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信仰的特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特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道德信仰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一是对某种道德价值体系及其价值理想目标的构建和信服,二是人们信服这种道德价值体系及其价值理想目标的依据或理由。换言之,道德信仰体现着道德理想及其价值依据,进一步表现为“我应具有什么样的道德理想(或道德境界、道德理想人格)”和“我为什么要具有这样的道德理想(或道德境界、道德理想人格)”两个道德基本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讲,道德信仰的信仰性质更突出地表现在对道德的价值基础的认肯和确信上,它以道德人格的超越赋予人自我内在超越的形而上意义,以人格的超越来证明或显示人性的神圣和尊严,显示人的自由和价值。所以,道德信仰是信仰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自己的特殊性质。
一、道德信仰具有广泛渗透性
道德信仰的广泛渗透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存在时间上的无时不有,二是存在空间上的无处不在。这是道德的特点在道德信仰上的反映或表现。
道德在其存在时间上的特点较易理解且早已为人熟知,这便是它与人类共存亡或者说具有存在的永恒性。只要存在人类生活,存在人们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人们对这些关系的认识和价值态度,就会存在道德,也就必然存在道德理想目标以及对此的信仰,即存在道德信仰。在政治、法律、宗教等尚未产生之前,道德就以禁忌、风俗、习惯等方式存在了。“道德信仰是一种古老的信仰,而且可以说是比其他形式的信仰更为古老的信仰。在没有阶级和政治以前,道德就调节着社会生活,作为一种内在的信仰和外在的规范起着作用。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道德信仰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但它一直存在着并起着重要的作用。即使到了遥远的将来,道德信仰也将继续存在,并以更为纯粹的形式发挥着更为重要、更为直接的作用。即使别的信仰形式如政治信仰不存在了,甚至宗教信仰也不存在了,道德信仰也还将继续存在下去。到那时人类信仰的自觉的性质将得到更完全的体现”[1]。
道德信仰在空间上的广泛渗透性来自道德存在空间的广泛渗透性。无论从社会的角度还是从个体的角度考察,道德几乎无处不在,它渗透到社会关系的各个角落和每个有理智的个人的内心深处,以至于我们很难为道德界定出一个单独存在的领域。苏联著名伦理学家季塔连科在其主编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中说:“道德的特点是:它并不像科学、政治等那样,局限于某个明确规定和人类活动范围(例如,科学局限于认识领域,政治局限于阶级关系和国家关系的领域)。道德具有渗透一切的能力,它在各个领域:生产、日常生活、家庭,以及空间时间,调节着人们之间的各种关系。”[2]无论人们的社会公共生活、职业活动和婚姻家庭生活领域,还是人们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乃至宗教活动等领域,无不渗透着道德。就社会而言,道德除了通过社会的道德规范体系表现出来之外,也可以通过政治规范、法律规范、各种奖惩措施以及禁令、条例、公约、守则等方式表现出来,还可以通过风俗、习惯、礼仪、巫术、迷信、原始禁忌、图腾崇拜等方式表现出来。就个体道德而言,道德既存在于人的认知方式、情感体验、意志决定中,也存在于人的存在方式和生活方式的选择中。个体道德作为主体对主客观之间价值关系的理解和把握,内含着人对外在环境和人自身的本质规定的理解。因而,任何自觉的系统的道德观都带有人生观、社会历史观和世界观的性质和意义,任何系统的人生观、社会历史观和世界观都包含着人的道德观。这种自觉的系统的道德观已经包含有道德信仰的因素。因此,人的道德观一旦形成,就会像一只无形的手,默默地将人的具体行为拉入符合自己要求的轨道。人们之间的道德交往是一种深层的价值观和情感的交往。如果说政治、法律将人的行为控制在自己许可的范围内即可,那么道德则要深入到人的内心深处的动机王国中考察和评判,道德信仰时刻控制着人的行为和人格。在那些政治、法律等强制力量触及不到的领域和地方,道德及其信仰却在时刻监控着人的意识和行为。
