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规律与经济特区改革的逻辑_市场经济论文

市场经济规律与经济特区改革的逻辑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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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南特区经济改革与发展的近六年中,有一些数据和事件引人深思:建省办经济特区前的1987年,海南行政区的财政收入仅为2.95亿元,而1993年海南省的财政收入达29亿元,相当于1987年的10倍;六年间财政收入的平均增长率达46.7%。六年来,海南省的各级政府和广大民众克服了1988年严重的旱灾和蝗灾,经受了1989年后的经济大萧条和连续四次强台风的袭击;经历了1989至1991年全国经济治理整顿和1993年下半年开始的中央宏观调控措施必然给海南带来的经济紧缩,可是海南特区生机勃勃,市场机制愈来愈强大地发挥作用,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因此,探索市场经济规律在特区作用的条件,深入研究市场经济规律与特区改革的逻辑一致性,从决策和操作的角度适时出台和推进一系列改革,应当成为领导工作的主题。

一、价值规律的自动调节与政府职能转化

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方式,其实质在于它是社会经济的一个自组织系统。当这一系统发育到足以对整个社会经济发挥基本的组织、协调作用,从而一切经济资源的配置主要通过市场过程来进行的时候,这种经济才能称为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愈发展,价值规律愈能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从而市场经济的组织能力与组织效率也随之不断提高。因此,衡量社会经济成熟、发达程度或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就在于这个社会经济内部由一整套组织工具、技术及其作用机制构成的自我组织与协调系统的发育程度。

现代市场经济都是有政府宏观调控的,因为有效的政府调控正是市场经济本身充分发展的结果。一方面,市场经济促成了生产的高度社会化,从而提出了更高的协调要求;另一方面,市场组织方式的发展又为政府实施这种协调提供了一系列有效的组织工具和技术,使现代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成为可能。

海南岛地处南中国海,其地理位置之偏僻加上建省前行政体制之约束,使其从计划经济体制得益甚少;而海南岛与东南亚各国相邻,加之移居海外的200多万琼籍华人与岛上民众之天然往来,使海南的民众对市场经济体制并不陌生,对价值规律的调节具有自然的理解和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这些因素均有利于海南特区市场机制的迅速发育,有利于海南省政府在全国率先推出和成功地实施一系列价格改革:

1989年实施压缩居民部分平价粮食改革;

1990年实施粮食购销同价改革并同时取消生产资料的价格管制;

1993年粮食价格全部由市场调节,粮食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至此,海南岛的商品价格完全由市场调节,财政相应取消价格补贴职能:取消对各种商品流通环节的价格补贴;取消对国营企业生产环节的补贴;从而为价值规律的充分作用创造了条件。价值规律的自动调节作用,有效地解决了海南市场的开放与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信息问题。在足够的竞争条件下,市场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它自动、灵敏地反映各种经济资源的相对稀缺程度,为各个市场活动主体提供选择的条件。政府的职能在于制定规则并依据规则维持市场的秩序,而不再以“调节”为由对市场直接干预。

二、竞争规律与自主化改革

市场是各经济活动主体之间交换关系的总和,以各市场主体的自主活动为前提。这种自主性首先表现为个人或企业的经济利益的独立性;其次又表现为他们为最大限度地谋取自身利益而独立作出生产、经营决策,独立从事市场活动的自由;最后还表现为他们对自己的市场活动的后果负责。显然,竞争规律迫使各市场主体在机遇与风险中独立决策、自负盈亏、互相竞争、优胜劣汰,从而不断提高掌握自身命运、对自己的未来自行负责的自主活动能力。不言而喻,在竞争规律的作用下,一切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应当是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以法律为基础,肯定了各市场主体的自主与平等。遵循竞争规律,海南省政府及其财税部门为发展公平的市场环境,保护各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率先在全国推进了法制化改革:

1988年,海南一建省就取消对岛内产品的各项保护政策,宣布“面向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创汇,朝着参加国际经济大循环的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外向型经济”,并“鼓励内地的公司、企业到海南投资举办企业,开发岛内资源,发展生产,扩大出口”;

