验难以解释,要作出新的研究和判断。特别是对所谓经济发展“过热”要有辩证的认识,当经济增长达到一定较高位势时,风险也在积累,应当防止过热,以保持经济增长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但也要对发展中的问题作具体分析,例如,货币供应量较快增长是否一定会引起经济发展过热,应具体分析引起货币供应量增长的原因,如果是经济快速增长的内在需要,就没必要加以控制,也不会导致严重的通货膨胀;对所谓“重复建设”也是这样,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重复建设或更确切地说是过度投资要有一个科学的分析,对那些市场性而不是行政性的重复建设或过度投资,应该更多地交由市场调节。因此新形势下宏观经济政策的思路,首先是保持高增长行业的健康发展,使之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龙头产业。其次是要留出足够的时间和空间让市场充分发挥作用,许多问题应由市场本身的发展来解决。第三是要改进政府的产业管制方式,该放手让企业和市场起作用的要放开,该由政府管理的则要坚决地管起来。第四是要加强政府在产业发展中的信息指导和服务,使之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宏观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关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与国有企业改革的问题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2004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要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逐步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有学者认为,之所以选择股份制作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是因为股份制企业的产权清晰,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的最本质特征,它的经营机制灵活,能建立较科学的领导体系和组织管理制度,调节好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关系,有极强的筹资能力,具有优化配置生产要素和资源的功能,并可通过“参与制”控制更多社会资本、实现企业集团化经营,它不但不会削弱而且还会增强公有制经济的基础。无论从其性质、特点还是作用的角度看,实行股份制都有利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实现和发展公有制的要求。
有学者认为,公有制自身的存在形式是一回事,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另一回事。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我国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还可有一些相互联合的衍生形式。而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有多种。两种公有制可以有各自的实现形式。如国有经济可以有租赁制、承包制、股份制等不同的实现形式。把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两种公有制的存在形式,看作只是计划经济下的传统定位,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站不住脚,也是偏离宪法的论断。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私有还是公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并没有否定或“突破”十五大报告关于股份制属性的论断。提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并没有重新界定股份制的属性。
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问题、核心问题。2004年国企改革继续沿着全面建立和规范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发展。对改革改制中出现的一个新现象即管理层收购(MBO)问题,引起了经济学界的热烈争论,有人认为一些国有企业的改制特别是管理层收购的方式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另一派意见则认为国企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成绩是主要的,不能简单地说国企改革或管理层收购必然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目前理论研究和争论还在进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已暂停了国有企业的管理层收购。
五、关于“三农”问题
农村、农业、农民这“三农”问题是中国经济进一步增长的瓶颈,也是近一段改革的核心。农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目前学术界集中关注农村土地问题的两个现象:一是土地抛荒、农民厌耕;二是“圈地运动”导致的农民土地权益受到侵害。要解决这两个问题,就要在农村土地制度上寻求突破和创新。大多数学者主张加强土地的流转,从而促进土地资本化。但提高土地流转性的一个根本性问题是土地的产权问题,产权不明确就难以实现真正有效的土地流转。原来的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制度安排中,土地产权期限的不确定及地块的不断调整都为土地的流转造成一些困境。因此一方面要赋予农民较长期的承包权,另一方面又要促进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另一些学者主张彻底改变土地所有制,重建农地自耕农所有制或是土地私有化。反对者则认为,这样的改变会导致土地兼并、激化社会矛盾,以为在土地私有制下通过市场机制的调节就会达到土地的合理配置是一个误区。还有学者认为,分解土地产权,实现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民土地承包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三权分离,是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突破口,实行永佃制,使农民享有田面权是改革的一个方向。
关于农业产业结构的转换途径的探讨,主要集中在农业产业化问题上。有学者认为,农业产业化模式主要有三类:合同组织模式、合作组织模式和企业组织模式。其中合同组织模式是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的主要模式,其基本特征是企业+农户。但目前这方面大面积大规模成功的事例还不多。至于企业组织模式则是更高发展阶段上是一种方式,我国目前还没有到大力推广这种形式的阶段。因此更多的应是发展各种形式行之有效的合作组织。除了农业产业化之外,农村经济结构转化的方向是发展第二三产业,使相当一部分农业人口转化为非农业人口,从而实现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现代化。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是农民增收问题,这也是近年来党中央最重视的农村问题。目前我国总体经济发展态势很好,增长较快,但农民的收入增长却相对缓慢,农民收入问题越来越成为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桎梏。学者们提出了许多积极的政策性建议来增加农民收入,例如费改税,提高农产品价格,增加农村财政收入,农民市民化,农业产业化等。国家也出台了许多减轻农民负担的举措,如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农业税等。但总体上看农民收入的提高还是比较缓慢,与此相关的是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三农问题的解决就没有根本的保障。我国亟须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合作医疗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一系列适合国情国力的农村保障制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必须有相应的资金支持,由于国家财力有限,目前来看,主要承担农民保障功能的还是土地经营,因此必须强调维护土地的稳定性。