历史上,没有一个国家政权在选择和设制其基本制度和具体的治国理民策略时,不渗透着其道德因素的考虑,很难想象一个阶级、政党或社会,会按照自己道德价值观所排斥的价值取向去选择和建构自己的制度和社会秩序。史实证明,那些失去道德感召力支持的政治法律秩序是不会长久的,政治法律制度不仅需要从道德那里获得论证和支持,而且其功能就在于促进和保障道德所倡导的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稳定。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如何,总会通过道德状况表现出来,道德是社会状况的晴雨表。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变革,总是以道德价值观的变革为先导。所以,道德革命是社会革命的先行者,也是衡量社会革命是否彻底的尺度之一。
同样,从个人角度讲,一个有理智的个人,在接纳外来的和形成自己的政治信条、社会理想甚至宗教信仰时,都会内含着对道德理想目标的思考和选择。道德及其信仰既是社会接纳个体的尺度,也是个体趋同于社会和悦纳自己的尺度。
宗教哲学家也很重视道德及其信仰的广泛渗透,如现代神学泰斗、新正统基督教派的开创者卡尔·巴特就曾强调道德及其信仰的广泛渗透性,他认为,道德表现为善恶问题,所关注的是“我应当做什么”,“而这个‘什么’本身就渗透并渗入所有地方,冲击着我们昨天曾经做过的和我们明天将要做的一切事情。它权衡着一切,不断将我们多方面的活动分成善的和恶的”[3]。
二、道德信仰具有高度自觉性
与政治信仰、法律信仰、理想社会信仰、宗教信仰等信仰形式相比较,道德信仰具有更高的主体自觉性。“道德信仰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它靠自觉,不诉诸强制”[1]。如果说政治信仰、法律信仰、理想社会信仰主要是关于“应该有什么样的社会制度”、“应该有什么样的社会秩序”、“应该有什么样的社会关系”等价值理想的信仰,那么,道德信仰则主要是关于“应该怎样行动”、“应该做个什么样的人”或者“怎么样做才是真正的人”等价值理想的信仰。因此,从信仰对象上看,政治信仰、法律信仰、理想社会信仰都具有外在性,它们不只是个人的事,没有道德信仰、人生信仰与自己那么近、那么直接、那么不可缺少。所以即使那些不关心政治、不关心社会理想的人,对自己的人生价值、生活意义、人际关系、荣誉、尊严等也都表现出高度的关切。从信仰主体上看,其他信仰往往来自外在的灌输,来自某个“主义”或某个学说,而道德信仰尽管也离不开教育、熏陶,但它终究要与个体的主体自觉相一致,与从自己个体的生活阅历自觉形成的价值观念相一致,才能转化为个体的内心信念。如果不把处理外在各种关系的价值态度转化为对自己人生价值、人生意义、人生道路等内在问题或内在方面的理解和把握,就不会形成自己的道德信仰。
道德及其信仰的形成带有更大的自发性、自主性、自觉性。如果说,社会的政治规范、法律规范的产生皆需以阶级、国家政权的存在为前提,是国家政权予以确立或认可的产物;宗教的产生需以理论化、系统化的教义、教规和教阶制度等为基本条件;那么,道德及其信仰则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直接地自发地形成的。在阶级、国家、抽象的理论尚未产生之前,人们便从生产、生活的实践及对各种利害关系的体验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关于“利”与“害”、“好”与“坏”、“应该”与“不应该”的认识,进而把“有利的”、“好的”、“应该的”作为道德规范确立下来,而把那些“有害的”、“坏的”、“不应该的”作为恶来加以否定和排斥,从而逐渐形成了人类早期的道德规范和道德信仰。
在人们的现实生活中,道德规范的来源主要有四个方面: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圣贤和思想家渲染的;宗教倡导的;个体自发形成的。前三种规范不论哪一种,如果得不到个体的认肯,就不会真正成为人们实际奉行的行为准则。历史上之所以经常出现社会道德要求与人们的道德实践相脱离甚至相背离的现象,其重要原因就在这里。无论外在的道德宣传和道德教育如何影响人们道德信仰的形成,个体的道德信仰的形成归根到底是主体自觉的结果。强制的或因诱导而发生的行为可以合乎政治的、法律的规范,也可以合乎当时道德的规范,但不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因此,它可能存在一段时间后便逐步消亡。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必须是出于自觉的道德心而做的。所以,道德及其信仰在本质上是自律,是一种自我规定、自我约束、自我超越和人格升华。用康德的话说,道德是人的自我立法,道德信仰就是对人的自我立法的敬重。康德区分了合乎道德的行为(或合乎职责的行为、合乎义务的行为)与本于道德心的行为(或本于职责的行为、出于义务感的行为)。一个行为若出自爱好或出自对行为目的的关心,即使它与道德义务或职责相吻合,也仅具有合法性,而不具有道德性,因而没有道德价值。判断一个行为有无道德价值,就要看它是不是出于义务心而实行的;而判断它是不是出于义务心而实行,就要看它是不是基于对道德律的敬重而做的,或者说是不是出于对道德律的信仰而做的。康德的观点虽然有割裂行为的动机与效果的片面性,却突出了道德行为价值的特殊性,与法律行为、政治行为相比,道德行为的价值更注重内在动机。
