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艳军[1]2015年在《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允许用来抵制倾销的贸易救济措施,同时也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做法,该做法已经对我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从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商品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以来,我国逐渐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在WTO公布的反倾销报告中讲到:“中国依然处于被反倾销调查最频繁的对象地位”,“从中国出口的商品仍然遭受到最频繁的最终反倾销措施”。中国出口产品符合反倾销法上的倾销构成要件,是进口国对华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反倾销法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条约。WTO《反倾销协议》是反倾销法上非常重要的国际条约,在成员国内具有普遍效力。它规定反倾销措施仅适用于《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6条规定的情况。因此,关于倾销的构成要件,目前最常用的标准是GATT1994第6条的规定,即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进入另一国商业,如因此对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国内产业的新建,则构成倾销。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进行裁决时,会涉及正常价值的确定、正常贸易过程、损害的确定、同类产品、国内产业、因果关系等具体问题。对中国而言,因为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还会涉及替代国制度和单独税率等等。这些问题是研究我国应对反倾销之前首先要解决的。WTO允许其成员方采用反倾销的手段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因此反倾销法律已成为WTO成员方贸易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入世后,我国既是贸易大国,又是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反倾销是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主流之中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对华反倾销具有一定的必然性、长期性和复杂性,这种局面难以在短期内根本扭转,因此要认真对待,只有正视问题才能解决问题。我国应对反倾销过程中出现不少对我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例如替代国制度、倾销与损害之间一般因果关系、日落复审、单独税率、“双反调查”、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等等。这些问题一方面是因为WTO《反倾销协议》的模糊规定和缺漏,给了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是由于进口国违反WTO《反倾销协议》,滥用反倾销措施,导致我国出口产品没有倾销的认定为倾销,倾销幅度低的认定为倾销幅度高,给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造成极大的阻碍。反倾销不仅是国内问题,还是国际问题;不仅是贸易问题,还是经济问题、法律问题、政治问题、企业问题。因此反倾销的应对是一项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采取措施,从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叁个角度来应对。从国际层面上,我国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应对:如果其他成员国利用WTO《反倾销协议》的不合理和模糊规定之处,对我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我国可以提议修改WTO《反倾销协议》相关规定或者进行合理解释。如果其他成员国的反倾销措施不符WTO《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我国可以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若胜诉可以要求其按照WTO的裁决修改其反倾销法。对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作出的反倾销行政行为不服的,我国出口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进口国寻求司法救济。由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我国出口产品在反倾销调查中遭到歧视对待,我国政府可以通过多方交涉和谈判,争取合理对待,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从国内层面上,政府应对反倾销,主要从加强立法,争取市场经济国家的对待,加强政府机关在反倾销中的服务意识,推动产业转型等方面采取措施;行业协会应对反倾销,则是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建立应诉基金制度等等;企业应对反倾销,应该转化观念,改变低价出口的竞争战略,内部协调,改变出口低端无序的状态,积极应诉等等。