同年,颁布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办法》,充分体现了“公平、轻税、简便”的原则,取消了国营企业的税前承包和各项非规范的税收减免,为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开发建设海南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1993年,海南省政府按照宽审批、严管理的原则颁布实施了《海南省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在全国率先废除了企业注册登记之前的各项烦琐的行政审批程序,大大简化了申办企业的手续,放宽了经营范围,方便了境内外投资者;

同年,财税部门在税源最集中的海口市取消了税务专管员管户制度,参照国际惯例推行了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办税、电脑照章计税、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现代税收征管改革,为深化税收改革作了有益的尝试;

同年,海南省政府还对一批工业企业取消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厂长)负责制;对省商贸系统所属企业的经理(厂长)实行公开聘任制;加强了海南总商会的组织建设,每个企业不分所有制类别都可以申请参加,真正成为企业家自治的群众团体,为保护企业利益、增强企业之间的联系和自律创造了条件。

市场环境的公平化和规则化迅速强化着竞争规律的作用,这种作用增强了各市场主体的自主性,成为激励海南市场经济的恒久动力,使各类市场主体在全国经济的涨落中顽强地保持旺盛的生机和活力。

三、资本利用效率规律与产权交易

市场主体受资本利用效率规律的驱动而不断追求收益的最大化,这种行为系列构成一种不断创新、全面开放的过程,它必然导致生产和资本的社会化、导致经济结构的变革和优化。

一般来说,促进和实现这一过程的方式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方式是在过度国有化的基础上,实行由国家控制一切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方式简单地把资本利用效率规律的作用实现为“集中力量办大事”,即凭借政权的力量大规模推行国有化,高度聚敛资金和资源,迅速建成一些装备现代化的大型乃至巨型的国家工厂,企图打破“常规”,创造现代化的捷径。事实上,这些“常规”正是社会经济机体自身的成长过程及其内在逻辑,背离这些“常规”往往使那些大工程、大项目成为外部楔入的东西,而不是社会的收入水平、需求结构发生变动的自然结果,因而注定缺乏结构基础和普遍的产业联系,也就不具有资本利用效率的意义和足够的经济发展意义,不能带动整体的经济发展。可以看到,在这种投资体制下,原则上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已被“条块”分割,任由行政机构在无财产责任可言的情况下实施行政性垄断,全民财产的所有权得不到规范的实现和充分的保障,事实上形成了国有制对公有制的侵犯。另一种方式是正视经济的社会化、现代化与其自组织系统之间的逻辑关系,丢掉在所有制关系上对政权力量和高度集中效率的幻想,培育和扩展产权交易市场,通过合法的交易程序,把大量无人负责和低效经营的国有财产让渡给受资本利用效率规律充分作用的各类市场主体去管理和经营,从而在新增资本极其有限的条件下释放巨额存量资本的能量。海南省正是在这一深层次改革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海南建省后,政府鼓励内外投资者承包经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企业,对招标拍卖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企业投标,向实行股份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企业参股;

至1993年,海南省政府已批准实行股份制改组和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125个,并允许境外投资者参股或控股;

同年,省政府为了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业主进行了规范化股份制改组,并实行综合补偿的优惠政策,不是运用政权的力量,而是遵循资本利用效率规律对产业投资进行了强有力的引导,大大加快了能源、交通、通讯、水利等重点工程的建设速度;

同年,省政府还开展了企业法人互相持股的试点工作,在实质上推进了产权交易的改革;

无论在海口市,还是在民族贫困地区,市县政府摒弃了“不能出卖老祖宗财产”的陈腐观念,成功地进行了对内外投资者出售国营工厂、国营宾馆产权的改革尝试。产权转让以后,工厂从停产到产品全部出口,宾馆的经营管理面貌一新,资本收益率、偿债率和职工收入水平显著提高。

实践表明,全力培育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推行股份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为主的现代资本的组织与运作方式,从而改革所有制结构、提高资本利用效率,从根本上增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现代文明进程的内在逻辑,因而是不可抗拒的。

四、有计划发展规律及其负面影响的校正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出于对我国历史上多次全局性的经济危机的痛苦回忆,不少的人否认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是个客观观律。他们认为,计划是人制订出来的,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因此不能把有计划发展称为经济规律。