有人认为宗教信仰具有更大的主体自觉性,那些真正的宗教信徒不惜为神(上帝、真主、佛陀、上天等)奉献一切,他们把自己的全身心都托付给了神。其实,这恰恰说明了宗教使人的本质异化了,恰恰表明人的主体性的丧失:人的一切以神的意志为转移,人所去完成的只是神的使命。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在评价费尔巴哈对宗教的批判时指出:“宗教是那些还没有获得自己或者再度丧失了自己的人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感觉。”[4]宗教是对世界虚幻的反映,是人类精神的迷误,而不是人的自我意识的升华。宗教对人类行为的引导,离不开“天堂”、“地狱”、“善恶报应”等外在的恐吓和诱惑,因而具有蒙昧性、非理性、外在性。而道德信仰则与此不同,它是人的主体性的高度自觉,是人对自己存在的本质、价值和使命的确认。
三、道德信仰具有形上性
“形而上者谓之道”,故所谓形而上学就是指要超越经验的现象去寻找存在的本质的“道”理,寻找存在的普遍特性和世界的终极实在。“在给形上学下定义时,‘存在的普遍特征’、‘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的普遍规律’、‘终极的实在’、‘最根本的存在’、‘最终本体’在内容上指的是同样的东西,只不过在提出问题的角度上有所不同而已”[5]。
道德信仰具有形而上学性质,就是指道德信仰是道德的形而上学基础,突出地表现在它不仅体现着道德的最高目标和最高境界,而且是道德形成的精神基础。道德信仰不仅是关于“应该有什么样的道德理想”的信仰,而且是关于“为什么要有这样的道德理想”的信仰。它不仅是对最高道德价值目标的设定,而且是人类对自身的起源、本性、最高追求和生命归宿等问题的反思、承诺和确认。
在道德信仰中寄托着人的精神上的最高眷注和关怀,这种关怀就是一种人们常说的“终极关怀”,是一种无限性的关怀。在道德信仰的终极关怀中,倾注着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奉献精神乃至献身精神,将有限的个体存在寄托于无限性的价值上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价值、完成自己的人生使命。“为理想、为祖国、为人性的善而生活的人,生命具有广阔的意义”,“生活在完全的善中就是在无限中证悟了人生”[6]。道德决不仅仅是一些规范,它体现着人的存在本身,要在人与人的人格关系上实现人的本质。道德是终极严肃的,它要求实现人的本质所是,而实现人的本质所是正是终极关怀的内容。道德就是终极关怀在人与人的伦理关系中的展开。
道德信仰的形而上学性质在康德的哲学体系中表现得尤为充分。康德反对在他之前的以笛卡尔、莱布尼兹、沃尔夫等人为代表的传统形而上学,认为他们都是“独断论”。康德认为他的批判哲学体系的任务,就是通过对理性自身能力的批判考察,建立一个不同于“独断论”的新形而上学,这种形而上学就是通过道德信仰而建立起来的道德形而上学。“在康德看来,放弃对形而上学对象的理论认识,采取一种合理的道德信仰,一个对我们来说惟一可能、惟一可以满足我们要求的(也许比知识本身更为有益的)道德信仰,乃是形而上学的惟一出路,而且这条道路与以往形而上学所走过的道路相比亦真正是一条给人以无限希望的光明大道”[7]。
上帝存在、意志自由和灵魂不灭这三个形而上学问题,在“独断论”形而上学中,被当作认识的对象、当作实体对待。康德认为这是绝对错误的,上帝存在、意志自由和灵魂不灭根本不是认识的对象,它们只能作为实践理性的“公设”才能存在,才具有意义,也就是说,它们只有在道德信仰上才具有意义。反过来说,只有道德信仰才使真正的形而上学成为可能。可见,道德信仰的形而上学性质非常明显,不容否认。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的“先验方法论”之第二章第二节“视为纯粹理性终极目的之决定根据之最高善理念”中指出,实践理性的最高理想是“至善”,它是道德与幸福的统一。但在现实世界或现象界,这个统一即“至善”是难以实现的,它只是一种理想、一种信仰,更确切地说,是一种道德信仰。在康德的晚期作品《逻辑学讲义》中,康德又明确指出:“理性信仰仅仅在主观的、但却是绝对必然的实践意图上,是理性的一种前提。遵循道德法则的意念,引向可由纯粹理性规定的意愿的客体。所以,这种客体的可行性以及原因的现实性假定,是一种道德信仰,或一种自由的、在完成其目的的道德意图中必然的认以为真。”[8]