应对反倾销是一项多方位的工程,仅靠任何一方是不行的,需要综合政府、企业、外贸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力量,各方面要通力合作并积极配合。2016年12月我国根据《入世议定书》将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进口国不能再采取替代国制度来计算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我国应对反倾销的问题会不会迎刃而解呢?情况不容乐观,因为西方发达国家不会轻易放弃反倾销这种对中国出口产品非常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不少国家已经开始对我国提出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的指控,这是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反应。同时,国外对我国规避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也增长很快,成为我国继反倾销之后面临的新一轮贸易壁垒,将进一步削弱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的能力。这些问题跟传统的反倾销比较起来,应对的难度更大,又具有现实紧迫性。面对反倾销的新发展,我国不能再沿用过去的解决办法,否则只会徒劳无功。我国应该从理论上阐述新型反倾销的缺陷,同时深刻理解国际条约中的相关条款,并加以运用,在实践中寻求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我国企业的正常出口保驾护航。
徐娴[2]2003年在《欧盟反倾销法与我国应对策略的研究》文中指出本文是一篇研究欧盟反倾销法的理论性论文,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欧盟对我国反倾销的现状及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第二部分是对倾销的经济利弊分析及对欧盟反倾销立法的考察;第叁部分是对欧盟反倾销法的不合理性研究;第四部分是对我国与欧盟反倾销的立法与实践的比较研究;第五部分是探讨中国对欧盟反倾销法的对策问题。 论文第一部分对欧盟反倾销法对中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和原因进行了考察。其中,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的增多,使我国某些出口额急剧下降,失去部分国外市场,出口利薄,某些新兴产业陷入困境,对某些国家的出口受到一定影响。其对华反倾销案件的特点主要是:反倾销措施日益增多,案件数量上升;涉及商品主要集中于劳动力密集型产品和原料、半成品;认定反倾销幅度和税率不断增高等。该部分还对欧盟对中国反倾销的原因进行了考察,其外因有政治原因和经济原因,政治原因以意识形态和国家政治关系为背景,经济原因以贸易摩擦为中心;其内因在于我国出口产品结构的改善,外贸管理方面的弊端,产业发展的非专业化对外贸的扭曲,对欧盟反倾销法的欠缺了解等。 论文第二部分对倾销进行了经济利弊分析,考察了欧盟反倾销法关于反倾销的规定。其中,作者对倾销的原因进行考察并进行利弊评析。作者认为,倾销并没有给进口国带来净损失,反倾销法的本身就是作为一种保护主义的措施出现的,而反倾销税则是当前一种主要的非关税壁垒。论文对欧盟反倾销法有关规定进行了考察,认真分析了欧盟反倾销法的主要特点,总结了欧盟反倾销法对我国的适用情况。 本文第叁部分作为法理性分析部分,分析了欧盟反倾销法的不合理性。作者认为欧盟反倾销法在理论上欠缺合理性,即欧盟在市场经济地位政策适用性上具有歧视性;欧盟对华反倾销新政策在本质上有消极性;欧委会在程序上限制审查市场经济地位的范围的不合理性;欧盟把审查市场经济地位与市场准入问题挂钩是不恰当的;根掘欧委会的规定,五条标准中只要有一条不符,欧委会就将否决市场经济地位,这也是不合适的。
曹艳[3]2004年在《欧盟反倾销法及对我国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欧盟是我国重要的贸易伙伴,经常往来在双边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据欧盟委员会统计局统计,1999年中欧双边贸易额达1154.3亿欧元。其中,中国对欧盟国家出口达814.45亿美元,从欧盟国家进口达339.84亿欧元。然而,欧盟也是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诉讼,到2003年底,欧盟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已有近百起,我国已成为欧盟反倾销措施的首要目标。 入世后,我国享受WTO各成员国对我国降低关税和其他非关税等各种待遇。这将大大促进我国外贸出口额,我国产品将大量进入欧盟市场,对欧盟相关产业形成更大冲击。显然这必将引起欧盟各国更多对华反倾销条件,使得国际对华反倾销浪潮越涌越高。所以,分析欧盟对华反倾销所依据的法律及我国采取的有效对策已迫在眉睫。本文着重探讨欧盟反倾销立法及对我国的影响,并提出相关的我国应对策略。
修辉[4]2006年在《我国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出口产品遭遇国外的反倾销已受到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国外针对中国的反倾销已成为我国外贸发展最主要的障碍。尤其引人注意的是,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对华提起反倾销案件数量超过了发达国家,我国面临着严峻的反倾销形势。本文在分析了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和特点及造成我国企业出口反倾销问题突出的原因的基础上,分析了美国、欧盟及印度、墨西哥、南非、巴西四个典型发展中国家的法律理论、法律制度,分别提出应对美国、欧盟及发展中国家反倾销的策略。