对于三农问题上的制度建设与改革创新,大多数学者认为还应遵循渐进式改革的路径与方式,但也要看到国际国内的严峻形势,加快探索的步伐。政府在其中应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承担起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等一系列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尽的职能,做好相关的支持、引导、规范和管理工作。
六、关于循环经济的问题
概括地说,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
对于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有学者指出,发展循环经济是缓解资源约束矛盾的根本出路;是从根本上减少环境污染的有效途径;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是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的迫切需要;是以人为本、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本质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发展循环经济主要应抓好五个环节:在资源开采环节要大力提高资源综合开发和回收利用率;在资源消耗环节要大力提高资源利用率;在废弃物产生环节要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在再生资源产生环节要大力回收和循环利用各种废旧资源;在社会消费环节要大力提倡绿色消费。发展循环经济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资源利用方式为核心,以提高资源生产率和降低废弃物排放为目标,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动员各方面力量,积极加以推进。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各种国民经济计划规划的指导思想,加快发展低耗能、低排放的第三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严格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和浪费资源的产业。要以循环经济理念指导区域发展、产业转型和老工业基地改造。要研究建立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并要加大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
七、关于收入分配的问题
在收入分配理论研究方面,有学者认为,我国目前还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但在实施中一定要注意不能忽视公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实施已经使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行业先富了起来,但收入差距扩大也是不争的事实,如果忽视兼顾公平而导致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势必会影响到效率的持续提高,并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一般地说要在初次分配中注重效率,再分配中注重公平,但初次分配中也要重视公平问题,主要是机会均等的公平。政府在分配中的作用不仅包括再分配中的调节,而且要在初次分配中也发挥应有的作用,初次分配中造成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情况有三种:一是有利于提高效率的合理合法所得造成的收入差距,它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应该加以肯定;二是合法但不合理收入所造成的差距,这是改革要付出的代价,却造成了事实上分配起点和过程的不公,政府对之要进行某种调节;三是不合法收入造成的过大差距,这是必须加以管理、调节乃至限制、取缔的,政府在这些方面就要起作用。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地区间收入差距的扩大,政府也有责任加以调节。
我国城乡收入差距问题也是理论界关注的热点,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城乡收入差距仅在80年代初有一度缩小的趋势,到80年代中后期和90年代则呈扩大趋势,近年仍在逐年扩大,2003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3.24∶1,若考虑到其他一些实际因素则城乡收入差距实际达到6∶1,对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有学者认为,其基本因素是比较生产力的差别;工业化进程中的剪刀差则是这种差距形成的历史因素;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体制和二元户籍制度则是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体制性原因;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收入增长过于缓慢则是这种差距扩大的现实因素。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主要对策应是: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建立保证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促进城乡居民劳动就业的平等,发挥政府在分配方面的功能,建立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体系。
八、关于就业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就业形势一直是比较严峻的,有城市工人的下岗再就业问题、新增劳动力就业问题、扩大招生规模后毕业大学生的就业问题、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等。国家对此采取了积极的、多方面的措施。首先是发展经济、调整结构、积极创造就业岗位,通过发展经济来扩大就业是我国的一贯方针,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经济的持续增长也为增加就业岗位创造了很多条件,同时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扩大就业容量,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拓宽就业渠道,发展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增加就业途径。其次是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第三是积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实行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植政策,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和再就业援助政策,鼓励国有企业安置分流富余人员,加强再就业服务。第四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加强社会保障服务。建立新型劳动关系调整机制,保障劳动者就业权利。
研究者指出,提高劳动者素质是解决就业问题的关键,为此要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教育事业,包括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和各种类型的成人教育。建立职业培训体系,加强就业前培训、劳动者技能培训和再就业培训,利用远程培训等新的教育形式灵活多样地进行职业培训。并应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技能竞赛和技术能手表彰活动。
对于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应着重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地流动和就业,并有切实做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此外,对妇女、青年和残疾人就业也必须予以充分的关注,保障他们的劳动权利、平等就业的权利等各项合理合法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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