事实上,经济规律是指经济现象之间普遍的、必然的内在联系,是客观存在、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但是,一定的经济规律只在一定的条件下和范围内发生作用,因而具有历史暂时性和范围的局限性。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规律起作用的条件,并不一定要以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前提,在任何存在着社会化大生产、从而存在着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客观需要的地方,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规律都是要起作用的。问题在于,有计划发展规律作用的条件、作用的范围、作用的手段是受到诸种客观因素限定的。超出客观的界限,滥用有计划发展规律,则后果极其严重。例如,我国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否定了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把有计划发展规律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特有的规律,不顾低下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小农经济基础,把盲目的行政指令加上落后的计划手段作为有计划发展规律的实现形式,长期控制着整个社会生产和经济发展,多次造成全局性的经济危机和全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而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根据完全自由经济条件下发生经济危机和经济大萧条的教训,通过财政渠道集中了一部分国民生产总值,在继续维护高效的市场经济基础的前提下,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对市场运行进行了有限度的国家干预,包括颁布实施有关的法律、调节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但并不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的自主活动,只是实现宏观信号与市场主体利益动力的内在统一,引导市场主体的行为,使宏观调节建立在高效、反应灵敏的微观基础之上。这种“国家干预”或“计划调节”的效果是显著的,使市场经济国家避免了经济危机的严重打击而长期保持基本稳定并且高效率地发展。反思这一点,有助于在市场经济规律已经发生较强作用的情况下,重新认识有计划发展规律作用的条件,限制其作用范围,改革其作用的基础,摒弃落后的计划调节手段,从而适时消除其负面影响,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这一点对于经济特区尤为重要。经济特区是我国为实行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所进行的一种历史性与地域性相结合的尝试。海南作为全国最大的经济特区,中央政府早在1988年就批准海南“实行比现行经济特区更加灵活的政策”,“海南省的改革可以有更大的灵活性,要在国家宏观计划指导下,建立有利于商品经济发展、主要是市场调节的新体制框架”。为了保证海南特区的改革与发展顺利进行,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授予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立法权。据此,海南省人代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经过广泛调查、认真研究、多方论证,提出了“从海南经济特区的实际出发,用足用活中央给予海南的优惠政策,以经济立法为重点,加快立法步伐,逐步建立具有海南经济特区特色的法律体系”的地方立法指导思想,并制定了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陆续颁布施行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填补了海南地方立法的空白,有效地抵御了滥用计划规律所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对吸引外资、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巩固和发展改革开放与开发建设的成果提供了法律保障。

五、改革逻辑与“特区人”

经济特区作为我国经济体制和经济改革的一种特殊,受到经济规律体系的作用而常常发生正面和负面的种种效应:由于市场经济规律作用的条件更成熟、范围更宽广、基础更有效,所以,海南特区市场机制的运行较之内地各省更加富有生机,其基本特点是市场主体的行为是自愿而不是强制,是诉诸契约而不是诉诸权力。在经济关联中全面确立市场各主体的自主、平等。然而,也由于这种特殊,特区的政策又常常不得不与计划规律作用更强的中央各部门的政策发生“撞车”,因而政府需要进行大量的上下协调或衔接的工作,否则,特区的“特”将由于“全国统一政策”而逐渐消失。在特区内部,为了顺应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政府迫切需要改革某些职能和某些系统,例如大量取消政府部门的审批职能,增加依法监督管理的职能;大量减少政府部门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职能,增加政府部门管理和监督社会中介机构、由社会中介机构依法监督和服务于市场主体的职能;大量削减政府机构和政府人员,增加人机对话、人机管理系统。为了实现这些转变,海南省在全国超前推进了有关的改革:

1993年,推进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把行政事业人员正式纳入社会保障,扩大了社会保险的覆盖面;

同年,在省直机关和部分市县加快推进“以售为主”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1994年,将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不断提高政府运用法规、政策等间接调控手段管理经济的能力和水平,把行政手段限制在确实必要的范围之内。与此相适应,加快推行公务员制度,促使一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走向社会;