赵子瑞[5]2001年在《欧盟反倾销法的特点和应对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 律硕 士 UM)学位论文论文题目 欧盟反倾销法的特点和应对策略研究主题词 欧盟 反倾销法 特点 应对策略 研究生姓名 赵于瑞
彭楠[6]2012年在《欧盟对中国反倾销法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对外出口持续顺差,外贸增长十分迅速。由于中国的产品拥有劳动力和原材料的比较优势,成本较低,在竞争中具有明显优势。但中国产品也因此遭受众多国家的反倾销调查。各国对我国出口产品的频频反倾销已经构成了对我国经贸发展的实质性障碍,其中,以欧盟为主的发达国家是对华反倾销指控的主要成员。虽然WTO成员方有权使用反倾销措施,但反倾销的调查和裁决应符合WTO协议的规定,不能借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2011年7月28日WTO争端解决机构就“欧盟对华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作出裁决,支持了中国的主张,认定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9(5)条(关于有条件地给予中国企业分别裁决“Individual Treatment”的规定)不符合WTO《反倾销协议》的第6.10条、第9.2条和第18.4条,以及世贸协议第十六章4条的规定。这一裁决不仅仅是中国在WTO争端解决上的一场重大胜利,更重要的是,它意味着WTO对欧盟的现行贸易制度存在的不公平,有悖于世贸规则原则条款提出了严肃批评,并迫使欧盟对那些针对新兴市场有失公正、且带有歧视性的反倾销条例必须作彻底修改,这将有利于改善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环境;这也是中国迄今在WTO获得最大的法律胜诉案件,是中国反倾销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反倾销是符合国际法的贸易保护手段,想要完全避免是不可能的,即使到了2016年WTO各成员国必须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之后,反倾销案件的数量也不会有特别大的下降。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放弃任何一个争取自身权益的机会,我们要发挥“四位一体”有机整体的力量,认真应对每一起反倾销案件,综合运用经济、政治和法律手段,为我国的出口企业争取合法利益,保护我国的产业安全,维护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尹红[7]2004年在《欧盟反倾销法研究》文中指出倾销是指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阻碍。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国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我们称之为反倾销措施。本文试图从分析欧盟反倾销法的程序、实体特点入手,深入研究欧盟对华反倾销法的内涵和实质,揭露其对华反倾销法的歧视性和不合理性,并针对欧盟的反倾销事实提出自我保护的策略和措施,以促进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回顾了欧盟反倾销立法的情况及其实体和程序规定的特点。实体部分介绍了欧盟确定倾销、损害的标准和采取的反倾销措施。程序部分的特点有单轨运行的反倾销机制,严格保密的起诉立案,灵活多样的调查形式,提出与接受价格承担,初步裁决,最终裁决,行政复审,司法审查。另外由于机密资料保密的要求,只有欧盟的调查当局才能接触到全部文件记录。这样就会使涉案当事人盲目攻击对方,抗辩缺乏针对性,影响了出口企业的应诉效果。尤其是在分析损害幅度时,欧委会因为拥有详尽的销售资料而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第二部分分析了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措施与特点,包括对中国的特殊市场经济待遇,分别裁决问题以及近期欧盟对我国反倾销政策的新特点。它们是价格承诺结案的比例降低、反倾销税的征收标准从轻变严、加征反吸收税和对中国出口商适用统一的反倾销税。这充分显示了其对华反倾销政策的歧视性和不合理性。第叁部分通过分析1991年欧委会对原产于中国的轻烧镁涉嫌进口倾销发起反倾销调查一案,指出欧盟对华大规模反倾销深层原因是:欧盟内部保护主义抬头、世界形势变迁和欧共体贸易格局变化的影响、中国缺乏全局观念,盲目追求创汇、外贸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未能及时跟上、中国过快的出口增长对欧盟企业造成了威胁,还有被指控倾销的企业应诉不力<WP=56>等。直接后果是出口产品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或是我国的出口商被迫接受价格承诺、出口限量等等,这些都会严重阻滞我国出口市场的发展,使我国整个经济状况的发展受到较大影响。第四部分针对欧共体反倾销法的特点和对华政策上的严重歧视问题,笔者提出了中国应当建立政府、商会、企业和立法部门四位一体、联合互动的应对策略。例如要继续揭露欧盟对华反倾销政策的本质消极性的同时,积极争取公平、合法的市场经济地位,并使我国对外贸易法与WTO规则保持一致,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完善反倾销应诉机制,遏制无序竞争,加快反倾销立法,并指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不足之处。我国目前正处在市场经济改革进一步深化、市场开放度不断提高的时期,且已经加入WTO,在这种情况下,保护我国的民族产业并使之在一个相对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下参与到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去,对我国能否抓住机遇发展本国经济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为此,尽量消除外国对我国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造成的不利影响,以及恰到好处地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我国保护民族产业最应重视的一个方面。据此,笔者试图从法律角度对反倾销问题进行了研究。本文重点探讨了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分析了欧盟对华歧视性反倾销的深层次原因。第二,剖析了近期欧盟对我国反倾销政策的新特点。第叁,指出了2002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仍需完善之处。