在康德哲学体系中存在的一系列对立,如现象与自在之物的对立、必然与自由的对立、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对立,都表现为知识与信仰的对立。“康德之所以提出限制知识为信仰留地盘,其目的是为了证明实践理性所把握的东西要比理论理性所把握的东西要高,信仰比知识高,本体比现象高,自由比必然高。在康德看来,光有理论理性,光有现象,光有知识,光有必然,不能满足人的理性的要求,只有通过实践理性,通过信仰,把握了自由的主体,才能满足人的理性的最高要求。康德的三大批判哲学主要就是要说明这个问题”[9]。康德所说的信仰,主要的、最高的是指道德信仰。康德认为,作为道德的主体的人能把握整体、本体,人作为道德行为者的自我,高于现象界,是自由的存在者,是人的主体性的最高体现。
四、道德信仰具有价值整合性
道德信仰的价值整合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个体身上,它表现为一个完整的道德人格,是对人在道德上的各种主观因素的整合;另一方面,在群体和社会中,共同的道德信仰可以作为巨大的凝聚力或内聚力,把群体和社会成员团结在为共同理想的奋斗中。
一种道德信仰的确立,代表着一个道德价值体系的形成,道德信仰为人们提供一个关于人生行为善恶的最高标准,为道德价值体系提供方向和依据。同时,一种道德信仰的确立,又是对人们的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人格、道德观念、道德动机的整合,从而将人们关于道德的零散的信念和价值观念统一起来,形成一个高低有序的道德价值观系统,成为规范一个人人生活动和行为选择的基本框架。整合一旦完成,作为一个价值系统整体,道德信仰又对道德生活的各个方面起着重要的定向和牵制作用。有了道德信仰,人们才不会在不同的道德价值体系中不知所措、不知何去何从。
在社会现实生活中,一个人往往形成或接受很多自发的价值观念和信念,它们之间有可能不一致,甚至发生冲突,让人无所适从,这就需要道德信仰对此进行整合。这些冲突既包括善与恶、是与非的冲突,也包括善与善、是与是的冲突,比如孔子曾经举的例子:在“忠”与“孝”两种善之间发生的冲突。其实,善与善、是与是的冲突经常发生,关于这方面最常见的例子是道德与幸福、义与利、他人的幸福与自己的幸福、精神需求与物质需求等之间的冲突。在这些冲突中,很难说哪个绝对优先或无条件优先,更不能把它们绝对分离并对立起来。从人类发展的历史中看,无论把这些相互矛盾的善与善中的哪一个作为绝对优先,其做法所产生的后果都是不理想的,甚至是相当残酷的。道德实践表明,在善与恶、是与非的冲突中判别和选择并不难,难的是在善与善、是与是的冲突中作判别和选择。“不是我不明白,这世界变化快”。在中国,这些年来,中西文化之间、传统道德与现代文明之间碰撞激烈,传统道德体系受到猛烈冲击,新的道德规范体系尚未形成,道德领域出现了可怕的“价值真空”,人们在处理诸多社会关系时的行为选择中无所适从,不知怎么做才真正符合道德的要求,这就是道德的“失范”、“无序”状态。比如,传统道德认为人们做善事不应该接受别人的报答,否则就会降低乃至抵消行为的道德价值,而现今社会上出现了很多“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惨例,那么,救人者应该不应该、有没有权利要求被救者补偿呢?人们仍处在两难境地。如果没有道德信仰来整合这些相互冲突的道德价值观念,人们的道德生活就会经常陷入这样的困境。而且,在缺乏道德信仰的人那里,还会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由于他们没有统一的道德人格,没有远大的道德理想,他们往往失落在肉体对外在喧嚣世界的依赖中,而放弃了做人的道德责任和使命。比如,以往人们见了坏人坏事勇于谴责、敢于斗争,而现在不少人见了不道德的人或事,只要与己无关便置若罔闻,避而远之。对那些以不正当手段暴富者,不是谴责和鄙视,而是羡慕乃至效法之。这些都是缺乏道德信仰的具体表现。
道德信仰的价值整合性在群体和社会中突出地表现在,有了共同的道德信仰,就具有了共同的道德理想,就有了共同的价值目标和共同的善恶评价标准,就可以使人们在行动上向着共同的善的方向努力奋斗,对共认的恶作斗争。共同的道德信仰把大家团结起来为共同的理想而奋斗。道德信仰是一种精神纽带,是一种深层次的精神、文化上的凝聚力。在这个意义上,它作为人们的社会理想信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团体、一个阶级或阶层、一个社会或国家的成员团结起来的精神基础、精神动力。邓小平同志曾明确指出:“根据我长期从事政治和军事活动的经验,我认为,最重要的是人的团结,要团结就要有共同的理想和坚定的信念。我们过去几十年艰苦奋斗,就是靠用坚定的信念把人民团结起来,为人民自己的利益而奋斗。没有这样的信念,就没有凝聚力,没有这样的信念,就没有一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