将在全省推行现代税收征管制度,创办海南电子化征税服务中心,一套人机管理系统,中央、省、市三家税务行政机关共用;

本着与分税制相衔接的思路和精简机构人员、从严控制政府经常预算的原则,运用零基预算法、因素法以及财政模型和人机对话系统进一步调整省、市县的财政管理体制,理顺财政分配关系,并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管理。

在全国经济的涨落中,在机制的磨擦和转换中,在经济规律体系的正负作用影响下,特区经济系统的控制人员,包括战略家、战术家和系统操作人员,不妨统称为“特区人”,也艰难地进行着转换:

(一)转换观念。重新概括对外开放和经济改革实践中的大量个别现象,摒弃偶然的因素、非本质特性,构成反映现象、事务之本质的、主要的、决定性的联系或特性的崭新的概念。市场是社会分工体系的表现形式或实现形式,是人类在社会分工条件下最普遍、最一般的经济联系方式,这种联系方式具有至关重要的组织功能,它把供给与需求联系起来,把生产与消费联系起来。正是在这种广泛的市场交换过程中,社会经济资源被不断地组织起来,不断地配置到分别适合不同需要的各个具体生产过程中去,各种独立、分散的生产活动因此被组织成一个社会经济系统,整个社会的再生产过程也因此得以不断地循环。基于这种概括,原政府各部门所负有的具体分配各种资源的职能就应随着市场功能的健全而逐渐消亡。又如,企业既然是具有充分自主性的市场活动的主体,那么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的责任仅在于制定法律和规则,维持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既无责任“搞活”企业,也无权力直接干预企业。再如,在市场经济中,国有财产并非必须委托国有企业去经营,而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委托市场竞争中的强者去经营,即所谓“国有民营”,政府大可不必煞费苦心地组织一批“翻牌”公司去垄断经营,而国有企业也大可不必以经营国有财产为由要求政府给予特种优惠或补贴。“国有民营”和产权交易的改革必然导致市场各主体活动的公平化、政府职能的根本转变,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结构的革命性变革。

(二)追求综合配套改革的整体效益。在海南特区的改革实践中,把经济改革作为大系统研究并组织实施时,它显示了被简单分解和简单相加时所没有的奇异功能。“特区人”自觉地把各项经济改革加以配套、综合,并把改革中的经济系统视为运动中的具有高度主动性的系统,创造条件使之充分发挥自己控制、自己调节、自己发展的功能,这种功能既区别于一切违反规律的瞎指挥,也区别于取消控制、盲目屈从于规律的自发作用。如前所述的实践表明,正是这种综合改革功能的累积,克服了内地各省改革中难以逾越的障碍,使海南特区在经济改革中处于超前的地位,对海南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起着不可估量的激励作用。

(三)重视操作、反馈与控制。在经济改革的战略设定之后,“特区人”以务实的精神重视改革的操作及其过程控制。

操作的原则是:要求决策及操作系统的人员要明确、理解共同的目标,以避免内部冲突、模糊不清、变化无常和失去目标;要求决策及操作人员接受专门培训,丰富专门知识,把握改革中的各种矛盾及其相互联系,及时解决问题;要求充分协商、严格执行纪律;要求公开化、标准化的操作程序,以公平处理各项矛盾;要求可靠、及时、准确和持久的信息联系和反馈控制。

如果把经济改革的决策和操作视为一个可控制的系统,那么,正确控制的关键,一是观测器(如综合部门、统计部门或科研机构)要正确地反馈关于经济改革运行情况的信息;二是控制机构(如政府)对反馈信息有合理的对照标准,不是听到个别人的“群众反映”或利益阶层的“强烈要求”就盲目撤退;三是控制机构的正确决策。控制系统的正常运转取决于采用科学的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最大限度地搜集、传递、加工、变换信息。这里说的信息是指人们可以认识、可以理解、具有一定目的性的信息。经济信息是经济系统运动的形式之一,其客观性、物质性构成了经济系统可以认识和控制的基础。健全经济信息系统是改革战略成功实施的必要条件,这也是“特区人”坚韧不拔推进改革的操作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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