陈美珠[8]2007年在《中国企业应对欧美反倾销法律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外针对中国企业掀起了反倾销浪潮,中国企业遭受的反倾销诉讼也日益增多,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指控最多的国家。由于中国企业长期忽略对于反倾销对策的考虑,中国企业因此受到惨重的损失。近年来,研究中国企业如何应对国外反倾销的相关论文逐渐增多,本文从法律角度来探讨中国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对策。由于欧盟和美国是中国的主要贸易国,也是对中国企业提出反倾销指控最多的国家,所以本文定位在中国企业应对欧美反倾销对策的法律研究上面。本文阐述了有关倾销和反倾销的基本理论知识;中国企业遭受欧美反倾销的原因、特点及其影响;介绍了欧盟和美国反倾销法律中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内容尤其是对实体法中的一些比较重要的,中国企业在反倾销诉讼中可正对其进行抗辩的内容做了重点介绍;本文还介绍了WTO反倾销协议的内容和争端解决机制;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中国企业的事前预防对策如中国企业应加强对反倾销法律知识的掌握、加强反倾销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建立反倾销诉讼基金、鼓励企业积极应诉、建立反倾销调查的预警机制和运用我国的反倾销法律威慑竞争对手等;事中应诉对策如明确企业的应诉资格、组成专门应诉工作组、聘请律师、仔细填写调查问卷、认真准备实地核查、参加听证会、出口价格的界定抗辩等;事后弥补对策如及时申请行政复审或司法审查、合理利用世贸组织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反倾销纠纷等,力求为中国企业找到一个切实可行的应对欧美反倾销的法律良方,以帮助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最大程度上减少损失,保障中国经济平稳、和谐发展。
魏雅敏[9]2014年在《评欧盟反倾销法最新修订草案及对我国的影响》文中研究指明欧盟反倾销法作为欧盟共同贸易政策的组成部分,在欧盟推行其对外贸易政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自上世纪90年代起,随着中欧贸易的发展、中国经济地位的上升,中国开始取代日本、韩国成为欧盟反倾销政策的最大目标。欧盟通过实施其反倾销法中非市场经济规则,频频对我国的出口商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以保护其国内产业,造成了大量滥用贸易救济规则的错案。但是,近年来,这一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杀手锏“非市场经济规则”不断受到中国在WTO多边层面和欧盟国内司法层面的挑战,如分别税率规则、替代国参照价公平比较和披露规则、以及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审查程序规则等,欧盟反倾销立法和实践都遭受震荡并陷入困境。在这一背景之下,加上2016年中国将面临恢复市场经济地位,欧盟将可能无法再使用替代国制度来打击中国的出口,因此,欧盟不得不在贸易救济立法上寻求新的出路,摆脱因滥用规则遭受败诉的困境,再度强化反倾销手段的打击力度。为此,欧委会于2013年4月10日出台了反倾销法修订草案,欧洲议会于2014年2月5日对欧委会草案作出了补充和修订。草案拟强化自行立案条款、改变低税规则的非歧视性、新增便利欧盟中小生产企业申诉的条款等。尽管条文本身并未明文直指中国,但是鉴于欧盟长期对华歧视性反倾销实践的特性,以及对华贸易救济是欧盟反倾销的首要目标,因此欧盟通过立法修订以达到强化反倾销的目的,必然会对我国造成影响。因此,我们需要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对于草案内容是否符合WTO规则、是否能获得欧盟各国的赞成,以及可能对我国合法利益造成的负面影响,均需进行分析和研究,并准备相应对策。本文通过六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章对欧盟反倾销法进行概述,突出介绍欧盟反倾销法的特点,包括多层机构设置、超WTO规则、非市场经济规则等制度。第二章对欧盟反倾销法历史上历次主要修订进行梳理并评析,为研究欧盟新近立法修订寻求历史轨迹。第叁章研究欧盟反倾销立法近年来发生的变化,分析了欧盟由于对华滥用非市场经济规则遭到部分败诉而被迫修订相关法律的困境,揭示了中国作为欧盟主要贸易伙伴,其进退对欧盟立法和修法的影响力。第四章是本论文重点部分,详述了欧盟出台的反倾销法最新修订草案,分析了草案修订的基本内容,指出了欧盟修订反倾销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加强对华贸易救济。第五章针对2012-2013欧盟反倾销史上特大的光伏产品双反案,探讨欧盟反倾销立法和实践的矛盾以及相互影响,重点指出光伏案对调查机关主动立案条款修订、价格承诺条款修订和公共利益考量程序规则修改等产生的诸多影响。第六章,分析欧盟反倾销法的新近修订可能对我国产生的影响,分析2016年底废除对华替代国制度后对欧盟对华反倾销趋势的影响,为我国积极应对提出有益的对策。
王立成[10]2014年在《中国应对欧盟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各国之间的贸易促进了全球经济贸易的发展,各国的产业优势在全球范围内也体现明显,但是本国的产业要想在各自市场中占据相应的份额,贸易保护主义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然而在强国之列,特别是美国,日本等大国以及欧盟等共合体中开始了对中国一系列的反倾销措施,旨在保护本国的相关产业,出于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方向上可能是对的,但所谓的大国打着贸易保护,反倾销的旗帜,对某些国家进行政治性打击的同时,发动“贸易战争”,明显是对于拥有产业优势的国家不公平的对待,这些涉及“战争”的国家显然也不会坐视不顾,而它们的应对策略值得了解,特别是我国对于欧盟双反的应对研究值得思考。在2012年9月6日,欧盟宣布对我国的光伏产品发起一系列的反倾销调查。由于涉及的金额可能会超过200亿美元,该案继而是迄今为止欧盟对我国发起的最大规模的贸易争端案件。在2013年6月5日,欧盟做出了初裁,将从6月6日到8月6日对我国的光伏产品予以征收11.8%的临时反倾销税,如果在8月6日之前中欧双方不能形成有效的解决机制,之后的反倾销税率将升至47.6%。针对此次欧盟对中国光伏产业的贸易争端,初次裁决予以征收高额税费。反倾销与反补贴,这对“孪生兄弟”再一次进入了大众的视线,国际社会上关于各自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态度,以及区域性产业保护的策略和具体方面的实践值得我们思考,同时中国对于外国,特别是本文中涉及到我国对于欧盟实施“双反”的回应以及各种方式的商业斡旋战略值得我们细心咀嚼,深入体会。随着当今贸易自由化和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反倾销已越来越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适用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倾销与反倾销逐渐成为国际贸易中的焦点问题,并且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我国作为世界贸易大国,频繁受到外国的倾销和反倾销的冲击,给我国改革开放和对外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在研究国际反倾销法律理论,积极吸纳国际上先进的法律制度为我所用,进一步完善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正确运用反倾销这一已被国际社会所认可的贸易手段,合法保护国内产业,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课题。当前中国已建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为基本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为主要规则,包括若干部门规章在内的较为完备的反倾销法律体系。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与WTO的要求完全一致,具体规则方面也与WTO规则大致相符,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但由于立法及执法时间较短,经验还不丰富,与国际反倾销规则相比,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无论在实体还是在程序方面仍存在某些不足,表现在:立法层次不高,对倾销和损害的认定存在一定的缺陷,反规避措施、司法审查规定不足,同时操作性也有待加强等等。本文以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案例为契机,从我国的自身原因,以及外在原因出发,进而引发欧盟在反倾销立法方面对我国的影响;在理论中对欧盟与我国在反倾销冲突的热点问题进行深度剖析;在实践中,从我国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角度在具体应对欧盟反倾销方面采取的对策入手,对于今后我国的反倾销立法提出可行性建议。在相关实践和反倾销立法中,我们要解决的不是如何应对欧盟的反倾销手段,而是在具体实践中如何完善我国反倾销法中的制度缺陷,我们不能一味的坐视外国对我们相关产业的制裁,而要提出有理,有利的法律依据来保护我国的相关产业。
参考文献:
[1]. 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D]. 曾艳军. 湖南大学. 2015
[2]. 欧盟反倾销法与我国应对策略的研究[D]. 徐娴. 大连海事大学. 2003
[3]. 欧盟反倾销法及对我国影响研究[D]. 曹艳. 大连海事大学. 2004
[4]. 我国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策略研究[D]. 修辉. 黑龙江大学. 2006
[5]. 欧盟反倾销法的特点和应对策略研究[D]. 赵子瑞.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1
[6]. 欧盟对中国反倾销法律研究[D]. 彭楠.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2
[7]. 欧盟反倾销法研究[D]. 尹红. 吉林大学. 2004
[8]. 中国企业应对欧美反倾销法律对策研究[D]. 陈美珠. 大连海事大学. 2007
[9]. 评欧盟反倾销法最新修订草案及对我国的影响[D]. 魏雅敏. 华东政法大学. 2014
[10]. 中国应对欧盟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D]. 王立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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